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不交账的法律责任,现行的会计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有哪些内容

会计不交账的法律责任,现行的会计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有哪些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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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不交账的法律责任?

不交帐是绝对违法的,因为工作岗位调整或被辞退等不在担任会计,一定要按有关规定,认真按照官方要求办理移交。按照我们国内《会计法》第四十条

因有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做假帐,隐匿或者有意或恶意处理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贪污,挪用公款,职务侵占等与会计职务相关的违法行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不可以获取或者重新获取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第四十一条 会计人员改变工作或者离职,一定要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大多数情况下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监交;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单位负责人监交,必要时主管单位可以派人会同监交。

现行的会计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有什么?

  我们国内现行会计法律制度的构成:

  一、全国人大制定的会计法律《会计法》。 《会计法》主要规定了会计工作的基本目标、会计管理权限、会计责任主体、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的基本要求、会计人员和会计机构的职责权限、并对会计法律责任作出了具体规定。是会计工作的基本法是详细指导我们国内会计工作的最高准则。

  二、国务院制定的会计行政法规 会计行政法规是由国务院制定公布或者国务院相关部门拟订经国务院批准公布的、调整经济生活中某些方面会计关系的法律规范。有: 《企业财务会计报告规定》于2000年6月21日公布的,自2001年1月1日起施行。它主要规定了企业财务会计报告 的构成、编制和对外提供的要求、法律责任等。它是对《会计法》中相关财务会计报告的相关规定的细化。 《总会计师规定》,于1990年12月31日公布的,它主要规定了单位总会计师的职责、权限、任免、奖惩等。 《企业会计准则》 (基本准则)是规范企业会计确认、计量、报告的会计准则是进行会计核算工作一定要共同遵循的基本要求,反映了会计核算的基本规律。它是由会计核算的前提条件、大多数情况下原则、会计要素准则和会计报表准则组成是对会计核算要求所作的原则性规定,具有覆盖面广、概括性强等特点。

  三、财政部制定的会计制度 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是指国务院财政部门按照《会计法》制定公布的有关会计核算、会计监督、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还有会计工作管理的制度。它是国务院财政部门在其职权范围内依法制定、公布的会计方面的法律规范,涵盖各自不同的会计规章和会计规范性文件。 如2001年2月20日财政部公布的《财政部门开展会计监督办法》、《代理记账管理办法》、《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等;会计规范性文件是指主管全国会计工作的行政部门即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公布的《企业会计制度》、《金融企业会计制度》、《小企业会计制度》、《民间非 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内部会计控制规范》还有财政部门与国家档案局联合公布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等。

  1.《企业会计制度》。财政部于2000年12月29日公布了统一的、适用于不一样行业和不一样经济成分的《企业会计制度》。它适用于除不对外筹集资金、经营规模较小的企业和金融保险企业外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全部企业。

  2.《金融企业会计制度》。于2001年1月27日公布的,它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成立的各种金融企业,涵盖银行(含信用社)、保险公司、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租赁公司、财务公司等。该制度于2002年1月1日起在上市的金融企业范围内开展;同时,也鼓励其他股份制金融企业开展《金融企业会计制度》。

  3.《小企业会计制度》。于2004年4月27日公布的,它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不对外筹集资金、经营规模较小的企业。不对外筹集资金、经营规模较小的企业是指不公开发行股票或债券,满足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统计局2003年制定的《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中界定的小企业,不涵盖以个人独资及 合伙形式设立的小企业。

  4.《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于2004年8月18日公布,自2005年1月1日起执行,适用于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等。

  5.《财政部门开展会计监督办法》。于2001年2月20日公布并启动施行是财政部为了规范财政部门会计监督工作,保证财政部门有效开展会计监督,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按照《会计法》、《行政处罚法》、《企业财务会计报告规定》等相关法 律、行政法规的相关规定的。它适用于国务院财政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财政部门对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执行《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行为开展监督检查还有对违法会计行为开展行政处罚。

  6.《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于1996年6月17日公布并启动开展的。它适用于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组织的会计基础工作。其内容主要涵盖会计机构的设置和会计人员的配备、会计人员的职业道德、会计工作交接、会计核算的大多数情况下要求、会计凭证规则、会计账簿规则、财务报告规则、会计监督的主要内容和要求、建立和健全单 位内部会计管理制度的主要内容和要求等。

  7.《内部会计控制规范》。它是财政部为了促进各个相关机构内部会计控制建设,加强内部会计监督,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则和程序,按照《会计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所制定的一套会计监督管理制度, 运用于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经济组织。其制定目标主要是为了规范会计行为,差错防弊,以此保证其他会计法规的执行。内部会计控制是指单位为了提升会计信息质量,保护资产的安全、完整,保证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等而制定和开展的一系列控制方式、措施和程序。

  8.其他会计规章和会计规范性文件。国家统一的其他会计规章和会计规范性文件涵盖《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2005年3月1日公布并启动开展)、《会计档案管理办法》 (1998年8月21日公布,自1999年1月1日起施行)、 《会计电算化管理办法》(1994年6月30日公布,自1994年7月1日起施行)、《代理记账管理办法》(2005年1月22日公布,自2005年3月1日起施行)等。 四、地方人大制定的 地方性会计法规 · 地方性会计法规是每个省份、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在与会计法律、会计行政法规不相抵触的前提下制定的地方性会计法规。按照规定,实行计划单列管理的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在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允许范围内制定、开展的相关会计工作的规范性文件,也属于地方性会计法规。

会计属于行政责任的有什么?

行政责任是我们国内会计法律责任的主要形式,涵盖行政处分与行政处罚。从我们国内《会计法》的蓬勃发展和进步过程看,行政责任形式经历了一个从以行政处分为主向以行政处罚为主的转变。

前者是国家工作人员违反行政法律规范所应担负的一种行政法律责任,后者是指特定的行政主体(如财政部门)根据大多数情况下行政管理职权,对违反行政法上的强制性义务或者扰乱行政管理规则和程序的人所开展的一种行政制裁措施。

在《会计法》领域,行政处罚涵盖警告、罚款、吊销会计专业人才员资格证书等处罚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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