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暂行办法开展意见? 开展范围 为了社会公益目标,由国家机关举行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行的事业单位,涵盖经费来源主要由财政拨款、部分由财政支持还有经费...
事业单位
开展范围
为了社会公益目标,由国家机关举行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行的事业单位,涵盖经费来源主要由财政拨款、部分由财政支持还有经费自理的事业单位,都要根据《试行办法》和本开展意见开展岗位设置管理。
使用事业编制的各种学会、协会、基金会等社会团体工作人员,参照《试行办法》和本开展意见,纳入岗位设置管理。
经批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进行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各种企业所属的事业单位和事业单位所属独立核算的企业,还有由事业单位已经转制为企业的单位,不适用《试行办法》和本开展意见。
岗位类别
4. 按照事业单位的社会功能、职责任务、工作性质和人员结构特点等原因,综合确定事业单位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技能岗位(以下简称三类岗位)总量的结构比例。
5. 事业单位三类岗位的结构比例由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和事业单位主管该项目的部门确定,控制标准请看下方具体内容:
(1)主要以专业技术提供社会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应保证专业技术岗位占主体,大多数情况下不小于单位岗位总量的百分之70。
(2)主要担负社会事务管理职责的事业单位,应保证管理岗位占主体,大多数情况下应占单位岗位总量的一半以上。
(3)主要担负技能操作维护、服务保证等职责的事业单位,应保证工勤技能岗位占主体,大多数情况下应占单位岗位总量的一半以上。
(4)事业单位主体岗位之外的其他两类岗位,应该保持相对合理的结构比例。
(5)鼓励事业单位后勤服务社会化,一步一步扩大社会化服务的覆盖面。已经达到社会化服务的大多数情况下性劳务工作,不可以再设置对应的工勤技能岗位。
6. 每个省份(自治区、直辖市)、国务院各相关部门按照目前的实际情况,根据本开展意见和行业详细指导意见,制定本地区、本部门事业单位三类岗位结构比例的详细控制标准。
岗位等级
(一)管理岗位等级设置
7. 管理岗位的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按照事业单位的规格、规模、隶属关系,根据干部人事管理相关规定和权限确定。
8. 事业单位现行的部级正职、部级副职、厅级正职、厅级副职、处级正职、处级副职、科级正职、科级副职、科员、办事员依次分别对应管理岗位一到十级职员岗位。
9. 按照事业单位的规格、规模和隶属关系,根据干部人事管理权限设置事业单位各等级管理岗位的职员数量。
(二)专业技术岗位等级设置
10. 专业技术岗位的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根据事业单位的功能、规格、隶属关系和专业技术水平等原因,按照现行专业技术职务管理相关规定和行业详细指导意见确定。
11. 专业技术高级岗位分7个等级,即一至七级。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正高级的岗位涵盖一至四级,副高级的岗位涵盖五至七级;中级岗位分3个等级,即八至十级;初级岗位分3个等级,即十一至十三级,这当中十三级是员级岗位。
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不区分正副高的,暂按现行专业技术职务相关规定执行,详细改革办法结合深化职称制度改革另外单独研究制定。
12 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当中,还有高级、中级、初级岗位内部不一样等级岗位当中的结构比例,按照地区经济、社会事业发展水平和行业特点,还有事业单位的功能、规格、隶属关系和专业技术水平,实行不一样的结构比例控制。
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当中的结构比例全国整体控制目标为1:3:6。
高级、中级、初级岗位内部不一样等级岗位当中的结构比例全国整体控制目标:二级、三级、四级岗位当中的占比为1:3:6,五级、六级、七级岗位当中的占比为2:4:4,八级、九级、十级岗位当中的占比为3:4:3,十一级、十二级岗位当中的占比为5:5。
13. 每个省份(自治区、直辖市)、国务院各相关部门要按照目前的实际情况,在总结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管理经验的基础上,根据优化结构、合理配置的要求,制定本地区、本部门事业单位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当中还有高级、中级、初级岗位内部不一样等级岗位当中结构比例控制的标准和办法。各级人事部门及事业单位主管该项目的部门要严格控制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严格控制高级专业技术岗位的总量,事业单位要严格执行核准的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
(三)工勤技能岗位等级设置
14. 工勤技能岗位的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根据岗位等级规范、技能水平和工作需确定。
15. 事业单位中的高级技师、技师、高级工、中级工、初级工,依次分别对应一至五级工勤技能岗位。
16. 工勤技能岗位结构比例,一级、二级、三级岗位的总量占工勤技能岗位总量的占比全国整体控制目标为25%左右,一级、二级岗位的总量占工勤技能岗位总量的占比全国整体控制目标为5%左右。
17. 工勤技能一级、二级岗位主要可以在专业技术辅助岗位担负技能操作和维护职责等对技能水平要求非常高的领域设置。各地区、各个主管部门要制定政策措施严格控制工勤技能一级、二级岗位的总量。
(四)特设岗位设置
18. 特设岗位是事业单位按照事业发展聘用急需的高层次人才等特殊需,经批准设置的工作岗位是事业单位中的很设岗位。特设岗位的等级按照详细情况确定。
特设岗位不受事业单位岗位总量、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限制,在完成工作任务后,根据管理权限予以核销。
19. 特设岗位的设置经主管该项目的部门审查核验后,报设区的市级以上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准。
各地区、各个主管部门按照目前的实际情况,制定详细的管理办法。
基本条件
(一)各种岗位的基本条件
20. 事业单位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的基本条件,主要按照岗位的职责任务和任职条件确定。事业单位三类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
(1)遵循宪法和法律;
(2)具有良好的品行;
(3)岗位所需的专业、能力或技能条件;
(4)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二)管理岗位基本条件
21. 职员岗位大多数情况下应具有中专以上文化程度,这当中六级以上职员岗位,大多数情况下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四级以上职员岗位大多数情况下应具有本科以上文化程度。
22. 各等级职员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
(1)三级、五级职员岗位,须分别在四级、六级职员岗位上工作两年以上;
(2)四级、六级职员岗位,须分别在五级、七级职员岗位上工作三年以上;
(3)七级、八级职员岗位,须分别在八级、九级职员岗位上工作三年以上。
23. 一级、二级职员岗位根据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三)专业技术岗位基本条件
24. 专业技术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根据现行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的相关规定执行。
25. 实行职业资格准入控制的专业技术岗位的基本条件,应涵盖准入控制的要求。
26. 每个省份(自治区、直辖市)、国务院各相关部门还有事业单位在国家规定的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基本条件基础上,按照行业详细指导意见,结合实质上情况,制定本地区、本部门还有本单位的详细条件。
27. 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内部不一样等级岗位的条件,由主管该项目的部门和事业单位,根据《试行办法》、本开展意见还有行业详细指导意见,按照岗位的职责任务、专业技术水平要求等原因综合确定。
(四)工勤技能岗位基本条件
28. 工勤技能岗位基本任职条件:
(1)一级、二级工勤技能岗位,须在本工种下一级岗位工作满5年,并分别通过高级技师、技师技术等级考评;
(2)三级、四级工勤技能岗位,须在本工种下一级岗位工作满5年,并分别通过高级工、中级工技术等级考查;
(3)学徒(培训生)学习期满和工人见习、试用期满,通过初级工技术等级考查后,可确定为五级工勤技能岗位。
审查核验
29. 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报人事部核准后开展。
国务院各个主管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报主管该项目的部门审查核验汇总后,报人事部备案。
30. 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直属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报本地区人事厅(局)核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各个主管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经主管该项目的部门审查核验后,报本地区人事厅(局)核准。
31. 地(市)政府直属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报本地(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准。
地(市)政府各个主管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经主管该项目的部门审查核验后,报本地(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准。
32. 县(县级市、区)政府直属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经县(县级市、区)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审查核验后,报地区或设区的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准。
县(县级市、区)政府各个主管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经主管该项目的部门、县(县级市、区)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审查核验汇总后,报地区或设区的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准。
33. 国务院直属机构中垂直管理的,其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管理开展方案,报人事部备案后,由国务院直属机构组织开展。
实行省以下垂直管理的政府直属机构,其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开展方案,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核准后,由该直属机构组织开展。
岗位聘用
34. 事业单位根据《试行办法》和本开展意见、行业详细指导意见还有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按照按需设岗、竞聘上岗、按岗聘用的原则,确定详细岗位,明确岗位等级,聘用工作人员,签署聘用合同。
35. 事业单位要严格根据岗位的职责任务和任职条件,根据不小于国家规定的基本条件的要求聘用人员。对确有真才实学,岗位急需且满足破格条件的,可按相关规定破格聘用。
36. 暂时还没有实行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的事业单位,应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有关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公告》和《试行办法》、本开展意见及行业详细指导意见的精神,抓紧进行岗位设置,实行聘用制度,组织岗位聘用。
已经实行聘用制度,签署聘用合同的事业单位,可以按照《试行办法》、本开展意见及行业详细指导意见的要求,根据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对本单位现有人员确定不一样等级的岗位,并变更合同对应的主要内容。
37. 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和事业单位主管该项目的部门对事业单位完成岗位设置、组织岗位聘用并签署聘用合同的情况进行认定。对满足政策规定,完成规范的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的,按照所聘岗位确定岗位工资待遇。
38. 各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事业单位主管该项目的部门和事业单位要按照国家相关规定,使事业单位现有在册的正式工作人员,根据现聘职务或岗位进入对应等级的岗位。
各地区、各个主管部门和事业单位一定要严格把控掌握政策,不可以违反规定突破现有的职务数目金额,不可以冲刺突击聘用人员,不可以冲刺突击聘用职务。要采用措施严格限制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中高等级岗位的设置。
39. 事业单位第一次进行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岗位结构比例不可以突破现有人员的结构比例。现有人员的结构比例已经超越核准的结构比例的,应通过自然减员、调出、低聘或解聘的办法,一步一步达到规定的结构比例。暂时还没有达到核准的结构比例的,要严格控制岗位聘用数量,按照事业发展要求和人员队伍状况等情形逐年一步一步到位。
特级岗位
40. 专业技术一级岗位是国家专设的特级岗位。
41. 专业技术一级岗位的任职应具有下方罗列出来的条件之一:
(1)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
(2)在自然科学、工程技术、社会科学领域做出系统的、创造性的成就和重要奉献的专家、学者;
(3)其他为国家做出重要奉献,享有盛誉,业内公认的一流人才。
42. 专业技术一级岗位由国家实行总量控制和管理,根据以下基本程序确定:
(1)根据行政隶属关系,事业单位将满足专业技术一级岗位条件的人选逐级上报至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或国务院主管该项目的部门;
(2)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或国务院主管该项目的部门对专业技术一级岗位人选进行核验后报人事部;
(3)人事部会同相关部门对各地区、各个主管部门上报的人选进行核验确定。
确定专业技术一级岗位的详细办法另外单独制定。
组织开展
43. 各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作为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综合管理部门,要按照《试行办法》和本开展意见的要求,加强政策详细指导、宏观调控和监督管理。要充分发挥各相关主管该项目的部门的职能作用,严格根据核准的各种岗位结构比例标准,共同做好岗位设置管理的组织开展工作。
44. 事业单位要根据岗位设置管理的相关规定自主设置本单位的各种详细岗位,明确岗位等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和事业单位主管该项目的部门要落实单位用人自主权,保证事业单位按照岗位的职责任务和任职条件自主聘用人员。
45. 有行业岗位设置详细指导意见的,要根据《试行办法》、本开展意见和行业详细指导意见,做好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工作;可以参照行业岗位设置详细指导意见的,经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同意,参照相近行业详细指导意见执行;其他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由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会同事业单位主管该项目的部门根据《试行办法》和本开展意见的精神执行。
46. 鼓励有条件的地区、部门和事业单位建立岗位设置管理信息数据库,运用计算机信息化技术,提升事业单位岗位管理的信息化、规范化水平。
47. 各地区、各个主管部门和事业单位在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工作中,要严格执行相关政策规定,坚持原则,坚持走群众路线。对违反规定滥用职权、打击报复、以自己是职权干违法乱纪之事的,要追究对应责任。对不按《试行办法》和本开展意见进行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的事业单位,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及相关部门不能确认岗位等级、不能兑现工资、不能核拨经费。情节严重的,对有关领导和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根据人事管理权限给予对应的纪律处分。
48. 每个省份(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国务院各部委和直属机构人事部门要结合实质上,按照《试行办法》、本开展意见和行业详细指导意见,制定本地区、本部门详细的岗位设置管理开展意见,报人事部备案后组织开展。
49. 本开展意见由人事部负责解释。
4. 按照事业单位的社会功能、职责任务、工作性质和人员结构特点等原因,综合确定事业单位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技能岗位(以下简称三类岗位)总量的结构比例。
5. 事业单位三类岗位的结构比例由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和事业单位主管该项目的部门确定,控制标准请看下方具体内容:
(1)主要以专业技术提供社会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应保证专业技术岗位占主体,大多数情况下不小于单位岗位总量的百分之70。
(2)主要担负社会事务管理职责的事业单位,应保证管理岗位占主体,大多数情况下应占单位岗位总量的一半以上。
(3)主要担负技能操作维护、服务保证等职责的事业单位,应保证工勤技能岗位占主体,大多数情况下应占单位岗位总量的一半以上。
(4)事业单位主体岗位之外的其他两类岗位,应该保持相对合理的结构比例。
(5)鼓励事业单位后勤服务社会化,一步一步扩大社会化服务的覆盖面。已经达到社会化服务的大多数情况下性劳务工作,不可以再设置对应的工勤技能岗位。
6. 每个省份(自治区、直辖市)、国务院各相关部门按照目前的实际情况,根据本开展意见和行业详细指导意见,制定本地区、本部门事业单位三类岗位结构比例的详细控制标准。
人事部发布的《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及实际上施意见规定,事业单位现行的部级正职、部级副职、厅级正职、厅级副职、处级正职、处级副职、科级正职、科级副职、科员、办事员依次分别对应管理岗位一到十级职员岗位。
职员岗位大多数情况下应具有中专以上文化程度,这当中六级以上职员岗位,大多数情况下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四级以上职员岗位大多数情况下应具有本科以上文化程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建立健全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制度,达到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为了社会公益目标,由国家机关举行或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行的事业单位。经批准参照公务员法进行管理的事业单位除外。 岗位设置管理中涉及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根据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岗位是指事业单位按照其社会功能、职责任务和工作需设置的工作岗位,应具有明确的岗位名称、职责任务、工作标准和任职条件。
第四条 事业单位要根据科学合理、精简效能的原则进行岗位设置,坚持按需设岗、竞聘上岗、按岗聘用、合同管理。
第五条 国家对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实行宏观调控,分类详细指导,分级管理。 国家确定事业单位通用的岗位类别和等级,按照事业单位的功能、规格、规模还有隶属关系等情形,对岗位实行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等级控制。
第六条 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是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的政策详细指导、宏观调控和监督管理。事业单位主管该项目的部门负责所属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的工作详细指导、组织开展和监督管理。 人事部会同相关行业主管该项目的部门制定相关行业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详细指导意见。
第七条 事业单位按照岗位设置的政策规定,根据核准的岗位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等级,自主设置本单位的详细工作岗位。
《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是在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听取各地区、各个主管部门和事业单位意见的基础上制定的。
在事业单位试行岗位设置管理制度,关系事业单位各位职工的切身利益,涉及面广,政策性强,情况复杂是一项十分艰巨的任务。
各地区、各个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统一认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做好试行工作。要将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结合起来,与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结合起来,与促进事业单位用人机制转换结合起来。
要坚持以人为本,从实质上出发,从促进社会事业发展出发,从维护各位职工的根本利益出发,积极稳妥地逐步递次推动改革。
要深入详细地做好各位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保证改革工作平稳顺利逐步递次推动。
最近这几天,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证厅按照《事业单位人事管理规定》还有国家相关岗位设置管理文件精神,对我区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政策进行了全面梳理,修订出台了《内蒙古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开展意见》,进一步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落实事业单位用人自主权,激发事业单位活力。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建立健全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制度,达到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为了社会公益目标,由国家机关举行或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行的事业单位。经批准参照公务员法进行管理的事业单位除外。
岗位设置管理中涉及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根据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岗位是指事业单位按照其社会功能、职责任务和工作需设置的工作岗位,应具有明确的岗位名称、职责任务、工作标准和任职条件。
第四条 事业单位要根据科学合理、精简效能的原则进行岗位设置,坚持按需设岗、竞聘上岗、按岗聘用、合同管理。
第五条 国家对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实行宏观调控,分类详细指导,分级管理。
国家确定事业单位通用的岗位类别和等级,按照事业单位的功能、规格、规模还有隶属关系等情形,对岗位实行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等级控制。
第六条 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是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的政策详细指导、宏观调控和监督管理。事业单位主管该项目的部门负责所属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的工作详细指导、组织开展和监督管理。
人事部会同相关行业主管该项目的部门制定相关行业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详细指导意见。
第七条 事业单位按照岗位设置的政策规定,根据核准的岗位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等级,自主设置本单位的详细工作岗位。
第二章 岗位类别
第八条 事业单位岗位分为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三种类别。
第九条 管理岗位指承担领导职责或管理任务的工作岗位。管理岗位的设置要适应提高单位运转效能、提升工作效率、提高管理水平的需。
第十条 专业技术岗位指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具有对应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要求的工作岗位。专业技术岗位的设置要满足专业技术工作的规律和特点,适应发展社会公益事业与提升专业水平的需。
第十一条 工勤技能岗位指担负技能操作和维护、后勤保证、服务等职责的工作岗位。工勤技能岗位的设置要适应提升操作维护技能,提高服务水平的要求,满足单位业务工作的实质上需。
鼓励事业单位后勤服务社会化,已经达到社会化服务的大多数情况下性劳务工作,不可以再设置对应的工勤技能岗位。
第十二条 按照事业发展和工作需,经批准,事业单位可设置特设岗位,主要用于聘用急需的高层次人才等特殊需。
第三章 岗位等级
第十三条 按照岗位性质、职责任务和任职条件,对事业单位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技能岗位分别划分通用的岗位等级。
第十四条 管理岗位分为10个等级,即一至十级职员岗位。
第十五条 专业技术岗位分为13个等级,涵盖高级岗位、中级岗位和初级岗位。高级岗位分7个等级,即一至七级;中级岗位分3个等级,即八至十级;初级岗位分3个等级,即十一至十三级。
第十六条 工勤技能岗位涵盖技术工岗位和普通工岗位,这当中技术工岗位分为5个等级,即一至五级。普通工岗位不分等级。
第十七条 特设岗位的等级按照实质上需,按照本次要求规定的程序和管理权限确定。
第四章 岗位结构比例及等级确定
第十八条 按照不一样类型事业单位的职责任务、工作性质和人员结构特点,实行不一样的岗位类别结构比例控制。
第十九条 对事业单位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技能岗位实行最高等级控制和结构比例控制。
第二十条 管理岗位的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按照单位的规格、规模、隶属关系,根据干部人事管理相关规定和权限确定。
第二十一条 专业技术岗位的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涵盖高级、中级、初级当中的结构比例还有高级、中级、初级内部各等级当中的占比)根据单位的功能、规格、隶属关系和专业技术水平等原因综合确定。
第二十二条 工勤技能岗位的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根据岗位等级规范、技能水平和工作需确定
第二十三条 特设岗位的设置须经主管该项目的部门审查核验后,按程序报地区或设区的市以上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准。
第五章 岗位设置程序及权限
第二十四条 事业单位设置岗位根据以下程序进行:
(一)制定岗位设置方案,在内容框中填写岗位设置审查核验表;
(二)按程序报主管该项目的部门审查核验、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准;
(三)在核准的岗位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等级限额内,制定岗位设置开展方案;
(四)广泛听取职工对岗位设置开展方案的意见;
(五)岗位设置开展方案由单位负责人员集体讨论通过;
(六)组织开展。
第二十五条 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报人事部核准。国务院各个主管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经主管该项目的部门审查核验后,报人事部备案。
每个省份、自治区、直辖市政府直属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报本地区人事厅(局)核准。每个省份、自治区、直辖市政府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经主管该项目的部门审查核验后,报本地区人事厅(局)核准。
地(市)、县(市)政府所属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经主管该项目的部门审查核验后,按程序报地区或设区的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准。
第二十六条 事业单位的岗位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等级应保持相对稳定。
第二十七条 有下方罗列出来的情形之一的,岗位设置方案可以按照照第二十五条的权限申请变更:
(一)事业单位产生分立、合并,须对本单位的岗位进行重新设置的;
(二)按照上级或同级机构编制部门的正式文件,增减机构编制的;
(三)根据业务发展和实质上情况,为完成工作任务确需变更岗位设置的。
第六章 岗位聘用
第二十八条 事业单位聘用人员,可以在岗位有空缺的条件下,根据公开招聘、竞聘上岗的相关规定择优聘用。
第二十九条 事业单位需要与聘用人员签署聘用合同,确定对应的工资待遇。聘用合同期限内调整岗位的,应对聘用合同的具体内容作出对应变更。
第三十条 事业单位应根据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技能岗位的职责任务和任职条件聘用人员。
第三十一条 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和初级岗位的聘用条件应不小于国家规定的基本条件。实行职业资格准入控制的,应满足准入控制的要求。
第三十二条 事业单位人员原则上不可以同时在两类岗位上任职,因行业特点确需兼任的,须按人事管理权限审批。
第三十三条 专业技术一级岗位人员的聘用,由事业单位根据行政隶属关系逐级上报,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或国务院部门审查核验后报人事部,人事部商相关部门确定。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四条 政府人事行政部门要制定和完善有关政策措施,加强对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的详细指导、监督和管理,定期检查,及时纠偏违规行为,保证岗位设置工作顺利进行。
第三十五条 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实行核准制度,严格按照本次要求规定的程序和管理权限进行核验。
第三十六条 经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作为聘用人员、确定岗位等级、调整岗位还有核定工资的依据。
第三十七条 不按规定进行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的事业单位,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及相关部门不能确认岗位等级、不能兑现工资、不能核拨经费。情节严重的,对有关领导和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根据人事管理权限给予对应的纪律处分。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使用事业编制的社会团体,除经批准参照公务法进行管理的以外,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九条 每个省份、自治区、直辖市可以按照本办法和相关行业岗位设置的详细指导意见,结合实质上情况,制定本地区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开展意见。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下发那天起施行。
《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规定,专业技术岗位分为13个等级,即高级岗位、中级岗位和初级岗位。高级岗位为一至七级共7个等级;中级岗位八至十级共3个等级;初级岗位十一至十三级共3个等级。开展意见规定,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正高级的岗位涵盖一至四级,副高级的岗位涵盖五至七级。
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不区分正副高的,暂按现行专业技术职务相关规定执行,详细改革办法结合深化职称制度改革另外单独研究制定。
一、开展范围
1、本开展意见适用于我省为了社会公益目标,由国家机关举行或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行,列入事业机构管理序列的事业单位,涵盖经费来源主要由财政拨款、部分由财政支持还有经费自理的事业单位。
2、事业单位在编在册的正式工作人员,涵盖管理人员(职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技能人员,都要纳入岗位设置管理。
岗位设置管理中涉及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根据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的相关规定执行。
3、使用事业编制的各种学会、协会、基金会等社会团体工作人员参照执行,纳入岗位设置管理。
4、经批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进行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各种企业所属的事业单位和事业单位所属独立核算的企业,还有由事业单位已经转制为企业的单位,不适用本开展意见。
二、类别设置
5、事业单位岗位分为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三种类别。
(1)管理岗位指承担领导职责或管理任务的工作岗位。管理岗位的设置要适应提高单位运转效能、提升工作效率、提高管理水平的需;
(2)专业技术岗位指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具有对应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要求的工作岗位。专业技术岗位的设置要满足专业技术工作的规律和特点,适应发展社会公益事业与提升专业水平的需;
(3)工勤技能岗位指担负技能操作和维护、后勤保证、服务等职责的工作岗位。工勤技能岗位的设置要适应提升操作维护技能,提高服务水平的要求,满足单位业务工作的实质上需。
6、事业单位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技能岗位的总量,根据国家相关行业岗位设置详细指导意见和本省规定的结构比例控制标准,以在编在册的正式工作人员为基数,由事业单位提出岗位设置意见,报主管该项目的部门和政府人事行政部门综合确定。
7、事业单位三类岗位当中的结构比例,由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和事业单位主管该项目的部门确定,控制标准请看下方具体内容:
(1)主要以专业技术提供社会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应保证专业技术岗位占主体,大多数情况下不小于单位岗位总量的百分之70;
(2)主要担负社会事务管理职责的事业单位,应保证管理岗位占主体,大多数情况下应占单位岗位总量的一半以上;
(3)主要担负技能操作和维护、后勤保证和服务等职责的事业单位,应保证工勤技能岗位占主体,大多数情况下应占单位岗位总量的一半以上;
(4)事业单位主体岗位之外的其他两类岗位,应保持相对合理的结构比例;
(5)逐步递次推动事业单位后勤服务社会化,一步一步扩大社会化服务的覆盖面。已经达到社会化服务的大多数情况下性劳务工作,不可以再设置对应的工勤技能岗位。
8、按照事业发展和工作需,经批准,事业单位可设置特设岗位,主要用于聘用急需的高层次人才等特殊需。
三、等级设置
(一)管理岗位等级设置
9、管理岗位分为8个等级,即由高至低分为三至十级职员岗位。事业单位现行的厅级正职、厅级副职、处级正职、处级副职、科级正职、科级副职、科员、办事员依次分别对应管理岗位三至十级职员岗位。
10、管理岗位的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按照其规格、规模、隶属关系,根据干部人事管理相关规定和权限确定。
11、事业单位担负领导职责的职员岗位设置根据编制部门确定的单位领导职数和内设机构领导职数设置确定,其他担负管理任务的职员岗位设置,应保持合理的结构比例。
12、事业单位中的党群组织,除国家和我省有详细政策规定外,原则上不独自设置职员岗位,其工作人员在本单位已聘用的人员范围内,根据各自章程或法律规定出现。
(二)专业技术岗位等级设置
13、专业技术岗位分为13个等级,涵盖高级岗位、中级岗位、初级岗位。高级岗位分为7个等级,即由高到低分为一至七级,这当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正高级岗位涵盖一至四级,副高级岗位涵盖五至七级;中级岗位分为3个等级,即由高到低分为八至十级;初级岗位分为3个等级,即由高到低分为十一至十三级,这当中十三级是员级岗位。
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不区分正副高的,暂按现行专业技术职务相关规定执行。
14、专业技术岗位的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根据事业单位的功能、规格、隶属关系和专业技术水平等原因,按照现行专业技术职务管理相关规定和行业岗位设置管理详细指导意见确定。
15.专业技术岗位的最高等级设置,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区分正副高的,省属事业单位原则上可设至专业技术二级岗位,省辖市、县属事业单位原则上可设至专业技术三级岗位。
16.省辖市、县属事业单位确需设置专业技术二级岗位,聘用享有盛誉、业内公认,奉献突出,且满足任职条件的专家、学者,须按照本次要求规定的程序经省辖市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证厅核准。
17、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当中的结构比例,按照经济社会发展及事业单位的功能、规格、隶属关系和专业技术水平,实行不一样的结构比例控制。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当中的结构比例整个省整体控制目标为1:3:6。
18、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内部不一样等级当中的结构比例,详细控制标准是:二级、三级、四级岗位当中的占比为1:3:6,五级、六级、七级岗位当中的占比为2:4:4,八级、九级、十级岗位当中的占比为3:4:3,十一级、十二级岗位当中的占比为5:5。
19、按照事业单位的社会功能、工作性质和专业技术工作特点等原因,综合确定专业技术岗位的主系列岗位,其他需设置的专业技术岗位为辅系列岗位。辅系列岗位的等级设置大多数情况下应低于主系列岗位的等级。
(三)工勤技能岗位等级设置
20、工勤技能岗位分为技术工岗位和普通工岗位。技术工岗位分为5个等级,即由高到低分为一至五级;普通工岗位不分等级。事业单位中的高级技师、技师、高级工、中级工、初级工,依次分别对应一至五级岗位。
21、工勤技能岗位的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根据岗位等级规范、技能水平和工作需确定。
22、工勤技能岗位结构比例,一级、二级、三级岗位的总量占工勤技能岗位总量的占比整个省整体控制标准为25%左右,这当中一级、二级岗位的总量占工勤技能岗位总量的占比整个省整体控制标准为5%左右,主要可以在专业技术辅助岗位担负技能操作和维护职责等对技能水平要求非常高的领域设置。
(四)特设岗位设置
23、特设岗位是事业单位中的很设岗位,不受单位岗位总量、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限制,在完成工作任务或情况特殊消失后,根据岗位核准权限予以核销。特设岗位的等级按照详细情况确定。
24、特设岗位的设置经主管该项目的部门审查核验后,报省辖市以上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准。
25、根据严格控制、严格审批的原则,事业单位有下方罗列出来的情形之一的,可申请设置特设岗位,并在内容框中填写《河南事业单位特设岗位审查核验表》:
(1)担负国家或我省重要研究项目或课题,本单位工作人员没办法满足工作需,急需引进高层次人才的;
(2)引进的有突出奉献的中青年专家、享受国务院颁发的政府特殊津贴人员、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还有省部级有突出奉献专家等急需的高层次人才及高技能人才,本单位对应等级岗位无空缺的;
(3)满足行业岗位设置管理详细指导意见相关特设岗位设置详细规定的;
(4)其他确需设置的。
四、基本条件
(一)岗位基本条件
26、事业单位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基本条件,主要按照岗位的职责任务和任职条件确定。事业单位三类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是:
(1)遵循宪法和法律;
(2)具有良好的品行;
(3)具备岗位所需的专业、能力或技能条件;
(4)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二)管理岗位基本条件
27、职员岗位大多数情况下应具有中专以上文化程度,这当中六级以上职员岗位大多数情况下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四级以上职员岗位大多数情况下应具有本科以上文化程度。
28、各等级职员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是:
(1)三级、五级职员岗位,需分别在四级、六级职员岗位上工作两年以上;
(2)四级、六级职员岗位,需分别在五级、七级职员岗位上工作三年以上;
(3)七级、八级职员岗位,需分别在八级、九级职员岗位上工作三年以上。
(三)专业技术岗位基本条件
29、专业技术岗位基本任职条件,根据现行国家和我省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的相关规定执行。专业技术二级、三级、四级岗位原则上应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五级、六级、七级岗位原则上应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八级、九级、十级岗位原则上应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十一级、十二级、十三级岗位原则上应具有初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
30、实行职业资格准入控制的专业技术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一定要涵盖准入控制的要求。
31、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还有高级、中级、初级岗位内部不一样等级岗位的详细任职条件,由主管该项目的部门或事业单位,根据本开展意见及行业详细指导意见,按照岗位的职责任务、专业技术水平要求等原因综合确定。
32、专业技术一级岗位是国家专设的特级岗位,其人员的确定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33、专业技术二级岗位由省实行总量控制和管理。专业技术二级岗位的任职一定要满足下方罗列出来的条件之一:
(1)在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方面获取重要突破,对我省科学技术发展做出重要奉献,并为我省创造出重要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专业技术人员;(2)省内自然科学、工程技术、社会科学等领域或行业的学术技术领军人物,省级以上重点学科、研究室、实验室的学术技术带头人;
(3)其他为我省经济社会事业发展做出重要奉献,业内公认的专业技术人员。
(四)工勤技能岗位基本条件
34、工勤技能岗位基本任职条件:
(1)一级、二级工勤技能岗位,须在本工种下一级岗位工作满5年,并分别通过高级技师、技师技术等级考评;
(2)三级、四级工勤技能岗位,须在本工种下一级岗位工作满5年,并分别通过高级工、中级工技术等级考查;
(3)学徒(培训生)学习期满和新聘工勤技能人员见习、试用期满,并通过初级工技术等级考查,可确定为五级岗位。
五、审查核验程序
35、事业单位岗位设置根据以下程序进行:
(1)制定岗位设置方案,主要涵盖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本单位职能、编制总数、内设机构数、各级领导职数、拟设各种别各等级岗位名称与数量等内容。同时在内容框中填写《河南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审查核验表》;
(2)将岗位设置方案和审查核验表按管理程序经主管该项目的部门审查核验后,报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准;
(3)在核准的岗位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等级限额内,制定岗位设置开展方案,主要涵盖方式步骤、时间进度、组织领导机构、竞聘办法、监督措施、岗位考查等内容。编写岗位说明书,写明岗位名称、岗位编码、受聘人员的基本条件、工作项目与岗位职责、工作数量与质量标准等;
(4)广泛听取单位职工对岗位设置开展方案的意见;
(5)岗位设置开展方案由单位负责人员集体讨论通过;
(6)发布岗位设置开展方案和岗位说明书并组织开展。
36、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实行核准制度。详细核准权限根据以下规定执行:
(1)省直属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证厅核准,省直各个主管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经主管该项目的部门审查核验后,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证厅核准;
(2)省辖市直属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报市人事行政部门核准,省辖市各个主管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经主管该项目的部门审查核验后,报省辖市人事行政部门核准;
(3)县(县级市、区)直属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经县(县级市、区)人事行政部门审查核验汇总后,报省辖市人事行政部门核准;县(县级市、区)各个主管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经主管该项目的部门、县(县级市、区)人事行政部门审查核验汇总后,报省辖市人事行政部门核准。
37、实行省以下垂直管理的直属机构所属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由该直属机构审查核验汇总,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证厅核准后,由该直属机构组织开展。
对单位规模小、人员数量少、分布较分散的事业单位,可由事业单位主管该项目的部门统一组织制定岗位设置方案,在核准的岗位设置总量、结构比例、最高等级限额内集中调控、集中管理。
38、经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是事业单位聘用工作人员、确定岗位等级、调整岗位还有核定工资的依据。
39、专业技术二级岗位根据以下程序确定:
(1)根据隶属关系,事业单位将满足专业技术二级岗位条件的人选经省辖市或主管该项目的部门逐级报至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证厅;
(2)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证厅对人选审查核验确认后,由单位聘用。40、事业单位的岗位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等级应保持相对稳定。有下方罗列出来的情形之一的,岗位设置方案可以按照照管理权限申请变更,并在内容框中填写《河南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变更表》:
(1)经机构编制部门批准,事业单位产生分立、合并,须对本单位的岗位进行重新设置的;
(2)按照上级或同级机构编制部门的正式文件,增减机构编制的;
(3)根据业务发展和实质上情况,为完成工作任务确需变更岗位设置的。
六、岗位聘用
41、事业单位应根据国家和我省的相关规定,还有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按照按需设岗、竞聘上岗、按岗聘用、合同管理的原则,确定详细岗位,明确岗位等级,聘用工作人员,签署聘用合同。聘用岗位的种类及各等级岗位的数量要严格控制在政府人事部门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范围内。
42、事业单位聘用工作人员应按照岗位的职责任务和任职条件,在岗位有空缺的条件下,根据公开招聘、竞聘上岗的相关规定择优聘用。聘用条件大多数情况下不可以低于国家和我省规定的基本条件。对确有真才实学、成绩显著、奉献突出,岗位急需且满足破格条件的,可以按照照相关规定和程序破格聘用。
43、事业单位人员原则上不可以同时在两类岗位上任职。因行业特点和工作需确需兼任的,须按人事管理权限审批。
44、各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事业单位主管该项目的部门和事业单位,要按照国家和我省相关规定,使事业单位现有在册的正式工作人员,根据现聘职务或岗位进入对应等级岗位。
45、已经实行聘用制度的事业单位,可按照国家和我省相关规定,根据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对现有人员确定不一样类别、不一样等级的岗位,并变更聘用合同对应的主要内容。
46、事业单位第一次进行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岗位结构比例不可以突破现有人员的结构比例。现有人员的结构比例已经超越核准的岗位结构比例的,应通过自然减员、调出、低聘或解聘的办法,一步一步达到核准的岗位结构比例。暂时还没有达到核准的岗位结构比例的,要严格控制岗位聘用数量,按照事业发展要求和人员状况逐年一步一步到位。
47、事业单位完成岗位设置、岗位聘用并签署聘用合同后,应写出书面工作总结报告,在内容框中填写《河南事业单位岗位聘用情况审查核验备案表》,经主管该项目的部门审查核验后,报政府人事行政部门进行认定。对满足政策规定,完成规范的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的事业单位,其聘用人员应按照所聘岗位确定岗位工资待遇。
七、监督管理
48、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是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的政策详细指导和监督管理,制定和完善有关政策措施。要加强对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工作的详细指导、监督和管理,及时纠偏违规行为。
49、事业单位主管该项目的部门负责所属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的工作详细指导、组织开展和监督管理。要严格执行相关政策规定,根据核准的岗位结构比例,做好所属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组织开展工作。
50、事业单位按照本开展意见和相关政策规定,根据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准的岗位总量、结构比例、最高等级等要求,自主设置本单位的详细工作岗位,并组织开展本单位的岗位聘用和签署聘用合同等工作。
51、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事业单位主管该项目的部门和事业单位在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工作中,要严格执行相关政策规定,坚持原则,坚持走群众路线,不可以违反规定突破现有的职务数目金额,不可以冲刺突击聘用人员,不可以冲刺突击调整、聘用职务等级。对违反规定、滥用职权、打击报复、以自己是职权干违法乱纪之事的,要追究对应责任。对不按政策规定进行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的事业单位,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不能认定岗位等级、不能审批工资。情节严重的,对有关领导和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并根据人事管理权限给予对应的纪律处分。
八、组织开展
52、在事业单位推行岗位设置管理制度是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制度的重要改革和创新是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转变的重要措施是进一步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是实行聘用制的前提是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一项十分重要的基础性工作。各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事业单位主管该项目的部门和事业单位要高度重视,充分认识岗位设置管理开展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复杂性,妥善处理好开展工作中碰见的问题,保证开展工作平稳顺利进行。
53.有行业岗位设置详细指导意见的,要根据国家和我省的相关规定还有行业详细指导意见,做好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工作;没有行业岗位设置详细指导意见的,经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同意,可参照相近行业详细指导意见执行;其他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由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会同事业单位主管该项目的部门根据国家和本开展意见的精神执行。
54、有条件的地区、部门和事业单位应建立岗位设置管理信息数据库,运用计算机信息化技术,提升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工作的信息化、规范化水平。
55、每个省份辖市、各个主管部门要结合实质上,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还有行业岗位设置管理详细指导意见和本开展意见,制定本市、本部门详细的岗位设置管理开展细则,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证厅备案后组织开展。
56、本开展意见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证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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