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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建筑工程质量管理规定》是一项地方性法规,其主要内容涵盖建筑工程施工和监管等方面的相关规定。按照该规定,建筑施工一定要遵循有关规定,如工程设计、施工方案、资质要求、建材选用等方面的规范。除开这点该规定还注重对建筑工程监督和检测等环节的管理,以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山东建筑工程质量管理规定的出台,针对提升建筑工程质量、保证建筑安全、维护社会公正和稳定都具有重要意义。

山东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保证工程质量,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质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及其工程质量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房屋建筑工程是指各种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还有室内外装修工程。

本办法所称市政工程是指城镇道路、轨道交通、供水、排水、燃气、热力、园林、环卫、公交场站、污水处理、垃圾处理、防洪、地下公共设施等工程及其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设备安装工程。

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工程以下统称工程。

第四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该项目的部门负责整个省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设区的市、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该项目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详细工作由其所属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开展。

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该项目的部门需要制定工程质量监督工作规范,健全考查制度,依法对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进行监督详细指导。

第五条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依法履行职能所必需的经费,由同级财政部门根据国家和省相关规定予以保证。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可以采用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方法,将工程技术服务和辅助性事项委托给具备对应条件的企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担负。

第六条 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工程质量责任主体,还有施工图审核查验、工程质量检测、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及建筑构配件生产等与工程质量相关的单位,需要建立质量保证体系,落实工程质量责任,依法对工程质量负责。

实行工程质量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制。参加工程建设的项目负责人需要根据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在工程设计使用年限内对工程质量担负对应责任。

第七条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该项目的部门需要建立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相关单位的工程质量管理信用档案,开展信用奖惩制度。

第八条 鼓励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相关单位采取先进科学技术和管理方式,推广绿色建材、绿色施工和绿色建筑,逐步递次推动建筑产业现代化。

鼓励创建精品工程,推行工程高质量优价、工程担保和工程质量责任保险制度。

第二章 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第九条 建设单位在办理施工许可证前,需要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申请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上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的工程,还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工程,建设单位需要依法在开工前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该项目的部门申领施工许可证。

第十条 本办法第九条第二款规定以外的限额以下小型工程,建设单位和个人需要在开工前持规划许可证、施工图、施工方案报县级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该项目的部门备案。

县级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该项目的部门需要为建设单位和个人提供必要的技术详细指导,对工程建设这一长期过程进行抽查,发现工程质量隐患的及时提出整改要求。

法律、法规、规章对乡村限额以下小型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申请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需要提交下方罗列出来的材料:

(一)工程质量监督申报表;

(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核查验合格书;

(三)施工、监理合同,依法通过招标方法发包项目标中标公告书;

(四)工程质量责任主体法定代表人明确项目负责人的授权书;

(五)工程质量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签署的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提交的其他材料。

对符合相关规定和要求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需要在3日内核发工程质量监督公告书,并建立工程质量监督信息档案;对不符合相关规定和要求的,需要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 设区的市、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该项目的部门及其工程质量监督机构,需要对本行政区域内已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并获取施工许可证的工程项目开展工程质量监督。

没有按照本办法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该项目的部门不可以为其办理施工许可证,建设单位不可以开工,施工、监理企业不可以参加工程建设。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该项目的部门及其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违反规定办理施工许可证、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上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该项目的部门有权责令其撤销或者直接撤销该施工许可证、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因撤销给当事人合法权益导致损害的,需要依法给予赔偿。

第十三条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需要依据工程建设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监督工作规范和经审核查验合格的设计文件,结合工程的规模、类别和特点,制定工程质量监督工作计划并组织开展。

第三章 工程施工过程质量管理与监督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对工程质量负总责。

建设单位不可以以任何方法要求设计、施工等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不可以未经同意私自变更经审核查验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根据合同约定提供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需要满足设计文件和合同要求。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需要保证工程建设所需资金,根据合同约定及时支VIP收费用,不可以迫使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单位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不可以任意压缩合理工期,确需调整工期且具备可行性的,需要提出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技术措施和方案,经专家论证通过后才可以开展,并担负对应增多的费用。

第十六条 勘察企业出具的勘察文件内容需要真实全面,数据准确。勘察企业需要参与地基与基础分部工程验收,并出具验收意见。

第十七条 设计企业出具的设计文件需要满足设计深度要求,对住宅工程需要提出质量常见问题防治重点和措施。设计企业需要参与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和建筑节能等分部工程验收,并出具验收意见。

第十八条 勘察、设计企业需要参与工程质量事故和相关结构安全、主要使用功能质量问题的原因分析,并对因勘察、设计导致的工程质量事故和质量问题提出对应的技术处理方案。

第十九条 施工企业需要按照工程规模、技术要求和合同约定,配备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和对应的专职质量管理人员,并保证其到岗履职;项目负责人不可以未经同意私自变更,确需变更的,需经建设单位同意并报住房城乡建设主管该项目的部门备案。

施工企业需要在施工现场配备工程施工所需的规范标准、测量工具、检测仪器和设备。

第二十条 施工企业需要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并对工程质量控制的重点环节、重要部位、质量常见问题等编制专项施工方案,经企业技术负责人审查核验、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审批后开展。

第二十一条 施工企业需要做好隐蔽工程的质量检查和记录,隐蔽工程隐蔽前及时公告工程监理单位进行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可以进入下道工序施工。

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和建筑节能等分部工程完工后,施工企业需要及时公告监理单位组织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可以进行妨碍有关分部工程验收的施工。

第二十二条 监理企业需要按照工程规模、技术要求和合同约定,配备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并保证其到岗履职;总监理工程师不可以未经同意私自变更,确需变更的,需经建设单位同意并报住房城乡建设主管该项目的部门备案。

第二十三条 监理企业需要对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批,并对其落实情况开展监理;对重要部位、重要工序,需要按照本次要求规定开展旁站监理。

监理企业不可以签署虚假审核查验或者验收意见,不可以由其他人帮忙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签署审核查验或者验收意见。

第二十四条 监理企业在开展监理途中,发现存在工程质量问题的,需要及时签发监理文件要求施工企业整改,并报告建设单位。涉及工程结构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的工程质量问题,施工单位拒不整改的,监理企业需要及时向住房城乡建设主管该项目的部门报告。

第二十五条 施工、监理企业需要按照本次要求规定对进场的建筑材料、设备、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及建筑构配件等进行检验,并检查核验产品合格证、检验报告等质量合格证明文件。

对涉及工程结构安全、主要使用功能的试块、试件和材料,需要按照本次要求规定比例进行见证取样和送检;保证性住房工程需要根据百分之100的占比进行见证取样和送检。送检需要送具有对应资质的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检测,未经检测或者检测不合格的,不可以使用。

第二十六条 施工、监理企业需要同步收集整理工程质量控制资料、监理资料,并对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有效性负责,不可以弄虚作假。

第二十七条 工程质量检测单位需要对其出具的检测数据、结果负责,不可以弄虚作假。

工程质量检测单位需要独自建立检测结果不合格项目台账;对涉及结构安全检测结果的不合格情况,需要及时向住房城乡建设主管该项目的部门报告。

工程质量检测单位需要在检测业务还未开始之前,将检测业务委托合同报住房城乡建设主管该项目的部门备案。

第二十八条 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及建筑构配件生产企业需要具备对应的技术装备,并根据国家规定配备满足质量管理要求的试验室,供应的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及建筑构配件需要满足技术标准要求。

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及建筑构配件生产企业需要建立档案管理制度,生产过程质量控制资料和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需要真实完整,不可以弄虚作假。

第二十九条 工程出现质量事故,事故现场相关人员需要马上向建设单位报告;建设单位接到报告后,需要于1小时内报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该项目的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该项目的部门需要按照本次要求规定逐级上报事故情况,每级上报时间不可以超越2小时。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需要参加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

第三十条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需要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采用抽查、抽测等方法,对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相关单位的工程质量行为、工程实体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一条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在进行监督检查时,有权采用下方罗列出来的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单位和人员提供相关工程质量的文件、资料,并进行复制;

(二)要求被检查单位和人员就监督事项涉及的问题做出说明;

(三)进入施工、生产、检测现场进行检查;

(四)责令相关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单位停止工程质量违法违规行为;

(五)对涉及结构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的质量问题,责令相关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单位,委托具有对应资质的单位进行鉴定、检测;

(六)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相关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单位的负责人进行约谈,并故将他不良行为纪录写入信用档案。

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人员需要予以配合,不可以妨碍和阻挠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活动。

第三十二条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通过监督检查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需要责令相关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单位限期整改。相关责任主体、单位需要根据要求进行整改,并在完成整改后3日内将整改情况书面报告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工程质量违法违规行为情节严重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需要及时向住房城乡建设主管该项目的部门报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该项目的部门需要依法进行查处,并依法责令相关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单位停业整顿。

第四章 工程竣工验收与备案

第三十三条 工程竣工后,监理企业需要根据工程建设标准组织工程质量竣工预验收。竣工预验收合格的,由施工企业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报告,监理企业提交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勘察、设计企业提交工程质量检查报告。

建设单位收到工程竣工报告并确认竣工验收的各项条件符合相关规定和要求后,需要按照本次要求规定程序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并早一点7日公告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竣工验收进行监督。

对住宅工程,建设单位需要先组织分户验收,合格后再组织竣工验收。

第三十四条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需要对工程竣工验收进行监督,重点监督验收条件、组织形式、验收程序和执行强制性标准等情形,并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那天起5日内出具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在竣工验收监督时,发现重点监督内容不满足相关规定的,需要责令建设单位整改并重新组织竣工验收。

第三十五条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需要在工程明显部位设置永久性标牌,载明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名称和项目负责人姓名。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需要将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相关单位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信息档案依法向住房城乡建设主管该项目的部门或者其他相关部门移交。

第三十六条 建设单位需要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那天起15日内,依法将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等文件报住房城乡建设主管该项目的部门备案。

第三十七条 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后,房地产开发企业需要依法对项目规划要求是不是落实、基础设施和配套公用设施是不是建设结束等事项进行综合验收。

房地产开发企业需要自综合验收合格那天起15日内,将综合验收报告报房地产开发主管该项目的部门备案。未经验收并备案的,不可以交付使用。

第五章 工程质量保修与投诉处理

第三十八条 工程的最低保修期根据国家和省相关规定执行。

施工企业对工程的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那天起计算;房地产开发企业对其销售的商品房的保修期,自商品房交付购房人那天起计算,并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载明。

第三十九条 工程在保修期内产生质量缺陷的,建设单位需要向施工企业发出保修公告,施工企业接到保修公告后,需要到现场核查情况,及时予以保修;施工企业不履行保修义务的,建设单位需要先行组织维修,维修费用由有关责任单位担负。

商品房在保修期限内产生质量缺陷的,房地产开发企业需要根据合同约定履行保修义务;不履行保修义务的,业主、业主委员会或者其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提出申请,经物业主管该项目的部门核实后,维修费用在房地产开发企业交存的物业质量保修金中列支。

因用户装更改造、使用不当等因素导致的质量缺陷,不属于工程质量保修范围。

第四十条 工程在超越合理使用年限后需继续使用的,产权全部人需要委托具有对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等单位进行鉴定,并按照鉴定结果采用加固、维修等多项措施,重新界定使用期。

第四十一条 城镇桥梁养护单位需要建立桥梁检测评估制度,根据相关规范标准对桥梁及其附属设施的结构安全状况进行平日巡检和定期检测。对存在安全隐患的桥梁,需要及时采用工程加固等处置措施。

第四十二条 对工程在建设这一长期过程和保修期内产生的质量缺陷,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住房城乡建设主管该项目的部门投诉。住房城乡建设主管该项目的部门需要根据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受理和处理工程质量投诉。

第四十三条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该项目的部门收到工程质量投诉后,需要予以登记,并在7日内进行调查核实,作出受理或者不受理决定;有下方罗列出来的情形之一的,不能受理:

(一)工程未办理施工许可证或者备案的;

(二)工程超越保修期的;

(三)已进入仲裁或者司法程序的;

(四)因用户装更改造、使用不当等因素导致的质量缺陷;

(五)因不可抗力导致的质量缺陷;

(六)投诉处理结束,投诉人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重复投诉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能受理的情形。

对投诉不能受理的,需要书面告知投诉人并说明理由。

第四十四条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该项目的部门受理工程质量投诉后,需要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调查核实,督促有关单位查明原因和责任,出具工程质量投诉处理意见书,并督促责任单位限期整改。

有下方罗列出来的情形之一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该项目的部门可以终止投诉处理:

(一)投诉人撤回投诉的;

(二)投诉人与被投诉人达成和解的;

(三)投诉处理途中进入仲裁、司法程序或者移交其他部门处理的。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规定法律责任的,从其规定;法律、法规未规定法律责任的,依照本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建设单位有下方罗列出来的行为之一的,由住房城乡建设主管该项目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超过规定要求的时间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公告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竣工验收进行监督的;

(二)未对住宅工程组织分户验收的;

(三)没有在工程明显部位设置永久性标牌的;

(四)未将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相关单位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信息档案依法向住房城乡建设主管该项目的部门或者其他相关部门移交的。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限额以下小型工程的建设单位和个人,开工前未向县级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该项目的部门备案的,由住房城乡建设主管该项目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超过规定要求的时间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勘察、设计企业有下方罗列出来的行为之一的,由住房城乡建设主管该项目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超过规定要求的时间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不参与工程质量事故和相关结构安全、主要使用功能质量问题的原因分析,并提出对应的技术处理方案的;

(二)勘察企业不参与地基与基础分部工程验收,并出具验收意见的;

(三)设计企业不参与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和建筑节能等分部工程验收,并出具验收意见的。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施工企业有下方罗列出来的行为之一的,由住房城乡建设主管该项目的部门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参加未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工程建设的;

(二)未经同意私自变更项目负责人的;

(三)隐蔽工程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进入下道工序施工的;

(四)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和建筑节能等分部工程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进行妨碍有关分部工程验收的施工的;

(五)没有按照规定比例对涉及工程结构安全、主要使用功能的试块、试件和材料进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

(六)工程质量控制资料弄虚作假的。

第五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监理企业有下方罗列出来的行为之一的,由住房城乡建设主管该项目的部门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参加未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工程建设的;

(二)未经同意私自变更总监理工程师的;

(三)没有按照规定开展旁站监理的;

(四)对施工单位拒不整改的涉及工程结构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的工程质量问题,没来得及时向住房城乡建设主管该项目的部门报告的;

(五)没有按照规定比例对涉及工程结构安全、主要使用功能的试块、试件和材料进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

(六)监理资料弄虚作假的。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工程质量检测单位有下方罗列出来的行为之一的,由住房城乡建设主管该项目的部门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检测数据、结果弄虚作假的;

(二)未将涉及结构安全检测结果的不合格情况向住房城乡建设主管该项目的部门报告的;

(三)未将检测业务委托合同报住房城乡建设主管该项目的部门备案的。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及建筑构配件生产企业对生产过程质量控制资料弄虚作假的,由住房城乡建设主管该项目的部门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住房城乡建设主管该项目的部门和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在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中,有下方罗列出来的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满足条件的工程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施工许可证或者备案手续的;

(二)对满足条件的工程不能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施工许可证或者备案手续的;

(三)对已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并获取施工许可证的工程项目,未依法履行工程质量监督职责的;

(四)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四条 本办法中下方罗列出来的用语的含义:

(一)抽查是指随机确定一个或若干个受检工程,或对某一个工程随机检查这当中一项或若干项内容的抽样监督执法检查活动。

(二)抽测是指利用检测设备、仪器等工具,对建筑原材料或工程实体质量进行随机抽样检测或测量的监督执法检查活动。

第五十五条 抢险救灾工程、临时性房屋建筑工程和农民自建低层住宅工程,不适用本办法。

第五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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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拓远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成立于1998-04-21,法定代表人为郭立勇,注册资本为300.621986万元人民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71482751780490E。

企业地点位置位于山东德州市禹城市汉槐街南侧通衢路西侧外资机械施工有限公司B区综合楼,所属行业为专业技术服务业,

经营范围包含:房屋建筑工程监理甲级:可以开展对应类别建设工程的项目管理、技术咨询等业务;市政公用工程监理乙级:可以开展对应类别建设工程的项目管理、技术咨询等业务;水利水电工程监理乙级:可以开展对应类别建设工程的项目管理、技术咨询等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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