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主要针对全国职业教育大会的主题和2014年全国职业教育会议等几个问题进行详细讲解,大家可以通过阅读这篇文章对全国职业教育大会的主题有一个初步认识,对于今年数据还未公布且时...
建筑职称
消防工程师审查核验没有通过可以向考试主管机关申诉,递交书面申请和资料。
一级消防工程师考试报考采取告知承诺制,被发现虚假承诺学员需担负对应责任:
(1)参加考试报名的考生不满足考试报名条件的,或者没有按照资格审查核验部门(机构)要求办理报考有关事项的,按考试报名无效或者考试成绩无效处理。参加考试报名的考生确认报名后,已缴纳报名费用用不能退还。
(2)参加本次考试人员有有意或恶意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承诺或者以他不正当手段获取对应资格证书或者成绩证明等严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行为的,根据《专业技术人员考试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行为处理规定》处理,纪录写入专业技术人员考试诚信档案库。
针对职级晋升不满的,可以自清楚该人事处理那天起三十日内向原处理机关申请复核;
对复核结果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复核决定那天起十五日内,按照本次要求规定向同级公务员主管该项目的部门或者作出该人事处理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提出申诉;也可不经复核,自清楚该人事处理那天起三十日内直接提出申诉。
依据最高法院2023年1月1日开展的“有关对行政案件再审立案程序的相关规定”的司法解释规定,对行政案件申请再审,有一下新规定:
一,对行政案件申请再审予以立案的相关规定
(一)申请再审的当事人一定要是行政裁判文书列明的当事人,或者因其他非自己因素没有在裁判文书中列明,但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受理再审的法院应是作出生效行政裁判文书的上诉人民法院。
(三),申请再审的裁判文书应满足行政诉讼法第九十条的相关规定。
(四),申请再审的事由应满足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的相关规定。
二,对再审申请不于立案的相关规定
(一)再审申请已被法院驳回又申请再审的。
(二),对再审的判决、裁定又申请再审的。
法院对上面说的两项决定不立案的,应告知当事人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提起抗诉。
(三)人民检察院已对当事人作出不于提起检察建议或提起抗诉又申请再审的。
三,对委托他人代为申请再审人员身份的相关规定
(一)可以是律师或基层法律工作者。
(二)当事人的近亲属和工作人员。
(三),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或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
代为申请再审的,应提供当事人的授权委托书或代理人的申份证明。自然人自己申请再审的,应提供居民身份证证明。法人申请再审的,应提供营业执照和法定代表人居民身份证明的复印件。其他组织申请再审的,应提供组织机构的代码证书复印件。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供不了上面说的证书复印件的,应说明理由。
再审申请应提交再审申请书、生效判决书、原提供的证据和申请再审的新证据等申请再审应依法提供的其他材料。
四,对申请再审的有效这个时间段的相关规定
至2023年5月31日后结案的案件,自最后生效判决书生效之第二天起起算是六个月。但2023年5月31日前生效期满判决申请再审的,仍按行政诉讼法规定的两年申请再审期限规定执行。
答:行政申诉再审新政策:
为真真切切保证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权利,真真切切有效处理行政争议,结合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工作实践,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 当事人不服高级人民法院已经出现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依照行政诉讼法第九十条的相关规定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最高人民法院需要依法审核查验,分别情况予以处理。
第二条 下方罗列出来的行政申请再审案件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最高人民法院需要裁定再审:
(一)在全国具有普遍法律适用详细指导意义的案件;
(二)在全国范围内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有重要影响的案件;
(三)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案件;
(四)重要涉外或者涉及香港非常行政区、澳门非常行政区、台湾省地区的案件;
(五)涉及重要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案件;
(六)经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案件;
(七)最高人民法院觉得需要再审的其他案件。
第三条 行政申请再审案件有下方罗列出来的情形之一的,最高人民法院可以决定由作出生效判决、裁定的高级人民法院审核查验:
(一)案件基本事实不清、诉讼程序违法、遗漏诉讼请求的;
(二)再审申请人或者第三人人员数量很多的;
(三)由高级人民法院审核查验更适宜本质性化解行政争议的;
(四)最高人民法院觉得可以由高级人民法院审核查验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 已经出现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定事实了解,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不成立的,最高人民法院可以迳行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第五条 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再审判决、裁定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抗诉或者检察建议。
第一条为依法保证当事人的申诉权利,规范人民法院的审判监督工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市两级法院审核查验申诉和申请再审还有审理再审案件的各项程序。
第三条申诉和申请再审程序需要遵守有限、效率和立审分离原则。
第四条申诉是指当事人、当事人的法定代理人及其近亲属觉得人民法院已经出现法律效力的刑事裁判确有错误,请求撤销、变更生效裁判的诉讼行为。
第五条申请再审是指当事人、当事人的法定代理人或有利害关系的案外人觉得人民法院已经出现法律效力的民事、行政案件的判决、裁定和调解确有错误,请求撤销、变更生效裁判的诉讼行为。
第六条刑事案件申诉的期限从判决生效那天起至被告人刑罚结束那天后两年。
民事、行政案件申请再审需要在判决、裁定出现法律效力后两年内提出。
第七条申诉或申请再审需要向作出生效裁判的人民法院提出。
作出生效裁判的法院为基层法院,当事人直接向中级法院申诉或申请再审的,中级法院不能受理。
第八条当事人向同一人民法院只可以提出一次申诉或申请再审。
当事人对驳回申诉或申请再审仍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和申请再审。
第九条具有下方罗列出来的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出申诉和申请再审:
(一)原审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裁判的;
(二)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裁判的;
(三)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或者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当中存在矛盾的;
(四)原裁判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够的;
(五)原裁判依据的主要事实被变更或撤销的;
(六)同一法律事实或一样法律关系在实体处理上产生了两个以上相互矛盾生效判决的;
(七)原裁判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且足以影响裁判公正的;
(八)原裁判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
(九)有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调解协议内容违反法律规定的;
(十)有证据证明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第十条除第九条规定的情形外,原审当事人可以下方罗列出来的未能合法参加审判事由提起申诉或申请再审:
(一)需要为原审被告人指定辩护人却未指定的;
(二)辩护人未合法取得辩护权或者代理人未合法取得代理权,而生效裁判是在这里辩护权或者代理权的基础上作出的;
(三)刑事案件剥夺原审被告人辩护权的;
(四)未经合法传唤或者所作传唤无效,以致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未能出庭而作出生效裁判的;
(五)未能合法送达一审裁判文书而致当事人丧失上诉权的。
第十一条申诉或申请再审的请求和理由在案件受理后不可以变更或增多。
第十二条提起申诉或申请再审,需要直接向人民法院提交下方罗列出来的材料:
(一)申诉书或再审申请书正本一式三份,并按被申请再审人的人员数量提供副本;
(二)证明申诉人或申请再审人是合格申请主体的材料;
(三)申诉或申请再审所不服的生效法律文书;
(四)在法定这个时间段内申诉或申请再审的证据;
(五)与申诉或申请再审理由相关的证据;
(六)申诉人、申请再审人还有被申请再审人的联系地点位置和联系我们请拨打电话;
(七)委托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
第十三条申诉书或再审申请书需要由申诉人或申请再审人签名或盖章并载有下方罗列出来的内容:
(一)当事人名称及其基本情况;
(二)申诉或申请再审所依据的生效法律文书的名称、案号,该法律文书生效时间,还有该法律文书的主要内容;
(三)有详细的申诉或申请再审的请求、事实和理由;
(四)以新证据申诉或申请再审的还需要说明原审未提出该证据的因素、新证据的来源、取得新证据时间,还有新证据足以推翻原裁判的理由。
第十四条申诉或申请再审有下方罗列出来的情形之一的,不能受理:
申请主体不合格的;
(二)申请超越期限的;
(三)裁判未出现法律效力的;
(四)本级人民法院或上一级人民法院已经根据该申请人的申请驳回申诉或再审申请的,或已经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过的;
(五)一审判决后当事人未上诉而申请再审的,但本规定第十条第(四)、(五)项所列情形除外;
(六)人民法院依照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和破产还债程序审理的;
(七)人民法院依照非常程序审理的选民资格案件;
(八)人民法院裁定撤销仲裁裁决或驳回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
(九)人民法院裁定不能执行仲裁裁决或驳回不能执行仲裁裁决申请的
(十)人民法院判决、调解解除婚姻关系和确定抚养关系的;
(十一)人民法院作出的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裁定;
(十二)依照相关法律、司法解释规定其他不可以申诉或申请再审的。
第十五条人民法院审核查验申诉和申请再审是不是满足再审条件,限定在申诉或申请再审的请求、理由和证据范围内进行。
第十六条审核查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也可根据《广东法院民事、经济、行政案件再审申请审核查验听证工作的暂行规定(试行)》的相关规定召开听证会,或按照案件需进行调查。
第十七条在案件审核查验这个时间段,当事人申请暂缓执行,应提供足额可供执行财产为担保,由人民法院审核查验决定是不是暂缓执行。
第十八条人民法院经审核查验觉得申诉或申请再审不满足再审条件的,应制作驳回公告书送达当事人。
第十九条申诉或申请再审人在案件审核查验这个时间段可以撤回申请。撤回申请的,不可以再以一样理由或请求事项提出申诉或申请再审。
申请人撤回申请,人民法院需要以书面形式公告当事人。
第二十条当事人的申诉或申请再审满足再审条件,人民法院需要决定再审。人民法院决定再审的案件适用再审程序。
第二十一条民事、行政再审案件的审理,需要限制要求在当事人申请再审的理由和请求范围内进行。
第二十二条以新证据提起再审的案件一定要开庭审理。
开庭审理的程序需要按照再审案件的类型,分别根据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有关再审开庭的各项程序进行。
第二十三条再审案件需要依法作出新的裁判。
民事案件在生活中常常碰见的事情。当情况比较轻微时,可以进行调整,使双方不需要通过进一步的法律程序来处理。有关法规的适用需各位考生渐渐熟悉,例如法规中的审核查验标准、再审时限等等。
行政诉讼再审条件的相关规定:《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当事人的申请满足下方罗列出来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需要再审:
(一)不能立案或者驳回起诉确有错误的;
(二)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够、未经质证或者系伪造的;
(四)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
(五)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六)原判决、裁定遗漏诉讼请求的;
(七)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八)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一)不能立案或者驳回起诉确有错误的;(二)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够、未经质证或者系伪造的;(四)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五)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六)原判决、裁定遗漏诉讼请求的;(七)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八)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若是满足早一点退休条件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公务员早一点退休的条件有:
第一,工作年限满30年的。这是指公务员在国家机关工作的第一年起到提出退休的那一年止,公务员一共在机关至少工作了30年整。
第二,距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不够5年,且工作年限满23年的。根据相关规定,男性公务员大多数情况下在55周岁以上,还在机关至少工作23年整的可以早一点退休;女性公务员大多数情况下在50周岁以上,还在机关工作至少23年整的可以早一点退休。
第三,满足国家规定的可以早一点退休的其他情形的。这样的情况大多数情况下是指特殊岗位的公务员,因为其岗位特殊的工作条件,为保护其健康,国家允许其早一点退休。
第一可以协商处理其次,可以向原处理机关申请复核,对复核结果不服的,可按规定向同级公务员主管该项目的部门或者作出该人事处理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提出申诉.也可不经复核,直接提出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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