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港公租房租金标准,交通运管稽查这个职业怎样啊

贵港公租房租金标准,交通运管稽查这个职业怎样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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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港公租房租金标准?

公租房大多数情况下情况下都是按公租房每平米多少钱来算的,大多数情况下都是3元一个平方,实际上也要按照每个地区的相关规定。有部分地方3元,有部分地方5元,大多数情况下都不会超越5元一平方的。住公租房实际上真没有什么必要在乎公租房每平米多少钱,已经是全国最低的价格了。

第一条 为完善本市住房保证体系,多渠道处理城市中等偏下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和新就业人员、外来务工人员的基本住房需求,进一步扩大住房保证覆盖面,规范公共租赁住房的管理,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等七部委《有关提高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详细指导意见》(建保〔2010〕87 号)和《广西人民政府有关提高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开展意见》(桂政发〔2011〕5号)精神,结合本市实质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共租赁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支持,由政府针对机构或企事业单位出资建设和运营,限制要求套型面积和出租价格,面向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人员、外来务工人员出租的具有保证性质的住房。

本办法所称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是指贵港市城区范围内,家庭收入、住房状况等满足本办法相关规定条件的家庭。

第三条 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基本原则:

(一)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公共租赁住房发展应满足城市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整体规划和城镇规划,采用大分散、小集中的方法布局,集中设置的项目可以在交通较便捷、生活配套设施较完善的区域内具体安排。

(二)规范管理,只租不售。公共租赁住房着重处理特定对象的阶段性居住困难,满足其基本居住需求,要严格规范供应程序和租赁管理,定向出租,只租不售。

(三)政府支持,社会参加。在加大政府对公共租赁住房投入的同时,采用土地、财税、金融等支持政策,支持企业和其他的相关机构通过各自不同的渠道筹集并经过营公共租赁住房,涵盖支持有条件的单位(各种开发区和工业园区)利用自用土地规范发展公共租赁住房(即单位租赁住房)。

第四条 市住房保证管理部门负责制定我市公共租赁住房的蓬勃发展和进步规划、年投资计划和房源筹集,组织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对象的审查核验、公示、配租和监督管理等工作。

发展改革、民政、财政、规划、建设、国土、房产、房改、价格、人力资源和社会保证、统计、公安、监察、税务、住房公积金及金融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有关工作。

各县(市、区)住房保证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的公共租赁住房的规划、年投资计划、房源筹集、配租和监督管理等工作。

各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或所在单位受理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并进行初审。

第二章 规划建设和房源筹集

第五条 市住房保证管理部门会同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规划、建设等部门,按照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整体规划和城市整体规划、住房保证规划,综合多方面因素慎重考虑清楚我市资源环境承载能力、产业政策、人口政策还有公共租赁住房的整体需求状况,在住房保证规划中明确公共租赁住房的住房供应、土地供应和资金具体安排。

第六条 按照我市住房保证规划和当年公共租赁住房需求情况,市住房保证管理部门会同发展改革、民政、财政、规划、建设、价格等部门,拟定我市公共租赁住房年房源筹集、建设用地、资金来源和年配租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开展。

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用地需要在土地供应计划中优先具体安排,并纳入我市土地利用年计划和住房保证规划年开展计划,在申报年用地指标时独自列出,保证土地供应。

第七条 公共租赁住房房源可以通过新建(含配建)、改建、收购、在市场上长时间租赁住房等方法多渠道筹集。新建公共租赁住房,尽量具体安排在交通便利、公共设施较为齐全的区域。

第八条 政府直接投资新建成套的公共租赁住房单套建筑面积控制在60 平方米以下,由市住房保证管理部门按照不一样的需求合理确定公共租赁住房的各自不同的套型比例,满足实质上需。以集体宿舍形式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应仔细落实宿舍建筑设计规范的相关规定。非新建方法筹集的公共租赁住房,要坚持小户型、适用、满足基本住房需求的原则。

第九条 在商品房开发项目中配建公共租赁住房的,在项目开展前,应按照规划设计条件和土地出让合同确定的配建指标,由开发项目业主与住房保证管理部门签署配建合同,明确配建公共租赁住房的总建筑面积、单套建筑面积、套数、建设标准还有建成后移交或者回购等事项。

第十条 单位新建公共租赁住房的,需要向住房保证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住房保证管理部门审查核验同意后,凭住房保证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到相关部门申请办理公共租赁住房项目标立项、报建等相关手续。

第十一条 公共租赁住房的房源筹集,主要涵盖:

(一)政府直接投资组织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

(二)由企业或事业单位(不含财政供养的事业单位)利用自有土地投资建设的向本单位职工出租的公共租赁住房;

(三)在新建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城市棚户区(危旧房)改造项目中按一定比例配套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

(四)在工业园区、开发区等各种产业园区集中配套建设的向本园区(开发区)员工出租的公共租赁住房;

(五)政府收购的满足公共租赁住房使用标准的住房;

(六)政府向社会统一租赁的直管公房;

(七)其他渠道筹集的公共租赁住房。

第三章 政策支持

第十二条 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纳入年土地供应计划,予以重点保证。由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实行划拨供应。其他方法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可以采取出让、租赁、作价入股等方法有偿使用,并将所建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确定方式、套型结构、建设标准和设施条件等作为土地供应的前置条件。

第十三条 政府通过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投资补助和贷款贴息等方法,加大对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的投入。同时积极争取国家和自治区对我市公共租赁住房的资金补助。

第十四条 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全部免收行政事业性收取的费用和政府性基金。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和运营享受国家规定的相关税收政策。

第十五条 各级财政部门每一年具体安排不小于土地出让总收入5%的保证性安居工程建设资金,在保证完成当年廉租住房保证任务的前提下,统筹用于发展公共租赁住房,涵盖购买、新建、改建、租赁公共租赁住房、贷款贴息还有向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廉租住房保证家庭发放租赁补贴。

第十六条 在完成当年廉租住房保证任务的前提下,将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中计提的廉租住房保证资金,统筹用于发展公共租赁住房。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项目纳入住房公积金贷款支持保证性住房建设的试点范围,并按相关规定审批、开展。

第十七条 在留足住房维修资金、离退休职工住房补贴款后,政府可以按照一定比例统筹市直行政事业单位的售房款用于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或贷款贴息。详细统筹使用售房款的开展方案由财政部门制订,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开展。

第十八条 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实行“谁投资、谁全部”,投资者权益可依法转让。

第十九条 政府投资建设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收入,应根据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相关规定缴入同级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租金收入专项用于偿还公共租赁住房贷款还有公共租赁住房的维护、管理和投资补助。

第二十条 满足廉租住房保证条件的家庭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可以申请廉租住房补贴。公共租赁住房租金超过家庭工资收入规定比例的职工,可以申请利用住房公积金支付自己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

第四章 资金来源

第二十一条 公共租赁住房资金的来源主要涵盖:

(一)中央和自治区补助的专项资金;

(二)财政年预算具体安排的资金;

(三)财政部门具体安排的不小于年土地出让总收入5%的保证性安居工程建设资金还有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中计提的保证性住房资金;

(四)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住房公积金贷款;

(五)通过融资等方法筹集的资金;

(六)社会捐赠用于公共租赁住房筹集的资金;

(七)经政府批准可纳入公共租赁住房筹集资金使用范围的其他资金。

第二十二条 公共租赁住房坚持公开公正、分层把关、统筹平衡的准入原则,实行申请、审查核验、公示和轮候制度。

第二十三条 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以家庭为基本申请单位。每个申请家庭应确定一名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其他家庭成员作为共同申请人。单身家庭申请租赁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人一定要年龄达到18 周岁。

每一年的公共租赁住房供应范围和供应对象的收入线标准、住房困难条件,由住房保证管理部门会同民政、统计等相关部门按照住房价格、城镇居民年人都可以支配收入和居住水平等因素拟订,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向社会发布后执行。

公共租赁住房供应对象的家庭收入由民政部门按《广西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开展办法》核定。

第二十四条 申请租赁公共租赁住房的城区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应同时具备下方罗列出来的条件:

(一)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属我市城区户籍;

(二)申请人与共同申请人当中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扶养关系,涵盖申请人及配偶、孩子、父母等;

(三)无住房或家庭自有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能超出15平方米;

(四)家庭人均年收入满足市人民政府发布的中等偏下收入困难家庭条件;

(五)住房保证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五条 申请租赁公共租赁住房的新就业人员应同时具备下方罗列出来的条件:

(一)具有我市城镇户籍,大学专科以上学历;

(二)毕业不满五年(以毕业证书为准);

(三)已与我市用人单位签署劳动合同;

(四)自己及他们的相同申请人在就业区范围内无私有房产且未租住公房或廉租住房;

(五)家庭人均年收入满足市人民政府发布的中等偏下收入困难家庭条件;

(六)住房保证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六条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进城务工和外来务工人员应同时具备下方罗列出来的条件:

(一)非我市城区户籍的,须具有就业地暂住证;

(二)已与我市用人单位签署劳动合同并已连续工作一年以上;

(三)自己及其家庭成员在我市范围内无私有房产且未租住公房或廉租住房;

(四)家庭人均年收入满足市人民政府发布的中等偏下收入困难家庭条件;

(五)住房保证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七条 具备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的重点优抚对象、中重度残疾人(一、二、三级)等特殊的家庭,在配租时予以优先考虑。

第二十八条 单身家庭或两人家庭可申请户型为单间或一房一厅的公共租赁住房,三人或三人以上家庭可申请户型为两房一厅的公共租赁住房。

第二十九条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家庭,应该向住房保证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下方罗列出来的材料:

(一)申请表;

(二)家庭成员居民身份证件、户口簿还有婚姻状况、婚育状况证明;

(三)住房情况证明:由房产和国土部门出具的申请人及他们的相同申请人在我市的住房情况和地产情况证明;

(四)申请人及他们的相同申请人所在单位或户口所在地居委会通过审查核验材料、入户调查、邻里访问等方法对申请家庭的人口、收入、住房等情形进行核验,并出具其满足申请租赁公共租赁住房条件的审查核验意见及住房情况证明和上年收入证明;

(五)其他需提供的材料。

第三十条 新就业和外来务工人员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时,需要提供下方介绍的这些材料:

(一)申请表;

(二)申请人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暂住证、学历证明、劳动合同等;

(三)申请单位出具的担保书等情形材料;

(四)申请人就业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

(五)由就业单位核实出具的申请人住房情况及收入情况证明;

(六)由暂住社区居委会或工作单位核实出具的申请人家庭成员的住房情况及收入情况证明;

(七)其他需提供的有关材料。

第三十一条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按下方罗列出来的程序办理:

(一)申请人持申请材料向户籍所在地(进城务工和外来务工人员向工作单位所在地)住房保证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在内容框中填写书面申请表;

(二)申请表中应由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或工作单位负责审查核验的项目,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或工作单位应严格按相关规定进行核验、并签署意见;住房保证管理部门对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及家庭情况进行复查、审查核验;

(三)经审查核验满足条件的,住房保证管理部门应将申请家庭的基本情况在辖区所在地及媒体进行公示,公示期7日。对公示情况有异议的,可向住房保证管理部门提出书面意见,经调查不满足申请条件的,取消其申请资格,并将结果书面告知当事人;

(四)经审查核验公示通过的申请人,由住房保证管理部门书面公告申请人,并登记造册,按住房困难程度、登记先后次序进行轮候配租。

在轮候这个时间段,申请人基本情况出现变化的,申请人需要及时向住房保证管理部门申报;经查实不满足申请条件的,取消轮候。

第三十二条 由开发区和工业园区配套建设或企事业单位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由申请人向建设单位申请,建设单位负责审查核验、分配和管理,并将审查核验分配有关材料报市住房保证管理部门备案。

第六章 租赁管理

第三十三条 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标准以保本微利为原则,详细由价格主管该项目的部门会同财政、民政、住房保证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根据折旧费、维修费、管理费、税金、利润并按照不一样地段、不一样房屋类别等因素测算,按仅次于同地段市场租金水平,制订公共租赁住房租金的详细指导价,并实行变动调整,每两年向社会发布一次。

单位出租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不可以高于公共租赁住房租金的详细指导价。

第三十四条 公共租赁住房初次承租期为3年,期满后承租人仍满足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续租。

第三十五条 公共租赁住房保证实行年审制度。

住房保证管理部门对已经享受公共租赁住房政策的家庭所申报的家庭收入、人口及住房变化情况进行年审。年审后仍满足公共租赁住房保证范围的,可继续承租。年审后不满足公共租赁住房保证条件的,需要退出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需要自收到住房保证管理部门作出的《限期退出公共租赁住房公告》那天起2个月内退出住房。超期退出的,按市场租金标准2倍收取房租。

满足公共租赁住房保证条件需续租的,可以在合同期满3 个月前重新申请。经[审核通过]的, 重新签署租赁合同;续租期的租金在到时候租金标准的基础上每一年递增5%。

第三十六条 承租人根据对房屋的合理利用所形成的附属物,归房屋产权人全部,退租时不能补偿、不可以拆除。

公共租赁住房的平日管理、修缮维护、设施设备维修更新由对应的房屋产权单位负责。

第三十七条 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需要明确下方罗列出来的内容:

(一)房屋的位置、朝向、面积、结构、附属设施和设备状况;

(二)租金及其支付方法;

(三)房屋用途和使用要求;

(四)租赁期限;

(五)房屋维修责任;

(六)停止公共租赁住房保证的情形;

(七)违约责任及争议处理办法;

(八)其他约定。

第三十八条 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需要根据合同使用住房,及时缴交租金和房屋使用途中出现的水、电、气、通讯、电视、物业服务等费用。承租人拖欠租金和其他费用的,住房保证管理部门可通报其所在单位,所在单位应配合从其工资收入中直接划扣。

第七章 退出管理

第三十九条 除不可抗力外,满足公共租赁住房承租条件的申请对象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视作放弃此次申请,本年内不可以再次申请:

(一)没有在规定时间、地址位置参与选房的;

(二)参与选房但拒绝选定住房的;

(三)已选房但拒绝在官方要求的时间内签署租赁合同的;

(四)签署租赁合同后放弃租房的;

(五)其他放弃申请的情况

第四十条 取得公共租赁住房保证的家庭有下方罗列出来的情形之一的,由住房保证管理部门按规定收回或者调整其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

(一)家庭人均年收入超过我市公共租赁住房保证申请条件的;

(二)承租人通过购买、获赠、继承等方法在我市市区取得其他住房的;

(三)因家庭成员人员数量减少或者住房面积增多,人均现有住房建筑面积出现变化的。

第四十一条 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有下方罗列出来的行为之一的,解除租赁合同,收回公共租赁住房,其行为纪录写入信用档案,5 年内不可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一)采用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欺骗方法获取公共租赁住房的;

(二)将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出借、转租的;

(三)未经同意私自改变房屋结构或使用用途的;

(四)无正当理由连续空置3个月以上的;

(五)无正当理由拖欠租金或物业管理费连续3个月以上的;

(六)不接受公共租赁住房小区物业管理公约,经教育仍不悔改的;

(七)有违法或严重违纪行为的;

(八)有其他违反租赁合同约定情况的。

第四十二条 合同期满或出租人终止租赁合同的,承租人需要退出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确有特殊困难的,经出租人核实同意,可给予一定的过渡期限;需要退出但拒不退出的,按合同约定处理,并在一定程度上范围内公告信息,必要时住房保证管理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三条 住房保证管理部门需要会同相关部门对公共租赁住房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定期向社会发布公共租赁住房保证情况及监督检查结果。

第四十四条 住房保证管理部门需通过查档取证、信函索证等方法对申请家庭成员的户籍、家庭人口、收入、资产、住房和建房用地等进行核验的,公安、民政、国土资源、房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证、地税、住房公积金还有金融等有关部门应予以配合。

第四十五条 住房保证管理部门需要建立健全公共租赁住房档案管理制度,完善纸质档案和电子档案的收集、管理及利用等工作,具体记载规划、计划、建设和住房使用情况,还有承租人的申请、审查核验、轮候、配租、违法违约情况等相关信息。保证档案数据的完整、准确,并按照申请家庭享受住房保证变化情况,及时变更住房档案,达到公共租赁住房档案的变动管理。

第四十六条 承租人隐瞒或伪造住房、财产、收入等情形通过欺骗取得公共租赁住房的,或查实单位为申请人出具虚假证明材料通过欺骗取得公共租赁住房的,由相关部门对承租人和直接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的主管人员及直接责任人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四十七条 房地产中介机构为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接受委托代理转让、出租或者转租的,由有关部门对房地产中介机构依法处理。

第四十八条 公共租赁住房的规划、计划、建设、分配、使用和管理工作接受社会的监督。各相关部门接到违法违纪行为举报,需要依照各自职责及时核实并作出处理。

第四十九条 在公共租赁住房规划、计划、建设、分配、使用和管理途中,相关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等情形的,依法依规予以追究对应的责任。

第九章 其他

第五十条 企事业单位、开发区、工业园区投资建设、向本单位(开发区、园区)员工出租的公共租赁住房,纳入市住房保证管理部门管理,按本办法执行。

第五十一条 桂平市、平南县可参照本办法执行,也可结合当地实质上制定管理办法。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住房保证管理部门负责解释,自发布那天起施行。

现在贵港公租房基本上等同于机关单位的周转房,基本是每套40平米。单位员工在岗时可以住,退休后就不可以住了。房租标准分为三类,城市的每平米5元,乡镇的每平米2元,农村的每平米0.5元。

公租房的租金在10元/平方/月,物管费1元/平方/月,租满五年后可以购买

交通运管稽查这个职业怎样?

交通运管稽查是交通运输管理局下属部门,属于事业单位,月收入万元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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