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镇党代表主要做什么,村书记村主任工作职责内容

乡镇党代表主要做什么,村书记村主任工作职责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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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党代表主要做什么?

乡镇党代表,目前是五年一届,主要任务是,代表本支部党员,参与乡镇党的代表会议,审议一年乡镇党委工作报告、乡镇纪律检查委员会工作报告,选举、补选党委委员、纪委委员,对本乡镇实质上状况,进行调查研究,提出满足本乡镇特点的党建工作、社会经济发展等方面的合理化议案

1.听取和审议上一届乡镇党委工作报告和纪委工作报告;

2.选举乡镇党委委员。(副书记和书记由委员分工出现,党代表不参加选举)

3.选举乡镇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出现,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国家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出现,对它负责,受它监督。中央和地方的国家机构职权的划分,遵守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的原则。

在乡镇党委进行换届时,会召开镇党代表大会进行投票选举

村书记村主任工作职责?

村书记和村主任都是村级干部,下面是他们的工作职责:村书记:是村庄的法律代表和领导,主要职责涵盖:负责村的平日管理工作、维护村庄的社会稳定、组织村委会开展工作、逐步递次推动农村的经济建设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维护村民的合法权益、协调处理村民当中的矛盾、参加制定村规民约等。村主任:是村委会的运营者,主要职责涵盖:领导整个村组的行政管理工作、组织协调好村庄内的各项经济、文化和社会事务、负责开展村庄的经济发展规划、担负教育和文化事业的自我管理和发展工作、负责公共服务事务及管理、维护村庄环境和资源管理,帮助村书记开展各项工作等。

村书记是中共组织部门委派的村级组织干部,其工作职责主要涵盖:(1) 组织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管理村级干部队伍,协调人际关系,整合村组织资源;(2) 制定村级规划和年计划,落实乡村振兴战略,推动主要产业发展,保证和改善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维护社会稳定等;(3) 维护村民利益,组织发展乡村民主自治,加强民生保证工作,为村民提供高质量服务和有效帮;(4) 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村主任则是村委会主席,主持村委会的平日工作,牵头制订村庄发展计划,协调村庄各项工作,协调处理村民当中的矛盾,促进村庄稳定和谐发展。

村书记和村主任是负责管理和领导一个村庄的重要职位。 村书记是村级党组织主要负责人,主要职责是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组织和领导村的各项工作。村主任是村民自治组织的领导者和详细执行人,主要职责是帮助村书记组织开展各自不同的工作,落实各项政策。他们的工作职责涵盖组织村务管理、撰写村庄规划计划、管理财务、维护社会稳定、促进村民的经济发展和社会文化建设等工作。在工作上,他们要密切与组织部门、有关公共服务机构、社区和村民联系,全面、准确地掌握并熟悉整个村组的信息和资料,合理、高效地管理村务,推动村庄的迅速发展。

1 村书记和村主任是乡村治理中的两个重要职位,他们主要负责村庄的平日管理和发展规划。2 村书记的主要职责是帮助村委会领导开展工作,负责村委会的平日管理和组织开展村庄的蓬勃发展和进步规划;村主任的主要职责是负责村庄的基层组织建设和维护,帮助村书记完成村庄的各项工作。3 除了以上的职责外,村书记和村主任还要有积极开展各自不同的社会服务和维护群众利益的工作,如组织开展文化活动、协调处理群众的问题等。总而言之,村书记和村主任是村庄治理中的重点角色,他们需有非常高的管理和组织能力,同时也需有广泛的社会视野和服务意识。

1. 村书记和村主任的工作职责不完全一样,但都是负责村级行政管理和农村社会事务的重要人员。2. 村书记主要负责行政管理工作,如领导村民委员会、履行村民代表大会决定、制定和执行村级规划和计划、统计和报表工作等等。3. 村主任则主要负责农村社会事务的详细工作,如农业生产、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农村卫生和计划生育、文化活动组织、扶贫工作等等。4. 其实,村书记和村主任的职责时常是交叉的,两者需密切合作,共同为逐步递次推动村级经济、民生和文化建设而努力。

村书记和村主任是农村基层组织中的两个重要职务,其主要工作职责请看下方具体内容:

1. 村书记是党组织在村(居)一级的主要负责人,负责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的贯彻执行,组织协调村内各项工作。

2. 村主任是村委会主要负责人,负责村委会的平日工作,涵盖组织协调村内各项经济、文化、卫生、环保等工作。

3. 村书记和村主任大多数情况下是兼任的,他们还要有负责协调处理村内纠纷、维护社会稳定、宣传教育、管理财务等工作。

总而言之,村书记和村主任是村子里面的领导,需全面负责村内工作,为村民谋福利、发展村庄。

村书记和村主任是村级领导干部,其工作职责请看下方具体内容:

村书记:

1. 组织开展国家、省、市政府农村经济、社会事业和生态文明建设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

2. 组织编制乡、村发展规划,统筹逐步递次推动农业生产、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民增收;

3. 组织开展品牌农业、绿色食品等优势特色产业发展,引导乡村旅游和乡村文化建设;

4. 负责组织工作,对我们全体村民进行教育和管理,推动民主管理与自治;

5. 保证基础设施建设,健全公共服务体系,促进社会保证事业发展;

6. 公开信息,接受群众监督。

村主任:

1. 负责组织开展国家、省、市政府农村经济、社会事业和生态文明建设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

2. 组织开展品牌农业、绿色食品等优势特色产业发展,引导乡村旅游和乡村文化建设;

3. 做好基层组织工作,推动乡村民主自治的达到,并加强与上级的协调联系;

4. 担负平日行政管理工作,涵盖土地承包使用权管理、劳动力就业安置等等;

5. 逐步递次推动农民合作社和合作经济组织发展运营;

6. 协调处理涉及群众利益的重要问题。

以上仅为常见职责范围,不一样地区可能存在一部分差异。

1. 村书记和村主任是乡村治理中很重要的角色,他们的职责是为了全面、科学、高效地逐步递次推动乡村治理工作。2. 村书记是村级党组织的负责人,他负责主持村党委的工作,帮助村民委员会负责整个村组工作的统一领导和管理。村主任是村民委员会的主要负责人,他负责主持村民委员会的工作,帮助村党委负责整个村组工作的统一领导和管理。3. 村书记和村主任的职责涵盖但不限于:贯彻执行中央决策和省、市、县有关政策,加强村级党组织和村委会建设,协调社会资源,发动群众积极参加乡村治理工作,促进村庄长时间稳定发展,真真切切保证群众的民主权利和合法权益,还有维护社会安定和谐等等。

1、在党支部的领导下带着村委会一班人依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实行村民自治。

2、主持村民委员会全面工作,组织我们全体委员执行村民代表决议,定期将执行情况向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报告。

3、组织村民委员会成员会议,讨论制定本村经济发展和社会发展计划,处理村民生产中的困难,帮贫扶困,带动村民发展经济,共同富裕。

4、领导村民委员会2个成员和6个社长及民兵工作,常常检查监督他们完成各项任务。

5、仔细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带头遵纪守法。

6、带着村民完成国家定购、税款,组织村民利用当地优势兴办公共福利事业。

7、召集主持村民委员会和村民代表大会,接受民主监督,积极配合镇人民政府开展好各项工作 村主任,即俗称的“村长”。村主任是村民基层群众自治组织-村民委员会的一把手。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相关规定,由本村村民民主选举出现,每届任期为三年,可以连选连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选举法》的相关规定,凡年龄达到18岁的中国合法公民都享有本村的村主任的竞选资格。

1 村书记和村主任是乡村治理中的重要角色,负责管理和领导村庄的各项事务。2 村书记的职责主要涵盖领导、决策、管理和服务,详细涵盖:制定、执行和监督村庄的蓬勃发展和进步计划、管理村庄的行政和财务工作、详细指导村级组织的工作和处理群众的诉求等。3 村主任则负责详细的执行工作,主要涵盖: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县、乡的相关方针、政策和规定、管理村庄内的基础设施建设、组织开展各种工作和维护村庄稳定等。4 两者职责不完全一样,但都也是为了达到村庄的良性发展和建设而服务,需密切合作来共同逐步递次推动乡村治理现代化的进程。

负责的主要工作是什么?

干部能上能下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有关全面从严治党要求,严明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完善从严管理干部队伍制度体系,形成能上能下的选人用人机制,建设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高素质干部队伍,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等党内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逐步递次推动领导干部能上能下,重点是处理干部能下问题。一定要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坚持从客观实际出发、公道正派,坚持人岗相适、人尽其才,坚持依法依规、积极稳妥,努力处理为官不正、为官不为、为官乱为等问题,促使领导干部自觉践行“三严三实”要求,推动形成能者上、庸者下、劣者汰的用人导向和从政环境。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中央和国家机关各个主管部门、地方县级以上党政机关的领导干部。

  乡(镇、街道)党政领导干部,参照本规定执行。

  本规定主要规范对相关领导干部的组织调整。涉及违纪违法行为的,根据党的纪律规定和相关法律法规办理。

  第四条 逐步递次推动领导干部能上能下,既要严格执行干部到龄免职(退休)、任期届满离任等制度规定,又要加大问责追究、调整不适宜担任现职干部等的工作力度。

  第五条 严格执行干部退休制度,干部达到任职年龄界限或者退休年龄界限的,需要根据相关规定程序办理免职(退休)手续。确因工作需而推后免职(退休)的,需要根据干部管理权限,由党委(党组)研究提出意见,报上一级党组织同意。

  第六条 严格执行领导干部职务任期制度,任期年限、届数和最高任职年限,大多数情况下不可以延长。加强任期内考查和管理,经考查认定不适宜继续任职的,需要停止任期、免去现职,不可以以任期没有为由继续留任。干部任期内免职根据相关规定程序办理。

  第七条 加大领导干部问责力度。除《有关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第五条所列情形外,具有下方罗列出来的情形之一的,也需要对相关领导干部实行问责:

  (一)落实从严治党责任不力,贯彻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不到位,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或者分管领域在较短时间内连续产生违纪违法问题的;

  (二)法治观念淡薄,不依法办事,不按法定程序决策,或者依法需要及时作出决策但久拖不决,产生不良影响和后果的;

  (三)抓作风建设不力,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或者分管领域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比较突出的;

  (四)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任人唯亲、营私舞弊,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或者分管领域用人上不正之风比较突出的;

  (五)对配偶、孩子及其配偶和身边工作人员教育管理不严、管束不力,甚至默许其利用自己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出现上面说的情形的,对相关领导干部实行问责的方法涵盖责令公开道歉、停职检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问责程序根据《有关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执行。

  第八条 对不适宜担任现职的干部需要进行调整。不适宜担任现职,主要指干部的德、能、勤、绩、廉和刚才任职务要求不符,不要在现岗位继续任职。

  干部具有下方罗列出来的情形之一,经组织提醒、教育或者函询、诫勉没有改正,被认定为不适宜担任现职的,一定要及时予以调整:

  (一)不严格遵循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不坚决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不可以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完全一样的;

  (二)理想信念动摇,在重要原则问题上立场不坚定,重要时刻经不住考验的;

  (三)违背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独断专行或者软弱松懈,拒不执行或者未经同意私自改变党组织作出的决定,在领导班子中闹无原则纠纷的;

  (四)组织观念淡薄,不执行重要情况请示报告制度,或者个人相关事项不认真填写甚至隐瞒不报的;

  (五)违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不严格遵循廉洁从政相关规定的;

  (六)不敢担当、不负责任,为官不为、庸懒散拖,干部群众意见很大的;

  (七)不可以有效履行职责、按照官方要求完成工作任务,单位工作或者分管工作处于落后状态,或者产生很大失误的;

  (八)品行不端,违背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伦理道德,产生不良影响的;

  (九)配偶已移居国(境)外,或者没有配偶但孩子均已移居国(境)外,不适宜担任其所任职务的;

  (十)其他不适宜担任现职的情形。

  第九条 调整不适宜担任现职干部,大多数情况下根据以下程序进行:

  (一)考察核实。综合分析年考查、平日间考查、任职考察、巡视、审计、个人相关事项报告抽查核实、民主评议、信访举报核实等情形,专门考察核实,作出客观公正评价和准确认定。要注重听取群众反映、了解群众口碑,尤其是听取工作对象、服务对象等有关人员的意见。

  (二)提出调整建议。党委(党组)或者组织(人事)部门按照考察核实结果,对不适宜担任现职干部提出调整建议。调整建议涵盖调整原因、调整方法等内容。提出调整建议前,需要与干部自己谈话,说明调整理由,听取其陈述意见。

  (三)组织决定。党委(党组)召开会议集体研究,作出调整决定。作出决定前,需要听取相关方面意见。

  (四)谈话。党委(党组)负责同志或者组织(人事)部门负责同志与调整对象进行谈话,宣布组织决定,仔细详细做好思想工作。

  (五)根据相关规定履行任免程序。对选举和依法任免的干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进行。

  干部自己对调整决定不服的,可按相关规定申请复核或者向上级组织(人事)部门提出申诉。复核、申诉这个时间段不停止调整决定的执行。从干部调整岗位的次月起,调整其级别和工资待遇。

  第十条 对不适宜担任现职干部,需要按照其一贯表现和工作需,区分不一样情形,采用调离岗位、改任非领导职务、免职、降职等方法予以调整。对非个人原因不可以胜任现职岗位的,需要予以妥善具体安排。

  第十一条 因不适宜担任现职调离岗位、改任非领导职务、免职的,一年内不可以提拔;降职的,两年内不可以提拔。影响期满后,对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突出,因工作需且经考察满足任职条件的,可以提拔任职。

  第十二条 干部因健康原因,没办法正常履行工作职责一年以上的,需要对其工作岗位进行调整。恢复健康后,参照原任职务层次作出具体安排。

  第十三条 干部因违纪违法需要免职的,按照本次要求规定程序及时予避免职。

  第十四条 在逐步递次推动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工作中,严明工作纪律,不可以搞好人主义,不可以避重就轻、以纪律处分规避组织调整或者以组织调整代替纪律处分,不可以借机打击报复。

  第十五条 建立健全逐步递次推动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工作责任制,党委(党组)担负主体责任,党委(党组)书记是第一责任人,组织(人事)部门担负详细工作责任。把逐步递次推动领导干部能上能下作为全面从严治党、从严管理干部的重要内容,坚持原则、敢于负责,做到真管真严、敢管敢严、长管长严。加强对干部的平日了解,定期分析研判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情况,对需要调整的干部及时作出调整。对调整下来的干部,给予关心帮,专门加强教育管理。正确把控掌握政策界限,注意保护干部干事创业、改革创新的积极性,宽容改革探索中的失误。

  第十六条 各级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需要加强对逐步递次推动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工作的督促检查,了解掌握并熟悉有关工作情况。对工作不力的,需要按照详细情况,严格追究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主要负责人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七条 各地区各个主管部门党委(党组)可以依据本规定,结合自己实质上,制定详细开展细则。

  第十八条 本规定由中央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2015年7月19日起施行。

有关进一步完善廉政谈话制度的意见?

二、谈话形式及内容

(一)“主体责任”约谈

了解各村(社区)、各个相关机构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及履行“第一责任人”职责等情形,待遇上级领导干部相关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部署的贯彻执行情况,并对其下步工作提出要求。

(二)“三交底”廉政谈话

对新任村(社区)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开展廉政谈话,就主体责任履责清单、所在单位问题清单、重要廉政风险清单面对面谈话交底,明确任务要求,落实工作责任。

(三)任前廉政谈话

对新提拔使用、岗位调整的镇中层副职以上干部和下属单位负责人,就执行党的纪律还有遵循党员干部廉洁自律各项规定;执行民主集中制原则、接受党内外监督;任职后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意识、抓好个人廉洁自律,及新任职务应履行的党风廉政建设职责、问题、风险等进行提醒教育。

(四)信访监督谈话

镇纪委收到信访反映或有不良舆情,但情节轻微,不用进入案件审核查验程序;所在单位的纪检信访量短时间内骤然上升时,需约请相关村(社区)、相关单位主要负责人及有关责任人进行廉政谈话。经谈话觉得反映失实的,引导谈话对象正确对待群众反映,虚心接受群众监督,可以在一定范围采用一定程度上方法予以澄清;觉得确实存在轻微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应对谈话对象进行批评教育,并要求其仔细整改;发现谈话对象可能存在严重错误需进一步调查并追究纪律责任的,应及时研究处理,有明显违纪线索的,按程序予以办理。

(五)责任制廉政谈话

对分管线上或所在单位的党员干部产生违反中央“八项规定”、作风效能和廉洁自律等方面的大多数情况下性问题的;平日监督检查中发现倾向性、苗头性问题的;案件调查中涉及但尚不构成纪律处分的;在重要决策、重要项目、重点部门和大额资金使用上,处于权力集中、资金密集等重要环节和重点岗位,需定期提醒教育时,对其自己进行廉政谈话。谈话时明确指出需要大家特别注意或纠偏的问题;让干部自己对相关问题作出说明;听取谈话对象的思想、工作汇报还有对加强领导班子建设的意见和建议;及时掌握并熟悉相关问题和干部的实质上困难;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就党的作风建设、反腐倡廉

集体决策机制?

1. 民主投票:在民主投票中,每个参加者将按照自己的观点或意愿,为某个议题或决策投出赞成或反对票。投票的结果一般是多数票决定,少数服从多数。

2. 加权投票:加权投票是民主投票的一种特殊形式,它允许每个参加者按照自己的权重为某个议题或决策投票。权重可以是按照经验、知识、职务等因素分配的。这样的投票方法可以平衡不一样观点的重要性。

3. 共识决策:共识决策是指在团队Team中寻找达成完全一样的决策。共识决策强调全部参加者都对决策表示同意或支持,就算某些人不完全同意最后决策。

4. 分权决策:分权决策是指将决策权分配给多个团队Team成员或小组,以便每个人都可以在决策途中发挥作用。分权决策可以提升决策的多样性和质量。

集体决策的优点:

1. 更全面的观点:集体决策可以汇集各种观点和经验,有助于不要单一思维的局限性。

2. 更高的质量:通过集体讨论和协商,决策可能会更周全和合理。

3. 更强的责任感:集体决策可以提高参加者对决策结果的责任感,因为他们共同担负决策的后果。

4. 减少对抗:集体决策可以降低个体当中的对抗和冲突,因为每个人都是团队Team的一些,需共同努力才可以达到目标。

然而集体决策也有一部分缺点,如决策过程可能会变得缓慢、复杂,还有可能产生“集体无意识”情况。因为这个原因,在实质上应用中,应按照详细情况和需求,合理选择集体决策机制。

为真真切切贯彻落实民主集中制,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党内监督制度,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规定(试行)等相关规定,结合本镇实质上,现在将我镇镇级领导班子开展重要决策、重要干部任免奖惩、重要项目具体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以下简称“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制定请看下方具体内容方案:

一、开展“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的基本要求

(一)班子应坚持和健全民主集中制,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充分发扬党内民主,努力提升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的能力和水平。

(二)班子应坚持根据集体领导、民主集中、很小一部分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议事决策,凡属职责范围内的“三重一大”事项,都应集体讨论决定,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决定得到正确贯彻执行。

(三)班子成员特别是主要负责人应正确处理民主与集中的关系,带头执行民主集中制,正确行使权力,防止权力滥用。

(四)凡属“三重一大”事项,除遇重要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外,应由领导班子以会议形式集体讨论决定,不可以以传阅会签或很小一部分征求意见等方法代替集体决策。

二、“三重一大”事项的范围

班子集体决策的“三重一大”事项主要涵盖:

(一)研究决定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党内重要法规和国家重要法律还有上级组织重要决策、重要工作部署的意见和措施,研究决定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党建工作的重要事项;研究决定国有资产产权重要变更的重要政策;研究决定相关稳定工作的重要事项,涵盖涉及全局性稳定的重要事件处置、重要信访矛盾化解、重要事故处理和重要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等。

(二)根据干部管理权限研究决定干部的推荐、提名、录用、任免、奖惩和后备干部人选。

(三)研究决定政府投资的五个以上工程建设项目、办实事项目、拆迁项目;研究决定年用地指标计划具体安排和土地出让项目;研究决定以党委、政府名义具体安排的重要活动项目,涵盖文化、体育、旅游等重要活动和节庆活动。

(四)研究决定财政(财务)预算的编制原则和大额度资金的使用原则。

(五)研究决定职责范围内的其他重要事项。

三、“三重一大”集体决策的主要程序

领导班子决策“三重一大”事项,要做到规范化、制度化、程序化,以保证决策过程的科学民主和结果的公正合理。

(一)酝酿准备

1、调查研究。“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前,应由分管领导牵头负责,开展广泛深入的调查研究,充分听取各方面的意见。

2、决策咨询。对专业性、技术性很强的事项,应进行技术咨询、决策评估、专家论证;对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有关的事项,应实行听证和公示制度,保证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和参加权。

3、领导沟通。“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前,班子成员应先通过一定程度上形式对相关议题进行酝酿和沟通,但不可以作出决定或影响集体决策。

4、会前告知。提请领导班子会议审议的“三重一大”事项议题应按规定程序提出,除遇重要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外,不可以临时动议。议题的相关材料需要在领导班子会议召开前送达参会人员,并保证其有必要时间了解有关情况。参与会议人员应仔细阅读,作好发表讲话准备。

(二)集体决策

1、在领导班子决策“三重一大”事项的会议上,班子成员应对决策事项逐个明确表示同意、不一样意或缓议的意见,并说明理由。因故未到会的班子成员可以书面形式表达意见或建议。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或主持会议的其他负责人可以在其他班子成员充分发表意见的基础上,最后发表意见。对讨论中意见分岐很大或发现有重要问题尚不知道的,除在紧急情况下按大部分人的意见执行外,应暂缓决策,待进一步调查研究后再作决策。

2、应将讨论决定“三重一大”事项,尤其是班子成员的表决意见和理由,形成会议记录,领导班子对“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结果,应以书面形式公告相关职能部门和监督部门。

3、按照议题内容,可以邀请相关职能部门和监督部门的人员还有党的代表大会代表等列席领导班子决策“三重一大”事项的会议。

4、领导班子集体决策“三重一大”事项,涉及回避事项的,应根据领导干部回避制度的相关规定进行回避。

(三)执行决策

1、“三重一大”事项经领导班子决策后,由班子成员按分工和职责组织开展,遇有分工和职责交叉的,由主要领导明确一名班子成员牵头负责。

2、个人对集体决策有不一样意见的,可以保留,但是在没有作出新的决策前,应无条件执行。同时,可以按照组织程序向上级党组织或主管该项目的部门反映意见。

3、个人不可以未经同意私自改变集体决策,确需变更的,应由领导班子重新作出决策,如果不小心遇到重要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作出临时处置的,可以在事后及时向领导班子报告,未完成事项如果确实需要领导班子重新作出决策的,经再次决策后,按新的决策执行。

四、“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的监督检查

(一)把执行“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的情况列入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重要内容。镇领导班子决策“三重一大”事项时应接受区纪委、区委组织部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二)要定期向上级党组织报告贯彻本方案的情况,并将贯彻本方案的情况列入班子民主生活会和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班子成员需要在班子民主生活会和述职述廉时报告“三重一大”事项的执行情况。

(三)镇党政办应对领导班子决策的“三重一大”事项建立督查制度,负责跟踪督查决策的执行情况,并向班子主要负责人报告。对“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执行情况,除依法应保密的外,应定期或不定期在有关范围内公开。

(四)对未经领导班子集体决策就开展的“三重一大”事项,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应及时向镇党委报告。

五、违反“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的责任追究

(一)对个人或少数人决定“三重一大”事项的,对拒不执行或未经同意私自改变集体决策的,对集体决策执行不力或错误执行并导致严重损失的,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规定》和《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规定》等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二)领导班子决策失误或涉嫌违纪违法的,将在查明情况、分清责任的基础上,分别追究班子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其他负责人的对应责任。

责任追究的方法有责令检查、诚勉谈话、通报批评、免职、责令辞职、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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