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合同法强制性条款? 1、合同生效的条件: (1)当事人具有对应的订立合同的能力。 (2)意思表示真实。 (3)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 2、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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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同生效的条件:
(1)当事人具有对应的订立合同的能力。
(2)意思表示真实。
(3)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
2、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租赁期限不可以超越二十年。超越二十年的,超越部分无效。租赁这个时间段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那天起不可以超越二十年。”
2023年12月18日第一条 为了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规则和程序,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制定本法。
总 则
第一章 大多数情况下规定
第一条 为了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规则和程序,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当中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婚姻、收养、监护等相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相关规定。
第三条 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可以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
第四条 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可以非法干预。
第五条 当事人需要遵守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六条 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需要遵守诚实信用原则。
第七条 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需要遵循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可以扰乱社会经济规则和程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八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管束力。当事人需要根据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可以未经同意私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第二章 合同的订立
第九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需要具有对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当事人依法可以委托代理人订立合同。
第十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取书面形式的,需要采取书面形式。当事人约定采取书面形式的,需要采取书面形式。
第十一条 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涵盖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第十二条 合同的主要内容由当事人约定,大多数情况下涵盖以下条款:
(一)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二)标的;
(三)数量;
(四)质量;
(五)价款或者报酬;
(六)履行期限、地址位置和方法;
(七)违约责任;
(八)处理争议的方式。
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种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
第十三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采用要约、承诺方法。
第十四条 要约是期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需要满足下方罗列出来的规定:
(一)内容详细确定;
(二)表达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管束。
第十五条 要约邀请是期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信息、招标公告信息、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
商业广告的主要内容满足要约规定的,默认为要约。
第十六条 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采取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时间,默认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第一次时间,默认为到达时间。
第十七条 要约可以撤回。撤回要约的公告需要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以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
第十八条 要约可以撤销。撤销要约的公告需要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公告以前到达受要约人。
第十九条 有下方罗列出来的情形之一的,要约不可以撤销:
(一)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
(二)受要约人有理由觉得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
第二十条 有下方罗列出来的情形之一的,要约失效:
(一)拒绝要约的公告到达要约人;
(二)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
(三)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没有作出承诺;
(四)受要约人对要约的主要内容作出本质性变更。
第二十一条 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第二十二条 承诺需要以公告的方法作出,但按照交易习惯或者要约表达可以通过行为作出承诺的除外。
第二十三条 承诺需要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
要约没有确定承诺期限的,承诺需要依照下方罗列出来的规定到达:
(一)要约以对话方法作出的,需要即时作出承诺,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二)要约以非对话方法作出的,承诺需要在合理期限内到达。
第二十四条 要约以信件或者电报作出的,承诺期限自信件载明的日期或者电报交发那天启动计算。信件未载明日期的,自投寄该信件的邮戳日期启动计算。要约以电话号码、传真等迅速通讯方法作出的,承诺期限自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启动计算。
第二十五条 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
第二十六条 承诺公告到达要约人时生效。承诺不用公告的,按照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作出承诺的行为时生效。
采取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承诺到达时间适用本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七条 承诺可以撤回。撤回承诺的公告需要在承诺公告到达要约人以前或者与承诺公告同时到达要约人。
第二十八条 受要约人超越承诺期限发出承诺的,除要约人及时公告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的以外,为新要约。
第二十九条 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根据一般情形可以及时到达要约人,但因其他因素承诺到达要约人时超越承诺期限的,除要约人及时公告受要约人因承诺超越期限不接受该承诺的以外,该承诺有效。
第三十条 承诺的主要内容需要与要约的主要内容完全一样。受要约人对要约的主要内容作出本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相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址位置和方法、违约责任和处理争议方式等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本质性变更。
第三十一条 承诺对要约的主要内容作出非本质性变更的,除要约人及时表示反对或者要约表达承诺不可以对要约的主要内容作出任何变更的以外,该承诺有效,合同的主要内容以承诺的主要内容为准。
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采取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
第三十三条 当事人采取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的,可在合同成立以前要求签署确认书。签署确认书时合同成立。
第三十四条 承诺生效的地址位置为合同成立的地址位置。
采取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收件人的主营业地为合同成立的地址位置;没有主营业地的,其常常居住地为合同成立的地址位置。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根据其约定。
第三十五条 当事人采取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地址位置为合同成立的地址位置。
第三十六条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取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取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第三十七条 采取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者盖章以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第三十八条 国家按照需下达指令性任务或者国家订货任务的,相关法人、其他组织当中需要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权利和义务订立合同。
第三十九条 采取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需要遵守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当中的权利和义务,并采用合理的方法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根据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第四十条 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第四十一条 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出现争议的,需要根据一般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需要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完全一样的,需要采取非格式条款。
第四十二条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途中有下方罗列出来的情形之一,给对方导致损失的,需要担负损害赔偿责任:
(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二)有意或恶意隐瞒与订立合同相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三)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第四十三条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途中知悉的商业秘密,不管合同是不是成立,不可以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该商业秘密给对方导致损失的,需要担负损害赔偿责任。
第三章 合同的效力
第四十四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
第四十五条 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默认为条件已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默认为条件不成就。
第四十六条 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期限。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至时生效。附终止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满时失效。
第四十七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但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没有必要经法定代理人追认。
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30天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没有作表示的,默认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以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需要以公告的方法作出。
第四十八条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出现效力,由行为人担负责任。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30天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没有作表示的,默认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以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需要以公告的方法作出。
第四十九条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第五十条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清楚或者需要清楚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
第五十一条 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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