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师专项计划考研有什么用,创收经费管理办法有具体规定么

优师专项计划考研有什么用,创收经费管理办法有具体规定么
本文主要针对优师专项计划考研有什么用,创收经费管理办法有具体规定么和助考研究等几个问题进行详细讲解,大家可以通过阅读这篇文章对优师专项计划考研有什么用有一个初步认识,对于今年数据还未公布且时效性较强或政策频繁变动的内容,也可以通过阅览本文做一个参考了解,希望本篇文章能对你有所帮助。

优师专项计划考研有哪些用?

优秀教师(优师)专项计划是一项国家级人才培养计划,旨在选拔和培养高水平的中小学教师。针对考研生来说,参与优师专项计划考研可以带来以下好处:

1. 专业知识提高:考研途中,你将系统地学习有关学科领域的理论和实践知识,拓宽自己的学术视野和专业素养。

2. 教育理论与方式学习:考研途中,你将深入研究教育学、心理学等有关学科的理论,掌握并熟悉先进的教学方式和教育管理技能,提升自己的教育教学水平。

3. 竞争力提高:通过参与优师专项计划考研并成功入选,你将取得国家方面的认可和支持,具备更高的竞争力。这有助于你在教师招聘和晋升途中获取优势。

4. 发展机会增多:作为优师专项计划的一员,你将有机会参加各种师资培训、学术交流和教育改革项目,与其他优秀教育引导工作者一同成长和发展。

5. 职业发展前景:通过参加优师专项计划并在教育领域获取非常高成就,你将有机会取得更多的职业发展机会,涵盖教育管理、学科研究、政策制定等方面的职位。

需要大家特别注意的是,“优师专项计划”可能在不一样地区或不一样时间带来一定变化,详细的政策和要求请参考有关部门或官网公布的最新信息。考虑到个人情况和职业规划,你可以综合多方面因素慎重考虑清楚自己的兴趣、学术能力和未来发展目标,决定是不是选择参与优师专项计划考研。

可以起到提高学历和助考的作用。

优师专项计划全称为“中西部欠发达地区优秀教师定向培养”是每一年在全国普通本科招生计划中,针对具体安排1万名左右的优秀教师定向培养专项,由教育部直属师范大学和地方师范院校担负招生及培养任务,采用在学校念书学习这个时间段免除学费、免缴住宿费并补助生活费的方法。

很有用。

优师专项计划是为优秀本科生提供的一项政策,旨在培养中小学教师。大多数情况下来说,参加优师专项计划的学生要签署师范生协议,承诺在毕业后从事教育引导工作不短的一个时期。因为这个原因,按照这个前提,参加优师专项计划的学生在本科毕业后应该第一从事教育引导工作,并不是读研究生。但假设在教育引导工作不短的一个时期后,学生还有进一步就读的需求,可以选择读研究生。总而言之,优师专项计划的目标是培养中小学教师,读研究生一定要在完成对应的教育引导工作后进行。

有助于考研

优师专项计划是一种选拔和培养优秀教师的计划,针对申请者来说,可以作为一种优势来申请研究生,增多录取的概率。研究生阶段,通过参加导师的一部分项目或者教学助教工作,可以提供额外的机会和资源,促进培养未来的优秀教师。

创收经费管理办法有详细规定么?

答案是:创收经费管理办法是有详细规定的。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创收活动、充分改变有关部门的积极性,利用各自不同的资源,多渠道筹措经费,提高单位的综合财力,进一步改善办公条件,提升单位效益,根据“按劳分配,效益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按照绩效工资分配有关政策规定,结合实质上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创收经费一个方面是指创收活动所获取的经济收入,另外一个方面也包含通过有效工作,为单位节约成本的节约支出经费。创收活动是指各个主管部门、单位在本职工作之外,经单位批准,利用单位资源有组织、有领导、有计划、有步骤地积极从事有偿的各种对外服务、资产出租出借及其它收益活动。

第三条 创收部门创收及创收收入的分配一定要遵循国家相关政策和财经制度,特别是收取的费用管理规定和收入分配政策。各创收部门创收经费属于行政事业性收取的费用的,一定要根据行政事业收取的费用许可证核定标准收取的费用,满足服务性收取的费用和代收取的费用管理范围的根据单位有关规定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 单位全部资产(涵盖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未经单位同意,不可以随意用于开展创收和有偿社会服务活动。经单位同意,以单位资产开展创收和社会有偿服务活动(如企业经营、承包、租赁)的,一定要按单位相关规定及本规定执行。

第五条 财务与资产管理处是单位创收经费的管理部门,负责单位创收经费的认定和账务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依据国家相关政策法规和本规定,统一对单位的创收资金进行分配核算、监督使用。

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对所属各个主管部门创收经费的管理,防范财务风险,提升资金使用效益,按照《高等学校财务管理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还有上级审计的要求,结合学校实质上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财务处是学校部门创收经费管理的职能部门,主要职责是依据国家相关政策法规,统一管理学校各个主管部门的经费收支。

第三条 各个主管部门开展各项创收活动须遵循以下原则:

1.遵纪守法原则。全部创收活动须在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许可的范围内进行,不可以损害学校声誉;不可以违法违规操作;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可以以开展“学生活动”为名进行创收;不可以偷窃使用学校或本部门名义对外从事创收活动;各个主管部门不可以私自开立银行账户、不可以私刻印章。

2.保证教学原则。各个主管部门一定要突出正常教学及管理工作的中心地位,全部创收活动不可以与学校正常教学和管理工作出现冲突,不可以互争资源。

3.内部控制原则。全部创收活动一定要办理立项手续;各个主管部门对外签署的全部合同、协议须报学校审批后方得生效开展。各个主管部门均须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制定与公开相关资金费用的分配、使用办法。

4.责任主体原则。各个主管部门是其创收活动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负责人对本部门创收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合规性负直接责任;因开展创收活动对正常教学出现冲击和影响,创收活动及其管理工作产生疏漏、差错、纠纷、引发事故或案件,要追究各个主管部门责任。

第二章 收入管理

第四条 本办法所指的创收是指校内全部部门在开展正常教学科研和管理以外,依法合规从事的有偿性教学、智力服务及资产使用等活动获取的收入。创收活动主要涵盖:

1.经批准利用学校资源(涵盖无形资产)有偿举行的各自不同的非学历教育培训项目。

2.经批准利用学校资源(涵盖无形资产)有偿举行的成人学历教育、自学助考、专接本等项目。

第五条 各个主管部门资金管理根据“集体研究,专人负责,厉行节约,接受监督”,做到责任到人、分工明确。财务收支须接受学校财务部门和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六条 实行和落实“收支两条线”政策。全部创收收入都应该及时、足额收缴学校财务;严禁委托其他单位收取以我校名义颁发文凭或培训证书的各种办班收入、绕开学校监管;严禁私设小金库;严禁坐支或冒名领取;严禁公款私存、私物公报;严禁截留、私分收入。各项资金应严格开支范围,专款专用,不可以挪用和转移。

第三章 支出管理

第七条 各项目支出主要涵盖校内外人员经费、资源使用费、差旅费、住宿费、伙食费、材料费及项目开发和维护费等。这当中校内外人员经费主要用于项目开展途中劳务费、专家费等支出;校内资源使用费主要用于校内设备维护费、水电费、物业费、教师培养费等支出,该项支出由学校统一负责开展;项目开发和维护费仅限于政府财政项目标申报和维护支出,该项支出由继续教育学院归口开展。

第八条 经批准为本校学生或教职工提供有偿服务(不含专转本一对一辅导培训),该类项目开展途中出现的校内人员班主任津贴和课时津贴等支出由学校担负,这当中校内资源使用费根据下列标准支出:

1.专接本项目收入支付衔接学校费用后结余部分的45%;

2.自考助学项目按其总收入的百分之40;

3.其他培训项目按其总收入的百分之100。

第九条 经批准面向行业、企业及社会人员举行各自不同的非学历教育培训还有政府委托培训等项目支出按照官方要求编制预算表,样表见附件1。编制要求请看下方具体内容:

1.校内外人员经费支出不能超出培训项目总收入的百分之50;

2.校内资源使用费支出按培训项目总收入的百分之10;

3.项目开发和维护费支出按培训项目总收入的5%;

4.其他费用按有关文件标准执行。

第十条 经批准举行的成人大学专科学历教育和专转本一对一辅导培训按其总收入的15%支出校内资源使用费。

第十一条 各个主管部门要严格测算服务和办班成本,注重项目开展的绩效,严格控制和合理开支服务和办班支出,列报各项支出时不可以提供虚假的经济业务事项或资料,不可以编造用途套取现金。各个主管部门支付应属于创收活动的成本支出,全部不可以在学校具体安排的预算经费中列支。

第十二条 各项目开展结束后,预算结余部分年末转入各个主管部门社会服务收入,各个主管部门可按照实质上早一点申请转入。各个主管部门根据总量控制、比例一定程度上、量入为出的要求进行使用。主要用于专业(课程)建设、教师培养和部门发展所需的教科研仪器设备购置、资源开发、项目配套、业务费、办公费、差旅费等,不可以用于投资和出借给他人使用。购置教科研仪器设备形成固定资产的,应按规定办理固定资产登记及入库手续;涉及大额或批量采购事项的须遵循并执行学校采购管理办法。

第十三条 全部个人不可以利用学校资源对外办班或对外提供有偿服务活动,学校工作人员不可以私自向资源使用部门和个人收取的费用。

第十四条 各个主管部门承办学校上级主管该项目的部门、机关还有行业协会会议并获取收入,凭上级文件执行,按照官方要求编制预算,严格执行财务报销制度列支,做到专款专用,结余资金作为学校收入或退回原单位,部门和个人不可以列支。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全部部门,未尽创收活动将另外单独制定管理办法。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颁布那天起开展,《常州机电职业技术学院部门创收经费收支管理办法》(常机电院〔2007〕44号),《常州机电职业技术学院部门服务收入支出范围的有关规定》同时废止。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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