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定向乡村医生报名条件,个体乡村医生可以入编吗现在

安徽省定向乡村医生报名条件,个体乡村医生可以入编吗现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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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定向乡村医生考试报考条件?

具有省内本县户籍,并获取2022年普通高中毕业考试和分类考试招生报名资格的高中阶段(含中职)毕业生,须与县卫生健康委、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签署定向委托培养服务意向书,回村卫生室连续服务很多于6年。

二、培养模式及院校

依托高职院校分类考试招生,委托皖西卫生职业学院、亳州职业技术学院、皖北卫生职业学院培养服务基层的乡村医生,通过三年以全科医学为重点的临床医学或中医学专业大学专科教育,毕业后回定向的行政村卫生室工作,参与并通过国家执业助理医师考试或乡村全科执业助理医师考试。定向委托培养对象在学习期内学费和住宿费补助每人每一年4650元。

三、学员志愿填写

1.独自参与村医定向委托培养计划报名的学员,仅限于填写一所医学类院校中一个医学专业(临床医学或中医学),不需要在线登录公务员省考试院官方网站。省卫生健康委、公务员省考试院核准各市报送报名初审通过人员名单后,统一导入志愿信息。

2.学员参与乡村医生定向委托培养计划报名的同时,还有意兼报其他院校、其他专业的学员,可以在官方要求的时间内填写其他院校、专业的分类招生考试志愿,志愿填写办法与其他学员一样。

四、文化素质测试和院校测试

1.学员文化素质测试应届普通高中毕业生文化素质成绩使用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含补考)语文、数学、外语三科成绩,三科都是 C 级或合格以上的学员视其文化素质测试合格。

2.往届普通高中毕业生、中等职业学校应往届毕业生,高中学业水平考试语文、数学、外语有任一科不合格的应届普通高中毕业生还有无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的其他学员等,须参与整个省统一组织的文化素质测试。

3.学员文化素质测试合格者,参与招生院校组织的职业技能测试(考试)。院校测试(考试)详细时间见报考院校官方网站招生简章要求。

1户籍所在地的应届高中或中职毕业生2体检合格3参与考试成绩达线

个体乡村医生可以入编吗?

按所在村辖区每千服务人口配备1名乡村医生,推行新进乡村医生纳入编制内管理,一步一步达到1 个行政村至少配备1 名编制内乡村医生。编制内乡村医生由乡镇卫生院实行统一管理、调配和考查,原则上在村卫生室连续服务期限不可以少于8 年。

法律依据:《有关提高逐步递次推动乡村人才振兴的意见》 完善乡村基层卫生健康人才激励机制,落实职称晋升和倾斜政策,优化乡镇医疗卫生机构岗位设置,根据政策合理核定乡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绩效工资总量和水平。加强县域卫生人才一体化配备和管理,在区域卫生编制总量内统一配备各种卫生人才,强化多劳多得、优绩优酬,鼓励实行“县聘乡用”和“乡聘村用”。

乡村医生能纳入编制的。

国家规定有条件的地才可以结合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将获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乡村医生纳入乡镇卫生院编制统一管理。

医院事业编制是指医院作为国家卫生单位被列入事业单位,由财政进行差额拨款或自取自收。

村医生,最初名字叫“赤脚医生”,诞生于20世纪50年代。因为当时农村卫生条件非常恶劣,各自不同的疾病肆意流行,在严重缺乏药品的情况下,政府部门提出把卫生工作的重点放到农村,培养和造就了一大批赤脚医生,他们半农半医,一根针、一把草治病,曾和农村卫生网、合作医疗制度并称为中国农村卫生的“三大支柱”。

河南最新村卫生室管理办法?

一、村卫生室的工作人员一定要达到中专以上专业学历,具备国家助理医师资格或持乡村医生证,经征求村委会同意,通过卫生院业务考查合格,由卫生院聘请任职,聘期为一年。

  二、村卫生室设置,一定要达到甲级本卫生室的标准,房屋使用面积为80平方米,三室分设(治疗室、药房、观察室)。

  三、村卫生室一定要担负计划免疫、妇幼、计划生育工作及卫生院下达的各项工作,严格执行五统一管理。

  四、凡聘用的村卫生室工作人员一定要与卫生院签署目标管理责任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村卫生室管理,明确村卫生室功能定位和服务范围,保证农村居民取得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按照《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规定》、《乡村医生从业管理规定》、《中医药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经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设置审批和执业登记,依法获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在行政村设置的卫生室(所、站)。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村卫生室人员,涵盖在村卫生室执业的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含乡镇执业助理医师)、乡村医生和护士等人员。

第四条村卫生室是农村公共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农村医疗卫生服务体系的基础。各地要采用公建民营、政府补助等方法,支持村卫生室房屋建设、设备购置和正常运转。

第五条国家卫生计生委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详细指导各地制订村卫生室的设置规划,并负责全国村卫生室的监督管理等工作。

省、市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会同同级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制订本行政区域内村卫生室的设置规划,并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村卫生室的监督管理等工作。

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合理规划村卫生室设置,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村卫生室的设置审批、执业登记、监督管理等工作。

第六条稳妥逐步递次推动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在机构设置规划与建设、人员准入与执业管理、业务、药械和绩效考查等方面加强对村卫生室的规范管理。

第二章 功能任务

第七条村卫生室担负与其功能相适应的公共卫生服务、基本医疗服务和上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村卫生室担负行政村的健康教育、预防保健等公共卫生服务,主要涵盖:

(一)担负、参加或帮助开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二)参加或帮助专业公共卫生机构落实重要公共卫生服务;

(三)县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布置的其他公共卫生任务。

第九条村卫生室提供的基本医疗服务主要涵盖:

(一)疾病的初步诊查和常见病、多发病的基本诊疗还有康复详细指导、护理服务;

(二)危急重症患者的初步现场急救和转诊服务;

(三)传染病和疑似传染患者的转诊;

(四)县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基本医疗服务。

除为挽救病人生命而开展的急救性外科止血、小伤口处置外,村卫生室原则上不可以提供以下服务:

(一)手术、住院和分娩服务;

(二)与其功能不相适应的医疗服务;

(三)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明确规定不可以从事的其他医疗服务。

第十条村卫生室担负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交办的卫生计生政策和知识宣传,信息收集上报,帮助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政策宣传和筹资等工作。

第十一条村卫生室需要提供与其功能相适应的中医药(民族医药)服务及计生药具药品服务。

第三章 机构设置与审批

第十二条村卫生室设置需要遵守以下基本原则:

(一)满足当地区域卫生规划、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和新农村建设规划;

(二)统筹考虑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农村居民卫生服务需求、服务人口、地理交通条件等因素,方便群众就医;

(三)综合利用农村卫生资源,优化卫生资源配置;

(四)满足《医疗机构管理规定》及开展细则的相关规定,达到《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要求。

第十三条原则上一个行政村设置一所村卫生室,人口有点多或者居住分散的行政村可酌情增设;人口较少或面积较小的行政村,可与相邻行政村联合设置村卫生室。乡镇卫生院所在地的行政村原则上可没有设立村卫生室。

第十四条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办理村卫生室的设置审批和执业登记等相关事项。

第十五条村卫生室登记的诊疗科目为预防保健科、全科医疗科和中医科(民族医学科)。村卫生室原则上不可以登记其他诊疗科目。

第十六条村卫生室的命名原则是:乡镇名+行政村名+卫生室(所、站)。如一个行政村设立多个村卫生室,可以在村卫生室前增多识别名。村卫生室不可以使用或加挂其他类别医疗机构的名称。

第十七条村卫生室房屋建设规模不小于60平方米,服务人口多的需要一定程度上调增建筑面积。村卫生室至少设有诊室、治疗室、公共卫生室和药房。经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核准,开展静脉给药服务项目标增设观察室,按照需设立值班室,鼓励有条件的设立康复室。

村卫生室不可以设置手术室、制剂室、产房和住院病床。

第十八条村卫生室设备配置要根据满足农村居民基本医疗卫生服务需求的原则,按照省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相关规定予以配备。

第十九条村卫生室需要根据医疗机构校验管理的有关规定定期向登记机关申请校验。

第四章 人员配备与管理

第二十条按照辖区服务人口、农村居民医疗卫生服务现状和预期需求还有地理条件等因素,原则上根据每千服务人口不小于1名的占比配备村卫生室人员。详细标准由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制订。

第二十一条在村卫生室从事预防、保健和医疗服务的人员需要依法获取对应的执业资格。

第二十二条政府举行的村卫生室要根据公开、公平、择优的原则,聘用职业道德好和业务能力强的人员到村卫生室执业。鼓励有条件的地方由乡镇卫生院派驻医师到村卫生室执业。

第二十三条建立村卫生室人员培训制度。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领导组织制订村卫生室人员培训规划。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采用临床进修、集中培训、远程教育、对口帮扶等各种方法,保证村卫生室人员每一年至少接受两次免费岗位技能培训,累计培训时间不小于两周,培训内容需要与村卫生室平日工作相适应。

第二十四条鼓励在岗村卫生室人员接受医学学历继续教育,促进乡村医生向执业(助理)医师转化。有条件的地方要制订政策,吸引执业(助理)医师和获取对应执业资格的医学类专业毕业生到村卫生室工作,并对其进行业务培训。

第二十五条探索乡村医生后备人才培养模式。地方卫生计生、教育行政部门要结合实质上,从本地选拔综合素质好、具有培养潜质的青年后备人员到医学院校定向培养,也可以选拔、招聘满足条件的医学类专业毕业生直接接受毕业后培训,获取对应执业资格后到村卫生室执业。

第二十六条村卫生室人员要加强医德医风建设,严格遵循医务工作者医德规范和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行为规范。

第二十七条村卫生室要有明显禁烟标识,室内不允许吸烟。服务标识规范、醒目,就医环境美化、绿化、整洁、温馨。村卫生室人员着装规范,主动、热情、周到、文明服务。

第二十八条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领导组织或委托乡镇卫生院对村卫生室实行定期绩效考查。考查结果作为对应的财政补助资金发放、人员奖惩和村卫生室人员执业再注册的依据。

第二十九条结合养老保险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村卫生室人员考查工作的开展,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一步一步建立村卫生室人员的到龄退出和考查不合格退出机制。

第五章 业务管理

第三十条村卫生室及其医务工作者需要严格遵循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严格执行诊疗规范、操作规程等技术规范,加强医疗质量与安全管理。

第三十一条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建立健整个村组卫生室的医疗质量管理、医疗安全、人员岗位责任、定期在岗培训、门诊登记、法定传染病疫情报告、食源性疾病或疑似病例信息报告、医疗废物管理、医源性感染管理、免疫规划工作管理、严重精神障碍病人服务管理、妇幼保健工作管理还有财务、药品、档案、信息管理等相关规章制度。

第三十二条村卫生室在许可的执业范围内,使用适宜技术、适宜设备和按规定配备使用的基本药物为农村居民提供基本医疗卫生服务,不可以超范围执业。鼓励村卫生室人员学习中医药知识,运用中医药技术和方式防治疾病。

第三十三条纳入基本药物制度开展范围内的村卫生室按照本次要求规定配备和使用基本药物,开展基本药物集中采购和零差率销售。村卫生室建立真实完整的药品购销、验收记录。

第三十四条村卫生室一定要同时具备以下条件,并经过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核准后才可以提供静脉给药服务:

(一)具备独立的静脉给药观察室及观察床;

(二)配备经常会用到的抢救药品、设备及供氧设施;

(三)具备静脉药品配置的条件;

(四)开展静脉给药服务的村卫生室人员需要具备预防和处理输液反应的救护措施和急救能力;

(五)开展抗菌药物静脉给药业务的,需要满足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有关规定。

第三十五条根据预防接种工作规范和国家相关规定,由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指定为预防接种单位的村卫生室一定要具备以下条件:

(一)村卫生室人员经过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领导组织的预防接种专业培训并考查合格;

(二)具有满足疫苗储存、运输管理规范的冷藏设施、设备和冷藏保管制度;

(三)自觉接受所在地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技术详细指导,所在地乡镇卫生院的督导、人员培训和对冷链设备使用管理的详细指导。

第三十六条建立健全例会制度,乡镇卫生院每月至少组织辖区内村卫生室人员召开一次例会,涵盖以下内容:

(一)村卫生室人员汇报本村卫生室上月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工作情况,报送有关信息报表,提出工作中碰见的问题和合理化建议;

(二)乡镇卫生院汇总各村卫生室工作情况,对村卫生室人员反映的问题予以协调处理,必要时向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报告;

(三)乡镇卫生院对村卫生室人员开展业务和卫生政策等方面的培训;

(四)乡镇卫生院传达相关卫生政策,并部署当月工作。

第三十七条村卫生室医疗废物、污水处理设施需要满足《医疗废物管理规定》等相关规定。

第三十八条加强村卫生室信息化建设,支持村卫生室以信息化技术管理农村居民健康档案、接受远程医学教育、开展远程医疗咨询、进行医院感染暴发信息报告、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医药费用即时结报、实行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统一的电子票据和处方笺等工作。

第三十九条村卫生室与村计生专干、乡镇卫生院、乡镇计生办当中要及时通报人口出生、妊娠、避孕等个案信息。

第六章 财务管理

第四十条在乡镇卫生院详细指导下,村卫生室需要做好医疗业务收支记录还有资产登记等工作。

第四十一条在不增多农村居民个人负担的基础上,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会同财政、物价等部门,合理制订村卫生室的大多数情况下诊疗费标准还有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支付标准和管理办法。

第四十二条村卫生室要主动公开医疗服务和药品收取的费用项目及价格,并将药品品种和购销价格在村卫生室醒目位置进行公示,做到收取的费用有单据、账目有记录、支出有凭证。

第七章 保证措施

第四十三条不可以挤占、截留或挪用村卫生室补偿经费和建设资金,保证专款专用。严禁任何部门以任何名义向村卫生室收取、摊派国家规定之外的费用。

第四十四条建立健整个村组卫生室补偿机制和绩效考查制度,保证村卫生室人员的合理待遇:

(一)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明确需要由村卫生室提供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详细内容,并合理核定其任务量,考查后按实际上际工作量,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法将对应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拨付给村卫生室;

(二)将满足条件的村卫生室纳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并将村卫生室收取的大多数情况下诊疗费和使用的基本药物纳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支付范围;

(三)村卫生室实行基本药物制度后,各地要采用专项补助的方法对村卫生室人员给予定额补偿,补助水平与对当地村干部的补助水平相衔接,详细补偿政策由每个省份(区、市)结合实质上制订;

(四)鼓励各地提升对服务年限长和在偏远、条件艰苦地区执业的村卫生室人员的补助水平。

上面说的经费需要在每一年年初预拨一定比例,绩效考查合格后结算。

第四十五条各地需要在房屋建设、设备购置、配套设施等方面对村卫生室建设给予支持。由政府或集体建设的村卫生室,建设用地需要由当地政府无偿划拨,村卫生室建成后由村委会或政府举行的乡镇卫生院管理。

第四十六条支持村卫生室人员按规定参与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规定领取养老金。鼓励有条件的地方采用各种方法一定程度上提升村卫生室人员养老待遇。

第四十七条各地要将完善村卫生室基础设施建设、公共卫生服务经费和村卫生室人员开展国家基本药物制度补助等方面所需资金纳入财政年预算,并保证及时足额拨付到位。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村卫生室及其医务工作者在执业活动中作出突出奉献的,县级或者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需要给予奖励。

第四十九条 村卫生室及其医务工作者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本办法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需要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第五十条 每个省份、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按照本办法,制订开展细则。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由国家卫生计生委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财政部、国家中医药局负责解释。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那天起施行。

2021年乡镇卫生院行政村的设立条件?

村卫生室的建设规模大多数情况下不小于60平方米,至少设有诊室、治疗室、公共卫生室和药房,做到四室分开、相对独立、分区布局合理。日前,省卫健委印发村卫生室公共医疗服务规范,对村卫生室基本配置提出详细要求。

原则上一个行政村至少要建有一所村卫生室,至少有一名乡村医生提供服务,人口有点多或者居住分散的行政村可酌情增设。乡镇卫生院所在地的行政村可没有设立村卫生室。村卫生室与乡镇卫生院实行“乡村一体化”管理模式,村卫生室的人员、工资、财务、药械、业务、管理、准入退出、培训教育、绩效考查、奖惩统一由乡镇卫生院管理。

村卫生室登记的诊疗科目大多数情况下为全科医疗科、预防保健科和中医科。满足规定的村卫生室可设立治疗床位,规范医疗服务收取的费用行为,满足群众打针、购药、针灸、按摩等基本医疗服务需求。鼓励有条件的村卫生室设立康复室和中医药服务区,不可以设置手术室、制剂室、产房和住院病床。

村卫生室要为农村居民创造良好的就诊环境,保证服务环境和设施干净、整洁、舒适、温馨,乡村医生需要规范着装,言语文明,举止端庄,爱岗敬业,自觉维护行业形象。乡村医生岗位数量原则上根据每千服务人口不小于1名的占比配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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