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法规旅行社管理条例,导游法律法规与政策

旅游法规旅行社管理条例,导游法律法规与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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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法规旅行社管理规定?

1为了强对旅行社的管理,保证旅游者和旅行社的合法权益,维护旅游市场规则和程序,促进旅游业的健康发展。

2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旅行社和外国旅行社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常驻机构。

导游法律法规?

1. 导游需了解法律法规。2. 因为导游在工作中需引导游客遵循当地的法律法规,保证游客的安全和规则和程序。同时,导游还要有了解旅游行业的有关法律法规,以便在工作中遵循规定,保护自己的权益。3. 导游需了解的法律法规涵盖但不限于:旅游法、旅游行业管理规定、旅游景区管理办法等。除开这点导游还要有了解当地的交通法规、安全法规等,以便在工作中提供准确的详细指导和服务。了解法律法规不仅仅是可以帮导游更好地履行职责,还可以提高导游的专业素养和服务质量。

作为导游,了解导游法律法规是很重要的,这些法规旨在规范导游行业,保护游客的权益,保证旅游活动的安全和顺利进行。下面这些内容就是一部分常见的导游法律法规:

旅游法:旅游法是我们国内对旅游行业进行管理的基本法律,这当中包含了旅行社、导游和旅游者的权益和义务,还有旅游活动的组织和监管等内容。

导游管理规定:导游管理规定是对导游从业人员进行管理的法规,涵盖导游从业资格、行为规范、责任和权益等方面的相关规定。

旅行社管理规定:旅行社管理规定是对旅行社经营行为进行管理的法规,这当中涵盖旅行社的注册、经营范围、责任和义务等内容。

旅游合同法:旅游合同法是对旅游合同关系进行规范的法律,涵盖旅游者和旅行社当中的权益和义务、合同解除和争议处理等方面的相关规定。

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导游在旅游途中可能涉及到交通工具的使用,因为这个原因需了解有关的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涵盖道路交通安全法、航空法、铁路法等。

保证导游合法权益,促进导游行业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导游人员管理规定》和《旅行社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中国旅行社如何做好自己的管理工作?

(一)掌握并熟悉市场竞争的法则

既然,旅行社的经营管理是处于市场竞争的法则之中的,这个问题就不可置疑的让我们提出一个问题,你真的掌握并熟悉了市场竞争的法则了吗?

“优胜劣汰”的“优势”法则应用在旅行社中表现为服务高质量、管理高质量、价格高质量、团结协作的高质量。一定要要结合市场需,做好产品定位设计,不论是面对普通消费者的大众化产品,还是面对高消费人群的特定产品都要培养创建旅游精品产品的品牌意识。针对我们国内现阶段的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在市场竞争中通过强化企业内部管理,降低行业运作成本,达到低价竞争法则中的“高质量低价”以扩大市场规模是合适我们国内国情的旅游行业生存与发展之路。在运用高价竞争法则吸引特定需的消费群体的产品设计中,应充分地反映在价格与服务是不是等值,应要真正做到“价带来一定值”,才可以保证消费者的利益,满足消费者的消费需求。

除开这点还需要做好市场预测分析工作。充分掌握并熟悉消费者的消费变化,涵盖经济收入的变化、假期的变化、消费方法的变化、年龄的变化、受教育程度的变化等等,这些信息是我们掌握并熟悉消费者的消费心理与需求的依据。唯有充分考虑到各位消费者的利益,才可以成功占领旅游消费市场;唯有市场份额的扩大,才会有企业的蓬勃发展和进步和企业赢利的长时间化。“顾客是上帝”更应让我们明白,服务标准唯有和顾客的需求很好的结合在一起,让被服务对象满意,才可以使我们的产品在市场竞争中获取一席之地。

(二)科学管理与人性化管理

“科学管理”、“人性化管理”是现代管理学的重点。拥有一支积极向上、团结协作的团体队伍是每一个人力资源管理人员所奋斗的目标。旅行社所销售的产品是行、住、食、游、购、娱六大部门的服务相互组合形成的综合服务产品,就决定了旅行社对团体协作能力有着严格的要求,因为这个原因“科学管理”、“人性化管理”就更应该充分地反映在旅行社的平日管理事务中,为企业管理机制的成功建立提供一条捷径,为企业的长时间管理与发展夯实扎实的基础。

(三)加强旅行社内部反映机制的灵敏度

1、旅行社管理者对市场的认识和了解度、敏感度及决策是不是准确到位是旅行社是不是能在早期发现危机、减缓危机及解除危机的重要因素。 管理者自己的综合管理素质是成功开展管理的基础,但也唯有依靠我们全体员工的共同努力才可以达到管理目标。这涵盖一线工作人员是不是能及时对资料进行收集、整理、分析与反馈。这个问题就一定要在旅行社中要成立一支危机预测管理小组。按照资料中得来的信息,将自己旅游产品特点和市场发展变化及消费者的消费需求相结合,做出适时、准确的危机预测,并按照危机的类型提出对应的防范措施或方案,以求在危机到来时,沉着应战,妥善处理。最后再由旅行社经营管理决策者对其方案的可行性再加以论证及分析,做出最好的危机应对处理办法。

2、加强旅行社与旅游市场经营环境的联系。这涵盖对国家、省、地方的政策法规的学习及加强与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公安、司法、海关等相关部门的有关联系,以增多企业适应市场环境变化的能力。

(四)加强从业人员职业思想道德教育及业务能力的培训与考查

1、提升服务质量,减缓竞争危机,还得从与消费者面对面的从业人员做起。尤其是提升导游队伍的综合素质是我们处理问题的核心所在。

2、旅行社要加强从业人员的职业思想道德教育,通过提升业务素养,培养敬业精神,这当中“学以致用,言行完全一样”应是旅游业职业思想道德教育想达到的目标。用人文关怀来达到制度管理的目标,采取人性化和制度化相结合的管理方法可能要比纯粹的制度管理的效果要好。

3、通过对员工进行不定期的业务培训及考查,并与个人工资、奖金、奖励相挂钩的手段来促进员工提升旅游服务水平,也可以减少旅游服务质量危机的产生。

(五)未来旅行社业的蓬勃发展和进步肯定是在旅行社的集团化、规模化,中小旅行社的互联网化及众旅行社的相互联合

因为唯有这样,才可以减缓中国加入WTO后面所带来的旅行社经营管理标准是不是与世界标准相吻合所带来的危机。现代旅行社经营不可以以眼前利益为重,而应该要放远眼光,以优质、高标准的服务水平来严格质量管理,培养高质量品牌,为企业的确良扩大再生产做好基础工作,为达到企业的长远战略目标而不懈努力。

总结

“认识危机、预测危机、减缓危机、解除危机”是旅行社经营管理途中正确面对危机的四个步骤。只要培养起危机意识,以正确的态度来看待旅行社危机的产生并辅之于科学有效的措施和方式,就可以使旅行社在经营管理的途中规避危机,保持正常发展的态势,处于常胜不败的优胜位置。

旅行社规定?

1. 是指国家对旅行社经营行为所制定的法规和规定。2. 的制定是为了保证旅游者的合法权益,规范旅行社的经营行为,提升旅游服务质量。旅行社一定要遵循有关的法规和规定,如明示旅游合同、保险责任、旅游行程具体安排等。3. 的主要内容还涵盖旅游者投诉处理、旅游安全保证、旅游质量监督等方面,旨在建立健全完善的旅游市场监管体系,促进旅游业的健康发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旅行社的管理,保证旅游者和旅行社的合法权益,维护旅游市场规则和程序,促进旅游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旅行社的设立及经营活动。

  本规定所称旅行社是指从事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等活动,为旅游者提供有关旅游服务,开展国内旅游业务、入境旅游业务或者出境旅游业务的企业法人。

第三条 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该项目的部门负责全国旅行社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管理旅游工作的部门根据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旅行社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工商、价格、商务、外汇等相关部门,需要根据职责分工,依法对旅行社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条 旅行社在经营活动中需要遵守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提升服务质量,维护旅游者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 旅行社行业组织需要根据章程为旅行社提供服务,发挥协调和自律作用,引导旅行社合法、公平竞争和诚信经营。

新的旅行社管理规定和之前的旅行社管理规定有哪些不一样?

日前,国务院颁布了新修订的《旅行社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从2009年5月1日起正式开展,该《规定》对原有的《旅行社管理规定》进行了全面更改,大大降低了旅游行业准入门槛的同时,更明确了旅行社应担负的法律责任,加大了对旅行社的管理力度。业内人士觉得,更改后的《规定》更趋于市场化,在适应市场经济发展方面有很大进步。  旅游行业准入门槛降低  相较原来的《旅行社管理规定》,《规定》中对旅行社从事入境旅游业务的准入门槛大大降低。  现行规定将旅行社分为国际旅行社和国内旅行社,国际旅行社可以经营国内旅游和入境旅游业务(部分具有经营出境旅游的资质),而国内旅行社则只可以经营国内旅游业务。更改后的《规定》则取消了国际旅行社和国内旅行社的区别,不可以再区分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准入条件。而经营注册入境旅游业务所需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也由150万元人民币降至30万元人民币,准入条件降低的同时还大大减轻了旅行社的负担。  而在出境旅游市场方面,在《规定》开展以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规定》的相关规定,旅行社开展出境游业务须获取国际旅行社资格满一年且在经营入境旅游业务方面有突出业绩。而《规定》则处理了这一矛盾,规定"旅行社获取经营许可满两年,且未因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罚款以上处罚的,便可以申请经营出境旅游业务"。  在质量保证金制度上,《规定》也做了重要的更改。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的质量保证金只20万元(过去要求60万元);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需要增存质量保证金120万元。而质量保证金既可在指定银行开设针对的质量保证金账户存入现金,也可提交不小于应交质量保证金数目金额的银行担保。此外旅行社连续3年没有因为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罚款以上处罚的,可将旅行社的质量保证金减少百分之50,同时明确规定质量保证金的利息属于旅行社全部。这一规定能够让不少旅行社更以自己为先锋严格要求自己经营,以减少需交纳的保证金,以此引导整个行业良性发展。  旅行社及分社的设立程序简化  在降低了旅游行业准入门槛的同时,旅行社的设立和旅行社分社的设立所需的条件和办理的手续在《规定》中也得到了简化。  《规定》中针对旅行社设立条件的相关规定仅仅只有3点,而现行规定中对这一的相关规定则多达7点。业内人士指出,改后的条件同设立旅行社所需条件同常见公司注册所需条件相比已经没啥难度,这有助于将现在行业内存在的部门承包、个人挂靠、门市部企业化等很多混乱的经营模式一步一步纳入合法经营的轨道,完全由市场决定其发展。  过去因为对旅行社设立分社的要求太高,设立分社有难度,致使了旅行社的分社很少,而《规定》的颁布则有助于旅行社分社的设立。第一,《规定》不可以再向旅行社提出年接待旅游者达到10万人次以上的基本要求,不用审批。其次,分社的设立由以前的审批制变成了备案制,即旅行社分社的设立不受地域限制,只持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副本向分社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设立登记,向分社所在地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再增交一部分的质量保证金就可以。  除开这点在对外商投资旅行社方面,《规定》履行了我们国内的入世承诺,删除了有关外商投资旅行社注册资本最低400万元限额和投资者条件的其他特殊要求。取消了对原来有关外商投资旅行社的不少限制。《规定》明确规定,外商投资旅行社适用本章(第三章 外商投资旅行社)规定;本章没有规定的,适用本规定其他相关规定。这样的相关规定说明未来外商投资旅行社除了也还是不可以经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旅游业务(含赴港澳台旅游)外,与国内旅行社已经没有区别。  旅行社管束力提高  从《规定》的名称上看,虽然较以前的《旅行社管理规定》相比,去除了"管理"二字,但旅行社纷纷表示,其实《规定》通过提高法律责任、监督处罚的力度,提高了旅行社行业守法经营的自我管束。  《规定》针对组团社接待服务提出了更高、具有更多的体的要求。对旅游合同、导游领队等方面做出了严格的相关规定。针对行业内常见的"拼团"做出了很详细的要求,规定了组团社将接待服务委托给其他旅行社须征得旅游者的同意,需要选择具有对应资质的旅行社,明确接待旅游者的各项服务具体安排及其标准,约定委托双方的权利、义务,并对领队、导游都做出了对应的要求。  针对旅行社的监督检查,《旅行社管理规定》对旅行社的监督检查条款比较简单,还只局限于旅游行政主管该项目的部门的例行检查。而《规定》明确了旅游、工商、价格、商务、外汇等相关部门需要依法加强对旅行社的监督管理。  同时,较《旅行社管理规定》,《规定》还很严格地规范了对违规旅行社法律责任的追究。有关针对违规旅行社所应担负的法律责任和处罚做出了明确、详细、详尽的相关规定,整版内容约占整个《规定》的1/3,让主管该项目的部门行使处罚途中有了明确严格的依据。  

1990年旅行社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旅行社的管理,保证旅游者和旅行社的合法权益,维护旅游市场规则和程序,促进旅游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旅行社的设立及经营活动。

本规定所称旅行社是指从事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等活动,为旅游者提供有关旅游服务,开展国内旅游业务、入境旅游业务或者出境旅游业务的企业法人。

第三条 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该项目的部门负责全国旅行社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管理旅游工作的部门根据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旅行社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工商、价格、商务、外汇等相关部门,需要根据职责分工,依法对旅行社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条 旅行社在经营活动中需要遵守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提升服务质量,维护旅游者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 旅行社行业组织需要根据章程为旅行社提供服务,发挥协调和自律作用,引导旅行社合法、公平竞争和诚信经营。

第二章 旅行社的设立

第六条 申请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需要获取企业法人资格,还注册资本很多于30万元。

第七条 申请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需要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委托的设区的市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满足本规定第六条规定的有关证明文件。受理申请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需要自受理申请那天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能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不能许可的,书面公告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八条 旅行社获取经营许可满两年,且未因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罚款以上处罚的,可以申请经营出境旅游业务。

第九条 申请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需要向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该项目的部门或者其委托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受理申请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需要自受理申请那天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能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换发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不能许可的,书面公告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条 旅行社设立分社的,需要向分社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设立登记,并自设立登记那天起3个工作日内向分社所在地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旅行社分社的设立不受地域限制。分社的经营范围不可以超过设立分社的旅行社的经营范围。

第十一条 旅行社设立针对招徕旅游者、提供旅游咨询的服务网点(以下简称旅行社服务网点)需要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设立登记手续,并向所在地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旅行社服务网点需要接受旅行社的统一管理,不可以从事招徕、咨询以外的活动。

第十二条 旅行社变更名称、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等登记事项或者终止经营的,需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对应的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并在登记办理结束那天起10个工作日内,向原许可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换领或者交回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第十三条 旅行社需要自获取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那天起3个工作日内,在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该项目的部门指定的银行开设针对的质量保证金账户,存入质量保证金,或者向作出许可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依法获取的担保额度不小于对应质量保证金数目金额的银行担保。

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需要存入质量保证金20万元;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需要增存质量保证金120万元。

质量保证金的利息属于旅行社全部。

第十四条 旅行社每设立一个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分社,需要向其质量保证金账户增存5万元;每设立一个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分社,需要向其质量保证金账户增存30万元。

第十五条 有下方罗列出来的情形之一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可以使用旅行社的质量保证金:

(一)旅行社违反旅游合同约定,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经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查证属实的;

(二)旅行社因解散、破产或者其他原因导致旅游者预交旅游费用损失的。

第十六条 人民法院判决、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书认定旅行社损害旅游者合法权益,旅行社拒绝或者无力赔偿的,人民法院可以从旅行社的质量保证金账户上划拨赔偿款。

第十七条 旅行社自交纳或者补足质量保证金那天起三年内未因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罚款以上处罚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需要将旅行社质量保证金的交存数目金额降低百分之50,并向社会公告信息。旅行社可凭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凭证减少其质量保证金。

第十八条 旅行社在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使用质量保证金赔偿旅游者的损失,或者依法减少质量保证金后,因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罚款以上处罚的,需要在收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补交质量保证金的公告那天起5个工作日内补足质量保证金。

第十九条 旅行社不可以再从事旅游业务的,凭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凭证,向银行取回质量保证金。

第二十条 质量保证金存缴、使用的详细管理办法由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该项目的部门和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另外单独制定。

第三章 外商投资旅行社

第二十一条 外商投资旅行社适用本章规定;本章没有规定的,适用本规定其他相关规定。

前款所称外商投资旅行社,涵盖中外合资经营旅行社、中外合作经营旅行社和外资旅行社。

第二十二条 外商投资企业申请经营旅行社业务,需要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满足本规定第六条规定条件的有关证明文件。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需要自受理申请那天起30个工作日内审核查验结束。予以许可的,颁发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不能许可的,书面公告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设立外商投资旅行社,还需要遵循相关外商投资的法律、法规。

第二十三条 外商投资旅行社不可以经营中国内地居民出国旅游业务还有赴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省地区旅游的业务,但是,国务院决定或者我们国内签署的自由贸易协定和内地与香港、澳门有关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具体安排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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