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么举报视频网站,市场监督行政处罚程序规定42号令

怎么举报视频网站,市场监督行政处罚程序规定42号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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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向国家网信办投诉举报视频官方网站,全称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网络信息办公室,其主要职责:涵盖落实网络信息传播方针政策和推动网络信息传播法制建设,详细指导、协调、督促相关部门加强网络信息内容管理,依法查处违法违规官方网站等。

举报视频官方网站可以通过以下方法进行:

1.第一,确认要举报的视频官方网站的违规行为,涵盖侵犯用户隐私、散布虚假信息、涉及版权侵权等。

2.找到视频官方网站的举报入口通道,一般位于官方网站首页或者用户帮中心。

3.在内容框中填写举报表格,具体描述问题,提供有关证据,如截图或链接等。

4.提交举报后,耐心等着官方网站审查核验并处理。同时,也可尝试联系有关政府机构或法律援助组织,寻找更多帮和详细指导。在举报途中,保持冷静和客观,不需要随意散播仇恨言论或恶意攻击他人,以保证信息真实有效,并维护互联网环境的健康和规则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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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督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开展行政处罚实行回避制度。参加案件办理的相关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需要回避。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的回避,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其他负责人的回避,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决定;其他相关人员的回避,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第三十八条国家完善市场体系,实行统一的市场准入和市场监管制度,反对垄断和不正当竞争,打造中小企业公平参加竞争的市环境。

(2018年12月2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号发布,按照2021年7月2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2号《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有关更改〈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等二部规章的决定》修正)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保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开展行政处罚,保护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开展行政处罚,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开展行政处罚,需要遵守公正、公开的原则,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做到事实了解、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处罚一定程度上。

第四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开展行政处罚实行回避制度。参加案件办理的相关人员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需要回避。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的回避,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其他负责人的回避,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决定;其他相关人员的回避,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

回避决定作出以前,不停止案件调查。

第五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及参加案件办理的相关人员对开展行政处罚途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需要依法予以保密。

第六条 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下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开展行政处罚,需要加强监督。

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本部门内设机构及其派出机构、受委托组织开展行政处罚,需要加强监督。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章 管辖

第七条 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出现地的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管辖。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条 县级、设区的市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职权管辖本辖区内出现的行政处罚案件。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由省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管辖的,从其规定。

第九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派出机构在本部门确定的权限范围内以本部门的名义开展行政处罚,法律、法规授权以派出机构名义开展行政处罚的除外。

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在法定权限内书面委托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条件的组织开展行政处罚。受委托组织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行政机关名义开展行政处罚;不可以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开展行政处罚。

委托书需要载明委托的详细事项、权限、期限等内容。委托行政机关和受委托组织需要将委托书向社会发布。

第十条 互联网交易平台经营者和通过自建官方网站、其他互联网服务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互联网交易经营者的违法行为由其住所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管辖。

平台内经营者的违法行为由实际上际经营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管辖。互联网交易平台经营者住所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先行发现违法线索或者收到投诉、举报的,也可进行管辖。

第十一条 对利用广播、电影、电视、报纸、期刊、网络等大众传播媒介公布违法广告的行为开展行政处罚,由广告公布者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管辖。广告公布者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管辖异地广告主、广告经营者有困难的,可以将广告主、广告经营者的违法情况移送广告主、广告经营者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

针对网络广告违法行为,广告主所在地、广告经营者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先行发现违法线索或者收到投诉、举报的,也可进行管辖。

对广告主自行公布违法网络广告的行为开展行政处罚,由广告主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管辖。

第十二条 对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两个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都拥有管辖权的,由最先立案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管辖。

第十三条 两个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因管辖权出现争议的,需要自出现争议那天起七个工作日内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管辖;也可直接由共同的上一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管辖。

第十四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发现立案查处的案件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需要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受移送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管辖权有异议的,需要报请共同的上一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管辖,不可以再自行移送。

第十五条 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觉得必要时,可以将本部门管辖的案件交由下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管辖。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案件需要由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管辖的,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不可以将案件交由下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管辖。

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觉得必要时,可以直接查处下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管辖的案件,也可将下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管辖的案件指定其他下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管辖。

下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觉得依法由其管辖的案件存在特殊原因,很难办理的,可以报请上一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管辖或者指定管辖。

第十六条 报请上一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管辖或者指定管辖的,上一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需要在收到报送材料那天起七个工作日内确定案件的管辖部门。

第十七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发现立案查处的案件属于其他行政管理部门管辖的,需要及时依法移送其他相关部门。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发现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需要及时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并对涉案物品还有与案件相关的其他材料依照相关规定办理交接手续。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三章 行政处罚的普通程序

第十八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需要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那天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不是立案;情况特殊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检测、检验、检疫、鉴定还有权利人辨认或者鉴别等所需时间,不计入前款规定期限。

第十九条 经核查,满足下方罗列出来的条件的,需要立案:

(一)有证据初步证明存在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二)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需要给予行政处罚;

(三)属于本部门管辖;

(四)在给予行政处罚的法定期限内。

决定立案的,需要在内容框中填写立案审批表,由办案机构负责人指定两名以上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办案人员负责调查处理。

第二十条 经核查,有下方罗列出来的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能立案:

(一)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导致危害后果;

(二)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

(三)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依法可以不能立案的其他情形。

决定不能立案的,需要在内容框中填写不能立案审批表。

第二十一条 办案人员需要全面、客观、公正、及时进行案件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并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进行检查。

第一次向当事人收集、调取证据的,需要告知其享有陈述权、申辩权还有申请回避的权利。

第二十二条 办案人员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不可以少于两人,并需要主动向当事人或者相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

第二十三条 办案人员需要依法收集证据。证据涵盖:

(一)书证;

(二)物证;

(三)视听资料;

(四)电子数据;

(五)证人证言;

(六)当事人的陈述;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立案前核查或者监督检查途中依法获取的证据材料,可以作为案件的证据使用。

针对移送的案件,移送机关依职权调查收集的证据材料,可以作为案件的证据使用。

上面说的证据,需要满足法律、法规、规章有关证据的相关规定,并经过查证属实,才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按照。以非法手段获取的证据,不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按照。

第二十四条 收集、调取的书证、物证需要是原件、原物。调取原件、原物有困难的,可以提取复制件、影印件或者抄录件,也可拍摄或者制作足以反映原件、原物外形或者内容的照片、录像。复制件、影印件、抄录件和照片、录像由证据提供人核对正确后注明与原件、原物完全一样,并注明出证日期、证据出处,同时签名或者盖章。

第二十五条 收集、调取的视听资料需要是相关资料的原始载体。调取视听资料原始载体有困难的,可以提取复制件,并注明制作方式、制作时间、制作人等。声音资料需要附有该声音内容的文字记录。

第二十六条 收集、调取的电子数据需要是相关数据的原始载体。收集电子数据原始载体有困难的,可以采取拷贝复制、委托分析、书式固定、拍照录像等方法取证,并注明制作方式、制作时间、制作人等。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能用到网络信息系统或者设备收集、固定违法行为证据。用来收集、固定违法行为证据的网络信息系统或者设备需要满足有关规定,保证所收集、固定电子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指派或者请来具有针对知识的人员,辅助办案人员对案件关联的电子数据进行调查取证。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利用电子技术监控设备收集、固定违法事实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形成的公文书证,需要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相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涉及身份关系的证据,需要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并经过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相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省地区形成的证据,需要履行有关的证明手续。

外文书证或者外国语视听资料等证据需要附有由具有翻译资质的机构翻译的或者其他翻译准确的中文译本,由翻译机构盖章或者翻译人员签名。

第二十八条 对有违法嫌疑的物品或者场所进行检查时,需要公告当事人到场。办案人员需要制作现场笔录,载明时间、地址位置、事件等内容,由办案人员、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

第二十九条 办案人员可以询问当事人及其他相关单位和个人。询问需要很小一部分进行。询问需要制作笔录,询问笔录需要交被询问人核对;对阅读有困难的,需要向其宣读。笔录如有差错、遗漏,需要允许其更正或者补充。涂改部分需要由被询问人签名、盖章或者以他方法确认。经核对正确后,由被询问人在笔录上逐页签名、盖章或者以他方法确认。办案人员需要在笔录上签名。

第三十条 办案人员可以要求当事人及其他相关单位和个人在一定期限内提供证明材料或者与涉嫌违法行为相关的其他材料,并由材料提供人在相关材料上签名或者盖章。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查处侵权假冒等案件途中,可以要求权利人对涉案产品是不是为权利人生产或者其许可生产的产品进行辨认,也可要求其对相关事项进行鉴别。

第三十一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抽样取证时,需要公告当事人到场。办案人员需要制作抽样记录,对样品加贴封条,开具清单,由办案人员、当事人在封条和有关记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通过互联网、电话号码购买等方法抽样取证的,需要采用拍照、截屏、录音、录像等方法对交易过程、商品拆包检查核验及封样等过程进行记录。

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国家相关规定对开展抽样机构的资质或者抽样方法有明确要求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需要委托有关机构或者按照本次要求规定方法抽取样品。

第三十二条 为查明案情,需对案件中针对事项进行检测、检验、检疫、鉴定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需要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机构进行;没有法定资质机构的,可以委托其他具备条件的机构进行。检测、检验、检疫、鉴定结果需要告知当事人。

第三十三条 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很难获取的情况下,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对与涉嫌违法行为相关的证据采用先行登记保存措施。采用或者解除先行登记保存措施,需要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

情况紧急,需当场采用先行登记保存措施的,办案人员需要在二十四小时内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觉得不应该采用先行登记保存措施的,需要马上解除。

第三十四条 先行登记保存相关证据,需要当场清点,开具清单,由当事人和办案人员签名或者盖章,交当事人一份,并当场交付先行登记保存证据公告书。

先行登记保存这个时间段,当事人或者相关人员不可以损毁、处理或者转移证据。

第三十五条 针对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需要在七个工作日内采用以下措施:

(一)按照情况及时采用记录、复制、拍照、录像等证据保全措施;

(二)需检测、检验、检疫、鉴定的,送交检测、检验、检疫、鉴定;

(三)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采用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的,决定采用行政强制措施;

(四)违法事实成立,需要予以没收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没收违法物品;

(五)违法事实不成立,或者违法事实成立但依法不应该予以查封、扣押或者没收的,决定解除先行登记保存措施。

超过规定要求的时间未采用有关措施的,先行登记保存措施自动解除。

第三十六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依据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采用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采用或者解除行政强制措施,需要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

情况紧急,需当场采用行政强制措施的,办案人员需要在二十四小时内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觉得不应该采用行政强制措施的,需要马上解除。

第三十七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开展行政强制措施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规定的程序进行,并当场交付开展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和清单。

第三十八条 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可以超越三十日;情况复杂的,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时间限不可以超越三十日。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延长查封、扣押的决定需要及时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对物品需进行检测、检验、检疫、鉴定的,查封、扣押的这个时间段不涵盖检测、检验、检疫、鉴定的这个时间段。检测、检验、检疫、鉴定的这个时间段需要明确,并书面告知当事人。

第三十九条 扣押当事人托运的物品,需要制作帮助扣押公告书,公告相关单位帮助办理,并书面公告当事人。

第四十条 对当事人家存或者寄存的涉嫌违法物品,需扣押的,责令当事人取出;当事人拒绝取出的,需要会同当地相关部门或者单位故将他取出,并办理扣押手续。

第四十一条 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需要好好保存,不可以使用或者损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委托第三人保管,第三人不可以损毁或者未经同意私自转移、处置。

查封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需要加贴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封条,任何人不可以随意动用。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容易损毁、灭失、变质、保管困难或者保管费用过高、季节性商品等不要长时间保存的物品,在确定为罚没财物前,经权利人同意或者申请,并经过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在采用有关措施留存证据后,可以依法先行处置;权利人不明确的,可以依法公告信息,公告信息期满后仍没有权利人同意或者申请的,可以依法先行处置。先行处置所得款项根据涉案现金管理。

第四十二条 有下方罗列出来的情形之一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需要及时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决定:

(一)当事人没有违法行为;

(二)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与违法行为无关;

(三)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处理决定,不可以再需查封、扣押;

(四)查封、扣押期限已经届满;

(五)其他不可以再需采用查封、扣押措施的情形。

解除查封、扣押需要马上退还财物,并由办案人员和当事人在财物清单上签名或者盖章。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已将财物依法先行处置并带来一定得款项的,需要退还所得款项。先行处置明显不当,给当事人导致损失的,需要给予补偿。

当事人下落不明或者没办法确定涉案物品全部人的,需要根据本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的公告信息送达方法告知领取。公告信息期满仍没有人领取的,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将涉案物品上缴或者依法拍卖后将所得款项上缴国库。

第四十三条 办案人员在调查取证途中,没办法公告当事人,当事人不到场或者拒绝接受调查,当事人拒绝签名、盖章或者以他方法确认的,办案人员需要在笔录或者其他材料上注明情况,并采用录音、录像等方法记录,必要时可以邀请相关人员作为见证人。

第四十四条 在现场检查、询问当事人及其他相关单位和个人、抽样取证、采用先行登记保存措施、开展查封或者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时,根据相关规定采用拍照、录音、录像等方法记录现场情况。

第四十五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办理行政处罚案件时,确需相关机关或者其他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帮助调查取证的,需要出具帮助调查函。

收到帮助调查函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的帮助事项需要予以帮助,在接到帮助调查函那天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完成有关工作。需推迟完成的,需要在期限届满前告知提出协查请求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第四十六条 有下方罗列出来的情形之一的,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停止案件调查:

(一)行政处罚决定须以有关案件的裁判结果或者其他行政决定为依据,而有关案件暂时还没有审结或者其他行政决定暂时还没有作出的;

(二)涉及法律适用等问题,需送请有权机关作出解释或者确认的;

(三)因不可抗力致使案件暂时没办法调查的;

(四)因当事人下落不明致使案件暂时没办法调查的;

(五)其他需要停止调查的情形。

停止调查的原因消除后,需要马上恢复案件调查。

第四十七条 因涉嫌违法的自然人死亡或者法人、其他组织终止,还无权利义务承受人等原因,致使案件调查没办法继续进行的,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案件终止调查。

第四十八条 案件调查终结,办案机构需要撰写调查终结报告。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涵盖以下内容:

(一)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二)案件来源、调查经过及采用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况;

(三)调查认定的事实及主要证据;

(四)违法行为性质;

(五)处理意见及依据;

(六)自由裁量的理由等其他需说明的事项。

第四十九条 办案机构需要将调查终结报告连同案件材料,交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审查核验机构进行核验。

审查核验分为法制审查核验和案件审查核验。

办案人员不可以作为审查核验人员。

第五十条 对情节复杂或者重要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下方罗列出来的案件,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作出行政处罚的决定以前,需要由从事行政处罚决定法制审查核验的人员进行法制审查核验;未经法制审查核验或者审查核验没有通过的,不可以作出决定:

(一)涉及重要公共利益的;

(二)直接关系当事人或者第三人重要权益,经过听证程序的;

(三)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需要进行法制审查核验的其他情形。

前款第二项规定的案件,在听证程序结束后进行法制审查核验。

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对第一款的法制审查核验案件范围作出详细规定。

第五十一条 法制审查核验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法制机构或者其他的相关机构负责开展。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中初次从事行政处罚决定法制审查核验的人员,需要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考试获取法律职业资格。

第五十二条 除本规定第五十条第一款规定以外适用普通程序的案件,需要进行案件审查核验。

案件审查核验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案机构或者其他的相关机构负责开展。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派出机构以自己的名义开展行政处罚的案件,由派出机构负责案件审查核验。

第五十三条 审查核验的主要内容涵盖:

(一)是不是具有管辖权;

(二)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不是了解;

(三)案件事实是不是了解、证据是不是充分;

(四)定性是不是准确;

(五)适用依据是不是正确;

(六)程序是不是合法;

(七)处理是不是一定程度上。

第五十四条 审查核验机构对案件进行核验,区别不一样情况提出书面意见和建议:

(一)对事实了解、证据充分、定性准确、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处理一定程度上的案件,同意案件处理意见;

(二)对定性不准、适用依据错误、程序不合法、处理不当的案件,建议纠偏;

(三)对事实不清、证据不够的案件,建议补充调查;

(四)觉得有必要提出的其他意见和建议。

第五十五条 审查核验机构需要自接到审查核验材料那天起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核验。情况特殊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

第五十六条 审查核验机构完成审查核验并退回案件材料后,针对拟给予行政处罚的案件,办案机构需要将案件材料、行政处罚建议及审查核验意见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并依法履行告知等程序;针对建议给予其他行政处理的案件,办案机构需要将案件材料、审查核验意见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审核查验决定。

第五十七条 拟给予行政处罚的案件,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以前,需要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属于听证范围的,还需要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法律、法规规定在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前需责令当事人退还多收价款的,一并告知拟责令退还的数目金额。

当事人自告知书送达那天起五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听证的,默认为放弃此权利。

第五十八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后,需要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需要予以采纳,不可以因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要求听证而给予更重的行政处罚。

第五十九条 法律、法规要求责令当事人退还多收价款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需要在听取当事人意见后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向当事人发出责令退款公告书,责令当事人限期退还。很难查找多付价款的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的,责令公告信息查找。

第六十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审查核验意见、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意见或者听证报告等进行审核查验,按照不一样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决定:

(一)确有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按照情节轻重及详细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二)确有违法行为,但有依法不能行政处罚情形的,不能行政处罚;

(三)违法事实不可以成立的,不能行政处罚;

(四)不属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管辖的,移送其他行政管理部门处理;

(五)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对本规定第五十条第一款规定的案件,拟给予行政处罚的,需要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第六十一条 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能行政处罚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需要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第六十二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需要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加盖本部门印章。行政处罚决定书的主要内容涵盖: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点位置等基本情况;

(二)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三)当事人陈述、申辩的采纳情况及理由;

(四)行政处罚的主要内容和依据;

(五)行政处罚的履行方法和期限;

(六)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七)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第六十三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作出的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需要根据相关规定向社会公开。

公开的行政处罚决定被依法变更、撤销、确认违法或者确认无效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需要在三个工作日内撤回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并公开说明理由。

第六十四条 适用普通程序办理的案件需要自立案那天起九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因案情复杂或者其他原因,不可以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的,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或者有其他情况特殊,经推迟仍不可以作出处理决定的,需要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是不是继续推迟,决定继续推迟的,需要同时确定延长的合理期限。

案件处理途中,停止、听证、公告信息和检测、检验、检疫、鉴定、权利人辨认或者鉴别、责令退还多收价款等时间不计入前款所指的案件办理期限。

第六十五条 出现重要传染病疫情等突发事件,为了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事件导致的社会危害,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违反突发事件应对措施的行为,依法迅速、从重处罚。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四章 行政处罚的简易程序

第六十六条 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自然人处以二百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三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十七条 适用简易程序当场查处违法行为,办案人员需要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当场调查违法事实,收集必要的证据,在内容框中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需要由办案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并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拒绝签收的,需要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上注明。

第六十八条 当场制作的行政处罚决定书需要载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违法行为、行政处罚依据、处罚种类、罚款数目金额、缴款途径和期限、救济途径和期限、部门名称、时间、地址位置,并加盖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印章。

第六十九条 办案人员在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前,需要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当事人进行陈述和申辩的,办案人员需要纪录写入笔录。

第七十条 适用简易程序查处案件的相关材料,办案人员需要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那天起七个工作日内交至所在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归档保存。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章 执行与结案

第七十一条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需要在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十二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当事人作出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行政处罚的,当事人需要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那天起十五日内,通过指定银行或者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没款。有下方罗列出来的情形之一的,可以由办案人员当场收缴罚款:

(一)当场处以一百元以下罚款的;

(二)当场对自然人处以二百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三千元以下罚款,不当场收缴事后很难执行的;

(三)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当事人向指定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当事人提出的。

办案人员当场收缴罚款的,一定要向当事人出具国务院财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专用票据。

第七十三条 办案人员当场收缴的罚款,需要自收缴罚款那天起二个工作日内交至所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水上当场收缴的罚款,需要自抵岸那天起二个工作日内交至所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需要在二个工作日内将罚款缴付指定银行。

第七十四条 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推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需要提出书面申请。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同意当事人暂缓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需要书面告知当事人暂缓或者分期的期限。

第七十五条 当事人超过规定要求的时间不缴纳罚款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每日按罚款数目金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目金额不可以超过罚款的数目金额。

第七十六条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且在收到催告书十个工作日后仍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在期限届满那天起90天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批准推迟、分期缴纳罚款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期限,自暂缓或者分期缴纳罚款期限结束那天起计算。

第七十七条 适用普通程序的案件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办案机构需要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在内容框中填写结案审批表,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后,予以结案:

(一)行政处罚决定执行结束的;

(二)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的;

(三)案件终止调查的;

(四)作出本规定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至五项决定的;

(五)其他应予结案的情形。

第七十八条 结案后,办案人员需要将案件材料根据档案管理的相关规定立卷归档。案卷归档需要一案一卷、材料齐全、规范有序。

案卷可以分正卷、副卷。正卷根据下方罗列出来的顺序归档:

(一)立案审批表;

(二)行政处罚决定书及送达回证;

(三)对当事人制发的其他法律文书及送达回证;

(四)证据材料;

(五)听证笔录;

(六)财物处理单据;

(七)其他相关材料。

副卷根据下方罗列出来的顺序归档:

(一)案源材料;

(二)调查终结报告;

(三)审查核验意见;

(四)听证报告;

(五)结案审批表;

(六)其他相关材料。

案卷的保管和查阅,根据档案管理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十九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需要依法以文字、音像等形式,对行政处罚的开始、调查取证、审查核验、决定、送达、执行等进行整个过程记录,依照本规定第七十八条的相关规定归档保存。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六章 这个时间段、送达

第八十条 这个时间段以时、日、月计算,这个时间段启动的时候或者日不计算在内。这个时间段不涵盖在途时间。这个时间段届满的最后一日为国家规定的节假日的,以国家规定的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这个时间段届满的日期。

第八十一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需要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需要在七个工作日内根据本规定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的相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第八十二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送达执法文书,需要根据下方罗列出来的方法进行:

(一)直接送达的,由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注明签收日期,并进行签名确认或者盖章,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注明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受送达人是自然人的,自己不在时交其同住成年家属签收;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需要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该法人、其他组织负责收件的人签收;受送达人有代理人的,可以送交其代理人签收;受送达人已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指定代收人的,送交代收人签收。受送达人的同住成年家属,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负责收件的人,代理人或者代收人在送达回证上签收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二)受送达人或者其同住成年家属拒绝签收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邀请相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载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以他方法确认,将执法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也可将执法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法记录送达过程,即默认为送达。

(三)经受送达人同意并签署送达地点位置确认书,可以采取手机短信、传真、电子邮件、即时通讯账号等可以确认其收悉的电子方法送达执法文书,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需要通过拍照、截屏、录音、录像等方法予以记录,手机短信、传真、电子邮件、即时通讯信息等到达受送达人特定系统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四)直接送达有困难的,可以邮寄送达或者委托当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转交其他部门代为送达。邮寄送达的,以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委托、转交送达的,受送达人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五)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采用上面说的方法没办法送达的,可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公告信息栏和受送达人住所地张贴公告信息,也可在报纸或者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门户官方网站等刊登公告信息。自公告信息公布那天起经过六十日,即默认为送达。公告信息送达,需要在案件材料中载明原因和经过。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公告信息栏和受送达人住所地张贴公告信息的,需要采用拍照、录像等方法记录张贴过程。

第八十三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要求受送达人签署送达地点位置确认书,送达至受送达人确认的地点位置,即默认为送达。受送达人送达地点位置出现变更的,需要及时书面告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来得及时告知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原地点位置送达,默认为依法送达。

因受送达人提供的送达地点位置不准确、送达地点位置变更未书面告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致使执法文书未能被受送达人实质上接收的,直接送达的,执法文书留在该地点位置那天为送达那天;邮寄送达的,执法文书被退回那天为送达那天。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七章 附则

第八十四条 本规定中的“以上”“以下”“内”均涵盖本数。

第八十五条 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开展行政处罚,适用本规定。

法律、法规授权的履行市场监督管理职能的组织开展行政处罚,适用本规定。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规定的行为开展行政处罚的程序,根据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专项规定执行。专项规定没有作规定的,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八十六条 行政处罚文书格式范本,由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统一制定。每个省份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参照文书格式范本,制定本行政区域适用的行政处罚文书格式并自行印制。

第八十七条 本规定自2019年4月1日起施行。1996年9月18日原国家技术监督局令第45号发布的《技术监督行政处罚委托开展办法》、2001年4月9日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令第16号发布的《质量技术监督罚没物品管理和处置办法》、2007年9月4日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28号发布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1年3月2日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37号发布的《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1年3月2日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38号发布的《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案件审理规定》、2014年4月28日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号发布的《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同时废止。 [1]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修订信息

编辑 语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42号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有关更改〈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等二部规章的决定》已经2021年6月24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第10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

局长:张工

2021年7月2日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有关更改《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等二部规章的决定

为了开展2021年1月22日发布的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决定对《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和《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暂行办法》的部分条款予以更改,详细内容查看附件。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和《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暂行办法》按照本决定作对应更改并对条文顺序作对应调整,重新发布。

本决定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

附件:1.对《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的更改

2.对《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暂行办法》的更改

附件1

对《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的更改

一、将名称更改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二、将第四条第一款中的“参加案件办理的相关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需要回避”更改为“参加案件办理的相关人员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需要回避”。

增多一款,作为第三款:“回避决定作出以前,不停止案件调查。”

三、增多一条,作为第五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及参加案件办理的相关人员对开展行政处罚途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需要依法予以保密。”

四、第六条改成第七条,故将他中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更改为“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第七条改成第八条,故将他中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由省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管辖的除外”更改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由省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管辖的,从其规定”。

六、第八条改成第九条,将第一款更改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派出机构在本部门确定的权限范围内以本部门的名义开展行政处罚,法律、法规授权以派出机构名义开展行政处罚的除外。”

将第二款中的“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在法定权限内委托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条件的组织开展行政处罚”更改为“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在法定权限内书面委托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条件的组织开展行政处罚”。

增多一款,作为第三款:“委托书需要载明委托的详细事项、权限、期限等内容。委托行政机关和受委托组织需要将委托书向社会发布。”

七、第九条改成第十条,故将他中的3处“电子商务”更改为“互联网交易”。

八、第十一条改成第十二条,故将他中的“由先立案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管辖”更改为“由最先立案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管辖”。

九、第十二条改成第十三条,故将他中的“协商不成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管辖”更改为“协商不成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管辖;也可直接由共同的上一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管辖”。

十、第十三条改成第十四条,故将他中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发现所查处的案件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更改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发现立案查处的案件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

十一、第十四条改成第十五条,将原第一款更改为两款,第一款为:“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觉得必要时,可以将本部门管辖的案件交由下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管辖。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案件需要由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管辖的,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不可以将案件交由下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管辖。”

第二款为:“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觉得必要时,可以直接查处下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管辖的案件,也可将下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管辖的案件指定其他下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管辖。”

原第二款改成第三款。

十二、第十六条改成第十七条,将第一款更改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发现立案查处的案件属于其他行政管理部门管辖的,需要及时依法移送其他相关部门。”

将第二款更改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发现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需要及时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并对涉案物品还有与案件相关的其他材料依照相关规定办理交接手续。”

十三、第三章的名称更改为:“行政处罚的普通程序”。

十四、第十七条改成第十八条,将第二款更改为:“检测、检验、检疫、鉴定还有权利人辨认或者鉴别等所需时间,不计入前款规定期限。”

删去第三款。

十五、增多一条,作为第十九条,分为两款,第一款为:“经核查,满足下方罗列出来的条件的,需要立案:

“(一)有证据初步证明存在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二)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需要给予行政处罚;

“(三)属于本部门管辖;

“(四)在给予行政处罚的法定期限内。”

第二款为:“决定立案的,需要在内容框中填写立案审批表,由办案机构负责人指定两名以上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办案人员负责调查处理。”

十六、增多一条,作为第二十条,分为两款,第一款为:“经核查,有下方罗列出来的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能立案:

“(一)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导致危害后果;

“(二)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

“(三)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依法可以不能立案的其他情形。”

第二款为:“决定不能立案的,需要在内容框中填写不能立案审批表。”

十七、第十八条改成第二十一条,删去第三款。

十八、第十九条改成第二十二条,故将他中的“并需要向当事人或者相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更改为“并需要主动向当事人或者相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

十九、第二十条改成第二十三条,将第四款更改为:“上面说的证据,需要满足法律、法规、规章有关证据的相关规定,并经过查证属实,才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按照。以非法手段获取的证据,不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按照。”

二十、第二十三条改成第二十六条,增多一款,作为第四款:“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利用电子技术监控设备收集、固定违法事实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相关规定执行。”

二十一、第二十四条改成第二十七条,将第一款更改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形成的公文书证,需要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相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涉及身份关系的证据,需要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并经过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相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

将第二款更改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省地区形成的证据,需要履行有关的证明手续。”

二十二、第三十二条改成第三十五条,故将他中的“七日”更改为“七个工作日”。

二十三、第三十四条改成第三十七条,删去这当中的“第十八条”。

二十四、第三十八条改成第四十一条,将第三款更改为:“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容易损毁、灭失、变质、保管困难或者保管费用过高、季节性商品等不要长时间保存的物品,在确定为罚没财物前,经权利人同意或者申请,并经过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在采用有关措施留存证据后,可以依法先行处置;权利人不明确的,可以依法公告信息,公告信息期满后仍没有权利人同意或者申请的,可以依法先行处置。先行处置所得款项根据涉案现金管理。”

二十五、第三十九条改成第四十二条,将第二款中的“已将鲜活物品或者其他不易保管的财物拍卖或者变卖的,退还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款项。变卖价格明显低于变卖时市场价格,给当事人导致损失的,需要给予补偿”更改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已将财物依法先行处置并带来一定得款项的,需要退还所得款项。先行处置明显不当,给当事人导致损失的,需要给予补偿”。

将第三款中的“第七十四条”更改为“第八十二条”。

二十六、第四十二条改成第四十五条,更改为两款,第一款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办理行政处罚案件时,确需相关机关或者其他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帮助调查取证的,需要出具帮助调查函。”

第二款为:“收到帮助调查函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的帮助事项需要予以帮助,在接到帮助调查函那天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完成有关工作。需推迟完成的,需要在期限届满前告知提出协查请求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二十七、第四十五条改成第四十八条,将两款合并为一款,故将他中的“案件调查终结,办案机构需要撰写调查终结报告,连同案件材料交由审查核验机构审查核验”更改为“案件调查终结,办案机构需要撰写调查终结报告”。

二十八、第四十六条改成第四十九条,更改为三款,第一款为:“办案机构需要将调查终结报告连同案件材料,交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审查核验机构进行核验。”

第二款为:“审查核验分为法制审查核验和案件审查核验。”

第三款为:“办案人员不可以作为审查核验人员。”

二十九、增多一条,作为第五十条,分为三款,第一款为:“对情节复杂或者重要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下方罗列出来的案件,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作出行政处罚的决定以前,需要由从事行政处罚决定法制审查核验的人员进行法制审查核验;未经法制审查核验或者审查核验没有通过的,不可以作出决定:

“(一)涉及重要公共利益的;

“(二)直接关系当事人或者第三人重要权益,经过听证程序的;

“(三)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需要进行法制审查核验的其他情形。”

第二款为:“前款第二项规定的案件,在听证程序结束后进行法制审查核验。”

第三款为:“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对第一款的法制审查核验案件范围作出详细规定。”

三十、增多一条,作为第五十一条,分为两款,第一款为:“法制审查核验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法制机构或者其他的相关机构负责开展。”

第二款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中初次从事行政处罚决定法制审查核验的人员,需要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考试获取法律职业资格。”

三十一、增多一条,作为第五十二条,分为三款,第一款为:“除本规定第五十条第一款规定以外适用普通程序的案件,需要进行案件审查核验。”

第二款为:“案件审查核验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案机构或者其他的相关机构负责开展。”

第三款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派出机构以自己的名义开展行政处罚的案件,由派出机构负责案件审查核验。”

三十二、第四十七条改成第五十三条,故将他中的“案件审查核验”更改为“审查核验”。

三十三、第五十一条改成第五十七条,将第一款中的“行政处罚建议被批准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需要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属于听证范围的,还需要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更改为“拟给予行政处罚的案件,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以前,需要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属于听证范围的,还需要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将第二款中的“三个工作日”更改为“五个工作日”;将“未要求举行听证的”更改为“未要求听证的”。

三十四、第五十二条改成第五十八条,故将他中的“不可以因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申请听证而加重行政处罚”更改为“不可以因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要求听证而给予更重的行政处罚”。

三十五、第五十四条改成第六十条,将第一款第三项中的“不可以给予行政处罚”更改为“不能行政处罚”。

增多一款,作为第二款:“对本规定第五十条第一款规定的案件,拟给予行政处罚的,需要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删去原第二款。

三十六、增多一条,作为第六十一条:“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能行政处罚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需要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三十七、第五十五条改成第六十二条,将第二项更改为:“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将第五项更改为:“行政处罚的履行方法和期限”。

将第六项更改为:“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三十八、第五十六条改成第六十三条,更改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作出的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需要根据相关规定向社会公开。”

增多一款,作为第二款:“公开的行政处罚决定被依法变更、撤销、确认违法或者确认无效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需要在三个工作日内撤回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并公开说明理由。”

三十九、第五十七条改成第六十四条,将第一款中的“适用大多数情况下程序办理的案件需要自立案那天起九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更改为“适用普通程序办理的案件需要自立案那天起九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将第二款更改为:“案件处理途中,停止、听证、公告信息和检测、检验、检疫、鉴定、权利人辨认或者鉴别、责令退还多收价款等时间不计入前款所指的案件办理期限。”

四十、增多一条,作为第六十五条:“出现重要传染病疫情等突发事件,为了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事件导致的社会危害,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违反突发事件应对措施的行为,依法迅速、从重处罚。”

四十一、第五十八条改成第六十六条,更改为:“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自然人处以二百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三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十二、第五十九条改成第六十七条,将第二款更改为:“行政处罚决定书需要由办案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并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拒绝签收的,需要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上注明。”

四十三、第六十条改成第六十八条,故将他中的“救济途径”更改为“救济途径和期限”。

四十四、第六十一条改成第六十九条,故将他中的“需要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更改为“需要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

四十五、第六十三条改成第七十一条,将第一款中的“当事人需要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更改为“当事人需要在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四十六、第六十四条改成第七十二条,将第一款中的“通过指定银行缴纳罚没款”更改为“通过指定银行或者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没款”;第一项中的“二十元”更改为“一百元”;第二项中的“五十元”更改为“二百元”,“一千元”更改为“三千元”;第三项中的“当事人向指定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更改为“当事人向指定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确有困难”。

将第二款更改为:“办案人员当场收缴罚款的,一定要向当事人出具国务院财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专用票据。”

四十七、第六十五条改成第七十三条,故将他中的3处“二日”更改为“二个工作日”。

四十八、第六十六条改成第七十四条,故将他中的“同意当事人推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需要书面告知当事人推迟或者分期的期限”更改为“同意当事人暂缓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需要书面告知当事人暂缓或者分期的期限”。

四十九、第六十七条改成第七十五条,故将他中的“加处罚款的数目金额不可以超过应缴罚款的数目金额”更改为“加处罚款的数目金额不可以超过罚款的数目金额”。

五十、第六十八条改成第七十六条,故将他中的“十日”更改为“十个工作日”。

增多一款,作为第二款:“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批准推迟、分期缴纳罚款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期限,自暂缓或者分期缴纳罚款期限结束那天起计算。”

五十一、删去第六十九条。

五十二、第七十条改成第七十七条,故将他中的“大多数情况下程序”更改为“普通程序”;第四项中的“第五十四条”更改为“第六十条”。

五十三、增多一条,作为第七十九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需要依法以文字、音像等形式,对行政处罚的开始、调查取证、审查核验、决定、送达、执行等进行整个过程记录,依照本规定第七十八条的相关规定归档保存。”

五十四、第七十三条改成第八十一条,故将他中的“七日”更改为“七个工作日”;故将他中的“第七十四条”更改为“第八十二条”;故将他中的“第七十五条”更改为“第八十三条”。

五十五、第七十四条改成第八十二条,将原第三项更改为第四项,这当中的“可以邮寄送达或者委托当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代为送达”更改为“可以邮寄送达或者委托当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转交其他部门代为送达”;故将他中的“委托送达的,受送达人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更改为“委托、转交送达的,受送达人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将原第四项更改为第三项,这当中的“除行政处罚决定书外,经受送达人同意”更改为“经受送达人同意并签署送达地点位置确认书”。

五十六、第七十七条改成第八十五条,将第二款更改为:“法律、法规授权的履行市场监督管理职能的组织开展行政处罚,适用本规定。”

附件2

对《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暂行办法》的更改

一、将名称更改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办法”。

二、将第四条第一款中的“听证主持人、听证员、记录员、翻译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需要回避”更改为“听证主持人、听证员、记录员、翻译人员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需要回避”。

三、将第五条第一款更改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拟作出下方罗列出来的行政处罚决定,需要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一)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

“(二)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或者营业执照;

“(三)对自然人处以一万元以上、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十万元以上罚款;

“(四)对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价值总额达到第三项所列数目金额的行政处罚;

“(五)其他较重的行政处罚;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将第六条中的“需要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更改为“需要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

五、将第七条中的2处“三个工作日”更改为“五个工作日”;2处“举行听证”更改为“听证”。

六、将第十三条和第十八条中的“要求举行听证”更改为“要求听证”。

七、将第二十条第一款中的“并需要于举行听证七日前将听证公告书送达当事人”更改为“并需要于举行听证的七个工作日前将听证公告书送达当事人”。

第三款中的“听证主持人需要在举行听证前将听证时间、地址位置公告第三人”更改为“听证主持人需要在举行听证的七个工作日前将听证时间、地址位置公告第三人”。

八、将第二十一条中的“听证七日前”更改为“听证的七个工作日前”。

九、将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中的“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更改为“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依法予以保密外”。

将第二款中的“听证三日前”更改为“听证的三个工作日前”。

十、将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中的原第四项更改为第四项、第五项两项,第四项为:“质证”;第五项为:“辩论”。

将第一款原第五项改成第六项。

十一、将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中的“需要在听证笔录中记明情况”更改为“由听证主持人在听证笔录中注明”。

十二、第二十九条增多一款,作为第二款:“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需要按照听证笔录,结合听证报告提出的意见建议,依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相关规定,作出决定。”

十三、将第三十二条第二款更改为:“法律、法规授权的履行市场监督管理职能的组织组织行政处罚听证,适用本办法。”

十四、将第三十三条更改为:“本办法中相关执法文书的送达适用《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相关规定。”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内容解读

编辑 语音

有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有关更改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 等二部规章的决定》的解读

最近这几天,市场监管总局发布《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有关更改〈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等二部规章的决定》,决定对《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和《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暂行办法》的部分条款予以更改,自2021年7月15日起开展。为使行政相对人和社会各界全面了解和准确把控掌握此次规章更改的背景情况和重点内容,现在针对相关问题解读请看下方具体内容:

一、更改背景

市场监管总局组织建设之初通过颁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号,以下称《程序规定》)和《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暂行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号,以下称《听证办法》),统一和规范了市场监管行政处罚和听证程序,达到了一支队伍执法、 一个标准管辖、 一套程序办案,促进了市场监管部门严格规范公文章主体明执法。随着全面依法治国的深入逐步递次推动,尤其是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于7月15日起正式开展,对市场监管行政执法提出了新的要求。为贯彻落实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适应市场监管执法实践的需,有必要对《程序规定》和《听证办法》进行更改。

二、更改主要内容

《程序规定》共七章七十九条,更改后为七章八十七条,总计改动条文五十四条,这当中更改四十四条,新增九条,删除一条。《听证办法》共六章三十五条,更改前后章数和条文数不变,总计改动条文十三条。主要更改内容请看下方具体内容:

(一)对与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不完全一样、不衔接、不配套的主要内容进行更改。如,对“二日”、“三日”、“五日”、“七日”统一更改为工作日;对回避制度、出示执法证件、帮助调查取证等内容进一步细化;对利用电子技术监控设备收集和固定违法事实、行政处罚决定的公开作出原则性规定;按照新修订行政处罚法对听证范围的扩充,对需要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权利的案件范围作出对应更改;增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需要按照听证笔录,结合听证报告提出的意见建议,依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相关规定,作出决定”,规定听证笔录和听证报告的效力;新增“出现重要传染病疫情等突发事件,为了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事件导致的社会危害,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违反突发事件应对措施的行为,依法迅速、从重处罚”等内容,保持与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完全一样。

(二)增多回应地方市场监管部门呼声和关切、适应市场监管执法实践需的相关规定。如,将第九条第一款更改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派出机构在本部门确定的权限范围内以本部门的名义开展行政处罚,法律、法规授权以派出机构名义开展行政处罚的除外”,适应设区的市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药监部门也有设立派出机构情况的实质上;增多异地管辖的主要内容,明确规定:“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觉得必要时,可以直接查处下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管辖的案件,也可将下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管辖的案件指定其他下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管辖”,破除有的案件不要由当地市场监管部门查处的难题,提升市场监管综合执法的整体效能;增多需要立案的条件、完善不能立案的审批程序,促进依法履职;对案件审查核验进一步细化和完善,加强事中监督;规定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可来最终确定法制审查核验、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的案件范围,更好地适应全国不一样地方的实质上情况;将权利人辨认或者鉴别、责令退还多收价款的期限不计算在办案期限内,更好地适应执法实践的需;对不易保管的罚没物资作出依法先行处置的相关规定,节约行政资源,防范执法风险。

(三)对部分条文和内容进行完善,提高系统性和协调性。如,考虑到市场监管部门和执法人员对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保密义务贯穿行政处罚开展的整个过程,将现行规章第十八条第三款调整到总则部分并作出对应更改;保持与《互联网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完全一样,将互联网交易管辖权条款中的“电子商务”统一更改为“互联网交易”;制定现行规章第二十四条有关域外证据的相关规定时,参照了《最高人民法院有关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该司法解释已于2019年更改,此次对该条作出对应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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