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事业单位职称聘任管理办法

山西省事业单位职称聘任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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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事业单位职称聘请任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需和满足事业单位自己特点的、充满生机与活力的用人制度,充分改变事业单位人员的积极性,保证用人单位和职工的合法权益,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质上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行人员聘用制是事业单位的基本用人制度。事业单位与职工在平等自愿、协商完全一样的基础上通过签署聘用合同,明确用人单位和受聘人员与工作相关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除根据公务员制度进行人事管理的还有转制为企业以外的全民全部制事业单位(以下简称聘用单位)及其人员。

使用事业编制的社会团体录用专职工作人员,除根据公务员制度进行人事管理的以外,适用本办法。

非全民全部制事业单位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 事业单位实行人员聘用制,要贯彻党的干部路线,坚持党管干部的原则;坚持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方针;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坚持走群众路线,保证职工的参加权、知情权和监督权。

第二章 聘用权限、条件及程序

第五条 事业单位实行人员聘用制需要在上级部门下达的人员编制计划、领导职数和专业技术职务限额比例内,根据科学合理、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置岗位,确定岗位职责、聘用条件、工资待遇等第六条 聘用单位领导人员,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聘用或任命。

第六条聘用单位根据岗位设置、聘用条件聘用人员。聘用人员需要优先从本单位现有人员中选聘。面向社会招聘的,同等条件下本单位的应聘人员优先。

第七条 聘用单位凡产生空缺岗位,除涉密岗位确需使用其他办法选拔人员的以外,都要采用考试、考查的办法公开招聘。

第八条 聘用单位要成立聘用工作组织,对本单位人员的聘用、考查、续聘、解聘等事项提出意见,报本单位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

聘用工作组织由本单位人事、纪检部门负责人和工会代表组成,按照需也可以请来相关专家参与。

第九条 受聘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三)具有履行本岗位职责的文化程度、专业知识、工作能力;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应聘实行执业资格制度岗位的,一定要持有对应的执业资格证书;

(六)聘用岗位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 聘用单位聘用人员的基本程序:

(一)发布空缺岗位及其职责、聘用条件、工资待遇等事项;

(二)应聘人员申请应聘;

(三)聘用工作组织对应聘人员的资格、条件进行初审;

(四)聘用工作组织对通过初审的应聘人员进行考试或者考查,按照结果择优提出拟聘人员名单;

(五)聘用单位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受聘人员;

(六)聘用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其委托的人与受聘人员签署聘用合同;

(七)聘用单位报同级政府人事部门办理聘用合同审查核验鉴证手续。

第十一条 聘用单位聘用新进人员(不含新接收的军队转业干部)实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大多数情况下不能超出3个月,被聘人员为大中专应届生的,试用期可以延长到12个月,情况特殊的人员可以延长,但最长不可以超越6个月。

试用期涵盖在聘用合同期限内。

第十二条 受聘人员凡与聘用单位负责人有已结婚领取结婚证的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近姻亲关系的,不可以被聘用从事该单位负责人员的秘书或者人事、财务、纪律检查岗位的工作,也不可以在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岗位工作。

聘用工作组织内部成员在办理人员聘用事项时,遇有与自己有上面说的亲属关系的,一定要回避。

第三章 聘用合同的订立

第十三条 签署聘用合同一定要满足国家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聘用单位与受聘人员订立聘用合同时,不可以收取任何形式的抵押物或其他财物。

聘用合同采用书面形式,一式三份,当事人双方各执一份,一份存入受聘人员个人档案。

第十四条 聘用合同一定要具备以下条款:

(一)聘用合同期限;

(二)岗位及其职责要求;

(三)岗位纪律;

(四)岗位工作条件;

(五)工资、保险和福利待遇;

(六)聘用合同变更、终止、解除的条件;

(七)违反聘用合同的责任。

经双方当事人协商完全一样,可在聘用合同中约定试用期、知识产权保护、解聘早一点公告时限等条款。

第十五条 聘用合同的期限分为短时间(3年以下)、中长时间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

合同期限最长不可以超越受聘人员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的年限。详细期限由聘用双方协商确定。

对在本单位工作已满25年或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且距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已不够10年的人员,如自己提出,聘用单位需要与其订立聘用至该人员退休的合同。

第十六条 下方罗列出来的聘用合同为无效合同: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聘用合同;

(二)采取欺诈、威胁等不正当手段订立的聘用合同;

(三)权利义务不对等,严重损害一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聘用合同;

(四)未经当事人委托,由第三者代签的聘用合同。

第十七条 对个人行为能力受到限制的人员,聘用单位可缓签聘用合同。

第十八条 聘用单位原固定职工不愿与聘用单位签署聘用合同,又不属于缓签范围的,应给予3个月的择业流动期,流动期内享受原工资福利待遇。择业流动期满后仍不愿与聘用单位签署聘用合同的,其原人事关系自行终止,自己可提出辞职亦或是聘用单位办理辞退手续。

第十九条 聘用单位合同制职工,原签署的合同与本办法不符的,可以按照本办法重新签署聘用合同。

第四章 受聘人员的待遇

第二十条 聘用单位可按照国家政策规定确定受聘人员的工资待遇,也可以按照受聘人员的岗位职务、责任大小、难度大小和任务完成情况灵活确定工资待遇,合理拉开档次。

第二十一条 按照按劳分配与按生产要素分配相结合的原则,聘用单位对有重要科技发明、奉献突出的受聘人员可给予重奖。

第二十二条 聘用单位和受聘人员要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参与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等社会保险,享受相关社会保险待遇,担负需要支付的对应费用。

第二十三条 受聘人员按照国家相关规定享受工时、公休节假日、劳动保护、女职工保护、因工负伤、致残和死亡、非因工负伤和患病等福利待遇。

第二十四条 受聘人员根据国家相关规定享有接受培训和继续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第五章 受聘人员的考查

第二十五条 聘用单位对受聘人员的工作情况实行年考查,必要时可以增多聘期考查。

第二十六条 考查一定要坚持客观、公正的原则,实行领导考查与群众评议相结合、考查工作实绩与考查工作态度相统一的方式。考查的主要内容要满足岗位的实质上需,根据岗位目标实行量化考查。

第二十七条 年考查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4个等次。考查优秀等次人员大多数情况下不能超出本单位受聘人员总数的15%。

聘用工作组织按照年量化考查结果、群众评议意见和受聘人员领导意见,提出考查等次意见,报聘用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

考查结果要予以公示。

第二十八条 考查结果是续聘、解聘或调整岗位的依据。受聘人员考查不合格的,聘用单位可按聘用合同解除聘用关系,也可调整其岗位或具体安排其离岗接受必要的培训后调整岗位。 岗位变化后,对应改变该受聘人员的岗位工资及相关待遇,并对其聘用合同作对应变更。

第六章 聘用合同的变更、终止和解除

第二十九条 聘用合同签署后,当事人双方一定要依法履行合同,任何一方不可以未经同意私自变更合同。确需变更时,双方应协商完全一样,并按原签署程序重新签署变更合同。

第三十条 聘用合同期满,年考查或聘期考查合格,按照岗位需,经当事人双方同意,可续签聘用合同。

第三十一条 聘用合同期内,聘用单位被撤销或受聘人员死亡时,聘用合同自行终止。

第三十二条 聘用合同期内,经当事人双方协商完全一样,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第三十三条 受聘人员有下方罗列出来的情形之一的,聘用单位可以随时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

(一)连续旷工超越10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越20个工作日的;

(二)未经聘用单位同意,未经同意私自出国或者出国超过规定要求的时间不归的;

(三)违反工作规定或者操作规程,出现责任事故,或者失职、渎职,导致严重后果的;

(四)严重扰乱工作规则和程序,致使聘用单位、其他单位工作不可以正常进行的;

(五)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收监执行的,或者被劳动教养的;

(六)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满足本岗位要求,又不一样意单位调整其工作岗位的。

第三十四条 受聘人员有下方罗列出来的情形之一,聘用单位可以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但应早一点30日以书面形式公告自己:

(一)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可以从事原工作也不可以从事由聘用单位具体安排的其他工作的;

(二)年考查或聘期考查不合格,又不一样意聘用单位调整其工作岗位的,或者虽同意调整工作岗位,但到新岗位后考查仍不合格的;

(三)聘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出现重要变化,致使原合同没办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可以就变更聘用合同达成协议的。

第三十五条 受聘人员有下方罗列出来的情形之一的,聘用单位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一)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二)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的;

(三)因工负伤,治疗终结后经劳动能力鉴定机构鉴定为1至4级丧失劳动能力的;

(四)患职业病还有现有医疗条件下很难治愈的严重疾病或者精神病的;

(五)已经在接受纪律审核查验暂时还没有作出结论的;

(六)属于国家规定的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的其他情形的。

聘用合同不因单位法定代表人的变更而解除。

第三十六条 受聘人员有下方罗列出来的情形之一的,可以随时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

(一)在试用期内的;

(二)考入普通高等院校的;

(三)被录用或选调到国家机关工作的;

(四)依法服兵役的。

第三十七条 除第三十六条情形外,受聘人员提出解除聘用合同未能与聘用单位协商完全一样的,受聘人员需要坚持正常工作,继续履行聘用合同;6个月后再次提出解除聘用合同还是没有能与聘用单位协商完全一样的,就可以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

第三十八条 聘用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及相关领导人员聘请任职期满,或在聘用合同期内解除聘用合同的,应按相关规定进行离任审计。

第三十九条 受聘人员担负重要专业技术工作或重要科研项目,如早一点解除合同,将给聘请任职单位带来技术项目标终止、出现知识产权纠纷、技术失密及可能出现很大经济损失的,不可以早一点解除聘用合同。

第七章 违反和解除聘用合同的责任

第四十条 聘用合同当事人双方有违反聘用合同的,应按合同规定担负违约责任。

第四十一条 受聘人员经聘用单位出资培训后解除聘用合同,对培训费用的补偿在聘用合同中约定的,根据合同的约定补偿;没有约定的,单位可以按照培训后每服务一年递减百分之20的标准追偿。

第四十二条 受聘人员解除聘用合同后违反规定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原所在单位的知识产权、技术秘密的,依法担负法律责任。

涉密岗位受聘人员的解聘或者工作改变,要遵循国家相关涉密人员管理的相关规定。

第四十三条 有下方罗列出来的解除聘用合同情形之一的,聘用单位需要按照被解聘人员在本单位的实质上工作年限向其支付经济补偿:

(一)聘用单位提出解除聘用合同,受聘人员同意解除的;

(二)满足第三十四条情形,聘用单位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的。

第四十四条 经济补偿以被解聘人员在该聘用单位每工作1年,支付其自己1个月的上年月平均工资为标准;月平均工资高于当地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当地月平均工资的3倍计算。

第四十五条 聘用单位分立、合并、撤销的,需要妥善安置受聘人员;不可以安置受聘人员到对应单位就业而解除聘用合同的,应按第四十四条规定给予经济补偿。

第四十六条 受聘人员在本单位的实质上工作年限以连续在该单位聘用时间计算。聘用单位中原固定职工第一次签署聘用合同前的连续工龄视同该受聘人员的本单位实质上工作年限。

第四十七条 聘用合同解除后,聘用单位要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及时为职工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调转手续。

第八章 未聘人员安置与管理

第四十八条 聘用单位原固定职工因机构撤销、精简人员和不满足岗位要求、身体不适等原因未被聘用的为未聘人员。

第四十九条 未聘人员在聘用单位内部的待聘期限最长不能超出1年。待聘这个时间段聘用单位可按照本单位岗位空缺及待聘人员的条件,在本单位内部调整或具体安排临时性工作,并至少提供2次上岗机会。

第五十条 未聘人员在聘用单位内部待聘期满,经培训还是没有能聘用上岗的,聘用单位可委托政府人事部门所属的人才交流服务机构代为推荐。委托推荐期限最长为1年。委托推荐期满还是没有落实工作单位的,由聘用单位办理辞退手续。

第五十一条 末聘人员在待聘期和委托推荐期不可以再保留原岗位待遇。待聘期不满6个月的按原岗位基本工资发放,已满6个月的工资按原岗位基本工资的80%发放。委托推荐期内,工资按原岗位基本工资的50%发放。但工资发放数目金额不可以低于本地区最低工资标准。

第五十二条 原固定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内,且工作年限满20年以上,因体弱多病等原因不可以正常工作的未聘人员,经自己申请、聘用单位及主管该项目的部门同意,同级政府人事部门批准,可以在聘用单位内部早一点退岗休养。早一点退休这个时间段的待遇,由单位参照我省相关退休人员待遇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九章 组织与管理

第五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人事部门是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制的行政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对聘用制工作组织管理、详细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

第五十四条 聘用单位的主管该项目的部门负责所属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制的组织开展和检查监督工作。

第五十五条 聘用单位实行聘用制的详细方案,须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讨论通过,报上级主管该项目的部门和同级政府人事部门核准后开展。

第五十六条 聘用单位与受聘人员在公开招聘、聘用程序、聘用合同期限、聘期考查、解聘辞聘、未聘安置等问题出现争议的,需要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的,由聘用单位主管该项目的部门调解;调解不成的按相关规定在争议出现那天起60日内向当地同级人事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山西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聘请任职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的人才评价和使用机制,强化和完善专业技术职务聘请任职制度,规范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聘请任职管理,保证用人单位和专业技术人员的合法权益,按照国家和我省职称工作的

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业技术职务聘请任职管理是专业技术职务聘请任职制度的中心环节;聘请任职专业技术职务实行聘约管理,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和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克服论资排辈、能上不可以下等情况,接受上级人

事职改部门和群众的监督。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民全部制事业单位(以下统称事业单位)。其它类型的事业单位和企业单位参照此

办法执行。 第二章

专业技术职务设置 第四条 专业技术职务设置实行总量控制、结构比例控制和最高职务档次控制。人事厅会同相关业务主管该项目的部门按照事业单位的类型、层次、专业性质、人员状况等因素,制定结构比例详细指导意见和最高职务设置的原则,并按照科技、教育、文化等事业发展需和地区、部门对不一样专业人才才需,对专业技术职务岗位职数进行

宏观调控。 第五条 各级人事(职改)部门按国家和省相关规定,负责详细指导和审定所属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职务岗位结构比例的核定、调整还有最高职务的设置,详细指导所属事业单位做好专业技术职务设置工作,并按照不一样类型事

业单位的特点,做好专业技术岗位职数的变动管理。 第六条 事业单位在上级人事(职改)部门审定批准的结构比例或岗位数目金额内设置专业技术职务,最高职务设置要满足国家和省相关规定。要按照工作需,结合单位的性质、内部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制情况,对专业技术职务系列、级别、数量进行合理的根据目前实际情况安排和明确规定。岗位设置要坚持因事设岗、精简高效、结构合理、群体优

化的原则,要促进公平的竞争激励机制的形成,要促进人才的脱颖而出和合理使用。 第七条 事业单位需要在科学设岗的基础上,结合单位特点,详细制定本单位各种、各级专业技术岗位的职

责、权限和详细聘请任职条件,做到职责明确,权限清晰,聘请任职条件合理。

按照国家人事部《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国人部发[2006]70号)、《〈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开展意见》(国人部发[2006]87号)和中共山西委组织部、山西人事厅《有关印发〈山西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开展办法〉的公告》(晋人字[2008]111号)精神,结合我省实质上,制定本开展细则。

一、 总则

1、《山西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开展办法》规定开展范围内的事业单位及其专业技术人员,须根据本开展细则对专业技术岗位进行设置并管理。

2、省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和各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在国家确定的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层级、等级内,按照事业单位的功能、规格、规模还有隶属关系等情形,对专业技术岗位实行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等级控制管理。

3、事业单位主管该项目的部门按照本开展细则,结合国家和我省有关行业主管该项目的部门制定的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详细指导意见,做好所属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设置的组织开展和监督管理工作。

4、事业单位在省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或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准的本单位专业技术岗位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等级内,根据科学合理,精简效能的原则,自主设置本单位详细的专业技术工作岗位。

二、专业技术岗位总量和结构比例

5、事业单位按照情况,只可以在专业技术、管理或工勤技术三类岗位中,确定这当中一类岗位作为本单位的主体岗位。以专业技术岗位为主体的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要区分主、辅系列。主系列只可以是科研、工程、农业、卫生和各种教师,或与事业单位担负的主要职能相完全一样的系列之一。各种型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岗位总量应考虑岗位与人员的匹配情况根据下列办法确定。

(1)以专业技术岗位为主体的事业单位,在岗正式职工没有编的,按不小于单位工作岗位总量百分之七十的占比酌情确定,这当中辅系列岗位按专业技术岗位总量的百分之30以下酌情确定;满编单位,暂按在岗正式职工的实质上岗位情况确定,以后渐渐规范到位。

(2)以管理岗位为主体的事业单位,在保证管理岗位不小于岗位总量百分之50的前提下,按实质上需确定。

(3)以工勤技能岗位为主体的事业单位,在保证工勤岗位不小于岗位总量百分之50的前提下,按实质上需确定。

6、专业技术岗位从高到低设高级、中级、初级三个层级,十三个等级。高级岗位共七个等级,这当中:正高岗位设四级,即一至四级,副高岗位设三级,即五至七级;中级岗位设三级,即八至十级;初级岗位设三级,即十一至十三级,这当中十三级为员(士)级岗位。

7、专业技术岗位高、中、初三个层级岗位的结构比例,整个省的宏观控制目标为1:3:6。事业单位各层级专业技术岗位数目金额的确定,按照我省现行专业技术职务岗位职数管理相关规定执行,详细请看下方具体内容:

(1)整个省各种高等院校,根据《山西高等学校专业技术职务岗位设置及结构比例管理办法(试行)》(晋人职通字[2000]58号)执行。省、市级党佼等参照执行。

(2)整个省中等职业学校,根据《山西中等专业学校专业技术职务岗位设置及高、中、初职数结构比例控制意见(试行)》(晋人职通字[1999]27号)执行。技工学校、县(市、区)级党校等参照执行。

(3)整个省中学、小学、幼儿园,根据《山西中小学、幼儿园教师专业技术职务岗位设置及高、中、初级职务职数结构比例控制意见(试行)》(晋人职通字[1997]172号)执行。

(4)整个省医疗卫生单位,根据《山西医疗卫生单位专业技术职务岗位设置及高、中、初级职务岗位职数结构比例控制单位(试行)》(晋人职字[1999]72号)执行。

(5)其它行业大多数情况下事业单位,根据《山西人事厅有关我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岗位职数实行结构比例管理相关问题的公告》(晋人职通字[2000]61号)执行。这当中高、中、初控制比例调整详细内容查看附件一。

8、整个省正高级岗位控制在高级岗位总数的百分之10以内,二、三、四级岗位当中的控制比例为1:3:6。正高级岗位主需要在专业技术型事业单位中的辅系列岗位原则上没有设立置(另有规定者除外)。正高级内容各等级岗位设置办法及比比如下:

(1)一级岗位作为国家专设的特级岗位,具有岗随人定的特点,有关人员不列入所在单位专业技术岗位设置范围管理,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2)二级岗位主需要在普通本科院校、重点科学研究及技术开发与推广机构、具有国家四级资质的工程规划设计院所和勘查单位、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市级以上公共卫生、医疗保健机构还有人才技术密集的体育、文化等事业单位中设置。成人高等院校、普通专科学校、市属及以下技术开发与推广机构、具有国家乙级及以下资质的工程规划、设计和勘查单位、二级乙等及以下医院、县级及以下公共卫生、医疗保健机构等原则上没有设立置二级岗位。

省重点本科院校、三级医院、省级公共卫生、医疗保健机构、省重点科学研究院故此,及人才技术密集的省直体育、文化等规模很大的事业单位,按单位独自核准。二、三、四级岗位当中的控制比例为2:3:5。

大多数情况下本科院校、省重点技术开发与推广机构、具有国家四级资质的工程规划、设计和勘查单位、还有人才技术密集的市属文化事业单位,按主管的市或省直部门统一汇总核准。二、三、四级岗位当中的控制比例为1:3:6。

二级甲等医院,市级公共卫生、医疗保健机构还有其它市属可设置二级岗位的单位须按主管的市或省直部门统一汇总核准。二、三、四级岗位当中的控制比例为1:2:7。

(3)三级岗位主需要在专科以上高等院校、二级以上医院、县级以上公共卫生、医疗保健机构等单位还有其他市属人才密集的事业单位中设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县属及以下事业单位原则上没有设立置。最高可设置三级岗位的单位须按主管的市或省直部门统一汇总核准,三、四级岗位当中的控制比例为4:6。

按上面说的控制比例统一汇总核准的正高级岗位,尤其是这当中的二、三级岗位,各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或省直主管该项目的部门要综合多方面因素慎重考虑清楚事业单位的蓬勃发展和进步需、专业技术水平和高层次人才的数量等因素,在对应范围内统筹考虑,重点使用。

9、整个省各事业单位副高岗位,即五至七级岗位当中的控制比例为2:4:4。

10、整个省各事业单位中级专业技术岗位,即八至十级当中的控制比例为3:4:3。

11、整个省各事业单位初级专业技术岗位中,十一、十二级为助理(师)级岗位,当中的控制比例为5:5;十三级为员(士)级岗位。

三、专业技术岗位核准、设置与管理

12、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核准方法。

(1)省直事业单位,高、中、初各层级岗位和各层级内的不一样等级岗位,按单位独自申报核准。这当中正高级岗位按本《细则》第8条第(2)、(3)款的相关要求视单位类型、规模大小等情形,单位申报核准或按主管该项目的部门汇总后统一申报核准。

(2)市属及以下所属事业单位,高、中、初各层级岗位和各层级内的等级岗位视单位类型、规模大小等情形,可以按照单位独自申报核准或按县(市、区)、市主管理部门汇总后统一申报核准。这当中正高级岗位按市汇总后由省政府人事行政部门统一核准。各市在单位汇总时,须按本《细则》第8条的要求分类汇总。

13、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数目金额核准程序请看下方具体内容:

(1)省直属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岗位数目金额报省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准。省直各个主管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岗位数目金额经主管该项目的部门审查核验后,报省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准。

(2)市直属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岗位数目金额报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准。各市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岗位数目金额经主管该项目的部门审查核验准。各市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岗位数目金额经主管该项目的部门审查核验后,报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准。

(3)各县(区、市)及以下所属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岗位数目金额,经县(市、区)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审查核验汇总后,报所在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准。

(4)本单位最近一次经政府人事部门核定的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批准文件的复印件。

15、各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和省直各主管该项目的部门汇总申报核准所属事业单位正高级专业技术岗位数目金额,须向省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提交资料。

16、在专业技术岗位设置核准途中,按照本次要求规定结构比例测算得出的不够1的岗位余数,按四舍五入原则归入对应层级和等级。

17、事业单位在核准的专业技术岗位数目金额内,按照确定的专业技术岗位设置开展方案,根据《山西事业单位实行人员聘用制暂行办法》的要求聘用人员,签署聘用合同,并经过县(市、区)、市、省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审查核验备案后,才可以按对应岗位兑现工资待遇。这当中:市及以下所属单位二级岗位的人员聘用结果,须由市政人事行政部门向省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备案。备案须填写《山西专业技术二级岗位聘用人员备案表》一式两份。省直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各级岗位的人员聘用审查核验,并附其他必要的有关材料,如相关人员对应任职资格批准文件的复印件或证书,计算机模块、职称外语证书、聘用合同复印件等。各个相关机构进行专业技术岗位人员聘耗费时长,高、中、初层级内高等级岗位暂无适合聘用人选时,可暂时空缺,对应增多低等级岗位职数。

四、专业技术岗位任职条件

18、专业技术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根据国家颁布发的各系列现行专业技术职务《试行规定》和《山西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聘请任职管理暂行办法》(晋人职通字[1999]58号)的相关规定执行。国家有职(执)业资格要求的专业技术岗位,须具有对应的职(执)业资格。

19、省各行业主管该项目的部门在制定本行业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详细指导意见时,要按照本行业专业技术人员队伍的实质上情况,区别专业技术岗位不一样等级的任职年限,从应具备的专业能力、应担负的岗位职责和所获取的学术、技术业绩成果等方面,对各级专业技术岗位的任职条件做出原则要求。各级专业技术岗位的详细任职条件,由各个主管部门、各个相关机构在不小于国家和省定条件的前提下,按照实质上在岗人员善和事业发展需自行制定。

20、原管理人员、工勤技能人员被第一次聘用到专业技术岗位时,原管理人员只可以聘用到对应层级内的最低级;原工勤技能人员不可以高于十一级。

人事厅是干什么的?

人事厅指的是政府部门人事的大厅,其实就是常说的说政府部门针对接待领导、客户或者招聘的人员留待的大厅。人事厅归属于政府部门的人事部管理,人事厅主要是用来会见客户,接待领导和新人的。人才交流中心指的是各行业的人才进行来往,沟通和交流的中心区域,其实就是常说的说针对提供人才交流和人才服务的中心。

人事厅(局)大约是90年代以前的省级人事管理部门,基本上等同于目前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证厅的干部管理部门,和当时的劳动厅(局)是平行平级的,大概是人事厅(局)管干部,劳动厅(局)管工人,后来历经多次机构改革的合并拆分,其职能划归到目前的人社厅。

(一)负责研究制定人事制度改革规划、方案,拟定人事管理政策,建立人事管理制度和人事行政复议制度并监督检查;负责拟定国家机关人员定岗和分流的政策。

(二)负责拟定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的规划、结构调整、工资分配政策,编制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员计划和工资计划。

(三)负责管理专业技术人员和专业技术队伍建设;负责针对人才规划、培养和有突出奉献中青年专家、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专家的选拔工作;负责管理来华(回国)定居专家;负责留学人员回国安置、工作调整和相关的科研经费资助; 研究和落实博士后制度;拟定专业技术骨干人才出入国(境)和国外机构在我市招聘专业技术骨干人才管理政策并组织开展。

(四)负责拟定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方案和事业单位职员、专业技术人员、工勤人员管理的政策并组织开展;归口管理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工作,推行专业技术执业资格制度,完善专业技术职务聘请任职制度和专业技术考试制度。

(五)贯彻执行公务员管理的政策法规,检查和详细指导开展公务员制度;负责公务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的继续教育。

(六)负责人才资源规划、开发工作,拟定人才流动政策,管理和详细指导人才市场,建立国(境)外人才进入我市人才市场的准入制度,建立和完善人事行政复议和人事争议仲裁制度;提出急需并应予保证的高校毕业生指令性分配计划;负责拟定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政策并组织开展;承办特殊需人员的选调。

(七)贯彻执行国家制定的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和政策;负责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审批和管理工作;贯彻执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离休、退休政策;负责机关、事业单位离休、退休人员管理工作;负责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认定和综合管理工作;组织执行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岗位等级规范。

(八)负责审查核验以市政府名义奖励表彰的人员和以市政府名义开展的奖励表彰活动,详细指导和协调政府各个主管部门奖励表彰工作;负责上级行政奖励人员的考查、推荐工作;负责目标责任制工作;代市政府承办市委管理的部分领导人员的行政任免手续。

(九)负责制定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和培训计划并组织开展;负责退役军官工资、福利和平日管理工作。

(十)详细指导和协调相关人事人才方面的国际交流与合作;承办政府间相关人事工作协定合作项目标开展工作。

(十一)负责对政府系统和政府部门人事工作进行详细指导、监督检查和协调服务; 详细指导市行政干部管理学院业务工作;负责人事系统宣传、科研和信息工作。

(十二)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需要注意的地方。

1、贯彻执行党和国家还有省市相关人事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研究拟定全县人事管理工作的相关政策、规定并组织事实。

2、负责全县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宏观规划、结构调整和宏观管理,编制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人员和工资计划,对县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统一发放工资进行核验。

3、研究制定全县机关、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规划、方案并组织开展,会同相关部门协调详细指导全县企业人事制度改革。

4、负责全县公务员队伍建设,研究制定全县公务员管理办法,并负责组织开展。

5、综合管理全县专业技术员队伍建设。研究制定全县专业技术员队伍建设的政策和办法并组织开展;逐步递次推动职称改革工作,制定全县专业技术员职务聘请任职的政策和办法,统一管理全县专业技术资格评定、考试和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制度的开展工作;组织详细指导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考查工作;负责享受政府特殊津贴、有突出奉献的专家和县级专业技术拔尖人才的选拔评审及综合管理服务工作。

6、管理全县政府行政奖励表彰和国家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考查工作;负责相关惩戒与申诉控告工作;承办县委管理的部分领导人员的行政任免手续。

7、负责全县人才资源规划、开发工作。制定全县人才流动规划和政策,负责全县人才市场的规划、详细指导、和人才中介机构的综合管理工作;综合管理全县人事争议仲裁工作;综合管理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事业企业单位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的调配工作;负责援建地区、重点建设项目和其他特殊需人员的选调派遣工作;管理非教育系统出国留学人员的选派和回国留学人员安置的协调工作;负责相关人员家属户口"农转非"的审批工作。

8、负责推行全县机关、事业单位的工资制度改革,研究制定全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工资、津贴政策和标准并组织开展;研究完善机关、事业单位的福利制度;研究拟定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离休、退休政策,规定并组织开展;负责研究、制定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伤认定及相关待遇的政策、规定;负责审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伤残等级;综合管理全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休假工作。

9、综合管理全县公务员的培训和专业技术人员的继续教育引导工作。

10、负责全县专业军官的接收安置工作,组织全县军队专业军官上岗前的培训,详细指导自主择业专业军官的管理及相关工作。

11、研究逐步递次推动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负责拟定全县非师范类大中专毕业生、毕业研究生的就业政策、规定,编制就业计划并组织开展;负责非师范类大中专毕业生就业详细指导工作;负责拟定招才引智政策,并组织开展缺失专业高层次人才的引进招聘工作。

12、综合管理全县引进国外智力和赴国(境)外的培训工作。编报国家引进国外智力专项经费和请来外国教科文卫等专家经费分配方案,对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负责来沂源工作外国专家(含海外华人专家还有港澳台地区的专家)的管理与服务工作;负责全县出国(境)培训项目、人员的审批、审查核验和备案工作;组织详细指导全县对外人才交流工作。

13、负责对政府系统和政府部门的人事工作进行详细指导、监督检查和协调服务;组织详细指导全县人事系统的大数据细分研究工作,协调管理人事信息工作。

14、承办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需要注意的地方。

2021年事业单位改制待岗人员具体安排?

一、为深化劳动人事制度改革,加强劳动纪律,加大内部劳动管理力度,结合我所实质上情况,制定本规定。

二、待岗人员是指在机构调整或科技体制改革途中,竞聘岗位或无科研任务而未予聘请任职的职工。

三、待岗人员待岗这个时间段工资待遇按请看下方具体内容原则办理:1. 自列为待岗人员的下月起,90天内工资待遇不变(不含绩效津贴和项目负责人岗位补贴等款项),第四个月起,只发职务工资、医药补贴、托儿补贴、物价补贴、房租提价补贴等工资款项(含未来新增的有专项经费支持的政策性补贴款项);若上面说的所发工资款项之和低于北京最低工资标准,则改按北京最低工资标准发放。

2. 若六个月内还是没有聘请任职上岗,从第七个月起,按北京规定的最低生活费标准发放

四、待岗人员暂由人事部门管理,其工资及行政关系转归所组织人事处。

五、待岗人员的各自不同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按国家或北京相关规定执行。

六、针对具备上岗条件无正当理由不参与岗位竞聘的待岗人员,根据下列办法办理:

(1) 首次给予告诫,并按北京最低生活费标准发放生活费;

(2) 第二次停发都工资;

(3) 第三次予以自动离职或除名处理。

七、对未经组织批准且未办理任何手续又到其他单位谋职的待岗职工,除停发都工资外,并按旷工办理。对连续旷工超越十五天且经批评教育无效的,按除名处理。

大型国企里干部任命,考查,管理是归人事部还是党委工作部管?

人事:企业文化建立、招聘、培训、绩效考查、员工福利、员工关系等6大模块。行政:公司行政性文件收发、保存;接待;信件的处理;行政费用管理;公用品;行政性的文件拟定行等。主要是企业后勤管理及服务。大的行政呢,主要是涵盖公室平日管理工作,人事管理工作等等。人事只是行政中的一些,这样的企业可能把人事归入行政部进行管理。但大的企业会直接设立人事部而与行政部分开,两个是独立的部门。人事部负责员工的管理,而行政部负责公司平日管理,一个管人,一个管事。行政人事主要职责:

1.坚决服从分管副总经理的统一指挥,仔细执行其工作指令,一切管理行为向主管领导负责;

2.严格执行公司规章制度,仔细履行其工作职责;

3.负责组织对人力资源发展、劳动用工、劳动力利用程度指标计划的拟订、检查、修订及执行;

4.负责制定公司人事管理制度。设计人事管理工作程序,研究、分析并提出改进工作意见和建议;

5.负责对本部门工作目标的拟订、执行及控制;

6.负责合理配置劳动岗位控制劳动力总量。组织劳动定额编制,做好公司各个主管部门车间及相关岗位定员定编工作,结合生产实质上,合理控制劳动力总量及工资总额,及时组织定额的控制、分析、修订、补充,保证劳动定额的合理性和准确性,杜绝劳动力的浪费;

7.负责人事考查、考核工作。建立人事档案资料库,规范人才培养、考核选拔工作程序,组织定期戒不定期的人事考证、考查、考核的选拔工作;

8.编制年、离、月度劳动力平衡计划和工资计划。抓好劳动力的合理流动和具体安排;

9.制定劳动人事统计工作制度。建立健全人事劳资统计核算标准,定期编制劳资人事等相关的统计报表;定期编写上报年、季、月度劳资、人事综合或专题统计报告;

10.负责做好公司员工劳动纪律管理工作。定期或不定期抽查公司劳动纪律执行情况,及时考查,负责考勤、奖惩、差假、改变等管理工作;

11.严格遵循"劳动法"及地方政府劳动用工政策和公司劳动管理制度,负责招聘、录用、辞退工作,组织签署劳动合同,依法对员工开展管理;

12.负责核定各岗位工资标准。做好劳动工资统计工作,负责对平日工资、加班工资的报批和审查核验工作,考勤、奖惩、差假、改变等工作;

13.负责对员工劳动保护用品定额和计划管理工作;

14.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安全教育引导工作。参加职工伤亡事故的调查处理,提出处理意见;

15.负责编制培训大纲,抓好员工培训工作。在抓员工基础普及教育的同时,一步一步推行岗前培训与技能、业务的专业知识培训,专业技术知识与综合管理知识相结合的交叉替换教育提升培训模式及体系;

16.仔细做好公司领导交的其它工作任务。

组织人事部是干什么的?

也就是说,组织部是管党建,管科级及科级以上官员的。 人事局管理行政事业单位人事,工资,离退休,人才交流,军转干部,退伍军人安置。下面是组织部,人事局所属工作职权范围讲解: 一,组织部职权: 1.负责科级及科级以上干部的考查、考察、任用和培养工作。 2.负责后备干部队伍建设,建立后备干部队伍名册、档案。 3.办理科以上干部出国的预审登记工作。受理干部的申诉、来信来访。负责作好相关干部的干审工作。 4.负责各级党代会、人代会、政协会议等有关人选的推荐、审核查验工作。 5.负责详细指导基层党组织建设工作。 6.负责党建理论研究。 7.与纪委配合,负责对基层党总支班子民主生活会的详细指导和监督。 8.负责党内“创先争优”活动。 9.负责党员发展工作。 10.负责来校党员、入党积极分子的档案审核查验工作。 11.负责党费收缴工作。 12.负责落实知识分子政策的相关工作。 13.负责党内年终统计报表工作。 14.负责接待、受理外调、函调、组织关系转接等工作。 15.完成党委和上级组织交办的其它工作任务。 二,政府人事局职权: 1,设立人才中介机构及业务范围; 2,人事争议仲裁; 3,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审批 4,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工资、修改参与工作时间(接续工龄)、折算工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病(非因公)退休、退职医务劳动鉴定及因公致残、死亡的审批 5,全市机关、事业单位增人计划 6,全市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基金使用计划 7,全市机关、事业单位合同制工人签署、续定、变更劳动合同 8,军转干部、复退军人安置计划 9,公务员(机关工作人员)招收录取 10,对全市机关事业单位人员流动手续审批及对办理市属企业、非公有制企业、驻石部分中省直人才流动手续审批 11,未列入国家就业方案的非在职大中专以上毕业生就业录用审批 12,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方案 13,对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 14,事业单位聘用合同鉴证 15,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考查审查核验备案 16,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奖励审查核验备案 17,科级领导、非领导职务备案 18,干部任免程序 19,事业单位人员辞职辞退 20,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调整工资标准、正常晋升职务、级别、三年优秀及3%工资确定 21,机关事业单位调入人员、军转干部、复退军人工资确定 22,机关事业单位提职人员、专业技术人员晋升及技术工人兑现技术等级工资确定 23,机关事业单位后获取学历人员、岗位变化及双肩挑人员、参与工作时间变化后重新确定工资 24,机关事业单位有突出奉献的专业技术人员晋升职务工资、受惩处人员工资审 25,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考查审批 26,享受政府津贴人员选拔推荐 27,有突出奉献中青年专家选拔推荐 28,中、高级职称申报评审、推荐 29,专业技术职务聘请任职管理 30,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考试

我想应聘一个人事职位,可没这方面的详细经验,该如何交流?

敢于尝试是件好事,不过没有经验会常常碰壁,给你几条建议:

1、因为公司不可能等你学会了HR才招人,你为了办法速成,通俗点就是临阵磨枪。把你之前的工作经历中添加点人事工作的经验,但不要太多,重点突出招聘与培训的经验,因为这两个对比其他4个模块政策法规性不是很强,新手容易上手。

2、马上买书、网络查资料。最基本的你要了解:HR6大模块是什么、涵盖什么内容,记得重点看招聘和培训,这两个方面容易上手,目标是应付面试。

3、没有其他办法的,不论成功与否你未来都要多看这方面的书和实例介绍,多读法规性文件《劳动法》、保险类的等,多看些其他企业的人事制度、规定。

请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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