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建造师未办理变更注册而继续执业的处罚,注册建造师未办理变更注册而继续执业的处罚规定

注册建造师未办理变更注册而继续执业的处罚,注册建造师未办理变更注册而继续执业的处罚规定

注册建造师未办理变更注册而继续执业的处罚?

建造师及建造师工作中违法行为应担负的主要法律责任请看下方具体内容:  一、 造师注册违法行为应担负的法律责任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中规定,隐瞒相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注册的,建设主管该项目的部门不能受理或者不能注册,并给予警告,申请人1年内不可以再次申请注册。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取注册证书的,由注册机关撤销其注册,3年内不可以再 次申请注册,并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该项目的部门处以罚款。这当中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能超出3万元的-款。  聘用单位为申请人提供虚假注册材料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该项目的部门或者 其他相关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超过规定要求的时间未改正的,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 造师继续教育违法行为应担负的法律责任  注册建造师应按规定参与继续教育,接受培训测试,不参与继续教育或继续教育不合 格的不能注册。  针对采用弄虚作假等手段获取《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证书》的,一经发现,马上取消其继续教育记录,并记人不良信用记录,对社会发布。  三、无证或未办理变更注册执业应担负的法律责任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中规定,未获取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担任大中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或者以注册建造师的名义从事有关活动的,其所签署的工程文件无效,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该项目的部门或者其他相关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活动,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未办理变更注册而继续执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该项目的部门或者其他相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超过规定要求的时间不改正的,可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  四、建造师执业活动中违法行为应担负的法律责任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中规定,注册建造师在执业活动中有下方罗列出来的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该项目的部门或者其他相关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能超出3万元的罚款:(1)不履行注册建造师义务;(2)在执业途中,索贿、受贿或者谋取合同约定费用外的其他利益;(3)在执业途中开展商业贿赂;(4)签署有虚假记载等不合格的文件;(5)允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执业活动;(6)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受聘或者执业;(7)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以他形式非法转让资格证书、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8)超过执业范围和聘用单位业务范围内从事执业活动;(9)法律、法规、规章不允许的其他行为。  五、未提供注册建造师信用档案信息应担负的法律责任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中规定,注册建造师或者其聘用单位没有按照要求提供注册建造师信用档案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该项目的部门或者其他相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超过规定要求的时间未改正的,可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政府主管该项目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为应担负的法律责任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中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该项目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注册建造师管理工作中,有下方罗列出来的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对不满足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注册的;(2)对满足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能注册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注册决定的;(3)对满足法定条件的申请不能受理或者没有在法定期限内初审结束的;(4)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5)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监督不力,导致严重后果的。  七、注册执业人员因过错导致质量事故应担负的法律责任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规定,违反本规定规定,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监理工程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因过错导致质量事故的,责令停止执业1年;导致重要质量事故的,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以内不能注册;情节特别恶劣的,终身不能注册(注:在《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颁布时,注册建造师制度暂时还没有建立,但“等注册执业人员”对建造师肯定是适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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