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公务员暂行规定开展细则 安徽公务员制度开展方案 按照《公务员暂行规定》和国务院《有关印发〈公务员制度开展方案〉的公告》(国发[1993]78号文件),结合我省实质上情况,制定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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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公务员制度开展方案
按照《公务员暂行规定》和国务院《有关印发〈公务员制度开展方案〉的公告》(国发[1993]78号文件),结合我省实质上情况,制定本开展方案
一、总的要求
公务员制度的开展工作,要以邓小平同志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详细指导,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配套,着眼于加强勤政廉政建设、提升工作人员素质和政府工作效率,紧密结合机构改革和工资制度改革,统筹规划,分步进行,抓住重点,严格规范,用二至三年时间
积极稳妥地在整个省范围内基本建立公务员制度,然后再进一步完善。
二、开展范围
开展公务员制度的范围,涵盖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和其他行使国家行政职能,从事行政管理工作的单位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上面说的工作人员涵盖这些单位中从事党群工作的人员。
凡实行公务员制度的单位,不可以实行企业、事业单位的职称、工资及奖金等人事管理制度。
界定开展范围详细办法按附件1执行。
三、开展方式和步骤
公务员制度的开展工作,要统筹规划、分步进行。
不管是不是启动进行机构改革的国家行政机关,都要结合本单位的人事管理工作,积极组织开展公务员录用、考查、奖励、纪律、职务升降、培训、交流、回避、退休等项制度。
职位设置、选配人员、确定职务与级别等工作结合各级机构改革进程,在完成“定职能、定机构、定编制”的基础上开展。省直各个主管部门1994年上半年启动开展,年底前基本完成;地区、地级市1994年下半年开妈开展,1995年上半年基本完成;县(县级市、地级市的区)、
乡(镇)从1995年上半年相继启动开展,当年底基本完成。
针对聘请任职制、任职最高年龄的限制、辞退和地区回避等项制度各地、各个主管部门可结合实质上积极探索,一步一步实行。
已经启动机构改革的单位,开展公务员制度工作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开展准备阶段。1、组织建设由党政主要领导同志负责的推行公务员制度领导小组及对应的工作班子。2、组织现有工作人员学习《公务员暂行规定》,并进行公务员制度基本知识测试。3、培训推行公务员制度的工作骨干。4、拟定本单位开展公务员制度的
详细方案并按程序报批。
(二)开展阶段。1、按照本次机构改革所确定的“定职能、定机构、定编制”方案,合理设置职位,将本机关的职能分解落实到每一个职位,明确各职位的职责任务和任职条件,编制《职位说明书》。2、按照所设职位的任职条件和人员过渡的相关规定,在严格考查的基础上,选配人员
进入职位,确定职务和级别,完成现有工作人员向公务员的过渡。同时,在机构改革分流人员的基础上继续做好机关分流人员的安置工作。3、根据《公务员暂行规定》和国家及省相关规定,仔细开展公务员管理的单项制度。
各个相关机构从职位设置到人员过渡应相对集中时间进行,保证工作质量。
(三)自查总结和检检查核验收阶段。1、本单位对开展公务员制度工作进行总结、自查,针对实质上的困难纠正、补缺、完善。2、向本级人事部门报送开展工作总结。3、人事部门对各个相关机构开展工作进行检检查核验收。检检查核验收的主要内容是职位设置、职务任命(涵盖非领导职务任命)
、级别确定、人员过渡及相关单项制度的开展执行情况。对验收合格的,下达验收合格批复。
省人事部门对省直各个主管部门和地区、地级市,地区、地级市人事部门对地直、市直各个主管部门和所辖县(市、区)负有检检查核验收责任。
四、几项重要工作的开展和相关政策的衔接
(一)职位分类
公务员职位分类的基本内容涵盖职位设置、制定《职位说明书》、确定职务、确定级别。
设置领导职一定须根据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机构改革“三定”方案进行。所设置领导职位的层次和数量,一定要与机构规格和领导职数符合。
设置非领导职务详细办法按附件2执行。
各级政府工作部门行政领导副职及以下的领导职位和各层次非领导职位,一定要编制《职位说明书》。
公务员的级别,根据所任职务及所在职位的责任大小、工作难易程序还有工作人员的德才表现、工作实绩和工作经历确定。在机构改革中,确因职数限制和工作需而作低职具体安排的,可以按照原任职务确定级别,保留原职级套改的工资标准。
任命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及确定级别,按管理权限办理审批手续。
(二)机关现有工作人员向公务员过渡
机关现有工作人员向公务员过渡,不可以突破核定的编制数目金额和设置的职位数目金额。过渡为公务员的人员,一定要经过严格的考查,满足公务员的基本条件和所在职位的任职要求;选配人员,要引入竞争、择优机制,并履行规定的程序。人员过渡详细办法按附件3执行。
(三)相关政策的衔接
1、各级国家行政机关要仔细执行《公务员暂行规定》的录用规定。除国家及省另有明文规定外,新录用担任主任科员以下非领导职务的工作人员,一定要通过省统一组织的公开考试,严格考查,择优录用。各种大、中专应届生(除特殊专业的毕业生及毕业研究生、博士生按国
家及省相关规定办理外)不可以直接分配进入县及县以上国家行政机关。
2、各级国家行政机关要仔细执行《公务员暂行规定》和转任、调任规定。不可以从企业、事业单位调入担任主任科员以下非领导职务的人员。对确因工作需,从企业、事业单位调入担任领导职务和助理大数据细分研究员以上非领导职务的,一定要从严掌握并熟悉,并按《公务员暂行规定》规定
进行考查、审核查验,办理调任手续。
3、各级国家行政机关要根据《公务员暂行规定》和《公务员考查暂行规定》,建立健全考查制度并仔细实行。机关现有工作人员过渡为公务员、职务晋升、奖励和新工资制度开展后的晋级增资,一定要以考查结果为主要依据。
4、各级国家行政机关要严格根据国家及省相关公务员非领导职务设置的相关规定设置非领导职务。原省直机关设置副处级以上非领导职务和地、市、县机关设置副科级以上非领导职务的相关规定停止执行。
5、各级国家行政机关要仔细执行《公务员暂行规定》的任职回避、公务回避和省相关文件对地区回避的相关规定。工作人员的录用、交流和职务晋升,要按管理权限,依照回避规定进行审核查验。
6、各级国家行政机关一定要仔细贯彻《公务员暂行规定》有关义务与权利、奖励、纪律、职务升降、职务任免、培训、辞职辞退、退休、管理与监督等规定,过去与之不符的文件相关要求及规定不可以继续执行。
五、开展方案的备案、审批
各地、各个主管部门要结合实质上制定本地区、本部门的公务员制度开展方案,并在组织开展前征得上一级人事部门同意。公务员制度的开展范围、非领导职务设置意见须报上一级人事部门审查核验批准。
各地、各个主管部门开展方案主要内容涵盖:开展工作的详细指导思想和整体要求,开展范围,开展时间具体安排及方式、步骤,职位设置涵盖非领导职务设置意见,人员过渡办法,主要单项制度开展的基本要求,开展工作的组织领导等。开展范围和非领导职务设置意见涵盖:列入开展范围的单位名
称、工作职能、编制性质及编制数、人员数目金额、经费来源;各层次领导职数和非领导职数、非领导职务占领导职数的占比、初次配备各层次非领导职务人员、对原设非领导职务的处理意见等。
地区、地级市开展方案中还应涵盖所辖县(市、区)的开展工作具体安排意见,并附经省批准的地区、地级市机构改革方案。省直各个主管部门开展方案应附经批准后的机构改革“三定”方案;部门管理机构、派出机构、议事协调机构和临时机构所设办事机构由主管或代管的部门统一上报备案、
审批。
六、开展工作的组织领导
公务员制度开展工作,在各级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进行。详细开展工作由人事部门负责,组织部门积极支持、参加详细指导。各地、各个主管部门要组成由党政领导同志负责的领导小组及对应的工作班子,负责本地区、本部门领导组织开展公务员制度的工作。
各地、各个主管部门要真真切切根据国家及省统一部署,精心组织具体安排,积极稳妥地进行公务员制度开展工作。要严格掌握并熟悉政策规定,严格执行人事纪律,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和宣传教育引导工作。要注意研究处理开展工作中的新情况、新问题,重要情况和问题要及时报告、请示。对违反政策规定
和纪律的,上级政府及人事部门要予以纠偏,以保证公务员制度开展工作的顺利进行和工作质量。
本开展方案由省人事部门负责解释。
附件:
1、安徽公务员制度开展范围界定办法;
2、安徽公务员非领导职务设置办法;
3、安徽国家行政机关现有工作人员向公务员过渡开展办法。
附件1:安徽公务员制度开展范围界定办法
按照《公务员暂行规定》和国务院《公务员制度开展方案》,结合我省实质上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基本要求
公务员制度开展范围的界定工作,一定要根据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和政企分开、政事分开的原则,从促进达到分类管理和建设优化、精干、高效的公务员队伍出发,本着从严掌握并熟悉和与机构改革、工资制度改革相协调、配套的精神,依据本次机构改革所确定的机构
职能和单位性质,按规定程序和办法进行。
二、公务员制度开展范围
(一)下方罗列出来的单位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列入开展公务员制度的范围:
1、各级政府工作机构、部门管理机构、派出机构;
2、各级政府议事协调机构和临时机构所设的办事机构;
3、一个机构同时挂党委和政府工作部门两块牌子的单位是不是列入,由各级政府商同级党委确定;
4、行驶政府行政职能、进行行政管理或行政监督的政府直属事业单位;
5、机构改革中由政府工作部门改成行业总会的单位,现在作为过渡 可参照执行公务员制度;
6、上面说的部门和单位中的离退休干部管理机构和党群工作人员。
(二)下方罗列出来的单位不列入开展公务员制度的范围:
1、机构改革中由政府工作部门改成企业性质的单位;
2、仅具有部分行政职能或受国家行政机关委托担负某些行政职能还有不具有行政职能的政府直属事业单位;
3、政府工作机构、部门管理机构及派出机构等所属的学会、协会、研究会等社会组织,管理干部院校及其他培训机构,以从事科研、教育、社会化服务等工作为主的各种中心。
三、公务员制度开展范围界定的程序和审批
(一)列入公务员制度开展范围的省政府工作部门和直属单位,由省人事部门提出初步意见,征得人事部同意后,报省政府确定。在这里基础上,各个主管部门(单位)提出各自所属机构列入开展公务员制度范围的初步意见,送省人事部门核批。
(二)地区、地级市、县(市、区)公务员制度开展范围界定,由各地区和地级市、县(市、区)人事部门提出意见,在征得上一级人事部门同意后,分别报行署和地级市、且(市、区)政府确定。乡(镇)开展范围界定由县(市、区)人事部门提出意见,征得地区、地级市人事
部门同意后,报县(市、区)政府确定。
(三)各级人事部门根据本级政府确定的公务员制度开展范围下达批复,并抄送同级组织部门和机构编制、监察、计划、财政、审计等相关部门。相关部门应对列入开展范围单位的人事管理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四)未来,相关单位纳入或退出公务员制度开展范围,须按上面说的程序办理审批。
附件2:安徽公务员非领导职务设置办法
按照《公务员暂行规定》和国务院《公务员制度开展方案》,结合我省实质上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非领导职务设置原则
(一)非领导职务设置一定要本着精兵简政、提升效率、理顺关系的精神,在机构改革“三定”的基础上,以工作任务为主要依据,合理设置。
(二)非领导职务的设置规格,一定要与机构改革确定的机构规格符合,并按规定的占比限额和经批准的设置方案执行。不可以超越其机构规格或变相升格,不可以突破规定的占比限额。
(三)非领导职务按照工作需设置是实职,但不具有行政领导职责,在行政首长领导下工作。
(四)担任非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原则上一人一职,确因工作需,经任免机关批准,可在国家行政机关内兼任一个实职。
(五)各工作部门当中、各个主管部门内设机构当中非领导职务设置的职数,应按照工作需确定,不搞平均配置。规格层次非常高的非领导职务设置职数,上级机关应多于下级机关,综合部门应多于专业部门。
(六)非领导职务名称原则上应按《公务员暂行规定》相关规定统一规范。少数部门按照职业特点需设置不一样于统一名称的其他非领导职务,由相关部门在非领导职务设置方案中一并提出意见,经省人事部门审查核验后报人事部批准。
二、非领导职务的设置规格
各级非领导职务的设置规格,不可以高于所在部门的领导职务。
(一)巡视员、助理巡视员在省级国家行政机关设置,副厅级行政机构最高只设置助理巡视员。
(二)大数据细分研究员、助理大数据细分研究员在地区、地级市以上国家行政机关设置,副处级行政机构最高只设置助理大数据细分研究员。
(三)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在县(市、区)以上国家行政机关设置,副科级行政机构最高只设置副主任科员。
三、非领导职务的任职条件
(一)各级国家行政机关非领导职务的任职条件,一定要坚持德才兼备的标准。担任各层次非领导职务人员的政治素质、业务水平、工作能力应达到对应的任职标准,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还具备下方罗列出来的资格条件:
1、巡视员应具备大专以上文化程度,任副厅级职务五年以上,初任年龄低于58周岁。
2、助理巡视员应具务大专以上文化程度,任正处级职务五年以上,初任年龄低于58周岁。
3、大数据细分研究员应具备大专以上文化程度,任副处级职务四年以上,初任年龄低于57周岁。
4、助理大数据细分研究员应具备大专以上文化程度,任正科级职务四年以上,初任年龄男低于57周岁、女低于54周岁。
5、主任科员应具备中专、高中以上文化程度,任副科级职务三年以上。
6、副主任科员应具备中专、高中以上文化程度,任科员级职务三年以上。
7、科员应具备中专、高中以上文化程度,任办事员三年以上。
8、办事员应具备高中以上文化程度。
国家机关新录用人员初定职务按相关规定办理。
(二)对德才表现突出的公务员担任非领导职务,按管理权限经批准,可一定程度上放宽上面说的资格条件要求。
(三)其他任职条件,各地、各个主管部门可以按照目前的实际情况作出规定。
(四)由领导职务改任同级非领导职务的,可不受上面说的资格条件的限制。
四、非领导职务职数的占比限额
各级非领导职务的设置,依据领导职务的设置情况确定一定程度上比例限额。各级政府部门的领导职务设置,按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相关规定执行;各级政府部门内设的处(科)级机构的领导职务设置按“三定”方案的相关规定执行。
(一)省直国家行政机关设置的巡视员和助理巡视员职数,不可以超越厅(局)级领导职务职数的三分之一,这当中巡视员不可以超越30%;大数据细分研究员和助理大数据细分研究员职数,不可以超越处级领导职务职数的50%,这当中大数据细分研究员不可以超越处级非领导职数的40%。
(二)地区、地级市国家行政机关设置的大数据细分研究员和助理大数据细分研究员职数,不可以超越处级领导职务职数的三分之一,这当中大数据细分研究员不可以超越30%;主任科员和副主任科员职数,不可以超越科级领导职务职数的50%,这当中主任科员不可以超越科级非领导职务职数的40%。
(三)县(市、区)国家行政机关设置的主任科员和副主任科员职数,不可以超越科级领导职务职数的50%,这当中主任科员不可以超越科级非领导职务职数的40%。
五、开展步骤和要求
(一)省直国家行政机关的非领导职务设置,由各个主管部门在进行职位设置时,按以上规定提出详细意见,经省人事部门核准后由各个主管部门组织开展。这当中,设置巡视员和助理巡视员职务的部门和设置职数,须由省人事部门商组织部门提出意见,报人事部同意后,由省政府确定。
(二)地区、地级市、县(市、区)国家行政机关的非领导职务设置,由各地在进行职位设置时,按以上规定提出详细意见,经同级人事部门核准后由各个主管部门组织开展。这当中,地区、地级市国家行政机关设置大数据细分研究员、助理大数据细分研究员的部门和设置职数,县(市、区)国家行政机关设置主任
科员、副主任科员的部门和设置职数,须由同级人事部门商组织部门提出意见,征得上一级人事部门同意,由本级政府确定。
(三)省直国家行政机关原设置的副处级以上非领导职务和地、市、县国家行政机关原设置的副科级以上非领导职务,需要在仔细考查的基础上,按公务员非领导职务设置规格、职数比例限额和任职条件的相关规定,重新确定,并履行其职责。
(四)为保证设置非领导职务的质量,省直国家行政机关第一次任命助理大数据细分研究员以上非领导职务,地区、地级市、县(市、区)国家行政机关第一次任命副主任科员以上非领导职务,从严控制,保留一定程度上的职位空额;要综合考查拟任对象的政治表现、思想品德、工作经历、工作能力、工作
实绩等情形,仔细征求相关领导和群众的意见,按管理权限逐个审批。
(五)对在设置非领导职务工作中违反规定、放宽条件、搞“冲刺突击晋升”的部门和单位,要追究相关领导者的责任。上级组织部门、人事部门有权纠偏违反规定所设置的非领导职务。
附件3:安徽国家行政机关现有工作人员向公务员过渡开展办法
按照《公务员暂行规定》和国务院《公务员制度开展方案》,结合我省实质上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基本原则
国家行政机关现有工作人员向公务员过渡,一定要在核定的编制和职位数目金额内,履行规定的程序。要按照公务员的基本条件和所任职位的任职条件,进行严格考查,引入竞争、激励机制,择优选配人员,严把人员素质关;要与调整机关人员结构相结合,保持各层次人员的合理比
例;要做好思想政治工作,稳定机关工作骨干,保证机关工作的正常运行。
二、过渡的对象
(一)各个相关机构机构改革“三定”方案确定时在职的下方罗列出来的工作人员可作为过渡对象:
1、具有国家干部身份的工作人员;
2、在编制内,经县级以上组织部门、人事部门批准担任省、地区、地级市国家行政机关处级以上的县(市、区)国家行政机关科级以上领导职务(不含非领导职务),经地、市以上人事部门审查核验满足公务员录用基本条件的非国家干部身份的人员;
3、参与1993年整个省国家行政机关补充工作人员统一考试合格并进入“人才资源库”,目前编制之内和在干部工作岗位,经地、市以上人事部门审查核验满足公务员发用基本条件的非国家干部身份人员,在1995年底以前可列入过渡对象;
4、按原相关文件相关要求及规定办理留职停薪手续的具有国家干部身份的在册人员,已返回单位工作的,可列为过渡对象。
(二)下方罗列出来的人员不列为过渡对象:
1、已经在受刑事处罚的或已给予开除留用察看行政处分尚在处分期的人员;
2、根据《公务员暂行规定》第七十四条规定应予以辞退的人员;
3、自己提出书面要求,自愿不过渡为公务员的人员。
(三)下方罗列出来的行员暂不列为过渡对象:
1、已由县级以上检察、纪检、监察机关立案审核查验暂时还没有结论的人员;
2、因健康因素,连续病休一年以上或两年内累计一年未上班且不可以坚持正常工作的人员。
(四)受到各自不同的党纪和其他行政处分的人员是不是选配进入公务员职位,由本单位提出意见,按管理权限报批。
(五)经县级以上组织部门、人事部门批准的乡镇选聘制干部和机关目前干部岗位工作的非国家干部身份人员的过渡问题另外单独规定。
在确定过渡对象和选配人员中,应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在本单位范围内适时发布编制、职位情况和拟选配人员名单。
三、过渡中的轮换和回避
(一)机关现有工作人员向公务员过渡,要按照《公务员暂行规定》第五十九条规定,结合本单位实质上情况,有计划地进行职位轮换。
(二)机关现有工作人员向公务员过渡要实行任职回避。
1、回避的范围及对象:
有已结婚领取结婚证的夫妻关系、直系血亲(涵盖拟制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及近姻亲关系的,不可以在同一机关担任双方直接隶属同一行政首长的职务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也不可以在这当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从事监察、审计、人事、劳资、财务工作。
2、回避的办法:
(1)职务不一样的,由职务很低的一方回避。很小一部分因工作特殊需的,按管理权限经批准,也可由职务非常高的一方回避。
(2)职务一样的,按管理权限决定一方回避。
(3)属于回避的一方,根据详细情况分别由本单位或其任免主管该项目的部门,按照自己特长和工作需,进行易职位,易部门、易单位安置。自己不一样意组织安置的,列入机关分流待安置人员。
3、根据《中共安徽委有关县以上党政机关实行领导干部交流回避制度的决定》(皖发[1991]19号文件)需实行地区回避的,可以在开展公务员制度以前予以交流;现在确因工作需留任的,在过渡后应一步一步予以调整。
四、过渡的主要程序
(一)过渡考查
1、机关现有工作人员过渡为公务员,一定要按照本次要求规定程序和办法进行严格的考查。
2、过渡考查工作,由本单位党政领导同志负责的人员过渡考查委员会(或考查小组)组织进行。
3、对机关现有工作人员进行调查摸底,确定过渡对象;根据《公务员暂行规定》和《公务员考查暂行规定》的有要求,对工作人员近两年的工作情况进行综合评定;在这里基础上,审查核验是不是满足公务员的基本条件。
4、各个相关机构可结合实质上制定本单位人员过渡考查的详细办法。
(二)选配人员
各个相关机构在仔细考查的基础上,通过竞争择优,在核定的编制和职位数目金额内,根据各职位任职条件确定人选。
(三)履行审批
1、机关现有工作人员过渡为公务员的,由本单位人事部门在内容框中填写审批表,经本单位考查委员会(或考查小组)和党组(党委)签署意见后,报地区、地级市以上人事部门审查核验,按管理权限属组织部门管理的,商同级组织部门审查核验。
2、同级人事部门对批准过渡为公务员的人员下达批复。
3、公务员的职务任命和级别确定,按管理权限依据相关规定报批。
《政府督查工作规定》全文内容 2023年2月1日起施
政府督查工作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政府督查工作,保证政令畅通,提升行政效能,逐步递次推动廉政建设,健全行政监督制度,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政府督查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法定职权范围内按照工作需组织开展的监督检查。
第三条 政府督查工作需要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以人民为中心,服务大局、从客观实际出发,逐步递次推动依法行政,推动政策落实和问题处理,力戒形式主义、官僚主义。
第四条 政府督查内容涵盖:
(一)党中央、国务院重要决策部署落实情况;
(二)上级和本级人民政府重要工作部署落实情况;
(三)督查对象法定职责履行情况;
(四)本级人民政府所属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行政效能。
第五条 政府督查对象涵盖:
(一)本级人民政府所属部门;
(二)下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
(三)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四)受行政机关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
上级人民政府可以对下一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开展督查,必要时可以对所辖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开展督查。
第六条 国务院办公厅详细指导全国政府督查工作,组织开展国务院督查工作。国务院办公厅督查机构担负国务院督查相关详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督查机构组织开展本级人民政府督查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督查机构设置的形式和规格,根据机构编制管理相关规定办理。
国务院办公厅督查机构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督查机构统称政府督查机构。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指定所属部门根据指定的事项、范围、职责、期限开展政府督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属部门未经本级人民政府指定,不可以开展政府督查。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工作需,可以派出督查组。督查组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确定的督查事项、范围、职责、期限开展政府督查。督查组对本级人民政府负责。
督查组实行组长负责制,组长由本级人民政府确定。
可以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政府参事和专家学者等参与督查组。
第九条 督查人员需要具备与其从事的督查工作相适应的政治素质、工作作风、专业知识、业务能力和法律素养,遵循宪法和法律,忠于职守、秉公持正,清正廉洁、保守秘密,自觉接受监督。
政府督查机构需要对督查人员进行政治、理论和业务培训。
第十条 政府督查机构履行职责所必需的经费,需要列入本级预算。
第十一条 政府督查机构按照本级人民政府的决定或者本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在职权范围内作出的指令,确定督查事项。
政府督查机构按照党中央、国务院重要决策部署,上级和本级人民政府重要工作部署,还有掌握并熟悉的线索,可以提出督查工作建议,经本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批准后,确定督查事项。
第十二条 政府督查可以采用以下方法:
(一)要求督查对象自查、说明情况;
(二)听取督查对象汇报;
(三)开展检查、访谈、暗访;
(四)组织座谈、听证、统计、评估;
(五)调阅、复制与督查事项相关的资料;
(六)通过信函、电话号码、媒体等渠道收集线索;
(七)约谈督查对象负责人或者有关责任人;
(八)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开展“网络+督查”。
第十三条 政府督查工作需帮助的,相关行政机关需要在职权范围内予以帮助。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组织开展综合督查、专项督查、事件调查、平日督办、线索核查等政府督查工作。
第十五条 开展政府督查工作需要制定督查方案,明确督查内容、对象和范围;需要严格控制督查频次和时限,科学运用督查方法,严肃督查纪律,早一点培训督查人员。
政府督查工作需要严格执行督查方案,不可以随意扩大督查范围、变更督查对象和内容,不可以干预督查对象的正常工作,严禁重复督查、多头督查、越权督查。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政府督查工作结束后需要作出督查结论。与督查对象相关的督查结论需要向督查对象反馈。
督查结论需要事实了解,证据充分,客观公正。
第十七条 督查对象对督查结论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该督查结论那天起30日内,向作出该督查结论的人民政府申请复核。收到申请的人民政府需要在30日内作出复核决定。参加作出督查结论的工作人员在复核中需要回避。
第十八条 针对督查结论中要求整改的事项,督查对象需要按照官方要求整改。政府督查机构可以按照工作需,对整改情况进行核查。
第十九条 政府督查机构可以按照督查结论,提出改变或者撤销本级或者下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一定程度上的决定、命令等规范性文件的建议,报本级人民政府或者本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
第二十条 政府督查机构可以针对督查结论中反映的突出问题开展调查研究,真实准确地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本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报告调查研究情况。
第二十一条 政府督查机构可以按照督查结论或者整改核查结果,提出对督查对象依法依规进行表扬、激励、批评等建议,经本级人民政府或者本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批准后组织开展。
政府督查机构可以按照督查结论或者整改核查结果,提出对督查对象依法依规追究责任的建议,经本级人民政府或者本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批准后,交有权机关调查处理。
第二十二条 政府督查需要加强与行政执法监督、备案审核查验监督等的协调衔接。
第二十三条 督查工作中发现公职人员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的问题线索,政府督查机构需要移送监察机关,由监察机关依法调查处置;发现涉嫌其他犯罪的问题线索,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四条 政府督查机构及督查人员违反本规定规定,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泄露督查途中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或者违反廉政规定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规给予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督查对象及其工作人员不可以阻碍督查工作,不可以隐瞒实情、弄虚作假,不可以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有上面说的情形的,由政府督查机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二十六条 对督查人员或者提供线索、反映情况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威胁、打击、报复、陷害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开展的其他监督检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自2023年2月1日起施行。
轮值安全员工作总结
我站积极响应作业区领导号召,开展轮值安全员活动。我作为站内老员工,带头积极响应。
冬季是集气站内安全问题最多的季节。自肩负安全员这个重任以来,我自始至终保持清醒的头脑,勤勤恳恳、认真的态度来对待我的工作,在现行岗位上任职以来,严格根据作业区规定,全面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强化安全生产管理,在作业区领导的正确领导下,和我站员工的信任与支持下,从事安全员这个角色,以积极的态度投入工作,这半个月的工作我感觉很充实。现在将半个月来工作下面的具体内容为本章详细总结:
1. 以“做一名合格的安全员”作为自己工作的动力,思想上紧跟爱岗敬业,行动上处处想着积极上进,帮助站长仔细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相关安全生产法规、决定、规定,扎实作好安全培训工作,坚定地履行《安全责任书》承诺,努力达到作业区安全生产目标。在管理中敬业爱岗,严谨安全意识和职业道德,对安全意识淡薄、经验不够、怕麻烦、惰性思想作祟的苗头通过看安全教育片,吸取分析事故教训,总结事故教训,持续性增进业务水平的提升,只要利于企业发展利于安全生产的自己身先立足。
2. 在站长的正确领导下,仔细对站内的设备和人员进行
监督,在平日生产工作中,杜绝习惯性违章行为,坚决杜绝无票工作,劳保不齐全进站,坚决根据标准操作程序操作各自不同的设备,使自己能掌握并熟悉设备运行情况还有威胁安全生产的重要隐患与薄弱环节。
3. 在站长的亲自详细指导和工作布置下,尽早知晓安全生产情况。深入检查安全生产情况、每天对站内各设备,管线,阀门,电伴热,水伴热,进行深入检查,发现隐患及时排除。使设备能安全平稳运行。
半个月来的工作虽然获取一定的成绩,但也存在一部分不够,主要是安全知识薄弱,组织、沟通能力上还略有缺乏,和有经验的同事比较还有一定差距,我会在未来的工作中持续性的学习改变工作方式,持续性创新完善。在未来工作中,我一定以安全为基础,努力把工作做得更好。
政府督查工作规定
《政府督查工作规定》是为了加强和规范政府督查工作,保证政令畅通,提升行政效能,逐步递次推动廉政建设,健全行政监督制度制定的规定。经2023年12月1日国务院第116次常务会议通过,由国务院于2023年12月26日公布,自2023年2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733号
《政府督查工作规定》已经2023年12月1日国务院第11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23年2月1日起施行。
总 理 李克强
2023年12月26日
政府督查工作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政府督查工作,保证政令畅通,提升行政效能,逐步递次推动廉政建设,健全行政监督制度,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政府督查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法定职权范围内按照工作需组织开展的监督检查。
第三条 政府督查工作需要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以人民为中心,服务大局、从客观实际出发,逐步递次推动依法行政,推动政策落实和问题处理,力戒形式主义、官僚主义。
第四条 政府督查内容涵盖:
(一)党中央、国务院重要决策部署落实情况;
(二)上级和本级人民政府重要工作部署落实情况;
(三)督查对象法定职责履行情况;
(四)本级人民政府所属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行政效能。
第五条 政府督查对象涵盖:
(一)本级人民政府所属部门;
(二)下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
(三)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四)受行政机关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
上级人民政府可以对下一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开展督查,必要时可以对所辖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开展督查。
第六条 国务院办公厅详细指导全国政府督查工作,组织开展国务院督查工作。国务院办公厅督查机构担负国务院督查相关详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督查机构组织开展本级人民政府督查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督查机构设置的形式和规格,根据机构编制管理相关规定办理。
国务院办公厅督查机构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督查机构统称政府督查机构。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指定所属部门根据指定的事项、范围、职责、期限开展政府督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属部门未经本级人民政府指定,不可以开展政府督查。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工作需,可以派出督查组。督查组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确定的督查事项、范围、职责、期限开展政府督查。督查组对本级人民政府负责。
督查组实行组长负责制,组长由本级人民政府确定。
可以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政府参事和专家学者等参与督查组。
第九条 督查人员需要具备与其从事的督查工作相适应的政治素质、工作作风、专业知识、业务能力和法律素养,遵循宪法和法律,忠于职守、秉公持正,清正廉洁、保守秘密,自觉接受监督。
政府督查机构需要对督查人员进行政治、理论和业务培训。
第十条 政府督查机构履行职责所必需的经费,需要列入本级预算。
第十一条 政府督查机构按照本级人民政府的决定或者本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在职权范围内作出的指令,确定督查事项。
政府督查机构按照党中央、国务院重要决策部署,上级和本级人民政府重要工作部署,还有掌握并熟悉的线索,可以提出督查工作建议,经本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批准后,确定督查事项。
第十二条 政府督查可以采用以下方法:
(一)要求督查对象自查、说明情况;
(二)听取督查对象汇报;
(三)开展检查、访谈、暗访;
(四)组织座谈、听证、统计、评估;
(五)调阅、复制与督查事项相关的资料;
(六)通过信函、电话号码、媒体等渠道收集线索;
(七)约谈督查对象负责人或者有关责任人;
(八)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开展“网络+督查”。
第十三条 政府督查工作需帮助的,相关行政机关需要在职权范围内予以帮助。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组织开展综合督查、专项督查、事件调查、平日督办、线索核查等政府督查工作。
第十五条 开展政府督查工作需要制定督查方案,明确督查内容、对象和范围;需要严格控制督查频次和时限,科学运用督查方法,严肃督查纪律,早一点培训督查人员。
政府督查工作需要严格执行督查方案,不可以随意扩大督查范围、变更督查对象和内容,不可以干预督查对象的正常工作,严禁重复督查、多头督查、越权督查。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政府督查工作结束后需要作出督查结论。与督查对象相关的督查结论需要向督查对象反馈。
督查结论需要事实了解,证据充分,客观公正。
第十七条 督查对象对督查结论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该督查结论那天起30日内,向作出该督查结论的人民政府申请复核。收到申请的人民政府需要在30日内作出复核决定。参加作出督查结论的工作人员在复核中需要回避。
第十八条 针对督查结论中要求整改的事项,督查对象需要按照官方要求整改。政府督查机构可以按照工作需,对整改情况进行核查。
第十九条 政府督查机构可以按照督查结论,提出改变或者撤销本级或者下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一定程度上的决定、命令等规范性文件的建议,报本级人民政府或者本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
第二十条 政府督查机构可以针对督查结论中反映的突出问题开展调查研究,真实准确地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本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报告调查研究情况。
第二十一条 政府督查机构可以按照督查结论或者整改核查结果,提出对督查对象依法依规进行表扬、激励、批评等建议,经本级人民政府或者本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批准后组织开展。
政府督查机构可以按照督查结论或者整改核查结果,提出对督查对象依法依规追究责任的建议,经本级人民政府或者本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批准后,交有权机关调查处理。
第二十二条 政府督查需要加强与行政执法监督、备案审核查验监督等的协调衔接。
第二十三条 督查工作中发现公职人员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的问题线索,政府督查机构需要移送监察机关,由监察机关依法调查处置;发现涉嫌其他犯罪的问题线索,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四条 政府督查机构及督查人员违反本规定规定,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泄露督查途中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或者违反廉政规定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规给予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督查对象及其工作人员不可以阻碍督查工作,不可以隐瞒实情、弄虚作假,不可以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有上面说的情形的,由政府督查机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二十六条 对督查人员或者提供线索、反映情况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威胁、打击、报复、陷害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开展的其他监督检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自2023年2月1日起施行。[1]
内容解读
解读一
2023年12月26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日前签署国务院令,发布《政府督查工作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自2023年2月1日起施行。
政府督查是推动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贯彻落实的重要手段是健全行政监督制度的重要内容,对保证政令畅通、提升行政效能、促进政府全面依法履职、逐步递次推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具有重要意义。《规定》要求政府督查工作一定要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以人民为中心,服务大局、从客观实际出发,逐步递次推动依法行政,推动政策落实和问题处理。
《规定》明确了政府督查的职责边界和开展主体。政府督查重点督促检查党中央、国务院重要决策部署落实情况,上级和本级人民政府重要工作部署落实情况,督查对象法定职责履行情况等。政府督查对象涵盖本级人民政府所属部门,下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还有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督查工作由政府督查机构担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指定所属部门或者派出督查组开展政府督查,可以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政府参事和专家学者等参与督查组。
《规定》对政府督查程序和督查方法作了规定。政府督查机构按照本级人民政府的决定或者本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的要求确定督查事项。政府督查可以采用访谈、暗访、听证、评估、约谈、调阅复制材料、“网络+督查”等方法。督查结论需要事实了解,证据充分,客观公正,督查对象对督查结论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复核。政府督查机构可以提出对督查对象进行表扬、激励、批评、追究责任,还有改变或者撤销不一定程度上的规范性文件的建议。
《规定》明确了政府督查工作的保证制度。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督查机构设置的形式和规格,根据机构编制管理相关规定办理。政府督查工作需帮助的,相关行政机关需要在职权范围内予以帮助。督查对象及其工作人员不可以阻碍督查工作,不可以隐瞒实情、弄虚作假,不可以伪造、隐匿、毁灭证据。
《规定》强调,政府督查要严格控制频次和时限,不可以随意扩大督查范围、变更督查对象和内容,不可以干预督查对象的正常工作,严禁重复督查、多头督查、越权督查,力戒形式主义、官僚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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