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师事务所分公司成立条件,请问做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当所长可以吗

会计师事务所分公司成立条件,请问做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当所长可以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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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师事务所分公司成立条件?

按照《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会计师事务所成立条件为:

设立合伙会计师事务所需要具备下方罗列出来的条件:

1、有2名以上的合伙人;

2、有书面合伙协议;

3、有会计师事务所的名称;

4、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设立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需要具备下方罗列出来的条件:

1、有5名以上的股东;

2、有一部分的专职从业人员;

3、有很多于人民币30万元的注册资本;

4、有股东共同制定的章程;

5、有会计师事务所的名称;

6、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会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或者股东需要具备下方罗列出来的条件:

1、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证书;

2、在会计师事务所专职执业;

3、成为合伙人或者股东前3年内没有因为执业行为受到行政处罚;

4、有获取注册会计师证书后最近连续5年在会计师事务所从事下方罗列出来的审计业务具体经历,这当中(1)在境内会计师事务所具体经历很多于3年:

(2)审核查验企业会计报表,出具审计报告;

(3)验证企业资本,出具验资报告;

(4)办理企业合并、分立、清算事宜中的审计业务,出具相关的报告;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审计业务。

5、成为合伙人或者股东前1年内没有因采用隐瞒或提供虚假材料、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申请设立会计师事务所而被省级财政部门做出不能受理、不能批准或者撤销会计师事务所的决定。

请问做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当所长?

假设自己开,直接参考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完全就能够了,主要是有注册会计师资格,还执业五年以上,且最近三年在境内执业,然后有足够数量的满足条件合伙人和你一起完全就能够了,至于有没有可能承揽到足够的业务,质量控制不出问题都是后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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