护士条例全文,护士管理条例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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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士规定全文?

答:

规定全文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维护护士的合法权益,规范护理行为,促进护理事业发展,保证医疗安全和人体健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护士是指经[执业注册]获取护士执业证书书,依照本规定规定从事护理活动,履行保护生命、减轻痛苦、增进健康职责的卫生技术人员。

第三条

护士人格尊严、人身安全不受侵犯。护士依法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

全社会需要尊重护士。

第四条

国务院相关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还有乡(镇)人民政府需要采用措施,改善护士的工作条件,保证护士待遇,加强护士队伍建设,促进护理事业健康发展。

国务院相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需要采用措施,鼓励护士到农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工作。

第五条

国务院卫生主管该项目的部门负责全国的护士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该项目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护士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国务院相关部门对在护理工作中做出杰出奉献的护士,需要授予全国卫生系统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或者颁发白求恩奖章,受到表彰、奖励的护士享受省部级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待遇;对长时间从事护理工作的护士需要颁发荣誉证书。详细办法由国务院相关部门制定。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做出突出奉献的护士,根据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相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第七条

护士执业资格,需要经[执业注册]获取护士执业证书书。

申请护士执业资格注册,需要具备下方罗列出来的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在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完成国务院教育主管该项目的部门和国务院卫生主管该项目的部门规定的普通全日制3年以上的护理、助产专业课程学习,涵盖在教学、综合医院完成8个月以上护理临床实习,并获取对应学历证书;

(三)通过国务院卫生主管该项目的部门组织的护士执业考试;

(四)满足国务院卫生主管该项目的部门规定的健康标准。

护士执业资格注册申请,需要自通过护士执业考试那天起3年内提出;超过规定要求的时间提出申请的,除需要具备前款第(一)项、第(二)项和第(四)项规定条件外,还需要在满足国务院卫生主管该项目的部门规定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接受3个月临床护理培训并考查合格。

护士执业考试办法由国务院卫生主管该项目的部门会同国务院人事部门制定。

第八条

申请护士执业资格注册的,需要向拟执业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该项目的部门提出申请。收到申请的卫生主管该项目的部门需要自收到申请那天起20个工作日内做出决定,对具备本规定规定条件的,准予注册,并发给护士执业证书书;对不具备本规定规定条件的,不能注册,并书面说明理由。

护士执业资格注册有效期为5年。

第九条

护士在其[执业注册]有效期内变更执业地址位置的,需要向拟执业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该项目的部门报告。收到报告的卫生主管该项目的部门需要自收到报告那天起7个工作日内为其办理变更手续。护士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变更执业地址位置的,收到报告的卫生主管该项目的部门还需要向其原执业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该项目的部门通报。

第十条

护士执业资格注册有效期届满需继续执业的,需要在护士执业资格注册有效期届满前30日向执业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该项目的部门申请延续注册。收到申请的卫生主管该项目的部门对具备本规定规定条件的,准予延续,延续[执业注册]有效期为5年;对不具备本规定规定条件的,不能延续,并书面说明理由。

护士有 行政许可法 规定的需要予以注销[执业注册]情形的,原注册部门需要依照 行政许可法 的相关规定注销其[执业注册]。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该项目的部门需要建立本行政区域的护士执业资格良好记录和不良记录,并将该记录纪录写入护士执业资格信息系统。

护士执业资格良好记录涵盖护士受到的表彰、奖励还有完成政府指令性任务的情况等内容。护士执业资格不良记录涵盖护士因违反本规定还有其他卫生管理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诊疗技术规范的相关规定受到行政处罚、处分的情况等内容。

第三章

第十二条

护士执业资格,有根据国家相关规定获取工资报酬、享受福利待遇、参与社会保险的权利。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可以克扣护士工资,降低或者取消护士福利等着遇。

第十三条

护士执业资格,有取得与其所从事的护理工作相适应的卫生防护、医疗保健服务的权利。从事直接接触有毒有害物质、有感染传染病危险工作的护士,有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相关规定接受职业健康监护的权利;患职业病的,有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相关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

第十四条

护士有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取得与自己业务能力和学术水平对应的专业技术职务、职称的权利;有参与专业培训、从事学术研究和交流、参与行业协会和专业学术团体的权利。

第十五条

护士有取得疾病诊疗、护理有关信息的权利和其他与履行护理职责有关的权利,可以对医疗卫生机构和卫生主管该项目的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六条

护士执业资格,需要遵循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技术规范的相关规定。

第十七条

护士在执业活动中,发现病人病情危急,需要马上公告医师;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病人生命,需要先行开展必要的紧急救护。

护士发现医嘱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诊疗技术规范规定的,需要及时向开具医嘱的医师提出;必要时,需要向该医师所在科室的负责人或者医疗卫生机构负责医疗服务管理的人员报告。

第十八条

护士需要尊重、关心、爱护病人,保护病人的隐私。

第十九条

护士有义务参加公共卫生和疾病预防控制工作。出现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事件等严重威胁公众生命健康的突发事件,护士需要服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该项目的部门或者所在医疗卫生机构的具体安排,参与医疗救护。

第四章

第二十条

医疗卫生机构配备护士的数量不可以低于国务院卫生主管该项目的部门规定的护士配备标准。

第二十一条

医疗卫生机构不可以允许下方罗列出来的人员在本机构从事诊疗技术规范规定的护理活动:

(一)未获取护士执业证书书的人员;

(二)未依照本规定第九条的相关规定办理执业地址位置变更手续的护士;

(三)护士执业资格注册有效期届满未延续[执业注册]的护士。

在教学、综合医院进行护理临床实习的人员需要在护士详细指导下开展相关工作。

第二十二条

医疗卫生机构需要为护士提供卫生防护用品,并采用有效的卫生防护措施和医疗保健措施。

第二十三条

医疗卫生机构需要执行国家相关工资、福利待遇等规定,根据国家相关规定为在本机构从事护理工作的护士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用,保证护士的合法权益。

对在艰苦边远地区工作,或者从事直接接触有毒有害物质、有感染传染病危险工作的护士,所在医疗卫生机构需要根据国家相关规定给予津贴。

第二十四条

医疗卫生机构需要制定、开展本机构护士在职培训计划,并保证护士接受培训。

护士培训需要注重新知识、新技术的应用;按照临床专科护理发展和专科护理岗位的需,开展对护士的专科护理培训。

第二十五条

医疗卫生机构需要根据国务院卫生主管该项目的部门的相关规定,设置针对机构或者配备专(兼)职人员负责护理管理工作。

第二十六条

医疗卫生机构需要建立护士岗位责任制并进行监督检查。

护士因不履行职责或者违反职业道德受到投诉的,其所在医疗卫生机构需要进行调查。经查证属实的,医疗卫生机构需要对护士做出处理,并将调查处理情况告知投诉人。

第五章

第二十七条

卫生主管该项目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未依照本规定规定履行职责,在护士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医疗卫生机构有下方罗列出来的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该项目的部门依据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超过规定要求的时间不改正的,按照国务院卫生主管该项目的部门规定的护士配备标准和在医疗卫生机构合法执业的护士数量核减其诊疗科目,或者暂停其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国家举行的医疗卫生机构有下方罗列出来的情形之一、情节严重的,还需要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违反本规定规定,护士的配备数量低于国务院卫生主管该项目的部门规定的护士配备标准的;

(二)允许未获取护士执业证书书的人员或者允许未依照本规定规定办理执业地址位置变更手续、延续[执业注册]有效期的护士在本机构从事诊疗技术规范规定的护理活动的。

第二十九条

医疗卫生机构有下方罗列出来的情形之一的,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相关规定给予处罚;国家举行的医疗卫生机构有下方罗列出来的情形之一、情节严重的,还需要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执行国家相关工资、福利待遇等规定的;

(二)对在本机构从事护理工作的护士,没有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用的;

(三)未为护士提供卫生防护用品,或者未采用有效的卫生防护措施、医疗保健措施的;

(四)对在艰苦边远地区工作,或者从事直接接触有毒有害物质、有感染传染病危险工作的护士,没有按照国家相关规定给予津贴的。

第三十条

医疗卫生机构有下方罗列出来的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该项目的部门依据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一)未制定、开展本机构护士在职培训计划或者未保证护士接受培训的;

(二)未依照本规定规定履行护士管理职责的。

第三十一条

护士在执业活动中有下方罗列出来的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该项目的部门依据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暂停其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其护士执业证书书:

(一)发现病人病情危急未马上公告医师的;

(二)发现医嘱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诊疗技术规范的相关规定,未依照本规定第十七条的相关规定提出或者报告的;

(三)泄露病人隐私的;

(四)出现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事件等严重威胁公众生命健康的突发事件,不服从具体安排参与医疗救护的。

护士在执业活动中导致医疗事故的,依照医疗事故处理的相关规定担负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护士被吊销执业证书的,自执业证书被吊销那天起2年内不可以申请[执业注册]。

第三十三条

扰乱医疗规则和程序,阻碍护士依法开展执业活动,侮辱、威胁、殴打护士,或者有其他侵犯护士合法权益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 治安管理处罚法 的相关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施行前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已经获取护士执业证书书或者护理专业技术职称、从事护理活动的人员,经执业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该项目的部门审查核验合格,换领护士执业证书书。

本规定施行前,暂时还没有达到护士配备标准的医疗卫生机构,需要根据国务院卫生主管该项目的部门规定的开展步骤,自本规定施行那天起3年内达到护士配备标准。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自2008年5月12日起施行。

护士管理规定?

1.仔细落实各级护理人员的岗位责任制,工作明确分工,团结协作,结合各科情况,制定真真切切可行的防范措施。 

 2.科室设安全员,每周进行安全检查。护士长每月组织科内人员进行安全护理分析,发现事故隐患及时处理。 

 3.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差错事故登记报告制度与分级护理制度,及时巡视病房,仔细观察病情变化。  

4.严格执行查对制度和无菌技术操作规程,做好消毒隔离工作,预防院内交叉感染。  

5.每天进行安全评估,做好标识。对危重、手术、老年及小儿病人应加强护理,必要时加床档、管束带,以防坠床,定时翻身,预防褥疮的出现。  

6.抢救器材做到五定(定物品种类、定位放置、定量保存、定人管理、定时消毒灭菌)三及时(及时检查、及时维修、及时补充),抢救器械做好应急准备,大多数情况下不准外借。  

7.抢救器材及用物保持性能良好,及时清点交接,严防损坏和丢失。 

 8.做好安全防盗及消防工作,定期检查消防器材,保持备用状态。  

9、对科室水、电加强管理,保证不漏水、漏电;如有损坏及时维修。  

10.内用药和外用药标签了解,分别放置,避免误用。

护士管理由以下规定。第一条 为了维护护士的合法权益,规范护理行为,促进护理事业发展,保证医疗安全和人体健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护士是指经[执业注册]获取护士执业证书书,依照本规定规定从事护理活动,履行保护生命、减轻痛苦、增进健康职责的卫生技术人员。

第三条 护士人格尊严、人身安全不受侵犯。护士依法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

全社会需要尊重护士。上面这些内容就是护士管理规定。

护士规定主要内容?

主要内容有:护士的[执业注册]、护士的权利与义务、医疗卫生机构的职责和有关的法律责任等。

是为维护护士的合法权益,规范护理行为,促进护理事业发展,保证医疗安全和人体健康制定。2008年1月23日国务院第206次常务会议通过。由国务院于2008年1月31日公布,自2008年5月12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护士的合法权益,规范护理行为,促进护理事业发展,保证医疗安全和人体健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护士是指经[执业注册]获取护士执业证书书,依照本规定规定从事护理活动,履行保护生命、减轻痛苦、增进健康职责的卫生技术人员。

  第三条 护士人格尊严、人身安全不受侵犯。护士依法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全社会需要尊重护士。

  第四条 国务院相关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还有乡(镇)人民政府需要采用措施,改善护士的工作条件,保证护士待遇,加强护士队伍建设,促进护理事业健康发展。国务院相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需要采用措施,鼓励护士到农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工作。

  第五条 国务院卫生主管该项目的部门负责全国的护士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该项目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护士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国务院相关部门对在护理工作中做出杰出奉献的护士,需要授予全国卫生系统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或者颁发白求恩奖章,受到表彰、奖励的护士享受省部级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待遇;对长时间从事护理工作的护士需要颁发荣誉证书。详细办法由国务院相关部门制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做出突出奉献的护士,根据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相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执业注册]

  第七条 护士执业资格,需要经[执业注册]获取护士执业证书书。申请护士执业资格注册,需要具备下方罗列出来的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在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完成国务院教育主管该项目的部门和国务院卫生主管该项目的部门规定的普通全日制3年以上的护理、助产专业课程学习,涵盖在教学、综合医院完成8个月以上护理临床实习,并获取对应学历证书;

  (三)通过国务院卫生主管该项目的部门组织的护士执业考试;(四)满足国务院卫生主管该项目的部门规定的健康标准。护士执业资格注册申请,需要自通过护士执业考试那天起3年内提出;超过规定要求的时间提出申请的,除需要具备前款第(一)项、第(二)项和第(四)项规定条件外,还需要在满足国务院卫生主管该项目的部门规定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接受3个月临床护理培训并考查合格。

  护士执业考试办法由国务院卫生主管该项目的部门会同国务院人事部门制定。

  第八条 申请护士执业资格注册的,需要向拟执业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该项目的部门提出申请。收到申请的卫生主管该项目的部门需要自收到申请那天起20个工作日内做出决定,对具备本规定规定条件的,准予注册,并发给护士执业证书书;对不具备本规定规定条件的,不能注册,并书面说明理由。护士执业资格注册有效期为5年。

  第九条 护士在其[执业注册]有效期内变更执业地址位置的,需要向拟执业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该项目的部门报告。收到报告的卫生主管该项目的部门需要自收到报告那天起7个工作日内为其办理变更手续。护士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变更执业地址位置的,收到报告的卫生主管该项目的部门还需要向其原执业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该项目的部门通报。

  第十条 护士执业资格注册有效期届满需继续执业的,需要在护士执业资格注册有效期届满前30日向执业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该项目的部门申请延续注册。收到申请的卫生主管该项目的部门对具备本规定规定条件的,准予延续,延续[执业注册]有效期为5年;对不具备本规定规定条件的,不能延续,并书面说明理由。护士有行政许可法规定的需要予以注销[执业注册]情形的,原注册部门需要依照行政许可法的相关规定注销其[执业注册]。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该项目的部门需要建立本行政区域的护士执业资格良好记录和不良记录,并将该记录纪录写入护士执业资格信息系统。护士执业资格良好记录涵盖护士受到的表彰、奖励还有完成政府指令性任务的情况等内容。护士执业资格不良记录涵盖护士因违反本规定还有其他卫生管理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诊疗技术规范的相关规定受到行政处罚、处分的情况等内容。

  第三章 权利和义务

  第十二条 护士执业资格,有根据国家相关规定获取工资报酬、享受福利待遇、参与社会保险的权利。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可以克扣护士工资,降低或者取消护士福利等着遇。

  第十三条 护士执业资格,有取得与其所从事的护理工作相适应的卫生防护、医疗保健服务的权利。从事直接接触有毒有害物质、有感染传染病危险工作的护士,有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相关规定接受职业健康监护的权利;患职业病的,有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相关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

  第十四条 护士有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取得与自己业务能力和学术水平对应的专业技术职务、职称的权利;有参与专业培训、从事学术研究和交流、参与行业协会和专业学术团体的权利。

  第十五条 护士有取得疾病诊疗、护理有关信息的权利和其他与履行护理职责有关的权利,可以对医疗卫生机构和卫生主管该项目的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六条 护士执业资格,需要遵循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技术规范的相关规定。

  第十七条 护士在执业活动中,发现病人病情危急,需要马上公告医师;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病人生命,需要先行开展必要的紧急救护。护士发现医嘱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诊疗技术规范规定的,需要及时向开具医嘱的医师提出;必要时,需要向该医师所在科室的负责人或者医疗卫生机构负责医疗服务管理的人员报告。

  第十八条 护士需要尊重、关心、爱护病人,保护病人的隐私。

  第十九条 护士有义务参加公共卫生和疾病预防控制工作。出现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事件等严重威胁公众生命健康的突发事件,护士需要服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该项目的部门或者所在医疗卫生机构的具体安排,参与医疗救护。

  第四章 医疗卫生机构的职责

  第二十条 医疗卫生机构配备护士的数量不可以低于国务院卫生主管该项目的部门规定的护士配备标准。

  第二十一条 医疗卫生机构不可以允许下方罗列出来的人员在本机构从事诊疗技术规范规定的护理活动:

  (一)未获取护士执业证书书的人员;

  (二)未依照本规定第九条的相关规定办理执业地址位置变更手续的护士;

  (三)护士执业资格注册有效期届满未延续[执业注册]的护士。在教学、综合医院进行护理临床实习的人员需要在护士详细指导下开展相关工作。

  第二十二条 医疗卫生机构需要为护士提供卫生防护用品,并采用有效的卫生防护措施和医疗保健措施。

  第二十三条 医疗卫生机构需要执行国家相关工资、福利待遇等规定,根据国家相关规定为在本机构从事护理工作的护士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用,保证护士的合法权益。对在艰苦边远地区工作,或者从事直接接触有毒有害物质、有感染传染病危险工作的护士,所在医疗卫生机构需要根据国家相关规定给予津贴。

  第二十四条 医疗卫生机构需要制定、开展本机构护士在职培训计划,并保证护士接受培训。护士培训需要注重新知识、新技术的应用;按照临床专科护理发展和专科护理岗位的需,开展对护士的专科护理培训。

  第二十五条 医疗卫生机构需要根据国务院卫生主管该项目的部门的相关规定,设置针对机构或者配备专(兼)职人员负责护理管理工作。

  第二十六条 医疗卫生机构需要建立护士岗位责任制并进行监督检查。护士因不履行职责或者违反职业道德受到投诉的,其所在医疗卫生机构需要进行调查。经查证属实的,医疗卫生机构需要对护士做出处理,并将调查处理情况告知投诉人。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卫生主管该项目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未依照本规定规定履行职责,在护士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医疗卫生机构有下方罗列出来的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该项目的部门依据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超过规定要求的时间不改正的,按照国务院卫生主管该项目的部门规定的护士配备标准和在医疗卫生机构合法执业的护士数量核减其诊疗科目,或者暂停其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国家举行的医疗卫生机构有下方罗列出来的情形之一、情节严重的,还需要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违反本规定规定,护士的配备数量低于国务院卫生主管该项目的部门规定的护士配备标准的;

  (二)允许未获取护士执业证书书的人员或者允许未依照本规定规定办理执业地址位置变更手续、延续[执业注册]有效期的护士在本机构从事诊疗技术规范规定的护理活动的。

  第二十九条 医疗卫生机构有下方罗列出来的情形之一的,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相关规定给予处罚;国家举行的医疗卫生机构有下方罗列出来的情形之一、情节严重的,还需要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执行国家相关工资、福利待遇等规定的;

  (二)对在本机构从事护理工作的护士,没有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用的;

  (三)未为护士提供卫生防护用品,或者未采用有效的卫生防护措施、医疗保健措施的;

  (四)对在艰苦边远地区工作,或者从事直接接触有毒有害物质、有感染传染病危险工作的护士,没有按照国家相关规定给予津贴的。

  第三十条 医疗卫生机构有下方罗列出来的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该项目的部门依据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一)未制定、开展本机构护士在职培训计划或者未保证护士接受培训的;

  (二)未依照本规定规定履行护士管理职责的。

  第三十一条 护士在执业活动中有下方罗列出来的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该项目的部门依据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暂停其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其护士执业证书书:

  (一)发现病人病情危急未马上公告医师的;

  (二)发现医嘱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诊疗技术规范的相关规定,未依照本规定第十七条的相关规定提出或者报告的;

  (三)泄露病人隐私的;

  (四)出现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事件等严重威胁公众生命健康的突发事件,不服从具体安排参与医疗救护的。护士在执业活动中导致医疗事故的,依照医疗事故处理的相关规定担负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护士被吊销执业证书的,自执业证书被吊销那天起2年内不可以申请[执业注册]。

  第三十三条 扰乱医疗规则和程序,阻碍护士依法开展执业活动,侮辱、威胁、殴打护士,或者有其他侵犯护士合法权益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施行前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已经获取护士执业证书书或者护理专业技术职称、从事护理活动的人员,经执业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该项目的部门审查核验合格,换领护士执业证书书。本规定施行前,暂时还没有达到护士配备标准的医疗卫生机构,需要根据国务院卫生主管该项目的部门规定的开展步骤,自本规定施行那天起3年内达到护士配备标准。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自2008年5月12日起施行。

2018护士规定更改?

2018年护士规定进行了修订。1.本次更改主要是为了加强护士职业行为规范,明确了护士执业资格职责和权利的范围,保护护士的合法权益,确立了护士的专业地位。2.这当中重要的更改内容涵盖:进一步明确了护士执业的要求,规范了护士的职业行为和廉洁自律标准,推行全员参加的优质安全护理制度等等。这些条款的修订将有助于提升护士职业素质和工作能力,为各位病人提供更高质量的医疗服务。

护士规定

保证医疗安全和人体健康制定

《护士规定》是为维护护士的合法权益,规范护理行为,促进护理事业发展,保证医疗安全和人体健康制定。2008年1月23日国务院第206次常务会议通过。由国务院于2008年1月31日公布,自2008年5月12日起施行。

基本信息

中文名

护士规定

公布时间

2008年1月31日

开展时间

2008年5月12日

修订情况

按照2020年3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26号《国务院有关更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首次修订。

公布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517号)

《护士规定》已经2008年1月23日国务院第20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8年5月12日起施行。

总 理  温家宝

二○○八年一月三十一日

护 士 条 例

规定全文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维护护士的合法权益,规范护理行为,促进护理事业发展,保证医疗安全和人体健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护士是指经[执业注册]获取护士执业证书书,依照本规定规定从事护理活动,履行保护生命、减轻痛苦、增进健康职责的卫生技术人员。

第三条

护士人格尊严、人身安全不受侵犯。护士依法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

全社会需要尊重护士。

第四条

国务院相关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还有乡(镇)人民政府需要采用措施,改善护士的工作条件,保证护士待遇,加强护士队伍建设,促进护理事业健康发展。

国务院相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需要采用措施,鼓励护士到农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工作。

第五条

国务院卫生主管该项目的部门负责全国的护士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该项目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护士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国务院相关部门对在护理工作中做出杰出奉献的护士,需要授予全国卫生系统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或者颁发白求恩奖章,受到表彰、奖励的护士享受省部级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待遇;对长时间从事护理工作的护士需要颁发荣誉证书。详细办法由国务院相关部门制定。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做出突出奉献的护士,根据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相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第七条

护士执业资格,需要经[执业注册]获取护士执业证书书。

申请护士执业资格注册,需要具备下方罗列出来的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在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完成国务院教育主管该项目的部门和国务院卫生主管该项目的部门规定的普通全日制3年以上的护理、助产专业课程学习,涵盖在教学、综合医院完成8个月以上护理临床实习,并获取对应学历证书;

(三)通过国务院卫生主管该项目的部门组织的护士执业考试;

(四)满足国务院卫生主管该项目的部门规定的健康标准。

护士执业资格注册申请,需要自通过护士执业考试那天起3年内提出;超过规定要求的时间提出申请的,除需要具备前款第(一)项、第(二)项和第(四)项规定条件外,还需要在满足国务院卫生主管该项目的部门规定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接受3个月临床护理培训并考查合格。

护士执业考试办法由国务院卫生主管该项目的部门会同国务院人事部门制定。

第八条

申请护士执业资格注册的,需要向拟执业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该项目的部门提出申请。收到申请的卫生主管该项目的部门需要自收到申请那天起20个工作日内做出决定,对具备本规定规定条件的,准予注册,并发给护士执业证书书;对不具备本规定规定条件的,不能注册,并书面说明理由。

护士执业资格注册有效期为5年。

第九条

护士在其[执业注册]有效期内变更执业地址位置的,需要向拟执业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该项目的部门报告。收到报告的卫生主管该项目的部门需要自收到报告那天起7个工作日内为其办理变更手续。护士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变更执业地址位置的,收到报告的卫生主管该项目的部门还需要向其原执业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该项目的部门通报。

第十条

护士执业资格注册有效期届满需继续执业的,需要在护士执业资格注册有效期届满前30日向执业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该项目的部门申请延续注册。收到申请的卫生主管该项目的部门对具备本规定规定条件的,准予延续,延续[执业注册]有效期为5年;对不具备本规定规定条件的,不能延续,并书面说明理由。

护士有 行政许可法 规定的需要予以注销[执业注册]情形的,原注册部门需要依照 行政许可法 的相关规定注销其[执业注册]。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该项目的部门需要建立本行政区域的护士执业资格良好记录和不良记录,并将该记录纪录写入护士执业资格信息系统。

护士执业资格良好记录涵盖护士受到的表彰、奖励还有完成政府指令性任务的情况等内容。护士执业资格不良记录涵盖护士因违反本规定还有其他卫生管理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诊疗技术规范的相关规定受到行政处罚、处分的情况等内容。

第三章

第十二条

护士执业资格,有根据国家相关规定获取工资报酬、享受福利待遇、参与社会保险的权利。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可以克扣护士工资,降低或者取消护士福利等着遇。

第十三条

护士执业资格,有取得与其所从事的护理工作相适应的卫生防护、医疗保健服务的权利。从事直接接触有毒有害物质、有感染传染病危险工作的护士,有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相关规定接受职业健康监护的权利;患职业病的,有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相关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

第十四条

护士有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取得与自己业务能力和学术水平对应的专业技术职务、职称的权利;有参与专业培训、从事学术研究和交流、参与行业协会和专业学术团体的权利。

第十五条

护士有取得疾病诊疗、护理有关信息的权利和其他与履行护理职责有关的权利,可以对医疗卫生机构和卫生主管该项目的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六条

护士执业资格,需要遵循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技术规范的相关规定。

第十七条

护士在执业活动中,发现病人病情危急,需要马上公告医师;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病人生命,需要先行开展必要的紧急救护。

护士发现医嘱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诊疗技术规范规定的,需要及时向开具医嘱的医师提出;必要时,需要向该医师所在科室的负责人或者医疗卫生机构负责医疗服务管理的人员报告。

第十八条

护士需要尊重、关心、爱护病人,保护病人的隐私。

第十九条

护士有义务参加公共卫生和疾病预防控制工作。出现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事件等严重威胁公众生命健康的突发事件,护士需要服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该项目的部门或者所在医疗卫生机构的具体安排,参与医疗救护。

第四章

第二十条

医疗卫生机构配备护士的数量不可以低于国务院卫生主管该项目的部门规定的护士配备标准。

第二十一条

医疗卫生机构不可以允许下方罗列出来的人员在本机构从事诊疗技术规范规定的护理活动:

(一)未获取护士执业证书书的人员;

(二)未依照本规定第九条的相关规定办理执业地址位置变更手续的护士;

(三)护士执业资格注册有效期届满未延续[执业注册]的护士。

在教学、综合医院进行护理临床实习的人员需要在护士详细指导下开展相关工作。

第二十二条

医疗卫生机构需要为护士提供卫生防护用品,并采用有效的卫生防护措施和医疗保健措施。

第二十三条

医疗卫生机构需要执行国家相关工资、福利待遇等规定,根据国家相关规定为在本机构从事护理工作的护士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用,保证护士的合法权益。

对在艰苦边远地区工作,或者从事直接接触有毒有害物质、有感染传染病危险工作的护士,所在医疗卫生机构需要根据国家相关规定给予津贴。

第二十四条

医疗卫生机构需要制定、开展本机构护士在职培训计划,并保证护士接受培训。

护士培训需要注重新知识、新技术的应用;按照临床专科护理发展和专科护理岗位的需,开展对护士的专科护理培训。

第二十五条

医疗卫生机构需要根据国务院卫生主管该项目的部门的相关规定,设置针对机构或者配备专(兼)职人员负责护理管理工作。

第二十六条

医疗卫生机构需要建立护士岗位责任制并进行监督检查。

护士因不履行职责或者违反职业道德受到投诉的,其所在医疗卫生机构需要进行调查。经查证属实的,医疗卫生机构需要对护士做出处理,并将调查处理情况告知投诉人。

第五章

第二十七条

卫生主管该项目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未依照本规定规定履行职责,在护士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医疗卫生机构有下方罗列出来的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该项目的部门依据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超过规定要求的时间不改正的,按照国务院卫生主管该项目的部门规定的护士配备标准和在医疗卫生机构合法执业的护士数量核减其诊疗科目,或者暂停其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国家举行的医疗卫生机构有下方罗列出来的情形之一、情节严重的,还需要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违反本规定规定,护士的配备数量低于国务院卫生主管该项目的部门规定的护士配备标准的;

(二)允许未获取护士执业证书书的人员或者允许未依照本规定规定办理执业地址位置变更手续、延续[执业注册]有效期的护士在本机构从事诊疗技术规范规定的护理活动的。

第二十九条

医疗卫生机构有下方罗列出来的情形之一的,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相关规定给予处罚;国家举行的医疗卫生机构有下方罗列出来的情形之一、情节严重的,还需要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执行国家相关工资、福利待遇等规定的;

(二)对在本机构从事护理工作的护士,没有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用的;

(三)未为护士提供卫生防护用品,或者未采用有效的卫生防护措施、医疗保健措施的;

(四)对在艰苦边远地区工作,或者从事直接接触有毒有害物质、有感染传染病危险工作的护士,没有按照国家相关规定给予津贴的。

第三十条

医疗卫生机构有下方罗列出来的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该项目的部门依据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一)未制定、开展本机构护士在职培训计划或者未保证护士接受培训的;

(二)未依照本规定规定履行护士管理职责的。

第三十一条

护士在执业活动中有下方罗列出来的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该项目的部门依据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暂停其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其护士执业证书书:

(一)发现病人病情危急未马上公告医师的;

(二)发现医嘱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诊疗技术规范的相关规定,未依照本规定第十七条的相关规定提出或者报告的;

(三)泄露病人隐私的;

(四)出现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事件等严重威胁公众生命健康的突发事件,不服从具体安排参与医疗救护的。

护士在执业活动中导致医疗事故的,依照医疗事故处理的相关规定担负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护士被吊销执业证书的,自执业证书被吊销那天起2年内不可以申请[执业注册]。

第三十三条

扰乱医疗规则和程序,阻碍护士依法开展执业活动,侮辱、威胁、殴打护士,或者有其他侵犯护士合法权益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 治安管理处罚法 的相关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施行前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已经获取护士执业证书书或者护理专业技术职称、从事护理活动的人员,经执业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该项目的部门审查核验合格,换领护士执业证书书。

本规定施行前,暂时还没有达到护士配备标准的医疗卫生机构,需要根据国务院卫生主管该项目的部门规定的开展步骤,自本规定施行那天起3年内达到护士配备标准。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自2008年5月12日起施行。

根据护士规定的相关规定制定的有关制度是什么?

  根据护士规定的相关规定制定的有关制度是:  护士规定要求国务院相关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还有乡(镇)人民政府需要采用措施,改善护士的工作条件,保证护士待遇,加强护士队伍建设,促进护理事业健康发展。还要求,医疗卫生机构配备护士的数量不可以低于国务院卫生主管该项目的部门规定的护士配备标准。本规定施行前,暂时还没有达到护士配备标准的医疗卫生机构,需要根据国务院卫生主管该项目的部门规定的开展步骤,自本规定施行那天起3年内达到护士配备标准。

护士规定里有规定护士一定需要在三甲医院实习才可以毕业么?

护士规定里面没有规定护士一定要需要在三甲医院里面实习才可以毕业的。只要是满足条件的医院里面实习都是可以毕业的,如县级医院是二级甲等医院的,三级乙等医院只要是满足实习条件,都是可以招聘实习生的,实习结束后也是可以领取毕业证书的。

不是,护士证是通过个人考试通过获取的,实习是为了获取考试资格,而且,没要求在一定要在三甲医院实习,大多数情况下二级综合医院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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