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主要针对一般论文属于密级资料吗,本科毕业论文密级需要自己填吗和硕士论文密级等几个问题进行详细讲解,大家可以通过阅读这篇文章对一般论文属于密级资料吗有一个初步认识,对...
师范大学
大多数情况下的论文不属于密级资料
大多数情况下的论文只可以属于普通资料,因为论文都是公开发表的,随时随地都可以够进行网上在线进行查阅,只要读者对你的论文出现了兴趣,既然如此那,完全就能够通过VIP收费的方法来下载论文,也可浏览全文,故此,压根说不上有任何的秘密,当然对一部分特殊领域的论文可能就明显不同了
一般情况下,本科毕业论文的密级需由学生或详细指导教师在内容框中填写。在在内容框中填写密级时,需按照论文的详细内容和涉及的保密程度来确定密级。大多数情况下来说,本科毕业论文的密级可以分为“公开”、“内部”、“机密”和“绝密”四个等级,详细选择哪个密级需按照目前的实际情况进行判断。
在在内容框中填写密级时,需要大家特别注意保护论文的隐私和安全,不要泄露敏感信息。假设无法确定如何确定密级,可以咨询导师或其他有关专业人才士的意见。同时,在提交论文前,还要有认真阅读学校或学院的有关规定和要求,保证满足有关的要求和标准。
是的自己在内容框中填写的
本科毕业论文只要不是军事专业的大多数情况下都没有密级,大多数情况下的博士论文最多也就秘密级,很少有机密级的,因为写论文时老师会给你降密,尽可能不要牵扯到密级
是的,这个是要自己在内容框中填写的。
三种。
按涉密等级,可分为绝密文件、机密文件、秘密文件。定密依据是机关、单位确定、变更和解除国家秘密的按照、标准和来源。机关、单位对所出现的国家秘密,需要依据保密事项范围进行定密。
定密依据是机关、单位确定、变更和解除国家秘密的按照、标准和来源。机关、单位对所出现的国家秘密,需要依据保密事项范围进行定密。
一、定密的直接依据:保密事项范围
保密事项范围是国家秘密及其密级的详细范围的简称是机关、单位定密的直接依据。保密法第十四条规定,机关、单位对所出现的国家秘密事项,需要根据国家秘密及其密级的详细范围的相关规定确定密级,同时确定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
按照保密法第十一条的相关规定,保密事项范围由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分别会同中央相关机关,分行业、领域作出详细规定。现在,国家保密局已会同中央相关机关制定开展了90多个保密事项范围,涉及国防、外交、科技、金融等各个行业、领域工作中的国家秘密事项,并对其保密期限、知悉范围作出了明确规定。
保密事项范围有统一的样式要求,即涵盖文章主体和目录2个部分。文章主体有5个基本条款,主要是对某一行业或领域的国家秘密进行归纳分类,概括某种密级所涵盖的国家秘密范围。文章主体使用规范的法律语言,具备很强的逻辑性和抽象性是目录执行、解释还有修订补充的基本依据。目录都是表格形式,具体规定某一行业或领域国家秘密事项的详细名称、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它是将国家秘密事项“对号入座”、开展定密工作最直接的依据。
保密事项范围制定、修订成功后,中央相关机关需要马上印制并根据公文处理规范,故将他发放至各地区和各相关部门。保密事项范围涉及国家秘密的,需要作出国家秘密标志,并严格限制要求知悉范围。省(区、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和有关业务部门收到保密事项范围后,需要按照工作需进行联合转发,下发到县级以上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和相关机关、单位。针对属于国家秘密的保密事项范围,转发时应征得保密事项范围制发机关的同意。
机关、单位收到保密事项范围后,需要及时将保密事项范围发至本机关、本单位的定密责任人和保密工作机构。机关、单位定密责任人和承办人,需要仔细学习研究保密事项范围,尤其是要研究与本行业、本领域业务工作有关的保密事项范围,据此开展定密工作。
二、定密的根本依据:保密法
保密法第九条、第十条划定了国家秘密的基本范围。机关、单位觉得所出现的国家秘密事项在保密事项范围中没有规定,但属于保密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情形,泄露后会损害国家政治、经济、科技等方面安全和利益的,可以作为不明确事项提出,由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保密法进行确定。
按照开展规定,不明确事项需要根据下方罗列出来的程序办理:
第一,机关、单位对满足保密法的相关规定,但保密事项范围没有规定的不明确事项,需要先行拟定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采用对应的保密措施,并自拟定那天起10个工作日内报相关部门确定。
拟定为绝密级的事项和中央国家机关拟定的机密级、秘密级的事项,报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其他机关、单位拟定的机密级、秘密级的事项,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
第二,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接到报告后,需要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还需要将所作决定及时报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三、不允许定密事项
暂行规定第十九条列举了四种不可以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情形:(一)需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加的;(二)属于工作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三)已经依法公开或者没办法控制知悉范围的;(四)法律、法规或者国家相关规定要求公开的。机关、单位在定密途中,需要严格遵守这一规定,不可以将属于以上情形的事项确定为国家秘密,针对已经定密的,要及时纠偏。
“需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加的事项”大多数情况下涵盖,与多数社会公众和组织的切身利益密切有关,不公开可能会对公众利益导致损害,或者会导致社会公众的猜疑和不安,有的甚至会引发社会混乱的信息;属于法律、法规、规章和文件还有社会动员措施等,需社会公众广泛知晓、参加、配合才可以达到社会管理职能或者达到管理目标的信息。
“工作秘密”是机关、单位在公务活动和内部管理中出现的,但凡是泄露会直接干扰机关、单位正常工作规则和程序,影响正常行使管理职能,在一定时间内不要对外公开的事项和信息。比如,内部文件和内部刊物、工作计划、统计报表、人事具体安排、手机号、领导内部讲话、大多数情况下对外交往活动具体安排等。“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过权利人采用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个人隐私”是指公民个人生活中不愿为他人知悉或公开的信息,比如,个人的日记、相册、通信、交往范围、家庭关系、生活习惯、身体缺陷、病患情况、私人财产等。
“已依法公开的事项”是机关、单位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经严格履行信息公开审核查验程序后公开的信息。“没办法控制知悉范围”是客观上不可以控制知悉范围的信息,或者已经为公众广泛知晓、不可能再严格控制知悉范围的信息。不可以将已依法公开的事项确定为国家秘密是保持国家秘密严肃性、权威性还有可保性的肯定要求。
“法律、法规或者国家相关规定要求公开的”事项主要是指依据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等规定,需要予以公开的事项。一个信息或者事项之故此,会被确定为国家秘密是因为它的公开会危害国家安全和利益,不利于国家政治、经济和社会等各方面的稳定和发展。法律、法规或者国家规定需要公开的事项,则是促进国家安全和利益,促进社会进步的,针对这些信息,不可以故将他确定为国家秘密。
四、派生国家秘密的依据
派生国家秘密是指对已定密事项所承载的信息加以合并、阐释、重述而出现的一种新的信息或载体。派生国家秘密多出现于执行、办理已定密事项的情形,派生国家秘密没有改变原始秘密基本要素和内容,只是形式出现变化和载体数量的增多。因为这个原因,针对派生国家秘密事项,机关、单位依据已定密事项定密就可以。
保密法第十三条明确规定,机关、单位执行上级确定的国家秘密事项,需定密的,按照所执行的国家秘密事项的密级确定。
暂行规定第二十条规定,机关、单位执行上级机关、单位或者办理其他机关、单位已定密事项所出现的国家秘密事项,按照所执行或者办理的国家秘密事项确定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
需要说明的是,派生国家秘密的密级需要与原始秘密的密级完全一样。出现派生国家秘密的机关、单位,需要在新的国家秘密载体上标注与原始载体同样的国家秘密标志。
涉密文件的定密主要是定义这个涉密文件的密级和保密期限。定密主要主要还是看文件的主要内容是什么,知悉的范围,假设这个文件丢失或被窃等会导致什么后果等方面
1.扩散后引发的后果
2.知悉的人员数量多少
3.导致的影响
回答请看下方具体内容:档案袋封面应在内容框中填写以下内容:
1. 文件名称:标明文件名称。
2. 编号:标明文件编号。
3. 密级:标明文件密级。
4. 责任者:标明文件的责任者。
5. 归档日期:标明文件归档日期。
6. 出处:标明文件的来源。
7. 存放位置:标明文件的存放位置。
8. 备注:在内容框中填写文件的有关备注信息。
上方文章所诉全部内容应清晰、准确、完整地在内容框中填写在档案袋封面上,以方便记录和查找。
论文的档案袋封面要这样写:
论文试题、作者姓名、详细指导教师姓名、所在学院、专业、学号、提交日期等。
封面应美观整洁、格式规范,字体及大小、颜色应统一、清晰,封面上的信息应准确正确。
在论文封面中,论文试题应简短明了、准确表达论文主题;作者姓名应写明全名;详细指导教师姓名应写明全名及职称;所在学院、专业、学号等应在内容框中填写正确,以便读者准确了解论文来源;提交日期应写明年、月、日。
1. 学校或机构名称:在封面的上部中央位置,写明学校或机构的名称。
2. 学生姓名:在封面的左侧位置,写明学生的姓名。
3. 学号:在学生姓名下方,写明学生的学号。
4. 专业和详细指导教师:在学号下方,写明学生的专业和详细指导教师的姓名。
5. 论文试题:在封面的中央位置,居中写明论文的试题。
6. 提交日期:在封面的右下角,写明论文提交的日期。
下面这些内容就是一个示例子:
学校名称:北京大学
学生姓名:张三
学号:20230001
专业:计算机科学与技术
详细指导教师:李老师
论文试题:根据深度学习的图像识别算法研究
提交日期:XXXX年X月X日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提升研究生发表学术论文要求,持续性提高学位授予质量,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学术论文是指研究生在攻读对应学位这个时间段,以学位论文对应内容为基础公开发表的学术论著。研究生为学术论著的第一作者,署名单位为南方医科大学,导师应为通讯作者,通讯作者单位为南方医科大学。
第三条 导师为联合培养单位者,第一作者单位可以为南方医科大学附属××医院,也可为1南方医科大学和2××医院(1、2为共同第一作者单位,但1、2的顺序不可以颠倒);通讯作者单位署名要求同第一作者单位。
第四条 与国外单位联合培养者,学校可以为非排名第一的第一作者单位,但导师一定要为共同通讯作者。
第五条 学术论著有并列作者时,其后的作者排名按前面作者人员数量依次顺延计算。
第六条 本规定所指的SCI(科学引文索引)以各检索系统年《期刊引用报告》为依据,SCI论文分区以中国科学院文献情报中心提供的年《JCR期刊影响因子及分区情况》为准。中文核心期刊(北京大学版)、CSSCI来源期刊(中国社会科学引文索吸引到源期刊目录,中国社会科学研究评价中心版)、中文统计源期刊(中国科技信息研究所版)、《南方医科大学人文社科类期刊目录》以学校认可、研究生学院官方网站上发布的为准。
第二章 申请博士学位
第七条 各专业(公共卫生与预防医学一级学科下的公共卫生政策与管理、心理卫生学等两个自主设置二级学科除外,中西医结合、中药学和药学专业中进行中药研究的除外)学术学位博士研究生,应以第一作者在本专业或有关专业SCI收录期刊发表学术论著1篇;或以共同第一作者(前二位)在本专业或有关专业SCI论文分区二区以上(含)期刊(或IF5)发表学术论著1篇;或以共同第一作者(前三位)在本专业或有关专业SCI论文分区一区以上(含)期刊(或IF10)发表学术论著1篇。
第八条 公共卫生与预防医学一级学科下的公共卫生政策与管理、心理卫生学等两个自主设置二级学科专业的学术学位博士研究生,应以第一作者在《南方医科大学人文社科类期刊目录》一类期刊发表1篇学术论著,或以第一作者在《南方医科大学人文社科类期刊目录》二类期刊至少发表2篇学术论著,或发表第二章第七条要求的学术论著。
第九条 中西医结合、中药学专业及药学专业中进行中药研究的学术学位博士研究生应以第一作者在本专业中文核心期刊发表学术论著至少3篇;或发表第二章第七条要求的学术论著。
第十条 各专业专业学位博士研究生(含在职博士研究生),其发表论文要求同本专业学术学位博士研究生。
第十一条 各专业学术学位硕博连读研究生,应以第一作者在本专业或有关专业SCI论文收录期刊发表学术论著至少2篇;或以第一作者在本专业或有关专业SCI论文分区三区以上(含)期刊(或IF3)发表学术论著1篇;或以共同第一作者(前二位)在本专业或有关专业SCI论文分区二区前半区以上(含)期刊(或IF7)发表学术论著1篇;或以共同第一作者(前三位)在本专业或有关专业SCI论文分区一区以上(含)期刊(或IF10)发表学术论著1篇。
第十二条 各专业专业学位硕博连读研究生,其发表论文要求考生术学位硕博连读研究生。
第十三条 本章中未特别注明的第一作者均指排名第一的论文第一作者。
第十四条 博士研究生以第一作者在本专业或有关专业SCI论文分区一区期刊发表学术论著者或以第一作者在本专业或有关专业SCI论文分区二区以上(含)期刊发表2篇学术论著者,可准予早一点答辩毕业,并申请对应学位,但早一点时间原则上不能超出1年。
第三章 申请硕士学位
第十五条 各专业(马克思主义理论、公共管理学一级学科下的社会医学与卫生事业管理、公共卫生与预防医学一级学科下的公共卫生政策与管理除外)全日制学术学位研究生应以第一作者(排名第一)在中文核心期刊发表1篇学术论著;或满足以下条件的本专业或有关专业SCI论文分区论著:
(1)SCI论文分区四区以上(含)期刊的论著第一作者;
(2)SCI论文分区三区以上(含)期刊(或IF3)的论著前二作者;
(3)SCI论文分区二区以上(含)期刊(或IF5)的论著前三作者;
(4)SCI论文分区一区以上(含)期刊(或IF10)的论著前四作者。
第十六条 马克思主义理论、公共管理学一级学科下的社会医学与卫生事业管理、公共卫生与预防医学一级学科下的公共卫生政策与管理专业全日制学术学位研究生,应以第一作者(排名第一)在中文统计源(含)以上期刊或《南方医科大学人文社科类期刊目录》期刊发表1篇学术论著。
第十七条 各专业全日制专业学位研究生,其发表论文要求同本专业全日制学术学位研究生。
第十八条 在职人员申请硕士学位者应以第一作者在中文统计源以上期刊发表1篇学术论著。
第十九条 为鼓励我校研究生延续和进一步深入课题研究,争取发表高水平学术论著,针对毕业当年考取我校博士研究生的研究生,如果是已经达到学科专业研究生培养方案的要求,通过硕士学位的课程考试、完成课题研究和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导师允许其不发表学术论文,可申请授予硕士学位。
第二十条 导师近三年内曾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在本专业或有关专业的SCI论文分区二区以上期刊发表过学术论著的,其所详细指导的研究生确因课题需不便发表学术论著,并已达到学科专业研究生培养方案的要求,通过硕士学位的课程考试、完成课题研究和硕士学位论文答辩,经导师提出申请,由导师在两级学位评定委员会陈述理由,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表决,通过后也可不发表学术论文而授予硕士学位。
第二十一条 学术学位研究生以第一作者(排名第一)在本专业及有关专业SCI论文分区三区以上(含)期刊(或IF3)发表学术论著的,可早一点申请毕业答辩和对应学位,但早一点时间原则上不能超出1年。已经顺利完成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专业学位研究生可申请早一点毕业答辩,不然不可以申请早一点毕业答辩。
第四章 有关成果界定
第二十二条 为鼓励研究生开展技术创新,研究生学位论文研究成果以排名前二位取得授权国家发明专利1项或成功申请国际发明专利1项,基本上相当于以第一作者(排名第一)在本专业SCI论文分区第四区期刊发表学术论著1篇。
第二十三条 凡学位论文为保密课题的研究生,课题密级应由下达课题主管该项目的部门批准,经学校保密委员会审查核验后交研究生学院培养科备案。担负机密级(含)以上课题的博士研究生应以第一作者(排名第一)在对应的保密论文集发表3篇学术论著或向相关部门提供政策咨询报告,研究生可以在对应保密论文集发表1篇学术论著或向相关部门提供政策咨询报告,才可申请答辩。所发学术论著或政策咨询报告须由学位评定委员分委员会办公室组织专家组鉴定是不是达到对应学位申请要求。担负秘密级课题的研究生,应将学位论文的非保密内容按对应要求公开发表,才能够申请答辩。
开题报告前,研究生一定要填写《南方医科大学专业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涉密申请表》、《南方医科大学专业硕士研究生从事涉密课题研究保密承诺书》,经校保密委员会或下达课题主管该项目的部门保密委员会审核查验同意并送研究生学院培养科备案,不然不能认定。
第二十四条 研究生提交的学术论文限计划于在期刊正刊上发表的学术论著。
第二十五条 申请各种博士学位、硕士学位的学术论文,不包含文献综述、病例分析报告。
第二十六条 针对导师排名第一、研究生排名第二的学术论文,且第一作者单位、第二作者单位、通讯作者单位都是南方医科大学的,视作研究生为第一作者的学术论文。本条仅适用于研究生。
第五章 其 他
第二十七条 学位申请人在提出学位申请前,应按规定在学校研究生管理系统填写《研究生发表论文信息采集》,并提交发表论文的原件和复印件(涵盖封面、刊物目录和论文全文),或提供发表学术论文出处的超链接(电子版)供审核查验。
第二十八条 提交的学术论文应以正式刊出为准,针对在国(境)外发表的SCI收录的学术论文,也可是清样、校样或录用函,但需导师签名担保。针对未能如期正式发表的,取消导师以后的担保资格。
第二十九条 缓授学位研究生,如以中文学术论文申请学位,最迟可以在毕业1年内申请补授学位;如以SCI收录期刊学术论文申请学位,最迟可以在毕业3年内申请补授学位。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各学科专业、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可按照本学科发展要求,制定不小于本规定的发表论文标准。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从2013级研究生起严格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由研究生学院负责解释。
转基因生物新品种培育重要专项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转基因生物新品种培育重要专项(以下简称转基因专项)的顺利开展,达到科学、规范、高效管理,按照《国务院办公厅组织开展科技重要专项的若干工作规则》(国办发〔2006〕62号)和《国家科技重要专项管理暂行规定》(国科发计〔2008〕453号),结合转基因专项的实质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开展转基因专项,坚持以产品和产业需求为导向,取得一批具有重要应用价值和自主知识产权的基因,培育一批抗病虫、抗逆、高质量、高产、高效的重要转基因生物新品种,提升我们国内农业转基因生物研究和产业化整体水平。
第三条 转基因专项的管理原则:
(一)统筹部署,有序衔接。充分发挥部门、行业、地方、企业和专家的作用,统筹全国上中下游科技力量,统筹基地、人才、项目,整体设计、集成优势、协同攻关。充分利用现有研发基础,做好与现有科技计划、重要工程和科技体系的对接。
(二)规范管理,科学评价。坚持政府决策与专家咨询相结合,建立健全专家遴选、问责、回避和信用制度,形成科学、系统、规范的立项、开展和监督管理制度。以处理国家粮食安全等重要问题实质上成效作为评价导向和标准,建立科学的考查评价指标体系。
(三)分类管理,分步开展。转基因专项设置项目和课题两个层次,以课题为管理单元,强化目标管理。对品种培育、共性技术、示范推广、条件能力建设实行分类管理。综合多方面因素慎重考虑清楚产业需求紧迫程度、研究基础和条件,成熟一批,开始一批。
(四)稳定支持,变动调整。采用稳定支持、合理竞争的方法确定任务担负单位,按照阶段性目标和任务,连续稳定支持。按照开展进展和国内外技术发展情况,对研究目标和内容进行变动调整。对达到转基因专项目标具有重要促进作用的研究内容,及时纳入专项予以支持。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四条 转基因专项由国务院统一领导,国家科技教育领导小组统筹、协调和详细指导。科技部会同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简称三部门),做好专项开展中的方案论证、综合平衡、评估验收和配套政策的研究制定。
农业部为转基因专项领导小组组长和牵头开展单位,会同各成员单位,做好专项的组织开展工作,各成员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做好专项开展工作。
第五条 转基因专项领导小组对专项组织开展负有领导责任,重要问题需经专项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共同协商确定。其主要职责是:
(一)确定专项的目标和战略,组织制订开展方案;
(二)批准成立专项管理办公室、咨询委员会和整体组;
(三)审定专项开展管理办法;
(四)审定专项开展计划;
(五)组织专项开展情况监测和过程评估,详细指导、督促专项开展;
(六)核准专项开展方案或开展计划具体内容的调整,协调处理开展途中的重要问题;涉及重要调整时,商三部门提出意见;
(七)批复专项项目(课题)立项;
(八)审定并上报专项年执行情况报告、总结报告、验收报告等;按照专项任务完成情况,提出验收申请;
(九)负责对本专项保密工作进行详细指导等。
第六条 农业部是转基因专项组织开展的责任主体。国务院批准确定的转基因专项第一行政责任人,负有逐步递次推动专项组织开展和协调的责任。农业部会同相关部门和单位成立专项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专项办)。专项办设在农业部,负责专项开展的平日工作。专项办的主要职责是:
(一)按专项领导小组的要求,以战略产品为主线,统筹行政管理体系和技术管理体系,达到品种培育、共性技术、示范推广和条件建设的有效整合;
(二)组织建设咨询委员会和整体组;
(三)组织制订管理办法和保密规定等;
(四)组织制订阶段开展计划和年计划;
(五)组织落实专项与科技计划、国家重要工程还有其他存量科技资源的衔接工作;
(六)组织落实项目(课题)担负单位、任务和经费具体安排,签署项目(课题)《合同书》和《生物安全责任书》;
(七)组织监督、检查、评估,定期报告开展进展情况;
(八)组织专项项目(课题)的验收工作;
(九)按照需提出调整开展方案或开展计划的建议;
(十)负责保密工作的管理、监督和检查;
(十一)定期报告专项的开展进展情况;
(十二)提出组织管理和配套政策等多项措施;
(十三)完成专项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需要注意的地方。
第七条 专项领导小组下设专家咨询委员会。主要职责是:对转基因专项的重要事项、宏观战略决策及开展提供战略咨询和监督。
专家咨询委员会成员原则上由院士和资深专家组成,原则上不担负转基因专项详细研究任务。专家咨询委员会成员由部门推荐,专项办研究提出建议人选,报专项领导小组批准。
第八条 农业部牵头组织建设专项整体组。整体组是转基因专项开展的技术责任主体,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技术方向和集成方案设计、把控掌握整体进度;
(二)负责研究提出阶段开展计划和年计划建议;
(三)负责做好上中下游研究力量的统筹和需求对接,督促落实信息、资源、材料、技术的交流与共享;
(四)负责项目(课题)间的协调;
(五)参加对项目(课题)的检查、评估和验收工作;
(六)负责提出任务或经费调整的建议。
整体组成员原则上以优秀中青年专家为主,由部门推荐,专项办研究提出建议人选,报专项领导小组批准。整体组成员实行聘请任职制。
整体组设技术总师和副总师。技术总师全面负责整体组的工作,专职技术负责人详细负责平日工作,副总师帮助总师做好有关工作。技术总师的主要职责是:
(一)全面负责技术方案的整体设计、整体进度和开展效果;
(二)全面负责各领域技术力量的调配和整合,做好需求对接,统筹转基因专项内信息、资源、材料、技术等的共享和交流;
(三)全面负责督导各项目(课题)的执行,检查执行情况,提出调整人员、单位、任务还有经费的建议。
整体组按照转基因专项开展的需,提出项目执行专家组人员建议,由专项办审查核验确定。在专项开展途中,由项目执行专家组落实整体组提出的工作计划和要求,做好项目内的统筹、协调、交流和检查等工作。
第九条 专项办委托具有条件的第三方评估机构对转基因专项开展途中的经费使用、配套资金落实、任务目标完成情况等进行检查、评估。
第十条 建立信用管理制度。对参加转基因专项的执行者、评价者等有关人员在参加评审、立项、检查、评估和验收等活动中的信用状况进行客观记录,作为管理决策的重要依据。
第十一条 积极推行公告信息、公示制度。在遵循国家保密规定的前提下,立项信息、评估和验收结果适时向社会公开、公示,引入社会监督。
第十二条 省级农业行政主管该项目的部门应会同省内有关部门,落实配套资金、示范场所等有关支撑条件,做好专项开展工作;负责省内示范推广项目(课题)的组织开展;做好省内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工作。
第三章 立 项
第十三条 按照转基因专项开展方案设置重要和重点两类课题。条件能力建设项目按开展需和整体布局确定建设任务。
重要课题是指产业需求迫切,研究基础很好,有望最近几天获取突破,对达到专项目标起主要作用的课题。重点课题是指产业发展急需但研究基础相对薄弱,需超前部署的培育性课题。
第十四条 采用择优委托和公开申报相结合的方法确定立项。重要课题原则上采用“择优委托、专家论证”方法确定担负单位。重点课题原则上采用“公布指南、自由申报、专家评审”的方法确定担负单位。
第十五条 项目执行专家组编制各项目阶段开展计划和年计划,提出重要课题牵头担负单位和重点课题设置的建议。整体组汇总后编制专项阶段开展计划和年计划,咨询委员会论证后,经专项办审查核验,报专项领导小组审定。
第十六条 重要课题牵头担负单位编制技术攻关方案和计划任务书,由专项办组织评审论证,审查核验后报转基因专项领导小组批准。
整体组编制重点课题申报指南,专项办审查核验后公布。专项办组织专家评审,择优确定担负单位。
第十七条 重要课题的计划任务书和重点课题申报书都应该提交考点归纳产权现状、预期知识产权可行性和水平等分析报告。
第十八条 转基因专项领导小组批复立项。专项办、担负单位上级主管该项目的部门(或省级农业行政主管该项目的部门)和担负单位三方签署项目(课题)《合同书》,分项目和课题两级签署合同。项目(课题)担负单位法人代表和课题负责人要签署《生物安全责任书》,并到属地省级农业行政主管该项目的部门备案。
第十九条 加强人才培养和基地建设。优先支持国家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地方优势科研机构、科技型龙头企业等担负任务;优先支持可以面向企业开放和达到公共科技资源共享的单位,充分利用现有的公共科技资源,促进转基因生物产业健康发展。
创新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提高培育转基因生物技术龙头企业,推动形成以企业为技术创新主体还有科研、转化、示范、推广一体化的新型转基因科技创新应用体系。
第二十条 对涉及国家安全、重要突发性事件等需国家特殊具体安排或紧急部署的相关项目(课题),由专项办组织专家论证,报专项领导小组批准后立项开展。
第四章 开展与监督
第二十一条 项目(课题)担负单位应严格遵守国家相关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采用真真切切措施加强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保证环境安全和人体健康。
第二十二条 实行担负单位法人负责制。法人单位是项目(课题)的开展责任主体,课题负责人对法人单位和课题开展效果负责。项目(课题)担负单位要做好任务的统筹协调,负责落实必要的设备、场所等配套支撑条件,严格执行转基因专项的管理规定,仔细履行合同条款,加强监管,督促落实,接受详细指导、检查,配合做好检查和验收等工作,保证任务完成。
第二十三条 实行综合评估制度。由专项办组织或委托具有资质的第三方评估机构对项目(课题)开展效果进行评估。按照综合评估结果,由整体组提出项目(课题)任务、经费调整或撤销的建议,经专项办审查核验后,报专项领导小组批准。
第二十四条 实行重要事项报告制度。项目(课题)开展途中,涉及研究目标、主要研究内容、课题设置、主要人员调整等重要事项的变更,担负单位报专项办履行必要的审批程序,并签署合同书调整方案。
第二十五条 实行监督、检查和督导制度。专项办负责组织对项目(课题)进行监督检查。项目(课题)担负单位按照官方要求编制年计划执行情况报告并上报相关信息报表。对不及时上报年报告材料或信息,不接受监督检查还有开展不力的项目(课题),限期整改。整改不力的,视情节分别给予通报批评、取消其参加转基因专项的资格等处理。
第五章 结题验收与绩效评价
第二十六条 项目(课题)可以在规定执行期结束后90天内完成验收。分课题和项目两个层次验收,课题都验收成功后,再进行项目验收。课题验收可以在结题后30天内完成,项目验收大多数情况下在课题验收后60天内完成。
重要课题的验收可以在对全部任务验收成功后,进行对课题方面的验收,在结题后30天内完成。
重点课题的验收在结题后30天内完成。
条件能力建设类项目实行一次性验收,在项目结题后90天内完成。
第二十七条 项目(课题)验收主要依据合同书、合同书调整方案和财务验收情况等。条件能力建设类项目在验收前需在现场查定。
第二十八条 专项办负责组织项目(课题)验收工作。对没有通过验收的项目(课题),担负单位应马上针对存在问题进行整改,在六个月内重新提出验收申请,对还是没有通过验收的项目(课题),将会针对相关单位和责任人进行通报,取消有关人员担负转基因专项的资格。
对未达到任务目标的,如所提供的原始记录确能证明已履行勤勉尽责义务,但确实存在很难逾越的技术障碍的,可视作完成。
第二十九条 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对未能及时完成课题任务且未尽勤勉职责的,对生物安全监管不力且导致恶劣影响的,对弄虚作假、剽窃他人科技成果的,经过审查后发现弄虚作假,责任人五年内不可以参加转基因专项研发任务,并向社会公开。违反法律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最终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建立绩效考评和后评价机制。对项目和课题实行绩效考评,并对执行情况及所取得的成果、获取的效益等方面开展后评价。绩效考评可与验收、综合评估工作结合,同步进行。绩效考评结果、信用记录和后评价结果等作为后续立项、开展和管理的重要依据。
第六章 知识产权与成果管理
第三十一条 转基因专项形成的知识产权,其归属、运用、转移、管理等应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科技进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和相关知识产权的法律法规还有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转基因专项知识产权管理旨在提升知识产权的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水平,推动上中下游紧密衔接,促进知识产权在科研、示范、推广、产业化任何一个环节的有序流转,激励自主创新,促进转化应用,构建产学研紧密结合的创新体系,提高转基因专项知识产权的转化和产业化,提升转基因专项开展成效。
第三十三条 知识产权管理的范围涵盖在执行转基因专项计划任务时,利用专项和担负单位所提供的资金、设备等物质技术方面的硬性条件所取得的专利权、植物新品种权、商标权、著作权等。
本专项形成的育种材料等遗传资源,还有未申请知识产权保护的专有技术及技术秘密等,纳入专项知识产权管理范围。
第三十四条 转基因专项形成的知识产权由项目(课题)担负单位依法申请取得。项目(课题)当中建立 “材料共用、信息互通、利益分享”的知识产权流动、运用机制。涉及国家安全、国家利益和重要社会公共利益的,国家对其拥有强制许可的权利。
第三十五条 各项目(课题)担负单位应明确责任人和机构负责本项目(课题)知识产权管理工作,需要制订和开展项目(课题)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需要对转基因专项科技人员进行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和考点归纳的宣传和培训,提升知识产权意识。
第三十六条 项目(课题)担负单位应按照转基因专项的目标和任务,合理分工,协同攻关,积极创造知识产权。以不丧失新奇,比较受欢迎性为前提,对专项形成的基因、品种、技术和设备等研究成果,在发表论文以前及时申请知识产权保护。制定科学保护策略,加强研究数据及材料管理,防止研究成果流失。对涉及国家安全、国家利益和重要社会公共利益的知识产权在申请以前,需要报告专项办公室审核查验。
第三十七条 项目(课题)担负单位当中需要约定知识产权利益分配原则,建立促进转基因专项上中下游有序衔接、流转顺畅、高效转化的知识产权共享利用平台,促进专项担负单位与有关企业建立知识产权利益分享机制,促进知识产权转移、应用和商品化、产业化,缩短转化应用周期。
第三十八条 转基因专项所形成的知识产权优先在项目(课题)当中使用。向专项外其他组织或个人许可、转让的,报专项办批准。
第三十九条 项目(课题)担负单位需要研究、分析和制定项目(课题)知识产权目标,并按照国内外知识产权变动,及时调整研究策略和措施。
第四十条 建立和完善知识产权统计和公报制度,定期收集、汇总和公布转基因专项知识产权信息。公布重点领域的知识产权发展报告。
第四十一条 项目(课题)担负单位和担负人滥用知识产权、恶意垄断和封锁技术、不履行知识产权申请保护义务或履行不当并导致重要损失的,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最终法律责任。相关管理人员因管理不当导致损失,情节严重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最终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建立规范、健全的科学数据和科技报告档案,建立实验材料与数据的汇总、交流、共享制度。项目(课题)担负单位应根据相关规定对档案材料进行整理、立卷、归档,保证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及时上报相关数据和成果。
第四十三条 转基因专项形成的技术产品、技术模式、和技术标准等,经有关程序审定后予以公布。在开展功能基因、转化体、育种材料、新品种等技术研究和应用的各个环节和各个阶段,鼓励企业参加开展,促进成果迅速转化。
第四十四条 担负单位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实际上施办法、《科学技术保密规定》和《国家秘密保密期限的相关规定》,对专项的技术成果及时向专项办提出保密内容的密级和保密期限的确定、变更和解密的建议。对专项的涉密技术成果在发表论文、出版专著、宣传报道、展览展示等活动以前,须经专项办审核查验并备案。转基因专项保密规定另外单独制定。
第四十五条 专项开展途中出现的无形资产,由任务担负单位负责管理和使用。使用转基因专项财政经费购置和试制的固定资产属于国有资产,资产管理根据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生物安全管理
第四十六条 专项中涉及转基因生物研究、试验、生产、加工、经营和进出口活动,应根据《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规定》及其配套规章,依法开展对应工作。
第四十七条 项目(课题)担负单位应成立由单位法人(或法人代表)负责的转基因生物安全机构,负责本项目(课题)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工作。
第四十八条 项目(课题)担负单位和担负人应配备与生物安全等级相适应的安全控制设施条件,采用有效措施,保证转基因生物研究与试验的安全。
(一)按照研究进展及时报告或提出安全评价申请,并按批复要求开展试验,未获批准的转基因生物材料不可以参与国家或省级品种区域试验。
(二)好好保存转基因生物试验材料,并指定专人做好安全管理记录,建立转基因生物保存、转移、试验(实验)、处理的管理档案,记录安全控制措施开展情况,以备核查。
(三)在农业转基因生物贮存、转移、运输、处理和灭活时,应具备特定的设备或场所。在对安全等级Ⅱ、Ⅲ、Ⅳ的转基因生物处理和排放以前需要采用物理控制、化学控制、生物控制、环境控制和规模控制等多项措施故将他处理、灭活,防止扩散和污染环境。
(四)在海南等地开展异地种子繁殖的,应该向有关管理部门报告或申请审批。
(五)制订突发事件的应急措施。如果发现转基因生物扩散、残留等安全隐患或者导致事故的,需要马上采用有效措施加以控制,并及时报告本单位生物安全管理机构。
(六)试验结束后,需要按规定期限继续加强试验场所的安全监控。
第四十九条 安全评价和检测监测中心等条件能力建设项目,应根据国家质检机构有关规定组织开展和运行管理。
第五十条 项目(课题)担负单位和担负人违反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尤其是未经审批未经同意私自开展田间试验和南繁,未经同意私自参与品种审定、生产应用和扩散转基因生物材料的,除依法处理或处罚外,取消该单位及有关人员担负转基因专项的资格。相关管理人员因管理不当导致损失,情节严重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最终法律责任。
第八章 国际交流与合作
第五十一条 转基因专项坚持自主创新,按照转基因专项开展的需,加强重要领域的遗传资源、重要技术和智力资源的引进。
第五十二条 担负单位在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时,涉及重要基因、重要技术、重要材料和核心数据等,需报专项办批准后,严格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办理。
第五十三条 遵循相关知识产权国际公约,有效运用国外知识产权成果,不要知识产权纠纷。
第五十四条 支持和鼓励转基因专项研究成果积极申请国外知识产权保护,拓展国际市场空间。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五条 转基因专项经费管理办法另外单独制定。
第五十六条 本办法由农业部负责解释。
第五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那天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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