诊疗科目代码及说明,医学检验考研的专业代码是多少

诊疗科目代码及说明,医学检验考研的专业代码是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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诊疗科目代码及说明?

卫生部有关在《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名录》中增多

“重症医学科”诊疗科目标公告

每个省份、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随着我们国内临床医学的蓬勃发展和进步和病人对医疗服务需求的增多,按照中华医学会和相关专家建议,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经深入研究和讨论决定:

一、在《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名录》(卫医发〔1994〕第27号文附件1)中增多一级诊疗科目“重症医学科”,代码:“28”。

重症医学科的主要业务范围为:急危重症病人的抢救和延续性生命支持;出现多器官功能障碍病人的治疗和器官功能支持;防治多脏器功能障碍综合征。

二、开展“重症医学科”诊疗科目诊疗服务的医院需要有具备内科、外科、麻醉科等专业知识之一和临床重症医学诊疗工作经历及技能的执业医师。

三、现在,限于二级以上综合医院开展“重症医学科”诊疗科目诊疗服务。具有满足本公告第二条规定的二级以上综合医院可以申请增多“重症医学科”诊疗科目。

四、拟增多“重症医学科”诊疗科目标医院需要向核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地方卫生行政部门需要依法严格审查核验,对满足条件的予以登记“重症医学科”诊疗科目。

五、“重症医学科”诊疗科目需要以卫生部委托中华医学会编写的《临床技术操作规范(重症医学分册)》和《临床诊疗指南(重症医学分册)》等为详细指导开展诊疗服务。

六、从事“重症医学科”诊疗服务的医师需要向卫生行政部门重新申请核定医师执业范围;卫生行政部门按照医师申请和医院证明材料,对满足第二条规定医师的执业范围核定为“重症医学科”。

七、二级以上综合医院原已设置的综合重症加强治疗科(病房、室)(ICU)应重新申请“重症医学科”诊疗科目登记,并修改原科室名称为重症医学科。现在设置在专科医院和综合医院有关科室内的与本科重症病人治疗相关的病房,如内或外科重症加强治疗科(内科或外科ICU)、心血管重症监护病房(CCU)、儿科重症监护病房(PICU)等可以保留,中文名称统一为××科重症监护病房(室),继续在有关专业范围内开展诊疗活动,其医师执业范围不变。

八、设置“重症医学科”的医院要根据我部相关规定严格科室管理,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并采用有效措施加强重症医学专业人才才培养和重症医学学科建设,促进其健康发展。

九、未经批准“重症医学科”诊疗科目登记的医疗机构不可以设置重症医学科;有关科室可以设置监护室、抢救室等开展对本科重症病人的救治。

本公告自下发那天起执行。

二00九年一月十九日

卫生部有关在《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名录》中增多“疼痛科”诊疗科目标公告

每个省份、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部直属相关单位:

随着我们国内临床医学的蓬勃发展和进步和病人对医疗服务需求的增多,按照中华医学会和相关专家建议,经深入研究和讨论决定:

一、在《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名录》(卫医发[1994]第27号文附件1)中增多一级诊疗科目“疼痛科”,代码:“27”。“疼痛科”的主要业务范围为:慢性疼痛的诊断治疗。

二、开展“疼痛科”诊疗科目诊疗服务的医疗机构应有具备麻醉科、骨科、神经内科、神经外科、风湿免疫科、肿瘤科或康复医学科等专业知识之一和临床疼痛诊疗工作经历及技能的执业医师。

三、现在,限于二级以上医院开展“疼痛科”诊疗科目诊疗服务。具有满足本公告第二条规定条件执业医师的二级以上医院可以申请增多“疼痛科”诊疗科目。门诊部、诊所、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乡镇卫生院等其他类别医疗机构暂没有设立立这个诊疗科目。

四、拟增多“疼痛科”诊疗科目标二级以上医院应该向核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应依法严格审查核验,对满足条件的予以登记“疼痛科”诊疗科目。

五、医疗机构登记“疼痛科”诊疗科目后,才可以开展对应的诊疗活动。开展“疼痛科”诊疗科目诊疗服务应以卫生部委托中华医学会编写的《临床技术操作规范(疼痛学分册)》、《临床诊疗指南(疼痛学分册)》等为详细指导,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

本公告自下发那天起执行。

二00七年七月十六日

卫生部有关修订《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名录》部分科目标公告(2007)

每个省份、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及计划单列市卫生局,卫生部直属相关单位:

为加强医疗服务管理,经深入研究和讨论决定,修订《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名录》部分二级科目,增补若干项目。

一、按照《人体器官移植规定》(国务院令第491号)和卫生部《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管理暂行规定》(卫医发[2006]94号),增补诊疗科目外科(04.)普通外科专业(04.01)下肝脏移植项目、胰腺移植项目、小肠移植项目,泌尿外科专业(04.04)下肾脏移植项目,胸外科专业(04.05)下肺脏移植项目,心脏大血管外科专业(04.06)下心脏移植项目。

二、按照《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管理办法》(卫医发[2006]73号)和专家建议,诊疗科目医学检验科(30.)下临床生化检验专业(30.03)修订为临床化学检验专业(30.03);增补临床细胞分子遗传学专业(30.05)。

本公告自下发那天起执行。

附件:修订增补后的诊疗科目外科(04.)、医学检验科(30.)

二00七年五月三十一日

附件

修订增补后的诊疗科目外科(04.)、医学检验科(30.)

04.外科

04.01普通外科专业

04.01.01肝脏移植项目

04.01.02胰腺移植项目

04.01.03小肠移植项目

04.02神经外科专业

04.03骨科专业

04.04泌尿外科专业

04.04.01肾脏移植项目

04.05胸外科专业

04.05.01肺脏移植项目

04.06心脏大血管外科专业

04.06.01心脏移植项目

04.07烧伤科专业

04.08整形外科专业

04.09其他

30. 医学检验科

30.01临床体液、血液专业

30.02临床微生物学专业

30.03临床化学检验专业

30.04临床免疫、血清学专业

30.05临床细胞分子遗传学专业

30.06其他

有关下发《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名录》的公告

为了贯彻执行《医疗机构管理规定》,我部制定了《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名录》,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附件:1.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名录       2.诊疗科目名录使用说明

卫生部 一九九四年九月五日

附件1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名录代码    诊疗科目01. 预防保健科02. 全科医疗科03. 内科03.01  呼吸内科专业03.02  消化内科专业03.03  神经内科专业03.4  心血管内科专业03.5  血液内科专业03.6  肾病学专业03.7  内分泌专业03.8  免疫学专业03.9  变态反应专业03.10  老年病专业03.11  其他04. 外科04.01  普通外科专业04.02  神经外科专业04.03  骨科专业  04.04  泌尿外科专业  04.05  胸外科专业04.06  心脏大血管外科专业04.07  烧伤科专业04.08  整形外科专业04.09  其他05. 妇产科05.01  妇科专业05.02  产科专业05.03  计划生育专业05.04  优生学专业05.05  生殖健康与不孕症专业05.06  其他06. 妇女保健科06.01  青春期保健专业06.02  围产期保健专业06.03  更年期保健专业06.04  妇女心理卫生专业06.05  妇女营养专业06.06  其他07. 儿科07.01  新生儿专业07.02  小儿传染病专业07.03  小儿消化专业07.04  小儿呼吸专业07.05  小儿心脏病专业07.06  小儿肾病专业07.07  小儿血液病专业07.08  小儿神经病学专业07.09  小儿内分泌专业07.10  小儿遗传病专业07.11  小儿免疫专业07.12  其他08. 小儿外科08.01  小儿普通外科专业08.02  小儿骨科专业08.03  小儿泌尿外科专业08.04  小儿胸心外科专业08.05  小儿神经外科专业08.06  其他09. 儿童保健科09.01  儿童生长发育专业09.02  儿童营养专业09.03  儿童心理卫生专业09.04  儿童五官保健专业09.05  儿童康复专业09.06  其他  10. 眼科11. 耳鼻咽喉科11.01  耳科专业11.02  鼻科专业11.03  咽喉科专业11.04  其他12. 口腔科12.01  口腔内科专业12.02  口腔颌面外科专业12.03  正畸专业12.04  口腔修复专业12.05  口腔预防保健专业12.06  其他13 皮肤科13.01  皮肤病专业13.02  性传播疾病专业13.03  其他14.  医疗美容科15. 精神科15.01  精神病专业15.02  精神卫生专业15.03  药物依赖专业15.04  精神康复专业15.05  社区防治专业15.06  临床心理专业15.07  司法精神专业15.08 其他16.  传染科16.01  肠道传染病专业16.02  呼吸道传染病专业16.03  肝炎专业16.04  虫媒传染病专业16.05  动物源性传染病专业16.06  蠕虫病专业16.07  其它17.结核病科18.地方病科19.肿瘤科20.急诊医学科21. 康复医学科22. 运动医学科23. 职业病科23.01 职业中毒专业23.02 尘肺专业23.03 放射病专业23.04 物理因素损伤专业23.05 职业健康监护专业23.06 其他24. 临终关怀科25. 特种医学与军事医学科26. 麻醉科30. 医学检验科30.01  临床体液、血液专业30.02  临床微生物学专业30.03  临床生化检验专业30.04  临床免疫、血清学专业30.05  其他31. 病理科32. 医学影像科32.01  X线诊断专业32.02  CT诊断专业32.03  磁共振成像诊断专业32.04  核医学专业32.05  超声诊断专业32.06  心电诊断专业32.07  脑电及脑血流图诊断专业32.08  神经肌肉电图专业32.09  介入放射学专业32.10  放射治疗专业32.11  其他50. 中医科50.01  内科专业50.02  外科专业50.03  妇产科专业50.04  儿科专业50.05  皮肤科专业50.06  眼科专业50.07  耳鼻咽喉科专业50.08  口腔科专业50.09  肿瘤科专业50.10  骨伤科专业50.11  肛肠科专业50.12  老年病科专业50.13  针灸科专业50.14  推拿科专业50.15  康复医学专业50.16  急诊科专业50.17  预防保健科专业50.18 其他51. 民族医学科51.01  维吾尔医学51.02  藏医学51.03  蒙医学51.04  彝医学51.05  傣医学51.06  其他  52.  中西医结合代码诊疗科目注  释01. 预防保健科 含社区保健、儿童计划免疫、健康教育等。02. 全科医疗科 由医务工作者向患者提供综合(不分科)诊疗服务和家庭医疗服务的均属此科目,如基层诊所、卫生所(室)等提供的服务。08. 小儿外科23. 职业病科 二级科目只供职业病防治机构使用。25. 特种医学与军事医学 含航天医学、航空医学、航海医学、潜水医学、野战外科学、军队各种预防和防护学科等。32.09 介入放射学专业

01.预防保健科

02.全科医疗科

03.内科

03.01呼吸内科专业

03.02消化内科专业

03.03神经内科专业

03.04心血管内科专业

03.05血液内科专业

03.06肾病学专业

03.07内分泌专业

03.08免疫学专业

03.09变态反应专业

03.10老年病专业

03.11丨其他

医学检验考研的专业代码?

临床检验诊断学100208。

医学专硕和学硕的专业编号?

学硕一级学科代码1002,专硕一级学科代码1051

临床医学检验学352和379区别?

1. 区别在于学科内容和学习重点不一样。2. 临床医学检验学352主要涉及临床检验学的基础理论和技术,涵盖临床检验的方式、仪器、质量控制等内容;而临床医学检验学379则更加重视临床实践和应用,涵盖临床检验的临床诊断、治疗和预后评估等方面的主要内容。3. 临床医学检验学是医学专业中很重要的学科之一,它针对临床诊断和治疗具有重要的详细指导意义。学生在学习途中要注重理论和实践相结合,加强实践操作能力,提升临床检验水平。

专业代码352是临床医学检验学,专业代码379是临床医学检验技术

临床医学检验学代码352属于医师系列的职称,报考时需提交医师执业证,职业范围是临床检验、病理学,

临床医学检验技术379属技术系列的职称,报考是不用提交执业医师证,在临床从事检验技术的人员一般就要报考这个专业,需注意的是历年很多学员常因搞不知道两者区别,在没有医师执业证的情况下报考了临床医学检验学,这是不满足考试报名条件的.

临床医学专业学位代码?

临床医学的专业代码是100201K。临床医学是中国普通高校本科专业,其修业年限为五年,授予学位是医士。

考研专业代码要细分到专业吗?

要细分到专业。

考研专业代码代表想报考的专业,以方便分类和识别。

1、专业代码前2位是学科大类,即:

01哲学、02经济学、03法学、04教育学、05文学、06历史学、07理学、08工学、09农学、10医学、11军事学、12管理学、13艺术学。

2、专业代码还可以区分学硕、专硕,凡是第3位数字为5的专业就是专硕。

如020204金融学是学硕,025100金融是专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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