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称申报系统呈报单位错了怎么改,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网上填写申请表中所在单位怎么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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呈报单位错了应及时联系受理机构,说明情况并要求退回,更改后重新上报。如果是已经受理没办法退回,则应按照官方要求到窗口提交书面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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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资料准备和考查细则中,非师范教育专业申请者是不是需有特别的准备?

负责人:有的,社会人士认定教师资格一定要进行学历文凭认证,非师范教育专业类人士一定要补修对应层次的教育学、心理学课程,同时接受教育教学能力测试,并达到合格标准。

社会人士特别注意

1。有关认证级别:除高等学校拟聘请任职教师职务的人员外,不可以申请认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

2。有关补修:一定要在指定机构补修对应层次教育学、心理学课程并获取合格证书。

3。有关能力测试:需接受教育教学能力、普通话能力测试,并达到合格标准。学历方面的要求

申请认定幼儿园教师资格者:须具备幼儿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其他中等专业学校毕业学历及高中毕业学历默认为不合格学历。

申请认定小学教师资格者:须具备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其他中等专业学校毕业学历及高中毕业学历默认为不合格学历。

申请认定初级中学教师资格者:须具备高等师范专科学校或者其他大专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申请认定高级中学教师资格者:须具备高等师范院校本科或其他本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申请认定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者(涵盖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级中学文化课、专业课教师资格者):一定要具备高等师范院校本科或者其他本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申请认定中等职业学校实习详细指导教师资格者(涵盖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级中学实习详细指导教师资格者):一定要具备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并具有基本上等同于助理工程师及其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者中级(含中级)以上工人技术等。

教师认证进入受理材料阶段

据了解,今年的教师资格认证工作已经进入了认证材料受理阶段。有关事项请看下方具体内容:

规定调整

户籍方面的相关规定有了很大的调整:去年,经教育部门批准受聘请任职教于深圳学校一年以上并签有劳动用工合同的人员,户籍和人事档案均不在本市也可在深圳申请认定。

而今年则实行属地化管理。户口不在我市,但工作单位在我市,且人事档案挂靠在我市人才交流中心的,可向人才交流中心所在地的区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提出申请;户籍和人事档案均不在我市的人员,应回户籍所在地申请认定。

历年的学历认证须到市人事局验证中心办理,而今年有了调整:申请教师资格者(除在编正式教师外),须自行到广东学历验证中心代理点办理学历认定。

认定条件

1。没有达到到法定退休年龄,满足《教师法》规定学历方面的要求的人员。

2。在第一次教师资格认定中,未认定对应种类教师资格的中等职业学校、中小学、幼儿园在编正式教师。

3。已获取某一种教师资格拟再申请认定其他种类教师资格的人员。

4。其他满足《教师法》规定学历方面的要求的人员。申请条件

1。除高等学校拟聘请任职教师职务的人员外,社会上其他人员不可以申请认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

2。同一申请人一年内不可以申请认定两种以上教师资格。补修条件

除了非师范教育类毕业人员外,还有两种人员需补修教育学、心理学,一种是虽然也有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学历,但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种类学历方面要求不完全一样的申请者;另一种是师范教育类专业专升本插班毕业,申请高级中学及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在本科这个时间段没有学过此专业的申请者。

普通话水平

参与人员的普通话水平,一定要达到国家语言工作委员会颁布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二级乙等以上标准。受理时间

11月15日~30日是教师资格认证材料受理时间。

有关学历鉴定需时间,大多数情况下来说,省内的学历鉴定约需1周时间,外省的学历鉴定需半个月时间。国外的学历要由全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咨询与就业详细指导中心(教育部学历认证中心)鉴定,时间在2~3个月左右。

基本材料

1。

有自己在内容框中填写的《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一式2份

2。居民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3。学历证书原件和复印件4。体格检查合格证明

5。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和复印件

6。

《申请人思想品德鉴定表》

7。户口本原件和复印件,或者当地人才交流中心出具的人事关系证明

8。最近几天小1寸免冠半身照片1张(与贴在申请表和体检表上的照片同底)

9。

有需提供教育学、心理学课程合格证书者,提供有关的原件和复印件

10。非在编正式教师提供认定中心出具的学历证名原件和复印件咨询途径

教师资格分为:

(一)幼儿园教师资格;

(二)小学教师资格;

(三)初级中学教师和初级职业学校文化课、专业课教师资格(以下统称初级中学教师资格);

(四)高级中学教师资格;

(五)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级中学文化课、专业课教师资格(以下统称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

(六)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级中学实习详细指导教师资格(以下统称中等职业学校实习详细指导教师资格);

(七)高等学校教师资格。

成人教育的教师资格,根据成人教育的层次,依照上款规定确定类别。

获取教师资格的公民,可在本级及其以下等级的各种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担任教师;但是获取中等职业学校实习详细指导教师资格的公民只可以在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级中学或者初级职业学校担任实习详细指导教师。

高级中学教师资格与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相互通用。

教师资格条件

教师资格条件依照教师法第十条第二款的相关规定执行,这当中“有教育教学能力”需要涵盖满足国家规定的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身体条件。

获取教师资格需要具备的对应学历,依照教师法第十一条的相关规定执行。

获取中等职业学校实习详细指导教师资格,需要具备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学历,并需要具有相当助理工程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者中级以上工人技术等级。

教师考试

第八条 不具备教师法规定的教师资格学历的公民,申请取得教师资格,需要通过国家举行的或者认可的教师考试。

第九条 教师考试科目、标准和考试大纲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审定。

教师考试考试试卷的编制、考务工作和考试成绩证明的发放,属于幼儿园、小学、初级中学、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考试和中等职业学校实习详细指导教师考试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领导组织开展;属于高等学校教师考试的,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委托的高等学校组织开展。

第十条 幼儿园、小学、初级中学、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的教师考试和中等职业学校实习详细指导教师考试,每一年进行一次。

参与前款所列教师考试,考试科目都及格的,发给教师考试合格证明;当年考试不及格科目,可在下一年补考;经补考仍有一门或者一门以上科目不及格的,需要重新参与都考试科目标考试。

第十一条 高等学校教师考试按照需举行。

申请参与高等学校教师考试的,需要学有专长,并有两名有关专业的教授或者副教授推荐。

教师资格认定

第十二条 具备教师法规定的学历或者经教师考试合格的公民,可以依照本规定的相关规定申请认定其教师资格。

第十三条 幼儿园、小学和初级中学教师资格,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申请人任教学校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高级中学教师资格,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申请人任教学校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核查验后,报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认定。

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和中等职业学校实习详细指导教师资格,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申请人任教学校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核查验后,报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认定或者组织相关部门认定。

受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委托的高等学校,负责认定在本校任职的人员和拟聘人员的高等学校教师资格。

在未受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委托的高等学校任职的人员和拟聘人员的高等学校教师资格,根据学校行政隶属关系,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认定或者 由学校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

第十四条 认定教师资格,需要由自己提出申请。 教育行政部门和受委托的高等学校每一年春季、秋季各受理一次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详细受理期限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受委托的高等学校规定,并以一定程度上形式发布。申请人需要在规定的受理期限内提出申请。

第十五条 申请认定教师资格,需要提交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和下方罗列出来的证明或者材料:

(一)居民身份证明;

(二)学历证书或者教师考试合格证明;

(三)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受委托的高等学校指定的医院出具的体格检查证明;

(四)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人民政府或者工作单位、所毕业的学校对其思想品德、有无犯罪记录等方面情况的鉴定及证明材料。

申请人提交的证明或者材料不全的,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受委托的高等学校需要及时公告申请人于受理期限终止前补齐。 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统一格式。

第十六条 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受委托的高等学校在接到公民的教师资格认定申请后,需要对申请人的条件进行审核查验;对满足认定条件的,需要在受理期限终止那天起30日内颁发对应的教师资格证书;对不满足认定条件的,需要在受理期限终止那天起30日内将认定结论公告自己。

非师范院校毕业或者教师考试合格的公民申请认定幼儿园、小学或者其他教师资格的,需要进行面试和试讲,考察其教育教学能力;按照目前的实际情况和需,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受委托的高等学校可以要求申请人补修教育学、心理学等课程。

教师资格证书在全国范围内适用。

教师资格证书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印制。

第十七条

已获取教师资格的公民拟获取更高等级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教师资格的,需要通过对应的教师考试或者获取教师法规定的对应学历,并依照本章规定,经认定合格后,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受委托的高等学校颁发对应的教师资格证书。

一,什么人可以申请教师证:

没有达到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具备《教师法》规定条件的人员。涵盖新(拟)进入教师队伍的人员;应届大学毕业生(含毕业研究生、师范教育类和非师范教育类本专科毕业生);已取得一种教师资格申请另一种类教师资格的人员还有其他社会人员。

(1) 身份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2) 思想品德条件

遵循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履行《教师法》规定的义务,遵循教师职业道德。

(3) 学历方面的要求

申请教师资格需要具备的对应学历是:

·幼儿园教师资格,需要具备幼儿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小学教师资格,需要具备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初级中学教师资格,需要具备高等师范专科学校或者其他大专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高级中学教师资格,需要具备高等师范学校或者其他本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需要具备高等师范学校或者其他本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中等职业学校实习详细指导教师资格,需要具备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高等学校教师资格,需要具备研究生或者本科学历。

(4) 教育教学能力条件

·具备担负教育教学工作所必需的基本素质和能力,涵盖设计教学方案,选择教育教学内容和方式,掌握并熟悉和运用教育学、心理学知识和规律处理问题的能力,思维能力,语言文字表达能力,教学组织开展能力,教育管理学生能力等;

·普通话水平需要达到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颁布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二级乙等以上标准;

·具备良好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无传染性疾病,无精神病史,适应教育教学工作的需,在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医院体检合格。

(说明:这当中针对幼教,上海因为幼教比较缺少,去年还针对那些非幼教专业学历的人员进行为期3-4个月的培训来择优录用)

附:普通话考试指南-

会定期进行普通话考试,考试地址位置:陕西北路500号 普通话测试中心

详细联系我们请拨打电话为:62558388

二,假设你不是师范类的人员,既然如此那,还得通过以下考试:

按照《教师法》、《教师资格规定》中相关规定,上海相关部门提出,凡2002年进入教师队伍的全部非师范教育类专业的应届生和申请教师资格的社会其他非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的人员,申请高级中学及其以下教师资格者须补修《教育学概论》、《心理学概论》和《教育方式概论》,申请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者须补修《教育学概论》、《心理学概论》和《高等教育方式概论》。

相关考试的信息:

资格认定办公室每一年都会举行培训辅导班的,地址位置:上海延安西路900号

咨询电话号码:62523047

二,假设你具备了以上条件和通过了普通话考试和教育学方面的考试,该如何申请呢-

申请人可以在官方要求的时间内向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提出申请,领取表格材料并拍摄数码照。

2004年领表时间:春季 3月1日~3月10日;秋季 9月1日~9月10日(看来本次只可以等到9月份了)。

● 《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的在内容框中填写参见填表说明,这当中备注栏应注明

: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或非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已获取过教师资格证书的,请写明已获取过的资格种类和证书编号。

申请人员应按照自己实质上情况在内容框中填写。在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上粘贴统一拍摄的数码照。

● 《思想品德鉴定表》1-3行由自己在内容框中填写,4-11行由自己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在内容框中填写,负责人签名,并加盖单位人事部门公章。

● 在官方要求的时间内到指定医院进行体检,市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医院为瑞金医院(地点位置:瑞金二路197号,体检接待时间:周二、四、六,上午8点至11点,周五下午1点半至3点半)。

应届生可以由毕业生体检代替。

◎ 申请人可以在官方要求的时间内向对应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提交申请材料。

2004年递交材料时间:春季 3月11日~3月25日;秋季 9月11日~9月25日。

● 提交的申请材料涵盖: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原件(两份)、思想品德鉴定表原件、学历证书原件和复印件、居民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普通话证书原件和复印件、体检证明原件;申请高等学校教师资格需要提供拟聘高校出具的证明。

● 在正式提出申请、递交材料的同时交纳教师资格认定费220元。另再交两张统一拍摄的数码照。

◎ 领表和受理时间为周一至周六 上午9:00~11:30,下午12:30~16:30,周日不受理;市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受理点在延安西路900号三楼。

◎ 材料齐全,初审通过,按规定时间参与教育教学能力测试,详细时间和地址位置另外单独公告。

◎ 教育教学能力测试合格,经认定机构认定通过,发出认定公告。到时候凭认定公告、居民身份证、交费收据领取教师资格证书。

并交《教师资格证书》工本费。

相关教育教学能力测试的信息:

测试的组织

上海教育委员会和各区(县)教育局教师资格认定机构还有依法接受委托的

高等学校分别组织成立教师资格专家审核查验委员会,并按照需成立若干学科专家测评小组,每个测评小组大多数情况下为3-5名专家组成,负责对申请人教育教学能力的考察测试,详细测试管理工作由各级教师资格认定工作办公室组织开展。

测试方法和内容

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的考察测试主要运用笔试考试、面试、试讲等方法进行。

笔试考试主要测试申请人的知识水平和运用教育基本理论知识处理实质上问题的能力,教案设计能力。

申请者需参与教育方式概论或高等教育方式概论课程考试,参与现场组织的教案设计。

面试重点考察申请人的仪表教态、行为举止、思维能力还有口头表达能力,试讲重点考察申请人达到教学目标,组织教学开展,掌握并熟悉教学内容,运用教学方式等能力,介绍、提问、板书等技能技巧。

申请者第一接受专家测评小组的面试试讲,然后回答专家提问。

最后附《教师资格规定》开展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10号 2000年9月23日公布开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开展教师资格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以下简称《教师法》)和《教师资格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满足《教师法》规定学历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申请认定教师资格,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各级各种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中针对从事教育教学工作,需要具备教师资格。

第四条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全国教师资格制度的组织开展和协调监督工作;县级以上(涵盖县级,下同)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教师资格规定》规定权限负责本地教师资格认定和管理的组织、详细指导、监督和开展工作。

第五条 依法受理教师资格认定申请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为教师资格认定机构。

第二章 资格认定条件

第六条 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需要遵循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履行《教师法》规定的义务,遵循教师职业道德。

第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依照本办法申请认定教师资格需要具备《教师法》规定的对应学历。

申请认定中等职业学校实习详细指导教师资格者需要具备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针对确有特殊技艺者,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其学历方面要求可一定程度上放宽。

第八条 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的教育教学能力需要满足下方罗列出来的要求:

(一)具备担负教育教学工作所一定要的基本素质和能力。详细测试办法和标准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制定。

(二)普通话水平需要达到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颁布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二级乙等以上标准。

少数方言复杂地区的普通话水平需要达到三级甲等以上标准;使用汉语和当地民族语言教学的少数民族自治地区的普通话水平,由省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规定标准。

(三)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无传染性疾病,无精神病史,适应教育教学工作的需,在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体检合格。

第九条 高等学校拟聘请任职副教授以上教师职务或具有博士学位者申请认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只要能具备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三)项规定的条件。

第三章 资格认定申请

第十条 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和依法接受委托的高等学校每一年春季、秋季各受理一次教师资格认定申请。

详细受理时间由省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统一规定,并通过新闻媒体等形式予以发布。

第十一条 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需要在受理申请期限内向对应的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或者依法接受委托的高等学校提出申请,领取相关资料和表格。

第十二条 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需要在官方要求的时间向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或者依法接受委托的高等学校提交下方罗列出来的基本材料:

(一)由自己在内容框中填写的《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见附件一)一式两份;

(二)居民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三)学历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四)由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体格检查合格证明;

(五)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六)思想品德情况的鉴定或者证明材料。

第十三条 体检项目由省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规定,这当中一定要包含"传染病"、"精神病史"项目。

申请认定幼儿园和小学教师资格的,参照《中等师范学校招生体检标准》的相关规定执行;申请认定初级中学及其以上教师资格的,参照《高等师范学校招生体检标准》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普通话水平测试由教育行政部门和语言文字工作机构共同组织开展,对合格者颁发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

第十五条 申请人思想品德情况的鉴定或者证明材料根据《申请人思想品德鉴定表》(见附件二)要求在内容框中填写。

在职申请人,该表由其工作单位在内容框中填写;非在职申请人,该表由其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乡级人民政府在内容框中填写。应届生由毕业学校负责提供鉴定。必要时,相关单位可应教师资格认定机构要求提供更为具体的证明材料。

第十六条 各级各种学校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生可以持毕业证书,向任教学校所在地或户籍所在地教师资格认定机构申请直接认定对应的教师资格。

第十七条 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需要根据国家规定缴纳费用。但各级各种学校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生不缴纳认定费用。

第四章 资格认定

第十八条 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或者依法接受委托的高等学校需要及时按照申请人提供的材料进行初步审核查验。

第十九条 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或者依法接受委托的高等学校需要组织成立教师资格专家审核查验委员会。教师资格专家审核查验委员会按照需成立若干小组,根据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制定的测试办法和标准组织面试、试讲,对申请人的教育教学能力进行考察,提出审核查验意见,报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或者依法接受委托的高等学校。

第二十条 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按照教师资格专家审核查验委员会的审核查验意见,在受理申请期限终止那天起30个法定工作日内作出是不是认定教师资格的结论,并将认定结果公告申请人。满足法定的认定条件者,颁发对应的《教师资格证书》。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教师资格规定》第十三条规定的权限,认定对应的教师资格。

高等学校教师资格,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申请人拟受聘高等学校所在地的省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省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可以委托本行政区域内经过国家批准开展本科学历教育的普通高校认定本校拟聘人员的高等学校教师资格。

第五章 资格证书管理

第二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需要加强对教师资格证书的管理。教师资格证书作为持证人具备国家认定的教师资格的法定凭证,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印制。《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统一格式。

《教师资格证书》和《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由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按国家规定统一编号,加盖对应的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公章、钢印后生效。

第二十三条 获取教师资格的人员,其《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一份存入自己的人事档案,其余材料由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归档保存。

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建立教师资格管理数据库。

第二十四条 教师资格证书丢失或者损毁影响使用的,由自己向原发证机关报告,申请补发。原发证机关需要在补发的同时收回损毁的教师资格证书。

第二十五条 丧失教师资格者,由其工作单位或者户籍所在地对应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教师资格认定权限会同原发证机关办理注销手续,收缴证书,归档备案。

丧失教师资格者不可以重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

第二十六条 根据《教师资格规定》需要被撤销教师资格者,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教师资格认定权限会同原发证机关撤销资格,收缴证书,归档备案。被撤销教师资格者自撤销那天起5年内不可以重新获取教师资格。

第二十七条 对使用假资格证书的,经过审查后发现弄虚作假,按弄虚作假、通过欺骗取得教师资格处理,5年内不可以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由教育行政部门没收假证书。对变造、买卖教师资格证书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省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依据本办法制定开展细则,并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那天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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