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主要针对公务员考核规定实施细则,公务员考核细则解释和公务员考核细则等几个问题进行详细讲解,大家可以通过阅读这篇文章对公务员考核规定实施细则有一个初步认识,对于今年数...
公务员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正确评价公务员的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规范公务员考查工作,促进勤政廉政,提升工作效能,建设高素质的公务员队伍,按照公务员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公务员考查是指对非领导成员公务员的考查。对领导成员的考查,由主管机关根据相关规定办理。
第三条 公务员考查坚持客观公正、注重实绩的原则,实行领导与群众相结合,平日间与定期相结合,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方式,按照本次要求规定的权限、条件、标准和程序进行。
第二章 考查内容和标准
第四条 对公务员的考查,以公务员的职位职责和所担负的工作任务为基本依据,全面考查德、能、勤、绩、廉,重点考查工作实绩。
德是指思想政治素质及个人品德、职业道德、社会公德等方面的表现。
能是指履行职责的业务素质和能力。
勤是指责任心、工作态度、工作作风等方面的表现。
绩是指完成工作的数量、质量、效率和所出现的效益。
廉是指廉洁自律等方面的表现。
第五条 公务员的考查分为平日间考查和定期考查。定期考查以平日间考查为基础。
平日间考查重点考查公务员完成平日工作任务、阶段工作目标情况还有出勤情况,可以采用被考查人在内容框中填写工作总结、专项工作检查、考勤等方法进行,由主管领导予以审查核验评价。
定期考查采用年考查的方法,在每一年年末或者翌年年初进行。
第六条 年考查的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四个等次。
第七条 确定为优秀等次须具备下方罗列出来的条件:
(一)思想政治素质高;
(二)精通业务,工作能力强;
(三)工作责任心强,勤勉尽责,工作作风好;
(四)工作实绩突出;
(五)清正廉洁。
第八条 确定为称职等次须具备下方罗列出来的条件:
(一)思想政治素质非常高;
(二)熟悉业务,工作能力很强;
(三)工作责任心强,工作积极,工作作风很好;
(四)可以完成本职工作;
(五)廉洁自律。
第九条 公务员具有下方罗列出来的情形之一的,应确定为基本称职等次:
(一)思想政治素质大多数情况下;
(二)履行职责的工作能力较弱;
(三)工作责任心大多数情况下,或工作作风方面存在明显不够;
(四)能基本完成本职工作,但完成工作的数量不够、质量和效率不高,或在工作中有很大失误;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准确评价公务员的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规范公务员考查工作,建设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高素质专业化公务员队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公务员考查是指机关按照本次要求规定的权限、标准和程序,对非领导成员公务员的政治素质、履职能力、工作实绩、作风表现等所进行了解、核实和评价。
对领导成员的考查,由主管机关根据《党政领导干部考查工作规定》等相关规定办理。
第三条
公务员考查工作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详细指导,贯彻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和干部工作方针政策,着眼于加强党对公务员队伍的集中统一领导、逐步递次推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突出考查公务员做好本职工作的实质上成效,培养讲担当、重担当、改革创新、干事创业的鲜明导向,坚持下方罗列出来的原则:
(一)注重实绩、群众公认;
(二)客观公正、精准科学;
(三)分级分类、简单方便易行;
(四)奖惩分明、有效管用。
第二章 考查内容和标准
第四条
对公务员的考查,以公务员的职位职责和所担负的工作任务为基本依据,全面考查德、能、勤、绩、廉,重点考查政治素质和工作实绩。
(一)德。全面考查政治品质和道德品行,重点了解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坚定理想信念,坚守初心使命,忠于宪法、忠于国家、忠于人民,提高“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的情况;带头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恪守职业道德,遵循社会公德、家庭美德和个人品德等情形。
(二)能。全面考查适应新时代要求履职尽责的政治能力、工作能力和专业素养,重点了解政治鉴别能力、学习大数据细分研究能力、依法行政能力、群众工作能力、沟通协调能力、贯彻执行能力、改革创新能力、应急处突能力等情形。
(三)勤。全面考查精神状态和工作作风,重点了解忠于职守,遵循工作纪律,爱岗敬业、勤勉尽责,敢于担当、甘于贡献等情形。
(四)绩。全面考查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依法依规履行职位职责、担负急难险重任务等情形,重点了解完成工作的数量、质量、效率和所出现的效益等情形。
(五)廉。全面考查遵循廉洁从政规定,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实际上施细则精神等情形,重点了解秉公用权、廉洁自律等情形。
第五条
公务员的考查分为平日间考查、专项考查和定期
第一条 为了充分改变公务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鼓励和引导公务员忠于职守,廉洁从政,按照《公务员暂行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对公务员的奖励,需要坚持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的原则。
第三条 公务员有下方罗列出来的表现之一,需要予以奖励:
1.忠于职守,积极工作,成绩显著的;
2.遵循纪律,廉洁奉公,作风正派,办事公道,起模范作用的;
3.在增进民族团结,维护社会稳定方面做出突出奉献的;
4.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方面做出突出奉献的;
5.在工作中有发明、创造或者提出合理化建议,为国家获取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
6.爱护公共财产,节约国家资财,有突出成绩的;
7.防止或者挽救事故有功,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免受或者减少损失的;
8.在抢险、救灾等特定环境中奋不顾身,做出奉献的;
9.见义勇为,舍己救人,维护社会公德和社会治安,表现突出的;
10.同违法、违纪行为作斗争,有功绩的;
11.在对外交往中,为国家争得荣誉和利益的;
12.有其他功绩的。
第四条 对满足第三条规定的公务员,需要及时给予奖励。
对在本职工作中做出成绩的,大多数情况下需要结合公务员年考查进行。
对在特定环境中做出突出奉献的,需要随时给予奖励。
第五条 对公务员的奖励,分为嘉奖,记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授予荣誉称号。
对在工作中表现突出,获取优良成绩的,需要给予嘉奖;
对在工作中做出很大奉献,获取显著成绩的,需要给予记三等功;
对在工作中做出重要奉献,获取优异成绩的,需要给予记二等功、一等功;
对功绩卓著,有特殊奉献的,需要授予荣誉称号。
第六条 公务员的奖励由公务员所在机关或者上级机关根据下方罗列出来的权限批准:
嘉奖、记三等功,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市(地)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批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正确评价公务员的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规范公务员考查工作,促进勤政廉政,提升工作效能,建设高素质的公务员队伍,按照公务员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公务员考查是指对非领导成员公务员的考查。对领导成员的考查,由主管机关根据相关规定办理。
第三条 公务员考查坚持客观公正、注重实绩的原则,实行领导与群众相结合,平日间与定期相结合,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方式,按照本次要求规定的权限、条件、标准和程序进行。
第二章 考查内容和标准
第四条 对公务员的考查,以公务员的职位职责和所担负的工作任务为基本依据,全面考查德、能、勤、绩、廉,重点考查工作实绩。
德是指思想政治素质及个人品德、职业道德、社会公德等方面的表现。
能是指履行职责的业务素质和能力。
勤是指责任心、工作态度、工作作风等方面的表现。
绩是指完成工作的数量、质量、效率和所出现的效益。
廉是指廉洁自律等方面的表现。
第五条 公务员的考查分为平日间考查和定期考查。定期考查以平日间考查为基础。
平日间考查重点考查公务员完成平日工作任务、阶段工作目标情况还有出勤情况,可以采用被考查人在内容框中填写工作总结、专项工作检查、考勤等方法进行,由主管领导予以审查核验评价。
定期考查采用年考查的方法,在每一年年末或者翌年年初进行。
第六条 年考查的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四个等次。
第七条 确定为优秀等次须具备下方罗列出来的条件:
(一)思想政治素质高;
(二)精通业务,工作能力强;
(三)工作责任心强,勤勉尽责,工作作风好;
(四)工作实绩突出;
(五)清正廉洁。
第八条 确定为称职等次须具备下方罗列出来的条件:
(一)思想政治素质非常高;
(二)熟悉业务,工作能力很强;
(三)工作责任心强,工作积极,工作作风很好;
(四)可以完成本职工作;
(五)廉洁自律。
第九条 公务员具有下方罗列出来的情形之一的,应确定为基本称职等次:
(一)思想政治素质大多数情况下;
(二)履行职责的工作能力较弱;
(三)工作责任心大多数情况下,或工作作风方面存在明显不够;
(四)能基本完成本职工作,但完成工作的数量不够、质量和效率不高,或在工作中有很大失误;
(五)能基本做到廉洁自律,但某些方面存在不够。
第十条 公务员具有下方罗列出来的情形之一的,应确定为不称职等次:
(一)思想政治素质较差;
(二)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不可以适应工作要求;
(三)工作责任心或工作作风差;
(四)不可以完成工作任务,或在工作中因严重失误、失职导致重要损失或者恶劣社会影响;
(五)存在不廉洁问题,且情形较为严重。
第十一条 公务员年考查优秀等次人员数量,大多数情况下掌握并熟悉在本机关参与年考查的公务员总人员数量的百分之十五以内,最多不能超出百分之二十。
第三章 考查程序
第十二条 公务员考查根据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进行,由机关公务员管理部门领导组织开展。
机关在年考查时可以设立考查委员会。考查委员会由本机关领导成员、公务员管理及其他相关部门人员和公务员代表组成。
第十三条 年考查按下方罗列出来的程序进行:
(一)被考查公务员根据职位职责和相关要求进行总结,并在一定范围内述职;
(二)主管领导在听取群众和公务员自己意见的基础上,按照平日间考查情况和个人总结,写出评语,提出考查等次建议和改进提升的要求;
(三)对拟定为优秀等次的公务员在本机关范围内公示;
(四)由本机关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考查委员会确定考查等次;
(五)将考查结果以书面形式公告被考查公务员,并由公务员自己签署意见。
对担任机关内设机构领导职务公务员的考查,必要时可在一定范围内进行民主测评。
第十四条 公务员对年考查定为不称职等次不服,可以按相关规定申请复核和申诉。
第十五条 各机关需要将《公务员年考查登记表》存入公务员自己档案,同时将本机关公务员年考查情况报送同级公务员主管该项目的部门。
第四章 考查结果的使用
第十六条 公务员年考查的结果作为调整公务员职务、级别、工资还有公务员奖励、培训、辞退的依据。
第十七条 公务员年考查被确定为称职以上等次的,根据下方罗列出来的规定办理:
(一)累计两年被确定为称职以上等次的,在所定级别对应工资标准内晋升一个工资档次;
(二)累计五年被确定为称职以上等次的,在所任职务对应级别范围内晋升一个级别;
(三)确定为称职以上等次,且满足规定的其他任职资格条件的,具有晋升职务的资格;连续三年以上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晋升职务时优先考虑;
(四)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当年给予嘉奖;连续三年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记三等功;
(五)享受年考查奖金。
第十八条 公务员年考查被确定为基本称职等次的,根据下方罗列出来的规定办理:
(一)对其诫勉谈话,限期改进;
(二)本考查年不计算为按年考查结果晋升级别和级别工资档次的考查年限;
(三)一年内不可以晋升职务;
(四)不享受年考查奖金。
第十九条 公务员年考查被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的,根据下方罗列出来的规定办理:
(一)降低一个职务层次任职;
(二)本考查年不计算为按年考查结果晋升级别和级别工资档次的考查年限;
(三)不享受年考查奖金;
(四)连续两年年考查被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的,予以辞退。
第二十条 公务员主管该项目的部门和公务员所在机关应按照考查情况,专门对公务员进行培训。
第五章 有关事宜
第二十一条 新录用的公务员在试用期内参与年考查,无法确定等次,只写评语,作为任职、定级的依据。
第二十二条 调任或者转任的公务员,由其调任或者转任的现工作单位进行考查并确定等次。其调任或者转任前的相关情况,由原单位提供。
挂职锻炼的公务员,在挂职锻炼这个时间段由挂职单位进行考查并确定等次。不够半年的,由派出单位进行考查。
单位派出学习、培训的公务员,由派出单位进行考查,主要按照学习、培训表现确定等次。其学习、培训的有关情况,由所在学习、培训单位提供。
第二十三条 病、事假累计超越考查年半年的公务员,不进行考查。
第二十四条 公务员涉嫌违法违纪被立案调查暂时还没有结案的,参与年考查,不写评语、不定等次。结案后,不给予处分或者给予警告处分的,按规定补定等次。
第二十五条 受处分公务员的年考查,按下方罗列出来的规定办理:
(一)受警告处分的当年,参与年考查,不可以确定为优秀等次;
(二)受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的这个时间段,参与年考查,只写评语,不定等次。在解除处分的当年及以后,其年考查不受原处分影响。
第二十六条 公务员不进行考查或参与年考查不定等次的,本考查年不计算为按年考查结果晋升级别和级别工资档次的考查年限。
第二十七条 对无正当理由不参与年考查的公务员,经教育后也还是拒绝参与的,直接确定其考查结果为不称职等次。
第二十八条 对在考查途中有徇私舞弊、打击报复、弄虚作假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相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对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的考查,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本规定由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负责解释,各地各个主管部门可结合实质上制定详细的开展细则。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自公布那天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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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为群众办实事”征集意见
公务员考查规定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正确评价公务员的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规范公务员考查工作,促进勤政廉政,提升工作效能,建设高素质的公务员队伍,按照公务员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公务员考查是指对非领导成员公务员的考查。对领导成员的考查,由主管机关根据相关规定办理。
第三条 公务员考查坚持客观公正、注重实绩的原则,实行领导与群众相结合,平日间与定期相结合,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方式,按照本次要求规定的权限、条件、标准和程序进行。
第二章 考查内容和标准
第四条 对公务员的考查,以公务员的职位职责和所担负的工作任务为基本依据,全面考查德、能、勤、绩、廉,重点考查工作实绩。
德是指思想政治素质及个人品德、职业道德、社会公德等方面的表现。
能是指履行职责的业务素质和能力。
勤是指责任心、工作态度、工作作风等方面的表现。
绩是指完成工作的数量、质量、效率和所出现的效益。
廉是指廉洁自律等方面的表现。
第五条 公务员的考查分为平日间考查和定期考查。定期考查以平日间考查为基础。
平日间考查重点考查公务员完成平日工作任务、阶段工作目标情况还有出勤情况,可以采用被考查人在内容框中填写工作总结、专项工作检查、考勤等方法进行,由主管领导予以审查核验评价。
定期考查采用年考查的方法,在每一年年末或者翌年年初进行。
第六条 年考查的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四个等次。
第七条 确定为优秀等次须具备下方罗列出来的条件:
(一)思想政治素质高;
(二)精通业务,工作能力强;
(三)工作责任心强,勤勉尽责,工作作风好;
(四)工作实绩突出;
(五)清正廉洁。
第八条 确定为称职等次须具备下方罗列出来的条件:
(一)思想政治素质非常高;
(二)熟悉业务,工作能力很强;
(三)工作责任心强,工作积极,工作作风很好;
(四)可以完成本职工作;
(五)廉洁自律。
第九条 公务员具有下方罗列出来的情形之一的,应确定为基本称职等次:
(一)思想政治素质大多数情况下;
(二)履行职责的工作能力较弱;
(三)工作责任心大多数情况下,或工作作风方面存在明显不够;
(四)能基本完成本职工作,但完成工作的数量不够、质量和效率不高,或在工作中有很大失误;
(一)忠于职守,积极工作,成绩显著的;
(二)遵循纪律,廉洁奉公,作风正派,办事公道,模范作用突出的;
(三)在工作中有发明创造或者提出合理化建议,获取显著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
(四)为增进民族团结、维护社会稳定做出突出奉献的;
(五)爱护公共财产,节约国家资财有突出成绩的;
(六)防止或者消除事故有功,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免受或者减少损失的;
(七)在抢险、救灾等特定环境中奋不顾身,做出奉献的;
(八)同违法违纪行为作斗争有功绩的;
(九)在对外交往中为国家争得荣誉和利益的;
(十)有其他突出功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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