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监督机关的主体? 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出现,负责全国监察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县、自治县、市、市辖区设立监察委员会,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出现...
会计税务
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出现,负责全国监察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县、自治县、市、市辖区设立监察委员会,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出现,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监察工作。国家监察委员会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接受其监督。
法律监督的主体可概括为三类:
1、国家监督即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这样的监督是以国家的名义进行的,具有法律强制力,在一国的法律监督体系中处于核心地位。
2、社会监督即社会组织涵盖各政党、社会团体、群众组织和企业、事业单位。这样的监督不一样于国家机关的监督,它不以国家名义进行,不具有法律效力。但是,它有组织性、广泛的代表性,因而是监督体系中的重要力量。
3、公民监督:根据人民主权原则,每个公民是政治权利的主体和国家的主人,因而每个人都可以成为监督主体。这样的监督广泛、直接而详细,起作用不可小看是法律监督体系的基础。
会计法律制度的构成是指国家权力机关或其他授权机构制定的,用来规范会计核算实务、会计基础工作、会计主体和有关会计人员职责,以便及时调整经济活动中各自不同的会计关系的规范性文件的总和。它们构成了我们国内会计从业人员一定要遵循的职业纪律和规范。
现在,我们国内的会计法律制度基本形成了以《会计法》为主体的比较完整的会计法规体系,主要涵盖四个层次,即会计法律、会计行政法规、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和地方性会计法规。其基本构成请看下方具体内容:
(一)会计法律
会计法律是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经过一定立法程序制定的相关会计工作的法律。
1.制定主体:国家权力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
2.范围:1999年10月31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修订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3.会计法地位:会计法律制度中层次最高的法律规范是制定其他会计法规的依据,也是详细指导会计工作的最高准则。
4.立法目标:规范会计行为,保证会计资料真实、完整。(填空)
按照《会计法》第一章第一条的相关规定,为了规范会计行为,保证会计资料真实、完整,加强经济管理和财务管理,提升经济效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则和程序,制定本法。
会计行为:是指对单位的经济业务进行确认、计量、记录、报告的行为,还有保证单位会计信息质量的管理行为和监督行为。
(二)会计行政法规
会计行政法规是指由国务院制定并公布或者国务院相关部门拟订并经过国务院批准公布,调整经济生活中某些方面会计关系的法律规范。
1.制定主体:国家行政机关-国务院,或批准公布
2.制定依据:《会计法》
3.范围:《企业财务会计报告规定》、《总会计师规定》.
(三)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多选)
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指国务院财政部门按照《会计法》制定的有关会计核算、会计监督、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还有会计工作管理的制度,涵盖会计部门规章和会计规范性文件。
1.会计部门规章
会计部门规章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定的程序,由财政部制定,并由财政部部长签署命令予以发布的制度办法。
2023年5月《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
2023年2月20日《财政部门开展会计监督办法》
2023年2月15日《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
2.会计规范性文件
会计规范性文件指主管全国会计工作的国务院财政部门以文件形式印发的制度办法。
《企业会计制度》、《金融企业会计制度》、《小企业会计制度》;
2023年2月15日《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等38项详细准则;-2023年1月1日在上市公司范围内施行,鼓励其他企业执行。
2023年10月30日印发的《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还有财政部与国家档案局联合公布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
(四)地方性会计法规
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与会计法律、会计行政法规不相抵触的情况下,制定的地方性会计法规。
监督权是指公民有监督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公务活动的权利。它是公民参政权中的一项不可缺乏的主要内容是国家权力监督体系中的一种最具活力的监督。实行民主监督,既促进改进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工作,也有助于激发各位公民关心国家大事、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出谋划策的主人翁精神。 人民是国家的主人,针对国家和社会的各项事务享有监督权。宪法和法律赋予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对“一府两院”(政府、法院、检察院)进行监督的权力,以保证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对国家权力机关负责,保证行政和司法权力的有效行使,保证人民当家做主权利的达到。 监督权涵盖公民直接行使的监督权和公民通过自己选举的国家代表机关代表行使的监督权,此外公民的不少权利具有监督国家权力的性质。这里,作为参政权的一项内容的监督权是一种直接的政治监督权。它主要涵盖五项内容,即批评权、建议权、申诉权、控告权、检举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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