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国际通用的会计准则? 即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公布的国际会计准则1973年6月,来自澳大利亚、加拿大、法国、前联邦德国、日本、墨西哥、荷兰、英国、美国的16个职业会计师团体,在英...
会计税务
即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公布的国际会计准则1973年6月,来自澳大利亚、加拿大、法国、前联邦德国、日本、墨西哥、荷兰、英国、美国的16个职业会计师团体,在英国伦敦成立了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IASC)。
现在,其成员已发展到涵盖104个国家的143个会计职业组织。
迄今为止,IASC已公布了39号国际会计准则,并发布了一系列"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为加强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管理,保证国家、集体财产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减少环境污染,维护社会规则和程序,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质上,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管理,适用本规定。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学校、幼儿园、医院、疗养院、影剧院、博物馆、图书馆、商场、机场、车站、文物保护单位、风景名胜区、林地、贮木场、仓库、加油站、煤气站、液化气站、天然气站等重点消防单位的场地及周边安全距离以内区域,为不允许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 前款以外的新城、碑林、莲湖、雁塔、灞桥、未央城六区辖区内的城市建成区,为限制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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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预防爆炸事故出现,保证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的安全,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烟花爆竹的生产、经营、运输和燃放,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烟花爆竹是指烟花爆竹制品和用于生产烟花爆竹的民用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等物品。
第三条 国家对烟花爆竹的生产、经营、运输和举行焰火晚会还有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实行许可证制度。
未经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可以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不可以举行焰火晚会还有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
第四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公安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质量监督检验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质量监督和进出口检验。
第五条 公安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质量监督检验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需要根据职责分工,组织查处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邮寄烟花爆竹还有非法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
第六条 烟花爆竹生产、经营、运输企业和焰火晚会还有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主办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烟花爆竹安全工作负责。
烟花爆竹生产、经营、运输企业和焰火晚会还有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主办单位需要建立健全安全责任制,制定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并对从业人员定期进行安全教育、法制教育和岗位技术培训。
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需要加强对本系统企业烟花爆竹经营活动的管理。
第七条 国家鼓励烟花爆竹生产企业采取提升安整个过程度和提高行业整体水平的新工艺、新配方和新技术。
第二章 生产安全
第八条 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需要具备下方罗列出来的条件:
(一)满足当地产业结构规划;
(二)基本建设项目经过批准;
(三)选址满足城乡规划,并与周边建筑、设施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
(四)厂房和仓库的设计、结构和材料还有防火、防爆、防雷、防静电等安全设备、设施满足国家相关标准和规范;
(五)生产设备、工艺满足安全标准;
(六)产品品种、规格、质量满足国家标准;
(七)有健全的安全生产责任制;
(八)有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九)依法进行了安全评价;
(十)有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组织和人员,并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需要在投入生产前向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安全审核查验申请,并提交可以证明满足本规定第八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需要自收到材料那天起20日内提出安全审核查验初步意见,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核查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需要自受理申请那天起45日内进行安全审核查验,对满足条件的,核发《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对不满足条件的,需要说明理由。
第十条 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为扩大生产能力进行基本建设或者技术改造的,需要依照本规定的相关规定申请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
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持《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后,才可以从事烟花爆竹生产活动。
第十一条 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需要根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定的产品种类进行生产,生产工序和生产作业需要执行相关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
第十二条 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需要对生产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知识教育,对从事药物混合、造粒、筛选、装药、筑药、压药、切引、搬运等危险工序的作业人员进行专业技术培训。从事危险工序的作业人员经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考查合格,才可以上岗作业。
第十三条 生产烟花爆竹使用的原料,需要满足国家标准的相关规定。生产烟花爆竹使用的原料,国家标准有用量限制的,不可以超越规定的用量。不可以使用国家标准规定不允许使用或者禁忌配伍的物质生产烟花爆竹。
第十四条 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需要根据国家标准的相关规定,在烟花爆竹产品上标注燃放说明,并在烟花爆竹包装物上印制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警示标志。
第十五条 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需要对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保管采用必要的安全技术措施,建立购买、领用、销售登记制度,防止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丢失。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丢失的,企业需要马上向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公安部门报告。
第三章 经营安全
第十六条 烟花爆竹的经营分为批发和零售。
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和零售经营者的经营布点,需要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批。
不允许在城市市区布设烟花爆竹批发场所;城市市区的烟花爆竹零售网点,需要根据严格控制的原则合理布设。
第十七条 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需要具备下方罗列出来的条件:
(一)具有企业法人条件;
(二)经营场所与周边建筑、设施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
(三)有满足国家标准的经营场所和储存仓库;
(四)有保管员、仓库守护员;
(五)依法进行了安全评价;
(六)有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组织和人员,并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第一条 为了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预防爆炸事故出现,保证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的安全,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烟花爆竹的生产、经营、运输和燃放,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烟花爆竹是指烟花爆竹制品和用于生产烟花爆竹的民用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等物品。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预防爆炸事故出现,保证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的安全,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烟花爆竹的生产、经营、运输和燃放,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烟花爆竹是指烟花爆竹制品和用于生产烟花爆竹的民用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等物品。
第三条 国家对烟花爆竹的生产、经营、运输和举行焰火晚会还有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实行许可证制度。
未经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可以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不可以举行焰火晚会还有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
第四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公安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质量监督检验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质量监督和进出口检验。
第五条 公安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质量监督检验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需要根据职责分工,组织查处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邮寄烟花爆竹还有非法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
第六条 烟花爆竹生产、经营、运输企业和焰火晚会还有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主办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烟花爆竹安全工作负责。
烟花爆竹生产、经营、运输企业和焰火晚会还有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主办单位需要建立健全安全责任制,制定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并对从业人员定期进行安全教育、法制教育和岗位技术培训。
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需要加强对本系统企业烟花爆竹经营活动的管理。
第七条 国家鼓励烟花爆竹生产企业采取提升安整个过程度和提高行业整体水平的新工艺、新配方和新技术。
第二章 生产安全
第八条 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需要具备下方罗列出来的条件:
(一)满足当地产业结构规划;
(二)基本建设项目经过批准;
(三)选址满足城乡规划,并与周边建筑、设施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
(四)厂房和仓库的设计、结构和材料还有防火、防爆、防雷、防静电等安全设备、设施满足国家相关标准和规范;
(五)生产设备、工艺满足安全标准;
(六)产品品种、规格、质量满足国家标准;
(七)有健全的安全生产责任制;
(八)有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九)依法进行了安全评价;
(十)有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组织和人员,并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需要在投入生产前向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安全审核查验申请,并提交可以证明满足本规定第八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需要自收到材料那天起20日内提出安全审核查验初步意见,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核查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需要自受理申请那天起45日内进行安全审核查验,对满足条件的,核发《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对不满足条件的,需要说明理由。
第十条 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为扩大生产能力进行基本建设或者技术改造的,需要依照本规定的相关规定申请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
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持《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后,才可以从事烟花爆竹生产活动。
第十一条 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需要根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定的产品种类进行生产,生产工序和生产作业需要执行相关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
第十二条 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需要对生产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知识教育,对从事药物混合、造粒、筛选、装药、筑药、压药、切引、搬运等危险工序的作业人员进行专业技术培训。从事危险工序的作业人员经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考查合格,才可以上岗作业。
第十三条 生产烟花爆竹使用的原料,需要满足国家标准的相关规定。生产烟花爆竹使用的原料,国家标准有用量限制的,不可以超越规定的用量。不可以使用国家标准规定不允许使用或者禁忌配伍的物质生产烟花爆竹。
第十四条 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需要根据国家标准的相关规定,在烟花爆竹产品上标注燃放说明,并在烟花爆竹包装物上印制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警示标志。
第十五条 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需要对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保管采用必要的安全技术措施,建立购买、领用、销售登记制度,防止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丢失。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丢失的,企业需要马上向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公安部门报告。
第三章 经营安全
第十六条 烟花爆竹的经营分为批发和零售。
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和零售经营者的经营布点,需要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批。
不允许在城市市区布设烟花爆竹批发场所;城市市区的烟花爆竹零售网点,需要根据严格控制的原则合理布设。
第十七条 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需要具备下方罗列出来的条件:
(一)具有企业法人条件;
(二)经营场所与周边建筑、设施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
(三)有满足国家标准的经营场所和储存仓库;
(四)有保管员、仓库守护员;
(五)依法进行了安全评价;
(六)有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组织和人员,并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八条 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需要具备下方罗列出来的条件:
(一)主要负责人经过安全知识教育;
(二)实行专店或者专柜销售,设专人负责安全管理;
(三)经营场所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张贴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九条 申请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需要向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且还可以为不同的人群提供可以证明满足本规定第十七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受理申请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需要自受理申请那天起30日内对提交的相关材料和经营场所进行审核查验,对满足条件的,核发《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对不满足条件的,需要说明理由。
申请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需要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且还可以为不同的人群提供可以证明满足本规定第十八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受理申请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需要自受理申请那天起20日内对提交的相关材料和经营场所进行审核查验,对满足条件的,核发《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对不满足条件的,需要说明理由。
《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需要载明经营负责人、经营场所地点位置、经营期限、烟花爆竹种类和限制存放量。
第二十条 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需要向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采购烟花爆竹,向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供应烟花爆竹。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需要向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采购烟花爆竹。
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零售经营者不可以采购和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
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不可以向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供应根据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不可以销售根据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
第二十一条 生产、经营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企业,不可以向未获取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销售黑火药、烟火药和引火线。
第四章 运输安全
第二十二条 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需要经公安部门许可。
经由铁路、水路、航空运输烟花爆竹的,依照铁路、水路、航空运输安全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托运人需要向运达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方罗列出来的相关材料:
(一)承运人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资质证明;
(二)驾驶员、押运员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资格证明;
(三)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的道路运输证明;
(四)托运人从事烟花爆竹生产、经营的资质证明;
(五)烟花爆竹的购销合同及运输烟花爆竹的种类、规格、数量;
(六)烟花爆竹的产品质量和包装合格证明;
(七)运输车辆牌号、运输时间、开始地址位置、行驶路线、经停地址位置。
第二十四条 受理申请的公安部门需要自受理申请那天起3日内对提交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核查验,对满足条件的,核发《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对不满足条件的,需要说明理由。
《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需要载明托运人、承运人、一次性运输有效期限、开始地址位置、行驶路线、经停地址位置、烟花爆竹的种类、规格和数量。
第二十五条 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除需要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外,还需要遵循下方罗列出来的规定:
(一)随车带上《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
(二)不可以违反运输许可事项;
(三)运输车辆悬挂或者安装满足国家标准的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警示标志;
(四)烟花爆竹的装载满足国家相关标准和规范;
(五)装载烟花爆竹的车厢不可以载人;
(六)运输车辆限速行驶,途中经停一定要有专人看守;
(七)产生危险情况马上采用必要的措施,并报告当地公安部门。
第二十六条 烟花爆竹运达目标地后,收货人需要在3日内将《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交回发证机关核销。
第二十七条 不允许带上烟花爆竹搭乘公共交通工具。
不允许邮寄烟花爆竹,不允许在托运的行李、包裹、邮件中夹带烟花爆竹。
第五章 燃放安全
第二十八条 燃放烟花爆竹,需要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相关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按照本行政区域的实质上情况,确定限制或者不允许燃放烟花爆竹时间、地址位置和种类。
第二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政府相关部门需要开展社会宣传活动,教育公民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安全燃放烟花爆竹。
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需要做好安全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引导工作。
未成年人的监护人需要对未成年人进行安全燃放烟花爆竹的教育。
第三十条 不允许在下方罗列出来的地址位置燃放烟花爆竹:
(一)文物保护单位;
(二)车站、码头、飞机场等交通枢纽还有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
(四)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五)医疗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敬老院;
(六)山林、草原等重点防火区;
(七)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不允许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地址位置。
第三十一条 燃放烟花爆竹,需要根据燃放说明燃放,不可以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法燃放烟花爆竹。
第三十二条 举行焰火晚会还有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需要根据举行时间、地址位置、环境、活动性质、规模还有燃放烟花爆竹的种类、规格和数量,确定危险等级,实行分级管理。分级管理的详细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
第三十三条 申请举行焰火晚会还有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主办单位需要根据分级管理的相关规定,向相关人民政府公安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方罗列出来的相关材料:
(一)举行焰火晚会还有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时间、地址位置、环境、活动性质、规模;
(二)燃放烟花爆竹的种类、规格、数量;
(三)燃放作业方案;
(四)燃放作业单位、作业人员满足行业标准规定条件的证明。
受理申请的公安部门需要自受理申请那天起20日内对提交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核查验,对满足条件的,核发《焰火燃放许可证》;对不满足条件的,需要说明理由。
第三十四条 焰火晚会还有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燃放作业单位和作业人员,需要根据焰火燃放安全规程和经许可的燃放作业方案进行燃放作业。
第三十五条 公安部门需要加强对危险等级非常高的焰火晚会还有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监督检查。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对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或者向未获取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对未经许可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非法运输活动,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运输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非法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有下方罗列出来的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超过规定要求的时间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一)没有按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定的产品种类进行生产的;
(二)生产工序或者生产作业不满足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
(三)雇佣未经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考查合格的人员从事危险工序作业的;
(四)生产烟花爆竹使用的原料不满足国家标准规定的,或者使用的原料超越国家标准规定的用量限制的;
(五)使用根据国家标准规定不允许使用或者禁忌配伍的物质生产烟花爆竹的;
(六)没有按照国家标准的相关规定在烟花爆竹产品上标注燃放说明,或者没有在烟花爆竹的包装物上印制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警示标志的。
第三十八条 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向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供应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或者供应根据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
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或者销售根据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
第三十九条 生产、经营、使用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企业,丢失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没来得及时向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公安部门报告的,由公安部门对企业主要负责人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丢失的物品予以追缴。
第四十条 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有下方罗列出来的行为之一的,由公安部门责令改正,处200元以上往年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运输许可事项的;
(二)未随车带上《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的;
(三)运输车辆没有悬挂或者安装满足国家标准的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警示标志的;
(四)烟花爆竹的装载不满足国家相关标准和规范的;
(五)装载烟花爆竹的车厢载人的;
(六)超越危险物品运输车辆规定时速行驶的;
(七)运输车辆途中经停没有专人看守的;
(八)运达目标地后,没有按官方要求的时间将《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交回发证机关核销的。
第四十一条 对带上烟花爆竹搭乘公共交通工具,或者邮寄烟花爆竹还有在托运的行李、包裹、邮件中夹带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没收非法带上、邮寄、夹带的烟花爆竹,可以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二条 对未经许可举行焰火晚会还有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或者焰火晚会还有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燃放作业单位和作业人员违反焰火燃放安全规程、燃放作业方案进行燃放作业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对责任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在不允许燃放烟花爆竹时间、地址位置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法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四十三条 对没收的非法烟花爆竹还有生产、经营企业弃置的废旧烟花爆竹,需要就地封存,并由公安部门领导组织处理、处置。
第四十四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公安部门、质量监督检验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规定式样;《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焰火燃放许可证》,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式样。
第四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那天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预防爆炸事故出现,保证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的安全,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烟花爆竹的生产、经营、运输和燃放,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烟花爆竹是指烟花爆竹制品和用于生产烟花爆竹的民用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等物品。
第三条 国家对烟花爆竹的生产、经营、运输和举行焰火晚会还有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实行许可证制度。
未经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可以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不可以举行焰火晚会还有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
第四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公安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质量监督检验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质量监督和进出口检验。
第五条 公安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质量监督检验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需要根据职责分工,组织查处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邮寄烟花爆竹还有非法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
第六条 烟花爆竹生产、经营、运输企业和焰火晚会还有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主办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烟花爆竹安全工作负责。
烟花爆竹生产、经营、运输企业和焰火晚会还有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主办单位需要建立健全安全责任制,制定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并对从业人员定期进行安全教育、法制教育和岗位技术培训。
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需要加强对本系统企业烟花爆竹经营活动的管理。
第七条 国家鼓励烟花爆竹生产企业采取提升安整个过程度和提高行业整体水平的新工艺、新配方和新技术。
未经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可以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不可以举行焰火晚会还有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第四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公安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质量监督检验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质量监督和进出口检验。第五条 公安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质量监督检验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需要根据职责分工,组织查处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邮寄烟花爆竹还有非法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第六条 烟花爆竹生产、经营、运输企业和焰火晚会还有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主办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烟花爆竹安全工作负责。
烟花爆竹生产、经营、运输企业和焰火晚会还有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主办单位需要建立健全安全责任制,制定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并对从业人员定期进行安全教育、法制教育和岗位技术培训。
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需要加强对本系统企业烟花爆竹经营活动的管理。第七条 国家鼓励烟花爆竹生产企业采取提升安整个过程度和提高行业整体水平的新工艺、新配方和新技术。第二章 生产安全第八条 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需要具备下方罗列出来的条件:
(一)满足当地产业结构规划;
(二)基本建设项目经过批准;
(三)选址满足城乡规划,并与周边建筑、设施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
(四)厂房和仓库的设计、结构和材料还有防火、防爆、防雷、防静电等安全设备、设施满足国家相关标准和规范;
(五)生产设备、工艺满足安全标准;
(六)产品品种、规格、质量满足国家标准;
(七)有健全的安全生产责任制;
(八)有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九)依法进行了安全评价;
(十)有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组织和人员,并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九条 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需要在投入生产前向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安全审核查验申请,并提交可以证明满足本规定第八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需要自收到材料那天起20日内提出安全审核查验初步意见,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核查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需要自受理申请那天起45日内进行安全审核查验,对满足条件的,核发《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对不满足条件的,需要说明理由。第十条 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为扩大生产能力进行基本建设或者技术改造的,需要依照本规定的相关规定申请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
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持《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后,才可以从事烟花爆竹生产活动。第十一条 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需要根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定的产品种类进行生产,生产工序和生产作业需要执行相关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第十二条 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需要对生产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知识教育,对从事药物混合、造粒、筛选、装药、筑药、压药、切引、搬运等危险工序的作业人员进行专业技术培训。从事危险工序的作业人员经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考查合格,才可以上岗作业。第十三条 生产烟花爆竹使用的原料,需要满足国家标准的相关规定。生产烟花爆竹使用的原料,国家标准有用量限制的,不可以超越规定的用量。不可以使用国家标准规定不允许使用或者禁忌配伍的物质生产烟花爆竹。第十四条 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需要根据国家标准的相关规定,在烟花爆竹产品上标注燃放说明,并在烟花爆竹包装物上印制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警示标志。第十五条 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需要对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保管采用必要的安全技术措施,建立购买、领用、销售登记制度,防止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丢失。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丢失的,企业需要马上向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公安部门报告。第三章 经营安全第十六条 烟花爆竹的经营分为批发和零售。
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和零售经营者的经营布点,需要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批。
不允许在城市市区布设烟花爆竹批发场所;城市市区的烟花爆竹零售网点,需要根据严格控制的原则合理布设。第十七条 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需要具备下方罗列出来的条件:
(一)具有企业法人条件;
(二)经营场所与周边建筑、设施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
(三)有满足国家标准的经营场所和储存仓库;
(四)有保管员、仓库守护员;
(五)依法进行了安全评价;
(六)有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组织和人员,并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八条 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需要具备下方罗列出来的条件:
(一)主要负责人经过安全知识教育;
(二)实行专店或者专柜销售,设专人负责安全管理;
(三)经营场所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张贴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九条 申请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需要向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且还可以为不同的人群提供可以证明满足本规定第十七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受理申请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需要自受理申请那天起30日内对提交的相关材料和经营场所进行审核查验,对满足条件的,核发《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对不满足条件的,需要说明理由。
申请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需要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且还可以为不同的人群提供可以证明满足本规定第十八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受理申请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需要自受理申请那天起20日内对提交的相关材料和经营场所进行审核查验,对满足条件的,核发《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对不满足条件的,需要说明理由。
《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需要载明经营负责人、经营场所地点位置、经营期限、烟花爆竹种类和限制存放量。第二十条 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需要向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采购烟花爆竹,向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供应烟花爆竹。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需要向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采购烟花爆竹。
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零售经营者不可以采购和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
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不可以向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供应根据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不可以销售根据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第二十一条 生产、经营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企业,不可以向未获取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销售黑火药、烟火药和引火线。第四章 运输安全第二十二条 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需要经公安部门许可。
经由铁路、水路、航空运输烟花爆竹的,依照铁路、水路、航空运输安全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执行。第二十三条 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托运人需要向运达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方罗列出来的相关材料:
(一)承运人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资质证明;
(二)驾驶员、押运员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资格证明;
(三)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的道路运输证明;
(四)托运人从事烟花爆竹生产、经营的资质证明;
(五)烟花爆竹的购销合同及运输烟花爆竹的种类、规格、数量;
(六)烟花爆竹的产品质量和包装合格证明;
(七)运输车辆牌号、运输时间、开始地址位置、行驶路线、经停地址位置。第二十四条 受理申请的公安部门需要自受理申请那天起3日内对提交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核查验,对满足条件的,核发《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对不满足条件的,需要说明理由。
《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需要载明托运人、承运人、一次性运输有效期限、开始地址位置、行驶路线、经停地址位置、烟花爆竹的种类、规格和数量。第二十五条 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除需要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外,还需要遵循下方罗列出来的规定:
(一)随车带上《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
(二)不可以违反运输许可事项;
(三)运输车辆悬挂或者安装满足国家标准的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警示标志;
(四)烟花爆竹的装载满足国家相关标准和规范;
(五)装载烟花爆竹的车厢不可以载人;
(六)运输车辆限速行驶,途中经停一定要有专人看守;
(七)产生危险情况马上采用必要的措施,并报告当地公安部门。第二十六条 烟花爆竹运达目标地后,收货人需要在3日内将《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交回发证机关核销。第二十七条 不允许带上烟花爆竹搭乘公共交通工具。
不允许邮寄烟花爆竹,不允许在托运的行李、包裹、邮件中夹带烟花爆竹。第五章 燃放安全第二十八条 燃放烟花爆竹,需要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相关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按照本行政区域的实质上情况,确定限制或者不允许燃放烟花爆竹时间、地址位置和种类。第二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政府相关部门需要开展社会宣传活动,教育公民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安全燃放烟花爆竹。
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需要做好安全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引导工作。
未成年人的监护人需要对未成年人进行安全燃放烟花爆竹的教育。第三十条 不允许在下方罗列出来的地址位置燃放烟花爆竹:
(一)文物保护单位;
(二)车站、码头、飞机场等交通枢纽还有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
(四)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五)医疗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敬老院;
(六)山林、草原等重点防火区;
(七)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不允许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地址位置。第三十一条 燃放烟花爆竹,需要根据燃放说明燃放,不可以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法燃放烟花爆竹。第三十二条 举行焰火晚会还有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需要根据举行时间、地址位置、环境、活动性质、规模还有燃放烟花爆竹的种类、规格和数量,确定危险等级,实行分级管理。分级管理的详细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第三十三条 申请举行焰火晚会还有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主办单位需要根据分级管理的相关规定,向相关人民政府公安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方罗列出来的相关材料:
(一)举行焰火晚会还有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时间、地址位置、环境、活动性质、规模;
(二)燃放烟花爆竹的种类、规格、数量;
(三)燃放作业方案;
(四)燃放作业单位、作业人员满足行业标准规定条件的证明。
受理申请的公安部门需要自受理申请那天起20日内对提交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核查验,对满足条件的,核发《焰火燃放许可证》;对不满足条件的,需要说明理由。第三十四条 焰火晚会还有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燃放作业单位和作业人员,需要根据焰火燃放安全规程和经许可的燃放作业方案进行燃放作业。第三十五条 公安部门需要加强对危险等级非常高的焰火晚会还有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监督检查。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六条 对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或者向未获取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对未经许可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非法运输活动,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运输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非法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七条 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有下方罗列出来的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超过规定要求的时间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一)没有按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定的产品种类进行生产的;
(二)生产工序或者生产作业不满足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
(三)雇佣未经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考查合格的人员从事危险工序作业的;
(四)生产烟花爆竹使用的原料不满足国家标准规定的,或者使用的原料超越国家标准规定的用量限制的;
(五)使用根据国家标准规定不允许使用或者禁忌配伍的物质生产烟花爆竹的;
(六)没有按照国家标准的相关规定在烟花爆竹产品上标注燃放说明,或者没有在烟花爆竹的包装物上印制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警示标志的。第三十八条 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向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供应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或者供应根据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
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或者销售根据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第三十九条 生产、经营、使用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企业,丢失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没来得及时向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公安部门报告的,由公安部门对企业主要负责人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丢失的物品予以追缴。第四十条 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有下方罗列出来的行为之一的,由公安部门责令改正,处200元以上往年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运输许可事项的;
(二)未随车带上《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的;
(三)运输车辆没有悬挂或者安装满足国家标准的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警示标志的;
(四)烟花爆竹的装载不满足国家相关标准和规范的;
(五)装载烟花爆竹的车厢载人的;
(六)超越危险物品运输车辆规定时速行驶的;
(七)运输车辆途中经停没有专人看守的;
(八)运达目标地后,没有按官方要求的时间将《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交回发证机关核销的。第四十一条 对带上烟花爆竹搭乘公共交通工具,或者邮寄烟花爆竹还有在托运的行李、包裹、邮件中夹带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没收非法带上、邮寄、夹带的烟花爆竹,可以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第四十二条 对未经许可举行焰火晚会还有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或者焰火晚会还有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燃放作业单位和作业人员违反焰火燃放安全规程、燃放作业方案进行燃放作业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对责任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在不允许燃放烟花爆竹时间、地址位置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法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第四十三条 对没收的非法烟花爆竹还有生产、经营企业弃置的废旧烟花爆竹,需要就地封存,并由公安部门领导组织处理、处置。第四十四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公安部门、质量监督检验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一条 为了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预防爆炸事故出现,保证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的安全,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烟花爆竹的生产、经营、运输和燃放,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烟花爆竹是指烟花爆竹制品和用于生产烟花爆竹的民用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等物品。
第三条 国家对烟花爆竹的生产、经营、运输和举行焰火晚会还有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实行许可证制度。
未经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可以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不可以举行焰火晚会还有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
第四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公安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质量监督检验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质量监督和进出口检验。
第五条 公安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质量监督检验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需要根据职责分工,组织查处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邮寄烟花爆竹还有非法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
第六条 烟花爆竹生产、经营、运输企业和焰火晚会还有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主办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烟花爆竹安全工作负责。
烟花爆竹生产、经营、运输企业和焰火晚会还有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主办单位需要建立健全安全责任制,制定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并对从业人员定期进行安全教育、法制教育和岗位技术培训。
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需要加强对本系统企业烟花爆竹经营活动的管理。
第七条 国家鼓励烟花爆竹生产企业采取提升安整个过程度和提高行业整体水平的新工艺、新配方和新技术。
第二章 生产安全
第八条 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需要具备下方罗列出来的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预防爆炸事故出现,保证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的安全,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烟花爆竹的生产、经营、运输和燃放,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烟花爆竹是指烟花爆竹制品和用于生产烟花爆竹的民用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等物品。
第三条 国家对烟花爆竹的生产、经营、运输和举行焰火晚会还有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实行许可证制度。
未经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可以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不可以举行焰火晚会还有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
第四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公安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质量监督检验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质量监督和进出口检验。
第五条 公安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质量监督检验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需要根据职责分工,组织查处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邮寄烟花爆竹还有非法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
第六条 烟花爆竹生产、经营、运输企业和焰火晚会还有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主办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烟花爆竹安全工作负责。
烟花爆竹生产、经营、运输企业和焰火晚会还有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主办单位需要建立健全安全责任制,制定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并对从业人员定期进行安全教育、法制教育和岗位技术培训。
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需要加强对本系统企业烟花爆竹经营活动的管理。
第七条 国家鼓励烟花爆竹生产企业采取提升安整个过程度和提高行业整体水平的新工艺、新配方和新技术。
第二章 生产安全
第八条 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需要具备下方罗列出来的条件:
(一)满足当地产业结构规划;
(二)基本建设项目经过批准;
(三)选址满足城乡规划,并与周边建筑、设施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
(四)厂房和仓库的设计、结构和材料还有防火、防爆、防雷、防静电等安全设备、设施满足国家相关标准和规范;
(五)生产设备、工艺满足安全标准;
(六)产品品种、规格、质量满足国家标准;
(七)有健全的安全生产责任制;
(八)有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九)依法进行了安全评价;
(十)有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组织和人员,并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需要在投入生产前向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安全审核查验申请,并提交可以证明满足本规定第八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需要自收到材料那天起20日内提出安全审核查验初步意见,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核查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需要自受理申请那天起45日内进行安全审核查验,对满足条件的,核发《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对不满足条件的,需要说明理由。
第十条 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为扩大生产能力进行基本建设或者技术改造的,需要依照本规定的相关规定申请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
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持《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后,才可以从事烟花爆竹生产活动。
第十一条 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需要根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定的产品种类进行生产,生产工序和生产作业需要执行相关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
第十二条 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需要对生产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知识教育,对从事药物混合、造粒、筛选、装药、筑药、压药、切引、搬运等危险工序的作业人员进行专业技术培训。从事危险工序的作业人员经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考查合格,才可以上岗作业。
第十三条 生产烟花爆竹使用的原料,需要满足国家标准的相关规定。生产烟花爆竹使用的原料,国家标准有用量限制的,不可以超越规定的用量。不可以使用国家标准规定不允许使用或者禁忌配伍的物质生产烟花爆竹。
第十四条 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需要根据国家标准的相关规定,在烟花爆竹产品上标注燃放说明,并在烟花爆竹包装物上印制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警示标志。
第十五条 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需要对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保管采用必要的安全技术措施,建立购买、领用、销售登记制度,防止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丢失。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丢失的,企业需要马上向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公安部门报告。
第三章 经营安全
第十六条 烟花爆竹的经营分为批发和零售。
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和零售经营者的经营布点,需要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批。
不允许在城市市区布设烟花爆竹批发场所;城市市区的烟花爆竹零售网点,需要根据严格控制的原则合理布设。
第十七条 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需要具备下方罗列出来的条件:
(一)具有企业法人条件;
(二)经营场所与周边建筑、设施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
(三)有满足国家标准的经营场所和储存仓库;
(四)有保管员、仓库守护员;
(五)依法进行了安全评价;
(六)有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组织和人员,并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八条 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需要具备下方罗列出来的条件:
(一)主要负责人经过安全知识教育;
(二)实行专店或者专柜销售,设专人负责安全管理;
(三)经营场所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张贴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九条 申请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需要向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且还可以为不同的人群提供可以证明满足本规定第十七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受理申请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需要自受理申请那天起30日内对提交的相关材料和经营场所进行审核查验,对满足条件的,核发《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对不满足条件的,需要说明理由。
申请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需要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且还可以为不同的人群提供可以证明满足本规定第十八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受理申请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需要自受理申请那天起20日内对提交的相关材料和经营场所进行审核查验,对满足条件的,核发《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对不满足条件的,需要说明理由。
《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需要载明经营负责人、经营场所地点位置、经营期限、烟花爆竹种类和限制存放量。
第二十条 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需要向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采购烟花爆竹,向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供应烟花爆竹。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需要向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采购烟花爆竹。
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零售经营者不可以采购和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
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不可以向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供应根据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不可以销售根据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
第二十一条 生产、经营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企业,不可以向未获取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销售黑火药、烟火药和引火线。
第四章 运输安全
第二十二条 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需要经公安部门许可。
经由铁路、水路、航空运输烟花爆竹的,依照铁路、水路、航空运输安全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托运人需要向运达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方罗列出来的相关材料:
(一)承运人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资质证明;
(二)驾驶员、押运员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资格证明;
(三)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的道路运输证明;
(四)托运人从事烟花爆竹生产、经营的资质证明;
(五)烟花爆竹的购销合同及运输烟花爆竹的种类、规格、数量;
(六)烟花爆竹的产品质量和包装合格证明;
(七)运输车辆牌号、运输时间、开始地址位置、行驶路线、经停地址位置。
第二十四条 受理申请的公安部门需要自受理申请那天起3日内对提交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核查验,对满足条件的,核发《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对不满足条件的,需要说明理由。
《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需要载明托运人、承运人、一次性运输有效期限、开始地址位置、行驶路线、经停地址位置、烟花爆竹的种类、规格和数量。
第二十五条 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除需要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外,还需要遵循下方罗列出来的规定:
(一)随车带上《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
(二)不可以违反运输许可事项;
(三)运输车辆悬挂或者安装满足国家标准的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警示标志;
(四)烟花爆竹的装载满足国家相关标准和规范;
(五)装载烟花爆竹的车厢不可以载人;
(六)运输车辆限速行驶,途中经停一定要有专人看守;
(七)产生危险情况马上采用必要的措施,并报告当地公安部门。
第二十六条 烟花爆竹运达目标地后,收货人需要在3日内将《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交回发证机关核销。
第二十七条 不允许带上烟花爆竹搭乘公共交通工具。
不允许邮寄烟花爆竹,不允许在托运的行李、包裹、邮件中夹带烟花爆竹。
第五章 燃放安全
第二十八条 燃放烟花爆竹,需要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相关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按照本行政区域的实质上情况,确定限制或者不允许燃放烟花爆竹时间、地址位置和种类。
第二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政府相关部门需要开展社会宣传活动,教育公民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安全燃放烟花爆竹。
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需要做好安全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引导工作。
未成年人的监护人需要对未成年人进行安全燃放烟花爆竹的教育。
第三十条 不允许在下方罗列出来的地址位置燃放烟花爆竹:
(一)文物保护单位;
(二)车站、码头、飞机场等交通枢纽还有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
(四)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五)医疗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敬老院;
(六)山林、草原等重点防火区;
(七)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不允许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地址位置。
第三十一条 燃放烟花爆竹,需要根据燃放说明燃放,不可以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法燃放烟花爆竹。
第三十二条 举行焰火晚会还有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需要根据举行时间、地址位置、环境、活动性质、规模还有燃放烟花爆竹的种类、规格和数量,确定危险等级,实行分级管理。分级管理的详细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
第三十三条 申请举行焰火晚会还有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主办单位需要根据分级管理的相关规定,向相关人民政府公安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方罗列出来的相关材料:
(一)举行焰火晚会还有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时间、地址位置、环境、活动性质、规模;
(二)燃放烟花爆竹的种类、规格、数量;
(三)燃放作业方案;
(四)燃放作业单位、作业人员满足行业标准规定条件的证明。
受理申请的公安部门需要自受理申请那天起20日内对提交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核查验,对满足条件的,核发《焰火燃放许可证》;对不满足条件的,需要说明理由。
第三十四条 焰火晚会还有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燃放作业单位和作业人员,需要根据焰火燃放安全规程和经许可的燃放作业方案进行燃放作业。
第三十五条 公安部门需要加强对危险等级非常高的焰火晚会还有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监督检查。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对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或者向未获取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对未经许可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非法运输活动,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运输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非法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有下方罗列出来的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超过规定要求的时间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一)没有按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定的产品种类进行生产的;
(二)生产工序或者生产作业不满足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
(三)雇佣未经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考查合格的人员从事危险工序作业的;
(四)生产烟花爆竹使用的原料不满足国家标准规定的,或者使用的原料超越国家标准规定的用量限制的;
(五)使用根据国家标准规定不允许使用或者禁忌配伍的物质生产烟花爆竹的;
(六)没有按照国家标准的相关规定在烟花爆竹产品上标注燃放说明,或者没有在烟花爆竹的包装物上印制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警示标志的。
第三十八条 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向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供应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或者供应根据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
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或者销售根据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
第三十九条 生产、经营、使用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企业,丢失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没来得及时向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公安部门报告的,由公安部门对企业主要负责人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丢失的物品予以追缴。
第四十条 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有下方罗列出来的行为之一的,由公安部门责令改正,处200元以上往年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运输许可事项的;
(二)未随车带上《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的;
(三)运输车辆没有悬挂或者安装满足国家标准的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警示标志的;
(四)烟花爆竹的装载不满足国家相关标准和规范的;
(五)装载烟花爆竹的车厢载人的;
(六)超越危险物品运输车辆规定时速行驶的;
(七)运输车辆途中经停没有专人看守的;
(八)运达目标地后,没有按官方要求的时间将《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交回发证机关核销的。
第四十一条 对带上烟花爆竹搭乘公共交通工具,或者邮寄烟花爆竹还有在托运的行李、包裹、邮件中夹带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没收非法带上、邮寄、夹带的烟花爆竹,可以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二条 对未经许可举行焰火晚会还有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或者焰火晚会还有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燃放作业单位和作业人员违反焰火燃放安全规程、燃放作业方案进行燃放作业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对责任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在不允许燃放烟花爆竹时间、地址位置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法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四十三条 对没收的非法烟花爆竹还有生产、经营企业弃置的废旧烟花爆竹,需要就地封存,并由公安部门领导组织处理、处置。
第四十四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公安部门、质量监督检验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规定式样;《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焰火燃放许可证》,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式样。
第四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那天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预防爆炸事故出现,保证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的安全,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烟花爆竹的生产、经营、运输和燃放,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烟花爆竹是指烟花爆竹制品和用于生产烟花爆竹的民用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等物品。
第三条 国家对烟花爆竹的生产、经营、运输和举行焰火晚会还有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实行许可证制度。
未经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可以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不可以举行焰火晚会还有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
第一条 为了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预防爆炸事故出现,保证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的安全,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烟花爆竹的生产、经营、运输和燃放,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烟花爆竹是指烟花爆竹制品和用于生产烟花爆竹的民用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等物品。
第三条 国家对烟花爆竹的生产、经营、运输和举行焰火晚会还有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实行许可证制度。
未经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可以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不可以举行焰火晚会还有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
第四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公安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质量监督检验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质量监督和进出口检验。
第五条 公安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质量监督检验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需要根据职责分工,组织查处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邮寄烟花爆竹还有非法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
第六条 烟花爆竹生产、经营、运输企业和焰火晚会还有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主办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烟花爆竹安全工作负责。
烟花爆竹生产、经营、运输企业和焰火晚会还有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主办单位需要建立健全安全责任制,制定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并对从业人员定期进行安全教育、法制教育和岗位技术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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