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儿园人事工作累不累? 很累。政治性强,责任心重的人才可以。因为人事工作呀,就像是一个家里的大总管掌握并熟悉着幼儿园的不少大大小小的繁杂琐事。 像什么招工制定幼儿园的规章制...
幼儿启蒙
很累。政治性强,责任心重的人才可以。因为人事工作呀,就像是一个家里的大总管掌握并熟悉着幼儿园的不少大大小小的繁杂琐事。
像什么招工制定幼儿园的规章制度,还有员工的考勤,奖惩这些都是需,人事去处理的。
说白了,人事工作就像是后勤的吧,尽做一部分出力不讨好的事,故此,就可以认为累,不光人累,心也认为累。
累吗?
累!当然累还是快乐的,哈哈,幼儿园要看是多大,越大越累,假设一个人能忙过来的就算是轻松的,假设是自己一个人完不成的,第一要正视自己,看自己的工作方式是不是到位,假设是方式,就多请教同事同仁,加强学习,假设是劲都用上了,技巧也用上了,既然如此那,就是工作太累了,让领导给你多派人手
累呀。带很多小朋友。
对幼儿园全面监管。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和法规,详细指导幼儿园制定发展规划和年发展计划,拟定发展的重点、规模、速度和步骤,组织、主管幼儿园行政干部队伍建设工作,负责幼儿园校长资格认定;参加幼儿园人事管理工作的相关政策和规章制度;详细指导教育人事制度改革。
上级主管该项目的部门对幼儿园监管:校园安全、餐饮卫生、教师资格、校舍情况等。
有人事权,因为公办和私立的不一样
幼儿园劳动保证规章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1条为规范单位和教职员工的行为,维护单位和教职员工双方的合法权益,按照劳动法及其配套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结合本单位的实质上情况,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2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单位全部教职员工,涵盖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普通员工;对特殊职位的教职员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3条教职员工享有获取劳动报酬、休息休假、取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等劳动权利,同时需要履行完成劳动任务、遵循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等劳动义务。
第4条单位负有支付教职员工劳动报酬、保护教职员工合法劳动权益等义务,同时享有生产经营决策权、劳动用工和人事管理权、工资分配权、依法制定规章制度权等权利。
第二章教职员工招用与培训教育
第5条招用教职员工实行男女平等、民族平等原则,特殊工种或岗位对性别、民族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6条招用教职员工实行全面考查、择优录用的原则,不招用不满足录用条件的教职员工。
第7条教职员工应聘职位时,应满18周岁,身体健康,现实表现良好。教职员工找工作的时候提供的居民身份证、毕业证、计生证等证件一定要是自己的真实证件,不可以借用或伪造证件欺骗。录用教职员工,不收取教职员工的押金(物),不扣留教职员工的居民身份证、毕业证等证件。
第8条单位十分重视教职员工的培训和教育,按照教职员工素质和岗位要求,实行职前培训、职业教育或在岗就读培训教育,培养教职员工的职业自豪感和职业道德意识。
第9条单位对新录用的教职员工实行试用期制度,按照劳动合同期限的长短,试用期为1至3月。试用期涵盖在劳动合同期限中,并算作本单位的工作年限。
第三章劳动合同管理
第10条单位招用教职员工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自教职员工入职那天起30日内签署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由双方各执一份。
第11条劳动合同统一使用劳动局印制的劳动合同文本,劳动合同一定要经教职员工自己、单位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的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才能够生效。劳动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时成立并生效;劳动合同对合同生效时间或条件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12条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23年以上的教职员工,可以与单位签署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但单位不一样意续延的除外。
第13条单位与教职员工协商完全一样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由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依法申报劳动部门失业登记备案,满足失业待遇条件的,依法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双方协商完全一样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的主要内容,涵盖变更合同期限、工作岗位、劳动报酬、违约责任等。
第14条教职员工有下方罗列出来的情形之一的,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内不满足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单位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单位利益导致重要损害的;
(4)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5)被劳动教养的;
(6)单位依法制定的惩罚制度中规定可以辞退的;
(9)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单位依本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可以不支付教职员工经济补偿金。
第15条有下方罗列出来的情形之一,单位早一点一个月书面公告教职员工,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教职员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可以从事原工作,也不可以从事单位另外单独具体安排的一定程度上工作的(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
(2)教职员工不可以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可以胜任工作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出现重要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没办法履行,经协商不可以达成协议的;
(4)单位开展业务活动出现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单位依本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按国家及本省、市相关规定支付教职员工经济补偿金
第16条教职员工有下方罗列出来的情形之一,单位不可以依据本规定第23条的相关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但可以依据本规定第22条的相关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1)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被确认完全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2)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3)女职工在满足计划生育规定的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4)应征入伍,在义务服兵役这个时间段的;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17条单位与教职员工可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违反劳动合同的违约责任,违约金的约定,遵守公平、合理的原则。
教职员工违反法律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应赔偿单位下方罗列出来的损失:
(1)单位录用教职员工所支付的费用;
(2)单位为教职员工支付的培训费用,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
(3)对单位导致的直接经济损失;
(4)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
第18条非单位过错,教职员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需要早一点30日以书面形式公告单位。知悉单位商业秘密的教职员工,劳动合同或保密协议对早一点公告期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不能超出6个月)。
教职员工给单位导致经济损失暂时还没有处理结束的,不可以依前两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教职员工自动离职,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需要按本规定第25条第二款的相关规定赔偿单位的损失。
第19条有下方罗列出来的情形之一,劳动合同终止:
(1)劳动合同期满,双方不可以再续订的;
(2)劳动合同约定的终止条件产生的;
(3)教职员工死亡或被人民法院宣告失踪、死亡的;
(4)单位依法解散、破产或者被撤销的;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终止劳动合同,单位可以不支付教职员工经济补偿金;法律、法规、规章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20条教职员工在规定的医疗期内,女职工在满足计划生育规定的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劳动合同期满的,劳动合同的期限自动延续至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满为止(本规定第22条的情形除外)。
第21条劳动合同期满单位需续签劳动合同的,早一点一个月公告教职员工,并在30日内重新签署劳动合同;不可以再续签的,在合同期满前书面公告教职员工,向教职员工出具终止劳动合同公告书,并在合同期满后3个工作日内办理终止劳动合同手续。
第22条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向教职员工出具解除劳动合同公告书,并在合同解除后3个工作日内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
第四章 工作时间与休息休假
第23条单位 实行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的标准工时制度;
第24条教职员工每天正常工作时间为:上午8:00-12:00,下午 14:00-18:00(按照季节时间对应调整)
第25条 教职员工享受国家规定的休假制度。
通过对该规定的学习,我们深切体会到教师的行业不一样于其他行业,它需教师们的辛勤付出和,还有教师们的师德慈心。保证教师的合法权益就是特殊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也唯有保证教师的基本劳动权益,才可以使更多的教师贡献于教育事业,才可以壮大我们国内的人才队伍,让我们国内成为人才强国。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幼儿园的科学管理,提升保育和教育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幼儿园是对3周岁以上学龄前幼儿开展保育和教育的机构是基础教育的有机组成部分是学校教育制度的基础阶段。
第三条 幼儿园的任务是实行保育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对幼儿开展体、智、德、美诸方面全面发展的教育,促进其身心和谐发展。幼儿园同时为家长参与工作、学习提供便利条件。
第四条 幼儿园适龄幼儿为3周岁至6周岁(或7周岁)幼(儿园大多数情况下为三年制,亦可设一年制或两年制的幼儿园)。
第五条 尊重、爱护幼儿。严禁虐待、歧视、体罚和变相体罚、侮辱幼儿人格等损害幼儿身心健康的行为。
第六条 幼儿园可分为全日制、半日制、定时制、季节制和寄宿制等、上面说的形式可分别设置,也可以混合设置。
第七条 幼儿园保育和教育的主要目标是:
促进幼儿身体正常发育和机能的协调发展,提高体质。培养良好的生活习惯、卫生习惯和参与体育活动的兴趣。
发展幼儿智力 培养正确运用感官和运用语言交往的基本能力,增进对环境的认识 培养有益的兴趣和求知想法,培养初步的动手能力。
萌发幼儿爱家乡、爱祖国、爱集体、爱劳动、爱科学的情感,培养诚实、自信、好问、友爱、勇敢、爱护公物、克服困难、讲礼貌、守纪律等良好的品德行为和习惯,还有活泼开朗的性格。
培养幼儿初步的感受美和表现美的情趣和能力。
第二章
幼儿入园和编班
第八条 幼儿园每一年秋季招生、平日间如有缺额,可随时补招。
幼儿园对烈士孩子,家中没有人照顾的残疾人孩子和单亲孩子等入园,应予照顾。
第九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机关、团体、部队设置的幼儿园,除招收本单位工作人员的孩子外,有条件的应该向社会开通,招收附近居民孩子入园。
第十条 幼儿入园前。须根据卫生部门制定的卫生保健制度进行体格检查,合格者才可以入园。幼儿入园除进行体格检查外,严禁任何形式的考试或考核。
第十一条 幼儿园规模以促进幼儿身心健康,方便管理为原则,不要过大。
幼儿园每班幼儿人员数量:
小班(3至4周岁)25人,
中班(4至5周岁)30人,
大班(5周岁至6或7周岁)35人,
混合班30人。
学前幼儿班不能超出40人。
寄宿制幼儿园每班幼儿人员数量酌减。幼儿园可以按照年龄分别编班,也可以混合编班。
第三章
幼儿园的卫生保健
第十二条 幼儿园一定要真真切切做好幼儿生理和心理卫生保健工作。幼儿园应严格执行卫生部颁发的《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制度》还有其他相关卫生保健的法规、规章和制度。
第十三条 幼儿园应制订合理的幼儿一日生活作息制度、两餐间隔时间不可以少于3小时半。幼儿户外活动时间在正常情况下每天不可以少于2小时,寄宿制幼儿园不可以少于3小时。高寒、高温地区可酌情增减。
第十四条 幼儿园应建立幼儿健康检查制度和幼儿健康卡或档案。每一年体检一次,每半年测身高、视力一次,每季度量体重一次,并对幼儿身体健康发展状况定期进行认真分析、评价。应注意幼儿口腔卫生,保护视力。
第十五条 幼儿园应建立卫生消毒,病儿隔离制度,仔细做好计划免疫和疾病防治工作。(注:幼儿园内严禁吸烟。)
第十六条 幼儿园应建立房屋 设备、消防、交通等安全防护和检查制度;建立食品、药物等管理制度和幼儿接送制度,防止出现各自不同的意外事故。应加强对幼儿的安全教育。
第十七条 供给膳食的幼儿园应为幼儿提供合理膳食,编制营养平衡的幼儿食谱,定期计算和分析幼儿的进食量和营养素摄取量。
第十八条幼儿园应保证供给幼儿饮水,为幼儿饮水提供便利条件。要培养幼 儿良好的大、小便习惯,不可以限制幼儿便溺的次数,时间等。
第十九条 积极开展合适幼儿的体育活动,每日户外体育活动不可以少于一小时。加强冬季锻炼。要充分利用日光、空气、水等自然原因,还有本地自然环境,有计划地锻炼幼儿肌体,提高身体的适应和抵抗能力。对体弱或有残疾的幼儿予以特殊照顾。
第二十条 幼儿园夏季要做好防暑降温工作,冬季要做好防寒保暖工作,防止中暑和冻伤。
第四章
幼儿园的教育
第二十一条 幼儿园教育引导工作的原则是体、智、德、美诸方面的教育应相互渗透,有机结合。遵守幼儿身心发展的规律,满足幼儿的年龄特点,注重个体差异,因人施教,引导幼儿个性健康发展。
面向我们全体幼儿,热爱幼儿,坚持积极鼓励、启发诱导的正面教育。
合理地综合组织各方面的教育内容,井渗透于幼儿一日生活的各项活动中,充分发挥各自不同的教育手段的交互作用。
创设与教育相适应的良好环境,为幼儿提供活动和表现能力的机会与条件。以游戏为基本活动,寓教育于各项活动之中。
第二十二条 幼儿一日活动的组织应动静交叉替换,注重幼儿的实践活动,保证幼儿愉快的、有益的自由活动。
第二十三条 幼儿园平日生活组织,要从实质上出发,建立必要的合理的常见,坚持一贯性、完全一样性和灵活性的原则,培养幼儿的良好习惯和初步的生活自理能力。
第二十四条 幼儿园的教育活动应是有目标、有计划引导幼儿生动、活泼、主动活动的,各种形式的教育过程。教育活动的主要内容应按照教育目标,幼儿的实质上水平和兴趣,以循序渐进为原则,有计划地选择和组织。组织活动应按照不一样的教育内容。充分利用周围环境的有利条件,积极发挥幼儿感官作用,灵活地运用集体或很小一部分活动的形式,为幼儿提供充分活动的机会,注重活动的过程,促进每个幼儿在不一样水平上得到发展。
第二十五条 游戏是对幼儿进行全面发展教育的重要形式。
应按照幼儿的年龄特点选择和详细指导游戏。
应因地制宜地为幼儿创设游戏条件(时间、空间 材料)、游戏材料应强调多功能和可变性。
应充分尊重幼儿选择游戏的意愿,鼓励幼儿制作玩具,按照幼儿的实质上经验和兴趣,在游戏途中给予一定程度上详细指导,保持愉快的情绪,促进幼儿能力和个性的全面发展。
第二十六条 幼儿园的品德教育应以情感教育和培养良好行为习惯为主,注重潜移默化的影响,并贯穿于幼儿生活还有各项活动之中。
第二十七条 幼儿园可以在各项活动的途中,按照幼儿不一样的心理发展水平,注重培养幼儿良好的个性心理品质,尤应注意按照幼儿个体差异,研究有效的活动形式和方式,不要强求全部。
第二十八条 幼儿园需要使用全国通用的普通话。招收少数民族幼儿为主的幼儿园,能够让用当地少数民族通用的语言。
第二十九条 幼儿园和小学应密切联系 相互配合,注意两个阶段教育的相互衔接
第五章
幼儿园的园舍、设备
第三十条 幼儿园应设活动室、儿童厕所、盥洗室、保健室、办公用房和厨房。有条件的幼儿园可独自设音乐室、游戏室、体育活动室和家长接待室等。寄宿制幼儿园应设宿舍、隔离室、浴室、洗衣间和教职工值班室等。
第三十一条 幼儿园应有与其规模相适应的户外活动场地,配备必要的游戏和体育活动设施,并创造条件开辟沙地、动物饲养角和种植园地。应按照幼儿园特点,绿化、美化园地。
第三十二条 幼儿园应配备合适幼儿待点的桌椅、玩具架、盥洗卫生用具 还有必要的教具玩具、图书和乐器等。
寄宿制幼儿园应配备儿童单人床。
幼儿园的教具、玩具应有教育意义并满足安全、卫生的要求。
幼儿园应因地制宜,就地取材、自制教具、玩具。
第三十三条 幼儿园建筑规划面积定额、建筑设计要求和教具玩具的配备,参照国家相关部门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幼儿园的工作人员
第三十四条 幼儿园根据编制标准设园长、副园长、教师、保育员 医务工作者、事务人员、炊事员和其他工作人员。每个省份、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可会同相关部门参照国家教育委员会和原劳动人事部制订的《全日制、寄宿制幼儿园编制标准》,制定详细规定。
第三十五条 幼儿园工作人员应拥护党的基本路线,
幼儿园归教育局管理。
幼儿园作为一种学前教育机构,用于对幼儿集中进行保育和教育,一般接收三岁至六周岁的幼儿。
教育局是主管教育事业和语言文字工作的政府工作部门。
不管是公办幼儿园还是私营幼儿园都需要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登记注册申请并得到批准。
幼儿园属于教育局管辖。 教育局的职责:
(一)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和法规,研究制定全国教育事业的详细方针、政策并组织开展。
(二)研究制定全国教育发展规划和年发展计划,拟定教育事业发展的重点、规模、速度和步骤,组织、详细指导、协调全国教育发展规划、年计划、教育体制改革和办学体制改革的开展。
(三)负责全国基础教育(含学前教育)、特殊教育、职业技术教育、校外教育、成人教育、高等教育(含社会力量办学),协调、详细指导、监督区、县(国家)及相关部门的教育引导工作。
(四)主管全国教师和教育行政干部队伍建设工作,负责全国中小学校长资格认定;参加制定全国教育系统人事管理工作的相关政策和规章制度;详细指导教育人事制度改革,组织开展师范院校毕业生就业分配工作。
幼儿园属于教育局管辖。
幼儿园的任务为解除家庭在培养儿童时所受时间,空间,环境的制约,让幼儿身体智力和心情得到健康发展,基本上,幼儿园是小朋友们的快乐天地,能有效的帮孩子健康快乐的度过童年时光,不仅学到知识,而且,可以从小接触集体生活。
河南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有关河南幼儿园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的公告
(豫政办〔2023〕63号)
每个省份辖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个主管部门:
省教育厅等13部门制定的《河南幼儿园管理暂行办法(试行)》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仔细贯彻执行。
河南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二年五月十一日
河南幼儿园管理暂行办法(试行)
(省教育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证厅、省编办、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省交通运输厅、省文化厅、省卫生厅、省工商局二○一二年四月五日)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幼儿园的管理,促进我省学前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按照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质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我省举行的以0-6岁幼儿为教育对象的各级各种幼儿园(含农村学前班)。
第三条 学前教育是国家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一定要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学龄前儿童身心发展规律和教育规律,坚持保育与教育相结合,为幼儿一生发展夯实基础。
第四条 各级教育部门是学前教育的主管该项目的部门,负责本地学前教育的行政管理工作,负责对各级各种幼儿园进行业务详细指导。
第五条 各级政府其他相关部门按各自职责做好幼儿园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六条 建立健全幼儿园评估制度和分级分类管理制度,加强对各级各种幼儿园的督导、评估、监督、检查与详细指导。
第一章 幼儿园的举行
第七条 坚持政府主要、社会参加、公办民办并举,充分改变各方面积极性,各种形式扩大学前教育资源,满足人民群众的基本需求。
第八条 鼓励社会力量以各种形式举行幼儿园,积极探索创新学前教育管理模式和运行机制。对公建民营模式幼儿园实行管办分离,参照公办幼儿园管理模式委托进行管理。
第九条 实行幼儿园准入制度。举行幼儿园需要根据属地管理原则,由所在乡镇(街道)教育办或中心学校申报,县级教育部门负责审批,核发《河南幼儿园办园许可证》(以下简称《办园许可证》)。
民办幼儿园获取办园许可后,依法办理《民办教育办学许可证》,再到民政部门注册登记,获取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许可。
未获取《办园许可证》和未办理登记手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可以举行幼儿园。
第十条 举行幼儿园的社会组织需要具有法人资格;举行幼儿园的公民需要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举行的幼儿园需要达到河南幼儿园办园基本标准。
第十一条 申请举行幼儿园,需要向审批机关提交下方罗列出来的材料:
(一)申办报告及审批注册登记表。申办报告内容涵盖举行者、规范的名称、办园性质、规模、形式、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
(二)证明办园条件的相关资料。
申请举行民办幼儿园,还要提供下方介绍的这些材料:
1.举行者资格证明及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
2.园长、教师、保育人员及其他工作人员的资格证明及有资质的健康检查单位出具的健康证明。
3.拟办幼儿园资产的法律有效证明文件。
4.拟办幼儿园的章程草案(涵盖办学宗旨、管理体制、招收对象和范围、师资队伍构成、保教计划等)和发展规划。
5.房舍的房产证。租用园舍的,需要提供有法律效力的租赁合同或协议。
6.经公安消防部门审核查验同意的有效证明文件。
7.县级以上卫生监督机构出具的现场卫生监督审查核验意见。
8.法律、法规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二条 幼儿园需要使用规范的名称,大多数情况下需要和刚才在地的地名连用。
名称中不可以独自冠以省、省辖市的名称或地名,不可以冠以“中华”、“中国”、“国际”等字样;名称中冠以“河南”、“河南”字样的,须经省教育部门和相关部门批准。
名称中不可以使用带有宗教色彩和迷信含义的字词。
第十三条 举行民办幼儿园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相关规定执行。承办公建民营模式幼儿园的,需要与教育部门签署委托办园合同或协议,明确权利和义务。
第十四条 幼儿园举行分园或合作办园,一定要经主管该项目的部门同意后报原审批机关批准。各种幼儿园的分园或合作办园一定要具有独立的法人,实行独立的经济核算,有独立的园舍,并独立开展保育和教育引导工作。
中外合作办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规定》(国务院令第372号)要求,由省教育部门审批。
城市(含市区和县城)不可以举行任何形式的学前班。
第十五条 对已获取《办园许可证》并办理登记手续的幼儿园,价格主管、财政、卫生、税务等相关部门需要按照本次要求规定及时办理有关手续。
幼儿园办理结束上面说的各项手续后才可以招生。
第十六条 建立定期复核审验和变动管理制度。审批机关依法对批准举行的幼儿园每一年进行一次复核审验,审验项目由审批机关确定,审验结果向社会公示。
第十七条 幼儿园一经登记,不可以随意变更主办单位或主办人,不可以未经同意私自搬迁。如确需变更,须由主办单位或主办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原审批机关同意后才可以变更。
幼儿园变更登记事项,经原审批机关同意后30日内到有关部门办理登记变更手续。
第十八条 幼儿园因故停办,主办单位或主办人须早一点30日向原审批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同时提交资产清理方案、教职工及幼儿分流安置方案,经核准后才可以停办。
第二章 保育和教育
第十九条 幼儿园需要贯彻保育和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创设与幼儿的教育和发展相适应的和谐环境,引导幼儿个性健康发展。
幼儿园需要保证幼儿的身体健康,培养幼儿良好的生活、卫生习惯;促进幼儿的智力发展;培养幼儿热爱祖国的情感还有良好的品德行为。
第二十条 幼儿园的招生需要满足教育部门的相关规定。幼儿园的班额大多数情况下为小班25人、中班30人、大班35人。有条件的可设小托班,班额大多数情况下为20人。农村学前班不可以超越40人。寄宿制幼儿园每班幼儿人员数量酌减。
第二十一条 幼儿入园时,幼儿园需检查核验其预防接种证,并向所在地疾控机构报告,督促未完成接种程序的幼儿及时查漏补种有关疫苗。没有按规定完成预防接种程序的幼儿不要入园。幼儿入园前需要到妇幼保健机构等具备资质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体检,体检不合格者不可以入园。
除入园体检外,幼儿入园时不允许举行任何形式的考试或考核。
第二十二条 幼儿园需要使用普通话。
第二十三条 幼儿园需要以游戏为基本活动形式,寓教育于生活及各项活动之中,防止小学化、成人化倾向,引导幼儿身心科学健康发展。
第二十四条 教职工需要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尊重爱护幼儿,成为幼儿学习活动的引导者、支持者、合作者。
严禁体罚、变相体罚幼儿。
第二十五条 幼儿园需要建立科学的一日生活制度,合理的根据目前实际情况安排幼儿就餐、午睡、游戏、户外活动、教育活动时间。两餐当中的间隔大多数情况下为3.5小时;一日活动中户外活动时间很多于2小时,这当中体育活动很多于1小时。
第二十六条 幼儿园需要建立科学的保育教育评价体系。
幼儿园需要为每个幼儿建立成长档案。教师和保育人员需要做好幼儿观察记录和个案分析工作,专门观察幼儿的行为、表现,及时分析幼儿的蓬勃发展和进步状况、发展要求,及时调整教学设计。
第二十七条 幼儿园需要积极开展教研活动。针对幼儿的教育实验须经当地县级以上教育部门批准。未经批准,幼儿园不可以开展各自不同的形式的教育实验,不可以随意悬挂各自不同的教育实验和研究基地的牌匾。
第二十八条 幼儿园不可以要求幼儿统一购买任何考试教材和幼儿读物。
第三章 行政事务
第二十九条 幼儿园实行园长负责制,园长全面负责幼儿园的工作。
幼儿园园长由举行幼儿园的单位、组织或个人聘用,并向幼儿园的审批机关备案。
民办幼儿园的教师、医师、保健员、保育员及其他工作人员由幼儿园园长聘用,也可以由举行幼儿园的单位、组织或个人聘用。
公办幼儿园教职工的配备使用,根据国家和我省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有关政策执行。
第三十条 幼儿园需要根据国家和我省的相关规定配备教职工。民办幼儿园聘用教职工需要按劳动保证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办理聘用手续,依法保证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一条 幼儿园的园长、教师和其他工作人员需要具备国家规定的合格学历,获取对应任职资格,并满足《幼儿园工作规程》规定的其他各项条件。
第三十二条 幼儿园的各种工作人员需要获取健康合格证明。精神病及慢性传染病病人不可以从事幼儿园的工作。
第三十三条 幼儿园工作人员需要根据教育部门及有关部门的相关规定,参与岗位培训和继续教育。
幼儿园需要通过各种形式,为教师的科研、教研提供条件,促进教师专业成长。
第三十四条 幼儿园需要有稳定的经费来源,保证保育和教育引导工作正常运转。幼儿园的举行者或承办者每一年需要具体安排一定的专项资金进行园舍维护保养、设备更新。
第三十五条 幼儿园一定要严格执行价格主管、财政、教育等部门有关幼儿园收取的费用管理的相关规定。
第三十六条 幼儿园不可以以开办实验班、特色班和兴趣班等为由另外收取费用,不可以通过组织幼儿活动牟取经济利益。
第三十七条 幼儿园需要遵循财务管理制度,实行经费独立核算,收取的费用专款专用,自觉接受审计监督。
幼儿的膳食经费一定要建立针对账户,定期向幼儿家长公开账目。
第三十八条 幼儿园每一年需要有一定比例的经费用于添置玩教具和图书。
第三十九条 鼓励和支持社会组织、公民个人向幼儿园捐赠财物。
幼儿园接受捐赠须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四十条 幼儿园需要建立与家长联系制度,成立家长委员会,通过开办家长学校、召开家长会、开展家长开放日活动等形式,详细指导家长科学育儿。
省、市级示范性幼儿园需要积极探索、创造条件,一步一步开展以社区为依托、向家庭辐射的0-3岁婴幼儿早期教育详细指导及服务工作。
第四章 安全与卫生
第四十一条 各级政府及其教育、公安、司法、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文化、卫生、工商、质监、新闻出版等部门需要根据职责分工,依法负责幼儿园安全工作,履行幼儿园周边环境治理和幼儿园安全监督与管理职责。
第四十二条 幼儿园需要提高安全意识,设置治安保卫机构,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制定各种安全工作预案,定期组织突发事件预案演练。
第四十三条 幼儿园需要加强教职工和幼儿安全教育,提升教职工保护幼儿安全的技能和幼儿自我保护能力。
第四十四条 幼儿园需要按照相关规定配备专职保安人员和必要的装备器械,在重点部位设置视频监控和报警设施并与公安部门联网。
第四十五条 幼儿园需要定期检查、维修园舍、设施,并组织针对人员每日进行巡检、记录,加强火源、电源管理,及时排除安全隐患,保证幼儿生命安全。
第四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可以侵占和破坏幼儿园园舍和设施,不可以在幼儿园周围设置有危险、有污染或影响幼儿园采光的建筑和设施,不可以干扰幼儿园正常的工作规则和程序。
第四十七条 幼儿园需要建立健全各项卫生保健制度和预防接种证检查核验制度。
第四十八条 幼儿园需要建立预防食物中毒、传染病流行的预案并严格执行,帮助所在地疾控机构开展对适龄儿童的预防接种工作。
幼儿园出现食物中毒、传染病流行事故时,举行幼儿园的单位、组织或个人需要马上采用紧急救护措施,同时在规定时限内及时上报有关部门,并根据有关规定做好善后工作。
第四十九条 幼儿园食堂需要严格执行食品卫生安全制度,各自不同的证照一定要齐全。
幼儿餐具、饮水器具需要专人专用,并进行定期消毒,防止交叉感染。
第五十条 幼儿园需要建立监护人与教师的幼儿交接制度。有校车的幼儿园需要遵照《校车安全管理规定》(国务院令第617号)规定,使用根据专用校车国家标准设计和制造的幼儿专用校车,严格遵循校车安全管理规定。
第五章 奖励和处罚
第五十一条 对仔细执行本办法并具备下方罗列出来的条件之一的,由政府或教育部门予以表彰和奖励:
(一)办园方向明确,普惠性和公益性突出的。
(二)改善幼儿园办园条件成绩显著的。
(三)保育、教育引导工作成绩显著的。
(四)幼儿园管理工作成绩显著的。
第五十二条 对违反本办法第九条,未经批准未经同意私自举行幼儿园的,由教育、民政等部门依据相关法规下达依法取缔的行政处罚决定;在规定期限内拒不执行处罚决定或取缔后再次未经同意私自开办幼儿园的,由教育、民政等部门强制取缔。
对违反本办法其他条款,具备下方罗列出来的情形之一的单位和个人,视其情节轻重,由政府及其教育部门或有关部门按照管理权限给予责令整改、停止办园和吊销《办园许可证》等处罚,亦或是教育部门建议相关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一)未经同意私自改变相关登记事项的。
(二)公布虚假招生简章或广告,通过欺骗取得钱财的。
(三)园舍、设施不满足国家卫生标准、安全标准,妨害幼儿身体健康或威胁幼儿生命安全的。
(四)教育内容和方式违背幼儿教育规律,损害幼儿身心健康的。
(五)管理混乱,严重影响保育、教育引导工作,出现恶劣社会影响的。
(六)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采用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通过欺骗取得《办园许可证》的。
(七)恶意终止办园、抽逃资金或克扣、挪用办园经费的。
(八)违反国家规定聘请任职、解聘教师的。
(九)体罚或变相体罚幼儿的。
(十)使用有毒有害物质制作玩教具的。
(十一)侵占、破坏幼儿园园舍、设备的。
(十二)干扰幼儿园正常工作规则和程序的。
(十三)在幼儿园周围设置有危险、有污染或影响幼儿园采光的建筑和设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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