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t影像医院不保存违法吗? 违规不违法。医院档案室制度规定,影像资料纸质的保存3-5年时间,电子版的保存10-23年甚者23年时间(碰见意外事件除外)。到了这时医院会做不保留性消除的。...
中级会计
违规不违法。医院档案室制度规定,影像资料纸质的保存3-5年时间,电子版的保存10-23年甚者23年时间(碰见意外事件除外)。到了这时医院会做不保留性消除的。
这也是医院为了节约内部资源的一个做法,当然消危也是预防患者的资料外泄,保护病人的隐私!
ct检查影像资料大多数情况下保存十年以上,大医院时间更长。假设不保存或丢失是要负法律责任的。
医院有义务保存病人的ct这个是违法的!
医院的电子版影像资料大多数情况下保存30年,其他行业的影像资料,国家都拥有有关的相关规定的,可以去有关监管部门。
医院拍的片子,大多数情况下住院的病历,三甲医院是保存30年的,但是,大多数情况下影像学结果因为内存占用很大,保存时间是短一部分的,也是和医院规定相关,有的医院因为人员数量有点多,可能保存时间短,大多数情况下可以保存90天,有的医院甚至终身保存。
大多数情况下报告和片子至少保存一年以上,医院的病情和检查资料只可以自己去复印,其他人没有权利去查看,医院实际上只保留电子版影像学资料,报告是纸质版的,需医生签字审查核验,交给自己。大多数情况下报告是在您手里面。医院的电子版影像学资料大多数情况下保存一年。这个大多数情况下是交给自己了。这个您是门诊做的检查,没有住院报告是您自己保存的。假设住院了,做的CT报告是入了住院病历里面,那个病历保存时间是30年。
门诊影像学资料属于门诊病历系统,法律规定大多数情况下是保存23年,唯有近一年的影像学资料会保存在系统里,一年之前医院都会刻录光盘保存,从系统里是没有找到的。
没有详细的法律规定。但合同资料大多数情况下自履约完成启动算,保存应很多于4年,差不多是不短于合同纠纷诉讼时效。《企业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档案保管期限规定》第七条企业档案的保管期限制要求为永久、定期两种,定期大多数情况下分为30年、23年。
第八条永久保管的企业管理类档案主要涵盖:
(一)本企业设立、合并、分立、改制、上市、解散、破产或其他变化途中形成的文件材料,本企业董事会、监事会、股东会的构成、变更、召开会议、履行职责和维护权益的文件材料。
(二)本企业资产和产权登记、评估与证明文件材料,资产和产权转让、买卖、抵押、租赁、许可、变更、保护等凭证性文件材料,对外投资文件材料;本企业资本金核算、确认、划转、变更等文件材料,企业融资文件材料。
(三)本企业有关重要问题向相关机关和上级主管单位的请示、报告、报表及其复函、批复,相关机关和上级单位制发的需本企业办理的重要文件材料,行业协会、中介机构等对本企业做出的重要决定、出具的审计、公证、裁定等重要文件材料,本企业与其他组织和个人形成的重要合同、协议及补充协议等文件材料。
(四)本企业发展规划、战略决策、重要改革、年计划和总结文件材料,内部管理制度、规定、办法等文件材料。
(五)本企业机构演变,人力资源管理的重要文件材料;本企业涉及职工权益的其他重要文件材料;企业文化建设文件材料。
(六)本企业经营管理工作的重要文件材料。
(七)本企业生产技术管理工作的重要文件材料。
(八)本企业行政管理工作的重要文件材料。
(九)本企业党群工作的重要文件材料。
(十)新闻媒体对本企业重要活动、重要事件、典型人物的宣传报道。(十一)相关机关和上级主管单位领导、社会知名人士等重要来宾到本企业检查、视察、大数据细分研究、参观时的讲话、题词、批示、录音、录像、照片及企业工作汇报等重要文件材料;本企业参加国家和社会重要活动的重要文件材料,本企业职工参与省级以上党、团、工会、人大、政协等代表大会形成的重要文件材料。(十二)本企业直属单位、所属、控股、参股、境外企业和机构报送的有关重要问题的报告、请示和批复等文件材料。
CT、核磁共振等检查的片子,医院大多数情况下都拥有备份,要求保管23年,假设患者做CT等拍片检查时间已经比较久远了,既然如此那,输入患者的名字大多数情况下没办法查到。
病历管理制度 一、建立健全医院病历质量管理组织,完善医院“四级”病历质量控制体系并定期开展工作。 四级病历质量监控体系: 1、一级质控小组由科主任、病案委员(主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科护士长组成。负责本科室或本病区病历质量检查。 2、二级质控部门由医院行政职能部门相关人员组成,负责对门诊病历、运行病历、存档病案等,每月进行抽查评定,并把病历表达质量纳入医务工作者综合目标考评内容,进行量化管理。 3、三级质控部门由医院病案室专职质量管理医师组成,负责对归档病历的检查。 4、四级质控组织由院长或业务副院长及有经验、责任心强的高级职称的医、护、技人员及主要业务管理部门负责人组成。每季度至少进行一次全院各科室病历质量的评价,尤其是重视对病历内涵质量的审核查验。 二、 贯彻执行卫生部及我省《病历表达规范》的各项要求, 注重对新分配、新调入医师及进修医师的相关病历表达知识及技能培训。 三、加强对运行病历和归档病案的管理及质量监控。 1、病历中的第一次病程记录、术前谈话、术前小结、手术记录、术后(产后)记录、重要抢救记录、特殊有创检查、麻醉前谈话、输血前谈话、出院诊断证明等重要记录内容,应由本院主管医师表达或审核查验签名。手术记录应由术者表达,情况特殊下由第一助手表达时,应有手术者签名。 2、平诊病人入院后,主管医师可以在8小时内查看病人、询问病史、表达第一次病程记录和处理医嘱。急诊病人可以在5分钟内查看并处理病人,住院病历和第一次病程记录原则上可以在2小时内完成,因抢救病人未能及时完成的,相关医务工作者可以在抢救结束后6小时内据实补记,并加以注明。 3、新入院病人,48小时内应有主治医师以上职称医师查房记录,大多数情况下病人每周应有至少2次主任医师(或副主任医师)查房记录,并加以注明。 4、重危病人的病程记录每天至少1次,病情出现变化时,随时记录,记录时间应详细到分钟。对病重病人,至少2天记录一次病程记录。对病情稳定病人至少3天记录一次病程记录。对病情稳定的慢性病病人,至少5天记录一次病程记录。 5、各自不同的化验单、报告单、配血单应及时粘贴,严禁丢失。外院的医疗文件,如作为诊断和治疗依据,应将具体内容纪录写入病程纪录,同时将治疗文件详细内容记录于本院病历中。外院的影像资料或病理资料,如果确实需要作为诊断或治疗依据时,应请本院有关科室医师会诊,写出书面会诊意见,存于本院住院病历中。 四、出院病历大多数情况下可以在3天内归档,特殊病历(如死亡病历、典型教学病历)归档时间不能超出1周,并及时报病案室登记备案。 五、加强病历安全保管,防止损坏、丢失、被盗等,复印病历时,应由医护工作者护送亦或是病案室专人复印。 六、各医院的临床科室应建立科室及个人病历表达质量评价通报制度和奖罚机制。 七、出现医疗事故争议时,可以按照病人的要求对病历进行封存,封存病历应有医患双方签字,封存的病历由医务处保管,封存的病历可以是复印件。八、除涉及对病人开展医疗活动的医务工作者及医疗服务质量监控人员外,其他人员均不可以未经同意私自借阅该病人的病历,借阅病历要办理借阅手续。九、本院医师经医务科批准后,才可以借阅死亡及有医疗争议等特定范围内的病历,但不可以借阅自己亲属及与自己存在利益关系的病人病历。十、住院病历至少保存30 年,涉及病人个人隐私的主要内容应根据《保密法》予以保密。
2023年最新版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汇编,经首都版权产业联盟作品认证。
病历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指为准确反映医疗活动整个过程,达到医疗服务行为可追溯,维护医患双方合法权益,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对医疗文书的表达、质控、保存、使用等环节进行管理的制度。
第二条 病历是指医务工作者在医疗活动途中形成的文字、符号、图表、影像、切片等资料的总和,涵盖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门(急)诊病历,运行病历、终未病历。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医院全部科室。
第二章 组织与职责
第五条 成立医院病案质量管理委员会,分管院长任主任,并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病案室。
(一)负责确立病历质量管理目标;制定医院病历表达基本规范、病历质量评价标准;
(二)按照国际疾病ICD编码有关要求,审查核验规范医院疾病诊断名称、手术操作名称;
(三)对全院病历质量进行整个过程监控;
(四)对重要病历质量问题进行研究处理;
(五)对病历质量进行督促检查并提出改进意见。
第六条 各临床科室成立医疗质量与安全管理小组,科主任担任组长,高年资主治或者以上医师任质控医师,科室护士长或高年资护师考试任质控护士,全面负责本科室病历质量。
(一)确立本科室病历质量管理目标;
(二)对本科室病历质量进行整个过程监控;
(三)对本科室病历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并提出改进意见;
(四)对每份出科病历进行质量审核查验,在内容框中填写《住院病历质量评价表》保证出科病历的甲级率。
第七条 设立专职和兼职病历质控专家,负责全院的环节病历、归档病历的质量管理工作。
(一)依据《住院病历质量评价表》,对病历质量进行评价;
(二)负责运行病历质量检查;
(三)负责归档病历质量检查,重点对病历表达质量、医疗制度落实情况、病历首页在内容框中填写质量等的检查,保证终未病历质量;
(四)负责全院疑难病例、重要手术病例、输血病例、死亡病例等监控工作,每月对其进行抽查分析。
第三章 病历质量整个过程监控流程
第八条 基础质量控制
(一)新职工入院教育这个时间段,医院统一具体安排有关《中医病历表达基本规范》等相关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安全评价机构、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以下统称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的管理,规范安全评价、安全生产检测检验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申请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资质,从事法定的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服务(附件1),还有应急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开展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资质认可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从事海洋石油天然气开采的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的管理办法,另外单独制定。
第三条 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负责详细指导全国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工作,建立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信息查询系统,完善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标准体系。
省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统称资质认可机关)根据各自的职责,分别负责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资质认可和监督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对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执业行为开展监督检查,并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依法开展行政处罚。
第四条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及其从业人员需要依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遵守科学公正、独立客观、安全准确、诚实守信的原则和执业准则,独立开展安全评价和检测检验,并对其作出的安全评价和检测检验结果负责。
第五条 国家支持发展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技术服务的行业组织,鼓励相关行业组织建立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信用评定制度,健全技术服务能力评定体系,完善技术仲裁工作机制,强化行业自律,规范执业行为,维护行业规则和程序。
第二章 资质认可
第六条 申请安全评价机构资质需要具备下方罗列出来的条件:
(一)独立法人资格,固定资产很多于八百万元。
(二)工作场所建筑面积很多于一千平方米,这当中档案室很多于一百平方米,设施、设备、软件等技术支撑条件满足工作需求。
(三)担负矿山、金属冶炼、危险化学品生产和储存、烟花爆竹等业务范围安全评价的机构,其专职安全评价师不小于本办法规定的配备标准(附件1)。
(四)担负单一业务范围的安全评价机构,其专职安全评价师很多于二十五人;每增多一个行业(领域),根据专业配备标准至少增多五名专职安全评价师;专职安全评价师中,一级安全评价师比例不小于百分之二十,一级和二级安全评价师的总数比例不小于百分之五十,且中级或者以上注册安全工程师比例不小于百分之三十。
(五)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安全评价过程控制体系。
(六)法定代表人出具知悉并担负安全评价的法律责任、义务、权利和风险的承诺书。
(七)配备专职技术负责人和过程控制负责人;专职技术负责人具有一级安全评价师职业资格,并具有和刚才开展业务相匹配的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在本行业领域工作八年以上;专职过程控制负责人具有安全评价师职业资格。
(八)正常运行并可精选整理提供公众查询机构信息的官方网站。
(九)截至申请那天三年内无重要违法失信记录。
(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申请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资质需要具备下方罗列出来的条件:
(一)独立法人资格,固定资产很多于一千万元。
(二)工作场所建筑面积很多于一千平方米,有与从事安全生产检测检验相适应的设施、设备和环境,检测检验设施、设备原值很多于八百万元。
(三)担负单一业务范围的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其专业技术人员很多于二十五人;每增多一个行业(领域),至少增多五名专业技术人员;专业技术人员中,中级或者以上注册安全工程师比例不小于百分之三十,中级或者以上技术职称比例不小于百分之五十,且高级技术职称人员比例不小于百分之二十五。
(四)专业技术人员具有与担负安全生产检测检验相适应的专业技能,还有在本行业领域工作两年以上。
(五)法定代表人出具知悉并担负安全生产检测检验的法律责任、义务、权利和风险的承诺书。
(六)主持安全生产检测检验工作的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具有高级技术职称,在本行业领域工作八年以上。
(七)满足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能力通用要求等有关标准和规范性文件相关要求及规定的文件化管理体系。
(八)正常运行并可精选整理提供公众查询机构信息的官方网站。
(九)截至申请那天三年内无重要违法失信记录。
(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下方罗列出来的机构不可以申请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资质:
(一)本办法第三条规定部门所属的事业单位及其出资设立的企业法人;
(二)本办法第三条规定部门主管的社会组织及其出资设立的企业法人;
(三)本条第一项、第二项中的企业法人出资设立(含控股、参股)的企业法人。
第九条 满足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规定条件的申请人申请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资质的,需要将申请材料报送其注册地的资质认可机关。
申请材料清单目录由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另外单独规定。
第十条 资质认可机关自收到申请材料那天起五个工作日内,对材料齐全、满足规定形式的申请,需要予以受理,并出具书面受理文书;对材料不齐全或者不满足规定形式的,需要当场或者五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详细内容;对不能受理的,需要说明理由并出具书面凭证。
第十一条 资质认可机关需要自受理那天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对审核查验合格的,在本部门官方网站予以公告信息,公开相关信息(附件2、附件3),颁发资质证书,并将有关信息纳入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信息查询系统;对审核查验不合格的,不能颁发资质证书,说明理由并出具书面凭证。
需专家评审的,专家评审时间不计入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审核查验期限内,但最长不能超出90天。
资质证书的式样和编号规则由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另外单独规定。
第十二条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的名称、注册地点位置、实验室条件、法定代表人、专职技术负责人、授权签字人出现变化的,需要自出现变化那天起三十日内向原资质认可机关提出书面变更申请。资质认可机关经审核查验后满足条件的,在本部门官方网站予以公告信息,并实时发布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信息查询系统有关信息。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因改制、分立或者合并等因素出现变化的,需要自出现变化那天起三十日内向原资质认可机关书面申请重新核定资质条件和业务范围。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获取资质一年以上,需变更业务范围的,需要向原资质认可机关提出书面申请。资质认可机关收到申请后需要根据本办法第九条至第十一条的相关规定办理。
第十三条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资质证书有效期五年。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需延续的,需要在有效期届满90天前向原资质认可机关提出申请。原资质认可机关需要根据本办法第九条至第十一条的相关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有下方罗列出来的情形之一的,原资质认可机关需要注销其资质,在本部门官方网站予以公告信息,并纳入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信息查询系统:
(一)法人资格终止;
(二)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未延续;
(三)自行申请注销;
(四)被依法撤销、撤回、吊销资质;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需要注销资质的其他情形。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资质注销后无资质承继单位的,原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及有关人员需要对注销前作出的安全评价检测检验结果继续负责。
第三章 技术服务
第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可以自主选择具备本办法规定资质的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接受其资质认可范围内的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服务。
第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委托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开展技术服务时,需要签署委托技术服务合同,明确服务对象、范围、权利、义务和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委托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为其提供安全生产技术服务的,保证安全生产的责任仍由本单位负责。应急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安全评价报告、检测检验报告为依据,作出有关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决定的,需要对其决定担负对应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需要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加强内部管理,严格自我管束。专职技术负责人和过程控制负责人需要根据法规标准的相关规定,加强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活动的管理。
安全评价项目组组长需要具有与业务有关的二级以上安全评价师资格,并在本行业领域工作三年以上。项目组其他组成人员需要满足安全评价项目专职安全评价师专业能力配备标准。
第十八条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开展技术服务时,需要认真记录过程控制、现场勘验和检测检验的情况,并与现场图像影像等证明资料一并及时归档。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需要根据相关规定进行网上在线公开安全评价报告、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报告有关信息及现场勘验图像影像。
第十九条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需要在开展现场技术服务前面的这7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附件4)项目开展地资质认可机关,接受资质认可机关及其下级部门的监督抽查。
第二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需要对本单位安全评价、检测检验过程进行监督,并对本单位所提供资料、安全评价和检测检验对象的真实性、可靠性负责,担负相关法律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对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提出的事故预防、隐患整改意见,需要及时落实。
第二十一条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的技术服务收取的费用根据相关规定执行。实行政府详细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管理的,严格执行政府详细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政策;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由委托方和受托方通过合同协商确定。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需要主动公开服务收取的费用标准,方便用户和社会公众查询。
审批部门在审批途中委托开展的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技术服务,服务费用全部由审批部门支付并纳入部门预算,对审批对象免费。
第二十二条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不可以有下方罗列出来的行为:
(一)违反法规标准的相关规定开展安全评价、检测检验的;
(二)不可以再具备资质条件或者资质超过要求规定的时间从事安全评价、检测检验的;
(三)超过资质认可业务范围,从事法定的安全评价、检测检验的;
(四)出租、出借安全评价检测检验资质证书的;
(五)出具虚假或者重要疏漏的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报告的;
(六)违反相关法规标准规定,修改或者简化安全评价、检测检验程序和具体内容的;
(七)专职安全评价师、专业技术人员同时在两个以上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从业的;
(八)安全评价项目组组长及负责勘验人员不到现场实质上地址位置开展勘验等相关工作的;
(九)担负现场检测检验的人员不到现场实质上地址位置开展设备检测检验等相关工作的;
(十)冒用他人名义或者允许他人冒用自己名义在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报告和原始记录中签名的;
(十一)不接受资质认可机关及其下级部门监督抽查的。
本办法所称虚假报告是指安全评价报告、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报告内容与当时实质上情况严重不符,报告结论定性严重偏离客观实质上。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 资质认可机关需要建立健全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资质认可、监督检查、属地管理的有关制度和程序,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并向社会公开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
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可以对资质认可机关开展资质认可等工作情况开展综合评估,发现涉及重要生产安全事故、存在违法违规认可等问题的,可以采用约谈、通报,撤销其资质认可决定,还有暂停其资质认可权等多项措施。
第二十四条 资质认可机关需要故将他认可的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纳入年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范围。根据国务院相关“双随机、一公开”的相关规定开展监督检查,并保证每三年至少覆盖一次。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从事跨区域技术服务的,项目开展地资质认可机关需要及时核查其资质有效性、认可范围等信息,并对其技术服务开展抽查。
资质认可机关及其下级部门需要对本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的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资质条件保持情况、接受行政处罚和投诉举报等情形进行重点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 资质认可机关及其下级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事故调查组在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审核查验、监督检查和事故调查中,发现生产经营单位和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在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活动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需要依法开展行政处罚。
吊销、撤销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资质的,由原资质认可机关决定。
对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作出行政处罚等决定,决定机关需要将相关情况及时纳入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信息查询系统。
第二十六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可以干预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正常活动。除政府采购的技术服务外,不可以要求生产经营单位接受指定的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的技术服务。
没有法律法规依据或者国务院规定,不可以以备案、登记、年检、换证、要求设立分支机构等形式,设置或者变相设置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准入障碍。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申请人隐瞒相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资质(涵盖资质延续、资质变更、增多业务范围等)的,资质认可机关不能受理或者不能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该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可以再次申请。
第二十八条 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取资质(涵盖资质延续、资质变更、增多业务范围等)的,需要予以撤销。该申请人在三年内不可以再次申请;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未获取资质的机构及其相关人员未经同意私自从事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服务的,责令马上停止违法行为,依照下方罗列出来的规定给予处罚:
(一)机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可以超越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相关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有前款违法行为的机构及其人员,由资质认可机关纪录写入相关机构和人员的信用记录,并依照相关规定予以公告信息。
第三十条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有下方罗列出来的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超过规定要求的时间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有关责任人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有关责任人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依法与委托方签署技术服务合同的;
(二)违反法规标准规定修改或者简化安全评价、检测检验程序和具体内容的;
(三)没有按规定公开安全评价报告、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报告有关信息及现场勘验图像影像资料的;
(四)没有在开展现场技术服务前面的这7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项目开展地资质认可机关的;
(五)机构名称、注册地点位置、实验室条件、法定代表人、专职技术负责人、授权签字人出现变化那天起三十日内未向原资质认可机关提出变更申请的;
(六)没有按照相关法规标准的强制性规定从事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活动的;
(七)出租、出借安全评价检测检验资质证书的;
(八)安全评价项目组组长及负责勘验人员不到现场实质上地址位置开展勘验等相关工作的;
(九)担负现场检测检验的人员不到现场实质上地址位置开展设备检测检验等相关工作的;
(十)安全评价报告存在法规标准引用错误、重要危险有害原因漏项、重要危险源辨识错误、对策措施建议与存在问题严重不符等重要疏漏,但暂时还没有导致重要损失的;
(十一)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报告存在法规标准引用错误、重要项目漏检、结论不明确等重要疏漏,但暂时还没有导致重要损失的。
第三十一条 担负安全评价、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够十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导致损害的,与生产经营单位担负连带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相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对有前款违法行为的机构,由资质认可机关吊销其对应资质,向社会公告信息,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对有关机构及其责任人员实行行业禁入,纳入不良记录“黑名单”管理,还有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信息查询系统。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2023年1月31日发布、2023年5月29日更改的《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管理规定》(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2号),2023年7月1日发布、2023年8月29日、2023年5月29日更改的《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2号)同时废止。
能拿到。假设是住院的,直接拿着你的居民身份证去病案室完全就能够复印,当时的病历上面都拥有有关的检查结果,假设是门诊的,最好是清楚是哪一天做的检查?做的什么检查项目,你可以去补打报告单。
去医院医务科查询,正常情况下30天时间内都可以通过医院自助系统提取检查报告,或片子,假设时间超过太长,可在医务科查询,调取检查资料,打印报告。
可以去服务大厅拿
CT检查自助取片的步骤请看下方具体内容:
1、等候叫名字:CT检查结束后,在候厅时等着屏幕叫取自己的名字。
2、登记扫描二维码:叫取名字后,凭借登记时领取的条形码,到自助取片机扫描二维码。
3、取走报告及胶片:扫描二维码后取片机会自行打印报告和胶片,只耐心等着,等着机器把全部的胶片还有报告打印结束后,领取就可以。取片时要注意,不要跟其他受检患者的片子和报告混淆。一定要核查身份,核对胶片信息,勿把他人的胶片或者报告错误的领取,而自己的报告则遗留在取片机上。
目前大部分的医疗机构,做完CT后面全部在公共服务大厅拿取报告还有打印影像的片子。之前都是到做检查那里取片子和取报告。目前很多省市的条件都改善了。
ct报告单多久可以拿结果看情况而定。假设是急诊,大多数情况下在三十分钟左右拿结果。假设是普通ct平扫,大多数情况下在两个小时之内拿结果。假设是普通平扫加提高,大多数情况下在次日拿结果。一部分特殊部位的提高、cta特殊检查、视情况而定,可以按照本科室的患者数量、有不需要要远程会诊,大多数情况下在3到5个工作日拿结果。
能拿到吗1. 以案促改四查四看是指以案件调查和问题剖析为契机,开展全面深入的“四查四看”工作,推动问题整改和工作落实。
2. 因素在于,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提出,要深入逐步递次推动“以案促改”和“以案例促整”,全面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严肃查处侵害群众利益、损害公共利益的腐败和作风问题。
3. 内容延伸涵盖:
- 四查:即领导干部自查、部门履职自查、公众参加自查、第三方监督查。通过自我检查,还有社会公众和第三方监督的加入,全面排查领导干部实质上的困难、部门运转的弊病和社会公众的诉求等方面的问题。
- 四看:即深入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查看、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查看、逐步递次推动基层民主建设查看、全面从严治党查看。通过深入了解不一样部门、不一样地区的详细情况,查看不一样领域中实质上的困难,并针对性地制定整改措施。
- 详细步骤涵盖:明确工作目标、制定工作计划、展开自查自纠、公开结果通报、加强监督和问责。通过哪些步骤的开展,构建一个完整的问题整改体系,促使其形成长效机制,严防再次出现腐败和作风问题。
有关这个问题,以案促改四查四看是指,以查案件、查问题、查责任、查整改成重点,逐步递次推动工作风气和作风建设,详细涵盖:
1.查案件:对最近几天出现的一部分突出案件进行深入调查,查清案情、查找问题、查究责任,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2.查问题:对工作中实质上的困难进行全面排查,查找问题根本,提出整改措施和建议,保证问题得到彻底处理。
3.查责任:对工作中失职、渎职、违纪违法的责任人进行追责问责,落实“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4.查整改:对查出的问题和责任进行整改,制定详细的整改方案和措施,保证整改措施得到落实。
四看是指:
1.看思想:对工作人员的思想、政治意识、工作态度等方面进行观察和评估,保证工作人员的思想积极向上、政治清醒。
2.当成风:对工作人员的工作作风、服务态度、群众意识等方面进行观察和评估,保证工作人员的作风优良、服务周到。
3.看效果:对工作成果、工作效率、工作质量等方面进行观察和评估,保证工作获取实实在在的成效。
4.看群众:对群众的反映、意见、建议等方面进行观察和评估,保证工作满足群众的利益和希望。
以案促改四查四看是指中国共产党中央针对反腐败斗争的一项重要措施,目标是通过查处违纪案件,推动制度改革和党风建设。这当中“四查”指的是地方政府、国企、金融机构和群众身边“四个方面”的反腐查处;“四看”则是从思想上认识到反腐斗争的长时间性、复杂性,从政治上强化责任意识,从工作实践中总结经验教训,从制度上完善反腐机制。
详细内容涵盖:
1.查处违纪案件:对地方政府、国企、金融机构和群众身边的违纪案件进行彻底调查和查处,实行零容忍,维护党的纪律和形象。
2.整顿作风:持续深入逐步递次推动 三严三实 等制度建设,加强干部队伍建设,培养正确的权力观,规范公正廉洁的政治生态。
3.加强制度建设:在反腐斗争中持续性完善制度建设,提高制度的刚性管束,防止腐败情况的再次出现。
4.总结经验教训:持续性总结反腐斗争中的成功经验和失误教训,及时调整斗争策略和措施,提高反腐败工作的科学性和有效性。
四查四看是指:
1、查思想,看自己是不是因循守旧,不思进取;
2、查学习,看自己是不是照抄照搬,本本主义;
3、查工作,看自己是不是尽心尽责、积极主动、狠抓落实;
4、查纪律,看自己是不是有令不行、有禁不止、自由主义、违法乱纪。
以案促改四查四看是中国共产党政府在执法监管和治理方面的一项重要措施。信息内容在下文中为大家具体说明:
四查:即对党和政府展开自查,依据中央要求,对省、市、县和基层的党组织和政府开展对照检查,督促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各项措施,进一步规范部门和机构的行为。
四看:即对全社会开展公众监督,并引导人民群众参加监督和治理,使各自不同的不正之风在公众的监督下得到遏制,行为规范得到维护。
这当中,“四查”涵盖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廉洁自律、作风建设等内容;“四看”涵盖公共服务、社会治理、资源环境、政府信用等方面的自测、自查、自纠和自警。
该措施旨在加强党和政府自己的建设,同时提升社会公众的监督和参加度,提高反腐倡廉的实效性和影响力,有效预防和打击各自不同的腐败行为。
一是现场看会议记录、员工备考资料,查留存影像资料。
二是看单位、个人剖析资料,查问题清单。
三是看台账建立,查整改落实。
四是看内控制度完善,查工作运行实效。
第一条 为了加强安全评价机构、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以下统称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的管理,规范安全评价、安全生产检测检验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申请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资质,从事法定的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服务(附件1),还有应急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开展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资质认可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从事海洋石油天然气开采的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的管理办法,另外单独制定。
第三条 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负责详细指导全国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工作,建立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信息查询系统,完善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标准体系。
省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统称资质认可机关)根据各自的职责,分别负责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资质认可和监督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对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执业行为开展监督检查,并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依法开展行政处罚。
第四条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及其从业人员需要依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遵守科学公正、独立客观、安全准确、诚实守信的原则和执业准则,独立开展安全评价和检测检验,并对其作出的安全评价和检测检验结果负责。
第五条 国家支持发展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技术服务的行业组织,鼓励相关行业组织建立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信用评定制度,健全技术服务能力评定体系,完善技术仲裁工作机制,强化行业自律,规范执业行为,维护行业规则和程序。
第二章 资质认可
第六条 申请安全评价机构资质需要具备下方罗列出来的条件:
(一)独立法人资格,固定资产很多于八百万元。
(二)工作场所建筑面积很多于一千平方米,这当中档案室很多于一百平方米,设施、设备、软件等技术支撑条件满足工作需求。
(三)担负矿山、金属冶炼、危险化学品生产和储存、烟花爆竹等业务范围安全评价的机构,其专职安全评价师不小于本办法规定的配备标准(附件1)。
(四)担负单一业务范围的安全评价机构,其专职安全评价师很多于二十五人;每增多一个行业(领域),根据专业配备标准至少增多五名专职安全评价师;专职安全评价师中,一级安全评价师比例不小于百分之二十,一级和二级安全评价师的总数比例不小于百分之五十,且中级或者以上注册安全工程师比例不小于百分之三十。
(五)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安全评价过程控制体系。
(六)法定代表人出具知悉并担负安全评价的法律责任、义务、权利和风险的承诺书。
(七)配备专职技术负责人和过程控制负责人;专职技术负责人具有一级安全评价师职业资格,并具有和刚才开展业务相匹配的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在本行业领域工作八年以上;专职过程控制负责人具有安全评价师职业资格。
(八)正常运行并可精选整理提供公众查询机构信息的官方网站。
(九)截至申请那天三年内无重要违法失信记录。
(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申请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资质需要具备下方罗列出来的条件:
(一)独立法人资格,固定资产很多于一千万元。
(二)工作场所建筑面积很多于一千平方米,有与从事安全生产检测检验相适应的设施、设备和环境,检测检验设施、设备原值很多于八百万元。
(三)担负单一业务范围的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其专业技术人员很多于二十五人;每增多一个行业(领域),至少增多五名专业技术人员;专业技术人员中,中级或者以上注册安全工程师比例不小于百分之三十,中级或者以上技术职称比例不小于百分之五十,且高级技术职称人员比例不小于百分之二十五。
(四)专业技术人员具有与担负安全生产检测检验相适应的专业技能,还有在本行业领域工作两年以上。
(五)法定代表人出具知悉并担负安全生产检测检验的法律责任、义务、权利和风险的承诺书。
(六)主持安全生产检测检验工作的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具有高级技术职称,在本行业领域工作八年以上。
(七)满足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能力通用要求等有关标准和规范性文件相关要求及规定的文件化管理体系。
(八)正常运行并可精选整理提供公众查询机构信息的官方网站。
(九)截至申请那天三年内无重要违法失信记录。
(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下方罗列出来的机构不可以申请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资质:
(一)本办法第三条规定部门所属的事业单位及其出资设立的企业法人;
(二)本办法第三条规定部门主管的社会组织及其出资设立的企业法人;
(三)本条第一项、第二项中的企业法人出资设立(含控股、参股)的企业法人。
第九条 满足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规定条件的申请人申请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资质的,需要将申请材料报送其注册地的资质认可机关。
申请材料清单目录由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另外单独规定。
第十条 资质认可机关自收到申请材料那天起五个工作日内,对材料齐全、满足规定形式的申请,需要予以受理,并出具书面受理文书;对材料不齐全或者不满足规定形式的,需要当场或者五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详细内容;对不能受理的,需要说明理由并出具书面凭证。
第十一条 资质认可机关需要自受理那天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对审核查验合格的,在本部门官方网站予以公告信息,公开相关信息(附件2、附件3),颁发资质证书,并将有关信息纳入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信息查询系统;对审核查验不合格的,不能颁发资质证书,说明理由并出具书面凭证。
需专家评审的,专家评审时间不计入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审核查验期限内,但最长不能超出90天。
资质证书的式样和编号规则由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另外单独规定。
第十二条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的名称、注册地点位置、实验室条件、法定代表人、专职技术负责人、授权签字人出现变化的,需要自出现变化那天起三十日内向原资质认可机关提出书面变更申请。资质认可机关经审核查验后满足条件的,在本部门官方网站予以公告信息,并实时发布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信息查询系统有关信息。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因改制、分立或者合并等因素出现变化的,需要自出现变化那天起三十日内向原资质认可机关书面申请重新核定资质条件和业务范围。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获取资质一年以上,需变更业务范围的,需要向原资质认可机关提出书面申请。资质认可机关收到申请后需要根据本办法第九条至第十一条的相关规定办理。
第十三条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资质证书有效期五年。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需延续的,需要在有效期届满90天前向原资质认可机关提出申请。原资质认可机关需要根据本办法第九条至第十一条的相关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有下方罗列出来的情形之一的,原资质认可机关需要注销其资质,在本部门官方网站予以公告信息,并纳入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信息查询系统:
(一)法人资格终止;
(二)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未延续;
(三)自行申请注销;
(四)被依法撤销、撤回、吊销资质;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需要注销资质的其他情形。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资质注销后无资质承继单位的,原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及有关人员需要对注销前作出的安全评价检测检验结果继续负责。
第三章 技术服务
第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可以自主选择具备本办法规定资质的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接受其资质认可范围内的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服务。
第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委托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开展技术服务时,需要签署委托技术服务合同,明确服务对象、范围、权利、义务和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委托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为其提供安全生产技术服务的,保证安全生产的责任仍由本单位负责。应急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安全评价报告、检测检验报告为依据,作出有关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决定的,需要对其决定担负对应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需要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加强内部管理,严格自我管束。专职技术负责人和过程控制负责人需要根据法规标准的相关规定,加强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活动的管理。
安全评价项目组组长需要具有与业务有关的二级以上安全评价师资格,并在本行业领域工作三年以上。项目组其他组成人员需要满足安全评价项目专职安全评价师专业能力配备标准。
第十八条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开展技术服务时,需要认真记录过程控制、现场勘验和检测检验的情况,并与现场图像影像等证明资料一并及时归档。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需要根据相关规定进行网上在线公开安全评价报告、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报告有关信息及现场勘验图像影像。
第十九条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需要在开展现场技术服务前面的这7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附件4)项目开展地资质认可机关,接受资质认可机关及其下级部门的监督抽查。
第二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需要对本单位安全评价、检测检验过程进行监督,并对本单位所提供资料、安全评价和检测检验对象的真实性、可靠性负责,担负相关法律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对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提出的事故预防、隐患整改意见,需要及时落实。
第二十一条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的技术服务收取的费用根据相关规定执行。实行政府详细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管理的,严格执行政府详细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政策;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由委托方和受托方通过合同协商确定。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需要主动公开服务收取的费用标准,方便用户和社会公众查询。
审批部门在审批途中委托开展的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技术服务,服务费用全部由审批部门支付并纳入部门预算,对审批对象免费。
第二十二条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不可以有下方罗列出来的行为:
(一)违反法规标准的相关规定开展安全评价、检测检验的;
(二)不可以再具备资质条件或者资质超过要求规定的时间从事安全评价、检测检验的;
(三)超过资质认可业务范围,从事法定的安全评价、检测检验的;
(四)出租、出借安全评价检测检验资质证书的;
(五)出具虚假或者重要疏漏的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报告的;
(六)违反相关法规标准规定,修改或者简化安全评价、检测检验程序和具体内容的;
(七)专职安全评价师、专业技术人员同时在两个以上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从业的;
(八)安全评价项目组组长及负责勘验人员不到现场实质上地址位置开展勘验等相关工作的;
(九)担负现场检测检验的人员不到现场实质上地址位置开展设备检测检验等相关工作的;
(十)冒用他人名义或者允许他人冒用自己名义在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报告和原始记录中签名的;
(十一)不接受资质认可机关及其下级部门监督抽查的。
本办法所称虚假报告是指安全评价报告、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报告内容与当时实质上情况严重不符,报告结论定性严重偏离客观实质上。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 资质认可机关需要建立健全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资质认可、监督检查、属地管理的有关制度和程序,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并向社会公开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
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可以对资质认可机关开展资质认可等工作情况开展综合评估,发现涉及重要生产安全事故、存在违法违规认可等问题的,可以采用约谈、通报,撤销其资质认可决定,还有暂停其资质认可权等多项措施。
第二十四条 资质认可机关需要故将他认可的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纳入年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范围。根据国务院相关“双随机、一公开”的相关规定开展监督检查,并保证每三年至少覆盖一次。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从事跨区域技术服务的,项目开展地资质认可机关需要及时核查其资质有效性、认可范围等信息,并对其技术服务开展抽查。
资质认可机关及其下级部门需要对本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的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资质条件保持情况、接受行政处罚和投诉举报等情形进行重点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 资质认可机关及其下级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事故调查组在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审核查验、监督检查和事故调查中,发现生产经营单位和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在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活动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需要依法开展行政处罚。
吊销、撤销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资质的,由原资质认可机关决定。
对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作出行政处罚等决定,决定机关需要将相关情况及时纳入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信息查询系统。
第二十六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可以干预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正常活动。除政府采购的技术服务外,不可以要求生产经营单位接受指定的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的技术服务。
没有法律法规依据或者国务院规定,不可以以备案、登记、年检、换证、要求设立分支机构等形式,设置或者变相设置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准入障碍。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申请人隐瞒相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资质(涵盖资质延续、资质变更、增多业务范围等)的,资质认可机关不能受理或者不能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该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可以再次申请。
第二十八条 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取资质(涵盖资质延续、资质变更、增多业务范围等)的,需要予以撤销。该申请人在三年内不可以再次申请;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未获取资质的机构及其相关人员未经同意私自从事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服务的,责令马上停止违法行为,依照下方罗列出来的规定给予处罚:
(一)机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可以超越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相关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有前款违法行为的机构及其人员,由资质认可机关纪录写入相关机构和人员的信用记录,并依照相关规定予以公告信息。
第三十条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有下方罗列出来的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超过规定要求的时间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有关责任人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有关责任人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依法与委托方签署技术服务合同的;
(二)违反法规标准规定修改或者简化安全评价、检测检验程序和具体内容的;
(三)没有按规定公开安全评价报告、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报告有关信息及现场勘验图像影像资料的;
(四)没有在开展现场技术服务前面的这7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项目开展地资质认可机关的;
(五)机构名称、注册地点位置、实验室条件、法定代表人、专职技术负责人、授权签字人出现变化那天起三十日内未向原资质认可机关提出变更申请的;
(六)没有按照相关法规标准的强制性规定从事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活动的;
(七)出租、出借安全评价检测检验资质证书的;
(八)安全评价项目组组长及负责勘验人员不到现场实质上地址位置开展勘验等相关工作的;
(九)担负现场检测检验的人员不到现场实质上地址位置开展设备检测检验等相关工作的;
(十)安全评价报告存在法规标准引用错误、重要危险有害原因漏项、重要危险源辨识错误、对策措施建议与存在问题严重不符等重要疏漏,但暂时还没有导致重要损失的;
(十一)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报告存在法规标准引用错误、重要项目漏检、结论不明确等重要疏漏,但暂时还没有导致重要损失的。
第三十一条 担负安全评价、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够十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导致损害的,与生产经营单位担负连带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相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对有前款违法行为的机构,由资质认可机关吊销其对应资质,向社会公告信息,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对有关机构及其责任人员实行行业禁入,纳入不良记录“黑名单”管理,还有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信息查询系统。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2023年1月31日发布、2023年5月29日更改的《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管理规定》(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2号),2023年7月1日发布、2023年8月29日、2023年5月29日更改的《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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