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公务员职业年金管理办法

浙江省公务员职业年金管理办法

浙江公务员职业年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建立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保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后的生活水平,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流动,按照《国务院有关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23〕2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职业年金是指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参与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的单位和工作人员范围与参与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范围完全一样。

第四条 职业年金所需费用由单位和工作人员个人共同担负。单位缴纳职业年金费用的占比为本单位工资总额的8%,个人缴纳报名费用比例为自己缴纳报名费用工资的4%,由单位代扣。单位和个人缴纳报名费用基数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缴纳报名费用基数完全一样。

按照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国家适时调整单位和个人职业年金缴纳报名费用的占比。

第五条 职业年金基金由下方罗列出来的各项组成:

(一)单位缴纳报名费用;

(二)个人缴纳报名费用;

(三)职业年金基金投资运营收益;

(四)国家规定的其他收入。

第六条 职业年金基金采取个人账户方法管理。个人缴纳报名费用实行实账累积。对财政全额供款的单位,单位缴纳报名费用按照单位提供的信息采用记账方法,每一年根据国家统一发布的记账利率计算利息,工作人员退休前,自己职业年金账户的累计储存额由同级财政拨付资金记实;对非财政全额供款的单位,单位缴纳报名费用实行实账累积。实账累积形成的职业年金基金,实行市场化投资运营,按实质上收益计息。

职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需要遵守谨严、分散风险的原则,保证职业年金基金的安全性、收益性和流动性。职业年金基金的详细投资管理办法由人力资源社会保证部、财政部会同相关部门另外单独制定。

第七条 单位缴纳报名费用根据个人缴纳报名费用基数的8%计入自己职业年金个人账户;个人缴纳报名费用直接计入自己职业年金个人账户。

职业年金基金投资运营收益,按规定计入职业年金个人账户。

第八条 工作人员变化工作单位时,职业年金个人账户资金可以随同转移。工作人员升学、参军、失业这个时间段或新就业单位没有实行职业年金或企业年金制度的,其职业年金个人账户由原管理机构继续管理运营。新就业单位已建立职业年金或企业年金制度的,原职业年金个人账户资金随同转移。

第九条 满足下方罗列出来的条件之一的可以领取职业年金:

(一)工作人员在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条件并依法办理退休手续后,由自己选择按月领取职业年金待遇的方法。可一次性用于购买商业养老保险产品,依据保险契约领取待遇并享受对应的继承权;可选择根据自己退休时对应的计发月数计发职业年金月待遇标准,发完为止,同时职业年金个人账户余额享有继承权。自己选择任一领取方法后不可以再修改。

(二)出国(境)定居人员的职业年金个人账户资金,可按照自己要求一次性支付给自己。

(三)工作人员在职这个时间段死亡的,其职业年金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继承。

没有达到到上面说的职业年金领取条件之一的,不可以从个人账户中早一点提取资金。

第十条 职业年金相关税收政策,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职业年金的经办管理工作,由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

第十二条 职业年金基金需要委托具有资格的投资运营机构作为投资管理人,负责职业年金基金的投资运营;需要选择具有资格的商业银行作为托管人,负责托管职业年金基金。委托关系定下来以后,需要签署书面合同。

第十三条 职业年金基金一定要与投资管理人和托管人的自有资产或其他资产分开管理,保证职业年金财产独立性,不可以挪作其他用途。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证行政部门、财政部门负责对本办法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证行政部门和财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

第十五条 因执行本办法出现争议的,工作人员可以按照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提请仲裁或者申诉。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3年10月1日起开展。已有规定与本办法不完全一样的,根据本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人力资源社会保证部、财政部负责解释。

浙江事业单位视作缴纳报名费用规定?

确定2023年可以作视作缴纳报名费用年限。浙江人力社保部门作出规定,在2023年前的工龄满足原来的相关规定可视同缴纳养老保险年限的外,从2023年起全部取消视同缴纳年限,依然不会准补缴养老保险金。这是浙江的最新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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