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遵守哪些职业操守,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遵守哪些职业操守规范

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遵守哪些职业操守,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遵守哪些职业操守规范
本文主要针对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遵守哪些职业操守,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遵守哪些职业操守规范和银行业专业人员职业资格考试等几个问题进行详细讲解,大家可以通过阅读这篇文章对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遵守哪些职业操守有一个初步认识,对于今年数据还未公布且时效性较强或政策频繁变动的内容,也可以通过阅览本文做一个参考了解,希望本篇文章能对你有所帮助。

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遵循什么职业操守?

  银行业从业人员职业操守  第一条 [宗旨]  为规范银行业从业人员职业行为,提升中国银行业从业人员整体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准,建立健康的银行业企业文化和信用文化,维护银行业良好信誉,促进银行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职业操守。  第二条 〔从业人员〕  本职业操守所称银行业从业人员是指在中国境内设立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 〔适用〕  银行业从业人员需要遵循本职业操守,并接受所在机构、银行业自律组织、监管机构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二章 从业基本准则  第四条 [诚实信用]  银行业从业人员需要以高标准职业道德规范行事,品行正直,恪守诚实信用。  第五条 [守法合规]  银行业从业人员需要遵循法律法规、行业自律规范还有所在机构的规章制度。  第六条 [专业胜任]  银行业从业人员需要具备岗位所需的专业知识、资格与能力。  第七条 [勤勉尽职]  银行业从业人员需要勤勉谨严,对所在机构负有诚实信用义务,真真切切履行岗位职责,维护所在机构商业信誉。  第八条 [保护商业秘密与客户隐私]  银行业从业人员需要保守所在机构的商业秘密,保护客户信息和隐私。  第九条 [公平竞争]  银行业从业人员需要尊重同业人员,公平竞争,不允许商业贿赂。  第三章 银行业从业人员与客户  第十条 [熟知业务]  银行业从业人员需要加强学习,持续性提升业务知识水平,熟知向客户推荐的金融产品的特性、收益、风险、法律关系、业务处理流程及风险控制框架。  第十一条 [监管规避]  银行业从业人员在业务活动中,需要培养依法合规意识,不可以向客户明示或暗示诱导客户规避金融、外汇监管规定。  第十二条 [岗位职责]  银行业从业人员需要遵循业务操作指引,遵守银行岗位职责划分和风险隔离的操作规程,保证客户交易的安全,做到:  (一)不打听与自己工作无关的信息;  (二)除非经内部职责调整或经过一定程度上批准,不为其他岗位人员代为履行职责或将自己工作委托他人代为履行;  (三)不可以违反内部交易流程及岗位职责管理规定将自己保管的印章、重要凭证、交易密码和钥匙等与自己职责相关的物品或信息交与或告知其他人员。  第十三条 [信息保密]  银行业从业人员需要妥善保存客户资料及其交易信息档案。在受雇这个时间段及离职后,均不可以违反法律法规和所在机构有关客户隐私保护的相关规定,透露任何客户资料和交易信息。  第十四条 [利益冲突]  银行业从业人员需要坚持诚实守信、公平合理、客户利益至上的原则,正确处理业务开拓与客户利益保护当中的关系,并根据以下原则处理潜在利益冲突:  (一)在存在潜在冲突的情形下,需要向所在机构管理层主动说明利益冲突的情况,还有处理利益冲突的建议;  (二)银行业从业人员自己及其亲属购买其所在机构销售或代理的金融产品,或接受其所在机构提供的服务之时,需要明确区分所在机构利益与个人利益。不可以利用本职工作的便利,以明显更高于或低于普通金融消费者的条件与其所在机构进行交易。  第十五条 [内幕交易]  银行业从业人员在业务活动中需要遵循相关不允许内幕交易的相关规定,不可以将内幕信息以明示或暗示的形式告知法律和所在机构允许范围以外的人员,不可以利用内幕信息获取个人利益,也不可以根据内幕信息为他人提供理财或投资方面的建议。  第十六条 [了解客户]  银行业从业人员需要履行对客户尽职调查的义务,了解客户账户开立、资金调拨的用途还有账户是不是会被第三方控制使用等情形。同时,需要按照风险控制要求,了解客户的财务状况、业务状况、业务单据及客户的风险承受能力。  第十七条 [反洗钱]  银行业从业人员需要遵循反洗钱相关规定,熟知银行担负的反洗钱义务,在严守客户隐私的同时,及时根据所在机构的要求,报告大额和可疑交易。  第十八条 [礼貌服务]  银行业从业人员在接洽业务途中,需要衣着得体、态度稳重、礼貌周到。对客户提出的合理要求尽可能满足,对暂时没办法满足或明显不合理的要求,需要耐心说明情况,获取理解和谅解。  第十九条 [公平对待]  银行业从业人员需要公平对待全部客户,不可以因客户的国籍、肤色、民族、性别、年龄、宗教信仰、健康或残障及业务的繁简程度和金额大小等方面的差异而歧视客户。  对残障者或语言存在障碍的客户,银行业从业人员需要尽量为其提供便利。  但按照所在机构与客户当中的契约而出现的服务方法、费率等方面的差异,不应默认为歧视。  第二十条 [风险提示]  向客户推荐产品或提供服务时,银行业从业人员需要按照监管规定要求,对所推荐的产品及服务涉及到的法律风险、政策风险还有市场风险等进行充分的提示,对客户提出的问题需要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答复,不可以为达成交易而隐瞒风险或进行虚假或误导性陈述,依然不会得向客户做出不满足相关法律法规及所在机构相关规章制度的承诺或保证。  第二十一条 〔信息披露〕  银行业从业人员需要明确区分其所在机构代理销售的产品和由其所在机构自担风险的产品,对所在机构代理销售的产品一定要以明确的、足以让客户注意的方法向其提示被代理人的名称、产品性质、产品风险和产品的最后责任担负者、本银行在本产品销售途中的责任和义务等必要的信息。  第二十二条 [授信尽职]  银行业从业人员需要按照监管规定和所在机构风险控制的要求,对客户所在区域的信用环境、所身处行业情况还有财务状况、经营状况、担保物的情况、信用记录等进行尽职调查、审核查验和授信后管理。  第二十三条 [帮助执行]  银行业从业人员需要熟知银行担负的依法帮助执行的义务,在严格保守客户隐私的同时,了解有权对客户信息进行账号登录并查询、对客户资产进行冻结和扣划的国家机关,按法定程序积极帮助执法机关的执法活动,不泄漏执法活动信息,不帮助客户隐匿、转移资产。  第二十四条 [礼物收送]  在政策法律及商业习惯允许范围内的礼物收、送,需要保证其价值不能超出法规和所在机构规定允许的范围,且遵守以下原则:  (一) 不可以是现金、贵金属、消费卡、有价证券等违反商业习惯的礼物;  (二) 礼物收、送将不影响是不是与礼物提供方建立业务联系的决定;或使礼物接受方出现交易的义务感;  (三) 礼物收、送将不会使客户取得不一定程度上的价格或服务上的优惠。  第二十五条 [娱乐及便利]  银行业从业人员邀请客户或应客户邀请进行娱乐活动或提供交通工具、旅行等其他方面的便利时需要遵守以下原则:  (一) 属于政策法规允许的范围以内,还在第三方看来,这些活动属于行业惯例;  (二)不会让接受人因为这个原因出现对交易的义务感;  (三)按照行业惯例,这些娱乐活动不显得频繁,且价值在政策法规和所在机构允许的范围以内;  (四)这些活动但凡是被公开将不至于影响所在机构的声誉。  第二十六条 [客户投诉]  银行业从业人员需要耐心、礼貌、仔细处理客户的投诉,并遵守以下原则:  (一)坚持客户至上、客观公正原则,不轻慢任何投诉和建议;  (二)所在机构有明确的客户投诉反馈时限,需要在反馈时限内答复客户;  (三)所在机构没有明确的投诉反馈时限,需要遵守行业惯例或口头承诺的时候限向客户反馈情况;  (四)在投诉反馈时限内没办法拿出意见,需要在反馈时限内告知客户目前投诉处理的情况,并早一点告知下一个反馈时限。  第四章 银行业从业人员与同事  第二十七条 [尊重同事]  银行业从业人员需要尊重同事,不可以因同事的国籍、肤色、民族、年龄、性别、宗教信仰、婚姻状况或身体健康或残障而进行任何形式的骚扰和侵害。不允许带有任何歧视性的语言和行为。  尊重同事的个人隐私。工作中接触到同事个人隐私的,不可以未经同意私自向他人透露。  尊重同事的工作方法和工作成果,不可以不当引用、剽窃同事的工作成果,不可以以任何方法予以贬低、攻击、诋毁。  第二十八条 [团结合作]  银行业从业人员在工作中需要培养理解、信任、合作的团队Team精神,共同创造,共同进步,分享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  第二十九条 [相互监督]  对同事在工作中违反法律、内部规章制度的行为需要予以提示、制止,并视情况向所在机构,或行业自律组织、监管部门、司法机关报告。  第五章 银行业从业人员和刚才在机构  第三十条 [忠于职守]  银行业从业人员需要自觉遵循法律法规、行业自律规范和所在机构的各自不同的规章制度,保护所在机构的商业秘密、知识产权和专有技术,自觉维护所在机构的形象和声誉。  第三十一条 〔争议处理〕  银行业从业人员对所在机构的纪律处分有异议时,需要根据正常渠道反映和申诉。  第三十二条 〔离职交接〕  银行业从业人员离职时,需要按照本次要求规定妥善交接工作,不可以未经同意私自带走所在机构的财物、工作资料和客户资源。在离职后,仍应恪守诚信,保守原所在机构的商业秘密和客户隐私。  第三十三条 [兼职]  银行业从业人员需要遵循法律法规还有所在机构相关兼职的相关规定。  在允许的兼职范围内,需要妥善处理兼职岗位与本职工作当中的关系,不可以利用兼职岗位为自己、本职机构或利用本职为自己、兼职机构谋取不当利益。  第三十四条 [爱护机构财产]  银行业从业人员需要妥善保护和使用所在机构财产。遵循工作场所安全保证制度,保护所在机构财产,合理、有效运用所在机构财产,不可以将公共财产用于个人用途,不允许以任何方法损害、浪费、侵占、挪用、滥用所在机构的财产。  第三十五条 [费用报销]  银行业从业人员在外出工作时需要节俭支出并诚实记录,不可以向所在机构申报不真实,出现弄虚作假费用。  第三十六条 [电子设备使用]  银行业从业人员需要遵循法律法规及所在机构有关电子信息技术设备使用的相关规定还有相关安全规定,并做到:  (一)根据相关规定安装使用各种安全防护系统,不在电子设备上安装盗版软件和其他未经安全检测的软件;  (二)不可以利用本机构的电子信息技术设备浏览不健康网页,下载不安全的、有害于本机构信息设备的软件;  (三)不可以开展其他有害于本机构电子信息技术设备的行为。  第三十七条 [媒体采访]  银行业从业人员需要遵循所在机构有关接受媒体采访的相关规定,不未经同意私自代表所在机构接受新闻媒体采访,或未经同意私自代表所在机构对外公布信息。  第三十八条 [举报违法行为]  银行业从业人员对所在机构违反法律法规、行业公约的行为,有责任予以揭露,同时有权利、义务向上级机构或所在机构的监督管理部门直至国家司法机关举报。  第六章 银行业从业人员与同业人员  第三十九条 [相互尊重]  银行业从业人员当中需要相互尊重,不可以发表贬低、诋毁、损害同业人员及同业人员所在机构声誉的言论,不可以捏造、传播相关同业人员及同业人员所在机构的谣言,或对同业人员进行侮辱、恐吓和诽谤。  第四十条 [交流合作]  银行业从业人员当中应通过平日信息交流、参与学术研讨会、召开专题协调会、参与同业联席会议还有银行业自律组织等各种途径和方法,促进行业内信息交流与合作。  第四十一条 [同业竞争]  银行业从业人员需要坚持同业间公平、有序竞争原则,在业务宣传、办理业务途中,不可以使用不正当竞争手段。  第四十二条 [商业保密与知识产权保护]  银行业从业人员与同业人员接触时,不可以泄露本机构客户信息和本机构暂时还没有公开的财务数据、重要战略决策还有新的产品研发等重要内部信息或商业秘密。  银行业从业人员与同业人员接触时,不可以以不正当手段刺探、窃取同业人员所在机构暂时还没有公开的财务数据、重要战略决策和产品研发等重要内部信息或商业秘密。  银行业从业人员与同业人员接触时,不可以窃取、侵害同业人员所在机构的知识产权和专有技术。  第七章 银行从业人员与监管者  第四十三条 [接受监管]  银行业从业人员需要严格遵循法律法规,对监管机构坦诚和诚实,与监管部门建立并保持良好的关系,接受银行业监管部门的监管。  第四十四条 [配合现场检查]  银行业从业人员需要积极配合监管人员的现场检查工作,及时、认真、全面地提供资料信息,不可以拒绝或无故推诿,不可以转移、隐匿或者毁损相关证明材料。  第四十五条 [配合非现场监管]  银行业从业人员需要按监管部门要求的报送方法、报送内容、报送频率和保密级别报送非现场监管需的数据和非数据信息,并建立重要事项报告制度。  银行业从业人员需要保证所提供数据、信息完整、真实、准确。  第四十六条 [不允许贿赂及不当便利]  银行从业人员不可以向监管人员行贿或讲解贿赂,不可以以任何方法向监管人员提供可能诺提供任何不当利益、便利或优惠。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惩戒措施]  对违反本职业操守的银行业从业人员,所在机构需要视情况给予对应惩戒,情节严重的,应通报同业。  第四十八条 [解释机构]  本职业操守由中国银行业协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九条 [生效日期]  本职业操守自中国银行业协会第六次会员大会审议通过那天起生效。

以上就是本文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遵守哪些职业操守,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遵守哪些职业操守规范的全部内容,关注博宇考试网了解更多关于文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遵守哪些职业操守,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遵守哪些职业操守规范和考研复试的相关信息。

本文链接:https://bbs.china-share.com/news/234989.html

发布于:博宇考试网(https://bbs.china-share.com)>>> 考研复试栏目

投稿人:网友投稿

说明:因政策和内容的变化,上文内容可供参考,最终以官方公告内容为准!

声明: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博宇考试网系信息发布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对内容有建议或侵权投诉请联系邮箱:ffsad111@foxmail.com

TAG标签:

   ">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遵守哪些职业操守       ">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遵守哪些职业操守        ">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遵守哪些职业操守规范       ">银行业专业人员职业资格考试   

考研复试热门资讯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