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江苏特级教师评审? 江苏特级教师评选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高素质专业化创新型教师队伍建设,充分发挥特级教师示范引领作用,按照原国家教委、原人事部...
公务员
江苏特级教师评选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高素质专业化创新型教师队伍建设,充分发挥特级教师示范引领作用,按照原国家教委、原人事部、财政部《有关颁发〈特级教师评选规定〉的公告》(教人〔1993〕38号)和《中共江苏委江苏人民政府有关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开展意见》(苏发〔2023〕33号)精神,结合我省教师队伍建设实质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特级教师是为了表彰特别优秀的中小学教师而特设的一种既具先进性又有专业性的称号。特级教师需要是师德的表率、育人的模范、教学的专家是“四有”好教师的示范标杆。
第三条 特级教师每3年评选表彰一次,由省人民政府授予称号、颁发证书。
第二章 推荐与评选
第四条 评选范围和对象涵盖:在我省普通小学、中学、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三年制普通中等职业学校、教科研训机构、少年宫等教育机构任教的在职在岗教师。已办理退休手续或截至评选前一年年底已达退休年龄但暂时还没有办理退休手续的教师,不列入评选范围。人事关系虽在中小学,但已正式发文任命担任党政部门职务的(不含挂职),不列入评选范围。
第五条 特级教师需要具备以下条件:
(一)师德的表率。具有坚定的理想信念和深厚的爱国情怀,忠诚党的教育事业,仔细执行党的教育方针,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循国家法律。热爱教师职业,模范履行教师职责,工作仔细负责,勤恳踏实。具有高尚的道德情操、广博的仁爱之心、崇高的人格魅力,在学生、家长和教师中享有非常高声誉。
(二)育人的模范。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努力培养担当民族复兴大任的时候代新人,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关爱学生,注重学科育人,遵守教育规律和人才成长规律,针对学生个性特点开展教育引导工作,促进学生健康成长和全面发展,受到学生和家长的爱戴。
(三)教学的专家。长时间在教学一线从事教学工作,具有鲜明的教学观念、扎实的知识功底、过硬的教学能力、勤勉的教学态度、科学的教学方式。积极参加教育教学研究,具有非常高的教育教学研究素养和良好的教学反思习惯,在课程、考试教材、教学法方面有深入的研究和独到的见解。探索和践行素质教育发展规律,教学质量和水平高,形成较为鲜明的教学风格、特色、主张和思想。
(四)示范的先进。积极参加青年教师详细指导和师范生培养工作,担任过青年教师、师范生、名师名校长小型公司详细指导教师,在提升详细指导对象思想政治素质、业务水平方面作出重要奉献。主动担负各种研训任务,开发研训课程,提供优秀研训资源,研训成效比较明显,有效促进区域教师专业素养的提高。
(五)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规定的对应教师资格,从事教育教学工作满23年,受聘中小学高级教师3年以上。教龄满23年的小学、幼儿园教师和缺失学科学教育师受聘年限可一定程度上放宽。过往经历特别突出、成绩特别显著的,可不受教师职务和受聘年限的限制。
(六)中小学校级领导申报除具备上面说的条件外,还须具备以下条件:担任领导职务前,在教育教学一线任教5年以上是所教学科优秀教师;担任领导职务后,仍从事本学科学教育学工作,教学质量保持非常高水平;正职校长在学校办学、行政管理等方面经验丰富、业绩突出。
(七)教科研训人员申报除具备上面说的(一)、(四)和(五)条件外,还需要具备以下条件:担任教科研训人员前,具有23年以上教育教学一线任教经历是所教学科优秀教师,且在任教科研训人员后,仍坚持参与中小学教学、上示范课、开展教学专题讲座等教学活动;可以详细指导学科学教育学、教师发展工作,在促进区域学科建设、教师发展和教学质量、教科研水平提高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第六条 推荐评选程序涵盖:
(一)学校等基层单位推荐。学校等基层单位组织教师自荐、集体推荐,经学校领导集体研究后决定推荐人选,按人事管理权限报教育行政部门。推荐人选需要在学校内公示,且个人都申报材料公开展示,公示时间和申报材料公开展示时间均很多于5个工作日。
(二)民主测评。教育行政部门通过民意测验、群众访谈等方法,对学校推荐人选广泛征求意见,同时根据管理权限征求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公安等部门的意见,确定推荐人选后报设区的市教育行政部门。
(三)设区的市教育行政部门推荐。设区的市教育行政部门成立特级教师推荐小组,负责本辖区内特级教师推荐工作,按照评选条件逐步一个个全面考查、确定推荐人选。特级教师推荐小组由教育行政部门领导、教育教学专家、特级教师等相关方面人员组成。推荐人选需要在设区的市主要新闻媒体公示很多于5个工作日,再经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审查核验同意后报省教育厅。
(四)评选发布。省教育厅成立特级教师评选委员会,负责整个省特级教师评选工作。评选结果需要在江苏教育门户官方网站公示很多于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教育部备案。
第七条 特级教师推荐评选工作,需要向长时间在中小学一线担负教育教学任务的教师倾斜,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评选乡村学校、特殊教育学校和担任班主任(少先队一对一辅导员)工作满23年并在教书育人方面作出突出奉献的教师。
第八条 违反《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新时代中小学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新时代幼儿园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等师德规范的,不可以申报推荐。所在学校违背党的教育方针和相关政策规定、被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通报批评的,时任学校校级领导2年内不可以申报推荐。
第九条 凡在申报特级教师工作中弄虚作假的,一经发现取消其推荐评选资格,并按照情节轻重给予当事人及相关责任人对应处理。
第十条 每批特级教师推荐评选的详细办法由省教育厅会同省相关部门按照教育发展尤其是教师队伍建设实质上研究确定。
第三章 奖励与培养
第十一条 特级教师自省人民政府批准后面的下个月起享受国家规定的特级教师津贴,退休后继续享受,数目金额不减。特级教师津贴所需经费从教育事业费中列支。
第十二条 各地需要对评选出的特级教师给予奖励,并通过新闻媒体、举行教育教学成果展等活动宣传特级教师先进过往经历,推广特级教师先进经验。
第十三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特级教师所在单位需要为特级教师创造良好的工作、学习和生活条件,为特级教师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开展教育教学研究提供必要的支持。
第十四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需要适时组织学术交流和培养考察等活动,促进特级教师持续发展,支持特级教师疗养休养。
第四章 职责与担当
第十五条 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模范做好本职工作,发挥“四有”好教师示范标杆作用,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贯穿教育教学整个过程。
第十六条 做终身学习的引领者,主动适应时代发展,特别要注意关注教育前沿变动,及时掌握并熟悉现代教育技能,与时俱进、开拓创新,提高创新精神和创新能力。
第十七条 坚持在教育教学一线,积极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加强学生德育,开发学生智力,培养学生能力,在开展素质教育中发挥示范作用,优质完成教育教学任务。
第十八条 充分发挥辐射带动作用,服从组织具体安排到乡村学校、相对薄弱学校任教,主动担负中青年教师培养、各种教师研训任务,积极参与教育行政部门领导组织的名师空中课堂、支教送教、示范教学等公益性教育教学活动,按照需参与名师小型公司建设、担任师范生导师或在师范生培养院校担负教师教育有关课程教学任务。
第十九条 关心和支持本校、本地区教育教学工作,积非常教育教学改革和教育事业发展建言献策。设区的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可与特级教师约定服务期,服务期大多数情况下不能超出5年。
第五章 管理与考查
第二十条 特级教师管理工作由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特级教师所在单位共同负责,各级教育行政部门需要明确内设机构负责特级教师管理工作。平日管理以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和特级教师所在单位为主,省、设区的市教育行政部门加强详细指导。
第二十一条 特级教师除工作确有需外,不应兼任过多的社会职务,保证充裕时间和精力做好本职工作。
第二十二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特级教师所在单位需要加强对特级教师的考查。考查工作以设区的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为主,省教育厅负责宏观详细指导、协调和检查。设区的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需要科学制定考查管理办法,突出担负教学工作、提高教学质量和履行职责情况的权重。对考查不合格者,需要令其限期改进。
第二十三条 特级教师的流动需要满足区域发展均衡的要求。特级教师省内流动,流入地需要征得流出地设区的市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并报省教育厅备案;调离本省的,原人事关系所在设区的市教育行政部门需要及时向省教育厅报告。
第二十四条 特级教师有下方罗列出来的情形之一的,经省人民政府批准,撤销其特级教师称号,取消特级教师有关待遇,并由所在设区的市教育行政部门收回特级教师证书。
(一)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
(二)在特级教师推荐评选工作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
(三)未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非正常流动的;
(四)其他应予撤销称号的。
第二十五条 特级教师有下方罗列出来的情形之一的,经设区的市教育行政部门申请,报省教育厅备案,不可以再享受特级教师有关待遇。
(一)未履行特级教师职责,连续两年特级教师考查评定为不合格的;
(二)因违反教师职业行为准则受到记过或者以上处分的。
第二十六条 特级教师调离中小学教育系统,其特级教师称号自行取消,与称号相关的待遇即行停止。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那天起施行。
1. 任中小学高级教师或高级讲师3年以上。长时间在教学第一线工作,精通业务,治学严谨。
2. 具有详细指导中小学一级以上教师的水平和能力,并在详细指导、培训、提升教师的思想政治、文化业务水平和教育教学能力方面做出了突出成绩。
3. 从事教学工作的人员,对所教学科具有系统、坚实的理论知识和丰富的教学经验,教法灵活,注意减轻学生的课业负担。
4. 任现职以来在县级以上组织的公开课、观摩课、高质量课教学中取得优秀奖励;在教学经验等方面撰写的论文参与市地级以上组织的学术会议交流还取得过奖励。
5. 从事教育教学研究工作的人员,任现职以来公开公布或正式出版过有非常高学术价值的论文或专著。
6. 从事班主任工作或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引导工作的人员,在班主任工作或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引导工作方面有突出的专长和丰富的经验,对差生转化和大面积提升学生思想政治水平和道德修养方面有独到见解,并经过实践证明有显著效果。
7. 学校领导(含正、副校长,正、副支部书记,市地、县市区中小学教研室主任)评选特级教师,一定要属于教师编制,在教学第一线工作很多于23年,现仍兼任教学工作,并在学校管理方面有显著成绩。
8. 市地向省推荐的特级教师人选中,学校领导所占总数比例例不可以超越百分之20。
9. 教研人员评选特级教师,在中小学校从事教学工作很多于5年。任教研员以来,每学年仍参与听课实践,并在教育教学改革、教学教法研究、考试教材建设等方面做出突出成绩,在市地以上考生科有非常高的知名度。
10. 教育教学成绩特别突出,在全国或整个省教育系统有非常高知名度的教师,可不受资历、任职年限等条件限制,破格评选为特级教师。
11. 对坚持在老区、山区、贫困地区从事教学工作23年以上的教师,在推荐和评选特级教师时,可给予一定程度上照顾。
12. 特级教师评选工作大多数情况下每2-3年进行一次。特级教师的总数量控制在中小学教师总数的1.5‰以内。评选的重点是在普通中小学教学第一线工作的中小学高级教师。
特级教师的条件:
(一)坚持党的基本路线,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忠诚人民的教育事业;仔细贯彻执行教育方针;一贯模范履行教师职责,教书育人,为人师表。
(二)具有中小学校高级教师职务。对所教学科具有系统的、坚实的理论知识和丰富的教学经验;精通业务,严谨治学,教育教学效果特别显著。或者在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和班主任工作方面有突出的专长和丰富的经验,并获取显著成绩;在教育教学改革中勇于创新或在教学法研究、考试教材建设中成绩卓著。在当地教育界有声望。
(三)在培训提升教师的思想政治、文化业务水平和教育教学能力方面做出显著奉献。
第五条 评选特级教师工作应有计划、常常性地进行。每个省份、自治区、直辖市在职特级教师总数大多数情况下控制在中小学教师总数的千万之一点五以内。评选的重点是在普通中小学教育教学第一线工作的教师。
第六条 评选特级教师的程序:
(一)在学校组织教师酝酿提名的基础上,地(市)、县教育行政部门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范围内,广泛征求意见,通过全面考查,确定推荐人选,报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对地(市)、县的推荐人选审查核验后,送交由教育行政部门领导、特级教师、对中小学教育有研究的专家、校长组成的评审组织评审。
(三)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按照特级教师评审组织的意见确定正式人选择报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七条 授予特级教师称号,颁发特级教师证书,在每个省份、自治区、直辖市庆祝教师节大会上进行。要采取各种形式宣传特级教师的优秀过往经历,推广特级教师的先进经验。
特级教师评选规定
第一条 为了鼓励各位中小学教师长时间从事教育事业,进一步提升中小学教师的社会地位,表彰在中小学教育教学中有特殊奉献的教师,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特级教师”是国家为了表彰特别优秀的中小学教师而特设的一种既具先进性、又有专业性的称号。特级教师应是师德的表率、育人的模范、教学的专家。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普通中学、小学、幼儿园、师范学校、盲聋哑学校、教师进修学校、职业中学、教学研究机构、校外教育机构的教师。
第四条 特级教师的条件:
(一)坚持党的基本路线,热爱社会主义社国,忠诚人民的教育事业;仔细贯彻执行教育方针;一贯模范履行教师职责,教书育人,为人师表。
(二)具有中小学校高级教师职务。对所教学科具有系统的、坚实的理论知识和丰富的教学经验;精通业务,严谨治学,教育教学效果特别显著。或者在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和班主任工作方面有突出的专长和丰富的经验,并获取显著成绩;在教育教学改革中勇于创新或在教学法研究、考试教材建设中成绩卓著。在当地教育界有声望。
(三)在培训提升教师的思想政治、文化业务水平和教育教学能力方面做出显著奉献。
第五条 评选特级教师工作应有计划、常常性地进行。每个省份、自治区、直辖市在职特级教师总数大多数情况下控制在中小学教师总数的千万之一点五以内。评选的重点是在普通中小学教育教学第一线工作的教师。
第六条 评选特级教师的程序:
(一)在学校组织教师酝酿提名的基础上,地(市)、县教育行政部门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范围内,广泛征求意见,通过全面考查,确定推荐人选,报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对地(市)、县的推荐人选审查核验后,送交由教育行政部门领导、特级教师、对中小学教育有研究的专家、校长组成的评审组织评审。
(三)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按照特级教师评审组织的意见确定正式人选择报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七条 授予特级教师称号,颁发特级教师证书,在每个省份、自治区、直辖市庆祝教师节大会上进行。要采取各种形式宣传特级教师的优秀过往经历,推广特级教师的先进经验。
第八条 特级教师享受特级教师津贴,每人每月80元,退休后继续享受,数目金额不减。中小学民办教师评选为特级教师的,享受同样津贴。所需经费由教育事业费列支。
第九条 特级教师要模范地做好本职工作。要持续性钻研教育教学理论,坚持教育教学改革实验;研究教育教学中普遍实质上的困难,积极主动提出改进办法;通过各自不同的方法培养提升年轻教师。
特级教师应持续性地总结教育教学、教育科学研究等方面的经验,并向学校和教育行政部门汇报。
第十条 学校和教育行政部门要为特级教师发挥作用创造条件。要支持特级教师的教育教学改革实验和教育科学研究。要积非常特级教师的学习提升和开展研究工作提供方便。
可为年龄很大、教育教学经验特别丰富的特级教师,选派有事业心、肯钻研的年轻教师做助手,帮助他们进行教学改革实验,帮他们总结、整理教育教学改革经验。
特级教师大多数情况下不要兼任过多的社会职务,以保证他们有充裕时间和精力做好本职工作。
第十一条 特级教师退休后,按照工作需和自己条件,可返聘继续从事考试教材编写、培养教师和其他相关工作。
第十二条 特级教师有下方罗列出来的情形之一的,由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撤销特级教师称号:
(一)在评选特级教师工作中弄虚作假,不满足特级教师条件的;
(二)受到肃压政治权利或者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
(三)其他应予撤销称号的。
第十三条 特级教师调离中小学教育系统,其称号自行取消;取消、撤销称号,与称号相关的待遇即行停止。
第十四条 每个省份、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可依据本规定,结合本地区的实质上情况,制定特级教师评选和管理的详细办法。
第十五条 本规定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公布那天起施行。在这里以前的文件,凡与本规定不完全一样的,按本规定执行
原则上每两年评审一次
力争三年培养200名齐鲁名师,100名齐鲁校长,旨在响应加强教师职业事素养和业务能力提高号召,提升教师素质,提升教育水平,全面逐步递次推动教育体制改革
两年
每两年评一次,假设没有资格晋升上一级档次还可以重新复核同级文明单位。
齐鲁名师评选条件(一)基本条件1.拥护党的领导,遵循国家法律法规,有过硬的政治素质;忠诚人民教育事业,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仔细执行国家教育方针,关爱学生,教书育人,为人师表,有高尚的职业道德和修养;有敬业贡献、团结合作、开拓创新的精神和品质。2.具有对应教师资格,本科或者以上学历,中级或者以上教师专业技术职务,非幼儿园参评人员须具有5年或者以上班主任工作经历。3.年考查近5年为合格或者以上等次,师德考查近5年为优秀等次。4.年龄不能超出50周岁。
齐鲁名师每一年评选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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