叠药袋方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办法征求意见

叠药袋方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办法征求意见
本文主要针对叠药袋方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办法征求意见和执业药师证可以塑封吗等几个问题进行详细讲解,大家可以通过阅读这篇文章对叠药袋方法有一个初步认识,对于今年数据还未公布且时效性较强或政策频繁变动的内容,也可以通过阅览本文做一个参考了解,希望本篇文章能对你有所帮助。

叠药袋方式?

方式:

1、将纸张调到合适的的视角,把纸的下方向上折,形成一个小三角。

2、将纸张分别向左向右折过去。

3、左斜上方折一个斜角;右斜上方也折一个斜角,幅度要大于左斜上方。

4、最后,把右斜上方的角折到下方的缝隙;这样,一个药包装就完成了。

1. 备好要分装的药品,故将他分类并计算每组的药量,保证每一组的药品都是一样的。

2. 备好空的药袋,标注每个袋子中的药品名称、用法和用量等信息。

3. 将指定的药品分别装入药袋中,将每个药袋封口并标记。

4. 将全部的药袋放在一起,根据用药时间和剂量进行排列。可以使用药袋托等辅助工具。

5. 按照医嘱和病人需的用药时间,将排好的药袋妥善地存放在药箱或药柜中。

需要大家特别注意的是,叠药袋方式虽然方便,但同时也存在一定的风险。在分装药品时,应严格根据医嘱和规定的剂量操作,同时要尽可能避免不一样药品混淆。在存放药袋时,应保持药柜干燥、清洁,并注意不要光线和温度对药品导致的影响。为保证用药安全,强烈建议在医生或药剂师详细指导下进行药品叠袋操作。

方式/步骤

1/6分步阅读

准备一张长方形的纸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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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纸张45°角折出一个三角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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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沿三角形中间偏下,对折出等腰三角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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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等腰三角形,一条腰往另一条腰对折约三分之二的距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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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后从这个近似梯形纸张的三分之二出对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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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多余的长处来的那一节纸张,塞到纸张缝里。好啦完成啦,各位考生可以试一下。

用正方形的纸,对角折一下,重叠后,这当中半张再折一半,取第二道痕,角对准另一半,放入中药在里面,然后左边折过去平着线,右边折过来成一个长方形,再折成正方形,粗略完工!为了折得以很方正,中间还有部分小细节。

在药袋叠放时,需以一样的形状和大小叠放药袋,以保证每层药袋相对稳定还不会倒塌。同时叠药袋时,需遵守一定的叠放方法,以便在需取出药袋时,可以方便地取到需的药袋。在叠药袋时,还要有注意一部分细节:第一,在药袋堆叠以前,应该将它们的条码或标签清晰地标注,以便准确追踪和管理。其次,在叠放药袋的途中,需保持工作区域干净和整洁,以防药品混淆或交叉污染。最后,应该定期检查和更新药袋与药品的保质期和有效期,及时更改替换旧的药品和药袋以保证其质量和安全性。总而言之,需认真仔细,并遵守一定的规则和程序,以保证药品的质量、安全和正确使用。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办法?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认证管理办法(试行)》(国药管市〔2000〕527号,以下简称《办法(试行)》)自2000年11月公布开展后,在《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以下简称GSP认证)工作中能够有一个十分重要的作用。但随着GSP认证工作的深入开展,特别是为适应《药品管理法开展规定》的公布开展,《办法(试行)》亟待加以修订。经我局仔细调查,反复研究,并在多次征求每个省份(区、市)药品监督管理局的意见后,已将《办法(试行)》修订结束。现在将《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印发给你们,请仔细贯彻执行,并将相关问题公告请看下方具体内容:

一、每个省份(区、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应根据《办法》的相关规定,结合本地区GSP认证工作的实质上,研究、制定出开展方案。要端正认识、把控掌握好方向,从宏观上发挥GSP认证的作用,为提高药品流通体制改革和企业结构的调整,改善药品监管环境,做出卓有成效的努力。

二、每个省份(区、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应进一步加强对GSP认证工作的领导,真真切切将GSP认证作为今年的重点工作抓紧、抓好。各地药监部门一定要根据我局《有关GSP认证工作的公告》(国药监市〔2002〕488号)的要求,克服困难,创造条件,及时组织本地区的GSP认证工作,以保证GSP认证工作目标按期完成。

三、各地在组织GSP认证工作中,一定要根据《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及实际上施细则和《办法》的相关规定,严格认证受理、检查、审批等环节中的标准和程序。假设产生违反规定的行为,我局将依据《药品管理法》相关规定对认证结果予以纠偏,并按照情节追究相关部门和人员的行政责任。

四、每个省份(区、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应注意加强认证机构人员和认证检查员的作风建设,严格组织纪律,保证相关人员在受理、检查、审批等认证途中坚持严肃仔细的态度和廉洁高效的作风,维护GSP认证“公平、公正”的良好声誉。

食品药品监管局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

(2000年4月30日原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局令第20号发布 2012年11月6日原卫生部部务会议首次修订 2015年5月18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局务会议第二次修订 按照2016年6月30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局务会议《有关更改〈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药品经营行为,保证人体用药安全、有效,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开展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是药品经营管理和质量控制的基本准则。

企业需要在药品采购、储存、销售、运输等环节采用有效的质量控制措施,保证药品质量,并根据国家相关要求建立药品追溯系统,达到药品可追溯。

第三条 药品经营企业需要严格执行本规范。

药品生产企业销售药品、药品流通途中其他涉及储存与运输药品的,也需要满足本规范有关要求。

第四条 药品经营企业需要坚持诚实守信,依法经营。不允许任何虚假、欺骗行为。

第二章 药品批发的质量管理

第一节 质量管理体系

第五条 企业需要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规范的要求建立质量管理体系,确定质量方针,制定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开展质量策划、质量控制、质量保证、质量改进和质量风险管理等活动。

第六条 企业制定的质量方针文件需要明确企业总的质量目标和要求,并贯彻到药品经营活动的整个过程。

第七条 企业质量管理体系需要与其经营范围和规模相适应,涵盖组织机构、人员、设施设备、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及对应的计算机系统等。

第八条 企业需要定期还有在质量管理体系重要要素出现重要变化时,组织开展内审。

第九条 企业需要对内审的情况进行认真分析,依据分析结论制定对应的质量管理体系改进措施,持续性提升质量控制水平,保证质量管理体系持续有效运行。

第十条 企业需要采取前瞻或者回顾的方法,对药品流通途中的质量风险进行评估、控制、沟通和审查核验。

第十一条 企业需要对药品供货单位、购货单位的质量管理体系进行评价,确认其质量保证能力和质量信誉,必要时进行实地考察。

第十二条 企业需要全员参加质量管理。各个主管部门、岗位人员需要正确理解并履行职责,担负对应质量责任。

第二节 组织机构与质量管理职责

第十三条 企业需要设立与其经营活动和质量管理相适应的组织机构或者岗位,明确规定其职责、权限及相互关系。

第十四条 企业负责人是药品质量的主要责任人,全面负责企业平日管理,负责提供必要的条件,保证质量管理部门和质量管理人员有效履行职责,保证企业达到质量目标并根据本规范要求经营药品。

第十五条 企业质量负责人需要由高层管理人员担任,全面负责药品质量管理工作,独立履行职责,在企业内部对药品质量管理具有裁决权。

第十六条 企业需要设立质量管理部门,有效开展质量管理工作。质量管理部门的职责不可以由其他部门及人员履行。

第十七条 质量管理部门需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督促有关部门和岗位人员执行药品管理的法律法规及本规范;

(二)组织制订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并详细指导、监督文件的执行;

(三)负责对供货单位和购货单位的合法性、购进药品的合法性还有供货单位销售人员、购货单位采购人员的合法资格进行核验,并按照审查核验内容的变化进行变动管理;

(四)负责质量信息的收集和管理,并建立药品质量档案;

(五)负责药品的验收,详细指导并监督药品采购、储存、养护、销售、退货、运输等环节的质量管理工作;

(六)负责不合格药品的确认,对不合格药品的处理过程开展监督;

(七)负责药品质量投诉和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及报告;

(八)负责假劣药品的报告;

(九)负责药品质量查询;

(十)负责详细指导设定计算机系统质量控制功能;

(十一)负责计算机系统操作权限的审查核验和质量管理基础数据的建立及更新;

(十二)组织验证、校准有关设施设备;

(十三)负责药品召回的管理;

(十四)负责药品不良反应的报告;

(十五)组织质量管理体系的内审和风险评估;

(十六)组织对药品供货单位及购货单位质量管理体系和服务质量的考察和评价;

(十七)组织对被委托运输的承运方运输条件和质量保证能力的审核查验;

(十八)帮助开展质量管理教育和培训;

(十九)其他需要由质量管理部门履行的职责。

第三节 人员与培训

第十八条 企业从事药品经营和质量管理工作的人员,需要满足相关法律法规及本规范规定的资格要求,不可以有有关法律法规不允许从业的情形。

第十九条 企业负责人需要具有大专以上学历或者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经过基本的药学专业知识培训,熟悉相关药品管理的法律法规及本规范。

第二十条 企业质量负责人需要具有本科以上学历、执业药师考试资格和3年以上药品经营质量管理工作经历,在质量管理工作中具备正确判断和保证开展的能力。

第二十一条 企业质量管理部门负责人需要具有执业药师考试资格和3年以上药品经营质量管理工作经历,能独立处理经营途中的质量问题。

第二十二条 企业需要配备满足以下资格要求的质量管理、验收及养护等岗位人员:

(一)从事质量管理工作的,需要具有药学中专或者医学、生物、化学等有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或者具有药学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二)从事验收、养护工作的,需要具有药学或者医学、生物、化学等有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或者具有药学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三)从事中药材、中药饮片验收工作的,需要具有中药学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或者具有中药学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从事中药材、中药饮片养护工作的,需要具有中药学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或者具有中药学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直接收购地产中药材的,验收人员需要具有中药学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从事疫苗配送的,还需要配备2名以上专业技术人员针对负责疫苗质量管理和验收工作。专业技术人员需要具有预防医学、药学、微生物学或者医学等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及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并有3年以上从事疫苗管理或者技术工作经历。

第二十三条 从事质量管理、验收工作的人员需要在职在岗,不可以兼职其他业务工作。

第二十四条 从事采购工作的人员需要具有药学或者医学、生物、化学等有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从事销售、储存等工作的人员需要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

第二十五条 企业需要对各岗位人员进行与其职责和工作内容有关的岗前培训和继续培训,以满足本规范要求。

第二十六条 培训内容需要涵盖有关法律法规、药品专业知识及技能、质量管理制度、职责及岗位操作规程等。

第二十七条 企业需要根据培训管理制度制定年培训计划并开展培训,使有关人员能正确理解并履行职责。培训工作需要做好记录并建立档案。

第二十八条 从事特殊管理的药品和冷藏冷冻药品的储存、运输等工作的人员,需要接受有关法律法规和专业知识培训并经过考查合格后才可以上岗。

第二十九条 企业需要制定员工个人卫生管理制度,储存、运输等岗位人员的着装需要满足劳动保护和产品防护的要求。

第三十条 质量管理、验收、养护、储存等直接接触药品岗位的人员需要进行岗前及年健康检查,并建立健康档案。患有传染病或者其他可能污染药品的疾病的,不可以从事直接接触药品的工作。身体条件不满足对应岗位特定要求的,不可以从事有关工作。

第四节 质量管理体系文件

第三十一条 企业制定质量管理体系文件需要满足企业实质上。文件涵盖质量管理制度、部门及岗位职责、操作规程、档案、报告、记录和凭证等。

第三十二条 文件的起草、修订、审查核验、批准、分发、保管,还有更改、撤销、替换、处理等需要根据文件管理操作规程进行,并保存有关记录。

第三十三条 文件需要标明试题、种类、目标还有文件编号和版本号。文字需要准确、清晰、易懂。

文件需要分类存放,方便查阅。

第三十四条 企业需要定期审查核验、修订文件,使用的文件需要为现行有效的文本,已废止或者失效的文件除留档备查外,不可以在工作现场产生。

第三十五条 企业需要保证各岗位取得与其工作内容相对应的必要文件,并严格按照本次要求规定开展工作。

第三十六条 质量管理制度需要涵盖以下内容:

(一)质量管理体系内审的相关规定;

(二)质量否决权的相关规定;

(三)质量管理文件的管理;

(四)质量信息的管理;

(五)供货单位、购货单位、供货单位销售人员及购货单位采购人员等资格审查核验的相关规定;

(六)药品采购、收货、验收、储存、养护、销售、出库、运输的管理;

(七)特殊管理的药品的相关规定;

(八)药品有效期的管理;

(九)不合格药品、药品处理的管理;

(十)药品退货的管理;

(十一)药品召回的管理;

(十二)质量查询的管理;

(十三)质量事故、质量投诉的管理;

(十四)药品不良反应报告的相关规定;

(十五)环境卫生、人员健康的相关规定;

(十六)质量方面的教育、培训及考查的相关规定;

(十七)设施设备保管和维护的管理;

(十八)设施设备验证和校准的管理;

(十九)记录和凭证的管理;

(二十)计算机系统的管理;

(二十一)药品追溯的相关规定;

(二十二)其他需要规定的主要内容。

第三十七条 部门及岗位职责需要涵盖:

(一)质量管理、采购、储存、销售、运输、财务和信息管理等部门职责;

(二)企业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及质量管理、采购、储存、销售、运输、财务和信息管理等部门负责人的岗位职责;

(三)质量管理、采购、收货、验收、储存、养护、销售、出库复核、运输、财务、信息管理等岗位职责;

(四)与药品经营有关的其他岗位职责。

第三十八条 企业需要制定药品采购、收货、验收、储存、养护、销售、出库复核、运输等环节及计算机系统的操作规程。

第三十九条 企业需要建立药品采购、验收、养护、销售、出库复核、销后退回和购进退出、运输、储运温湿度监测、不合格药品处理等有关记录,做到真实、完整、准确、有效和可追溯。

第四十条 通过计算机系统记录数据时,相关人员需要根据操作规程,通过授权及密码在线登录后才可以进行数据的录入或者复核;数据的修改需要经质量管理部门审查核验并在其监督下进行,修改过程需要留有记录。

第四十一条 书面记录及凭证需要及时在内容框中填写,并做到字迹清晰,不可以随意涂改,不可以撕毁。修改记录的,需要注明理由、日期并进行签名确认,保持原有信息清晰可辨。

第四十二条 记录及凭证需要至少保存5年。疫苗、特殊管理的药品的记录及凭证按有关规定保存。

第五节 设施与设备

第四十三条 企业需要具有与其药品经营范围、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经营场所和库房。

第四十四条 库房的选址、设计、布局、建造、改造和维护需要满足药品储存的要求,防止药品的污染、交叉污染、混淆和差错。

第四十五条 药品储存作业区、辅助作业区需要与办公区和生活区分开一定距离或者有隔离措施。

第四十六条 库房的规模及条件需要满足药品的合理、安全储存,并达到以下要求,方便开展储存作业:

(一)库房内外环境整洁,无污染源,库区地面硬化或者绿化;

(二)库房内墙、顶光洁,地面平整,门窗结构严密;

(三)库房有可靠的安全防护措施,可以对无关人员进入实行可控管理,防止药品被盗、替换或者混入假药;

(四)有防止室外装卸、搬运、接收、发运等作业受异常天气影响的措施。

第四十七条 库房需要配备以下设施设备:

(一)药品与地面当中有效隔离的设备;

(二)避光、通风、防潮、防虫、防鼠等设备;

(三)有效调控温湿度及室内外空气交换的设备;

(四)自动监测、记录库房温湿度的设备;

(五)满足储存作业要求的照明设备;

(六)用于零货拣选、拼箱发货操作及复核的作业区域和设备;

(七)包装物料的存放场所;

(八)验收、发货、退货的专用场所;

(九)不合格药品专用存放场所;

(十)经营特殊管理的药品有满足国家规定的储存设施。

第四十八条 经营中药材、中药饮片的,需要有专用的库房和养护工作场所,直接收购地产中药材的需要设置中药样品室(柜)。

第四十九条 储存、运输冷藏、冷冻药品的,需要配备以下设施设备:

(一)与其经营规模和品种相适应的冷库,储存疫苗的需要配备两个以上独立冷库;

(二)用于冷库温度自动监测、显示、记录、调控、报警的设备;

(三)冷库制冷设备的备用发电机组或者双回路供电系统;

(四)对有特殊低温要求的药品,需要配备满足其储存要求的设施设备;

(五)冷藏车及车载冷藏箱或者保温箱等设备。

第五十条 运输药品需要使用封闭式货物运输工具。

第五十一条 运输冷藏、冷冻药品的冷藏车及车载冷藏箱、保温箱需要满足药品运输途中对温度控制的要求。冷藏车具有自动调控温度、显示温度、存储和读取温度监测数据的功能;冷藏箱及保温箱具有外部显示和采集箱体内温度数据的功能。

第五十二条 储存、运输设施设备的定期检查、清洁和维护需要由专人负责,并建立记录和档案。

第六节 校准与验证

第五十三条 企业需要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对计量器具、温湿度监测设备等定期进行校准或者检定。

企业需要对冷库、储运温湿度监测系统还有冷藏运输等设施设备进行使用前验证、定期验证及停耗费时长间超越规定时限的验证。

第五十四条 企业需要按照有关验证管理制度,形成验证控制文件,涵盖验证方案、报告、评价、偏差处理和预防措施等。

第五十五条 验证需要根据预先确定和批准的方案开展,验证报告需要经过审查核验和批准,验证文件需要存档。

第五十六条 企业需要按照验证确定的参数及条件,正确、合理使用有关设施设备。

第七节 计算机系统

第五十七条 企业需要建立可以满足经营整个过程管理及质量控制要求的计算机系统,达到药品可追溯。

第五十八条 企业计算机系统需要满足以下要求:

(一)有支持系统正常运行的服务器和终端机;

(二)有安全、稳定的互联网环境,有固定接入网络的方法和安全可靠的信息平台;

(三)有达到部门当中、岗位当中信息传输和数据共享的局域网;

(四)有药品经营业务票据生成、打印和管理功能;

(五)有满足本规范要求及企业管理实质上需的应用软件和有关数据库。

第五十九条 各种数据的录入、更改、保存等操作需要满足授权范围、操作规程和管理制度的要求,保证数据原始、真实、准确、安全和可追溯。

第六十条 计算机系统运行中涉及企业经营和管理的数据需要采取安全、可靠的方法储存并按日备份,备份数据需要存放在安全场所,记录类数据的保存时限需要满足本规范第四十二条的要求。

第八节 采 购

第六十一条 企业的采购活动需要满足以下要求:

(一)确定供货单位的合法资格;

(二)确定所购入药品的合法性;

(三)核实供货单位销售人员的合法资格;

(四)与供货单位签署质量保证协议。

采购中涉及的首营企业、首营品种,采购部门需要在内容框中填写有关申请表格,经过质量管理部门和企业质量负责人的审查核验批准。必要时需要组织实地考察,对供货单位质量管理体系进行评价。

第六十二条 对首营企业的审查核验,需要检查核验加盖其公章原印章的以下资料,确仔细实、有效:

(一)《药品生产许可证》或者《药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二)营业执照、税务登记、组织机构代码的证件复印件,及上一年企业年报告公示情况;

(三)《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或者《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复印件;

(四)有关印章、随货同行单(票)样式;

(五)开户户名、开户银行及账号。

第六十三条 采购首营品种需要审查核验药品的合法性,索取加盖供货单位公章原印章的药品生产或者进口批准证明文件复印件并予以审查核验,审查核验正确的才可以采购。

以上资料需要归入药品质量档案。

第六十四条 企业需要核实、留存供货单位销售人员以下资料:

(一)加盖供货单位公章原印章的销售人员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二)加盖供货单位公章原印章和法定代表人印章或者签名的授权书,授权书需要载明被授权人姓名、居民身份证号码,还有授权销售的品种、地域、期限;

(三)供货单位及供货品种有关资料。

第六十五条 企业与供货单位签署的质量保证协议至少涵盖以下内容:

(一)明确双方质量责任;

(二)供货单位需要提供满足规定的资料且对其真实性、有效性负责;

(三)供货单位需要根据国家规定开具发票;

(四)药品质量满足药品标准等相关要求;

(五)药品包装、标签、说明书满足相关规定;

(六)药品运输的质量保证及责任;

(七)质量保证协议的有效期限。

第六十六条 采购药品时,企业需要向供货单位索取发票。发票需要列明药品的通用名称、规格、单位、数量、单价、金额等;不可以都列明的,需要附《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清单》,并加盖供货单位发票专用章原印章、注明税票号码。

第六十七条 发票上的购、销单位名称及金额、品名需要与付款流向及金额、品名完全一样,并与财务账目内容相对应。发票按相关规定保存。

第六十八条 采购药品需要建立采购记录。采购记录需要有药品的通用名称、剂型、规格、生产厂商、供货单位、数量、价格、购货日期等内容,采购中药材、中药饮片的还需要标明产地。

第六十九条 出现灾情、疫情、突发事件或者临床紧急救治等情况特殊,还有其他满足国家相关规定的情形,企业可采取直调方法购销药品,将已采购的药品不入本企业仓库,直接从供货单位发送到购货单位,并建立针对的采购记录,保证有效的质量跟踪和追溯。

第七十条 采购特殊管理的药品,需要严格根据国家相关规定进行。

第七十一条 企业需要定期对药品采购的整体情况进行综合质量评审,建立药品质量评审和供货单位质量档案,并进行变动跟踪管理。

第九节 收货与验收

第七十二条 企业需要按照本次要求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对到货药品逐批进行收货、验收,防止不合格药品入库。

第七十三条 药品到货时,收货人员需要核实运输方法是不是符合相关规定和要求,并对照随货同行单(票)和采购记录核对药品,做到票、账、货符合。

随货同行单(票)需要涵盖供货单位、生产厂商、药品的通用名称、剂型、规格、批号、数量、收货单位、收货地点位置、发货日期等内容,并加盖供货单位药品出库专用章原印章。

第七十四条 冷藏、冷冻药品到货时,需要对其运输方法及运输过程的温度记录、运输时间等质量控制状况进行重点检查并记录。不满足温度要求的需要拒收。

第七十五条 收货人员对满足收货要求的药品,需要按品种特性要求放于对应待验区域,或者设置状态标志,公告验收。冷藏、冷冻药品需要在冷库内待验。

第七十六条 验收药品需要根据药品批号检查核验同批号的检验报告书。供货单位为批发企业的,检验报告书需要加盖其质量管理专用章原印章。检验报告书的传递和保存可以采取电子数据形式,但需要保证其合法性和有效性。

第七十七条 企业需要根据验收规定,对每一次到货药品进行逐批抽样验收,抽取的样品需要具有代表性:

(一)同一批号的药品需要至少检查一个最小包装,但生产企业有特殊质量控制要求或者打开最小包装可能影响药品质量的,可不打开最小包装;

(二)破损、污染、渗液、封条损坏等包装异常还有零货、拼箱的,需要开箱检查至最小包装;

(三)外包装及封签完整的原料药、开展批签发管理的生物制品,可不开箱检查。

第七十八条 验收人员需要对抽样药品的外观、包装、标签、说明书还有有关的证明文件等逐步一个个进行检查、核对;验收结束后,需要将抽取的完好样品放回原包装箱,加封并标示。

第七十九条 特殊管理的药品需要根据有关规定在专库或者专区内验收。

第八十条 验收药品需要做好验收记录,涵盖药品的通用名称、剂型、规格、批准文号、批号、生产日期、有效期、生产厂商、供货单位、到货数量、到货日期、验收合格数量、验收结果等内容。验收人员需要在验收记录上签署姓名和验收日期。

中药材验收记录需要涵盖品名、产地、供货单位、到货数量、验收合格数量等内容。中药饮片验收记录需要涵盖品名、规格、批号、产地、生产日期、生产厂商、供货单位、到货数量、验收合格数量等内容,开展批准文号管理的中药饮片还需要记录批准文号。

验收不合格的还需要注明不合格事项及处置措施。

第八十一条 企业需要建立库存记录,验收合格的药品需要及时入库登记;验收不合格的,不可以入库,并由质量管理部门处理。

第八十二条 企业按本规范第六十九条规定进行药品直调的,可委托购货单位进行药品验收。购货单位需要严格根据本规范的要求验收药品,并建立针对的直调药品验收记录。验收当天需要将验收记录有关信息传递给直调企业。

第十节 储存与养护

第八十三条 企业需要按照药品的质量特性对药品进行合理储存,并满足以下要求:

(一)按包装标示的温度要求储存药品,包装上没有标示详细温度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规定的贮藏要求进行储存;

(二)储存药品相对湿度为35%—75%;

(三)在人工作业的库房储存药品,按质量状态实行色标管理,合格药品为绿色,不合格药品为红色,待确定药品为黄色;

(四)储存药品需要根据要求采用避光、遮光、通风、防潮、防虫、防鼠等多项措施;

(五)搬运和堆码药品需要严格根据外包装标示要求规范操作,堆码高度满足包装图示要求,不要损坏药品包装;

(六)药品按批号堆码,不一样批号的药品不可以混垛,垛间距不小于5厘米,与库房内墙、顶、温度调控设备及管道等设施间距不小于30厘米,与地面间距不小于10厘米;

(七)药品与非药品、外用药与其他药品分开存放,中药材和中药饮片分库存放;

(八)特殊管理的药品需要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储存;

(九)拆除外包装的零货药品需要集中存放;

(十)储存药品的货架、托盘等设施设备需要保持清洁,无破损和杂物堆放;

(十一)未经批准的人员不可以进入储存作业区,储存作业区内的人员不可以有影响药品质量和安全的行为;

(十二)药品储存作业区内不可以存放与储存管理无关的物品。

第八十四条 养护人员需要按照库房条件、外部环境、药品质量特性等对药品进行养护,主要内容是:

(一)详细指导和督促储存人员对药品进行合理储存与作业。

(二)检查并改善储存条件、防护措施、卫生环境。

(三)对库房温湿度进行有效监测、调控。

(四)根据养护计划对库存药品的外观、包装等质量状况进行检查,并建立养护记录;对储存条件有特殊要求的或者有效期较短的品种需要进行重点养护。

(五)发现有问题的药品需要及时在计算机系统中锁定和记录,并公告质量管理部门处理。

(六)对中药材和中药饮片需要按其特性采用有效方式进行养护并记录,所采用的养护方式不可以对药品导致污染。

(七)定期汇总、分析养护信息。

第八十五条 企业需要采取计算机系统对库存药品的有效期进行自动跟踪和控制,采用近效期预警及超越有效期自动锁定等多项措施,防止超过要求规定的时间药品销售。

第八十六条 药品因破损而致使液体、气体、粉末泄漏时,需要快速采用安全处理措施,防止对储存环境和其他药品导致污染。

第八十七条 对质量可疑的药品需要马上采用停售措施,并在计算机系统中锁定,同时报告质量管理部门确认。对存在质量问题的药品需要采用以下措施:

(一)存放于标志明显的专用场所,并有效隔离,不可以销售;

(二)怀疑为假药的,及时报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三)属于特殊管理的药品,根据国家相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四)不合格药品的处理过程需要有完整的手续和记录;

(五)对不合格药品需要查明并分析具体是什么原因导致,及时采用预防措施。

第八十八条 企业需要对库存药品定期盘点,做到账、货符合。

第十一节 销 售

第八十九条 企业需要将药品销售给合法的购货单位,并对购货单位的证明文件、采购人员及提货人员的居民身份证明进行核实,保证药品销售流向真实、合法。

第九十条 企业需要严格审查核验购货单位的生产范围、经营范围或者诊疗范围,并根据对应的范围销售药品。

第九十一条 企业销售药品,需要认真开具发票,做到票、账、货、款完全一样。

第九十二条 企业需要做好药品销售记录。销售记录需要涵盖药品的通用名称、规格、剂型、批号、有效期、生产厂商、购货单位、销售数量、单价、金额、销售日期等内容。根据本规范第六十九条规定进行药品直调的,需要建立针对的销售记录。

中药材销售记录需要涵盖品名、规格、产地、购货单位、销售数量、单价、金额、销售日期等内容;中药饮片销售记录需要涵盖品名、规格、批号、产地、生产厂商、购货单位、销售数量、单价、金额、销售日期等内容。

第九十三条 销售特殊管理的药品还有国家有针对管理要求的药品,需要严格根据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节 出 库

第九十四条 出库时需要对照销售记录进行复核。发现以下情况不可以出库,并报告质量管理部门处理:

(一)药品包装产生破损、污染、封口不牢、衬垫不真实,出现弄虚作假、封条损坏等问题;

(二)包装内有异常响动或者液体渗漏;

(三)标签脱落、字迹模糊不清或者标识内容与实物不符;

(四)药品已超越有效期;

(五)其他异常情况的药品。

第九十五条 药品出库复核需要建立记录,涵盖购货单位、药品的通用名称、剂型、规格、数量、批号、有效期、生产厂商、出库日期、质量状况和复核人员等内容。

第九十六条 特殊管理的药品出库需要根据相关规定进行复核。

第九十七条 药品拼箱发货的代用包装箱需要有醒目标拼箱标志。

第九十八条 药品出库时,需要附加盖企业药品出库专用章原印章的随货同行单(票)。

企业根据本规范第六十九条规定直调药品的,直调药品出库时,由供货单位开具两份随货同行单(票),分别发往直调企业和购货单位。随货同行单(票)的主要内容需要满足本规范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要求,还需要标明直调企业名称。

第九十九条 冷藏、冷冻药品的装箱、装车等项作业,需要由专人负责并满足以下要求:

(一)车载冷藏箱或者保温箱在使用前需要达到对应的温度要求;

(二)需要在冷藏环境下完成冷藏、冷冻药品的装箱、封箱工作;

(三)装车前需要检查冷藏车辆的开始、运行状态,达到规定温度后才可以装车;

(四)启运时需要做好运输记录,内容涵盖运输工具和启运时间等。

第十三节 运输与配送

第一百条 企业需要根据质量管理制度的要求,严格执行运输操作规程,并采用有效措施保证运输途中的药品质量与安全。

第一百零一条 运输药品,需要按照药品的包装、质量特性并针对车况、道路、天气等因素,选用适宜的运输工具,采用对应措施防止产生破损、污染等问题。

第一百零二条 发运药品时,需要检查运输工具,发现运输条件不满足规定的,不可以发运。运输药品途中,运载工具需要保持密闭。

第一百零三条 企业需要严格根据外包装标示的要求搬运、装卸药品。

第一百零四条 企业需要按照药品的温度控制要求,在运输途中采用必要的保温或者冷藏、冷冻措施。

运输途中,药品不可以直接接触冰袋、冰排等蓄冷剂,防止对药品质量导致影响。

第一百零五条 在冷藏、冷冻药品运输途中,需要实时监测并记录冷藏车、冷藏箱或者保温箱内的温度数据。

第一百零六条 企业需要制定冷藏、冷冻药品运输应急预案,对运输途中可能出现的设备故障、异常天气影响、交通拥堵等突发事件,可以采用对应的应对措施。

第一百零七条 企业委托其他单位运输药品的,需要对承运方运输药品的质量保证能力进行审计,索取运输车辆的有关资料,满足本规范运输设施设备条件和要求的才可以委托。

第一百零八条 企业委托运输药品需要与承运方签署运输协议,明确药品质量责任、遵循运输操作规程和在途时限等内容。

第一百零九条 企业委托运输药品需要有记录,达到运输过程的质量追溯。记录至少涵盖发货时间、发货地点位置、收货单位、收货地点位置、货单号、药品件数、运输方法、委托经办人、承运单位,采取车辆运输的还需要载明车牌号,并留存驾驶人员的驾驶证复印件。记录需要至少保存5年。

第一百一十条 已装车的药品需要及时发运并及时送达。委托运输的,企业需要要求并监督承运方严格履行委托运输协议,防止因在途时间过长影响药品质量。

第一百一十一条 企业需要采用运输安全管理措施,防止在运输途中出现药品盗抢、丢失、调换等事故。

第一百一十二条 特殊管理的药品的运输需要满足国家相关规定。

第十四节 售后管理

第一百一十三条 企业需要加强对退货的管理,保证退货环节药品的质量和安全,防止混入假冒药品。

第一百一十四条 企业需要根据质量管理制度的要求,制定投诉管理操作规程,内容涵盖投诉渠道及方法、档案记录、调查与评估、处理措施、反馈和事后跟踪等。

第一百一十五条 企业需要配备专职或者兼职人员负责售后投诉管理,对投诉的质量问题查明原因,采用有效措施及时处理和反馈,并做好记录,必要时需要公告供货单位及药品生产企业。

第一百一十六条 企业需要及时将投诉及处理结果等信息纪录写入档案,以便查询和跟踪。

第一百一十七条 企业发现目前已经售出药品有严重质量问题,需要马上公告购货单位停售、追回并做好记录,同时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第一百一十八条 企业需要帮助药品生产企业履行召回义务,根据召回计划的要求及时传达、反馈药品召回信息,控制和收回存在安全隐患的药品,并建立药品召回记录。

第一百一十九条 企业质量管理部门需要配备专职或者兼职人员,根据国家相关规定担负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和报告工作。

第三章 药品零售的质量管理

第一节 质量管理与职责

第一百二十条 企业需要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规范的要求制定质量管理文件,开展质量管理活动,保证药品质量。

第一百二十一条 企业需要具有与其经营范围和规模相适应的经营条件,涵盖组织机构、人员、设施设备、质量管理文件,并按照本次要求规定设置计算机系统。

第一百二十二条 企业负责人是药品质量的主要责任人,负责企业平日管理,负责提供必要的条件,保证质量管理部门和质量管理人员有效履行职责,保证企业根据本规范要求经营药品。

第一百二十三条 企业需要设置质量管理部门或者配备质量管理人员,履行以下职责:

(一)督促有关部门和岗位人员执行药品管理的法律法规及本规范;

(二)组织制订质量管理文件,并详细指导、监督文件的执行;

(三)负责对供货单位及其销售人员资格证明的审查核验;

(四)负责对所采购药品合法性的审查核验;

(五)负责药品的验收,详细指导并监督药品采购、储存、陈列、销售等环节的质量管理工作;

(六)负责药品质量查询及质量信息管理;

(七)负责药品质量投诉和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及报告;

(八)负责对不合格药品的确认及处理;

(九)负责假劣药品的报告;

(十)负责药品不良反应的报告;

(十一)开展药品质量管理教育和培训;

(十二)负责计算机系统操作权限的审查核验、控制及质量管理基础数据的维护;

(十三)负责组织计量器具的校准及检定工作;

(十四)详细指导并监督药学服务工作;

(十五)其他需要由质量管理部门或者质量管理人员履行的职责。

第二节 人员管理

第一百二十四条 企业从事药品经营和质量管理工作的人员,需要满足相关法律法规及本规范规定的资格要求,不可以有有关法律法规不允许从业的情形。

第一百二十五条 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企业负责人需要具备执业药师考试资格。

企业需要根据国家相关规定配备执业药师考试,负责处方审查核验,详细指导合理用药。

第一百二十六条 质量管理、验收、采购人员需要具有药学或者医学、生物、化学等有关专业学历或者具有药学专业技术职称。从事中药饮片质量管理、验收、采购人员需要具有中药学中专以上学历或者具有中药学专业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营业员需要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或者满足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条件。中药饮片调剂人员需要具有中药学中专以上学历或者具备中药调剂员资格。

第一百二十七条 企业各岗位人员需要接受有关法律法规及药品专业知识与技能的岗前培训和继续培训,以满足本规范要求。

第一百二十八条 企业需要根据培训管理制度制定年培训计划并开展培训,使有关人员能正确理解并履行职责。培训工作需要做好记录并建立档案。

第一百二十九条 企业需要为销售特殊管理的药品、国家有针对管理要求的药品、冷藏药品的人员接受对应培训提供条件,使其掌握并熟悉有关法律法规和专业知识。

第一百三十条 在营业场所内,企业工作人员需要穿着整洁、卫生的工作服。

第一百三十一条 企业需要对直接接触药品岗位的人员进行岗前及年健康检查,并建立健康档案。患有传染病或者其他可能污染药品的疾病的,不可以从事直接接触药品的工作。

第一百三十二条 在药品储存、陈列等区域不可以存放与经营活动无关的物品及私人用品,在工作区域内不可以有影响药品质量和安全的行为。

第三节 文 件

第一百三十三条 企业需要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规范规定,制定满足企业实质上的质量管理文件。文件涵盖质量管理制度、岗位职责、操作规程、档案、记录和凭证等,并对质量管理文件定期审查核验、及时修订。

第一百三十四条 企业需要采用措施保证各岗位人员正确理解质量管理文件的主要内容,保证质量管理文件有效执行。

第一百三十五条 药品零售质量管理制度需要涵盖以下内容:

(一)药品采购、验收、陈列、销售等环节的管理,设置库房的还需要涵盖储存、养护的管理;

(二)供货单位和采购品种的审查核验;

(三)处方药销售的管理;

(四)药品拆零的管理;

(五)特殊管理的药品和国家有针对管理要求的药品的管理;

(六)记录和凭证的管理;

(七)收集和查询质量信息的管理;

(八)质量事故、质量投诉的管理;

(九)中药饮片处方审查核验、调配、核对的管理;

(十)药品有效期的管理;

(十一)不合格药品、药品处理的管理;

(十二)环境卫生、人员健康的相关规定;

(十三)提供用药咨询、详细指导合理用药等药学服务的管理;

(十四)人员培训及考查的相关规定;

(十五)药品不良反应报告的相关规定;

(十六)计算机系统的管理;

(十七)药品追溯的相关规定;

(十八)其他需要规定的主要内容。

第一百三十六条 企业需要明确企业负责人、质量管理、采购、验收、营业员还有处方审查核验、调配等岗位的职责,设置库房的还需要涵盖储存、养护等岗位职责。

第一百三十七条 质量管理岗位、处方审查核验岗位的职责不可以由其他岗位人员代为履行。

第一百三十八条 药品零售操作规程需要涵盖:

(一)药品采购、验收、销售;

(二)处方审查核验、调配、核对;

(三)中药饮片处方审查核验、调配、核对;

(四)药品拆零销售;

(五)特殊管理的药品和国家有针对管理要求的药品的销售;

(六)营业场所药品陈列及检查;

(七)营业场所冷藏药品的存放;

(八)计算机系统的操作和管理;

(九)设置库房的还需要涵盖储存和养护的操作规程。

第一百三十九条 企业需要建立药品采购、验收、销售、陈列检查、温湿度监测、不合格药品处理等有关记录,做到真实、完整、准确、有效和可追溯。

第一百四十条 记录及有关凭证需要至少保存5年。特殊管理的药品的记录及凭证按有关规定保存。

第一百四十一条 通过计算机系统记录数据时,有关岗位人员需要根据操作规程,通过授权及密码在线登录计算机系统,进行数据的录入,保证数据原始、真实、准确、安全和可追溯。

第一百四十二条 电子记录数据需要以安全、可靠方法定期备份。

第四节 设施与设备

第一百四十三条 企业的营业场所需要与其药品经营范围、经营规模相适应,并与药品储存、办公、生活辅助及其他区域分开。

第一百四十四条 营业场所需要具有对应设施或者采用其他有效措施,不要药品受室外环境的影响,并做到宽敞、明亮、整洁、卫生。

第一百四十五条 营业场所需要有以下营业设备:

(一)货架和柜台;

(二)监测、调控温度的设备;

(三)经营中药饮片的,有存放饮片和处方调配的设备;

(四)经营冷藏药品的,有专用冷藏设备;

(五)经营第二类精神药品、毒性中药品种和罂粟壳的,有满足安全规定的专用存放设备;

(六)药品拆零销售所需的调配工具、包装用品。

第一百四十六条 企业需要建立可以满足经营和质量管理要求的计算机系统,并满足药品追溯的要求。

第一百四十七条 企业设置库房的,需要做到库房内墙、顶光洁,地面平整,门窗结构严密;有可靠的安全防护、防盗等多项措施。

第一百四十八条 仓库需要有以下设施设备:

(一)药品与地面当中有效隔离的设备;

(二)避光、通风、防潮、防虫、防鼠等设备;

(三)有效监测和调控温湿度的设备;

(四)满足储存作业要求的照明设备;

(五)验收专用场所;

(六)不合格药品专用存放场所;

(七)经营冷藏药品的,有与其经营品种及经营规模相适应的专用设备。

第一百四十九条 经营特殊管理的药品需要有满足国家规定的储存设施。

第一百五十条 储存中药饮片需要设立专用库房。

第一百五十一条 企业需要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对计量器具、温湿度监测设备等定期进行校准或者检定。

第五节 采购与验收

第一百五十二条 企业采购药品,需要满足本规范第二章第八节的有关规定。

第一百五十三条 药品到货时,收货人员需要按采购记录,对照供货单位的随货同行单(票)核实药品实物,做到票、账、货符合。

第一百五十四条 企业需要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对到货药品逐批进行验收,并根据本规范第八十条规定做好验收记录。

验收抽取的样品需要具有代表性。

第一百五十五条 冷藏药品到货时,需要根据本规范第七十四条规定进行检查。

第一百五十六条 验收药品需要根据本规范第七十六条规定检查核验药品检验报告书。

第一百五十七条 特殊管理的药品需要根据有关规定进行验收。

第一百五十八条 验收合格的药品需要及时入库或者上架,验收不合格的,不可以入库或者上架,并报告质量管理人员处理。

第六节 陈列与储存

第一百五十九条 企业需要对营业场所温度进行监测和调控,以使营业场所的温度满足常温要求。

第一百六十条 企业需要定期进行卫生检查,保持环境整洁。存放、陈列药品的设备需要保持清洁卫生,不可以放置与销售活动无关的物品,并采用防虫、防鼠等多项措施,防止污染药品。

第一百六十一条 药品的陈列需要满足以下要求:

(一)按剂型、用途还有储存要求分类陈列,并设置醒目标志,类别标签字迹清晰、放置准确。

(二)药品放置于货架(柜),摆放整齐有序,不要阳光直射。

(三)处方药、非处方药分区陈列,并有处方药、非处方药专用标识。

(四)处方药不可以采取开架自选的方法陈列和销售。

(五)外用药与其他药品分开摆放。

(六)拆零销售的药品集中存放于拆零专柜或者专区。

(七)第二类精神药品、毒性中药品种和罂粟壳不可以陈列。

(八)冷藏药品放置在冷藏设备中,按规定对温度进行监测和记录,并保证存放温度符合相关规定和要求。

(九)中药饮片柜斗谱的表达需要正名正字;装斗前需要复核,防止错斗、串斗;需要定期清斗,防止饮片生虫、发霉、变质;不一样批号的饮片装斗前需要清斗并记录。

(十)经营非药品需要设置专区,与药品区域明显隔离,并有醒目标志。

第一百六十二条 企业需要定期对陈列、存放的药品进行检查,重点检查拆零药品和易变质、近效期、摆放时间较长的药品还有中药饮片。发现有质量疑问的药品需要及时撤柜,停止销售,由质量管理人员确认和处理,并保留有关记录。

第一百六十三条 企业需要对药品的有效期进行跟踪管理,防止近效期药品售出后可能出现的超过要求规定的时间使用。

第一百六十四条 企业设置库房的,库房的药品储存与养护管理需要满足本规范第二章第十节的有关规定。

第七节 销售管理

第一百六十五条 企业需要在营业场所的显著位置悬挂《药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执业药师考试注册证等。

第一百六十六条 营业人员需要戴上有照片、姓名、岗位等内容的工作牌是执业药师考试和药学技术人员的,工作牌还需要标明执业资格或者药学专业技术职称。在岗执业的执业药师考试需要挂牌明示。

第一百六十七条 销售药品需要满足以下要求:

(一)处方经执业药师考试审查核验后才可以调配;对处方所列药品不可以未经同意私自修改或者代用,对有配伍禁忌或者超剂量的处方,需要拒绝调配,但经处方医师更正或者重新签字确认的,可以调配;调配处方后经过核对才可以销售。

(二)处方审查核验、调配、核对人员需要在处方上签字或者盖章,并根据相关规定保存处方或者其复印件。

(三)销售近效期药品需要向顾客告知有效期。

(四)销售中药饮片做到计量准确,并告知煎服方式及须知;提供中药饮片代煎服务,需要满足国家相关规定。

第一百六十八条 企业销售药品需要开具销售凭证,内容涵盖药品名称、生产厂商、数量、价格、批号、规格等,并做好销售记录。

第一百六十九条 药品拆零销售需要满足以下要求:

(一)负责拆零销售的人员经过针对培训;

(二)拆零的工作台及工具保持清洁、卫生,防止交叉污染;

(三)做好拆零销售记录,内容涵盖拆零开始日期、药品的通用名称、规格、批号、生产厂商、有效期、销售数量、销售日期、分拆及复核人员等;

(四)拆零销售需要使用洁净、卫生的包装,包装上注明药品名称、规格、数量、用法、用量、批号、有效期还有药店名称等内容;

(五)提供药品说明书原件或者复印件;

(六)拆零销售这个时间段,保留原包装和说明书。

第一百七十条 销售特殊管理的药品和国家有针对管理要求的药品,需要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规定。

第一百七十一条 药品广告宣传需要严格执行国家相关广告管理的相关规定。

第一百七十二条 非本企业在职人员不可以在营业场所内从事药品销售有关活动。

第八节 售后管理

第一百七十三条 除药品质量原因外,药品一经售出,不可以退换。

第一百七十四条 企业需要在营业场所发布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电话号码,设置顾客意见簿,及时处理顾客对药品质量的投诉。

第一百七十五条 企业需要根据国家相关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制度的相关规定,收集、报告药品不良反应信息。

第一百七十六条 企业发现目前已经售出药品有严重质量问题,需要及时采用措施追回药品并做好记录,同时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第一百七十七条 企业需要帮助药品生产企业履行召回义务,控制和收回存在安全隐患的药品,并建立药品召回记录。

第四章 附 则

第一百七十八条 本规范下方罗列出来的术语的含义是:

(一)在职:与企业确定劳动关系的在册人员。

(二)在岗:有关岗位人员在工作时间内在规定的岗位履行职责。

(三)首营企业:采购药品时,与本企业第一次出现供需关系的药品生产或者经营企业。

(四)首营品种:本企业第一次采购的药品。

(五)原印章:企业在购销活动中,为证明企业身份在有关文件或者凭证上加盖的企业公章、发票专用章、质量管理专用章、药品出库专用章的原始印记,不可以是印刷、影印、复印等复制后的印记。

(六)待验:对到货、销后退回的药品采取有效的方法进行隔离或者区分,在入库前等着质量验收的状态。

(七)零货:拆除了用于运输、储藏包装的药品。

(八)拼箱发货:将零货药品集中拼装至同一包装箱内发货的方法。

(九)拆零销售:将最小包装拆分销售的方法。

(十)国家有针对管理要求的药品:国家对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含特殊药品复方制剂等品种开展特殊监管措施的药品。

第一百七十九条 药品零售连锁企业总部的管理需要满足本规范药品批发企业有关规定,门店的管理需要满足本规范药品零售企业有关规定。

第一百八十条 本规范为药品经营质量管理的基本要求。对企业信息化管理、药品储运温湿度自动监测、药品验收管理、药品冷链物流管理、零售连锁管理等详细要求,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以附录方法另外单独制定。

第一百八十一条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追溯需要满足国家相关规定。

第一百八十二条 医疗机构药房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药品采购、储存、养护等质量管理规范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商有关主管该项目的部门另外单独制定。

网络销售药品的质量管理规定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另外单独制定。

第一百八十三条 药品经营企业违反本规范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八条的相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一百八十四条 本规范自公布那天起施行,卫生部2013年6月1日施行的《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90号)同时废止。

京东商城买的药品不可以退吗?

京东商城买的药品大多数情况下情况下是不可以退的。因为药品属于特殊商品,涉及到人身健康问题,为了保证消费者的健康和安全,京东商城在药品的售后服务方面设置了严格的相关规定。一般唯有在药品本身存在质量问题,且未使用过的情况下,才可以申请退货。同时,消费者在购买药品时,应该要注意查看药品生产日期、有效期、厂家等有关信息,以保证购买到的药品是真实、有效、合法的。值得注意的是,慢性病治疗用的药品是不允许在线销售的,一定要去医院或药店购买,避免因买到假冒伪劣产品而耽误治疗或带来其他的危害。

大多数情况下来说,京东商城购买的药品是不可以退换的,这是因为涉及到医疗卫生方面的问题,需保证消费者用药的安全和卫生。按照有关法规,药品属于一次性消费品,但凡是售出即不可退换。

但是在以下情况下,消费者可以向京东申请退换货:

1. 商品质量问题:假设收到的药品存在质量问题,如包装破损、剂型异常等情形,可以向京东申请退换货。

2. 错发漏发商品:假设收到的商品有错发或漏发情况,可以向京东申请退换货。

3. 特殊原因:若是购买途中发现自己误购了不适用的药品等情况特殊,也可向京东申请退换货。

需要大家特别注意的是,在申请退换货前,一定要保持药品的完好和卫生,如包装未拆封、封条完好等,以保证药品的使用安全和卫生。除开这点购买药品时,建议认真阅读商品描述、使用说明和须知,同时结合个人身体状况谨严选购,并在严格遵循医嘱的情况下使用药品。

京东商城购买的药品大多数情况下来说是不可以退的。原因是按照有关监管要求,药品但凡是出售就不可以进行退货。为了保证消费者的健康和安全,药品的退换货政策相对较为严格。除开这点京东商城也提醒消费者,在购买药品时需要大家特别注意产品的保质期与规格型号,并在收到商品后及时验收和检查,保证商品的质量和完整性。假设消费者针对商品本身存在瑕疵或者存在质量问题,可以联系商家协商处理,商家也会有对应的售后服务政策。

在北京东商城买的药品是不可以退换的,因为药品是特殊商品,就算在实体店买的药品只要出店门都是不可退换(假药列外),这是通行规则。

药品假设已经拆封或拆盒服用的是不可以退的,假设还没拆封或拆盒的,可以退。因为药品比较特殊,但凡是拆封服用,就影响二次销售,故此,不可以退

退货流程:

1.找在线客服,说明退货意愿.

2.联系卖家,讲清退货原因,根据退货流程,循序渐进就可以退掉。

一般京东商城购买的药品是不可以退的。因为药品属于特殊商品,为了保证消费者用药安全,全国统一规定药品不可以退货,除非是质量问题或者与实质上不符。假设消费者购买的药品产生了质量问题或者与实质上不符,可以申请退货或换货。但是,需要大家特别注意的是,退货时要保持包装完好,不要影响二次销售。除开这点有部分处方药品是不允许网络在线销售的,假设消费者购买了这些药品,也不可以退货。需提醒的是,购买药品一定要慎重,保证药品的真实性和有效性,不要轻信网络在线的广告或者宣传。同时,要按照临床症状和医生建议选择合适自己的药品,不要漫无目的听从他人的建议。

不完全正确。因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规定,一般药品是不可以退换的。但针对满足一定条件的情况,如药品存在质量问题、药品变质或是配送产生错误等,消费者可以通过有关途径向商家提出退换货要求。因为这个原因,假设确实存在上面这些情况,京东商城买的药品是可以退换的。除开这个因素不说,消费者还需了解药品退换货的须知和有关政策,避免在操作途中出现没有必要要的误解和纠纷。

京东商城买的药品大多数情况下不可以退。因为药品属于特殊商品,但凡是开封就没办法再次销售,为保证消费者的健康安全,商家一般在售前会提示不可以退货。在确认购买前需认真核对自己的购买需求并确认正确后再进行下单,避免导致没有必要要的损失和浪费。假设产生情况特殊需须要退货,建议及时联系商家客服,寻找处理方案。

京东商城购买的药品大多数情况下情况下是不支持退换货的,因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药品但凡是售出,就不可以退换货。这是为了保证药品质量和安全,防止假冒伪劣药品流入市场。故此假设您购买了不适合的药品,实际上依然不会能像普通商品那样随意退换。

但假设您在收到药品后发现规格、配送、生产日期等信息存在问题,可以申请售后服务,要求京东商城提供有关咨询和处理方案。

除非产生技术问题,三包期内药品是不可以退换的。因为这个原因,在购买药品以前,请仔细审核查验有关信息,并谨严下单。

当然可以退。

京东上购买的药品也是可以退款的

但是,一定要有一定的条件,就是药品你并没有打开使用,影响不了二次销售,还与店家达成了完全一样,才可以进行退货。

药品是比较特殊的,进行网上在线购药一般会有针对的药师与你获取联系,询问你是不是服用过有关药品,假设药品已经打开,,既然如此那,可能就可以存在着一定退款难度,或者说已经就不可以退款了。

有关京东大药房的牢靠性担忧实际上大可不需要,因为京东大药房的药品都是正品,京东平台有关售假行为一向是严厉打击的。而京东大药房属于平台自营店铺,其进货渠道都是十分正轨的,而且,具有完善的资质认证,同时也受到药监局监管,平台自己的监管也是十分到位的。因而,在北京东大药房上购物十分平安牢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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