非正常损失会计处理,非正常损失怎样进行财税处理呢

非正常损失会计处理,非正常损失怎样进行财税处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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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正常损失会计处理?

1.非正常损失的会计处理为:借 营业外支出、其他应收款等科目,贷 原材料、固定资产、应缴税费—应缴增值税(进项税转出)等科目。

2.非正常损失是指人为原因或管理不善等原因导致的企业财物出现丟失、毁损、霉烂变质而形成的损失。

3.非正常损失的货物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不可以作进项税抵扣。

非正常损失怎样进行财税处理?

非正常损失是指生产、经营途中正常损耗外的损失。会计分录为:借:营业外支出-很损失;贷:待处理财产损益-待处理固定资产损益。

  在企业年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存货的非正常损失是一项重要的会计处理项目。企业出现存货的盘盈、盘亏和毁损,假设不按会计准则和税收政策规定及时处理,就可以导致企业利润不真实,出现弄虚作假,在纳税方面,也影响到增值税及企业所得税的正确完整缴纳。

  这里说的非正常损失是指生产、经营途中正常损耗外的损失,涵盖自然灾害损失,因管理不善导致货物被盗窃、出现霉烂变质等损失和其他非正常损失。其贯穿于整个生产经营活动途中是一项重要的会计处理项目。

  会计准则规定,存货出现盘亏和损毁,应按其成本转入“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科目。期末再按照导致的原因分别根据下列情况进行一定程度的处理:

  1.属于自然损耗出现的定额内损耗,计入管理费用;

  2.属于计量收发差错和管理不善等原因导致的,应先扣除残料价值与可以收回的保险赔偿和过失人的赔偿,然后将净损失计入管理费用。

  3.属于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等很原因导致的存货毁损,应先扣除残料价值与可以收回的保险赔偿和过失人的赔偿,然后将净损失计入营业外支出。

  税收政策对非正常损失所涉及的进项税额,根据《增值税暂行规定》规定应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在企业所得税申报时,转出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及非正常损失一起可以按照《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规定,扣除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部分,经税务机关审批认定为财产损失,允许在所得税前扣除。

  下面举例说明存货“非正常损失”的会计处理:

  例子:某公司为增值税大多数情况下纳税人,适用增值税税率17%,某月末在财产清查中发现,库存原材料短缺10000元,经查短缺的原材料不含运费是因为仓库管理员管理不善导致,经公司领导批示,应由仓库管理员赔偿4000元。

  非正常损失原材料所涉及的进项税额=10000×17%=1700(元),应作进项税额转出。根据企业会计制度规定,盘亏的存货,扣除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部分,然后将净损失计入管理费用。

  会计分录请看下方具体内容:

  借:待处理财产损益-待处理流动资产损益11700

  贷:原材料1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1700

  借:管理费用7700

  其他应收款-***4000

  贷:待处理财产损益-待处理流动资产损益11700

  假设该公司上面说的短缺的原材料中含分摊的运输费用1000元,经查是因为被盗导致的,保险公司赔偿5000元。

  非正常损失原材料所涉及的进项税额由2个部分组成:

  (1)原材料价格进项(10000-1000)×17%=1530元,

  (2)运输费进项1000÷(1-7%)×7%=72.27(元),

  应作进项税额转出的进项为1602.27元。根据上面说的规定会计分录请看下方具体内容:

  借:待处理财产损益-待处理流动资产损益11602.27

  贷:原材料1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1602.27

  借:管理费用6602.27

  其他应收款-保险公司5000

  贷:待处理财产损益-待处理流动资产损益11602.27

  假若上面说的公司是因为遭受自然灾害,毁损库存产品10000元,产成品成本中外购项目金额比例为百分之70。

  非正常损失为产成品、在产品时,应作进项税额转出的是产成品成本中外购项目标进项税额,故进项税额转出为:10000×百分之70×17%=1190(元)。根据企业会计制度规定,属于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导致的存货毁损,将净损失计入营业外支出。

  借:待处理财产损益-待处理流动资产损益11190

  贷:库存商品1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1190

  借:营业外支出11190

  贷:待处理财产损益-待处理流动资产损益11190

  又假若上例中毁损库存产品10000元清理后作价出售,获取不含税收入3000元。毁损库存产品进项为1190元。

  该毁损库存产品实质上损失情况(不含清理收入)为:(10000-3000)=7000(元),应转出进项税额为:7000*百分之70*17%=833(元),剩下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为1190-833=357(元)。3000元清理收入应缴纳增值税为:3000×17%-357=153元(此为产品增值部分应交的税额3000*百分之30*17%=153元)。

  会计处理请看下方具体内容:

  出现损失进入清理时:

  借:待处理财产损益-待处理流动资产损益7000

  贷:库存商品7000

  进项税金转出时(转出部分进项):

  借:待处理财产损益-待处理流动资产损益833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833

  获取清理收入时:

  借:银行存款3510元,

  贷:待处理财产损益-待处理流动资产损益3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510

  结转损失至营业外支出时:

  借:营业外支出4833

  贷:待处理财产损益-待处理流动资产损益4833

  由此可见,企业毁损存货存在增值或者加价销售的情况,在转出进项税金时,应该按成本价计算未损失部分,并据此计算应转出税金金额。假设毁损存货出现损失后获取的不加价清理变价收入,则不出现税收,这也是满足增值税征税原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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