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主要针对湖州市人才引进政策实施细则,温州医科大学2023年招聘和湖州市事业单位招考等几个问题进行详细讲解,大家可以通过阅读这篇文章对湖州市人才引进政策实施细则有一个初步认...
事业单位
1.补贴对象与标准
2020年1月1日后,湖州企事业单位(不含参公事业)新引进(招聘)的大学生(全日制博士研究生、研究生、本科毕业生及专科高职毕业生)、副高以上专技人才、高技能人才(高级技师、技师、高级工)和机关单位选调生,还有来湖创业的大学生。需与用人单位签署1年以上劳动合同,在湖州市本级缴纳社会保险1个月以上,且在我市第一次购房。
新引进(招聘),指以前未曾在湖州就业创业及缴纳社保费用。
在我市第一次购房是指2020年1月1日后在我市(含三县)范围内购买的家庭第一套住房(家庭成员范围涵盖自己、配偶及未成年孩子),且没有在湖州享受过有关住房政策。
第一次购房时间,以第一次网签备案为准(存量房或二手房以不动产权证登记为准);第一次购房时间不可以早于实质上来湖就业创业时间(以参与社会保险或纳税证明为准)6个月。
详细补贴标准请看下方具体内容:
(1)全日制博士研究生:35万元(第一年14万元,第二年14万元,第三年7万元);
(2)副高以上专技人才、高级技师:20万元(第一年8万元,第二年8万元,第三年4万元);
(3)全日制研究生:15万元(第一年6万元,第二年6万元,第三年3万元);
(4)“985”“211”“双一流”高校或学科全日制本科毕业生、技师:10万元(第一年4万元,第二年4万元,第三年2万元);
(5)其他全日制本科毕业生、高级工:5万元(第一年2万元,第二年2万元,第三年1万元)。
湖州籍大学生回湖就业创业的,“南太湖精英计划”创业企业引进的大学生、专业技术人才、技能人才,补助标准上浮百分之10(上浮不叠加,上浮部分补贴在第三次申领时一次性拨付)。湖州师范学院、湖州职业技术学院全日制专科高职毕业直接留湖就业创业的,可参照全日制本科生标准享受购房补贴,且不受户籍限制。夫妻双方均满足条件的,可重复享受。非机关性质社会团体及民办非企业单位新引进人才参照执行。已在湖事业单位工作且未申领过购房补贴的人才,离职攻读博士、毕业后回湖工作的,可以按照新引进博士享受对应政策;在职攻读博士的,获取博士学位后可减半享受(已申领过部 分补贴的,余下部分按新标准享受)。
2018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来湖创业或企事业单位新引进(招聘)满足申领条件的高校毕业生,按原政策执行。购房补贴与租房(生活)补贴不一样时享受,享受购房政策后不可以再申请租房(生活)补贴。人才所购住房在获取房屋全部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5年后(以不动产登记时间为起算点),才可以上市出售,不满5年不可以上市交易。区县资助标准按各地政策落实。
2.受理部门
市、区县人力社保局(建设局),南太湖新区人才发展服务中心。
3.办理程序
购房补贴按申请人所在用人单位所属行政区域进行申报。这当中市直和注册地在南太湖新区范围内的企事业单位新引进高校毕业生(技能人才)购房补贴申报由市人才服务“一件事”专窗统一受理。
(1)申请。申请人持申报材料到受理窗口办理购房补贴申请, 经审查核验申报材料齐全的,对材料予以接收并登记。
(2)审查核验。建设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人力社保局按照职能 进行联合审查核验。
(3)拨付。当月25日前申请并资料齐全的,且经审查核验、公示无异议的,大多数情况下在次月拨付第一年购房补贴资金。第二年、第三年补贴资金,经核查申请人就业创业情况并公示无异议的,分别于首次拨付时间12个月后和24个月后拨付。
4.申请材料
(1)《湖州市新引进高校毕业生(技能人才)购房补贴申请表》;
(2)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居民身份证(护照)、结婚证、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
(3)申请人学历证书(涵盖学信网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证书查询截图)、职称(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 级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4)申请人属企事业单位招聘的,提供与现用人单位签署的有效劳动(聘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属自主创业的,提供企业营业执照和连续3个月地税纳税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5)申请人所在用人单位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6)申请人购买新建商品房的,提供第一次网签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购房发票(及贷款银行放款证明)原件及复印件;购买存量房(二手房)的,提供不动产权证原件复印件及购房发票;
(7)申请人自己社会保证卡原件及复印件(属自主创业的,也可提供开户行在湖州的银行卡原件及复印件)。
5.办理时限
当月25日前提交的申请,于次月10日前予以公示。
6.资金来源
人才工作单位属于市属的,经费由市财政担负。单位属地在区的,由市、区财政按3:7比例担负。单位属地在县的,经费由县财政全额担负。
1 是属于事业编制。2 因为湖州市级赴温州医科大学应届招聘是由事业单位组织的,部门属于市级,且招聘的工作岗位是与医学有关的,满足事业编制的特点。3 事业编制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公共机构等所属的编制,享有公务员与企业员工所不享有的薪酬待遇,因为这个原因针对求职者来说具有非常高的吸引力。
2022湖州社保要缴纳个人缴纳报名费用基数为3957元 (月平均工资)。
2020年浙江非私营和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加权平均工资79133元 ,整个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涵盖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参保人员月缴纳报名费用基数上限按19783元 (月平均工资的300%)执行,月缴纳报名费用基数下限按3957元 (月平均工资的百分之60)执行。
是
湖州市质量技术监督检测研究院为湖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所属公益一类事业单位,机构规格为正科级,挂湖州市纤维质量监测中心牌子。
答:湖州市质量技术监督检测研究院是事业编制单位,该单位归合并后的湖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管辖。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逐步递次推动新时代法治乡村建设,打造基层治理现代化的示范样本,服务和保证乡村振兴战略开展,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质上,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法治乡村建设还有有关活动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法治乡村建设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法律制度健全,执法司法公正规范,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完善,治理方法完备有效,公众法治意识强的乡村治理模式。
第三条 法治乡村建设需要坚持党委领导、政府负责、村民主体、社会参加,因地制宜,法治与自治、德治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法治乡村建设工作,将法治乡村建设纳入法治建设整体规划,研究处理法治乡村建设中的人员、经费、机制等重要问题,统筹逐步递次推动有关工作。
南太湖新区管理委员会按照授权、委托,在所辖区域内履行区县人民政府法治乡村建设职责。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和上级人民政府的要求,结合本地实质上组织开展法治乡村建设工作。
第五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详细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法治乡村建设的监督详细指导、检查考查等工作。
市、区县人民政府公安、民政、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生态环境、农业农村、交通运输、卫生健康、文化广电旅游、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应急管理、财政等相关部门需要根据各自法定职责,共同做好法治乡村建设有关工作。
第六条 村民委员会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详细指导下,组织村民参加法治乡村建设,开展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依法开展村务决策、村务公开、工程项目建设、矛盾纠纷调处等工作。
村民根据法律法规和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享有权利、履行义务,积极参加法治乡村建设。
第七条 鼓励、支持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先进模范、专业人才士参加法治宣传、人民调解、平安创建等活动。
第八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需要推广新时代乡村治理“余村经验”,深化法治乡村示范建设,完善乡村民主法治建设规范,健全先进表扬激励制度。
第九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需要详细指导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加强平台建设的统筹,整合场所、人员,强化机制建设,不要资源浪费,提高综合效能。
第十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需要充分运用大数据信息内容服务平台、云计算等现代信息技术,为法治乡村建设提供信息化、智能化支撑。
第二章 乡村事务治理
第十一条 村民委员会的选举,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村民选举委员会需要组织候选人与村民见上一面,由候选人讲解履行职责的设想,回答村民提出的问题。
第十二条 村民会议或者其授权的村民代表会议决定村级重要事项前,村民委员会需要充分征求村民意见,可以征询法律顾问意见;村民提出意见的,村民委员会需要及时研究和反馈。
第十三条 村民委员会需要发挥乡贤参事会、和谐共建会等组织的作用,就村公共事务、重要民生事项等开展基层协商。
第十四条 村规民约需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规范村民平日行为、维护公共规则和程序、保证群众权益、调解民间纠纷、引导民风民俗等,并可以对尊老爱幼、垃圾分类、村容村貌管理、餐饮消费和公共设施维护等内容提出管束要求和违约惩戒措施。
制定或者更改村规民约,可以主动征求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意见。
村规民约需要在村民会议表决通过后十日内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备案。村规民约有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相抵触或者有侵犯村民合法权益内容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需要在其备案后的三十日内责令改正。
支持执法部门、司法机关尊重村规民约,依法处理有关案件。
第十五条 村民委员会、村集体经济组织需要通过村务公开栏、广播电视、手机应用程序等载体依法落实村务、财务公开事项。
村级财务收支需要每月公开一次明细账目,涉及村民利益的重要事项需要随时发布。
第十六条 建立健全群众监督、村务监督委员会监督、监察委员会监督、会计核算监督、审计监督等形式的监督体系,逐步递次推动清廉乡村建设。
村务监督委员会需要依法依规对重要事项民主决策、村务公开、财务公开、工程项目建设、惠农政策落实等进行监督。
支持村集体经济组织执行非生产性开支村务卡结算制度。
第十七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需要详细指导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合理制定集体资产处置、集体土地征收征用补偿费的分配和使用等方案,保证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公平享受权益。
第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需要规范村级组织帮助政府工作事项,不可以随意增多村级组织工作负担;需村民委员会帮助的,需要纳入村民委员会帮助政府工作事项清单,并且还可以为不同的人群提供必要条件和经费保证。
村民委员会帮助政府工作事项清单由市、区县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需要加强乡村精神文明建设,发挥公民道德馆、家风馆、文化礼堂、新时代文明实践站所等作用,开展文明村镇、文明家庭等评选表彰活动,培育文明乡风、良好家风、淳朴民风。
第三章 乡村法治规范化建设
第二十条 市人大常委会、市人民政府根据各自职责开展涉农法规、规章的立法后评估工作,对不适应改革、发展要求的法规、规章需要及时更改或者废止。
市、区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需要及时制定完善维护农民合法权益、化解农村社会矛盾等方面的规范性文件。
市、区县人民政府需要加强对所属部门和下一级人民政府制定的涉农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核查验。
各级人民政府需要作好涉农规范性文件的公开公布和新政分析工作。
第二十一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需要逐步递次推动基层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依法下沉行政执法力量、下放行政执法权限。
市、区县人民政府执法部门需要逐步递次推动行政执法公示、行政执法整个过程记录和重要执法决定法制审查核验等制度在基层有效落实,提升执法规范化水平,并加强详细指导、培训和监督。
第二十二条 人民法院需要积极参加诉源治理,发挥法官联村制度作用,详细指导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
人民检察院需要逐步递次推动乡村微检察工作,加大涉农公益诉讼案件办理力度,加强对农村工程建设、农业生产资料、环境资源和食品药品安全等领域的法律监督。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需要定期公布涉农典型案例。
第二十三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需要加强内设法治机构建设,配备具有法律专业知识的工作人员,依法开展重要行政决策、规范性文件、合同审查核验还有村规民约备案等工作。
区县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负责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法治机构工作人员的培训。
第四章 乡村公共法律服务
第二十四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需要鼓励律师、公证、司法鉴定、仲裁、人民调解、法律援助等法律资源向乡村延伸。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需要健全公共法律服务体系。
区县人民政府可以通过购买服务等方法落实“一村一法律顾问”制度。司法行政部门需要健全完善对乡村法律顾问管理和考查办法,监督、保证乡村法律顾问充分履职。
第二十五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相关部门需要落实普法责任制,制定乡村普法宣传服务目录并组织开展,结合国家宪法日、生态文明日等深入乡村,宣传宪法和与群众生出现活密切有关的法律法规。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需要详细指导和支持村民委员会建设完善宪法主题公园、法治广场、法治长廊等载体,在党群服务中心、文化礼堂、邻里中心建设中反映法治元素。
第二十六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需要开展对村级组织内部成员、村民代表、村民小组长、网格员、人民调解员等的法律知识培训,培育乡村法治带头人、法律明白人、学法守法示范户。
第二十七条 区县人民政府需要畅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多元化解渠道,按照需逐步递次推动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建设,健全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制。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需要会同区县农业农村、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详细指导村民委员会开展农村宅基地纠纷的调解工作。
第二十八条 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未成年人、残疾人、老年人、妇女因经济困难依法申请法律援助或者具备其他法定情形的,法律援助机构需要提供便捷高效的法律援助服务。
第五章 乡村平安和谐
第二十九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需要加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会治理综合指挥中心和功能性平台建设。
各级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需要加强公共安全视频监控系统的建设和应用,提高服务乡村平安和谐的能力。
区县人民政府需要加强网格员队伍建设,推动社会治理网格化管理,并制定管理办法。
第三十条 各级公安机关需要深化农村警务建设,防范和打击违法犯罪,排查、整治农村治安、交通安全隐患。
市、区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需要坚持“防为主、防为上”,根据各自职责,做好各种隐患排查整改、安全防范知识宣传培训等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需要详细指导村民委员会组织发动村民参加群防群治,开展社会治安巡防、安全隐患排查、矛盾纠纷化解、平安宣传等工作。
鼓励在农村工程建设、农事等活动中,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防范各种劳务风险。
第三十一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需要加强社会矛盾纠纷调处化解平台建设,优化工作流程,加强上下衔接,发挥综合实效,把矛盾化解在基层。
第三十二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需要帮助社区矫正机构加强对乡村社区矫正对象的监督管理和教育帮扶。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需要加强对社区戒毒人员的监管和教育;加强对乡村刑满释放人员的安置和帮扶,帮其融入社会。
第三十三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需要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度,按照实质上需建设消防队、站,配备公共消防设施、装备,开展农村消防安全检查,督促消除火灾隐患。
村民委员会需要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制定防火安全公约,开展群众性消防安全宣传,及时报告和消除火灾隐患。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村民需要依照消防安全有关法律法规和防火安全公约,落实主体责任,参加消防安全工作。
第三十四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需要发挥城建工作人员在乡村房屋质量监督方面的作用。
市、区县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该项目的部门需要对城建工作人员、建筑工匠免费提供建筑识图、施工技术、施工安全与劳动保护、政策法规等方面的培训。
区县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该项目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住房建设的综合监督管理和详细指导、服务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需要建立健全对农村住房建设的常态化管理制度并加强监督检查。
建筑施工企业、农村建筑工匠承接低层农村住房施工业务,需要保证施工质量和施工安全。
鼓励建房村民与建筑施工企业、农村建筑工匠签署施工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第三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可以破坏、损坏或者非法占用村道,不可以侵占、损坏或者未经同意私自移动、拆除村道附属设施。
第三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可以破坏、损坏文化礼堂、公园、广场、长廊等农村公共设施。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规定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省的地方性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第三十四条第四款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农村建筑工匠偷工减料、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或者未采用安全施工措施、没来得及时发现和消除施工、消防等安全隐患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该项目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该项目的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农村住房质量不满足规定标准的,负责返工、修理,并赔偿因为这个原因导致的损失。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第三十五条规定,破坏、损坏、非法占用村道,或者侵占、损坏、未经同意私自移动、拆除村道附属设施,情节严重的,由交通运输主管该项目的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条 违反本规定第三十六条规定,破坏、损坏文化礼堂、公园、广场、长廊等公共设施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恢复原状,对单位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本规定自2020年1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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