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的人能接广告吗,广告学报考事业单位属于哪一类?

事业单位的人能接广告吗,广告学报考事业单位属于哪一类?

事业单位的人能接广告吗?

事业单位的人可以接广告。

事业单位人虽然可以接广告,但是,接广告以前最好要有亲身体验,经纪人和品控团队Team一定要做好把关,不要误导消费者。

明星效应本身就有两面性,众口难调,超级难被全部人认可。假设风评不好,不单单是对自己,对事业单位也会导致一定的影响,结果就得不偿失了。

广告学报考事业单位属于哪一类?

B类。主要适用于事业单位人文社科类专业技术岗位。社会科学所涵盖的学科:政治学、经济学、军事学、法学、教育学、文艺学、史学、语言学、民族学、宗教学、社会学、新闻学等。主要指从事机构内上面说的领域的专业技术工作。

主要是电视台或者文广局之类的部门。

广告学能考要求广告专业的公务员职位,也可考不限专业的公务员职位。除了公务员,广告还可以考广电局、报纸、电视台等与媒体、广告有关的机构。 广告专业的学生毕业后就业范围很广。和其他专业的学生一样,毕业后可以选择考公务员和各个机构。

新闻传播学类

广告学报考事业单位请看下方具体内容:

一是与新闻学专业直接有关的部门,例如广播电视、新闻出版、新闻宣传、文化教育等部门。在这些部门中,其核心的专业有的就是新闻专业,可以充分发挥专业的特长。

二是用得着新闻学专业的部门,例如各级党委、政府机关及其部门的办公室、负责新闻宣传的处室、负责新闻公布的处室、负责对外宣传的处室等,都需学新闻学专业人才才。

广告学报考的事业单位。属于广告管理事业类单位。

广告设计可以报什么事业单位?

你学的广告设计肯定是从学校毕业的,学校就是事业单位,你报学校就很好,其它事业单位很少有专业对口的。

麻烦大神看看这个事业单位专业要求广告学的能报吗,广告学属于新闻传播类?

1、按照提供的资料,所列专业依然不会包含广告学,以现有提供的资料是不可以报考的2、不过这当中包含新闻类别的专业,你可以咨询事业单位的考务办,询问一部分详细情况,可能会多一部分选择的机会3、直接报名,就算被刷下来,也不会对其它考试有影响的

广告学能报考新闻类事业单位么,专业细则里包涵新闻?

广告学属于中文、文秘类,不可以报考专业要求为报考新闻类的职位

广告法开展细则全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广告活动,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广告业的健康发展,维护社会经济规则和程序,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商品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通过一定媒介和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地讲解自己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商业广告活动,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广告主是指为推销商品或者服务,自行或者委托他人设计、制作、公布广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本法所称广告经营者是指接受委托提供广告设计、制作、代理服务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本法所称广告公布者是指为广告主或者广告主委托的广告经营者公布广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本法所称广告代言人是指广告主以外的,在广告中以自己的名义或者形象对商品、服务作推荐、证明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三条 广告需要真实、合法,以健康的表现形式表达广告内容,满足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的要求。

  第四条 广告不可以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主要内容,不可以欺骗、误导消费者。

  广告主需要对广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第五条 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公布者从事广告活动,需要遵循法律、法规,诚实信用,公平竞争。

  第六条 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主管全国的广告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相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广告管理有关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广告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广告管理有关工作。

  第七条 广告行业组织依照法律、法规和章程的相关规定,制定行业规范,加强行业自律,促进行业发展,引导会员依法从事广告活动,推动广告行业诚信建设。

第二章 广告内容准则

  第八条 广告中对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允诺等或者对服务的主要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允诺等有表示的,需要准确、了解、明白。

  广告中表达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附带赠送的,需要明示所附带赠送商品或者服务的品种、规格、数量、期限和方法。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广告中需要明示的主要内容,需要显著、清晰表示。

  第九条 广告不可以有下方罗列出来的情形:

  (一)使用或者变相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旗、国歌、国徽,军旗、军歌、军徽;

  (二)使用或者变相使用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或者形象;

  (三)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好”等用语;

  (四)损害国家的尊严或者利益,泄露国家秘密;

  (五)妨碍社会安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六)危害人身、财产安全,泄露个人隐私;

  (七)妨碍社会公共规则和程序或者违背社会良好社会风气;

  (八)含有淫秽、色情、赌博、迷信、恐怖、暴力的主要内容;

  (九)含有民族、种族、宗教、歧视其他人的性别,现在的社会环境也不存在性别歧视这些行为的主要内容;

  (十)妨碍环境、自然资源或者文化遗产保护;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允许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广告不可以损害未成年人和残疾人的身心健康。

  第十一条 广告内容涉及的事项需获取行政许可的,需要与许可的主要内容符合合。

  广告使用数据、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引证内容的,需要真实、准确,并表达出处。引证内容有适用范围和有效期限的,需要明确表示。

  第十二条 广告中涉及专利产品或者专利方式的,需要标明专利号和专利种类。

  未获取专利权的,不可以在广告中谎称获取专利权。

  不允许使用未授予专利权的专利申请和已经终止、撤销、无效的专利作广告。

  第十三条 广告不可以贬低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服务。

  第十四条 广告需要具有可识别性,可以使消费者辨明其为广告。

  大众传播媒介不可以以新闻报道形式变相公布广告。通过大众传播媒介公布的广告需要显著标明“广告”,与其他非广告信息相区别,不可以使消费者出现误解。

  广播电台、电视台公布广告,需要遵循国务院相关部门有关时长、方法的相关规定,并需要对广告时长作出明显提示。

  第十五条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等特殊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还有戒毒治疗的药品、医疗器械和治疗方式,不可以作广告。

  前款规定以外的处方药,只可以在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共同指定的医学、药学专业刊物上作广告。

  第十六条 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不可以含有下方罗列出来的内容:

  (一)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

  (二)说明治愈率或者有效率;

  (三)与其他药品、医疗器械的功效和安全性或者其他医疗机构比较;

  (四)利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证明;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允许的其他内容。

  药品广告的主要内容不可以与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说明书不完全一样,并需要显著标明禁忌、不良反应。处方药广告需要显著标明“本广告仅供医学药学专业人才士阅读”,非处方药广告需要显著标明“请按药品说明书或者在药师详细指导下购买和使用”。

  推荐给个人自用的医疗器械的广告,需要显著标明“请认真阅读产品说明书或者在医务工作者的详细指导下购买和使用”。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明文件中有禁忌内容、须知的,广告中需要显著标明“禁忌内容或者须知详细内容查看说明书”。

  第十七条 除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外,不允许其他任何广告涉及疾病治疗功能,依然不会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

  第十八条 保健食品广告不可以含有下方罗列出来的内容:

  (一)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

  (二)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

  (三)声称或者暗示广告商品为保证健康所必需;

  (四)与药品、其他保健食品进行比较;

  (五)利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证明;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允许的其他内容。

  保健食品广告需要显著标明“本品不可以代替药物”。

  第十九条 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音像出版单位、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可以以讲解健康、养生知识等形式变相公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

  第二十条 不允许在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公共场所公布声称都或者部分替代母乳的婴儿乳制品、饮料和其他食品广告。

答:广告法开展细则全文是:

(按照1998年12月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86号修订 按照往年12月1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99号第二次修订)

 【广告法新规】往年最新广告法开展细则全文

  第一条 按照《广告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二十一条的相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规定》第二条规定的管理范围涵盖:

  (一)利用报纸、期刊、图书、名录等刊登广告。

  (二)利用广播、电视、电影、录像、幻灯等播映广告。

  (三)利用街道、广场、机场、车站、码头等的建筑物或空间设置路牌、霓虹灯、电子显示牌、橱窗、灯箱、墙壁等广告。

  (四)利用影剧院、体育场(馆)、文化馆、展览馆、宾馆、饭店、游乐场、商场等场所内外设置、张贴广告。

  (五)利用车、船、飞机等交通工具设置、绘制、张贴广告。

  (六)通过邮局邮寄各种广告宣传品。

  (七)利用馈赠实物进行广告宣传。

  (八)利用其它媒介和形式刊播、设置、张贴广告。

  第三条 申请经营广告业务的企业,除满足企业登记等条件外,还应具备下方罗列出来的条件:

  (一)有负责市场调查的机构和专业人才员。

  (二)有熟悉广告管理法规的管理人员及广告设计、制作、编审人员。

  (三)有专职的财会人员。

  (四)申请承接或代理外商来华广告,需要具备经营外商来华广告的能力。

  第四条 兼营广告业务的事业单位,需要具备下方罗列出来的条件:

  (一)有直接公布广告的手段还有设计、制作广告的技术、设备。

  (二)有熟悉广告管理法规的管理人员和编审人员。

  (三)独自立帐,有专职或兼职的财会人员。

  第五条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申请经营广告业务,参照《规定》、本细则和相关规定办理。

  第六条 申请经营广告业务的个体工商户,除应具备《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规定》规定的条件外,自己还应具有广告专业技能,熟悉广告管理法规,并经过考试审核查验合格。

  第七条 按照《规定》第六条的相关规定,根据下方罗列出来的程序办理广告经营者的审批登记:

  (一)全国性的广告企业,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经营广告业务的企业,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经核准,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执照》。

  地方性的广告企业,向所在市、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或其授权的省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由所在市、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发给《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二)兼营广告业务的事业单位,向所在市、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或其授权的省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由所在市、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发给《广告经营许可证》。

  兼营广告业务的事业单位申请直接承揽外商来华广告,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经审核查验转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经营许可证》。

  (三)经营广告业务的个体工商户,向所在市、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或其授权的省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由所在市、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发给《营业执照》。

  (四)举行地方性的临时广告经营活动,举行单位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或其授权的省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经核准,发给《临时性广告经营许可证》;举行全国性的临时广告经营活动,举行单位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由举行单位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发给《临时性广告经营许可证》。

  第八条 兼营广告业务的事业单位,经过核准,可以代理同一类型媒介的广告业务。

  第九条 广告客户申请利用广播、电视、报刊以外的媒介为卷烟做广告,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或其授权的省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

  广告客户申请为取得国家级、部级、省级各种奖的高质量烈性酒做广告,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或其授权的省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刊播39度以下(含39度)酒类的广告,一定要标明酒的度数。

  第十条 按照《规定》第七条的相关规定,广告客户申请公布广告,需要出具对应的证明:

  (一)工商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分别交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和《营业执照》。

  (二)机关、团体、事业单位提交本单位的证明。

  (三)个人提交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所在单位的证明。

  (四)全国性公司、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商独资经营企业,需要交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执照》。

  (五)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需要交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的《外国企业在中国常驻代表机构登记证》。

  第十一条 按照《规定》第十一条第(一)项的相关规定,申请公布商品广告,需要交验满足国家标准、部标准(专业标准)、企业标准的质量证明。

  第十二条 按照《规定》第十一条第(二)项的相关规定,申请公布获奖商品广告,需要交验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行政主管该项目的部门颁奖的证明。

  第十三条 按照《规定》第十一条第(七)项的相关规定,申请公布下方罗列出来的广告需要提交相关证明:

  (一)报刊出版发行广告,需要交验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机关核发的登记证。

  (二)图书出版发行广告,需要提交新闻出版机关批准成立出版社的证明。

  (三)各种文艺演出广告,需要提交所在县以上文化主管该项目的部门准许演出的证明。

  (四)大学专科院校招生广告,需要提交国家教育委员会或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刊播广告的证明;中等专业院校的招生广告,需要提交地(市)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刊播广告的证明;外国来中国招生的广告,需要提交国家教育委员会同意刊播广告的证明。

  (五)各种文化补习班或职业技术培训辅导班招生广告、招工招聘广告,需要提交县以上(含县)教育行政部门或劳动人事部门同意刊播广告的证明。

  (六)个人行医广告,需要提交县以上(含县)卫生行政主管该项目的部门批准行医的证明和审核查验批准广告内容的证明。

  (七)药品、类药品广告,需要提交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核发的《药品广告审批表》。

  (八)兽药广告需要提交省、自治区、直辖市农牧渔业行政管理机关审核查验批准的证明。

  (九)农药广告需要提交农牧渔业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农牧渔业厅(局)药检或植保部门审核查验批准的《农药广告审批表》。

  第十四条 按照《规定》第十一条第(八)项的相关规定,申请刊播下方罗列出来的内容的广告,需要提交相关证明:

  (一)食品广告,需要提交所在地(市)级以上食品卫生监督机构批准的《食品广告审批表》。

  (二)各种展销会、订货会、交易会等广告,需要提交主办单位主管该项目的部门批准的证明。

  (三)有奖储蓄广告,需要提交上一级人民银行的证明。

  (四)个人启事、声明等广告,需要提交所在单位、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证明。

  第十五条 广告客户申请刊播、设置、张贴广告,需要提交各种证明的原件或经原出证部门签章、公证机关公证的复制件。

  第十六条 广告代理收取的费用标准为广告费的15%。

  第十七条 外国企业(组织)、外籍人员承揽和公布广告,需要委托具有经营外商广告权的广告经营者办理。

  第十八条 按照《规定》第十二条的相关规定,代理和公布广告,代理者和公布者都应该负责审核查验广告内容,检查核验相关证明,并有权要求广告客户提交其它必要的证明文件。针对无合法证明、证明不全或内容不真实,出现弄虚作假的广告,不可以代理、公布。

  广告经营者一定要建立广告的承接登记、复核审查和业务档案制度。广告业务档案保存时间不可以少于一年。

  第十九条 广告客户违反《规定》第三条、第八条第(五)项规定,利用广告弄虚作假欺骗用户和消费者的,责令其在对应的范围内公布更正广告,并视其情节予以通报批评、处以违法所得额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能超出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给用户和消费者导致损害的,担负赔偿责任。

  广告经营者帮广告客户弄虚作假的,视其情节予以通报批评、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额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能超出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或者广告经营许可证;给用户和消费者导致损害的,负连带赔偿责任。

  公布更正广告的费用分别由广告客户和广告经营者担负。

  第二十条 违反《规定》第四条、第八条第(六)项规定的,视其情节予以通报批评、没收非法所得、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或责令停业整顿。

  第二十一条 广告经营者违反《规定》第六条规定,无证照或超越经营范围经营广告业务的,取缔其非法经营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二条 广告客户违反《规定》第七条规定的,视其情节予以通报批评、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三条 违反《规定》第八条第(一)(二)(三)(四)项“规定的,对广告经营者予以通报批评、没收非法所得、处一万元以下罚款;对广告客户视其情节予以通报批评、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四条 新闻单位违反《规定》第九条规定的,视其情节予以通报批评、没收非法所得、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五条 广告经营者违反《规定》第十条规定的,视其情节予以通报批评、没收非法所得、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六条 广告客户违反《规定》第十一条规定,伪造、涂改、偷窃使用或者非法复制广告证明的,予以通报批评、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广告经营者违反《规定》第十一条第(二)(三)项规定的,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为广告客户出具非法或虚假证明的,予以通报批评、处五千元以下罚款,并负连带责任。

  第二十七条 广告经营者违反《规定》第十二条规定的,视其情节予以通报批评、没收非法所得、处三千元以下罚款;由此导致虚假广告的,一定要负责公布更正广告,给用户和消费者导致损害的,负连带赔偿责任。

  第二十八条 违反《规定》第十三条规定,非法设置、张贴广告的,没收非法所得、处五千元以下罚款,并限期拆除。超过规定要求的时间不拆除的,强制拆除,其费用由设置、张贴者担负。

  第二十九条 违反《规定》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视其情节予以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条 外国企业、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违反《规定》规定的,由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参照本细则的条款提出处理意见,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细则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细则自发布那天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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