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对单位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会计法规定,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这当中重要因素请看下方具体内容: 1.单位负责人统管本单位的工...
会计知识
会计法规定,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这当中重要因素请看下方具体内容:
1.单位负责人统管本单位的工作,涵盖会计工作。由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是其义不容辞的责任,也是国际通行做法。
2.单位负责人是本单位会计工作的领导者和管理者,会计机构、会计人员是本单位会计工作的执行者和被管理者。被管理者直接对管理者负责,管理者直接对社会负责是天经地义的事情,二者的关系和责任不可以颠倒。
3.现在一部分单位会计工作规则和程序混乱,给国家和单位导致损失,因素之一是因为单位负责人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做假账导致的。实践证明,把保证会计资料真实性、完整性的责任仅仅压在会计人员的肩上是不可以从根源处上处理造假账问题的。会计法明确规定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促进促使单体负责人重视会计工作,加强会计管理,采用有效措施保证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D,单位法定负责人《会计法》规定:“单位负责人是单位的法定代表人,需要对本单位的会计行为负责”:“单位责任人对本单位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单位负责人需要保证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不可以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违法办理会计事项”。以上规定明确了单位负责人的责任主体地位,具有明显的积极意义,单位负责人再也不可以以“不懂会计业务”或“不知道情况”为借口规避法律责任。
未经单位财务领导同意是没有权利查看会计档案的; 会计档案管理办法(1998)财财会32号 第七条 各个相关机构保存的会计档案不可以借出。如有特殊需,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可以提供查阅或者复制,并办理登记手续。查阅或者复制会计档案的人员,严禁在会计档案上涂、拆封和抽换。 各个相关机构需要建立健全会计档案查阅、复制登记制度。
错的 肯定是: 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是会计资料最基本的质量要求是会计工作的生命 我 只 清楚,最新的会计从业资格-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14页
会计大多数情况下需以下四种账簿: (1)现金日记账,大多数情况下企业只设一本现金日记账。但如有外币,则应就不一样的币种分设现金日记账。 (2)银行存款日记账,大多数情况下应按照每个银行账号独自设立一本账。假设企业唯有一个基本账户,则就设一本银行存款日记账。现金日记账和银行存款日记账都应该使用订本账。按照单位业务量大小可以选择购买100页的或200页的。 (3)满分类账,大多数情况下企业只设一本满分类账。一般使用订本账,按照单位业务量大小可以选择购买100页的或200页的。这一本满分类账包含企业所设置的都账户的总括信息。 (4)明细分类账,明细分类账采取活页账。账页格式一般有三栏式、多栏式和数量金额式。这当中,存货类的明细账要用数量金额式的账页;收入、费用、成本类的明细账要用多栏式的账页;其他的基本全用三栏式账页。应交增值税的明细账单有账页。 业务简单且很少的企业可以把全部的明细账户设在一本明细账上;业务多的企业可按照需分别就资产、权益、损益类分三本明细账;也可以独自就存货、往来账项各设一本。 2、小企业的账务处理,需执行小企业会计制度。根据小企业会计制度记账就可以。
会计大多数情况下需以下四种账簿: (1)现金日记账,大多数情况下企业只设一本现金日记账。但如有外币,则应就不一样的币种分设现金日记账。 (2)银行存款日记账,大多数情况下应按照每个银行账号独自设立一本账。假设企业唯有一个基本账户,则就设一本银行存款日记账。现金日记账和银行存款日记账都应该使用订本账。按照单位业务量大小可以选择购买100页的或200页的。 (3)满分类账,大多数情况下企业只设一本满分类账。一般使用订本账,按照单位业务量大小可以选择购买100页的或200页的。这一本满分类账包含企业所设置的都账户的总括信息。 (4)明细分类账,明细分类账采取活页账。账页格式一般有三栏式、多栏式和数量金额式。这当中,存货类的明细账要用数量金额式的账页;收入、费用、成本类的明细账要用多栏式的账页;其他的基本全用三栏式账页。应交增值税的明细账单有账页。业务简单且很少的企业可以把全部的明细账户设在一本明细账上;业务多的企业可按照需分别就资产、权益、损益类分三本明细账;也可以独自就存货、往来账项各设一本。2、小企业的账务处理,需执行小企业会计制度。根据小企业会计制度记账就可以。扩展资料:会计账本经常会用到的科目有:库存现金、银行存款、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固定资产、累计折旧、库存商品。应付账款、应付工资、其他应付款、应交税费、其他应文款、实收资本、利润分配、本年利润、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成本、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营业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等。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会计行为,保证会计资料真实、完整,加强经济管理和财务管理,提升经济效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则和程序,制定本法。
第二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一定要依照本法办理会计事务。
第三条 各个相关机构一定要依法设置会计帐簿,并保证其真实、完整。
第四条 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五条 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照本法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可以以任何方法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帐簿和其他会计资料,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可以对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反本法规定行为的会计人员实行打击报复。
第六条 对仔细执行本法,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做出显著成绩的会计人员,给予精神的或者物质的奖励。
第七条 国务院财政部门主管全国的会计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工作。
第八条 国家实行统一的会计制度。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由国务院财政部门按照本法制定并发布。
国务院相关部门可以依照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制定对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有特殊要求的行业开展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详细办法或者补充规定,报国务院财政部门审查核验批准。
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可以依照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制定军队开展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详细办法,报国务院财政部门备案。
第二章 会计核算
第九条 各个相关机构一定要按照实质上出现的经济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帐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
任何单位不可以以虚假的经济业务事项或者资料进行会计核算。
第十条 下方罗列出来的经济业务事项,需要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
(一)款项和有价证券的收付;
(二)财物的收发、增减和使用;
(三)债权债务的出现和结算;
(四)资本、基金的增减;
(五)收入、支出、费用、成本的计算;
(六)财务成果的计算和处理;
(七)需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的其他需要注意的地方。
第十一条 会计年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第十二条 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帐本位币。
业务收支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为主的单位,可以选定这当中一种货币作为记帐本位币,但是,编报的财务会计报告需要折算为人民币。
第十三条 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一定要满足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相关规定。
使用电子计算机进行会计核算的,其软件及其生成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也一定要满足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相关规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可以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帐簿及其他会计资料,不可以提供虚假的财务会计报告。
第十四条 会计凭证涵盖原始凭证和记帐凭证。
办理本法第十条所列的经济业务事项,一定要填制或者获取原始凭证并及时送交会计机构。
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一定要根据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相关规定对原始凭证进行核验,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有权不能接受,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并要求根据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相关规定更正、补充。
原始凭证记载的各项内容均不可以涂改;原始凭证有错误的,需要由出具单位重开或者更正,更正处需要加盖出具单位印章。原始凭证金额有错误的,需要由出具单位重开,不可以在原始凭证上更正。
记帐凭证需要按照经过审查核验的原始凭证及相关资料编制。
第十五条 会计帐簿登记,一定要以经过审查核验的会计凭证为依据,并满足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相关规定。会计帐簿涵盖总帐、明细帐、日记帐和其他辅助性帐簿。
会计帐簿需要根据连续编号的页码顺序登记。会计帐簿记录出现错误或者隔页、缺号、跳行的,需要根据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方式更正,并由会计人员和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在更正处盖章。
使用电子计算机进行会计核算的,其会计帐簿的登记、更正,需要满足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十六条 各个相关机构出现的各项经济业务事项需要在依法设置的会计帐簿上统一登记、核算,不可以违反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相关规定私设会计帐簿登记、核算。
第十七条 各个相关机构需要定期将会计帐簿记录与实物、款项及相关资料相互核对,保证会计帐簿记录与实物及款项的实有数目金额符合、会计帐簿记录与会计凭证的相关内容符合、会计帐簿当中相对应的记录符合、会计帐簿记录与会计报表的相关内容符合。
第十八条 各个相关机构采取的会计处理方式,前后各期需要完全一样,不可以随意变更;确有必要变更的,需要根据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相关规定变更,并将变更的因素、情况及影响在财务会计报告中说明。
第十九条 单位提供的担保、未决诉讼等或有事项,需要根据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相关规定,在财务会计报告中予以说明。
第二十条 财务会计报告需要按照经过审查核验的会计帐簿记录和相关资料编制,并满足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有关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要求、提供对象和提供期限的相关规定;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财务会计报告由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组成。向不一样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其编制依据需要完全一样。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须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需要随同财务会计报告一并且还可以为不同的人群提供。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会计工作,保证会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发挥会计工作在维护国家财政制度和财务制度、保护社会主义公共财产、加强经济管理、提升经济效益中的作用,特制定本法。
第二条 国营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军队办理会计事务,一定要遵循本法。
第三条 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一定要遵循法律、法规,根据本法规定办理会计事务,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
第四条 各地方、各个主管部门、各个相关机构的行政领导人领导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和其他人员执行本法,保证会计人员的职权不受侵犯。任何人不可以对会计人员打击报复。
对仔细执行本法,忠于职守,做出显著成绩的会计人员,给予精神的或者物质的奖励。
第五条 国务院财政部门管理全国的会计工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财政部门管理本地区的会计工作。
第六条 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由国务院财政部门按照本法制定。
每个省份、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财政部门,国务院业务主管该项目的部门,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在同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不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本地区、本部门和军队的会计制度或者补充规定,报国务院财政部门审查核验批准或者备案。
第二章 会计核算
第七条 下方罗列出来的事项,需要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
(一)款项和有价证券的收付;
(二)财物的收发、增减和使用;
(三)债权债务的出现和结算;
(四)基金的增减和经费的收支;
(五)收入、费用、成本的计算;
(六)财务成果的计算和处理;
(七)其他需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的事项。
第八条 会计年自公历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九条 会计记帐以人民币为单位。
以外国货币计算的,需要折合人民币记帐,同时登记外国货币金额和折合率。
第十条 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一定要真实、准确、完整,并满足会计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十一条 办理本法第七条规定的事项,一定要填制或者获取原始凭证,并及时送交会计机构。
会计机构一定要对原始凭证进行核验,并按照经过审查核验的原始凭证编制记帐凭证。
第十二条 各个相关机构根据会计制度的相关规定设置会计科目和会计帐簿。
会计机构按照经过审查核验的原始凭证和记帐凭证,根据会计制度有关记帐规则的相关规定记帐。
第十三条 各个相关机构需要建立财产清查制度,保证帐薄记录与实物、款项符合。
第十四条 各个相关机构根据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相关规定,按照帐簿记录编制会计报表上报,经上级主管单位汇总后,报送财政部门和相关部门。
会计报表由单位行政领导人和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签名或者盖章。设置总会计师的单位并由总会计师签名或者盖章。
第十五条 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需要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建立档案,好好保存。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和处理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制定。
第三章 会计监督
第十六条 各个相关机构的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对本单位实行会计监督。
第十七条 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不能受理;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要求更正、补充。
第十八条 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发现帐簿记录与实物、款项不符时,需要根据相关规定进行一定程度的处理;无权自行处理的,需要马上向本单位行政领导人报告,请求查明因素,作出处理。
第十九条 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对违反国家统一的财政制度、财务制度规定的收支,不能办理。
会计机构、会计人员觉得是违反国家统一的财政制度、财务制度规定的收支,单位行政领导人坚持办理的,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可以执行,同时一定要向上级主管单位行政领导人提出书面报告,请求处理,并报审计机关。上级主管单位行政领导人在接到会计机构、会计人员的报告那天起30天内,一定要作出处理决定。会计人员不向上级主管单位行政领导人提出报告的,也负有责任。
第二十条 各个相关机构一定要接受审计机关、财政机关和税务机关依照法律和国家相关规定进行的监督,认真提供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还有相关情况,不可以拒绝、隐匿、谎报。
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财政部门批准的注册会计师组成的会计师事务所,可按国家相关规定承办查帐业务。
第四章 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
第二十一条 各个相关机构按照会计业务的需设置会计机构,或者在相关机构中设置会计人员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大、中型企业事业单位和业务主管该项目的部门可以设置总会计师。总会计师由具有会计师以上技术职称的人员担任。
会计机构内部需要建立稽核制度。
出纳人员不可以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费用、债权债务帐目标登记工作。
第二十二条 会计机构、会计人员的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本法第二章的相关规定,进行会计核算;
(二)根据本法第三章的相关规定,实行会计监督;
(三)拟订本单位办理会计事务的详细办法;
(四)参加拟订经济计划、业务计划,考查、分析预算、财务计划的执行情况;
(五)办理其他会计事务。
第二十三条 会计人员根据干部管理权限的相关规定任免,企业事业单位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任免并应经过上级主管单位同意。会计人员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受到错误处理的,上级主管单位需要责成所在单位予以纠偏;玩忽职守,丧失原则,不要担任会计工作的,上级主管单位需要责成所在单位予以撤换。
第二十四条 会计人员改变工作或者离职,一定要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大多数情况下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监交。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单位行政领导人监交,必要时可以由上级主管单位派人会同监交。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单位行政领导人、会计人员违反本法第二章有关会计核算的相关规定,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六条 单位行政领导人、会计人员和其他人员伪造、变造、有意或恶意毁灭会计凭证、会计帐簿的,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会计人员对明知是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予以受理,或者对明知是违反国家统一的财政制度、财务制度规定的收支予以办理,单位行政领导人、上级主管单位行政领导人对明知是违反国家统一的财政制度、财务制度规定的收支决定办理或者坚持办理,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处分;给国家导致重要经济损失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上级主管单位行政领导人接到会计人员根据本法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提出的书面报告,无正当理由超过规定要求的时间不作出处理决定,导致严重后果的,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九条 单位行政领导人和其他人员对依照本法履行职责的会计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城乡集体经济组织的会计工作管理办法,按照本法的原则,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相关主管该项目的部门另外单独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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