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主要针对拘留所条例实施细则全文,拘留所条例实施办法和中级经济师第三十四章视频讲解等几个问题进行详细讲解,大家可以通过阅读这篇文章对拘留所条例实施细则全文有一个初步认...
经济师
第一条 为了规范拘留所的设置和管理,惩戒和教育被拘留人,保护被拘留人的合法权益,保证拘留的顺利执行,按照《拘留所规定》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安部主管全国拘留所的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主管本行政区域拘留所的管理工作。铁路、交通、森林系统公安机关和公安边防部门主管本系统拘留所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 拘留所需要坚持依法、科学、文明管理,依法保证被拘留人的人身安全和合法权益,尊重被拘留人的人格,不可以侮辱、体罚、虐待被拘留人,或者指使、纵容他人侮辱、体罚、虐待被拘留人。
被拘留人需要服从管理,接受教育。
第四条 拘留所需要执法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条 对下方罗列出来的人员的拘留在拘留所执行:
(一)被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依法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
(二)被人民法院依法决定拘留的人;
(三)被公安机关依法给予现场行政强制措施性质拘留的人。
被公安机关依法决定拘留审核查验的人,还有被依法决定、判处驱逐出境或者被依法决定遣送出境但不可以马上执行的人,可在拘留所拘押。
第二章 设置和保证
第六条 拘留所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需根据政府机构序列设置。
拘留所的设置或者撤销,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意见,经同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查核验,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逐级上报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铁路、交通、森林系统公安机关和公安边防部门按照需设置或者撤销拘留所时,按照本次要求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审批。
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可以按照需建议同级人民政府设置若干拘留所,集中收拘所辖区、县、市、旗的被拘留人。
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对所辖区域内不具备执法条件的拘留所可以责令其停止收拘被拘留人。
第七条 拘留所机构名称为××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地区、州、盟)、县(市、区、旗)拘留所。铁路、交通、森林系统公安机关设置的拘留所名称为××铁路(交通、森林)公安局(处)拘留所,公安边防部门设置的拘留所名称为××公安边防总队(支队)××拘留所。
第八条 拘留所设所长1名,副所长2名以上,并根据相关规定设置政治委员或者教导员。
第九条 拘留所需要按照工作需设置对应的内设机构,配备对应数量的收拘、管教、监控、巡视、技术、财会等民警,建立岗位责任制度。
公安机关可以聘用文职人员等参加、帮助拘留所的综合文秘、教育培训、心理矫治、医疗卫生、监控技防、警务保证等非执法工作。
公安机关需要聘用一部分的工勤人员从事拘留所勤杂工作。
第十条 拘留所的建设需要满足国家相关建设标准,建设方案需要经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审查核验批准。
第十一条 拘留所需要依照相关规定配备武器、警械、交通、通信、信息、技术防范、教育、培训、文体活动、应急处置、心理矫治、生活卫生、医疗、消防等装备和设施。
第十二条 拘留所的基础建设经费、修缮费、平日运行公用经费、办案(业务)经费、装备经费、被拘留人给养经费等由公安机关提请本级人民政府列入财政预算予以足额保证。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需要会同本级财政部门每一年对被拘留人伙食费、医疗费等给养经费标准进行核定。
第三章 收 拘
第十三条 拘留所需要凭作出拘留、拘留审核查验、遣送出境、驱逐出境决定或者判决的机关(以下统称拘留决定机关)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人民法院拘留决定书、拘留审核查验决定书、恢复执行拘留决定书、遣送出境决定书、驱逐出境决定书或者判决书等法律文书收拘被拘留人。
异地收拘的,拘留所需要凭拘留决定机关的拘留决定文书、需异地收拘的书面说明和拘留所主管公安机关的批准手续收拘被拘留人。
拘留所收拘异地办案机关临时寄押被拘留人的,需要经拘留所主管公安机关批准,凭拘留决定机关的法律文书或者其他有关寄押证明收拘。临时寄押时间大多数情况下不能超出3天。
铁路公安机关决定行政拘留的人交由铁路公安机关所辖拘留所执行确有困难的,可以凭拘留决定机关的法律文书就近交铁路沿线地方公安机关所辖拘留所执行。
第十四条 收拘时,拘留所需要检查核验送拘人员的工作证件和法律文书,核实被拘留人的身份。
第十五条 拘留所收拘被拘留人,需要对其人身和带上的物品进行检查,严禁将违禁品带进拘室。
被拘留人的非生活必需品及现金由拘留所登记并统一保管。拘留所民警需要与被拘留人当面清点、核对后在内容框中填写被拘留人暂存物品、现金收据(一式三份,一份由被拘留人收执,一份连同物品、现金存保管室,一份拘留所留作存根),注明物品、现金的名称、规格、数量、重量、特点等,由拘留所民警和被拘留人共同签名确认。
发现被拘留人带上违禁品或者其他与案件相关的物品的,拘留所需要在内容框中填写被拘留人违禁品、涉案物品移交清单(一式三份,被拘留人、拘留所和拘留决定机关各一份),由送拘人员、拘留所民警和被拘留人共同签名确认,经拘留所领导批准后移交拘留决定机关依法处理。
拘留所收拘被拘留人需要由2名以上民警进行。对女性被拘留人的人身检查,需要由女性民警进行。
第十六条 拘留所收拘被拘留人,需要由医生对其进行健康检查,并在内容框中填写入所健康检查表。
发现被拘留人身体有伤或者情况异常的,拘留决定机关需要出具有关情况说明,拘留所具体登记伤情或者异常情况,并由送拘人员和被拘留人签名确认。
第十七条 发现被拘留人可能被错误拘留的,拘留所需要出具可能错误拘留公告书,公告拘留决定机关,拘留决定机关需要在24小时以内作出处理决定并公告拘留所。
第十八条 被拘留人有下方罗列出来的情形之一的,拘留所不能收拘,并出具不能收拘公告书,公告拘留决定机关:
(一)不满16周岁或者已满70周岁的;
(二)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初次违反治安管理的;
(三)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
(四)被拘留审核查验的人患有严重疾病的;
(五)不要适用拘留审核查验的其他情形。
收拘后发现被拘留人具有上面说的情形之一的,拘留所需要马上出具建议另外单独处理公告书,公告拘留决定机关。拘留决定机关需要马上处理并公告拘留所。
第十九条 收拘时或者收拘后,拘留所发现被拘留人有下方罗列出来的情形之一的,需要出具建议停止执行拘留公告书,建议拘留决定机关作出停止执行拘留的决定:
(一)患有精神病或者患有传染病需隔离治疗的;
(二)病情严重可能危及生命安全的;
(三)生活不可以自理的;
(四)因病出所治疗,短时间内没办法治愈的。
拘留决定机关需要马上作出是不是停止执行拘留的决定并公告拘留所。
第二十条 发现被拘留人吸食、注射毒品成瘾的,拘留所需要提请拘留所的主管公安机关对被拘留人依法作出责令社区戒毒或者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
对被处以行政拘留的吸食、注射毒品成瘾人员,拘留所不具备戒毒治疗条件的,可以由公安机关管理的强制隔离戒毒所代为执行行政拘留。
第二十一条 收拘被拘留人后,拘留所需要向拘留决定机关出具收拘回执。
第二十二条 收拘被拘留人时,拘留所需要告知被拘留人在拘留这个时间段依法享有的权利和需要遵循的相关规定。
收拘被拘留人后,拘留决定机关需要及时公告被拘留人家属。
第二十三条 拘留所收拘被拘留人,需要在内容框中填写被拘留人登记表,采集被拘留人基本情况、照片等信息,并录入拘留所管理信息系统。
第四章 管 理
第二十四条 拘留所需要建立管理制度,落实各项管理措施。
第二十五条 拘留所需要安装并使用监控录像等技术防范设备对被拘留人进行实时全方位安全监控。监控录像资料至少保存半个月。被拘留人在拘留这个时间段死亡、身体受到伤害,可能提起国家赔偿要求的,拘留所需要将有关监控录像资料予以刻录留存。
第二十六条 拘留所需要建立出入所登记制度。非本所工作人员进入拘留区需经所领导批准,并由本所民警带着。
第二十七条 拘留所需要建立所领导带班、2名以上民警值班巡视制度。值班人员需要严守岗位,加强巡视监控,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妥善处理并做好值班记录,不可以擅离职守。
第二十八条 拘留所需要建立交接班制度,交接班人员需要现场交清被拘留人员数量、拘室管理变动及需要大家特别注意的事项,并在值班记录上签名。
第二十九条 拘留所需要按照被拘留人的性别、是不是成年还有其他管理的需,对被拘留人分别拘押和管理。
对被现场行政强制措施性质拘留、拘留审核查验、驱逐出境、遣送出境的人,需要与其他被拘留人分别拘押和管理。
对女性被拘留人的直接管理需要由女性民警进行。
第三十条 拘留所需要按照被拘留人拘留这个时间段的详细情况,实行分级管理。
第三十一条 拘留所实行管教民警管理拘室责任制。每个拘室除配备主管民警外,还需要配备协管民警,担负对被拘留人管理、教育等工作。
管教民警需要熟知负责管理的被拘留人的基本情况、健康状况、简要案情、思想变动和所内表现。
第三十二条 拘留所需要建立并落实被拘留人管理规定和生活制度,规范被拘留人行为,合理的根据目前实际情况安排被拘留人生活、学习、文体等活动,并由民警组织开展,现场监管。
第三十三条 拘留所需要建立被拘留人平日在所表现考查制度,考查结果作为对被拘留人奖励和惩罚的依据。
第三十四条 被拘留人有下方罗列出来的行为之一的,拘留所需要予以表扬或者奖励:
(一)遵循拘留所的管理规定表现突出的;
(二)检举、揭发违法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的;
(三)制止违法犯罪行为的。
表扬和奖励需要经拘留所领导批准,并记录在被拘留人管理档案。
第三十五条 被拘留人有下方罗列出来的行为之一的,拘留所需要按照不一样情节依法分别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
(一)起哄闹事,打架斗殴的;
(二)殴打、体罚、虐待、欺侮他人的;
(三)有意或恶意损毁拘留所财物或者侵犯他人财产权利的;
(四)预谋或者开展脱逃、行凶、自杀、自伤、自残、吞食异物还有隐藏违禁品的;
(五)传授违法犯罪方式或者教唆他人违法犯罪的;
(六)袭击民警及其他工作人员的;
(七)违反拘留所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
对被拘留人的训诫和责令具结悔过,由管教民警决定并执行,并记录在被拘留人管理档案。
第三十六条 被拘留人有下方罗列出来的情形之一的,拘留所可以依法对其使用警械:
(一)因病出所治疗,可能脱逃、行凶、自杀、自残或者有其他危险行为的;
(二)有本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行为之一且情节严重的。
对被拘留人使用警械,由管教民警提出,在内容框中填写使用警械审批表,由拘留所所长批准。使用警械需要遵循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相关规定。安全危险消除或者被拘留人服从管理、接受教育后需要马上停止使用警械。
第三十七条 拘留所需要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
拘室安全检查每日很多于1次,由主管或者协管拘室的民警负责。安全大检查每周很多于1次,由拘留所领导组织拘留所民警开展。
第三十八条 拘留所需要定期对被拘留人思想变动进行认真分析、研判,查找安全隐患,及时采用安全防范措施。
第三十九条 拘留所需要建立突发事件应急机制,制定处置预案并适时组织演练。遇有突发事件时,需要采用果断措施,及时依法处置。
第四十条 被拘留人提出举报、控告,申请行政复议,请求国家赔偿,提起行政诉讼或者申请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的,拘留所登记后需要在24小时以内将相关材料转送相关机关,不可以检查或者扣押。
被行政拘留的人申请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的,拘留决定机关收到申请后需要马上进行审核查验。拘留决定机关批准被拘留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的,需要制作暂缓执行决定书送达拘留所。
第四十一条 被拘留人在拘留这个时间段有新的违法犯罪嫌疑的,拘留所需要报告主管公安机关处理。
拘留所发现被拘留人收拘前有其他违法犯罪嫌疑的,或者被拘留人检举、揭发他人违法犯罪嫌疑的,需要对获取的违法犯罪线索进行登记并制作违法犯罪线索转递函公告相关机关处理,案件主管机关需要及时查证并反馈拘留所。
第四十二条 拘留所需要建立被拘留人管理档案,并由专人保管。
被拘留人管理档案内容涵盖:入出所有关法律文书、被拘留人登记表、入所健康检查表、奖惩情况记录、财物保管记录等需要保存的资料。
查阅被拘留人管理档案需要经拘留所所长批准。
第五章 生活卫生
第四十三条 拘留所需要建立被拘留人财物管理制度,好好保存被拘留人财物。为被拘留人代收、代管、代购物品需要做到明确登记、账目了解。代购物品仅限于平日生活必需品和食品,物品价格不可以高于当地市场价格。
拘留所对被拘留人亲友传送或者邮寄的财物需要进行检查、登记。生活必需品转交被拘留人,现金由拘留所统一保管,非生活必需品不能接收或者由拘留所统一保管。
第四十四条 拘留所需要按照本次要求规定的标准为被拘留人提供饮食,并尊重其民族饮食习惯。
第四十五条 拘留所需要保证被拘留人每天很多于2小时的拘室外活动时间。
第四十六条 拘留所需要建立医疗卫生疫情防控制度,做好防病、疫情防控、巡诊、治疗工作。
拘留所对患病的被拘留人需要及时治疗。对需出所治疗的,需要经拘留所领导批准,并派民警监管。
被拘留人毒瘾发作或者产生精神障碍可能出现自伤、自残或者其他危险行为的,拘留所需要及时予以治疗,并视情可以采用保护性管束措施。
被拘留人病情严重的,拘留所需要马上采用急救措施,并报告主管公安机关,同时公告拘留决定机关和被拘留人的亲属。
第四十七条 被拘留人在拘留这个时间段死亡的,拘留所需要马上报告主管公安机关并公告拘留决定机关、死者近亲属。拘留所的主管公安机关需要马上公告同级人民检察院,并做好被拘留人死因鉴定及善后处理等事宜。
第六章 通信、会见、询问
第四十八条 拘留所保证被拘留人在拘留这个时间段的通信、会见权利。被拘留人需要遵循拘留所的通信、会见管理规定。
第四十九条 被现场行政强制措施性质拘留、拘留审核查验、驱逐出境、遣送出境的人与他人的通信、通话、会见,需要经拘留决定机关批准。拘留决定机关需要在接到申请后1120分钟以内予以回复。
第五十条 被拘留人与他人的来往信件不受检查和扣押,由拘留所登记、收发。发现信件内有可能夹带违禁品的,拘留所民警可以责令被拘留人当面打开信件予以安全检查。
第五十一条 被拘留人需打电话号码的,需要向民警提出申请,经批准后,使用拘留所内固定电话号码进行通话,通话费用原则上自理。被拘留人打电话号码需要遵循拘留所的管理规定,大多数情况下不能超出3次,每一次不能超出10分钟。
第五十二条 会见被拘留人需要带上有效居民身份证件。被拘留人委托的律师会见被拘留人还需要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拘留所民警需要检查核验会见人员的相关证件、凭证,在内容框中填写会见被拘留人登记表,及时予以具体安排。
会见被拘留人需要在拘留所规定时间、区域进行,并遵循拘留所会见管理规定。被拘留人会见次数大多数情况下不能超出2次,每一次会见的人员数量不能超出3人,会见时间不能超出30分钟。有情况特殊要求在非会见日会见或者增多会见次数、人员数量和时间的,需要经拘留所领导批准。
被拘留人委托的律师会见被拘留人不受次数和时间的限制,但需要在正常工作时间进行。
对违反会见管理规定的,拘留所可以予以警告或者责令停止会见。
会见结束后,拘留所需要对被拘留人进行人身检查后送回拘室。
经被拘留人或者其亲友申请,有条件的拘留所可以具体安排被拘留人进行远程视频会见。
第五十三条 外国驻华使领馆领事官员可以依照相关条约、公约会见本国籍被拘留人。
第五十四条 被拘留人书面明示拒绝会见的,拘留所需要同意并告知要求会见人。
第五十五条 办案人员询问被拘留人需要持办案单位的公函及办案人员的有效工作证件,在内容框中填写询问被拘留人登记表,经拘留所领导批准后在所内询问室进行。
因侦查办案需提解被拘留人出所的,提解人员需要持县级以上办案机关主要负责人的批准文书和提解人员的有效工作证件,经主管拘留所的公安机关批准后,在内容框中填写提解被拘留人登记表,才可以带出所外,并于当天送回。
询问、提解每名被拘留人,询问、提解人员不可以少于2人。
询问、提解出所前还有询问、提解结束后,拘留所需要对被拘留人进行人身检查后带出或者送回拘室。拘留所发现被拘留人在询问、提解后情况异常的,需要要求办案单位作出说明。拘留所觉得办案单位的说明与实质上情况不符的,需要及时报告拘留所的主管公安机关进行调查。
第七章 请假出所
第五十六条 被拘留人遇有参与升学考试、孩子出生或者近亲属病危、死亡等情形的,被拘留人或者其近亲属可以提出请假出所的申请,并且还可以为不同的人群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拘留所接到被拘留人请假出所申请后,需要马上提出审查核验意见,在内容框中填写被拘留人请假出所审批表,报拘留决定机关审批。拘留决定机关需要在被拘留人或者其近亲属提出申请的12小时以内作出是不是准予请假出所的决定。
拘留决定机关批准请假出所的,拘留所发给被拘留人请假出所证明,具体安排被拘留人出所。
准假出所时间大多数情况下不能超出7天。被拘留人请假出所时间不计入拘留期限。
第五十七条 被拘留人或者其近亲属提出请假出所申请的,需要向拘留决定机关提出担保人,或者按剩下拘留期限每日200元的标准交纳保证金。
担保人需要满足下方罗列出来的条件:
(一)与被拘留人案件无牵连;
(二)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
(三)在当地有常住户口和固定住所;
(四)有能力履行担保义务。
担保人需要保证被担保人请假出所后及时返回拘留所。担保人不履行担保义务、致使被担保人请假出所不归或者不及时回所的,由公安机关对其处3000元以下罚款。
被拘留人请假出所后及时返回的,拘留决定机关需要将收取的保证金及时退还交纳人;被拘留人请假出所不归或者不及时回所的,保证金予以没收并上缴国库。
第五十八条 被拘留人请假出所期满的,拘留所需要在内容框中填写被拘留人请假出所期满公告书及时公告拘留决定机关。对请假出所不归的,由拘留决定机关负责故将他带回拘留所继续执行拘留。
第八章 教 育
第五十九条 拘留所需要建立教育制度,对被拘留人进行法律、道德、文化、时事、政策、所规、行为养成、技能培训、心理健康等教育。
第六十条 对被拘留人的教育,可以采用集体教育、分类教育、很小一部分教育、心理矫治、亲友规劝、社会帮教、现身说法等形式进行。
拘留所需要在被拘留人入所24小时以内进行首次谈话教育,在解除拘留前进行一次谈话教育。
对被拘留人的集体教育每周很多于10个课时。
第六十一条 拘留所需要每日组织被拘留人开展一定程度上的文化、体育活动。
第六十二条 拘留所需要开展所内文化建设活动,打造有益于被拘留人身心健康,促进被拘留人知错、认错、改错的文化环境和氛围。
第六十三条 拘留所在保证安全和被拘留人自愿的前提下,可以组织被拘留人在所内开展一定程度上的劳动教育或者职业技能培训。
拘留所不可以强迫或者变相强迫被拘留人从事生产劳动。
第九章 解除拘留
第六十四条 被拘留人拘留期满,拘留决定机关决定对其停止执行拘留的,或者拘留决定机关决定对其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的,拘留所需要核实其身份,检查核验相关法律文书,发给解除拘留证明书,及时解除拘留。
第六十五条 被拘留人在解除拘留时有下方罗列出来的情形之一的,拘留所需要向办案单位移交被拘留人:
(一)依法被决定驱逐出境、遣送出境或者执行驱逐出境、遣送出境的;
(二)依法被决定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
(三)依法被决定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的;
(四)依法被决定采用强制性教育矫治措施的。
移交时,拘留所民警需要核实被拘留人身份,检查核验办案单位工作人员的证件还有相关法律文书或者公函。办案单位工作人员需要在被拘留人基本情况登记表上注明被拘留人出所时间、原因、去向并进行签名确认后,拘留所移交被拘留人。
移交被拘留人需要在拘留所进行。
第六十六条 异地收拘的被拘留人,拘留决定机关要求带回原地执行的,拘留所凭拘留决定机关的法律文书或者公函,根据本办法第六十五条的相关规定向拘留决定机关移交被拘留人。
第六十七条 被拘留人解除拘留出所时,拘留所民警需要对其人身和随身带上的物品进行检查,并返还代为保管的财物。
拘留所民警在被拘留人登记表上登记被拘留人出所原因、时间及去向并进行签名确认,并录入拘留所管理信息系统。
第十章 附 则
第六十八条 执行拘留时间以日为单位计算,从收拘当天到第2日为1日。
第六十九条 拘留所的执法和管理文书格式,由公安部统一制定。
第七十条 拘留所实行等级化管理,详细办法由公安部另外单独制定。
第七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以上、以下、以内,涵盖本数。
第七十二条 每个省份、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可以按照本办法制定开展细则。
第七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那天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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