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级建造师暂行条例全文,施工单位考核管理办法最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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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建造师暂行规定全文?

每个省份、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建设厅(委),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干部)部门,中央管理的企业:  为了加强建设工程项目总承包与施工管理,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的相关规定,人事部、建设部决定对建设工程项目总承包及施工管理的专业技术人员实行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现在将《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事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二○○二年十二月五日

                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提升工程项目总承包及施工管理专业技术人员素质,规范施工管理行为,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和国家相关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总承包、施工管理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 国家对建设工程项目总承包和施工管理重要岗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实行执业资格制度,纳入全国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制度统一规划。  第四条 建造师分为一级建造师和二级建造师。英文分别译为:Constructor和Associate Constructor。  第五条 人事部、建设部共同负责国家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的开展工作。                  第二章 考 试  第六条 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实行统一大纲、统一出题、统一组织的考试制度,由人事部、建设部共同组织开展,原则上每一年举行一次考试。  第七条 建设部负责编制一级建造师执业考试大纲和组织出题工作,统一规划建造师执业资格的培训等相关工作。  培训工作根据培训与考试分开、自愿参与的原则进行。  第八条 人事部负责审定一级建造师执业考试科目、考试大纲和试题,组织开展考务工作;会同建设部对考试考务工作进行检查、监督、详细指导和确定合格标准。  第九条 一级建造师执业考试,分综合知识与能力和专业知识与能力两个部分。这当中,专业知识与能力部分的考试,根据建设工程的专业要求进行,详细专业划分由建设部另外单独规定。  第十条 凡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具备下方罗列出来的条件之一者,可以申请参与一级建造师执业考试:  (一)获取工程类或工程经济类大专学历,工作满6年,这当中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工作满4年。  (二)获取工程类或工程经济类本科学历,工作满4年,这当中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工作满3年。  (三)获取工程类或工程经济类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工作满3年,这当中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工作满2年。  (四)获取工程类或工程经济类硕士学位,工作满2年,这当中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工作满1年。  (五)获取工程类或工程经济类博士学位,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工作满1年。  第十一条 参与一级建造师执业考试合格,由每个省份、自治区、直辖市人事部门颁发人事部统一印制,人事部、建设部用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该证书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第十二条 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实行全国统一大纲,每个省份、自治区、直辖市出题并组织考试的制度。  第十三条 建设部负责拟定二级建造师执业考试大纲,人事部负责审定考试大纲。  每个省份、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建设厅(委)根据国家确定的考试大纲和相关规定,在本地区组织开展二级建造师执业考试。  第十四条 凡遵纪守法并具备工程类或工程经济类中等专科以上学历并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工作满2年,可报名参与二级建造师执业考试。  第十五条 二级建造师执业考试合格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部门颁发由人事部、建设部统一格式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该证书在所在行政区域内有效。                  第三章 注 册  第十六条 获取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一定要经过注册登记,才可以以建造师名义执业。  第十七条建设部或其授权的机构为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的注册管理机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该项目的部门或其授权的机构为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的注册管理机构。  第十八条 申请注册的人员一定要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获取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  (二)无犯罪记录;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在建造师岗位上工作;  (四)经所在单位考查合格。  第十九条 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注册,由自己提出申请,由每个省份、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该项目的部门或其授权的机构初审合格后,报建设部或其授权的机构注册。准予注册的申请人,由建设部或其授权的注册管理机构发放由建设部统一印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一级建造师注册证》。  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的注册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该项目的部门制定,颁发辖区内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二级建造师注册证》,并报建设部或其授权的注册管理机构备案。  第二十条 人事部和各级地方人事部门对建造师执业资格注册和使用情况有检查、监督的责任。  第二十一条 建造师执业资格注册有效期大多数情况下为3年,有效期满前3个月,持证者应到原注册管理机构办理再次注册手续。在注册有效期内,变更执业单位者,需要及时办理变更手续。  再次注册者,除应满足本规定第十八条规定外,还须提供接受继续教育的证明。  第二十二条 经注册的建造师有下方罗列出来的情况之一的,由原注册管理机构注销注册: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受刑事处罚的。  (三)因过错出现工程建设重要质量安全事故或有建筑市场违法违规行为的。  (四)脱离建设工程施工管理及其有关工作岗位连续2年(含2年)以上的。  (五)同时在2个或者以上建筑业企业执业的。  (六)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的。  第二十三条 建设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该项目的部门需要定期发布建造师执业资格的注册和注销情况。                   第四章 职 责  第二十四条 建造师经注册后,有权以建造师名义担任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的项目经理及从事其他施工活动的管理。  第二十五条 建造师在工作中,一定要严格遵循法律、法规和行业管理的各项规定,恪守职业道德。  第二十六条 建造师的执业范围:  (一)担任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的项目经理。  (二)从事其他施工活动的管理工作。  (三)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该项目的部门规定的其他业务。  第二十七条 一级建造师的执业技术能力:  (一)具有一定的工程技术、工程管理理论和有关经济理论水平,并具有丰富的施工管理专业知识。  (二)可以熟练掌握并熟悉和运用与施工管理业务有关的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行业管理的各项规定。  (三)具有丰富的施工管理实践经验和资历,有很强的施工组织能力,能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  (四)有一定的外语水平。  第二十八条 二级建造师的执业技术能力:  (一)了解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及相关行业管理的相关规定。  (二)具有一定的施工管理专业知识。  (三)具有一定的施工管理实践经验和资历,有一定的施工组织能力,能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  第二十九条 根据建设部颁布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一级建造师可以担任特级、一级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的项目经理;二级建造师可以担任二级及以下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的项目经理。  第三十条 建造师一定要接受继续教育,更新知识,持续性提升业务水平。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国家在开展一级建造师执业考试以前,对长时间在建设工程项目总承包及施工管理岗位上工作,具有非常高理论水平与丰富实践经验,并受聘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可以通过考查认定办法获取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考查认定办法由人事部、建设部另外单独制定。  第三十二条 建造师的专业划分、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重要岗位的确定和详细执业要求由建设部另外单独规定。  第三十三条 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的管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部门、建设行政主管该项目的部门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制定详细办法,组织开展,并分别报人事部、建设部备案。  第三十四条 经国务院相关部门同意,获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的外籍及港、澳、台地区的专业人才员,满足本规定要求的,也可以报名参与建造师执业考试还有申请注册。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由人事部和建设部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自公布那天30日后施行。

施工单位考查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人员的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的机构和人员,应遵循本办法。

  第三条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监督机构)是指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该项目的部门或相关部门委托,经省级人民政府建设主管该项目的部门或国务院相关部门考查认定,依据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工程建设开展途中各参建责任主体和相关单位的质量行为及工程实体质量进行监督管理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

  第四条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人员(以下简称监督人员)是指经省级人民政府建设主管该项目的部门或国务院相关部门考查认定,依法从事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五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该项目的部门对全国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人员考查工作开展统一监督管理。

  铁路、交通、水利、信息、民航等国务院相关部门根据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所属的专业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人员开展考查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该项目的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人员进行考查管理和业务详细指导。

第二章 基本条件

  第六条 监督机构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具有一部分的监督人员:

  1、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该项目的部门所属的监督机构(以下简称地市级以上监督机构)很多于9人;县级人民政府建设主管该项目的部门所属的监督机构(以下简称县级监督机构,涵盖县级市)很多于3人;

  2、监督人员专业结构合理,建筑工程水、电、智能化等安装专业技术人员与土建工程专业技术人员相配套;

  3、监督人员数量占监督机构总人员数量的占比不小于75%。

  (二)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和适应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工作需的仪器、设备和工具等;

  (三)有健全的工作制度和管理制度;

  (四)具备与质量监督工作相适应的信息化管理条件。

  第七条 监督人员需要具备一定的专业技术能力和监督执法知识,熟悉掌握并熟悉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具有良好职业道德。

  监督人员需要满足下方罗列出来的基本条件,并经过省级人民政府建设主管该项目的部门组织的上岗培训、考查合格后,才可以从事工程质量监督工作。

  (一)地市级以上监督机构的监督人员:

  1、具有工程类专业本科以上学历;

  2、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3、具有5年以上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或设计、施工、监理等工作经历;

  4、年龄不能超出60周岁。

  (二)县级监督机构的监督人员:

  1、具有工程类专业大学专科以上学历;

  2、具有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3、具有3年以上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或设计、施工、监理等工作经历;

  4、年龄不能超出60周岁。

  (三)获取注册建造师、监理工程师、结构工程师等工程类国家执业资格证书的,可不受上面说的(一)(二)中1、2条件限制。连续从事质量监督工作满23年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可不受上面说的(一)(二)中1条件限制。

  第八条 监督机构负责人需要具备同级监督人员基本条件,熟悉工程建设管理工作。

第三章 监督机构和人员考查

  第九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该项目的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监督机构和人员初次考查合格后,颁发国务院建设主管该项目的部门统一格式的监督机构考查证书和监督人员资格证书。

  对监督机构每三年进行一次验证考查。

  对监督人员每两年进行一次岗位考查,每一年进行一次法律、业务知识培训,并适时组织开展具体内容的继续教育培训。

  第十条 监督机构考查的主要内容:

  (一)执行国家工程建设法律、法规及地方相关规定情况;

  (二)工程监督覆盖率、所监督工程参建责任主体的质量行为及工程实体质量满足国家工程建设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情况;

  (三)监督机构基本条件的满足情况;

  (四)工程质量监督档案建立情况;

  (五)所监督区域出现重要质量事故的情况;

  (六)其他相关规定内容。

  第十一条 监督人员考查的主要内容:

  (一)执行国家工程建设法律、法规及地方相关规定情况;

  (二)所监督项目标参建责任主体的质量行为及工程实体质量满足国家工程建设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情况;

  (三)监督职责履行情况;

  (四)监督人员条件满足情况;

  (五)参与业务知识培训情况。

  第十二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该项目的部门可组织成立考查委员会,负责开展监督机构和人员的考查、培训工作。考查程序、绩效评价还有详细开展由省级建设主管该项目的部门制定细则。

  省级人民政府建设主管该项目的部门需要将考查结果向社会发布,并建立对应的考查管理档案。

  第十三条 考查结果分为合格、不合格。

  监督机构有下方罗列出来的情况之一的,考查结果为不合格:

  (一)监督人员数量和工作情况不满足第六条相关规定的;

  (二)出具虚假工程质量检查监督报告的;

  (三)在监督工作中存在严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行为的;

  (四)因严重失职,致使重要质量事故,影响非常恶劣的。

  监督人员有下方罗列出来的行为之一的,考查结果为不合格:

  (一)不满足第七条相关规定的;

  (二)不仔细履行《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导则》等相关规定的工作职责的;

  (三)因监督失职,所监督的工程出现重要质量事故的;

  (四)未直接监督工程或准许他人以自己名义、弄虚作假签署质量监督报告的;

  (五)没有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的标准和程序进行监督执法的;

  (六)其它失职或违法行为。

  第十四条 对考查不合格的监督机构,责令限期整改并由建设主管该项目的部门对其调整和充实力量。

  对考查不合格的监督人员,责令限期培训后,重新考查仍不合格的,需要调离监督工作岗位。属严重监督失职或存在违法行为的,需要调离监督工作岗位,并按相关规定给予对应处分。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专业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人员的考查管理,由国务院相关主管该项目的部门参照本办法制定开展办法。

  第十六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该项目的部门可按照本办法制定开展细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那天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为了强化工程建设安全质量管理考评奖励激励机制,提升各参建单位和人员的质量创优意识和安全管理责任风险意识,促进南坪铁路各参建单位质量管理和安全生产管理水平的提升,按照《铁路建设管理办法》、《有关铁路建设项目施工及监理考查的详细指导意见》、《工程质量管理办法》和合同规定,南坪铁路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检查考查主要内容

2.1 考查范围:全部参加南坪铁路建设的施工单位

2.2考查内容:工程质量、施工安全、建设工期、投资控制、环境保护、技术创新六项

2.3 考查时间:平日考查不定期进行,平日间考查每季一次,在季度结束后10日内(1月10日、4月10日、7月10日、10月10日),项目考查在工程初验前进行。考查费计列当期验工计价。

2.4 考查等级:甲(550分或者以上)、乙(500分或者以上至549分)、丙(499分以下)三级。

甲级:平日间考查甲级不小于百分之80,且丙级不高于百分之10

丙级:平日间考查丙级百分之20或者以上

乙级:其它情况为乙级

第三章 工程质量管理及检查考查主要内容

3.1工程质量等级划分

甲级:考查期内未出现工程质量事故,且没有不良行为的;

乙级:考查期内未出现工程质量事故,且没有重要不良行为的;

丙级:考查期内出现工程质量事故,或有重要不良行为的;

3.2工程质量详细考查内容

1.质量管理机构健全,资质合格,进场有关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施作人员、施工机械设备、仪器配备符合相关规定和要求,岗位责任制明确,质量管理责任落实到人,各项规章制定具有可操作性。

2.建立质量管理保证体系并运转正常,管理制度健全完善,工程质量处于可控状态。

3.创优组织机构、创优规划、创优措施等建立、健全,规范可行。

4.保证措施落实情况。质量保证措施有效,质量检测、检验、试验方式和结果可靠。施工过程满足工程质量要求的工艺流程。各种工程尤其是重点工程、隐蔽工程、重点部位和重要工序、原材料检验及构件、设备安装的控制措施情况等。

5.工程质量要求

出现《注册建造师执业管理办法》第九条的算不算有在建?

算。

第九条 注册建造师不可以同时担任两个或者以上建设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出现下方罗列出来的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同一工程相邻分段发包或分期施工的;

(二)合同约定的工程验收合格的;

(三)因非承包方原因致使工程项目停工超越120天(含),经建设单位同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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