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考核指标体系,公务员考核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四个方面重点考核

公务员考核指标体系,公务员考核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四个方面重点考核

公务员考查指标体系?

考查内容和标准:对公务员的考查,以公务员的职位职责和所担负的工作任务为基本依据,全面考查德、能、勤、绩、廉,重点考查政治素质和工作实绩。

(一)德。全面考查政治品质和道德品行。

(二)能。全面考查适应新时代要求履职尽责的政治能力、工作能力和专业素养。

(三)勤。全面考查精神状态和工作作风,重点了解忠于职守,遵循工作纪律,爱岗敬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相关规定,对公务员的年考查主要是从德、能、勤、绩、廉五大方面进行考查;而在德、能、勤、绩、廉这五大方面下面,相对应地下设有系列的小指标,构成了公务员年考查指标体系。

而按照考查情况,相对应地设置了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等次的考查结果,而每个考查结果针对公务员个人所带来的结果各不一样。

从《公务员暂行规定》到《公务重要基础。指标设计的主要依据和有关员》的颁布,公务员的管理和考查考查性原因应该能全面衡量公务员的工作能力进一步加强。我们国内公务员考查制度的建和水平。

大多数情况下来说公务员考查指标设计立,打破了计划经济下人治色彩的干部模式有三种:基本模式、变动模式和简约管理体制,在激励先进,鞭策落后,激发模式。

三种模式分别以量表形式表达其公务员的责任心能够有一个一定的作用。

差异化考查

公务员考查内容涵盖德,能,勤,绩四个方面,重点考查哪个?

这当中德为首、为纲。古语说:“德若水之源,才若水之波”,德,即品德、道德。概括地说,德的内涵是指工作人员的政治思想品德还有遵纪守法、廉洁奉公、遵循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的情况。德在不一样的历史时期有不一样的内涵。不一样的阶级有不一样的标准,但不论哪个阶级都把“德”作为考查和用人的首先标准。

现阶段对工作人员之“德”的考查,主要是看其是不是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是否忠于国家是否遵纪守法,办事公道、行为廉洁,品德是不是高尚。

详细的说,“德”由四个方面构成:

1、政治品德。即指辨证唯物主义与历史唯物主义的世界观,还有建立在这个世界观基础上的政治立场等。详细表现为政治立场坚定、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廉洁奉公、办事公道、品德高尚等方面。

2、伦理道德。即指在处理个人与社会当中关系,在处理人与人当中关系时所表现出的思想品德。涵盖大公无私、牺牲精神、相容性等。

3、职业道德。是指在从事职业活动中,用高尚的道德详细指导本职岗位职业活动的详细实践。涵盖职业上的原则性、事业心、责任感、政策性等。

4、心理品德。是指个性心理倾向、动机、兴趣、理想品德是不是高尚。涵盖:行为动机、性格特点、志趣爱好等方面。

以上构成“德”的四个方面,政治品德:是最最重要,要优先集中精力的,因为政治品德是决定工作人员的成长及发展方向的根本原因。政治品德是核心,政治品德对整个社会的蓬勃发展和进步方向起作用;伦理道德对交往对象出现作用;职业道德对社会劳动起作用;心理品德对个人成长起作用。

在考查工作人员之“德”途中,重要是考查其政治思想品德和职业道德。

考查涵盖德能勤绩廉5个方面 没有绝对重点不一样阶段考查重点明显不同

公务员职责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达到对公务员的科学管理,保证公务员的优化、廉洁,提升行政效能,按照宪法,制定该规定。

第二条

公务员制度贯彻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的基本路线;坚持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和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各级国家行政机关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

第四条

公务员依法执行职务,受法律保护。

第五条

公务员中的各级人民政府组成人员的出现和任免,依照国家相关法律规定办理。

第二章 义务与权利

第六条 公务员一定要履行下方罗列出来的义务:

(一)遵循宪法、法律和法规;

(二)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公务;

(三)密切联系群众,倾听群众意见,接受群众监督,努力为人民服务;

(四)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五)忠于职守,勤奋工作,尽职尽责,服从命令; (六)保守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

(七)公正廉洁,克己奉公;

(八)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七条 公务员享有下方罗列出来的权利:

(一)非因法定事由和非经法定程序不被免职、降职、辞退或者行政处分;

(二)取得履行职责所应有的权力;

(三)取得劳动报酬和享受保险、福利待遇;

(四)参与政治理论和业务知识的培训;

(五)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领导人员的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

(六)提出申诉和控告;

(七)依照该规定的相关规定辞职;

(八)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章 职位分类

入职级别

入职级别

第八条 国家行政机关实行职位分类制度。各级国家行政机关依照国家相关规定,在确定职能、机构、编制的基础上,进行职位设置;制定职位说明书,确定每个职位的职责和任职资格条件,作为公务员的录用、考查、培训、晋升等的依据。

国家行政机关按照职位分类,设置公务员的职务和等级序列。

第九条 公务员的职务分为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

非领导职务是指办事员、科员、副主任科员、主任科员、助理大数据细分研究员、大数据细分研究员、助理巡视员、巡视员。

第十条 公务员的级别分为十五级。

职务与级别的对应关系是:

(一)国务院总理:一级;

(二)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二至三级;

(三)部级正职,省级正职:三至四级;

(四)部级副职,省级副职:四至五级;

(五)司级正职,厅级正职,巡视员:五至七级;

(六)司级副职,厅级副职,助理巡视员:六至八级;

(七)处级正职,县级正职,大数据细分研究员:七至十级;

(八)处级副职,县级副职,助理大数据细分研究员:八至十一级;

(九)科级正职,乡级正职,主任科员:九至十二级;

(十)科级副职,乡级副职,副主任科员:九至十三级;

(十一)科员:九至十四级;

(十二)办事员:十至十五级。

第十一条 公务员的级别,根据所任职务及所在职位的责任大小、工作难度大小还有公务员的德才表现、工作实绩和工作经历确定。

第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因工作需,增设、减少或者变更职位时,需要按照本次要求规定程序重新确定。

第四章 录 用

第十三条 国家行政机关录用担任主任科员以下非领导职务的公务员,采取公开考试、严格考查的办法,根据德才兼备的标准择优录用。民族自治地方人民政府和各级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录用公务员时,对少数民族报考人员需要予以照顾。

第十四条 录用公务员,一定要在编制限额内根据所需职位的要求进行。第十五条 报考公务员,需要具备国家规定的资格条件。

第十六条 录用公务员根据下方罗列出来的程序进行:

(一)公布招聘考试公告信息;

(二)对参加考试报名的考生进行资格审核查验;

(三)对审核查验合格的进行公开考试;

(四)对考试合格的进行政治思想、道德品质、工作能力等方面的考查;

(五)按照考试、考查结果提出拟录用人员名单,报设区的市以上人民政府人事部门审批。录用特殊职位的公务员,经国务院人事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人事部门批准,可以简化程序或者采取其 他测评办法。

第十七条 中央国家行政机关公务员的录用考试,由国务院人事部门负责组织。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公务员的录用考试,由省级人民政府人事部门负责组织。

第十八条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录用的公务员,需要具有两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按照本次要求规定录用的没有基层工作经历的公务员,需要具体安排到基层工作一至二年。

第十九条 新录用的公务员,试用期为一年。试用期满合格的,正式任职;不合格的,取消录用资格。新录用的公务员在试用期内,需要接受培训。

第五章 考 核

第二十条 国家行政机关根据管理权限,对公务员的德、能、勤、绩进行全面考查,重点考查工作实绩。

第二十一条 对公务员的考查,需要坚持客观公正的原则,实行领导与群众相结合,平日间与定期相结合。

第二十二条 公务员的考查分为平日间考查和年考查。平日间考查作为年考查的基础。

第二十三条 国家行政机关在年考查时设立很设性的考查委员会或者考查小组,在部门负责人的领导下负责公务员年考查工作。

第二十四条 年考查先由个人总结,再由主管领导人员在听取群众意见的基础上写出评语、提出考查等次的意见,经考查委员会或者考查小组审查核验后,由部门负责人确定考查等次。

对担任国务院工作部门司局级以上领导职务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领导职务的公务员的考查,必要时可以进行民意测验或者民主评议。

第二十五条 年考查结果分为优秀、称职、不称职三个等次。

对公务员的考查结果需要以书面形式公告自己。自己假设对考查结果有异议,可按相关规定申请复核。

第二十六条 年考查结果作为对公务员的奖惩、培训、辞退还有调整职务、级别和工资的依据。

第六章 奖 励

第二十七条 国家行政机关对在工作中表现突出,有显著成绩和奉献的还有有其他突出过往经历的公务员给予奖励。对公务员的奖励,坚持精神鼓励与物质鼓励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十八条 公务员有下方罗列出来的表现之一的,需要予以奖励:

(一)忠于职守,积极工作,成绩显著的;

(二)遵循纪律,廉洁奉公,作风正派,办事公道,起模范作用的;

(三)在工作中有发明、创造或者提出合理化建议,为国家获取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

(四)爱护公共财产,节约国家资财有突出成绩的;

(五)防止或者挽救事故有功,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免受或者减少损失的;

(六)在抢险、救灾等特定环境中奋不顾身,做出奉献的;

(七)同违法违纪行为做斗争,有功绩的;

(八)在对外交往中,为国家争得荣誉和利益的;

(九)有其他功绩的。

第二十九条 对公务员的奖励分为:嘉奖,记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授予荣誉称号。

国家行政机关对受前款所列奖励的公务员,按照本次要求规定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

第三十条 公务员奖励的权限和程序,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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