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分包单位安全管理检查内容不包括哪些,高校学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最新

对分包单位安全管理检查内容不包括哪些,高校学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最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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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分包单位安全管理检查内容不涵盖什么?

大多数情况下来说,对分包单位安全管理检查内容不涵盖以下方面:

1、财务管理:虽然对分包单位的安全管理检查一般涵盖对其履行合同能力的评估,但一般不涵盖对分包单位的财务管理进行检查。这涵盖对分包单位的财务报表、现金流状况、债务状况等方面的检查。

2、人力资源管理:虽然对分包单位的安全管理检查一般涵盖对其人员素质和技术能力的评估,但一般不涵盖对分包单位的员工招聘、培训、福利等方面的检查。

3、详细项目开展方案:对分包单位安全管理检查一般是对其安全管理体制和流程的检查,而不涵盖对详细项目开展方案的具体评估。这可能涉及到对分包单位的技术能力和质量进行评估,但一般是在项目开展以前或作为项目标一些来进行的。

总而言之,对分包单位安全管理检查的重点是保证分包单位具备对应的资质和能力,可以按照本次要求规定进行安全管理,并履行其在项目中的职责。

对分包单位安全管理的检查内容一般会涵盖以下方面:

1. 人员管理:检查分包单位是不是有合格的员工及有关资质证书是否按规定进行培训和教育是否存在违规操作或违纪行为。

2. 安全设施和装备:检查分包单位是不是按照本次要求规定配备必要的安全设备和防护装备,如安全帽、安全鞋、防护眼镜等。

3. 施工现场管理:检查分包单位是不是根据要求设置施工区域是否存在安全隐患或不合规的施工行为。

4. 施工材料和工艺:检查分包单位是不是使用满足规定的安全材料是否根据标准工艺进行施工。

5. 安全标志和警示标识:检查分包单位是不是正确设置安全标志和警示标识是否可以起到引导和警示作用。

6. 应急救援和事故处理能力:检查分包单位是不是具备应急救援预案和紧急救援设备是否可以及时有效地处理事故和意外

不涵盖分包单位产值完成情况

这道题考核的是施工安全检查内容与方式。安全检查应涵盖施工整个过程中的资源配置、人员活动、实物状态、环境条件、管理行为等。

高校学生管理规定开展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普通高校学生管理行为,维护普通高校正常的教育教学规则和程序和生活规则和程序,保证学生合法权益,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依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还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普通高校、担负研究生教育任务的科学研究机构(以下称学校)对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和本科、专科(高职)学生(以下称学生)的管理。

  第三条 学校要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马克思主义的详细指导地位,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要坚持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以理想信念教育为核心,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和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培养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要坚持依法治校,科学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将管理与育人相结合,持续性提升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四条 学生需要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观念新思想新战略,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培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需要培养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需要提高法治观念,遵循宪法、法律、法规,遵循公民道德规范,遵循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需要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并熟悉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需要积极锻炼身体,增进身心健康,提升个人修养,培养审美情趣。

  第五条 开展学生管理,需要尊重和保护学生的合法权利,教育和引导学生担负应该做到尽的义务与责任,鼓励和支持学生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

  第二章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六条 学生在学校念书这个时间段依法享有下方罗列出来的权利:

  (一)参与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具体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与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勤工助学、文娱体育及科技文化创新等活动,取得就业创业详细指导和服务;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取得科学、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取得对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在学校念书内组织、参与学生团体,以一定程度上方法参加学校管理,对学校与学生权益有关事务享有知情权、参加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六)对学校给予的处理或者处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七)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 学生在学校念书这个时间段依法履行下方罗列出来的义务:

  (一)遵循宪法和法律、法规;

  (二)遵循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

  (三)恪守学术道德,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相关费用,履行取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对应义务;

  (五)遵循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学籍管理

  第一节 入学与注册

  第八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按学校相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可以按期入学的,需要向学校请假。未请假或者请假超过规定要求的时间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默认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九条 学校需要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核查验,审核查验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核查验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书、学员信息等证明材料,与自己实质上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条 新生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这个时间段不具有学籍。保留入学资格的条件、期限等由学校规定。

  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该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学校审核查验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核查验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超过规定要求的时间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推后等正当理由的,默认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十一条 学生入学后,学校需要在3个月内根据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涵盖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不是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取得的录取资格是不是真实、合乎有关规定;

  (三)自己及居民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书、学员档案等是不是完全一样;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不是满足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不能保证在学校念书正常学习、生活;

  (五)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不是满足录取要求。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需要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学校需要移交相关部门调查处理。

  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学校念书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一定要在家休养的,可按第十条的相关规定保留入学资格。

  复查的程序和办法,由学校规定。

  第十二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需要按学校规定办理注册手续。不可以如期注册的,需要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没有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有其他不满足注册条件的,不能注册。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相关手续后注册。

  学校需要根据国家相关规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教育救助,完善学生资助体系,保证学生不因家庭经济困难而放弃学业。

  第二节 考查与成绩记载

  第十三条 学生需要参与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自不同的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查,考查成绩纪录写入成绩册,并归入学籍档案。

  考查分为考试和考核两种。考查和成绩评定方法,还有考查不合格的课程是不是重修或者补考,由学校规定。

  第十四条 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查、鉴定,以本规定第四条为主要依据,采用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学生体育成绩评定要突出过程管理,可以按照考勤、课内教学、课外锻炼活动和体质健康等情形综合评定。

  第十五条 学生每学期或者每学年所修课程或者应修学成绩还有升级、跳级、留级、降级等要求,由学校规定。

  第十六条 学生按照学校相关规定,可以申请辅修校内其他专业或者选修其他专业课程;可以申请跨校辅修专业或者修读课程,参与学校认可的开放式互联网课程学习。学生修读的课程成绩(学分),学校审查核验同意后,予以承认。

  第十七条 学生参与创新创业、社会实践等活动还有发表论文、取得专利授权等与专业学习、学业要求有关具体经历、成果,可以折算为学分,计入学业成绩。详细办法由学校规定。

  学校需要鼓励、支持和详细指导学生参与社会实践、创新创业活动,可以建立创新创业档案、设置创新创业学分。

  第十八条 学校需要健全学生学业成绩和学籍档案管理制度,真实、完整地记载、出具学生学业成绩,对通过补考、重修取得的成绩,需要予以标注。

  学生严重违反考查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查成绩记为无效,并应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对应的纪律处分。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及留校察看处分的,经教育表现很好,可以对该课程给予补考或者重修机会。

  学生因退学等情形停止学业,其在学校念书学习这个时间段所修课程及已取得学分,需要予以记录。学生重新参与入学考试、满足录取条件,再次入学的,其已取得学分,经录取学校认定,可以予以承认。详细办法由学校规定。

  第十九条 学生需要及时参与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不可以及时参与的,需要事先请假并取得批准。无故缺席的,按照学校相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对应的纪律处分。

  第二十条 学校需要开展学生诚信教育,以一定程度上方法记录学生学业、学术、品行等方面的诚信信息,建立对失信行为的管束和惩戒机制;对有严重失信行为的,可以规定给予对应的纪律处分,对违背学术诚信的,可以对其取得学位及学术称号、荣誉等作出限制。

  第三节 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一条 学生在学习这个时间段对其他专业有兴趣和专长的,可以申请转专业;以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学生,国家有有关规定或者录取前与学校有明确约定的,不可以转专业。

  学校需要制定学生转专业的详细办法,建立公平、公正的标准和程序,健全公示制度。学校按照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蓬勃发展和进步变化,需一定程度上调整专业的,需要允许在读学生转到其他有关专业深造念书。

  休学创业或退役后复学的学生,因自己的个人情况需转专业的,学校需要优先考虑。

  第二十二条 学生大多数情况下需要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特别需,没办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有下方罗列出来的情形之一,不可以转学:

  (一)入学没有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二)高中毕业考试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有关专业同一生源地对应年份录取成绩的;

  (三)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四)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

  (五)研究生拟转入学校、专业的录取控制标准高于其所在学校、专业的;

  (六)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学生因学校培养条件改变等非自己原因需转学的,学校需要出具证明,由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协调转学到同层次学校。

  第二十三条 学生转学由学生自己提出申请,说明理由,经所在学校和拟转入学校同意,由转入学校负责审查核验转学条件及有关证明,觉得满足本校培养要求且学校有培养能力的,经学校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题会议研究决定,可以转入。研究生转学还需要经拟转入专业导师同意。

  跨省转学的,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相关文件抄送转入学校所在地的公安机关。

  第二十四条 学校需要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建立健全学生转学的详细办法;对转学情况需要及时进行公示,并在转学成功后3个月内,由转入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需要加强对区域内学校转学行为的监督和管理,及时纠偏违规转学行为。

  第四节 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五条 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除另有规定外,需要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含休学和保留学籍)内完成学业。

  学生申请休学或者学校觉得需要休学的,经学校批准,可以休学。休学次数和期限由学校规定。

  第二十六条 学校可以按照情况建立并实行灵活的学习制度。对休学创业的学生,可以独自规定最长学习年限,并简化休学批准程序。

  第二十七条 新生和在学校念书学生应征参与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需要保留其入学资格或者学籍至退役后2年。

  学生参与学校组织的跨校联合培养项目,在联合培养学校学习这个时间段,学校同时为其保留学籍。

  学生保留学籍这个时间段,与实际上际所在的部队、学校等组织建立管理关系。

  第二十八条 休学学生需要办理手续离开学校。学生休学这个时间段,学校应为其保留学籍,但不享受在学校念书学习学生待遇。因病休学学生的医疗费按国家及当地的相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第二十九条 学生休学期满前需要在学校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复学申请,经学校复查合格,才可以复学。

  第五节 退学

  第三十条 学生有下方罗列出来的情形之一,学校可予退学处理:

  (一)学业成绩没有达到到学校要求或者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未完成学业的;

  (二)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三)按照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不可以继续在学校念书学习的;

  (四)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与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五)超越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六)学校规定的不可以完成学业、应予退学的其他情形。

  学生自己申请退学的,经学校审查核验同意后,办理退学手续。

  第三十一条 退学学生,需要按学校规定期限办理退学手续离开学校。退学的研究生,按已有毕业学历和就业政策可以就业的,由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毕业生就业部门办理有关手续;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没有聘用单位的,需要办理退学手续离开学校。

  退学学生的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需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六节 毕业与结业

  第三十二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成绩超过分数线,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学校需要准予毕业,并在学生离开学校前发给毕业证书。

  满足学位授予条件的,学位授予单位需要颁发学位证书。

  学生早一点完成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取得毕业想求的学分,可以申请早一点毕业。学生早一点毕业的条件,由学校规定。

  第三十三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但没有达到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学校可以准予结业,发给结业证书。

  结业后是不是可以补考、重修或者补作毕业设计、论文、答辩,还有是不是颁发毕业证书、学位证书,由学校规定。合格后颁发的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学成毕业的时候间、取得学位时间按发证日期在内容框中填写。

  对退学学生,学校需要发给肄业证书或者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七节 学业证书管理

  第三十四条 学校需要严格根据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还有学生招生录取时填写的个人信息,在内容框中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

  学生在学校念书这个时间段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证书需在内容框中填写的个人信息的,需要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且还可以为不同的人群提供有法定效力的对应证明文件。学校进行审核查验,需学生生源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及相关部门帮助核查的,相关部门需要予以配合。

  第三十五条 学校需要执行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电子版注册管理制度,完善学籍学历信息管理办法,按有关规定及时完成学生学籍学历电子版注册。

  第三十六条 对完成本专业学业同时辅修其他专业并达到该专业辅修要求的学生,由学校发给辅修专业证书。

  第三十七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获取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学校需要取消其学籍,不可以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需要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的,学校需要依法予以撤销。

  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注册的,学校需要予以注销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第三十八条 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丢失或者损坏,经自己申请,学校核实后需要出具对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章 校园规则和程序与课外活动

  第三十九条 学校、学生需要共同维护校园正常规则和程序,保证学校环境安全、稳定,保证学生的正常学习和生活。

  第四十条 学校需要建立和完善学生参加管理的组织形式,支持和保证学生依法、依章程参加学校管理。

  第四十一条 学生需要自觉遵循公民道德规范,自觉遵循学校管理制度,创造和维护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培养安全风险防范和自我保护意识,保证自己合法权益。

  第四十二条 学生不可以有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法行为;不可以参加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可以从事或者参加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悖社会公序良俗的活动。

  学校发现学生在学校念书内有违法行为或者严重精神疾病可能对他人导致伤害的,可以依法采用或者帮助相关部门采用必要措施。

  第四十三条 学校需要坚持教育与宗教相分离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可以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

  第四十四条 学校需要建立健全学生代表大会制度,为学生会、研究生会等开展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支持其在学生管理中发挥作用。

  学生可在校内成立、参与学生团体。学生成立团体,需要按学校相关规定提出书面申请,报学校批准并施行登记和年检制度。

  学生团体需要在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制度范围内活动,接受学校的领导和管理。学生团体邀请校外组织、人员到校举行讲座等活动,需经学校批准。

  第四十五条 学校提倡并支持学生及学生团体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成长成才的学术、科技、艺术、文娱、体育等活动。

  学生进行课外活动不可以影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规则和程序和生活规则和程序。

  学生参与勤工助学活动需要遵循法律、法规还有学校、用工单位的管理制度,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相关协议。

  第四十六条 学生举行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需要按法律程序和相关规定取得批准。对未获批准的,学校需要依法劝阻或者制止。

  第四十七条 学生需要遵循国家和学校有关互联网使用的相关规定,不可以在线登录非法官方网站和传播非法文字、音频、视频资料等,不可以编造或者传播虚假、有害信息;不可以攻击、侵入他人计算机和移动通讯互联网系统。

  第四十八条 学校需要建立健全学生住宿管理制度。学生需要遵循学校有关学生住宿管理的相关规定。鼓励和支持学生通过制定公约,开展自我管理。

  第五章 奖励与处分

  第四十九条 学校、省(区、市)和国家相关部门需要对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体育竞赛、文艺活动、志愿服务及社会实践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五十条 对学生的表彰和奖励可以采用授予“三好学生”称号或者其他荣誉称号、颁发奖学金等各种形式,给予对应的精神鼓励或者物质奖励。

  学校对学生予以表彰和奖励,还有确定推荐不需要考试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公派出国留学人选等赋予学生利益的行为,需要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程序和规定,建立和完善对应的选拔、公示等制度。

  第五十一条 对有违反法律法规、本规定还有学校纪律行为的学生,学校需要给予批评教育,并可视情节轻重,给予请看下方具体内容纪律处分: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五十二条 学生有下方罗列出来的情形之一,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规则和程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四)代替他人或者让其他人帮忙自己参与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手机或其他可传输信号的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还有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规则和程序行为的;

  (五)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恶意修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

  (六)违反本规定和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规则和程序、生活规则和程序还有公共场所管理规则和程序的;

  (七)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导致严重后果的;

  (八)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五十三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需要出具处分决定书。处分决定书需要涵盖下方罗列出来的内容:

  (一)学生的基本信息;

  (二)作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

  (三)处分的种类、依据、期限;

  (四)申诉的途径和期限;

  (五)其他必要内容。

  第五十四条 学校给予学生处分,需要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与学生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学校对学生的处分,需要做到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一定程度上。

  第五十五条 在对学生作出处分或者其他不利决定以前,学校需要告知学生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

  处理、处分决定还有处分告知书等,需要直接送达学生自己,学生拒绝签收的,可以以留置方法送达;已离开学校的,可以采用邮寄送达;难于联系的,能用到学校官方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信息方法送达。

  第五十六条 对学生作出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退学、开除学籍或者其他涉及学生重要利益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的,需要提交校长办公会或者校长授权的针对会议研究决定,并需要事先进行合法性审核查验。

  第五十七条 除开除学籍处分以外,给予学生处分大多数情况下需要设置6到12个月期限,到期按学校规定程序予以解除。解除处分后,学生取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可以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第五十八条 对学生的奖励、处理、处分及解除处分材料,学校需要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自己档案。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学生按学校规定期限离开学校,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需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六章 学生申诉

  第五十九条 学校需要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受理学生对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不服提起的申诉。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需要由学校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负责法律事务的有关机构负责人等组成,可以请来校外法律、教育等方面专家参与。

  学校需要制定学生申诉的详细办法,健全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的组成与工作规则,提供必要条件,保证其可以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  

  第六十条 学生对学校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在接到学校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书那天起10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六十一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那天起15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情况复杂不可以在规定限期内作出结论的,经学校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5日。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觉得必要的,可以建议学校暂缓执行相关决定。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经复查,觉得做出处理或者处分的事实、依据、程序等存在不当,可以作出建议撤销或变更的复查意见,要求有关职能部门予以研究,重新提交校长办公会或者针对会议作出决定。

  第六十二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那天起15日内,可以向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需要在接到学生书面申诉那天起30个工作日内,对申诉人的问题给予处理并作出决定。

  第六十三条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在处理因对学校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不服提起的学生申诉时,需要听取学生和学校的意见,并可按照需进行必要的调查。按照审核查验结论,区别不一样情况,分别作出下方罗列出来的处理:

  (一) 事实了解、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一定程度上的,予以维持;

  (二) 认定事实不存在,或者学校超越职权、违反上位法规定作出决定的,责令学校予以撤销;

  (三) 认定事实了解,但认定情节有误、定性不准确,或者适用依据有错误的,责令学校变更或者重新作出决定;

  (四) 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够,或者违反本规定还有学校规定的程序和权限的,责令学校重新作出决定。

  第六十四条 自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送达那天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默认为放弃申诉,学校或者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不可以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未告知学生申诉期限的,申诉期限自学生清楚或者需要清楚处理或者处分决定那天起计算,但最长不可以超越6个月。

  第六十五条 学生觉得学校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侵害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学校制定的规章制度与法律法规和本规定抵触的,可以向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投诉。

  教育主管该项目的部门在开展监督或者处理申诉、投诉途中,发现学校及其工作人员有违反法律、法规及本规定的行为或者没有按照本规定履行对应义务的,或者学校自行制定的有关管理制度、规定,侵害学生合法权益的,需要责令改正;发现存在违法违纪的,需要及时进行调查处理或者移送相关部门,依据相关法律和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六十六条 学校对接受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的学生、港澳台侨学生、留学生的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六十七条 学校需要按照本规定制定或更改学校的学生管理规定或者纪律处分规定,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备案(中央部委属校同时抄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并及时向学生发布。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照本规定,详细指导、检查和监督本地区高等学校的学生管理工作。

  第六十八条 本规定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原《普通高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21号)同时废止。其他相关文件相关要求及规定与本规定不完全一样的,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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