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辽宁最低档社保多少,少年儿童出版社 数学

2023年辽宁最低档社保多少,少年儿童出版社 数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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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辽宁最低档社保多少?

1. 辽宁社保最低缴纳报名费用基数

1.辽宁全口径与平均工资为5238元,月缴纳报名费用基数为3143元,月缴纳报名费用金额为628.6元。

2.辽宁全口径与平均工资为5238元,月缴纳报名费用基数为3667元,月缴纳报名费用金额为733.4元。

3.辽宁全口径与平均工资为5238元,月缴纳报名费用基数为4190元,月缴纳报名费用金额为838元。

4.辽宁全口径与平均工资为5238元,月缴纳报名费用基数为4714元,月缴纳报名费用金额为942.8元。

2. 辽宁最新社保缴纳报名费用基数

2021年辽宁社保缴纳报名费用一年是7000

3. 辽阳社保最低基数

辽阳医保归全国统筹,灵活就业人员最少要交十年以上,假设超过规定要求的时间不交会影响退休工资发放,原则上不交医保或没有十年的到退休时一次性补交,还缴纳报名费用标准以退休所在年医保应交额补齐,差几年交几年,能交还是交吧,不然的话补交的差的不是一点半点了,必竟岁数大了还是得有医保和退休金不是?

4. 辽宁社保最低标准

2021年缴纳报名费用基数有调整:

  本身20年就受到了疫情影响,故此,不只是辽宁社保缴纳报名费用基数没有调整,同样也执行了辽宁社保减免政策。但是,辽宁社保减免政策是从20年2月到12月底执行,21年将不继续执行辽宁社保减免政策。故此,21年1月启动辽宁社保费用就要重新计算好,要按照新政策标准来进行费用缴纳。

  而按照本次要求规定2021年辽宁社保缴纳报名费用基数是没有改变,还是根据原有缴纳报名费用基数限制要求来进行计算的。每个月最低缴纳报名费用基数是3815元,最高缴纳报名费用基数是19070元。因为每个用人单位的实质上情况,缴纳报名费用基数带来一定不一样,故此,每个月的辽宁社保费用也都会有一定的差异性,故此,辽宁社保费用需按照缴纳报名费用基数重新计算辽宁社保费用。

5. 辽宁职工养老保险缴纳报名费用基数

  一、2020年整个省全口径平均工资为68508元(月平均工资为5709元)。

  二、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整个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个人缴纳报名费用基数上限为17127元/月,个人缴纳报名费用基数下限为3284元/月。个人缴纳报名费用基数已按上年个人缴纳报名费用基数上下限标准核定的,需重新核定,这当中已办理待遇计发、丧抚待遇领取、养老保险关系转移、个人账户一次性返还等变更业务的,个人缴纳报名费用基数不可以再重新核定。

  三、2021年整个省(不含沈阳市、大连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整个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本养老金计发基数为76080元(月计发基数为6340元);沈阳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养老金计发基数为90360元(月计发基数为7530元);大连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养老金计发基数为96456元(月计发基数为8038元)。已按上年计发基数为当年退休人员预发基本养老金的,重新计算退休人员养老保险待遇。

  四、2020年整个省职工年平均工资为79472元(月平均工资为6623元)。

  五、2020年整个省城镇居民人都可以支配收入为40376元(月人都是3365元)。

6. 辽宁社保最低缴纳报名费用基数2021

辽宁百分之六十是685元,一共有八个档,分别是:下线档,百分之60,百分之70,百分之80,百分之90,百分之100,200%,300%2021年灵活就业人员的缴纳报名费用基数是分为七个档次的,分别是百分之60,百分之70,百分之80、百分之90、百分之100、200%、300%。

假设选择百分之60的档次缴纳报名费用,缴纳报名费用基数是3425元。每月缴纳报名费用金额是685元。百分之70的档次缴纳报名费用基数是3996元,每月缴纳报名费用金额是799.2元。百分之80的缴纳报名费用档次,缴纳报名费用基数是4567元,每月缴纳报名费用金额是913.4元。百分之90的缴纳报名费用档次,缴纳报名费用基数是5138元,每月缴纳报名费用的金额是1027.6元。百分之100的缴纳报名费用档次,缴纳报名费用基数是5709元,每月缴纳报名费用金额是1141.8元。200%的缴纳报名费用档次,缴纳报名费用基数是11418元,每月缴纳报名费用金额是2283.6元。300%的缴纳报名费用档次,缴纳报名费用基数是17127元,每月缴纳报名费用金额是3425.4元。

7. 辽宁养老保险最低缴纳报名费用基数

1、职工个人养老保险缴纳报名费用标准

职工养老保险是由单位和个人共同缴纳报名费用的,这当中单位缴纳16%,个人缴纳8%,缴纳费用的多少和社保缴纳报名费用基数相关。社保缴纳报名费用基数一般是按职工资水平确定,不过有部分公司可能会直接按最低标准确定员工的社保缴纳报名费用基数。

比如A某的工资标准为6000元/月,既然如此那,A某每月个人需交6000*8%=480元养老保险,单位则交6000*16%=960元/月。

2、沈阳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缴纳报名费用标准

从2020年8月启动沈阳市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的缴纳报名费用基础为5238元,参保人可按照自己的经济情况自由选择缴纳报名费用档次,共有8个档次可选择,分别是缴纳报名费用基数的百分之60、百分之70、百分之80、百分之90、百分之100、200%、300%。

8. 辽宁社保最低缴纳报名费用基数2022

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

  大连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缴纳报名费用基数根据上年辽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确定最低最高基数。

  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整个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个人缴纳报名费用基数上限为17127元/月,个人缴纳报名费用基数下限为3284元/月。

  医疗保险、生育保险

  1.2021年7月至2022年6月,职工缴纳基本医疗保险,用人单位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以19125元/月为上限基数、以3825元/月为下限基数。

  2.没办法认定工资总额的用人单位和灵活就业人员,以6375元/月作为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的缴纳报名费用基数;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无上月缴纳报名费用基数的职工医保参保人员,以6375元/月作为趸缴医疗保险费的基数。

  2021-2022年大连社保缴纳报名费用比例

  养老保险:公司缴16%,个人缴8%;

  失业保险:公司缴0.5%,个人缴0.5%;

  工伤保险:公司缴按照行业,个人不缴;

  生育保险:公司缴1.2%,个人不缴;

  医疗保险:公司缴8%,个人缴2%;

  2021-2022年大连社保缴纳报名费用最低标准

  养老保险最低缴纳报名费用金额:单位:3284×16%=525.44元;个人:3284×8%=262.72元。

  医疗保险最低缴纳报名费用金额:单位:3825×8%=306元;个人:3825×2%=76.5元。

  失业保险最低缴纳报名费用金额:单位:3284×0.5%=16.42元;个人:5238×百分之60×0.5%=16.42元。

  生育保险最低缴纳报名费用金额:单位:3825×1.2%=45.9元;个人:不需要交。

  工伤保险最低缴纳报名费用金额:单位:按照行业确定;个人:不需要交。

  灵活就业和个体工商户医疗保险最低缴纳报名费用金额:6375×6%=382.5元。

  灵活就业和个体工商户养老保险最低缴纳报名费用金额:3425×百分之20=685元。

每一年的7月份出来

9. 辽宁社保缴纳报名费用比例标准表

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可在本地核定养老保险个人缴纳报名费用基数上下限标准的百分之60、百分之70、百分之80、百分之90、百分之100、200%、300%七个档次中自愿选择,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根据我省上一年全口径平均工资为57612元,沈阳市从7月1日起,按月标准4801元核定养老保险个人缴纳报名费用基数上下限,百分之60月缴纳报名费用基数为2881元,300%月缴纳报名费用基数为14403元,灵活就业人员详细缴纳报名费用额参照省有关文件执行。本次调整时间为2019年7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

10. 辽宁缴纳保险最低工资基数

1993社保最低缴纳报名费用基数 :170

1994社保最低缴纳报名费用基数 :226

1995 社保最低缴纳报名费用基数 :327

1996 社保最低缴纳报名费用基数 :407

1997 社保最低缴纳报名费用基数 :290

1998社保最低缴纳报名费用基数 :310

1999社保最低缴纳报名费用基数 :400

2000 社保最低缴纳报名费用基数 :412

2001 社保最低缴纳报名费用基数 :435

2002社保最低缴纳报名费用基数 :435

2003 社保最低缴纳报名费用基数 :465

2004 社保最低缴纳报名费用基数 :465

2005 社保最低缴纳报名费用基数 :545

2006 社保最低缴纳报名费用基数 :580

2007 社保最低缴纳报名费用基数 :1203

2008 社保最低缴纳报名费用基数 :132

2009 社保最低缴纳报名费用基数 :1490

2010 社保最低缴纳报名费用基数 :1615

2011 社保最低缴纳报名费用基数 :1680

2012 社保最低缴纳报名费用基数 :1869

2013 社保最低缴纳报名费用基数 :2089

2014 社保最低缴纳报名费用基数 :2317

2015 社保最低缴纳报名费用基数 :2585

2016 社保最低缴纳报名费用基数: 2835

2017 社保最低缴纳报名费用基数 :3082

2018 社保最低缴纳报名费用基数 :3387

2019 社保最低缴纳报名费用基数 :3613

2020 社保最低缴纳报名费用基数 :3613

2021 社保最低缴纳报名费用基数 :5360

11. 辽宁社保最低缴纳报名费用基数是多少

2022年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缴纳报名费用标准

在2021年整个省全口径平均工资发布前,暂按2020年整个省全口径平均工资确定养老保险缴纳报名费用标准,选择百分之60、百分之70、百分之80、百分之90、百分之100、200%、300%七个档次的,对应按3425、3996、4567、5138、5709、11418、17127元/月缴纳报名费用基数标准进行缴纳报名费用。

少年儿童出版社数学是什么版本?

少年儿童出版社《数学(第2版)》是2011年辽宁少年儿童出版社出版的图书,作者是董欣。

从幼儿园升入小学是孩子成长途中的一个重要环节,他们将告别幼儿园里天真烂漫、无忧无虑的生活,启动系统地学习科学文化知识并接受思想品德方面的教育。

数学是人教版的。。

沈阳中考时间是几号?

根据历年来说肯定是2011年6月28,29和30,但是,今年沈阳市招聘考试办可能要改变一下时间,把中考时间改到双休日,但是,相信肯定是6月末至7月初,嗯嗯,因为2010年中考恰好在星期一,故此今年政策有变,相信很快会公告的,加油。

2014年辽宁出生人员数量?

9613万人到267万人 。按照查询 有关资料显示,2014年中国人口数量为136072万人,这当中辽宁4203万人 辽宁2014年人口出生率最高值是大连市,数值为11.1‰,最低值是辽阳市,数值为7.0‰。

出生人口性别比,即每出生百名女婴相对的出生男婴数。2011年至2014年,辽宁出生人口性别比逐年下降,分别是108.9、108.52、106.47和105.16,远低于全国2014年115.88的水平。

2010年,辽宁性别比为102.54,位列江苏、河南和山东后面,比全国平均值104.9低2.4个百分点。2014年,辽宁常住人口性别比已降至101左右,彻底跨入“男性低比例时代”,且可能成为全国第一个“男少女多”的地区

辽宁殡葬管理开展办法?

第一条 殡葬管理坚持实行火葬,改革土葬,节约殡葬用地,破除殡葬陋俗,提倡文明节俭办丧事的方针。

第二条 县(含县级市、区)以上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殡葬管理工作。

各级公安、工商行政管理、土地、建设、交通、卫生、林业等部门,需要根据各自职责分工,共同做好本行政区域内殡葬管理工作。

第三条 文化、新闻出版和广播电影电视等部门需要采用各自不同的形式,配合民政部门做好殡葬改革、移风易俗的宣传教育引导工作。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居(村)民委员会和其他组织,需要在本单位或者本地区开展相关殡葬活动移风易俗的宣传教育引导工作。

第四条 提倡骨灰深葬、入土植树或撒向江河湖海。不允许将骨灰乱埋乱葬的行为。

第一条 为了加强殡葬管理,深化殡葬改革,保护土地资源,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按照国务院《殡葬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实质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殡葬管理坚持实行火葬,改革土葬,节约殡葬用地,破除殡葬陋俗,提倡文明节俭办丧事的方针。

第三条 县(含县级市、区)以上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殡葬管理工作。

各级公安、工商行政管理、土地、建设、交通、卫生、林业等部门,需要根据各自职责分工,共同做好本行政区域内殡葬管理工作。

第四条 文化、新闻出版和广播电影电视等部门需要采用各自不同的形式,配合民政部门做好殡葬改革、移风易俗的宣传教育引导工作。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居(村)民委员会和其他组织,需要在本单位或者本地区开展相关殡葬活动移风易俗的宣传教育引导工作。

第五条 提倡骨灰深葬、入土植树或撒向江河湖海。不允许将骨灰乱埋乱葬的行为。

第六条 在实行火葬的地区,市和县(含县级市,下同)人民政府需要将新建和改造殡仪馆、火葬场、骨灰堂纳入城乡建设规划和基本建设规划。在土葬改革地区,市和县人民政府需要将公墓建设纳入城乡建设规划。

实行火葬地区和进行土葬改革地区的详细范围,由省民政部门提出方案,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章 殡葬设施管理

第七条 省民政部门按照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作规划和殡葬需,根据促进殡葬改革、方便群众的原则,制定殡葬设施的建设数量及布局规划,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第八条 建设殡葬设施,需要履行下方罗列出来的审批手续:

(一)建设殡仪馆、火葬场,由所在地县或市民政部门提出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

(二)建设殡仪服务站、骨灰堂,由建设单位提出申请,报所在地县或市民政部门审批;

(三)建设公墓(含骨灰塔、骨灰林等),由建设单位提出申请,经所在地县或市民政部门审查核验同意后,报省民政部门批准;

(四)建设公益性墓地,由建设单位提出申请,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查核验同意后,报所在地县民政部门批准,报市民政部门备案;

(五)利用外资建设殡葬设施,由中方建设单位提出申请,经省民政部门审查核验同意后,报国务院民政部门审批。

第九条 公墓由殡葬事业单位建设并经过营管理。公益性墓地由村民委员会建设并管理。

殡葬事业单位在提交申请的同时,需要提交建设公墓的可行性报告、公墓整体规划图、城市规划或建设行政主管该项目的部门的审核查验意见和土地管理部门用地审批手续等材料。

第十条 实行火葬地区的公益性墓地只准安葬本村村民的骨灰;土葬改革区的公益性墓地只准安葬本村村民的骨灰或遗体。公益性墓地不可以对外经营殡葬业务。

第十一条 建设公墓需要选用荒山瘠地,不可以占用耕地。严禁在《殡葬管理规定》第十条规定不允许建造坟墓的地区建造坟墓。

第十二条 严禁在公墓内建立家族、宗族墓地和搞封建迷信活动。公墓墓穴不可以自行转让。

第十三条 公墓、农村公益性墓地以外不可以建墓。原有分散的坟墓需要有计划地迁至公墓、农村公益性墓地或平毁。

第十四条 安放骨灰的公墓每个墓穴占地面积不可以超越1平方米;回民土葬墓穴占地不可以超越4平方米。

第十五条 在公墓内安葬骨灰的,应按规定交纳墓穴安葬管理费。墓穴安葬管理费按年计算,一次性收取的费用最长不可以超越20年。期满继续使用的,仍交纳费用;超过规定要求的时间3个月不交纳的,按无主墓穴处理。

公墓墓穴的最低收取的费用标准,由县以上民政部门会同物价部门制定。

(1998年5月27日辽宁人民政府令第94号发布 自发布那天起施行 按照2004年6月27日辽宁人民政府令第171号首次修正 按照2011年1月13日辽宁人民政府令第247号第二次修正 按照2011年12月15日辽宁人民政府令第269号第三次修正)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殡葬设施管理

第三章 遗体处理和丧事活动管理

第四章 殡葬设备和殡葬用品管理

第五章 罚 则

第六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殡葬管理,深化殡葬改革,保护土地资源,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按照国务院《殡葬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实质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殡葬管理坚持实行火葬,改革土葬,节约殡葬用地,破除殡葬陋俗,提倡文明节俭办丧事的方针。

第三条 县(含县级市、区)以上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殡葬管理工作。

各级公安、工商行政管理、土地、建设、交通、卫生、林业等部门,需要根据各自职责分工,共同做好本行政区域内殡葬管理工作。

第四条 文化、新闻出版和广播电影电视等部门需要采用各自不同的形式,配合民政部门做好殡葬改革、移风易俗的宣传教育引导工作。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居(村)民委员会和其他组织,需要在本单位或者本地区开展相关殡葬活动移风易俗的宣传教育引导工作。

第五条 提倡骨灰深葬、入土植树或撒向江河湖海。不允许将骨灰乱埋乱葬的行为。

第六条 在实行火葬的地区,市和县(含县级市,下同)人民政府需要将新建和改造殡仪馆、火葬场、骨灰堂纳入城乡建设规划和基本建设规划。在土葬改革地区,市和县人民政府需要将公墓建设纳入城乡建设规划。

实行火葬地区和进行土葬改革地区的详细范围,由省民政部门提出方案,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章 殡葬设施管理

第七条 省民政部门按照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作规划和殡葬需,根据促进殡葬改革、方便群众的原则,制定殡葬设施的建设数量及布局规划,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第八条 建设殡葬设施,需要履行下方罗列出来的审批手续:

(一)建设殡仪馆、火葬场,由所在地县或市民政部门提出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

(二)建设殡仪服务站、骨灰堂,由建设单位提出申请,报所在地县或市民政部门审批;

(三)建设公墓(含骨灰塔、骨灰林等),由建设单位提出申请,经所在地县或市民政部门审查核验同意后,报省民政部门批准;

(四)建设公益性墓地,由建设单位提出申请,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查核验同意后,报所在地县民政部门批准,报市民政部门备案;

(五)利用外资建设殡葬设施,由中方建设单位提出申请,经省民政部门审查核验同意后,报国务院民政部门审批。

第九条 公墓由殡葬事业单位建设并经过营管理。公益性墓地由村民委员会建设并管理。

殡葬事业单位在提交申请的同时,需要提交建设公墓的可行性报告、公墓整体规划图、城市规划或建设行政主管该项目的部门的审核查验意见和土地管理部门用地审批手续等材料。

第十条 实行火葬地区的公益性墓地只准安葬本村村民的骨灰;土葬改革区的公益性墓地只准安葬本村村民的骨灰或遗体。公益性墓地不可以对外经营殡葬业务。

第十一条 建设公墓需要选用荒山瘠地,不可以占用耕地。严禁在《殡葬管理规定》第十条规定不允许建造坟墓的地区建造坟墓。

第十二条 严禁在公墓内建立家族、宗族墓地和搞封建迷信活动。公墓墓穴不可以自行转让。

第十三条 公墓、农村公益性墓地以外不可以建墓。原有分散的坟墓需要有计划地迁至公墓、农村公益性墓地或平毁。

第十四条 安放骨灰的公墓每个墓穴占地面积不可以超越1平方米;回民土葬墓穴占地不可以超越4平方米。

第十五条 在公墓内安葬骨灰的,应按规定交纳墓穴安葬管理费。墓穴安葬管理费按年计算,一次性收取的费用最长不可以超越20年。期满继续使用的,仍交纳费用;超过规定要求的时间3个月不交纳的,按无主墓穴处理。

公墓墓穴的最低收取的费用标准,由县以上民政部门会同物价部门制定。

第三章 遗体处理和丧事活动管理

第十六条 在实行火葬的地区遗体全部火化,对患有烈性传染病死亡的,一定要在死亡24小时内火化。

第十七条 办理遗体火化手续,一定要持下方罗列出来的证明:

(一)正常死亡的,出具医疗机构的《死亡医学证明书》;

(二)非正常死亡(含无主遗体),出具公安机关的死亡证明。

第十八条 实行火葬的地区,需要将遗体在当地火化。因特殊原因需运往非本地的,一定要经县以上民政部门批准。国际运输遗体实行统一管理,由省国际运尸联系网承办。

在实行火葬的地区,严禁将骨灰装棺埋葬。

第十九条 设立殡仪服务单位,一定要由县以上民政部门批准。在实行火葬的地区从事遗体运送业务,一定要由殡仪服务单位承办。殡仪服务单位一定要使用喷涂专用标志的接尸车辆,根据约定时间、地址位置接运遗体。

第二十条 殡仪服务场所一定要备有黑纱、白花、花圈等殡葬用品,为殡仪活动提供方便。

殡仪服务单位需要制定文明服务公约,规范殡仪服务人员遵循职业道德,不可以利用工作之便索取钱物。

第二十一条 举行丧事活动,不可以妨害公共规则和程序和公共卫生,不可以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在城市办丧事,严禁户外搭灵棚、设灵堂;不允许高音播放或者吹奏哀乐;不允许抛撒纸钱。

第二十二条 信教群众办丧事作道场的,一定要在当地县以上人民政府指定的宗教场所内进行。

第四章 殡葬设备和殡葬用品管理

第二十三条 从事火化机、运尸车、尸体冷藏柜等殡葬设备生产经营的,一定要满足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由省民政部门负责检测、认定。

严禁制造、销售不满足国家技术标准的殡葬设备。

第二十四条 制造、销售殡葬用品的单位或个人,需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后,在规划区域内经营。

第五章 罚 则

第二十五条 未经批准,未经同意私自兴建殡葬设施的,由县以上民政部门会同建设、土地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取缔,责令恢复原状,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六条 墓穴占地面积超越本办法规定标准的,由县以上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第二十七条 在实行火葬的地区将遗体土葬或者将骨灰装棺埋葬,或者土葬改革地区在公墓和农村公益性墓地以外埋葬遗体、建造坟墓的,由县以上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第二十八条 办理丧事活动妨害公共规则和程序和公共卫生、危害公共安全、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有下方罗列出来的行为之一的,由县以上民政部门予以制止;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一)未经批准,将遗体运往非本地的;

(二)在城市户外搭灵棚、设灵堂的;

(三)在城市办丧事高音播放或者吹奏哀乐、抛撒纸钱的;

(四)在政府指定的宗教场故此,外作道场的。

第二十九条 制造、销售不满足国家技术标准的殡葬设备的,由县以上民政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制造、销售,可以并处制造、销售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制造、销售纸钱还有纸扎实物等封建迷信殡葬用品或在实行火化的地区制造、销售棺木的,由县以上民政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没收,可以并处制造、销售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条 未经同意私自制造、销售殡葬用品的单位和个人,由县以上民政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取缔,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三十一条 未经同意私自设立殡仪服务单位或未经同意私自从事遗体运送业务的,由县以上民政部门予以取缔。

第三十二条 违反殡葬设施建设规划,未经同意私自审批建设殡葬设施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上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追究相关人员行政责任。

第三十三条国家公职人员在丧葬活动中违反本办法规定的,除依照本办法予以行政处罚外,民政部门需要公告其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四条 阻碍阻碍、干扰殡葬管理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 从事殡葬管理的工作人员,一定要忠于职守,尽职尽责。对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谋取私利的,由其主管该项目的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殡仪服务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其所在单位依照相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少数民族、港澳同胞、华侨、外国人的殡葬管理,依据国家相关规定开展。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那天起施行。1995年6月29日辽宁人民政府公布的《辽宁公墓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山沟里的人死了山波上一埋也不占一点土地,这样还火化干啥?

2011年山东高中毕业考试是全国卷吗?

回答:2011年山东高中毕业考试是全国卷。

用全国卷的省份还有 河北、河南、山西、广西 使用全国卷II 贵州、黑龙江、吉林、云南、甘肃、新疆、内蒙古、青海、西藏而湖北...

不是

山东高中毕业考试自主出题,不是全国卷。

全国自主出题

北京 天津 上海 重庆 浙江

四川 山东 辽宁 江苏(数学不分文理)

湖南 湖北 广东 福建 安徽 江西

不是,用的山东卷。不是全国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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