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考试公安体检要求,公务员公安系统体检项目及标准?

公务员考试公安体检要求,公务员公安系统体检项目及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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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考试公安体检要求?

外 科

第一条 身高、体重标准

(一)男性身高大多数情况下不小于1 70厘米,体重不小于50千克;女性身高大多数情况下不小于1 60厘米,体重不小于45千克(南方部分省市,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商录用主管机关同意,男性身高可放宽至1 68厘米,体重可放宽至48千克;女性身高可放宽至1 58厘米,体重可放宽至43千克)。

(二)过于肥胖或消瘦者,不可以录用。

判断过于肥胖或消瘦者根据下列方式:

实质上体重超越标准体重25%以上者为过于肥胖;

实质上体重低于标准体重15%以上者为过于瘦弱。

标准体重计算方式:

标准体重(千克)=身高(厘米)-110

超过和低于标准体重的百成绩计算方式:

[实质上体重(千克)一标准体重(千克)]÷标准体重(千克)×100%

第二条 外伤所致的颅骨缺损、骨折、颅骨凹陷、颅内异物存留等,颅脑外伤后遗症,颅脑畸形,颅脑手术史,慢性颅内压增高,不可以汞用。

第三条 有胸、腹腔内重要脏器手术史(阑尾炎手术后半年以上者,腹股沟疝、股疝手术后一年以上无后遗症者除外),不可以录用。

第四条 骨、关节、滑囊、腱鞘疾病或损伤及其后遗症,骨、关节畸形,习惯性脱臼,脊柱慢性疾病,胸廓畸形,无法自己矫正的脊柱侧弯、驼背,慢性腰腿痛,大骨节病指(趾)关节粗大,存在功能障碍者,不可以录用。

第五条 两下肢不等长超越2厘米,膝内翻股骨内髁间距离和膝外翻胫骨内踝间距离超越7厘米,或虽在上面说的规定范围内但步态异常,不可以录用。

第六条 影响功能及外观的指(趾)残缺、畸形,足底弓完全消失的扁平足,影响长途行走的鸡眼、胼胝,重度皲裂症,不可以录用。 .

第七条 恶性肿瘤,影响面容或功能的各部位良性肿瘤、囊肿、瘢痕、瘢痕体质,不可以录用。

第八条 颈强直,不可以自行矫正的斜颈,三度以上纯粹性甲状腺肿,结核性淋巴结炎,不可以录用。

第九条 脉管炎,动脉瘤,重度下肢静脉曲张,重度精索静脉曲张,不可以录用。

第十条 泌尿生殖系统炎症、结核、结石等疾病或损伤及其后遗症,影响功能的生殖器官畸形或发育不全,隐睾,不可以录用。

公务员公安系统体检项目及标准?

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检项目和标准

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检项目标准

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检项目和标准是按照二0一0年十一月人社部印发〔2010〕82号文件,人力资源社会保证部、卫生部、公务员局制定了《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以下简称《特殊标准》)。《特殊标准》没有作规定的职位或项目,其公务员录用的体检标准仍根据《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执行。

原人事部和公安部下发的《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检项目和标准》、司法部下发的《司法行政机关录用监狱劳教人民警察体检项[1]目和标准》即行废止。[1]

中文名

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检项目和标准

效力

已废止,不可以再有效

分类

外科,皮肤科,内科,耳鼻喉科,眼科,口腔科

检查标准体能测评TA说参考资料

检查标准

外科

第一条 身高、体重标准

(一)男性身高大多数情况下不小于170厘米,体重不小于50千克;女性身高大多数情况下不小于160厘米,体重不小于45千克(南方部分省市,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商录用主管机关同意,男性身高可放宽至168厘米,体重可放宽至 48千克;女性身高可放宽至158厘米,体重可放宽至43千克)。

(二)过于肥胖或消瘦者,不可以录用。

判断过于肥胖或消瘦者根据下列方式:

实质上体重超越标准体重25%都者为过于肥胖;

实质上体重低于标准体重15%都者为过于瘦弱。

(一)男性身高大多数情况下不小于170厘米,体重不小于50千克;女性身高大多数情况下不小于160厘米,体重不小于45千克(南方部分省市,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商录用主管机关同意,男性身高可放宽至168厘米,体重可放宽至 48千克;女性身高可放宽至158厘米,体重可放宽至43千克)。

(二)过于肥胖或消瘦者,不可以录用。

判断过于肥胖或消瘦者根据下列方式:

实质上体重超越标准体重25%以上者为过于肥胖;

实质上体重低于标准体重15%以上者为过于瘦弱。

标准体重计算方式:

标准体重(千克)=身高-(厘米)110

超过和低于标准体重的百成绩计算方式:

〔实质上体重(千克)-标准体重(千克)〕÷标准体重(千克)×100%

第二条 外伤所致的颅骨缺损、骨折、颅骨凹陷、颅内异物存留等,颅脑外伤后遗症,颅脑畸形,颅脑手术史,慢性颅内压增高,不可以录用。

第三条 有胸、腹腔内重要脏器手术史(阑尾炎手术后半年以上者,腹股沟疝、股疝手术后一年以上无后遗症者除外),不可以录用。

第四条 骨、关节、滑囊、膨鞘疾病或损伤及其后遗症,骨、关节畸形,习惯性脱臼,脊柱慢性疾病,胸廓畸形,无法自己矫正的脊柱侧弯、驼背,慢性腰腿痛,大骨节病指(趾)关节粗大,存在功能障碍者,不可以录用。

第五条 两下肢不等长超越2厘米,膝内翻股骨内髁间距离和膝外翻胫骨内踝间距离超越7厘米,或虽在上面说的规定范围内但步态异常,不可以录用。

第六条 影响功能及外观的指(趾)残缺、畸形,足底弓完全消失的扁平足,影响长途行走的鸡眼、胼胝,重度皲裂症,不可以录用。

第七条 恶性肿瘤,影响面容或功能的各部位良性肿瘤、囊肿、瘢痕、瘢痕体质,不可以录用。

第八条 颈强直,不可以自行矫正的斜颈,三度以上纯粹性甲状腺肿,结核性淋巴结炎,不可以录用。

第九条 脉管炎,动脉瘤,重度下肢静脉曲张,重度精索静脉曲张,不可以录用。

第十条 泌尿生殖系统炎症、结核、结石等疾病或损伤及其后遗症,影响功能的生殖器官畸形或发育不全,隐睾,不可以录用。

皮肤科

第十一条 重度腋臭、头癣,泛发性体癣,疥疮,慢性湿疹,慢性荨麻疹,神经性皮炎,白癫风,银屑病,与传染性麻风患者有密切接触史(共同生活)及其它有传染性或很难治愈的皮肤病,不可以录用。

第十二条 影响面容的血管痣和色素痣,身体裸露部位有明显癜痕、疤痕、色素癍和身体其它大面积的疤痕挛缩,不可以录用。

第十三条 淋病,梅毒,软下疳和性病淋巴肉芽肿,非淋球菌性尿道炎,尖锐湿疣,艾滋病及病毒带上者,不可以录用。

第十四条 纹身者不可以录用。

内 科

第十五条 器质性心脏、血管疾病(风湿性心脏病、先天性心脏病、心肌病、冠心病等),心电图异常,不可以录用。

第十六条 血压超过下述范围,不可以录用:

收缩压:12.00- 18. 66千帕(9 0-140毫米汞柱);

舒张压: 8.00-11.46千帕(60-86毫米汞柱)。

第十七条 有各自不同的恶性肿瘤病史者,不可以录用。

第十八条 慢支,支气管哮喘,各型肺结核及肺外结核,结核性胸膜炎及其它呼吸系统慢性疾病,不可以录用。

第十九条 各自不同的原因致使的一叶肺不张者,不可以录用。

第二十条 胃、十二指肠溃疡,严重胃下垂(超越髂前上嵴联线),肝脏、胆囊、脾脏、胰腺疾病,细菌性痢疾,慢性肠炎,腹部包块,不可以录用。

下方罗列出来的情况可以录用:

(一)仰卧位,平静呼吸,在右锁骨中线肋缘下扪到肝脏不能超出2厘米(剑突下不能超出3厘米),质软,边薄,平滑,无触痛、扣击痛,肝上界在正常范围,无贫血,营养状况良好。

(二)五年前患过甲型病毒性肝炎,治愈后再未复发,无症状和体征者。

(三)既往患过疟疾、血吸虫病、黑热病、导致的脾脏肿大,在左肋缘下不能超出1厘米,无自觉症状,无贫血,营养状况良好者;纯粹性脾大不能超出3厘米,无脾功能亢进者。

第二十一条 肝功能和乙型肝炎表面抗原检查,具有下方罗列出来的情况之一者不可以录用。

(一)丙氨酸氨基转移酶( A、 L、 T)酶法检验40单位以上者。

(二)乙型肝炎表面抗原( HBSAg)酶标法检验阳性者。

(三)确诊为各型慢性肝炎及各自不同的肝病病人。

第二十二条 急、慢性肾炎,单肾,多囊肾,肾功能不全,不可以录用。

第二十三条 血栓闭塞性各期脉管炎、雷诺氏病,不可以录用。

第二十四条 慢性腮腺炎、腮腺混合瘤不可以录用。

第二十五条 除纯粹缺铁性贫血,且血红蛋白男性高于9克/dl,女性高于8克/dl者以外,其他血液病病人不可以录用。

第二十六条 各自不同的内分泌及代谢系统疾病,结缔组织疾病,不可以录用。

第二十七条 钩虫病(伴有贫血),慢性疟疾,血吸虫病、黑热病、阿米巴痢疾、丝虫病,不可以录用。

第二十八条 有癫痫病史、精神病史、癔病史、遗尿症、晕厥史、梦游症及神经官能症(常常头晕、失眠、记忆力明显下降)、智力低下,不可以录用。

下方罗列出来的情况可以录用:

(一)食物或药物中毒所导致的短时精神障碍,治愈后无后遗症。

(二)十三周岁后未出现过遗尿。

第二十九条 中枢神经系统及周围神经系统疾病及其后遗症,不可以录用。

耳、鼻、喉科

第三十条 口吃,嗓音明显嘶哑者,不可以录用。

第三十一条 嗅觉丧失者,不可以录用。

第三十二条 双耳失聪者;双侧听力耳语低于4米者;一侧听力正常,另一侧听力耳语低于3米者,不可以录用。

第三十三条 眩晕病,重度晕车、晕船者,不可以录用。

第三十四条 耳廓畸形,外耳道闭锁,反复发炎的耳前瘘管,耳廊、外耳道湿疹,耳霉菌病,不可以录用。

第三十五条 鼓膜穿孔,化脓性中耳炎,乳突炎及其它很难治愈的耳病,不可以录用。

第三十六条 鼻畸形,严重慢性副鼻窦炎,重度肥厚性鼻炎、萎缩性鼻炎,及其它影响鼻功能的鼻息肉及慢性鼻病,不可以录用。

第三十七条 影响吞咽、发音功能很难治愈的咽、喉疾病,不可以录用。

眼 科

第三十八条 双侧视力低于5 .0,中心30度周围视野,不可以录用。

第三十九条 色觉异常,不可以录用。

第四十条 影响眼功能的眼睑,睑缘、结膜、泪器疾病,不可以录用。

第四十一条 眼球突出,眼球震颤,眼肌疾病,共同性内、外斜视在15度以上者,不可以录用。

第四十二条 角膜、巩膜、虹膜睫状体疾病,瞳孔变形,运动障碍,不可以录用。

第四十三条 青光眼,晶状体、玻璃体、脉络膜、视神经疾病,不可以录用。

口腔科

第四十四条 三度龋齿、齿缺失并列在一起的超越两个,不在一起的超越三个;颌关节疾病,重度牙周病及影响咀嚼功能的口腔疾病,不可以录用。

妇 科

第四十五条 妊娠期内不可以录用。

第四十六条 功能性子宫出血,生殖器官结核、肿块、慢性盆腔炎等妇科疾病,阴道分泌物淋菌快检阳性者,不可以录用。

第四十六条 外生殖器发育异常、子宫脱垂、乳房肿瘤不可以录用。

公务员招警体检标准?

公务员招警体检,要求五官端正,眼睛视力1.5最低1.2,四肢无正常,无三高,血压正常,家族无精神史,身高男1.65米以上,女1.58以上,

人民警察录用体检标准?

第一条单侧裸眼视力低于 4.8,不合格(国家安全机关专业技术职位除外)。法医、物证检验及鉴定、信息通信、互联网安全管理、金融财会、外语及少数民族语言翻译、交通安全技术、安全防范技术、排爆、警犬技术等职位,单侧矫正视力低于 5.0,不合格。

第二条色盲,不合格。色弱,法医、物证检验及鉴定职位,不合格。

第三条影响面容且很难治愈的皮肤病(如白癜风、银屑病、血管瘤、斑痣等),或者外观存在明显疾病特点(如五官畸形、不可以自行矫正的斜颈、步态异常等),不合格。

第四条文身,不合格。

第五条肢体功能障碍,不合格。

第六条单侧耳语听力低于 7 米,不合格。

第七条嗅觉迟钝,不合格。

第八条乙肝病原带上者,特警职位,不合格。

第九条中国民航空中警察职位,身高 170-187 厘米,且满足《中国民用航空人员医学标准和体检合格证管理规则》IVb 级体检合格证(67.417(c)项除外)的医学标准,合格。

第十条海关海上缉私船舶驾驶职位、海上缉私轮机管理职位、海上缉私查私职位、出入境边防检查船舶驾驶职位,还需执行船员健康检查国家标准和《有关调整相关船员健康检查要求的公告》(海船员[2010]306 号)。

  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检项目和标准  (人事部、公安部人发〔2001〕74号)  外科  第一条 身高、体重标准  (一) 男性身高大多数情况下不小于170厘米,体重不小于50千克;女性身高大多数情况下不小于160厘米,体重不小于45千克(南方部分省市,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商录用主管机关同意,男性身高可放宽至168厘米,体重可放宽至48千克女性身高可放宽至158厘米,体重可放宽至43千克)。  (二) 过于肥胖或消瘦者,不可以录用。  判断过于肥胖或消瘦者根据下列方式:  实质上体重超越标准体重25%都者为过于肥胖;  实质上体重低于标准体重15%都者为过于瘦弱。  标准体重计算方式:  标准体重(千克)=身高(厘米)-110  超过和低于标准体重的百成绩计算方式:  [实质上体重(千克)-标准体重(千克)]÷标准体重(千克)×百分之100  第二条 外伤所致的颅骨缺损、骨折、颅骨凹陷、颅内异物存留等,颅脑外伤后遗症,颅脑畸形,颅脑手术史,慢性颅内压增高,不可以录用。  第三条 有胸、腹腔内重要脏器手术史(阑尾炎手术后半年以上者,腹股沟疝、股疝手术后一年以上无后遗症者除外),不可以录用。  第四条 骨、关节、滑囊、腱鞘疾病或损伤及其后遗症,骨、关节畸形,习惯性脱臼,脊柱慢性疾病,胸廓畸形,无法自己矫正的脊柱侧弯、驼背,慢性腰腿痛,大骨节病指(趾)关节粗大,存在功能障碍者,不可以录用。  第五条 两下肢不等长超越2厘米,膝内翻股骨内髁间距离和膝外翻胫骨内踝间距离超越7厘米,或虽在上面说的规定范围内但步态异常,不可以录用。  第六条 影响功能及外观的指(趾)残缺、畸形,足底弓完全消失的扁平足,影响长途行走的鸡眼、脐胝,重度皲裂症,不可以录用。  第七条 恶性肿瘤,影响面容或功能的各部位良性肿瘤、囊肿、瘢痕、疲痕体质,不可以录用。  第八条 颈强直,不可以自行矫正的斜颈,三度以上纯粹性甲状腺肿,结核性淋巴结炎,不可以录用。  第九条 脉管炎,动脉瘤,重度下肢静脉曲张,重度精索静脉曲张,不可以录用。  第十条 泌尿生殖系统炎症、结核、结石等疾病或损伤及其后遗症,影响功能的生殖器官畸形或发育不全,隐睾,不可以录用。  皮肤科  第十一条 重度腋臭、头癣,泛发性体癣,疥疮,慢性湿莎疹,慢性荨麻疹,神经性皮炎,白癜风,银屑病,与传染性麻风患者有密切接触史(共同生活)及其它有传染性或很难治愈的皮肤病,不可以录用。  第十二条 影响面容的血管痣和色素痣,身体裸露部位有明显癜痕、疤痕、色素斑和身体其它大面积的疤痕挛缩,不可以录用。  第十三条 淋病,梅毒,软下疳和性病淋巴肉芽肿,非淋球菌性尿道炎,尖锐湿疣,艾滋病及病毒带上者,不可以录用。  第十四条 纹身者不可以录用。  内科  第十五条 器质性心脏、血管疾病(风湿性心脏病、先天性心脏病、心肌病、冠心病等),心电图异常,不可以录用。  第十六条 血压超过下述范围,不可以录用:  收缩压:12.00-18.66千帕(90-140毫米汞柱); 舒张压:8.00-11.46千帕(60-86毫米汞柱)。  第十七条 有各自不同的恶性肿瘤病史者,不可以录用。  第十八条 慢支,支气管哮喘,各型肺结核及肺外结核,结核性胸膜炎及其它呼吸系统慢性疾病,不可以录用。  第十九条 各自不同的原因致使的一叶肺不张者,不可以录用。  第二十条 胃、十二指肠溃疡,严重胃下垂(超越髂前上嵴联线),肝脏、胆囊、脾脏、胰腺疾病,细菌性痢疾,慢性肠炎,腹部包块,不可以录用。  下方罗列出来的情况可以录用:  (一) 仰卧位,平静呼吸,在右锁骨中线肋缘下扪到肝脏不能超出2厘米(剑突下不能超出3厘米)质软,边薄,平滑,无触痛、扣击痛,肝上界在正常范围,无贫血,营养状况良好。  (二) 五年前患过甲型病毒性肝炎,治愈后再未复发,无症状和体征者。  (三) 既往患过疟疾、血吸虫病、黑热病、导致的脾脏肿大,在左肋缘下不能超出1厘米,无自觉症状,无贫血,营养状况良好者;纯粹性脾大不能超出3厘米,无脾功能亢进者。  第二十一条 肝功能和乙型肝炎表面抗原检查,具有下方罗列出来的情况之一者不可以录用。  (一) 丙氨酸氨基转移酶(A、L、T)酶法检验40单位以上者。  (二) 乙型肝炎表面抗原(HBSAg)酶标法检验阳性者。  (三) 确诊为各型慢性肝炎及各自不同的肝病病人。  第二十二条 急、慢性肾炎,单肾,多囊肾,肾功能不全,不可以录用。  第二十三条 血栓闭塞性各期脉管炎、雷诺氏病,不可以录用。  第二十四条 慢性腮腺炎、腮腺混合瘤不可以录用。  第二十五条 除纯粹缺铁性贫血,且血红蛋白男性高于9克/dl,女性高于8克/dl者以外,其他血液病病人不可以录用。  第二十六条 各自不同的内分泌及代谢系统疾病,结缔组织疾病,不可以录用。  第二十七条 钩虫病(伴有贫血),慢性疟疾,血吸虫病、黑热病、阿米巴痢疾、丝虫病,不可以录用。  第二十八条 有癫痫病史、精神病史、癔病史、遗尿症、晕厥史、梦游症及神经官能症(常常头晕、失眠、记忆力明显下降)、智力低下,不可以录用。  下方罗列出来的情况可以录用:  (一)食物或药物中毒所导致的短时精神障碍,治愈后无后遗症。  (二)十三周岁后未出现过遗尿。  第二十九条 中枢神经系统及周围神经系统疾病及其后遗症,不可以录用。  耳、鼻、喉科  第三十条 口吃,嗓音明显沙哑者,不可以录用。  第三十一条 嗅觉丧失者,不可以录用。  第三十二条 双耳失聪者;双侧听力耳语低于4米者;一侧听力正常,另一侧听力耳语低于3米者,不可以录用。  第三十三条 眩晕病,重度晕车、晕船者,不可以录用。  第三十四条 耳廓畸形,外耳道闭锁,反复发炎的耳前瘘管,耳廊、外耳道湿莎,耳霉菌病,不可以录用。  第三十五条 鼓膜穿孔,化脓性中耳炎,乳突炎及其它很难治愈的耳病,不可以录用。  第三十六条 鼻畸形,严重慢性副鼻窦炎,重度肥厚性鼻炎、萎缩性鼻炎,及其它影响鼻功能的鼻息肉及慢性鼻病,不可以录用。  第三十七条 影响吞咽、发音功能很难治愈的咽、喉疾病,不可以录用。  眼科  第三十八条 双侧视力低于5.0,中心30度周围视野,不可以录用。  第三十九条 色觉异常,不可以录用。  第四十条 影响眼功能的眼睑,睑缘、结膜、泪器疾病,不可以录用。  第四十一条 眼球突出,眼球震颤,眼肌疾病,共同性内、外斜视在15度以上者,不可以录用。  第四十二条 角膜、巩膜、虹膜睫状体疾病,喧孔变形,运动障碍,不可以录用。  第四十三条 青光眼,晶状体、玻璃体、脉络膜、视神经疾病,不可以录用。  口腔科  第四十四条 三度龋齿、齿缺失并列在一起的超越两个,不在一起的超越三个;颌关节疾病,重度牙周病及影响咀嚼功能的口腔疾病,不可以录用。  妇科  第四十五条 妊娠期内不可以录用。  第四十六条 功能性子宫出血,生殖器官结核、肿块、慢性盆腔炎等妇科疾病,阴道分泌物淋菌快检阳性者,不可以录用。  第四十七条 外生殖器发育异常、子宫脱垂、乳房肿瘤不可以录用。

下面这些内容就是现行人民警察职位体检要求:摘取自《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中的人民警察职位标准第一条 单侧裸眼视力低于4.8,不合格(国家安全机关专业技术职位除外)。法医、物证检验及鉴定、信息通信、互联网安全管理、金融财会、外语及少数民族语言翻译、交通安全技术、安全防范技术、排爆、警犬技术等职位,单侧矫正视力低于5.0,不合格。   第二条 色盲,不合格。色弱,法医、物证检验及鉴定职位,不合格。   第三条 影响面容且很难治愈的皮肤病(如白癜风、银屑病、血管瘤、斑痣等),或者外观存在明显疾病特点(如五官畸形、不可以自行矫正的斜颈、步态异常等),不合格。   第四条 文身,不合格。   第五条 肢体功能障碍,不合格。   第六条 单侧耳语听力低于5米,不合格。   第七条 嗅觉迟钝,不合格。   第八条 乙肝病原带上者,特警职位,不合格。   第九条 中国民航空中警察职位,身高170-185厘米,且满足《中国民用航空人员医学标准和体检合格证管理规则》IVb级体检合格证(67.415(c)项除外)的医学标准,合格。   第十条 海关海上缉私船舶驾驶职位、海上缉私轮机管理职位、海上缉私查私职位、出入境边防检查船舶驾驶职位,还需执行船员健康检查国家标准和《有关调整相关船员健康检查要求的公告》(海船员[2010]306号)。内容拓展:现行体检标准: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检项目和标准是按照二0一0年十一月人社部印发〔2010〕82号文件,人力资源社会保证部、卫生部、公务员局制定了《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特殊标准》没有作规定的职位或项目,其公务员录用的体检标准仍根据《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执行。参考资料:公安机关体检标准百科、现行体检标准。

警察体检七种情况不需要担心?

公务员人民警察体检录用标准当中,包含:1、视力不小于4.8;

2、色彩感知,无色盲症;

3、容貌外观,无严重皮肤病;

4、肢体功能,无明显字体障碍;

5、听力正常、嗅觉正常;

6、身高体重,男性不小于1米7,体重不小于50kg,女性身高不小于1米6,体重不小于45kg;

7、无传染病等疾病。

公安联考体检有什么要求?

公安联考体检是根据公务员特殊标准体检的。一般比普通公务员体检要求最高的就是裸眼视力,大多数情况下要求裸眼视力达到4.8以上,色盲不合格,其它跟普通公务员体检基本一样。只要自己身体没啥重要疾病或传染病,体检大多数情况下都是可以顺利通过的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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