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风廉政建设多久开一次,第一议题会议记录怎么写范文大全

党风廉政建设多久开一次,第一议题会议记录怎么写范文大全

党风廉政建设多久开一次?

根据纪委的要求,党风廉政专题建设,每个月都要进行一次,每一年由党组织负责人还需要讲1次以上廉政党课。每一年还需要撰写党风廉政报告。

根据相关规定,党风廉政会议至少半年一次,一年至少两次。

各级党委(党组)每一年至少二次召开专题研究党风廉政建设的会议,按照需不定期召开会议,研究分析新情况新问题,及时作出部署具体安排。

党组对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每一年召开两次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会议,下一级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应参与会议.党组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党风廉政建设会议。

基层按照需召开,一年内至少召开三次党风廉政建设专题会议。

  依据《有关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相关规定》:

  第十条 检查考查工作每一年进行一次。检查考查可以与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工作目标考查、年考查、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检查工作等结合进行,也可组织针对检查考查。

  检查考查情况需要及时向同级党委(党组)报告。

  第十一条 党委(党组)需要将检查考查情况在一定程度上范围内通报。对检查考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研究处理,督促整改落实。

党风廉政建设会议大多数情况下每一年应召开二次,这样可以更好促进党风廉政,提升对党风廉政建设重要意义的认识,保证反腐倡廉工作进一步深入,使党风政风更纯洁。党风廉政建设是党的重要工作是深入贯彻落实党的方针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党要治党和管好党的重要举错。

一个季度开一次党风廉政建设专题部署会。

第一议题会议记录怎么写范文?

第一议题 会议记录篇一

2023年第一季度,xxxx党支部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详细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十九届中央纪委六次全会精神,以学习教育为基础、以落实制度为保证,坚持挺纪在前、坚持抓早抓小,持之以恒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严格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现在将相关情况报告请看下方具体内容:

(一)坚持理论提高,开展集中学习

一是领导班子带头学。充分利用“第一议题”对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和全面从严治党重要论述、党内法规规定的学习;二是利用支委会、班子集中研讨等形式,及时跟进对党中央发布的反腐案例、理论文章的传达学习,组织看警示教育片《零容忍》;三是充分利用好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官方网站,各种学习平台及时开展学习。通过学习,筑牢思想防线,在警示视频中以案为鉴,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开展打牢思想基础。

(二)强化平日工作,抓实抓早抓小

一是落实纪检理论学习,根据xx集团纪委下发学习要求,一季度共组织纪检工作人员集中学习2次;二是做好警示教育,组织我们全体党员、巡察相关人员看警示教育片,传达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通报警示案例和上级警示教育文件;三是2月22日召开党风廉政和反腐败工作会,会上通报了xx年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报告,党支部书记与班子成员、各职能部门签署《党分廉政建设责任书》,我们全体职工签署了廉洁从业承诺书,会议部署了2023年党分廉政建设工作;明确了2023年党风廉政建设有关责任,加强对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组织领导,形成了“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各负其责,班子成员齐抓共管的良好局面。

(三)坚持下去总会有收获纠“四风”,

2023村三务公开制度落实情况?

2023村三务公开制度落实

一、公开范围

(一)党务公开根据依法公开,真实可信的要求,凡是群众关心的党内政策、法规及热点问题,只要不涉及党内秘密,都要公开。

(二)村务公开凡涉及村民利益的大事和群众要求公开的事项,都要予以公开。详细一是村务决策;二是办理过程;三是办理结果。

(三)财务公开要逐笔逐项地对财务收支等财务事项实行全方位公开,保证公开内容全面、具体、规范。

二、公开内容

(一)党务公开内容

1、党组织基本情况(任期目标、组织内部成员等);

2、基础党务工作情况(党组织议事决策制度、开展活动制度,党员党费收缴及使用、培养积极分子及发展党员、党员年评议情况等);

3、平日活动情况(民情访谈、结对帮扶等);

4、重要事项通告(上级党组织的重要决策、重要决定,本级党组织的重要活动等);

5、党风廉政建设有关情况。两委干部执行廉洁自律规定的情况;党员干部违纪违法处理等。

(二)村务公开内容

1、村委会任期规划、任期目标和年工作计划;

2、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决定及开展情况;

3、村级一事一议等筹资筹劳情况;

4、村集体土地征用征收及补偿情况;

5、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及奖惩情况;

6、各自不同的农业补贴(种粮直接补贴)政策落实情况;

7、村民的建议及意见反馈等;

(三)财务公开内容

1、村民代表会议通过的年财务收、支情况;

2、新农村建设项目资金使用情况;

3、财务收支情况:出售和出租集体全部资产收入、集资款、土地补偿费、救急扶贫款、上级部门拨款、捐赠款物、其他收支等;

4、各级投入的扶贫、农业开发等资金使用情况;

5、农村低保、分散供养“五保”、优抚、救灾救济、农村征地补助、退耕还林还草等款物的发放情况;

6、各级对村集体资产、资金审计情况等;

三、公开要求

党务、村务、财务公开详细要做到: 公开工作有机构、有人员、有制度、有场所、有形式、有档案。 公开要求:统一公开内容、统一公开时间、统一公开方法、统一立卷归档。

统一公开时间:

(一)党务公开时限

1、长时间公开。主要公开重要决策、目标任务等,及党组织班子任期及班子成员分工职责。

2、定期公开。主要公开一定时期内相对稳定的常见性工作,涵盖政策措施、文件相关要求及规定、管理制度等。

3、逐段公开。主要公开变动性、阶段性的工作。

4、临时公开。主要公开临时性、应急性的工作。

(二)村务公开时限

村务公开至少每个季度全面公开一次,详细公开时间由村(社区)村(居)民代表会议决定。其他需要及时公开的事随时、及时的公开。

(三)财务公开时限

财务公开做到每月公开一次,其他需要及时公开的财务随时公开。

统一公开方法:以公开栏为主,可采取印发宣传资料、召开会议、为民服务代理站、民情专递反馈站等形式进行公开。

统一立卷归档:全部公开内容都要纸质档案,分类立卷归档,方便随时查阅。

四定一督机制是指?

国家教育部门开展的一种考查制度,即每一年确定高校的招生计划、培养计划、科研计划和就业计划,同时加强对高校的督导和监督。这样的机制的目标是促进高校的规范化管理和提升教育教学质量,保证高校的蓬勃发展和进步方向与国家的需求相完全一样。同时,四定一督机制也是对高校的一种管束和压力,要求高校一定要根据国家的要求进行招生、培养、科研和就业工作,不可以随意变化计划,不然将面临对应的处罚。

国家教育部门对高校的招生计划、培养方案、毕业要求和学位授权进行定期审查核验和督导的制度。这个制度的目标是保证高校的教学质量和学生的学习效果,同时也是对高校进行管理和监督的一种方法。四定一督机制的开展可以促进高校的教学改革和提升教育质量,同时也可防止高校的虚假宣传和低水平教学。

四定一督是指国务院颁布的有关加强基层政府管理的详细指导意见中的一个重要机制。它涵盖四个“定”和一个“督”,即“定责任、定程序、定标准、定考查,一督促进”。这个机制的主要作用是明确基层政府在各方面的职责,规范各自不同的行政程序和工作标准,开展科学的考查评估,并通过督导检查,促进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四定一督机制的开展可以有效提升基层政府的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的需求。

详细来说,四定一督机制涵盖以下方面:

1. 定目标:明确目标或任务,并确定完成时间和详细要求。

2. 定人员:确定参加目标或任务的详细人员和团队Team。

3. 定时间:确定完成任务的详细时间,并在规定时间内完成任务。

4. 定质量:确定完成任务的质量要求,保证完成任务的质量达到要求。

5. 一督:建立督查机制,对目标或任务完成情况进行督促和检查,保证任务及时完成或达成。

四定一督机制是一种有效的督查机制,能有效的帮组织或团队Team保证任务及时完成或达成,提升执行力和工作效率。

由四个部门(国务院、省级人民政府、市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和一个督查机构(国家督查委员会)共同参加的一种监督机制。

这样的机制旨在加强对政府部门的监督,保证政府部门履行职责,提升政府部门的工作效率,促进政府部门的改革和发展。

国家教育部门规定的高校招生计划、招生章程、录取规则和学费标准四项内容一定要在每一年的固定时间内确定,并接受教育部门的监督检查。这一机制的开展可以保证高校招生工作的公平、公正和透明,不要了招生途中的不正之风和腐败情况的出现。同时,这也有助于提升高校招生工作的质量和效率,为社会培养更多的优秀人才提供了保证。除开这点四定一督机制还可以促进高校当中的竞争,推动高校持续性提升教学质量和科研水平,为国家的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做出更大的奉献。

国家教育部门要求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在每一年的3月底前确定当年的招生计划、6月底前确定录取名单、9月底前确定入学名单、12月底前完成学籍管理和档案归档,还要加强对高校招生录取工作的监督和检查。这一机制的目标是保证高校招生录取工作的公平、公正和透明,防止产生违规操作和不当行为。

四定指:

1.定期报告机制。即市纪委实行市直职能部门月报告,县(市、区)纪委周报告制度,整个过程跟踪“1+X”专项督查工作开展情况,督促市直职能部门和县(市、区)纪委真真切切担起监督职责。

2.定期会商机制。也就是在汇满分析市直各职能部门“1+X”专项督查工作开展情况月报告的基础上,建立“1+X”专项督查工作联席会议,每月月底召集市直各职能部门负责人,对“1+X”专项督查工作开展情况进行定期会商,对督查工作开展中实质上的困难、难点进行把脉会诊,及时详细指导,协调跟进。

3.定期通报机制。即市纪委每季度定期通报考评市直各职能部门和各县(市、区)纪委开展“1+X”专项督查工作情况,并将“1+X”专项督查工作考评结果纳入年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评的重要内容。同时,严格责任追究,对“1+X”专项督查工作抓得不紧、措施不力、成效不明显的,进行通报或诫勉谈话,以严肃问责倒逼责任落实;对产生“零检查、零发现、零移送”的职能部门,对该单位负责人进行约谈,督促整改。对专项督查发现的问题线索,坚持“一案双查四问责”,严查快办,既追究当事人的直接责任,又追究有关人员的领导责任、主体责任、监督责任,还不定期对专项督查发现查处的典型问题进行点名道姓的通报曝光。

4.市县联动机制。即市纪委在部署开始市级开展“1+X”专项督查工作的同时,要求县级纪委同步开始“1+X”专项督查工作。现在,全市11个县(市、区)都开始“1+X”专项督查工作,做到市县两级纪委、市县两级职能部门同部署、同检查、同落实,层层传导压力,形成市县两级上下联动协作的工作合力,扎实推动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工作再夯实、再深化、再提高。

国家教育部门对高校招生计划、录取标准、培养方案和毕业要求进行规定和监督的制度。这当中,“四定”指的是招生计划、录取标准、培养方案和毕业要求的相关规定,“一督”指的是教育部门对高校执行这些规定的监督。这一制度的开展可以保证高校的招生、培养和毕业质量,促进高等教育的规范化和科学化发展。

检务公开工作细则?

检务公开工作制度

根据《市人民检察院2023年“检务公开”开展方案》的要求,为达到我院“检务公开”工作规范化、程序化和制度化,结合检察工作实质上,制定我院检务公开工作制度。

一、加强组织领导

要按照人员变化情况及时调整充实“检务公开”领导小组,检察长任组长,分管办公室的副检察长任副组长,各个主管部门负责人为成员,“检务公开”的办事机构设在院办公室,办公室要明确专人负责“检务公开”平日事务工作。

二、公开的主要内容

见《县人民检察院 “检务公开”二十项》。

三、公开的形式

“检务公开”工作的形式力求灵活多样。要按照目前的实际情况,针对不一样的公开内容,确定不一样的公开形式,注重实质上效果,提高透明度,提升效率,做到形式服从内容,服从效果。

1、采用设置专栏、制作展板、印发小册子,开展“检务公开”宣传日、宣传周、法制讲座等活动,组织干警深入到农村、机关、厂矿、社区,宣传“检务公开”内容。

2、利用现代化信息手段,通过政府门户官方网站,推动电子检务建设,实时发布、补充、完善具体内容,使检务公开更及时准确,透明度高,方便社会各界和公众查询,以提高对检察工作的外部监督。

3、定期或不定期地召开情况通报会,或者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向社会发布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的情况,检察工作的阶段性成果,开展“检务公开”内容的相关情况,检察机关的工作部署,相关检察工作的司法解释还有全市检察机关工作中的重要活动、典型案例、先进集体、先进个人。

4、向人民监督员、人大代表送阅《检察信息》、《工作简报》、《检察要况》等资料,采用邀请人民监督员参与执法检查、列席相关会议,邀请人大代表视察检察工作等方法,及时通报检察工作情况和查办职务犯罪案件情况,形成互通信息交流平台,自觉接受监督。

5、检察人员执行公务活动要通报姓名、身份和执行检察活动的事由,告知公务对象相关法定权利和义务等一定要清楚的详细内容,告之对检察公务活动如有异议,可以投诉及其投诉办法。

6、设立专用举报电话号码自动受理举报系统软件,向社会开示及时受理举报贪污贿赂、渎职侵权等职务犯罪案件线索,为公民查询“检务公开”的主要内容提供方便。

7、热情接待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向来访人讲明检察机关制定的与来访事项相关的文件、规定等,使来访人员了解与此有关事项,要仔细听取人民群众对检察机关的意见和反映的法律诉求。

8、遵守严格依法、真实充分的原则,采用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的方法相结合的方法进行“检务公开”。

9、通过深入逐步递次推动人民监督员制度试点工作,进一步拓宽人民监督员知情渠道,畅通监督信息渠道。

四、公开工作的制度

(一)依法公开、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制度。要遵守严格依法、真实充分的原则,采用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的方法。对依法可以公开的诉讼程序、诉讼期限、办案流程、案件处理情况、法律文书、办案纪律等,要主动予以公开。同时,按照相关诉讼参与人的申请,可以专门予以公开。对诉讼参加人权利义务的告知,一定要严格依法进行,同时将告知的主要内容通过办案笔录、诉讼文书、工作文书等予以明确记载,定期检查,以提升“检务公开”的及时性和实效性。

(二)责任分工制度。要根据“检务公开”工作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的要求,明确“检务公开”工作的责任单位、各个环节的责任人及岗位职责。对在“检务公开”工作中违背公开原则、搞形式主义和虚假公开的要严肃批评,限期改正;对侵犯案件当事人合法权利和干部职工民主权利,并导致严重后果的,要追究责任。

(三)监督检查制度。要坚持监督小组平日督查和相关部门专项检查相结合,组织监督和群众监督相结合的原则,加强对“检务公开”工作的监督检查,通过设立意见举报箱、监督举报电话号码等方法,对“检务公开”工作进行监督。要不折不扣地依照已经公开的各项制度办事,绝不允许搞形式主义。要虚心听取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的意见,改进检察工作。对群众举报的不严格执行法律、制度、纪律规定的行为,要仔细纠偏,情节严重的,要根据《检察官纪律处分暂行规定》对相关人员严肃处理。

(四)信息反馈制度。对社会公众、检察干警紧跟“检务公开”工作提出的意见、建议,要指定专人负责收集整理。涉及重要事项和重要问题,报院党组讨论研究,并按照需,实行再次公开。

(五)资料归档制度。对“检务公开”工作资料,要指定专人负责资料管理和归档。对历次公开的主要内容和有关资料,进行仔细的整理、分类、归档保存,以备监督、查询,应该做到尽量有点多地留存已公开内容。

(六)民主评议制度和成效评估制度。要建立“检务公开”评估体系,主要从内容是不是真实全面、形式是不是灵活多样、程序是不是严谨规范、范围是不是准确合适、时限是不是符合相关规定和要求、责任是不是详细到位、效果是不是实在明显等方面进行评估,并将“检务公开”成效评估纳入年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年工作目标责任的评价体系中。

1、评议内容

(1)公开事项是不是坚持依法公开、真实公正、突出重点、讲求时限、注重实效的原则。

(2)公开事项的主要内容是不是准确、真实,群众对公开的程度是不是认可。

(3)公开事项是不是方便人民群众处理合理的法律诉求和检察干警知悉机关工作的重要事项,工作效率是不是得到提升。

(4)公开是不是强化对权力运行的制约监督,消极腐败情况是不是得到有效遏制。

(5)是不是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执法能力和执法水平是不是得到提升。

(6)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制度是不是得到落实,机关民主政治建设是不是进一步加强。

2、评议形式

(1)领导小组每一年年底组织各个主管部门负责人、检察干警、离退休干部及有关人员对院党组工作承诺、首问负责、责任追究等制度的落实情况进行评议、评价。

(2)各科室每一年年底组织干警对工作承诺、职能职责等制度的落实情况进行评议、评价。

(3)以召开座谈会、去人去函、问卷调查等形式,向党委、人大、政协等领导机关,人民监督员和社会各界广泛征求意见,听取对“检务公开”工作的评价和意见。

(七)考查奖惩制度。采用定期或不定期的方法,对每季度“检务公开”工作落实情况进行检查、总结,并及时通报情况,及时处理问题;将检察人员在诉讼活动中是不是履行告知义务,纳入对检察人员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的考评、考查,定期检查、评比开展检务公开的情况,对落实检务公开成绩显著的,作为每一年年底评先选优的重要参考,并予以表彰奖励。

五、公开工作的须知

(一)实行“检务公开”,既要重视对结果的公开,更要重视对过程的公开。公开的重点放在是不是涉及干部群众切身利益事项上。

(二)要正确处理“检务公开”和检察保密工作的关系,从严界定不公开内容和范围。“检务公开”方面,凡涉及国家秘密、检察工作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未成年人案件的有关情况,不可以对外公开,凡需对外公布的相关“检务公开”的信息一定要经分管检察长审查核验把关,对“检务公开”工作中形成的各自不同的资料要及时整理、立卷归档。各业务部门需要结合履行职能,仔细做好相关“检务公开”工作。

(三)要注意公开内容的更新和载体的维护。要指定专人负责公开内容的更新和载体维护工作。对公开的主要内容应按照官方要求定期或实时发布,对公开栏、公开电话号码等公开载体要定期维护,保证“检务公开”工作顺利、持久地开展。

2023年公安监管民警个人工作总结?

2023年上半年,2023年上半年,在国际金融危机导致区域经济运行困难的严峻形势下,我所我们全体民警迎难而上,在XX市公安局和XX镇党委、政府的正确领导下,紧扣保证全国“两会”的顺利召开、保证辖区社会政治稳定,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为动力,统筹兼顾,努力提升队伍素质,狠抓各项业务工作,深入开展“一打三禁”专项工作,保证了辖区的政治稳定和治安稳定。  一、深入开展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  上半年,我所按照上级公安机关的具体安排部署,紧密结合基层工作实质上,在全所民警、协警中深入开展了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组织全所人员召开了动员会,具体的制订了学习计划,合理的具体安排了每周的集中学习时间,要求我们全体民警都撰写了备考资料、学习心得和自我剖析文章各1篇。  在查摆剖析阶段,所内党员积极带头,组织我们全体民警仔细开展了批评与自我批评,同时,利用警民恳谈会、执法监督员会议等渠道,面向全社会广泛征求意见,仔细撰写单位剖析检查报告,进一步改进了工作作风,促进了全所工作的科学发展。  二、大力逐步递次推动队伍正规化、执法规范化和打防控信息化建设  1、积极逐步递次推动队伍正规化建设,努力提升和谐警民关系。第一强化了宗旨教育,提高民警“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观念,以“大走访”爱民实践活动为载体,深入基层帮扶贫困户、帮孤寡老人、开展上门办证服务等等;同时积极化解矛盾纠纷,开展实效大防范知识宣传和法制教育宣传工作,提高群众安全防范意识和法制意识,进一步和谐了警民关系。其次是正确处理好“大与小”的关系,在破获大案的同时坚持下去总会有收获抓小案,千方百计地为群众办实事,健全完善了案件回访制度和追赃制度,一点一滴反映为民之心、爱民之情。再次是大力加强教育整顿工作,开展了学习盖起章先进过往经历等一系列活动,进一步加强了民警的思想道德和党风廉政教育,使民警牢固培养了正确的价值观、权力观、利益观,深化了民警的廉洁意识、勤政意识和执法为民意识,筑牢了拒腐防变的思想防线。

风气监督员的标准?

党风风气监督员标准:

1、每月对本单位领导干部廉政、勤政进行督查,规范其行为。

2、每月对本单位党风廉政状况进行一次自查,发现问题及时向分公司纪委监察科报告。

3、每季度向分公司纪委提供一份党风廉政监督建议书,反映群众对党风廉政建设的意见至少一条。

4、每季度向分公司纪委提供一篇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通讯稿件。

5、每半年书面将本单位党风廉政治建设执行情况分析报告及时交纪委。

6、每一年至少参与一次党风廉政培训和学习。

三个规定开展办法细则?

“三个规定”即《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详细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有关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

“三个规定”内容:

规定一:《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详细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有关全面逐步递次推动依法治国若干重要问题的决定》相关要求,防止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详细案件处理,保证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按照宪法法律规定,结合司法工作实质上,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各级领导干部需要带头遵循宪法法律,维护司法权威,支持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任何领导干部都不可以要求司法机关违反法定职责或法定程序处理案件,都不可以要求司法机关做有碍司法公正的事情。

第三条 对司法工作负有领导职责的机关,因履行职责需,可以依照工作程序了解案件情况,组织研究司法政策,统筹协调依法处理工作,督促司法机关依法履行职责,为司法机关创造公正司法的环境,但不可以对案件的证据采信、事实认定、司法裁判等作出详细决定。

第四条 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不可以执行任何领导干部违反法定职责或法定程序、有碍司法公正的要求。

第五条 对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详细案件处理的情况,司法人员需要全面、认真记录,做到整个过程留痕,有据可查。

以组织名义向司法机关发文发函对案件处理提出要求的,或者领导干部身边工作人员、亲属干预司法活动、插手详细案件处理的,司法人员都应该当认真记录并留存有关材料。

第六条 司法人员认真记录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详细案件处理情况的行为,受法律和组织保护。领导干部不可以对司法人员打击报复。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可以将司法人员免职、调离、辞退或者作出降级、撤职、开除等处分。

第七条 司法机关需要每季度对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详细案件处理情况进行汇满分析,报送同级党委政法委和上级司法机关。必要时,可以马上报告。

党委政法委需要及时研究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详细案件处理的情况,报告同级党委,同时抄送纪检监察机关、党委组织部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详细案件处理的领导干部属于上级党委或者其他党组织管理的,需要向上级党委报告或者向其他党组织通报情况。

第八条 领导干部有下方罗列出来的行为之一的,属于违法干预司法活动,党委政法委按程序报经批准后予以通报,必要时可以向社会公开:

(一)在线索核查、立案、侦查、审核查验起诉、审判、执行等环节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的;

(二)要求办案人员或办案单位负责人私下会见案件当事人或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还有其他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的;

(三)授意、纵容身边工作人员或者亲属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的;

(四)为了地方利益或者部门利益,以听取汇报、开协调会、发文件等形式,超越职权对案件处理提出倾向性意见或者详细要求的;

(五)其他违法干预司法活动、妨碍司法公正的行为。

第九条 领导干部有本规定第八条所列行为之一,导致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规定》、《检察人员纪律处分规定(试行)》、《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规定》、《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等规定给予纪律处分;导致冤假错案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领导干部对司法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规定》、《检察人员纪律处分规定(试行)》、《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规定》、《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等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 司法人员不记录或者不认真记录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详细案件处理情况的,予以警告、通报批评;有两次以上不记录或者不认真记录情形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规定》、《检察人员纪律处分规定(试行)》、《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规定》、《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等规定给予纪律处分。主管领导授意不记录或者不认真记录的,依纪依法追究主管领导责任。

第十一条 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详细案件处理的情况,需要纳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政绩考查体系,作为考查干部是不是遵循法律、依法办事、廉洁自律的重要依据。

第十二条 本规定所称领导干部是指在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军事机关还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领导干部。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2023年3月18日起施行。

规定二:《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有关全面逐步递次推动依法治国若干重要问题的决定》相关要求,防止司法机关内部人员干预办案,保证公正廉洁司法,按照宪法法律规定,结合司法工作实质上,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司法机关内部人员需要依法履行职责,严格遵循纪律,不可以违反规定过问和干预其他人员已经在办理的案件,不可以违反规定为案件当事人转递涉案材料或者打探案情,不可以以任何方法为案件当事人说情打招呼。

第三条 司法机关办案人员需要恪守法律,公正司法,不徇私情。针对司法机关内部人员的干预、说情或者打探案情,需要予以拒绝;针对不依正当程序转递涉案材料或者提出其他要求的,需要告知其依照程序办理。

第四条 司法机关领导干部和上级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因履行领导、监督职责,需对已经在办理的案件提出详细指导性意见的,需要依照程序以书面形式提出,口头提出的,由办案人员记录在案。

第五条 其他司法机关的工作人员因履行法定职责需,向办案人员了解已经在办理的案件相关情况的,需要依照法律程序或者工作程序进行。

第六条 对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情况,办案人员需要全面、认真记录,做到整个过程留痕,有据可查。

第七条 办案人员认真记录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情况,受法律和组织保护。

司法机关内部人员不可以对办案人员打击报复。办案人员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可以被免职、调离、辞退或者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等处分。

第八条 司法机关纪检监察部门需要及时汇满分析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情况,并依照以下方法对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违反规定干预办案的线索进行处置:

(一)机关内部人员违反规定干预办案的,由本机关纪检监察部门调查处理;

(二)本机关领导干部违反规定干预办案的,向负有干部管理权限的机关纪检监察部门报告现在的具体情况;

(三)上级司法人员违反规定干预下级司法机关办案的,向干预人员所在司法机关纪检监察部门报告现在的具体情况;

(四)其他没有隶属关系的司法机关人员违反规定干预办案的,向干预人员所在司法机关纪检监察部门通报情况。

干预人员所在司法机关纪检监察部门接到报告或者通报后,需要及时调查处理,并将结果通报办案单位所属司法机关纪检监察部门。

第九条 司法机关内部人员有下方罗列出来的行为之一的,属于违反规定干预办案,负有干部管理权限的司法机关按程序报经批准后予以通报,必要时可以向社会公开:

(一)在线索核查、立案、侦查、审核查验起诉、审判、执行等环节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的;

(二)邀请办案人员私下会见案件当事人或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还有其他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的;

(三)违反规定为案件当事人或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亲属转递涉案材料的;

(四)违反规定为案件当事人或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亲属打探案情、通风报信的;

(五)其他影响司法人员依法公正处理案件的行为。

第十条 司法机关内部人员有本规定第九条所列行为之一,构成违纪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规定》、《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规定》、《检察人员纪律处分规定(试行)》、《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等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司法机关内部人员对认真记录过问案件情况的办案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规定》、《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规定》、《检察人员纪律处分规定(试行)》、《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等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办案人员不记录或者不认真记录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情况的,予以警告、通报批评;两次以上不记录或者不认真记录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规定》、《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规定》、《检察人员纪律处分规定(试行)》、《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等规定给予纪律处分。主管领导授意不记录或者不认真记录的,依法依纪追究主管领导责任。

第十二条 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违反规定过问和干预办案的情况和办案人员记录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情况,需要纳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政绩考查体系,作为考查干部是不是遵循法律、依法办事、廉洁自律的重要依据。

第十三条 本规定所称司法机关内部人员是指在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工作的人员。

司法机关离退休人员违反规定干预办案的,适用本规定。

第十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都、司法部需要结合工作实质上,制定本规定的开展办法,保证相关规定落到实处。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下发那天起施行。

规定三:《有关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的接触、交往行为,保证公正司法,按照相关法律和纪律规定,结合司法工作实质上,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需要满足法律纪律规定,防止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以不正当方法对案件办理进行干涉或者施加影响。

第三条 各级司法机关需要建立公正、高效、廉洁的办案机制,保证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全都正当接触、交往行为,真真切切防止利益输送,保证案件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法律统一正确开展,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第四条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在诉讼活动中,有法律规定的回避情形的,需要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的回避,需要依法按程序批准后执行。

第五条 严禁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有下方罗列出来的接触交往行为:

(一)泄露司法机关办案工作秘密或者其他依法依规不可以泄露的情况;

(二)为当事人推荐、讲解诉讼代理人、辩护人、或者为律师、中介组织讲解案件,要求、建议或者暗示当事人更改替换满足代理条件的律师;

(三)接受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请客送礼或者其他利益;

(四)向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借款、租借房屋,借用交通工具、通讯工具或者其他物品;

(五)在委托评估、拍卖等活动中徇私舞弊,与有关中介组织和人员恶意串通、弄虚作假、违规操作等行为;

(六)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的其他不正当接触交往行为。

第六条 司法人员在案件办理途中,需要在工作场所、工作时间接待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因办案需,确需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在非工作场所、非工作时间接触的,应依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获批准。

第七条 司法人员在案件办理途中因不明情况或者其他因素在非工作时间或非工作场所接触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的,需要在三日内向本单位纪检监察部门报告相关情况。

第八条 司法人员从司法机关离任后,不可以担任原任职单位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但是,作为当事人的监护人或者近亲属代理诉讼或者进行辩护的除外。

第九条 司法人员有违反本规定行为的,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和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可以向相关司法机关反映情况或者举报。

第十条 对反映或者举报司法人员违反本规定的线索,司法机关纪检监察部门需要及时受理,全面、认真记录,仔细进行核查。对实名举报的,自受理那天起30天内进行核查并将查核结果向举报人反馈。

不属于本单位纪检监察部门管辖的司法人员违反本规定的,将相关线索移送有管辖权的纪检监察部门处理。

第十一条 司法人员违反本规定,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规定》、《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规定》、《检察人员纪律处分规定(试行)》、《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等规定给予纪律处分,并按程序报经批准后予以通报,必要时可以向社会公开;导致冤假错案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司法机关需要将司法人员执行本规定的情况纪录写入个人廉政档案。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将执行本规定情况作为司法人员年考查和晋职晋级的重要依据。

第十三条 司法机关需要每季度对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的不正当接触、交往情况进行汇满分析,报告同级党委政法委和上级司法机关。

第十四条 本规定所称司法人员是指在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依法履行审判、执行、检察、侦查、监管职责的人员。

本规定所称特殊关系人是指当事人的父母、配偶、孩子、同胞兄弟姊妹和与案件有利害关系或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其他人。

本规定所称中介组织是指依法通过专业知识和技术服务,向委托人提供代理性、信息技术服务性等中介服务的机构,主要涵盖受案件当事人委托从事审计、评估、拍卖、变卖、检验或者破产管理等服务的中介机构。公证机构、司法鉴定机构参照中介组织适用本规定。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印发那天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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