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企业事业内部治安保卫条例,江苏省劳动能力鉴定中心官网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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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企业事业内部治安保卫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加强单位内部安全防范,保护人身、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维护单位的正常工作规则和程序,按照国务院《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规定》《保安服务管理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质上,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单位的内部治安保卫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需要以人为本,贯彻预防为主、单位负责、突出重点、保证安全的方针。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需要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的领导,将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平安建设和诚信体系建设内容,支持、督促公安机关和相关部门依法履行职责,及时协调处理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详细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单位的内部治安保卫工作。

对行业、系统有监管职责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相关部门详细指导、检查本行政区域内本行业、本系统单位的内部治安保卫工作,与公安机关共同研究制定本行业、本系统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规范,及时处理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中的突出问题。

第六条 对落实治安防范措施,执行治安保卫工作制度,在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中获取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和相关部门需要给予奖励。

第二章 治安保卫重点

第七条 治安保卫重点单位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根据下方罗列出来的范围提出,报本级人民政府确定:

(一)广播电台、电视台、通讯社、重点时政类报社、重点新闻官方网站等重要新闻单位,广播电视发射传输台;

(二)机场、港口、火车站、汽车渡口、跨江大桥、越江隧道等重要交通设施运营单位,地铁、轻轨、公交、长途客运等公共交通企业;

(三)国防科技工业重要产品的研制、生产、储存单位;

(四)通信运营企业,邮政企业、快递企业,银行、证券、保险等金融单位,大型数据中心运营单位;

(五)大型能源动力设施、水利设施运营单位,水、电、油、气、热力等生产、输送、供应企业;

(六)大型物资储备单位和大型商贸中心;

(七)教育、科研、医疗单位和大型文化、体育场所;

(八)博物馆、档案馆、图书馆、美术馆和重点文物保护单位;

(九)研制、生产、实验、销售、运输、储存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等危险物品的单位,实验和保藏传染性菌种、毒种的单位;

(十)国家和省重点建设工程单位;

(十一)大型生产性工业企业还有关系国计民生的食品、药品等生产、加工企业;

(十二)关系国计民生、国家安全和公共安全,对国家或者所在地区经济发展、社会稳定和人民生活具有重要影响的其他单位。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需要自治安保卫重点单位确定那天起十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治安保卫重点单位。

治安保卫重点单位需要自接到公告那天起三十日内,将本单位涉及国家秘密、危险物品、贵重物品、重要设施的部位和出通道入口、人员密集场故此,及其他对单位工作等起重要作用的部位和场所确定为治安保卫重要部位,并报主管公安机关备案。

第八条 未列为治安保卫重点单位的其他单位(以下统称治安保卫非重点单位)需要将下方罗列出来的部位、场所确定为治安保卫重要部位:

(一)涉及国家秘密的部位;

(二)指挥调度中心、计算机互联网中心、监控中心;

(三)收取、存放、保管现金、票据、印鉴、有价证券等重要物品的财会室;

(四)销售、使用、存放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等危险物品的部位;

(五)生产、存放、经营或者展示金、银、珠宝、宝贵文物、宝贵艺术品等贵重物品的部位;

(六)人员密集场所。

第三章 治安保卫措施

第九条 单位需要建立并落实内部治安保卫工作责任制。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责任人。

因承包、受聘等实质上负责单位工作的,该负责人为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共同责任人。

第十条 单位需要将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纳入单位管理目标,保证治安保卫工作必需的经费和装备。

第十一条 单位需要制定并落实下方罗列出来的内部治安保卫制度:

(一)门卫、值班、巡查制度;

(二)治安保卫重要部位的治安安全管理制度;

(三)单位内部的消防、交通、互联网安全管理制度;

(四)治安防范教育培训制度;

(五)治安防范设施的维护管理制度;

(六)治安隐患排查、整改制度;

(七)单位内部出现治安案件、涉嫌刑事犯罪案件、治安突发事件的报告制度;

(八)治安保卫工作检查、考查及奖惩制度;

(九)其他相关的内部治安保卫制度。

单位制定的内部治安保卫制度不可以与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相抵触。

第十二条 治安保卫重点单位和单位治安保卫重要部位需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还有国家、省相关规范,设置安全防范措施。

没有有关标准、规范的,单位需要对治安保卫重要部位确定治安保卫工作责任人员,按照安全防范需设置必要的视频监控系统、入侵报警系统、紧急报警装置、实体防护装置或者其他安全技术防范设施,开展重点保护。

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工程建设及其使用的产品和设备需要满足法律、法规还有相关技术标准、规范和规定的要求;视频监控需要可以清晰分辨人和物的外表特点,视频图像信息保存时间很多于三十日,被确定为防范恐怖袭击的重点目标的管理单位采集的视频图像信息保存期限很多于九十日;视频监控、入侵探测、紧急报警装置需要按照本次要求规定和需求与公安机关联网,或者与单位监控室、值班室相联。

第十三条 单位需要在公安机关详细指导下制定治安突发事件处置预案,组织开展应急演练。治安保卫重点单位每一年至少组织开展一次应急演练,学校、幼儿园每学期至少组织开展一次应急演练。

治安保卫重点单位需要将治安突发事件处置预案报主管公安机关备案。治安保卫重点单位开展应急演练时,公安机关需要派员到场详细指导。

第十四条 单位需要掌握并熟悉并及时处理本单位可能引发治安突发事件的问题,防止矛盾激化和事态扩大。对因本单位问题引发或者主体是本单位人员的治安突发事件,单位需要马上报告公安机关和相关主管该项目的部门,并快速派出负责人赶赴现场开展劝解、疏导工作。

第十五条 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公布安全预警或者出现治安突发事件等紧急情况下,还有国家和省重要活动等特殊时段,相关单位需要依照相关规定,采用应急处置、安全防范措施,增多治安保卫力量,加强重要部位、重要设施的巡逻守护;加强出通道入口控制,必要时设置防爆安检设备或者车辆阻挡装置,保证安全。

第十六条 单位管理范围内的人员需要遵循单位的内部治安保卫制度。单位需要加强对管理范围内人员的教育管理,维护单位内部的正常规则和程序。

第四章 治安保卫组织和人员

第十七条 治安保卫重点单位需要设置或者明确治安保卫机构,配备与治安保卫任务相适应的专职治安保卫管理人员和保安员(以下统称治安保卫人员)。

治安保卫非重点单位需要按照内部治安保卫工作需,设置或者明确治安保卫机构,配备专职或者兼职治安保卫管理人员;没有设立机构的,需要配备专职或者兼职治安保卫管理人员。这当中,大中型企业需要配备专职治安保卫管理人员和保安员。

治安保卫重点单位需要将治安保卫机构和人员的设置、配备、变更情况,自设置、配备或者变更那天起三十日内报主管公安机关备案。

第十八条 治安保卫管理人员在单位领导和公安机关业务详细指导下,从事本单位内部治安保卫管理工作。单位治安保卫管理人员需要年龄达到十八周岁,身心健康、品行良好,具有对应的治安保卫知识。

第十九条 单位可以按照内部治安保卫工作需,招用保安员从事本单位门卫、巡逻、守护等安全防范工作,也可将保安服务外包给保安服务公司,或者将保安服务作为物业服务的一些外包给物业服务企业。

保安员需要依法获取保安员证,持证上岗。

第二十条 单位治安保卫机构和治安保卫人员需要履行下方罗列出来的职责:

(一)开展治安防范宣传、教育培训,落实内部治安保卫制度和治安防范措施,督促整改治安隐患;

(二)按照需,检查核验出入本单位人员的证件,登记出入的物品和车辆;

(三)负责本单位治安巡逻、守护、检查、报警监控,记录有关情况;

(四)维护单位内部的治安规则和程序,制止出现在本单位的违法行为,对很难制止的违法行为还有出现的治安案件、涉嫌刑事犯罪案件、治安突发事件马上报警,并采用对应的救援、控制等多项措施,保护现场,配合公安机关的侦查、处置工作;

(五)督促落实单位内部治安防范设施的建设和维护,保证设施正常运行;

(六)执行其他内部治安保卫任务。

单位需要按照内部治安保卫工作需,为治安保卫人员履行职责配备必要的防护、救生、通讯等器材、装备。

第二十一条 单位治安保卫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受法律保护。

单位治安保卫人员需要依法、文明履行职责,不可以有下方罗列出来的行为:

(一)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搜查他人身体或者侮辱、殴打他人;

(二)扣押、没收他人证件、财物;

(三)阻碍依法执行公务;

(四)采取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手段处置纠纷;

(五)删改或者扩散监控影像资料、报警记录;

(六)泄露在内部治安保卫工作中获知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

(七)违反法律、法规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二条 单位需要组织治安保卫人员开展相关法律知识和治安保卫业务、技能还有有关专业知识的培训。

第二十三条 单位治安保卫人员的职业健康保证,需要满足国家和省相关标准。单位治安保卫人员的社会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办理。

因履行内部治安保卫职责受伤、致残、死亡的单位治安保卫人员的医疗、抚恤等着遇,根据国家和省相关工伤保险、伤残评定等规定执行。满足追认烈士条件的,根据国家相关烈士褒扬的相关规定办理。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公安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单位的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履行下方罗列出来的职责:

(一)详细指导单位建设治安保卫队伍,制定、完善内部治安保卫制度,落实治安防范措施;

(二)监督、检查单位的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发现单位有违反内部治安保卫法规行为的,及时下达整改公告书,责令限期整改;

(三)接到单位内部出现治安案件、涉嫌刑事犯罪案件、治安突发事件的报警,及时出警,依法处置。

第二十五条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监督检查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需要出示人民警察证,认真记录监督检查情况,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规定,尽可能不要或者减少对被检查单位正常工作规则和程序的影响,不可以对单位和当事人有意或恶意刁难,不可以在监督检查中弄虚作假,不可以泄露监督检查中获知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不可以为单位指定或者变相指定安全技术防范产品和设备的品牌、销售单位或者安全技术防范服务机构、设施施工单位。

第二十六条 公安机关对单位执行本规定情况监督检查时,可以采用下方罗列出来的方式:

(一)要求单位治安保卫工作负责人和其他工作人员对检查事项作出说明;

(二)查阅、调取、复制与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相关的文件、视听资料等材料;

(三)实地查看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制度、措施的制定和落实情况,查看单位内部治安防范设施的设置和运行情况;

(四)利用单位监控设备检查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的落实情况;

(五)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其他监督检查方式。

第二十七条 单位违反本规定规定,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整改的,整改期限不能超出六十日。单位在整改这个时间段需要采用必要的防范措施。

第二十八条 单位觉得有正当理由不可以在整改期限内整改结束的,需要在整改期限届满前向发出整改公告书的公安机关提出书面推迟整改申请。公安机关需要对推迟申请进行审核查验,在三个工作日内作出是不是同意推迟的决定。推迟整改期限不能超出三十日。

第二十九条 对责令限期整改或者同意推迟整改的,公安机关需要对整改情况进行复查。

第三十条 对因客观因素整改没有达到到规定要求,严重威胁人身、财产安全或者公共安全的,公安机关需要及时报告当地人民政府或者通报单位主管该项目的部门协调处理。

对无正当理由整改没有达到到规定要求的,公安机关需要根据超过规定要求的时间不整改依法处理。公安机关需要按照需,将单位超过规定要求的时间不整改行为报告当地人民政府或者通报单位主管该项目的部门,督促单位落实整改措施。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规定,单位有下方罗列出来的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整改:

(一)违反第七条规定,未确定治安保卫重要部位并报公安机关备案的;

(二)违反第八条规定,未确定治安保卫重要部位的;

(三)违反第九条规定,未建立和落实内部治安保卫工作责任制的;

(四)违反第十一条规定,未制定和落实内部治安保卫制度的;

(五)违反第十三条规定,治安保卫重点单位制定治安突发事件处置预案未报主管公安机关备案、治安保卫非重点单位未制定治安突发事件处置预案的;

(六)违反第十七条规定,治安保卫重点单位设置、配备、变更治安保卫机构和人员未报主管公安机关备案的;

(七)违反第十八条规定,任用不符合相关规定和要求的人员担任治安保卫管理人员的;

(八)违反第二十二条规定,未组织治安保卫人员开展培训的。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规定,单位有下方罗列出来的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整改,给予警告:

(一)违反第十二条规定,未对治安保卫重点单位、治安保卫重要部位设置安全防范措施或者设置不符合相关规定和要求的;

(二)违反第十三条规定,治安保卫重点单位未制定治安突发事件处置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

(三)违反第十五条规定,在紧急情况或者特殊时段,没有按规定采用应急处置、安全防范措施的;

(四)违反第十七条规定,未设置、明确治安保卫机构、配备治安保卫人员的。

第三十三条 单位经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整改后超过规定要求的时间不整改,严重威胁人身、财产安全或者公共安全的,由公安机关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导致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由公安机关对单位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四条 单位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在整改这个时间段因未采用必要的防范措施,导致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由公安机关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规定,单位无正当理由超过规定要求的时间不整改或者因整改这个时间段未采用必要的防范措施而导致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公安机关除依据本规定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规定给予处罚外,还可建议相关组织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没来得及时处理本单位存在的可能引发治安突发事件的问题,致使矛盾激化和事态扩大,或者没有按规定报告治安突发事件情况,并开展现场处置工作的,根据突发事件应对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保安服务公司、物业服务企业和保安员为单位提供保安服务,违反保安服务管理法规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保安服务管理法规予以处罚。

第三十七条 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有下方罗列出来的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接到单位报警后不依法履行职责,导致人身伤害、财产损失,或者正常规则和程序受到严重影响的;

(二)不认真记录监督检查情况、没有按照规定时限复查单位整改情况,或者有其他不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的行为,导致严重后果的;

(三)对责令限期整改的单位,未复查或者经复查单位没有达到到整改要求,作出复查合格决定的;

(四)对单位或者当事人有意或恶意刁难的;

(五)泄漏监督检查中获知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

(六)为单位指定或者变相指定安全技术防范产品和设备的品牌、销售单位或者安全技术防范服务机构、设施施工单位的;

(七)违法违规开展处罚的;

(八)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三十八条 对行业、系统有监管职责的相关部门在详细指导、检查本行业、本系统的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途中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需要依照本规定履行单位治安保卫职责,担负对应的法律责任。

有本规定第八条所列治安保卫重要部位的个体工商户,需要依照本规定第十二条的相关规定履行单位治安保卫职责,担负对应的法律责任。

机关、团体的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参照本规定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 本规定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1990年6月18日江苏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的《江苏企业事业单位治安保卫工作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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