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的具体规定,怎么办理初级药师证书

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的具体规定,怎么办理初级药师证书

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的详细规定?

(1)促进药物合理应用,提升药物治疗水平,保证病人用药安全,达到对临床用药整个过程有效组织开展的管理。

(2)医院药学转型和药师观念与职责转变:面向临床,以患者为中心,服务病人

(3)建立适宜的医院药学和临床药师人才梯队,充分发挥药师的专业技术作用。

第一条 为加强医疗机构药事管理,促进药物合理应用,保证公众身体健康,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医疗机构管理规定》和《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医疗机构药事管理是指医疗机构以患者为中心,以临床药学为基础,对临床用药整个过程进行有效的组织开展与管理,促进临床科学、合理用药的药学技术服务和有关的药品管理工作。

第三条 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负责全国医疗机构药事管理工作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药事管理工作的监督管理。

军队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军队医疗机构药事管理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 医疗机构药事管理和药学工作是医疗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医疗机构需要按照本规定设置药事管理组织和药学部门。

第五条 依法获取对应资格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才可以从事药学专业技术工作。

第六条 医疗机构不可以将药品购销、使用情况作为医务工作者或者部门、科室经济分配的依据。医疗机构及医务工作者不可以在药品购销、使用中牟取不正当经济利益。

第一条 为加强医疗机构药事管理,促进药物合理应用,保证公众身体健康,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医疗机构管理规定》和《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医疗机构药事管理是指医疗机构以患者为中心,以临床药学为基础,对临床用药整个过程进行有效的组织开展与管理,促进临床科学、合理用药的药学技术服务和有关的药品管理工作。

第三条 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负责全国医疗机构药事管理工作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药事管理工作的监督管理。军队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军队医疗机构药事管理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 医疗机构药事管理和药学工作是医疗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医疗机构需要按照本规定设置药事管理组织和药学部门。 第五条 依法获取对应资格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才可以从事药学专业技术工作。 第六条 医疗机构不可以将药品购销、使用情况作为医务工作者或者部门、科室经济分配的依据。医疗机构及医务工作者不可以在药品购销、使用中牟取不正当经济利益。

第一条 为加强医疗机构药事管理,促进药物合理应用,保证公众身体健康,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医疗机构管理规定》和《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医疗机构药事管理是指医疗机构以患者为中心,以临床药学为基础,对临床用药整个过程进行有效的组织开展与管理,促进临床科学、合理用药的药学技术服务和有关的药品管理工作。

第三条 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负责全国医疗机构药事管理工作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药事管理工作的监督管理。军队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军队医疗机构药事管理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 医疗机构药事管理和药学工作是医疗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医疗机构需要按照本规定设置药事管理组织和药学部门。

第五条 依法获取对应资格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才可以从事药学专业技术工作。第六条 医疗机构不可以将药品购销、使用情况作为医务工作者或者部门、科室经济分配的依据。医疗机构及医务工作者不可以在药品购销、使用中牟取不正当经济利益。

详细规定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医疗机构药事管理,促进药物合理应用,保证公众身体健康,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医疗机构管理规定》和《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医疗机构药事管理是指医疗机构以患者为中心,以临床药学为基础,对临床用药整个过程进行有效的组织开展与管理,促进临床科学、合理用药的药学技术服务和有关的药品管理工作。

第三条 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负责全国医疗机构药事管理工作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药事管理工作的监督管理。

军队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军队医疗机构药事管理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 医疗机构药事管理和药学工作是医疗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医疗机构需要按照本规定设置药事管理组织和药学部门。

第五条 依法获取对应资格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才可以从事药学专业技术工作。

第六条 医疗机构不可以将药品购销、使用情况作为医务工作者或者部门、科室经济分配的依据。医疗机构及医务工作者不可以在药品购销、使用中牟取不正当经济利益。

组织机构

第七条 二级以上医院需要设立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其他医疗机构需要成立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组。

二级以上医院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委员由具有高级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药学、临床医学、护理和医院感染管理、医疗行政管理等人员组成。

成立医疗机构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组的医疗机构由药学、医务、护理、医院感染、临床科室等部门负责人和具有药师、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组成。

医疗机构负责人任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组)主任委员,药学和医务部门负责人任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组)副主任委员。

第八条 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组)需要建立健全对应工作制度,平日工作由药学部门负责。

第九条 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组)的职责:

(一)贯彻执行医疗卫生及药事管理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审查核验制定本机构药事管理和药学工作规章制度,并监督开展;

(二)制定本机构药品处方集和基本用药供应目录;

(三)推动药物治疗有关临床诊疗指南和药物临床应用详细指导原则的制定与开展,监测、评估本机构药物使用情况,提出干预和改进措施,详细指导临床合理用药;

(四)分析、评估用药风险和药品不良反应、药品损害事件,并且还可以为不同的人群提供咨询与详细指导;

(五)建立药品遴选制度,审查核验本机构临床科室申请的新购入药品、调整药品品种或者供应企业和申报医院制剂等事宜;

(六)监督、详细指导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及放射性药品的临床使用与规范化管理;

(七)对医务工作者进行相关药事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合理用药知识教育培训;向公众宣传安全用药知识。

第十条 医疗机构医务部门需要指定专人,负责与医疗机构药物治疗有关的行政事务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医疗机构需要按照本机构功能、任务、规模设置对应的药学部门,配备和提供与药学部门工作任务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设备和设施。

三级医院设置药学部,并可按照目前的实际情况设置二级科室;二级医院设置药剂科;其他医疗机构设置药房。

第十二条 药学部门详细负责药品管理、药学专业技术服务和药事管理工作,开展以患者为中心,以合理用药为核心的临床药学工作,组织药师参加临床药物治疗,提供药学专业技术服务。

第十三条 药学部门需要建立健全对应的工作制度、操作规程和工作记录,并组织开展。

第十四条 二级以上医院药学部门负责人需要具有高等学校药学专业或者临床药学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及本专业高级技术职务任职资格;除诊所、卫生所、医务室、卫生保健所、卫生站以外的其他医疗机构药学部门负责人需要具有高等学校药学专业专科以上或者中等学校药学专业毕业学历,及药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应用管理

第十五条 药物临床应用管理是对医疗机构临床诊断、预防和治疗疾病用药整个过程开展监督管理。医疗机构需要遵守安全、有效、经济的合理用药原则,尊重病人对药品使用的知情权和隐私权。

第十六条 医疗机构需要依据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抗菌药物临床应用详细指导原则和中成药临床应用详细指导原则,制定本机构基本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建立并落实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分级管理制度。

第十七条 医疗机构需要建立由医师、临床药师和护士组成的临床治疗团队Team,开展临床合理用药工作。

第十八条 医疗机构需要遵守相关药物临床应用详细指导原则、临床路径、临床诊疗指南和药品说明书等合理使用药物;对医师处方、用药医嘱的适宜性进行核验。

第十九条 医疗机构需要配备临床药师。临床药师需要全职参加临床药物治疗工作,对病人进行用药教育,详细指导病人安全用药。

第二十条 医疗机构需要建立临床用药监测、评价和超常预警制度,对药物临床使用安全性、有效性和经济性进行监测、分析、评估,开展处方和用药医嘱点评与干预。

第二十一条 医疗机构需要建立药品不良反应、用药错误和药品损害事件监测报告制度。医疗机构临床科室发现药品不良反应、用药错误和药品损害事件后,需要积极救治病人,马上向药学部门报告,并做好观察与记录。医疗机构需要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向有关部门报告药品不良反应,用药错误和药品损害事件需要马上向所在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第二十二条 医疗机构需要结合临床和药物治疗,开展临床药学和药学研究工作,并且还可以为不同的人群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制订对应管理制度,加强领导与管理。

药剂管理

第二十三条 医疗机构需要按照《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处方管理办法》、《国家处方集》、《药品采购供应质量管理规范》等制订本机构《药品处方集》和《基本用药供应目录》,编制药品采购计划,按规定购入药品。

第二十四条 医疗机构需要制订本机构药品采购工作流程;建立健全药品成本核算和账务管理制度;严格执行药品购入检查、验收制度;不可以购入和使用不满足规定的药品。

第二十五条 医疗机构临床使用的药品需要由药学部门统一采购供应。经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组)审查核验同意,核医学科可以购用、调剂本专业所需的放射性药品。其他科室或者部门不可以从事药品的采购、调剂活动,不可以在临床使用非药学部门采购供应的药品。

第二十六条 医疗机构需要制订和执行药品保管制度,定期对库存药品进行养护与质量检查。药品库的仓储条件和管理需要满足药品采购供应质量管理规范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七条 化学药品、生物制品、中成药和中药饮片需要分别储存,分类定位存放。易燃、易爆、强腐蚀性等危险性药品需要另设仓库独自储存,并设置必要的安全设施,制订有关的工作制度和应急预案。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等特殊管理的药品,需要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和监督使用。

第二十八条 药学专业技术人员需要严格根据《药品管理法》、《处方管理办法》、药品调剂质量管理规范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技术操作规程,仔细审查核验处方或者用药医嘱,经适宜性审查核验后调剂发放药品。发出药品时需要告知病人用法用量和须知,详细指导病人合理用药。

为保证病人用药安全,除药品质量因素外,药品一经发出,不可以退换。

第二十九条 医疗机构门急诊药品调剂室需要实行大窗口或者柜台式发药。住院(病房)药品调剂室对注射剂按日剂量发放,对口服制剂药品实行单剂量调剂发放。

肠外营养液、危害药品静脉用药需要实行集中调配供应。

第三十条 医疗机构按照临床需建立静脉用药调配中心(室),实行集中调配供应。静脉用药调配中心(室)需要满足静脉用药集中调配质量管理规范,由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领导组织技术审查核验、验收,合格后才可以集中调配静脉用药。在静脉用药调配中心(室)以外调配静脉用药,参照静脉用药集中调配质量管理规范执行。

医疗机构建立的静脉用药调配中心(室)需要报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第三十一条医疗机构制剂管理根据《药品管理法》及实际上施规定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执行。

配置管理

第三十二条 医疗机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根据相关规定获取对应的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医疗机构直接接触药品的药学人员,需要每一年进行健康检查。患有传染病或者其他可能污染药品的疾病的,不可以从事直接接触药品的工作。

第三十三条 医疗机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不可以少于本机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的8%。建立静脉用药调配中心(室)的,医疗机构需要按照实质上需另外单独增多药学专业技术人员数量。

第三十四条 医疗机构需要按照本机构性质、任务、规模配备一定程度上数量临床药师,三级医院临床药师很多于5名,二级医院临床药师很多于3名。

临床药师需要具有高等学校临床药学专业或者药学专业本科毕业以上学历,并需要经过规范化培训。

第三十五条 医疗机构需要加强对药学专业技术人员的培养、考查和管理,制订培训计划,组织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参与毕业后规范化培训和继续医学教育,将完成培训及获取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情况,作为药学专业技术人员考查、晋升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和专业岗位聘请任职的条件之一。

第三十六条 医疗机构药师工作职责:

(一)负责药品采购供应、处方或者用药医嘱审查核验、药品调剂、静脉用药集中调配和医院制剂配制,详细指导病房(区)护士请领、使用与管理药品;

(二)参加临床药物治疗,进行个体化药物治疗方案的设计与开展,开展药学查房,为病人提供药学专业技术服务;

(三)参与查房、会诊、病例讨论和疑难、危重病人的医疗救治,协同医师做好药物使用遴选,对临床药物治疗提出意见或调整建议,与医师共同对药物治疗负责;

(四)开展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监测,开展处方点评与超常预警,促进药物合理使用;

(五)开展药品质量监测,药品严重不良反应和药品损害的收集、整理、报告等工作;

(六)掌握并熟悉与临床用药有关的药物信息,提供用药信息与药学咨询服务,向公众宣传合理用药知识;

(七)结合临床药物治疗实践,进行药学临床应用研究;开展药物利用评价和药物临床应用研究;参加新药临床试验和新药上市后安全性与有效性监测;

(八)其他与医院药学有关的专业技术工作。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中医药行政部门需要加强对医疗机构药事管理工作的监督与管理。

第三十八条 医疗机构不可以使用非药学专业技术人员从事药学专业技术工作或者聘其为药学部门主任。

第三十九条 医疗机构产生下方罗列出来的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中医药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针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等处分:

(一)未建立药事管理组织机构,药事管理工作和药学专业技术工作混乱,导致医疗安全隐患和严重不良后果的;

(二)没有按照本规定配备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建立临床药师制,不合理用药问题严重,并产生不良影响的;

(三)未执行相关的药品质量管理规范和规章制度,致使药品质量问题或用药错误,导致医疗安全隐患和严重不良后果的;

(四)非药学部门从事药品购用、调剂或制剂活动的;

(五)将药品购销、使用情况作为个人或者部门、科室经济分配的依据,或者在药品购销、使用中牟取不正当利益的。

(六)违反本规定的其他规定并导致严重后果的。

第四十条 医疗机构违反药品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依据其情节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第四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中医药行政部门需要定期对医疗机构药事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十二条 卫生、中医药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依法对医疗机构药事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时,需要出示证件。被检查的医疗机构需要予以配合,认真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不可以拒绝、阻碍、隐瞒。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规定中下方罗列出来的用语的含义:

临床药学:是指药学与临床相结合,直接面向病人,以患者为中心,研究与实践临床药物治疗,提升药物治疗水平的综合性应用学科。

临床药师:是指以系统药学专业知识为基础,并具有一定医学和有关专业基础知识与技能,直接参加临床用药,促进药物合理应用和保护病人用药安全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

危害药品:是指能出现职业暴露危险或者危害的药品,这就是有遗传毒性、致癌性、致畸性,或者对生育有损害作用还有在低剂量下可出现严重的器官或其他方面毒性的药品,涵盖肿瘤化疗药物和细胞毒药物。

药品损害:是指因为药品质量不满足国家药品标准导致的对病人的损害。

用药错误:是指合格药品在临床使用整个过程中产生的、任何可以防范的用药不当。

第四十四条 医疗机构中药饮片的管理,根据《医院中药饮片管理规范》执行。

第四十五条 诊所、卫生所、医务室、卫生保健所和卫生站可没有设立药事管理组织机构和药学部门,由机构负责人指定医务工作者负责药事工作。

中医诊所、民族医诊所可没有设立药事管理组织机构和药学部门,由中医药和民族医药专业技术人员负责药事工作。

第四十六条 本规定自往年3月1日起施行。《医疗机构药事管理暂行规定》(卫医发〔往年〕24号)同时废止。

一条为科学规范医疗机构药事管理工作,保证用药安全、有效、经济,保证人民身体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以下简称《药品管理法》),《医疗机构管理规定》和《卫生技术人员职务试行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医疗机构药事管理是指医疗机构内以服务患者为中心,临床药学为基础,促进临床科学,合理用药的药学技术服务和有关的药品管理工作。

第三条卫生部,国家中药管理局负责全国医疗机构药事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含中医药行政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医疗机构药事管理工作。

第四条医疗机构药事工作是医疗工作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医学教育网搜集|整理医疗机构按照临床工作实质上需,应设立药事管理组织和药学部门。

第五条按国家相关规定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才可以从事药学专业技术工作。非药学专业技术人员不可以从事药学专业技术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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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规定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医疗机构药事管理,促进药物合理应用,保证公众身体健康,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医疗机构管理规定》和《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医疗机构药事管理是指医疗机构以患者为中心,以临床药学为基础,对临床用药整个过程进行有效的组织开展与管理,促进临床科学、合理用药的药学技术服务和有关的药品管理工作。

第三条 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负责全国医疗机构药事管理工作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药事管理工作的监督管理。军队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军队医疗机构药事管理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一条为加强医疗机构药事管理,促进药物合理应用,保证公众身体健康,按照《中华人民国药品管理法》、《医疗机构管理规定》和《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医疗机构药事管理是指医疗机构以患者为中心,以临床药学为根底,对临床用药整个过程进展有效的组织开展与管理,促进临床科学、合理用药的药学技术服务和有关的药品管理工作.

第三条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负责全国医疗机构药事管理工作的监视管理.

第一条 为加强医疗机构药事管理,促进药物合理应用,保证公众身体健康,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医疗机构管理规定》和《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医疗机构药事管理是指医疗机构以患者为中心,以临床药学为基础,对临床用药整个过程进行有效的组织开展与管理,促进临床科学、合理用药的药学技术服务和有关的药品管理工作。

第三条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负责全国医疗机构药事管理工作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药事管理工作的监督管理。

军队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军队医疗机构药事管理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 医疗机构药事管理和药学工作是医疗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医疗机构需要按照本规定设置药事管理组织和药学部门。

第五条 依法获取对应资格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才可以从事药学专业技术工作。

第六条 医疗机构不可以将药品购销、使用情况作为医务工作者或者部门、科室经济分配的依据。医疗机构及医务工作者不可以在药品购销、使用中牟取不正当经济利益。

第一条为科学规范医疗机构药事管理工作,保证用药安全、有效、经济,保证人民身体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以下简称《药品管理法》),《医疗机构管理规定》和《卫生技术人员职务试行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医疗机构药事管理是指医疗机构内以服务患者为中心,临床药学为基础,促进临床科学,合理用药的药学技术服务和有关的药品管理工作。

第三条卫生部,国家中药管理局负责全国医疗机构药事管理工作。

第四条医疗机构药事工作是医疗工作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五条按国家相关规定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才可以从事药学专业技术工作。

咋办,应该如何处理理初级药师证书?

不可以通过办理获取的。初级药师证书是需参与全国统一的卫生考试中的药师考试的,通过这个考试后面才可以获取初级药师证书。

药师也称药剂师,或执业药师考试。是负责提供药物知识及药事服务的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药师考试是药物的专家,同时是解答市民大众相关药物问题的最一定程度上人选。药剂师负责审查核验医生所身处方的数种药物中有否产生药物相互作用;并按照患者的病历、医生的诊断,为患者建议最合适他们的药物剂型(如:药水、药丸、塞肛药等)、剂量;同一时间,他们亦会教导患者服用药物时要注意的事项和服用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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