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主要针对什么是党员在日常生活和社会交往中应当遵守,党员条例准则是指什么内容和党员行为准则心得体会等几个问题进行详细讲解,大家可以通过阅读这篇文章对什么是党员在日常生...
心得体会
【党的纪律】是党的各级党组织和我们全体党员一定要遵循的行为规则。《中国共产党章程》第三十七条党的纪律是党的各级组织和我们全体党员一定要遵循的行为规则是维护党的团结统一、完成党的任务的保证。党组织一定要严格执行和维护党的纪律,共产党员一定要自觉接受党的纪律的管束。
两个准则:《有关新形势下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
四个规定:《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规定》、《中国共产党问责规定》、《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规定》、《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规定》。
扩展资料:
两个准则和四个规定的意义:
1、《有关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为了更好进行具有不少新的历史特点的伟大斗争、逐步递次推动党建工作新的伟大工程、逐步递次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经受“四大考验”、克服“四种危险”,由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制定的一部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准则。
2、《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是中国共产党执政以来第一部坚持正面倡导、面向我们全体党员的规范全党廉洁自律工作的重要基础性法规。
3、《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规定》:旨在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严肃党的纪律,纯洁党的组织,保证党员民主权利,教育党员遵纪守法,维护党的团结统一,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和国家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
4、《中国共产党问责规定》:是为了逐步递次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处理没有人负责的问题而制定的面向各级党组织和各级领导干部。
追责对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不力、管党治党主体责任缺失、监督责任缺位、给党的事业导致严重损害、“四风”和腐败问题多发频发、选人用人失察、任用干部连续产生问题、巡视整改不落实等问题的规定,以问责倒逼责任落实,推动管党治党从宽松软走向严紧硬。
5、《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规定》:这是一部十分重要的党内法规,它的颁布开展,针对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发展党内民主,加强党内监督,维护党的团结统一,保持党的先进性,自始至终做到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必将起到重要作用。
6、《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规定》:为了规范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强化党内监督而制定的法规,2015年8月3日《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规定》由中央纪委会同中央组织部公布,自2015年8月3日起开展。
一是《准则》重申党的理想信念,宗旨、优良传统作风,紧扣廉洁自律,坚持正面倡导、面向我们全体党员,突出重要少数,强调自律,重在立德,为党员和党员领导干部培养一个看得见够得着的高标准,展现共产党人高尚的道德追求是向全党发出的道德宣誓和对人民的庄严承诺。
《规定》坚持纪法分开,纪在法前纪严于法,突出政党特色,党纪特色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组织纪律,紧跟党纪戒尺要求开列负面清单,强调他律重在立规,划出了党组织和党员不可触碰的底线,二是可以促进党员干部廉洁自律工作的深入开展。
入党没啥八大原则,最根本的是自愿原则,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入党需具备以下条件:
1、年龄达到十八岁的中国工人、农民、军人、知识分子和其他社会阶层的先进分子。
2、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籍,假设中国人转入外国国籍后也不可以再入中国共产党。外国人不可以入党。
3、承认并要拥护党的纲领和章程。中国共产党有自己的纲领和章程,唯有严格遵循并拥护这些才可以有资格申请加入共产党。
4、愿意参与党的一个组织并在这当中积极工作、执行党的决议。
5、可以及时缴纳党费。中国共产党规定党员每一年或根据一定时间缴纳党费,详细费用大多数情况下是按照个人收入情况缴纳,费用比很低,大多数情况下都可以承受。
6、假设是学生入党,还需要考试成绩优异、积极参与学校各自不同的活动、担任班级干部(班长、团支书)等。这些都是学生入党的良好条件。假设是工人入党,要业绩良好、工作积极等;社会人员想入党,还需要有助人为乐、见义勇为等突出表现。这些不是必要条件,却都是有利的入党前提。
做合格党员的八大基本标准:
四讲:
1、 讲政治
2、 讲规矩
3、 讲道德
4、 讲贡献
四有:
1、 有信念
2、 有纪律
3、 有品行
4、 有作为。
:两个准则:《有关新形势下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三大规定:《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规定》《中国共产党问责规定》《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规定》
法律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规定》第三条规定:党章是最根本的党内法规是管党治党的总规矩。党的纪律是党的各级组织和我们全体党员一定要遵循的行为规则。党组织和党员一定要牢固培养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自觉遵循党章,严格执行和维护党的纪律,自觉接受党的纪律管束,模范遵循国家法律法规
两个准则:《有关新形势下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
三大规定:《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规定》《中国共产党问责规定》《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规定》
“两准则三规定”知识竞赛
最近这几天,和顺县举行了以“党纪党规在我心”为主题的党员学习“两准则三规定”知识竞赛,进一步将党纪党规刻在党员干部的心里,“只如初心”,践行使命,凝聚和顺奋力达到三年脱贫、整体位次前移正能量。
最近几年来,和顺县坚持抓党就是抓发展的观念,在全县推出打造“和顺干部”名片战略举措,一支“思想正、作风硬、工作实、群众赞”的队伍渐渐形成,哪里需哪里“搬”的干部更多。本次以“党纪党规在我心”为主题的党员干部“两准侧三规定”知识竞赛,是为了深入贯彻落实十八届六中全会精神,进一步提高全县各级党员的纪律和规矩意识,真正将党纪党规刻印于心而举行的一次对全县党员干部心灵的再涤荡、灵魂的再洗礼,是继2015年全县党政干部“一把手”廉政知识竞赛的延续。竞赛分预赛和决赛两个阶段进行,内容以《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规定》《中国共产党问责规定》《有关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规定》等为主,理论结合实质上,题意深入透彻,针对性强。来自全县各乡镇各系统的18支代表队经过慌张的比拼,党政系统、义兴镇等6支代表队脱颖而出。该县县委书记、县长等四套班子全部成员看了最后的决赛。赛场上6支参与决赛的代表队,准备充分、精神饱满,经过 “必题目作答”、“抢题目作答”、“风险题”三个环节的激烈角逐,前三甲位次排定,各代表队收获颇丰。
和顺县采用“竞赛”的方法,以学促赛、以赛促学,进一步掀起了全县党员学习党章党纪党规的热潮,提高了各位党员的纪律规矩意识,各位考生在学习知识、拓展视野的同时达到了宣传、教育、学习效果,为擦亮“和顺干部”名片,聚力全县脱贫攻坚做出积极的奉献。
两准则三规定心得范文
按照区纪委要求,这几天,我仔细阅读了《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规定》、《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规定》。通过阅读、学习,我有以下几点体会:
一、作为领导干部,充分认识廉政文化建设的重要意义。
历史和现实都表达,一个政党,假设不坚决反对和有效预防腐败,听任腐败情况在党内滋长蔓延,就不可以获取政权,就算获取政权后也不可能保持政权稳定。假设不可以坚持下去总会有收获地做好反腐倡廉、拒腐防变工作,党的执政地位就有丧失的危险,党就有可能走向自我毁灭。党的十六大以来对逐步递次推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提出了明确的要求,颁布了一系列的法规、规定,这是我们党对执政规律和反腐倡廉工作规律认识的进一步深化是在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对外开放条件下深入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新要求是从源头上防治腐败的根本举措,针对提升党的执政能力、夯实党的执政地位,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作为党员领导干部,更要高标准、严要求自己,真真切切作学习的表率、落实的表率、接受监督的表率。在为民服务,经济发展的同时,也要注重廉政方面各项规定。要弘扬红色传统,抵制黑色腐败,牢固培养廉政是一道不可触碰的“高压线”的认识,时时提醒自己,处处要求自己,要以自己为先锋严格要求配偶、其他亲属还有身边工作人员,坚决杜绝违反《廉洁准则》行为的出现,勇于在廉政方面要求下属向自己看齐,以自己的榜样力量,促进廉洁从政。
二、作为领导干部,要带头加强政治理论学习,提高拒腐防变意识。
很多事实证明,一部分领导干部之故此,缺少拒腐防变能力,走上腐化堕落之路,与小看学习、放松学习不无关系。理论学习是持续性提升自己修养的基本途径。坚持理论学习,持续性升华提升自己,对每一名领导干部来讲都是十分重要的。胡锦涛提出理论学习要做到“四真”,即真学、真懂、真信、真用。唯有真学,才可能真懂,唯有真正懂得了、理解了,内化成为自己的东西,才会信仰它,才会运用它。当今时代,科技进步日新月异,知识更新持续性提高,前进道路上各自不同的新情况新问题新矛盾层出不穷。唯有加强学习才可以持续性改造主观世界,提高精神境界,提高工作能力党员干部“一准则两规定”学习心得体会党员干部“一准则两规定”学习心得体会。
学习是文明传承之途、人生成长之梯、政党夯实之基、国家兴盛之要。党员干部假设不加强读书学习,知识就可以老化,思想就可以僵化,能力就可以退化,就很难做好本职工作,就可以贻误党和人民的事业。领导干部要牢固培养勤奋学习、擅长于学习、终身学习的观念,培养“只争朝夕地学习、如饥似渴地学习、持之以恒地学习”精神,真正把学习当作一种工作责任、一种生活方法、一种精神追求,通过学习进一步坚定理想信念、提升政治素质、锤炼道德操守、提高思想境界,更好地担负起党和人民赋予的光荣使命。
三、作为领导干部,要培养正确的权力观,真真切切遵循好党的各项纪律。
(一)要时刻牢牢的记在心里,不能忘了自己手中的权力是人民赋予的。对党的各级干部来说,不管是个人的成长进步,还是工作上获取的成绩,都是不可能脱离党组织的培养教育,离不开群众的支持。现在虽然我们党的各级领导干部还有很多仍由上级任命,但上级党组织在任免干部时,也一定要充分听取群众意见,尊重群众的正确答案应选择。多数群众不拥护的、过不了民意关的人,是不可以被任命为领导干部的。上级党组织任命干部本质性是代表人民在行使权力党员干部!。党的各级干部不论是任命的,还是公开选拔的,都是接受人民的委托,代表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管理社会公共事务,都是为人民办事的公仆。
(二)要坚持为人民掌好权、用好权。仔细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达到好人民群众的利益。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过程,也是一个与实质上相结合,进行再决策的过程。我们要自始至终着眼于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从而为出发点来想问题,办事情,作决策,通过制定正确的决策,把达到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落到实处,这不仅是我们应该做到尽的职责,也是人民群众的愿望和要求,作为党员领导干部,一定要尽最大的努力去达到。
(三)要关心群众的疾苦冷暖,处理好群众的切身利益问题。群众是最朴实、也是最讲实质上的,他们时常是从一件件详细事情上来看党和政府是不是真心为他们服务的,从每一个详细的党员干部的行为来看党和政府整体形象的。作为党员领导干部,人民群众是我们的衣食父母,我们的一切都是人民给的,我们也是来自于群众,最后也要成为一名普通群众。目前手中有权,就应该对人民群众怀有深厚的感情,把人民群众的安危冷暖时刻放在心上,关心群众疾苦,努力为群众办好事、办实事、办得人心的事,为人民群众谋取实实在在的利益。
(四)要坚决地反腐败,密切党与人民群众的联系。人民群众看我们党是不是代表他们的根本利益,我们是不是能得到群众的真心拥护,非常的重要的一条,就是为了看到我们是不是真正反腐败。人民群众虽然对腐败十分痛恨,但他们没有权力立案查处,直接铲除腐败,只可以举报反映,而我们领导干部却有权力指示相关部门依法依纪查处腐败行为。有没有可能使用好手中的这个权力为老百姓谋利益,是对领导干部党性强不强、是否有正确的权力观、善不擅长于运用权力的考验。
四、作为领导干部,要自觉接受监督,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
要保证党的组织和党员干部队伍的纯洁可靠,保持共产党员的先进性,一定要大力加强党内外的监督工作党员干部“一准则两规定”学习心得体会心得体会。“言者无罪,闻者足戒”,要听得进意见和批评,对思想上的弊病、工作中的不够和作风上存在的一部分不良情况,要及时发现、及时整改、及时纠偏。
没有监督的权力肯定致使腐败
党员要保持清正廉洁,一定要自觉接受监督,涵盖接受党内监督、社会监督和群众监督等。应正确认识和对待监督,把它当成组织和别人对自己的爱护与帮,在自觉接受监督中改进不够。共产党员作为先进分子,仅仅做到洁身自好、独善其身是不够的,还需要坚持原则、激浊扬清,敢于同各自不同的消极腐败情况作斗争。应克服事不关己、高高挂起和怕得罪人的好人主义等思想,培养“监督是治病,监督是救人,监督是负责任”的观念,真真切切承担起监督的责任,通过强化监督,使清正廉洁在党内蔚然成风,使党员队伍牢固培养起先进性形象。在监督的途中,应针对不一样问题采用不一样的方法:对工作方法方式方面的问题,应多提意见和建议;对工作态度和作风方面的问题,应多打招呼多提醒;对触犯党纪国法的问题,应积极反映和坚决抵制。
党的纪律简称党纪,它是反映党的性质的党内各自不同的原则、规章制度、规定和决定的总和是党内各级组织和我们全体党员一定要共同遵循的行为规则。通俗地说,就是党内的规矩,或者说党规。经过多年来的实践,我们党已经建立起以十七大党章、《有关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规定》为核心的比较完整的纪律体系。
它的主要内容涵盖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宣传纪律、群众纪律、保密纪律、外事纪律、人事纪律、经济纪律等八个方面。各位共产党员和党的领导干部一定要全面遵循这八个方面的纪律。
党员一定要严格遵循的“六大纪律”: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
第一章 详细指导思想、原则和适用范围
党员纪律处分规定
党员纪律处分规定
第一条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规定,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详细指导,依据党章和宪法、法律,结合党建工作的实践制定。
第二条 本规定的任务是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严肃党的纪律,纯洁党的组织,保证党员民主权利,教育党员遵纪守法,维护党的团结统一,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和国家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
第三条 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原则。党的各级组织和我们全体党员需要遵循和维护党的纪律。针对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一定要严肃处理。
第四条 坚持党员在党纪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党内不允许有任何不受纪律管束的党组织和党员。
第五条 坚持从客观实际出发的原则。对党组织和党员违犯党纪的行为,需要以事实为依据。
第六条 坚持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开展党纪处分,需要按照本次要求规定程序经党组织集体讨论决定,不允许任何个人或者少数人决定和批准。上级党组织对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作出的处理决定,下级党组织一定要执行。
第七条 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原则。处理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需要实行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做到宽严相济。
第八条 本规定适用于违犯党纪需要受到党纪追究的党组织和党员。
第二章 违纪与纪律处分
第九条 党的纪律是党的各级组织和我们全体党员一定要遵循的行为规则。党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反党和国家政策、社会主义道德,危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行为,依照规定需要给予党纪处分的,都一定要受到追究。
第十条 对党员的纪律处分种类: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撤销党内职务;
(四)留党察看;
(五)开除党籍。
第十一条 对严重违犯党纪的党组织的纪律处理措施:
(一)改组;
(二)解散
第十二条 党员受到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一年内不可以在党内提高职务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高于其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
第十三条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是指撤销受处分党员由党内选举或者组织任命的党内各自不同的职务。针对在党内担任两个以上职务的,党组织在作处分决定时,需要明确是撤销其一切职务还是某个职务。假设决定撤销其某个职务,则一定要从其担任的最高职务启动依次撤销。针对在党外组织担任职务的,需要建议党外组织依照规定作对应处理。
第十四条 留党察看处分,分为留党察看一年、留党察看二年。针对受到留党察看处分一年的党员,期满后仍不满足恢复党员权利条件的,再延长一年留党察看期限。留党察看期限最长不可以超越二年。
党员受留党察看处分这个时间段,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留党察看这个时间段,确有悔改表现的,期满后恢复其党员权利;坚持不改或者又发现其他应受党纪处分的违纪行为的,需要开除党籍。
第十五条 党员受到开除党籍处分,五年内不可以重新入党。另有规定不准重新入党的,依照规定。
第十六条 针对严重违犯党纪、本身又不可以纠偏的党组织领导机构,需要予以改组。受到改组处理的党组织领导机构成员,除需要受到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含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外,均自然免职。
第十七条 针对我们全体或者多数党员严重违犯党纪的党组织,需要予以解散。针对受到解散处理的党组织中的党员,需要逐个审核查验。这当中,满足党员条件的,需要重新登记,并参与新的组织过党的生活;不满足党员条件的,宣布除名;有违纪行为的,依照规定予以追究。
第三章 纪律处分运用规则
第十八条 有意或恶意违纪受处分后又因有意或恶意违纪需要受到党纪处分的,需要从重处分。
第十九条 从轻、从重处分是指在本规定分则中规定的违纪行为需要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内,给予较轻或者较重的处分。
第二十条 减轻、加重处分是指在本规定分则中规定的违纪行为需要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外,减轻或者加重一档给予处分。
本规定规定的唯有开除党籍处分一个档次的违纪行为,不适用前款减轻处分的规则。
依照规定从轻或者减轻处分
第二十一条 有下方罗列出来的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规定从轻或者减轻处分:
(一)主动交代自己需要受到党纪处分的问题的;
(二)主动检举同案人或者其他人需要受到党纪处分的问题,经查证属实的;
(三)主动挽回损失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出现的;
(四)主动退出违纪违法所得的;
(五)有其他立功表现的;
(六)本规定分则中另有规定的。
第二十二条 按照案件的情况特殊,由中央纪委决定或者经省(部)级纪委(不含副省级市纪委)决定并呈报中央纪委批准,对违纪党员也可在本规定规定的量纪幅度以外减轻处分。
第二十三条针对党员违犯党纪需要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但是,具有本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之一或者本规定分则中另有规定的,可以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组织处理,免予党纪处分。对违纪党员免予处分,需要作出书面结论。
依照规定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第二十四条 有下方罗列出来的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规定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一)强迫、唆使他人违纪违法的;
(二)串供或者伪造、处理、隐匿证据的;
(三)阻止他人揭发检举、提供证据材料的;
(四)包庇同案人员或者打击报复批评人、检举人、控告人、证人及其他人员的;
(五)有其他干扰、妨碍组织审核查验行为的;
(六)本规定分则中另有规定的。
第二十五条一人有本规定分则中规定的两种以上(含两种)需要受到党纪处分的违纪行为,需要合并处理,按其数种违纪行为中需要受到的最高处分加重一档给予处分;假设这当中一种违纪行为需要受到开除党籍处分的,即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二十六条 根据一个违纪有意或恶意或者过失,其行为触犯本规定分则中两个以上(含两个)条款,依照处分较重的条款定性处理。
第二十七条二人以上(含二人)共同有意或恶意违纪的,对为首者,除本规定分则中另有规定的外,从重处分;对其他成员,根据其在共同违纪中所起的作用和应负的责任,分别给予党纪处分。
针对经济方面共同违纪的,根据个人所得数目金额及其所起作用,分别处分。对违纪集团的首先分子,根据集团违纪的总数目金额处分;对其他共同违纪的为首者,情节严重的,根据共同违纪的总数目金额处分。
第二十八条党组织领导机构集体作出违犯党纪的决定或者开展其他违犯党纪的行为,对具有共同有意或恶意的成员,按共同违纪处理;对过失违纪的成员,根据各自在集体违纪中所起的作用和应负的责任分别处分。
第二十九条针对本规定没有规定但危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确需追究党纪责任的违纪行为,比照分则中最相类似的条款处理。需比照处理的案件,根据处分党员批准权限的相关规定,需要由省(部)级党委、纪委批准处理的案件,报请中央纪委批准;需要由省(部)级以下党委、纪委批准处理的案件,由省(部)级纪委(不含副省级市纪委)批准并报中央纪委备案。
第四章 对违法犯罪党员的纪律处分
第三十条 有下方罗列出来的情形之一的,需要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因有意或恶意犯罪被依法判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主刑(含宣告缓刑)的;
(二)单处或者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
(三)因过失犯罪,被依法判处三年以上(不含三年)有期徒刑的。
第三十一条 依法被劳动教养的,需要给予开除党籍处分,但是,中共中央和中央纪委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二条党员受到党纪追究,需给予行政处分或者其他纪律处分的,作出或者批准作出处理决定的党组织需要向相关机关或者组织提出建议;涉嫌犯罪的,需要移送司法机关。
第三十三条党员依法受到刑事追究的,党组织需要按照司法机关的生效判决、裁定和决定及其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依照本规定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
党员依法受到行政处罚、行政处分,需要追究党纪责任的,党组织可以按照生效的行政处罚、行政处分决定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经核实后依照本规定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
第五章 其他规定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所称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涵盖党的工作人员和国家工作人员。
党的工作人员是指党的各级机关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和党的基层组织中专职、兼职从事党内事务的党员。
对国家工作人员和以国家工作人员论的人员的认定,依照法律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法律解释还有司法解释执行。
第三十五条预备党员违犯党纪,情节较轻,尚可保留预备党员资格的,需要对其批评教育或者延长预备期;情节较重的,需要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
第三十六条 对违纪后下落不明的党员,需要区别情况作出处理:
(一)对有严重违纪行为,需要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的,党组织需要作出决定,开除其党籍;
(二)除前项规定的情况外,下落不明时间超越六个月的,党组织需要根据党章规定对其予以除名。
第三十七条违纪党员在党组织作出处分决定前死亡,或者在死亡后面发现其曾有严重违纪行为,针对需要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的,开除其党籍;针对需要给予留党察看以下(含留党察看)处分的,作出书面结论,不可以再给予党纪处分。
第三十八条 失职、渎职行为相关责任人员的区分:
(一)直接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或者错误履行自己的职责,对导致的损失或者后果起决定性作用的党员或者党员领导干部。
(二)主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直接主管的工作不履行或者错误履行职责,对导致的损失或者后果负直接领导责任的党员领导干部。
(三)重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应管的工作或者参加决定的工作不履行或者错误履行职责,对导致的损失或者后果负次要领导责任的党员领导干部。
第三十九条本规定所称主动交代是指涉嫌违纪的党员在组织初核前向相关组织交代自己的问题,或者在初核和立案调查其问题这个时间段交代组织未掌握并熟悉的问题。
第四十条 直接经济损失是指与违纪行为有直接因果关系而导致财产损毁的实质上价值。计算经济损失主要计算直接经济损失。
第四十一条 针对违纪行为所取得的经济利益,需要收缴或者责令退赔。
针对违纪行为所取得的职务、职称、学历、学位、奖励、资格等其他利益,需要由承办案件的纪检机关或者由其上级纪检机关建议相关组织、部门、单位按规定予以纠偏。
第四十二条党纪处分决定作出后,需要在30天内向受处分党员所在党的基层组织中的我们全体党员及其自己宣布,并根据干部管理权限和组织关系将处分决定材料归入受处分者档案;针对受到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含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还需要在30天内办理职务、工资等对应变更手续;涉及撤销或者调整其党外职务的,需要建议党外组织及时撤销或者调整其党外职务。情况特殊下,经作出或者批准作出处分决定的组织批准,可以一定程度上延长办理期限。
第四十三条执行党纪处分决定的机关或者受处分党员所在单位,需要在六个月内将处分决定的执行情况向作出或者批准处分决定的机关报告。
第四十四条 本规定总则适用于有党纪处分规定的其他党内法规,但是,中共中央公布或者批准公布的其他党内法规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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