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主要针对海事局公务员考试需要什么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所指的船员包括和专业引航员考试资料等几个问题进行详细讲解,大家可以通过阅读这篇文章对海事局公务员考试需要...
高级会计
海事局公务员考试需的条件:
不一样的海事局,公务员考试报名条件可能略有不一样。
以长江海事局作为例子,引航员岗位考试要求具有全日制航海技术或船舶驾驶专业本科或者以上学历,学士或者以上学位;获取海船甲类一等二副(或内河一类二副)或者以上等级《船员适任证书》等等。
海事局公务员考试需满足以下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18周岁以上、35周岁以下(1984年10月至2002年10月这个时间段出生),2021年应届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非在职)人员年龄可放宽到40周岁以下(1979年10月以后出生);
(三)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
(四)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行;
(五)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和心理素质;
(六)具有满足这个职位要求的工作能力;
(七)具有大专或者以上文化程度;
(八)具备中央公务员主管该项目的部门规定的拟任职位想求的其他资格条件。
海事局公务员考试需一定的学历和基本条件。1. 按照相关规定,海事局公务员考试需满足公务员法规定的基本条件,如年龄、身体条件、政治面貌等等。2. 在学历方面,海事局公务员考试一般要求本科或者以上学历,按照职位等级和招聘条件的不一样,也有部分岗位要求硕士学历。除了上面说的基本条件和学历方面要求,海事局公务员还要有具备一定的专业知识和能力,如海洋法律、海事管理、英语等等方面的知识。除开这点针对竞争激烈的招聘岗位,还要有有一定的实践和工作经验,并具备一定的综合素质和能力,如沟通能力、协调能力等等,以便在公务员职场中更好地发挥作用。
1 需具备一定学历背景和有关能力2 因为海事局公务员需承担一定的职责和任务,故此,需一定的专业知识和技能作为基础。同时,也需具备非常高的学历背景还有一定的语言表达和组织能力,这些都是考试的条件。3 除了学历背景和有关能力外,参与海事局公务员考试还要有注意诸如报名资格、面试资格、体检合格等方面,因为这些条件也是参与考试的必要条件。假设有兴趣,可以去有关部门查询更多具体的信息。
海事局公务员考试需具备有关的学历和资格条件。 海事局公务员岗位需胜任有关工作,因为这个原因需具备对应的学历和资格条件。详细来说,要求海事局公务员考试的应聘者需具备以下条件:1.具备本科或者以上学历,在经济、管理、法律等有关专业中具有一定的知识储备;2.具备普通话标准清晰,表达规范的语言表达能力;3.具备很强的组织协调能力、沟通协作能力及适应能力;4.按规定提交有关证书、证件和申请资料,如居民身份证、学位证、资格证等。
参与海事局公务员考试需满足以下条件。1. 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品行良好,身体健康;2. 热爱社会主义事业,遵纪守法,诚实守信,表现优异;3. 学历:具有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或者以上学历,部分职位需特定专业背景;4. 年龄:大多数情况下年龄不能超出35周岁,详细职位年龄要求可能带来一定不一样;5. 职业/技能证书及海运、港口、海事局等有关职业工作经历,可以作为加分条件;6. 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敬业精神和团队Team合作精神。以上是题目作答公式1:++。
规定于2007年九月一号起施行。全文涵盖第一章总则共三条内容,第二章船员注册和任职资格共十二条内容,第三章船员职责共五条内容,第四章船员职业保证共十条内容,第五章船员培训和船员服务共九条内容,第六章监督检查共八条内容,第七章法律责任共十五条内容,第八章附则共五条内容。
第三章 船员职责 第二十条 船员在船工作这个时间段,需要满足下方罗列出来的要求: (一)带上本规定规定的有效证件; (二)掌握并熟悉船舶的适航状况和航线的通航保证情况,还有相关航区气象、海况等必要的信息; (三)遵循船舶的管理制度和值班规定,根据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治船舶污染的操作规则操纵、控制和管理船舶,认真在内容框中填写相关船舶法定文书,不可以隐匿、恶意修改或者处理相关船舶法定证书、文书; (四)参与船舶应急训练、演习,根据船舶应急部署的要求,落实各项应急预防措施; (五)遵循船舶报告制度,发现或者出现险情、事故、保安事件或者影响航行安全的情况,需要及时报告; (六)在不严重危及自己安全的情况下,尽力救助遇险人员; (七)不可以利用船舶私载旅客、货物,不可以带上违禁物品。 第二十一条 船长在其职权范围内公布的命令,船舶上全部人员一定要执行。 高级船员需要组织下属船员执行船长命令,督促下属船员履行职责。 第二十二条 船长管理和指挥船舶时,需要满足下方罗列出来的要求: (一)保证船舶和船员带上满足法定要求的证书、文书还有相关航行资料; (二)制订船舶应急计划并保证其有效开展; (三)保证船舶和船员在开航时处于适航、适任状态,按照本次要求规定保证船舶的最低安全配员,保证船舶的正常值班; (四)执行海事管理机构相关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治船舶污染的指令,船舶出现水上交通事故或者污染事故的,向海事管理机构提交事故报告; (五)对本船船员进行平日训练和考查,在本船船员的船员服务簿内认真记载船员的服务资历和任职表现; (六)船舶进港、出港、靠泊、离泊,通过交通密集区、危险航区等区域,或者遇有恶劣天气和海况,或者出现水上交通事故、船舶污染事故、船舶保安事件还有其他紧急情况时,需要在驾驶台值班,必要时需要直接指挥船舶; (七)保证船舶上人员和临时上船人员的安全; (八)船舶出现事故,危及船舶上人员和财产安全时,需要组织船员和船舶上其他人员尽力施救; (九)弃船时,需要采用一切措施,第一组织旅客安全离船,然后具体安排船员离船,船长需要最后离船,在离船前,船长需要指挥船员尽力抢救航海日志、机舱日志、油类记录簿、无线电台日志、本航次使用过的航行图和文件,还有贵重物品、邮件和现金。 第二十三条 船长、高级船员在航次中,不可以未经同意私自辞职、离职或者停止职务。 第二十四条 船长在保证水上人身与财产安全、船舶保安、防治船舶污染水域方面,具有独立决定权,并负有最后责任。 船长为履行职责,可以行使下方罗列出来的权力: (一)决定船舶的航次计划,对不具备船舶安全航行条件的,可以拒绝开航或者续航; (二)对船员用人单位或者船舶全部人下达的违法指令,或者可能危及相关人员、财产和船舶安全或者可能导致水域环境污染的指令,可以拒绝执行; (三)发现引航员的操纵指令可能对船舶航行安全构成威胁或者可能导致水域环境污染时,需要及时纠偏、制止,必要时可以要求更改替换引航员; (四)当船舶遇险并严重危及船舶上人员的生命安全时,船长可以决定撤离船舶; (五)在船舶的沉没、毁灭没有任何办法去避免的情况下,船长可以决定弃船,但是除紧急情况外,需要报经船舶全部人同意; (六)对不称职的船员,可以责令其离岗。 船舶在海上航行时,船长为保证船舶上人员和船舶的安全,可以依照法律的相关规定对在船舶上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人采用禁闭或者其他必要措施。
游艇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游艇安全管理,保证水上人命和财产安全,防治游艇污染水域环境,促进游艇业的健康发展,按照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和防治船舶污染水域环境的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水域内游艇航行、停泊等活动的安全和防治污染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游艇是指仅限于游艇全部人自己用于游览观光、休闲娱乐等活动的具备机械逐步递次推动动力装置的船舶。
本规定所称游艇俱乐部是指为加入游艇俱乐部的会员提供游艇保管及使用服务的依法成立的组织。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统一开展全国游艇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治污染水域环境的监督管理。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依照职责,详细负责辖区内游艇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治污染水域环境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 检验、登记
第四条 游艇需要经船舶检验机构根据交通运输部批准或者认可的游艇检验规定和规范进行检验,并获取对应的船舶检验证书后才可以使用。
第五条 游艇有下方罗列出来的情形之一的,需要向船舶检验机构申请附加检验:
(一)出现事故,影响游艇适航性能的;
(二)改变游艇检验证书所限制要求类别的;
(三)船舶检验机构签发的证书失效的;
(四)游艇全部人变更、船名变更或者船籍港变更的;
(五)游艇结构或者重要的安全、防污染设施、设备出现改变的。
第六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水域航行、停泊的游艇,需要获取船舶国籍证书。未持有船舶国籍证书的游艇,不可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水域航行、停泊。
申请办理船舶国籍登记,游艇全部人需要持有船舶检验证书和全部权证书,由海事管理机构审查核验后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国籍证书》。
长度小于5米的游艇的国籍登记,参照前款的相关规定办理。
第三章 游艇操作人员培训、考试和发证
第七条 游艇操作人员需要经过针对的培训、考试,具备与驾驶的游艇、航行的水域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掌握并熟悉水上消防、救生和应急反应的基本要求,获取海事管理机构颁发的游艇操作人员适任证书。
未获取游艇操作人员适任证书的人员不可以驾驶游艇。
第八条 申请游艇操作人员适任证书,需要满足下方罗列出来的条件:
(一)年龄达到18周岁没有60周岁;
(二)视力、色觉、听力、口头表达、肢体健康等满足航行安全的要求;
(三)通过规定的游艇操作人员培训,并经过考试合格。
第九条 申请游艇操作人员适任证书的,需要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授权的海事管理机构组织的考试。
申请游艇操作人员适任证书的,应到培训或者考试所在地的海事管理机构办理,并提交申请书还有证明其满足发证条件的相关材料。
经过海事管理机构审查核验满足发证条件的,发给有效期为5年的对应类别的游艇操作人员适任证书。
第十条 游艇操作人员适任证书的类别分为海上游艇操作人员适任证书和内河游艇操作人员适任证书。
第十一条 持有海船、内河船舶的船长、驾驶员适任证书或者引航员适任证书的人员,根据游艇操作人员考试大纲的相关规定,通过对应的实质上操作培训,可以分别获取海上游艇操作人员适任证书和内河游艇操作人员适任证书。
第十二条 游艇操作人员适任证书的有效期不够6个月时,持证人需要向原发证海事管理机构申请办理换证手续。满足换证条件中相关要求的,海事管理机构需要给予换发同一类型别的游艇操作人员适任证书。
游艇操作人员适任证书丢失或者损坏的,可按规定程序向海事管理机构申请补发。
第十三条 依法设立的从事游艇操作人员培训的机构,需要具备对应的条件,并根据国家相关船员培训管理规定的要求,经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批准。
第四章 航行、停泊
第十四条 游艇在开航以前,游艇操作人员需要做好安全检查,保证游艇适航。
第十五条 游艇需要随船带上相关船舶证书、文书及必备的航行资料,并做好航行等有关记录。
游艇需要随船带上可与当地海事管理机构、游艇俱乐部进行通信的无线电通信工具,并保证与岸基有效沟通。
游艇操作人员驾驶游艇时需要带上游艇操作人员适任证书。
第十六条 游艇需要根据《船舶签证管理规则》的相关规定,办理为期12个月的定期签证。
第十七条 游艇需要在其检验证书所确定的适航范围内航行。
游艇全部人或者游艇俱乐部在首次出航前,需要将游艇的航行水域向当地海事管理机构备案。游艇每一次航行时,假设航行水域超过备案范围,游艇全部人或者游艇俱乐部需要在游艇出航前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船名、航行计划、游艇操作人员或者乘员的名单、应急联系方法。
第十八条 游艇航行时,除需要遵循避碰规则和当地海事管理机构公布的特别航行规定外,还需要遵循下方罗列出来的规定:
(一)游艇需要不要在恶劣天气还有其他危及航行安全的情况下航行;
(二)游艇需要不要在船舶定线制水域、主航道、锚地、养殖区、渡口附近水域还有交通密集区及其他交通管制水域航行,确需进入上面说的水域航行的,需要听从海事管理机构的指挥,并遵循限速规定;游艇不可以在禁航区、安全作业区航行;
(三)不具备号灯及其他夜航条件的游艇不可以夜航;
(四)游艇不可以超越核定乘员航行。
第十九条 游艇操作人员不可以酒后驾驶、疲劳驾驶。
第二十条 游艇需要在海事管理机构发布的专用停泊水域或者停泊点停泊。
游艇的专用停泊水域或者停泊点,需要满足游艇安全靠泊、避风还有便利人员安全登离的要求。
游艇停泊的专用水域属于港口水域的,需要满足相关港口规划。
第二十一条 游艇在航行中的临时性停泊,需要选择不妨碍其他船舶航行、停泊、作业的水域。不可以在主航道、锚地、禁航区、安全作业区、渡口附近还有海事管理机构发布的不允许停泊的水域内停泊。
第二十二条 在港口水域内建设游艇停泊码头、防波堤、系泊设施的,需要根据《港口法》的相关规定申请办理对应许可手续。
第二十三条 航行国际航线的游艇进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口岸,需要根据国家相关船舶进出口岸的相关规定办理进出口岸手续。
第二十四条 游艇不可以违反相关防治船舶污染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相关规定向水域排放油类物质、生活污水、垃圾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
游艇需要配备必要的污油水回收装置、垃圾储集容器,并正确使用。
游艇出现的废弃蓄电池等废弃物、油类物质、生活垃圾需要送交岸上接收处理,并做好记录。
第五章 安全保证
第二十五条 游艇的安全和防污染由游艇全部人负责。游艇全部人需要负责游艇的平日安全管理和维护保养,保证游艇处于良好的安全、技术状态,保证游艇航行、停泊还有游艇上人员的安全。
委托游艇俱乐部保管的游艇,游艇全部人需要与游艇俱乐部签署协议,明确双方在游艇航行、停泊安全还有游艇的平日维护、保养及安全与防污染管理方面的责任。
游艇俱乐部需要根据海事管理机构的相关规定及其与游艇全部人的约定,担负游艇的安全和防污染责任。
第二十六条 游艇俱乐部需要具备法人资格,并具备下方罗列出来的安全和防污染能力:
(一)建立游艇安全和防污染管理制度,配备对应的专职管理人员;
(二)具有对应的游艇安全停泊水域,配备保证游艇安全和防治污染的设施,配备水上安全通信设施、设备;
(三)具有为游艇进行平日检修、维护、保养的设施和能力;
(四)具有回收游艇废弃物、残油和垃圾的能力;
(五)具有安全和防污染的措施和应急预案,并具备对应的应急救助能力。
第二十七条 游艇俱乐部依法注册后,需要报所在地直属海事局或者省级地方海事局备案。
交通运输部直属海事局或者省级地方海事局对备案的游艇俱乐部的安全和防污染能力需要进行核查。具备第二十六条规定能力的,予以备案发布。
第二十八条 游艇俱乐部需要对其会员和管理的游艇担负下方罗列出来的安全义务:
(一)对游艇操作人员和乘员开展游艇安全、防治污染环境知识和应急反应的宣传、培训和教育;
(二)督促游艇操作人员和乘员遵循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治污染管理规定,落实对应的措施;
(三)保证停泊水域或者停泊点的游艇的安全;
(四)核查游艇、游艇操作人员的持证情况,保证出航游艇、游艇操作人员持有对应有效证书;
(五)向游艇提供航行所需的气象、水文情况和海事管理机构公布的航行通(警)告等信息服务;遇有恶劣气候条件等不合适出航的情况或者海事管理机构不允许出航的警示时,需要制止游艇出航并公告已经出航的游艇返航;
(六)掌握并熟悉游艇的每一次出航、返航还有乘员情况,并做好记录备查;
(七)保持与游艇、海事管理机构当中的通信畅通;
(八)根据向海事管理机构备案的应急预案,定期我们的组织内部管理的应急演练和游艇成员参与的应急演习。
第二十九条 游艇一定要在明显位置标明水上搜救专用手机号、当地海事管理机构发布的水上安全栏目和使用注意事项等内容。
第三十条 游艇遇险或者出现水上交通事故、污染事故,游艇操作人员及其他乘员、游艇俱乐部还有发现险情或者事故的船舶、人员需要马上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游艇俱乐部需要马上开始应急预案。在救援到达以前,游艇上的人员需要尽力自救。
游艇操作人员及其他乘员对在航行、停泊时发现的水上交通事故、污染事故、求救信息或者违法行为需要及时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需施救的,在不严重危及游艇自己安全的情况下,游艇需要尽力救助水上遇险的人员。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一条 海事管理机构需要依法对游艇、游艇俱乐部和游艇操作人员培训机构开展监督检查。游艇俱乐部和游艇全部人需要配合,对发现的安全缺陷和隐患,需要及时进行整改、消除。
第三十二条 海事管理机构发现游艇违反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和防治船舶污染环境管理规则和程序的行为,需要责令游艇马上纠偏;没有按照要求纠偏或者情节严重的,海事管理机构可以责令游艇临时停航、改航、驶向指定地址位置、强制拖离、不允许进出港。
第三十三条 海事管理机构发现游艇俱乐部不可以再具备安全和防治污染能力的,需要责令其限期整改;对没有按照要求整改或者情节严重的,可以故将他从备案发布的游艇俱乐部名录中删除。
第三十四条 海事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依法开展监督检查,需要出示执法证件,表达身份。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未获取游艇操作人员培训许可未经同意私自从事游艇操作人员培训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还需要没收违法所得。
第三十六条 游艇操作人员培训机构有下方罗列出来的行为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给予暂扣培训许可证6个月以上2年以下直至吊销的处罚:
(一)不根据本规定要求和游艇操作人员培训纲要进行培训,或者未经同意私自降低培训标准;
(二)培训质量低下,达不到规定要求。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在海上航行的游艇未持有合格的检验证书、登记证书和必备的航行资料的,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可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海事管理机构有权责令其停止航行;对游艇操作人员,可以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并扣留游艇操作人员适任证书3至12个月。
违反本规定,在内河航行的游艇未持有合格的检验证书、登记证书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其停止航行,拒不停止的,暂扣游艇;情节严重的,予以没收。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游艇操作人员操作游艇时未带上合格的适任证书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可处以2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九条 游艇操作人员持有的适任证书是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取的,海事管理机构需要吊销该适任证书,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条 违反本规定,游艇有下方罗列出来的行为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可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
(一)没有在海事管理机构发布的专用停泊水域或者停泊点停泊,或者临时停泊的水域不满足本规定的要求;
(二)游艇的航行水域超过备案范围,而游艇全部人或者游艇俱乐部没有在游艇出航前将船名、航行计划、游艇操作人员或者乘员的名单、应急联系方法等向海事管理机构备案。
第四十一条 其他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根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进行处罚。
第四十二条 海事管理机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需要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游艇从事营业性运输,需要根据国家相关营运船舶的管理规定,办理船舶检验、登记和船舶营运许可等手续。
第四十四条 游艇需要根据国家的相关规定,交纳对应的船舶税费和规费。
第四十五条 乘员定额12人以上的游艇,根据客船进行安全监督管理。
第四十六条 本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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