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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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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创造良好的公共场所卫生条件,预防疾病,保证人体健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下方罗列出来的公共场所:
(一)宾馆、饭馆、旅店、招待所、车马店、咖啡馆、酒吧、茶座;
(二)公共浴室、理发店、美容店;
(三)影剧院、录像厅(室)、游艺厅(室)、舞厅、音乐厅;
(四)体育场(馆)、游泳场(馆)、公园;
(五)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
(六)商场(店)、书店;
(七)候诊室、候车(机、船)室、公共交通工具。
第三条 公共场所的下方罗列出来的项目应满足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
(一)空气、微小气候(湿度、温度、风速);
(二)水质;
(三)采光、照明;
(四)噪音;
(五)顾客用具和卫生设施。
公共场所的卫生标准和要求,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制定。
第四条 国家对公共场所实行‘卫生许可证’制度。
“卫生许可证”由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签发。
第二章 卫生管理
第五条 公共场所的主管该项目的部门需要建立卫生管理制度,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卫生管理人员,对所属经营单位(涵盖个体经营者,下同)的卫生状况进行常常性检查,并且还可以为不同的人群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六条 经营单位需要负责所经营的公共场所的卫生管理,建立卫生责任制度,对本单位的从业人员进行卫生知识的培训和考查工作。
第七条 公共场所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人员,持有“健康合格证”才能够从事本职工作。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活动期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还有其他有碍公共卫生的疾病的,治愈前不可以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
第八条 除公园、体育场(馆)、公共交通工具外的公共场所,经营单位需要及时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卫生许可证”。“卫生许可证”两年复核一次。
第九条 公共场所因不满足卫生标准和要求导致危害健康事故的,经营单位应妥善处理,并及时报告卫生疫情防控机构。
第三章 卫生监督
第十条 各级卫生疫情防控机构,负责管辖范围内的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工作。
民航、铁路、交通、厂(场)矿卫生疫情防控机构对管辖范围内的公共场所,施行卫生监督,并接受当地卫生疫情防控机构的业务详细指导。
第十一条 卫生疫情防控机构按照需设立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员,执行卫生疫情防控机构交给的任务。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员由同级人民政府发给证书。
民航、铁路、交通、工矿企业卫生疫情防控机构的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员,由其上级主管该项目的部门发给证书。
第十二条 卫生疫情防控机构对公共场所的卫生监督职责:
(一)对公共场所进行卫生监测和卫生技术详细指导;
(二)监督从业人员健康检查,详细指导相关部门对从业人员进行卫生知识的教育和培训。
第十三条 卫生监督员有权对公共场所在现场检查,索取相关资料,经营单位不可以拒绝或隐瞒。卫生监督员对所提供的技术资料有保密的责任。
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员在执行任务时,应戴上证章、出示证件。
第四章 罚则
第十四条 凡有下方罗列出来的行为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卫生疫情防控机构可以按照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停业整顿、吊销“卫生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一)卫生质量不满足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而继续营业的;
(二)未取得“健康合格证”,而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
(三)拒绝卫生监督的;
(四)未获取“卫生许可证”,未经同意私自营业的。
罚款全部上交国库。
第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的相关规定导致严重危害公民健康的事故或中毒事故的单位或者个人,需要对受害人赔偿损失。
违反本规定致人残疾或者死亡,构成犯罪的,应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对罚款、停业整顿及吊销“卫生许可证”的行政处罚不服的,在接到处罚公告那天起十五天内,可以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但对公共场所卫生质量控制的决定应马上执行。对处罚的决定不履行又超过规定要求的时间不起诉的,由卫生疫情防控机构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十七条 公共场所卫生监督机构和卫生监督员一定要尽职尽责,依法办事。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收取贿赂的,由上级主管该项目的部门给予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规定的开展细则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制定。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公布那天起施行。
第一条 按照《公共场所卫生管理规定》的相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需要遵循相关卫生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还有有关的卫生标准、规范,开展公共场所卫生知识宣传,预防传染病和保证公众健康,为顾客提供良好的卫生环境。
第三条 国家卫生计生委主管全国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工作。国境口岸及出入境交通工具的卫生监督管理工作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执行。铁路部门所属的卫生主管该项目的部门负责对管辖范围内的车站、等候室、铁路客车还有主要为本系统职工服务的公共场所的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需要按照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需,建立健全公共场所卫生监督队伍和公共场所卫生监测体系,制定公共场所卫生监督计划并组织开展。
第五条 鼓励和支持公共场所行业组织开展行业自律教育,引导公共场所经营者依法经营,推动行业诚信建设,宣传、普及公共场所卫生知识。
第六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违反本细则的行为,有权举报。接到举报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需要及时调查处理,并按照本次要求规定予以答复。
第七条 公共场所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是其经营场所卫生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公共场所经营者需要设立卫生管理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详细负责本公共场所的卫生工作,建立健全卫生管理制度和卫生管理档案。
第八条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档案需要主要涵盖下方罗列出来的内容:
(一)卫生管理部门、人员设置情况及卫生管理制度
(二)空气、微小气候(湿度、温度、风速)、水质、采光、照明、噪声的检测情况;
(三)顾客用品用具的清洗、消毒、更改替换及检测情况;
(四)卫生设施的使用、维护、检查情况;
(五)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清洗、消毒情况;
(六)具体安排从业人员健康检查情况和培训考查情况;
(七)公共卫生用品进货索证管理情况;
(八)公共场所危害健康事故应急预案或者方案;
(九)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求记录的其他情况。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档案需要有专人管理,分类记录,至少保存两年。
第九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需要建立卫生培训制度,组织从业人员学习有关卫生法律知识和公共场所卫生知识,并进行考查。对考查不合格的,不可以具体安排上岗。
第十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需要组织从业人员每一年进行健康检查,从业人员在获取有效健康合格证明后才可以上岗。患有痢疾、伤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的人员,还有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疾病的人员,治愈前不可以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
第十一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需要保持公共场所空气流通,室内空气质量需要满足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公共场所采取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需要满足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有关卫生规范和规定的要求。
第十二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提供给顾客使用的生活饮用水需要满足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要求。游泳场(馆)和公共浴室水质需要满足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
第十三条 公共场所的采光照明、噪声需要满足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公共场所需要尽可能采取自然光。自然采光不够的,公共场所经营者需要配置与其经营场所规模相适应的照明设施。公共场所经营者需要采用措施降低噪声。
第十四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提供给顾客使用的用品用具需要保证卫生安全,可以反复使用的用品用具需要一客一换,根据相关卫生标准和要求清洗、消毒、保洁。不允许重复使用一次性用品用具。
第十五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需要按照经营规模、项目设置清洗、消毒、保洁、盥洗等设施设备和公共卫生间。公共场所经营者需要建立卫生设施设备维护制度,定期检查卫生设施设备,保证其正常运行,不可以未经同意私自拆除、改造或者挪作他用。公共场所设置的卫生间,需要有独自通风排气设施,保持清洁无异味。
第十六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需要配备安全、有效的预防控制蚊、蝇、蟑螂、鼠和其他病媒生物的设施设备及废弃物存放专用设施设备,并保证有关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及时清运废弃物。
第十七条 公共场所的选址、设计、装修需要满足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公共场所室内装饰装修这个时间段不可以营业。进行局部装饰装修的,经营者需要采用有效措施,保证营业的非装饰装修区域室内空气质量合格。
第十八条 室内公共场所不允许吸烟。公共场所经营者需要设置醒目标不允许吸烟警语和标志。室外公共场所设置的吸烟区不可以位于行人必经的入口通道上。公共场所不可以设置自动售烟机。公共场所经营者需要开展吸烟危害健康的宣传,并配备专(兼)职人员对吸烟者进行劝阻。
第十九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需要根据卫生标准、规范的要求对公共场所的空气、微小气候、水质、采光、照明、噪声、顾客用品用具等进行卫生检测,检测每一年不可以少于一次;检测结果不满足卫生标准、规范要求的需要及时整改。公共场所经营者不具备检测能力的,可以委托检测。公共场所经营者需要在醒目位置认真公示检测结果,并对其卫生检测的真实性负责,依法依规担负对应后果。
第二十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需要制定公共场所危害健康事故应急预案或者方案,定期检查公共场所各项卫生制度、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消除危害公众健康的隐患。
第二十一条 公共场所出现危害健康事故的,经营者需要马上处置,防止危害扩大,并及时向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报告。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危害健康事故不可以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
第二十二条 国家对除公园、体育场馆、公共交通工具外的公共场所实行卫生许可证管理。公共场所经营者获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后,还需要按照本次要求规定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申请卫生许可证,才可以营业。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的详细范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发布。
第二十三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申请卫生许可证的,需要提交下方罗列出来的资料:
(一)卫生许可证申请表;
(二)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居民身份证明;
(三)公共场所地点位置方位示意图、平面图和卫生设施平面布局图;
(四)公共场所卫生检测或者评价报告;
(五)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制度;
(六)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使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还需要提供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检测或者评价报告。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需要自受理公共场所卫生许可申请那天起20日内,对申报资料进行审核查验,对现场进行核验,满足规定条件的,作出准予公共场所卫生许可的决定;对不满足规定条件的,作出不能行政许可的决定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二十五条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需要载明编号、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经营项目、经营场所地点位置、发证机关、发证时间、有效期限。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有效期为四年。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需要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示。
第二十六条 公共场所进行新建、改建、扩建的,需要满足相关卫生标准和要求,经营者需要根据相关规定办理预防性卫生审核查验手续。预防性卫生审核查验程序和详细要求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制定。
第二十七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变更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需要向原发证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公共场所经营者变更经营项目、经营场所地点位置的,需要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重新申请卫生许可证。公共场所经营者需延续卫生许可证的,需要在卫生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原发证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需要组织对公共场所的健康危害因素进行监测、分析,为制定法律法规、卫生标准和开展监督管理提供科学依据。县级以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需要担负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下达的公共场所健康危害因素监测任务。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需要对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开展量化分级管理,促进公共场所自己卫生管理,提高卫生监督信息透明度。
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需要按照卫生监督量化评价的结果确定公共场所的卫生信誉度等级和平日监督频次。公共场所卫生信誉度等级需要在公共场所醒目位置公示。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对公共场所进行监督检查,需要依据相关卫生标准和要求,采用现场卫生监测、采样、查阅和复制文件、询问等方式,相关单位和个人不可以拒绝或者隐瞒。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需要加强公共场所卫生监督抽检,并将抽检结果向社会发布。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对出现危害健康事故的公共场所,可以依法采用封闭场所、封存有关物品等临时控制措施。经检验,属于被污染的场所、物品,需要进行消毒或者处理;对未被污染的场所、物品或者经消毒后可以使用的物品,需要解除控制措施。
第三十四条 开展公共场所卫生检验、检测、评价等业务的技术服务机构,需要具有对应专业技术能力,根据相关卫生标准、规范的要求开展工作,不可以出具虚假检验、检测、评价等报告。
第三十五条 对未依法获取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未经同意私自营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有下方罗列出来的情形之一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经同意私自营业曾受过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处罚的;
(二)未经同意私自营业时间在90天以上的;
(三)以涂改、转让、倒卖、伪造的卫生许可证未经同意私自营业的。对涂改、转让、倒卖有效卫生许可证的,由原发证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予以注销。
第三十六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有下方罗列出来的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处以二千元以下罚款;超过规定要求的时间不改正,导致公共场所卫生质量不满足卫生标准和要求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卫生许可证:
(一)没有按照规定对公共场所的空气、微小气候、水质、采光、照明、噪声、顾客用品用具等进行卫生检测的;
(二)没有按照规定对顾客用品用具进行清洗、消毒、保洁,或者重复使用一次性用品用具的。
第三十七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有下方罗列出来的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超过规定要求的时间不改的,给予警告,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拒绝监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卫生许可证:
(一)没有按照规定建立卫生管理制度、设立卫生管理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或者未建立卫生管理档案的;
(二)没有按照规定组织从业人员进行有关卫生法律知识和公共场所卫生知识培训,或者具体安排未经有关卫生法律知识和公共场所卫生知识培训考查的从业人员上岗的;
(三)没有按照规定设置与其经营规模、项目相适应的清洗、消毒、保洁、盥洗等设施设备和公共卫生间,或者未经同意私自停止使用、拆除上面说的设施设备,或者挪作他用的;
(四)没有按照规定配备预防控制鼠、蚊、蝇、蟑螂和其他病媒生物的设施设备还有废弃物存放专用设施设备,或者未经同意私自停止使用、拆除预防控制鼠、蚊、蝇、蟑螂和其他病媒生物的设施设备还有废弃物存放专用设施设备的;
(五)没有按照规定索取公共卫生用品检验合格证明和其他有关资料的;
(六)没有按照规定对公共场所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办理预防性卫生审核查验手续的;
(七)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未经卫生检测或者评价不合格而投入使用的;
(八)没有按照规定公示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卫生检测结果和卫生信誉度等级的;
第三十八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具体安排未取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超过规定要求的时间不改正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九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对出现的危害健康事故未马上采用处置措施,致使危害扩大,或者隐瞒、缓报、谎报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卫生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违反其他卫生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根据相关卫生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进行处罚。
第四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收取贿赂的,由相关部门对单位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二条 本细则下方罗列出来的用语的含义: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指为使房间或者封闭空间空气温度、湿度、洁净度和气流速度等参数达到设定的要求,而对空气全部集中处理、输送、分配的全部设备、管道及附件、仪器仪表的总和。公共场所危害健康事故,指公共场所内出现的传染病疫情或者因空气质量、水质不满足卫生标准、用品用具或者设施受到污染致使的危害公众健康事故。
第四十三条 本细则自2011年5月1日起开展。国家卫生计生委1991年3月11日公布的《公共场所卫生管理规定开展细则》同时废止。
2021世界卫生日的主题:建设一个更公平、更健康的世界。
2021年4月7日是第72个世界卫生日,世界卫生组织在这里呼吁,保证每个人都可以享促进健康生活和工作条件。让我们一起保护卫生的同时也学会保护身心健康,共同“建设一个更公平,更健康的世界”
。1972年联合国世界卫生日提出的口号是唯有一个地球和联合国人类环境会议宣言。1972年6月5日至6 月16日,联合国在瑞典首都斯德哥尔摩召开了人类环境会议,讨论当代世界环境问题,探讨保护全球环境的战略,并提出了2个口号。
在中国人事考试官方网站上可以点击下载。
卫生考试大多数情况下通过后60天左右可以查到电子版证书,每个省份略有不一样,执业医师证、执业护士证等也不一样,但大约60天左右都可以查到。
假设时间太长,可以到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现场查询,但是,只要是成绩通过了,就没有必要担心,具体是什么时候查到电子版证书只是时间问题。
卫生资格证书电子版是不存在的。1,因为现在国家规定,卫生资格证书唯有实体版,没有电子版。2,但是,部分省市会向非本地移民办理临时卫生资格证明,此种证明是电子版,但不是卫生资格证书,唯有临时有效力。
在中国。人事考试官方网站上八月份已经可以下载和打印电子版的证书了。
2021护理毕业考试涵盖了以下内容:护理理论知识、基础护理技能、临床实践能力和专科护理知识等方面。
理论知识涵盖护理学原理、病理生理学、药理学等;基础护理技能涵盖体温检测、血压测量、输液操作等;临床实践能力涵盖健康评估、护理计划制定、危重患者监护等;专科护理知识涵盖妇产科、儿科、神经科护理等。
考试答题方式可能涵盖选择题、简题目作答、实质上操作等,考察学生对护理理论与实践的综合运用能力。
考试内容将全面测试学生的专业能力和综合素质,以保证护理毕业生具备为病人提供安全、有效、人性化护理的能力。
考试内容主要包含以下:
1.
护理工作需的医学基础知识: 现代医学的基础知识,涵盖:人体生命过程;解剖、生理、病理与病理生理、药理、心理、免疫、医学微生物和寄生虫、营养、预防医学等知识。
2.
护理专业知识和技能: 护理工作中所需的临床知识和技能,是考试的主要部分。涵盖:基础护理技能,疾病的临床表现、治疗原则,健康评估,护理程序及护理专业技术,健康教育还有适量的中医护理基础知识和技能。
护理学毕业考试主要考查学生的护理知识、护理技能、临床实践及护理倡导等能力。
主要分为理论考试和临床考试2个部分。
这当中理论考试涵盖护理学基础、病理生理学、循证医学还有有关法律和伦理规范等知识;临床考试主要评估学生的临床实践技能与实质上操作能力。
在考试中可能会涉及各自不同的常见疾病的防治、临床路径开展和护理计划制定等内容。
对患者卫生管理,问候,照顾
全国卫生专业技术考试成绩在初、中级各专业各个考试科目中以100为满分计算,最近这些年成绩分数线都是60分。就算疫情现目前,学员的整体质量并没有受到多大影响,故此,不会降低成绩,考试成绩有效期为2年。全部4个科目在2年内都合格者可申请该级专业技术资格。 全国卫生专业技术考试科目分为:“基础知识”、“有关专业知识”、“专业知识”、“专业实践能力”等4个科目,分4个半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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