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公务员考试管理办法? 公务员录用规定(试行) 公务员录用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务员录用工作,保证新录用公务员的基本素质,按照公务员法,制定本规定。...
公务员
公务员录用规定(试行)
公务员录用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务员录用工作,保证新录用公务员的基本素质,按照公务员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各级机关录用担任主任科员以下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公务员。
第三条 录用公务员,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根据德才兼备的标准,采用考试与考察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四条 录用公务员,一定要在规定的编制限额内,并有对应的职位空缺。
第五条 录用公务员,需要根据下方罗列出来的程序进行:
(一)公布招聘考试公告信息;
(二)报名与资格审核查验;
(三)考试;
(四)考察与体检;
(五)公示、审批或备案。
必要时,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该项目的部门可以对上面说的程序进行调整。
录用特殊职位的公务员,经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该项目的部门批准,可以简化程序。
第六条 民族自治地方录用公务员时,依照法律和相关规定对少数民族报考人员予以一定程度上照顾。详细办法由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该项目的部门确定。
第七条 公务员主管该项目的部门和招收录取机关需要采用措施,便利公民报考。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八条 中央公务员主管该项目的部门负责全国公务员录用的综合管理工作。详细涵盖:
(一)拟定公务员录用法规;
(二)制定公务员录用的规章、政策;
(三)详细指导和监督地方各级机关公务员的录用工作。
中央公务员主管该项目的部门负责组织中央机关及其直属机构公务员的录用。
第九条 省级公务员主管该项目的部门负责本辖区公务员录用的综合管理工作。详细涵盖:
(一)贯彻国家相关公务员录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按照公务员法和本规定,制定本辖区内公务员录用开展办法;
(三)负责组织本辖区内各级机关公务员的录用;
(四)详细指导和监督设区的市级以下各级机关公务员录用工作;
(五)承办中央公务员主管该项目的部门委托的公务员录用相关工作。
必要时,省级公务员主管该项目的部门可以授权设区的市级公务员主管该项目的部门组织本辖区内公务员的录用。
第十条 设区的市级以下各级公务员主管该项目的部门根据省级公务员主管该项目的部门的相关规定,负责本辖区内公务员录用的相关工作。
第十一条 招收录取机关根据公务员主管该项目的部门的要求,担负本机关公务员录用的相关工作。
第三章 录用计划与招聘考试公告信息
第十二条 招收录取机关按照职位空缺情况和职位要求,提出招聘考试的职位、名额和考试报名资格条件,拟定录用计划。
第十三条 中央机关及其直属机构的录用计划,由中央公务员主管该项目的部门审定。
省级机关及其直属机构的录用计划,由省级公务员主管该项目的部门审定。设区的市级以下机关录用计划的申报程序和审批权限,由省级公务员主管该项目的部门规定。
第十四条 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该项目的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制定招聘考试工作方案。
设区的市级公务员主管该项目的部门经授权组织本辖区公务员录耗费时长,其招聘考试工作方案需要报经省级公务员主管该项目的部门审查核验同意。
第十五条 公务员主管该项目的部门依据招聘考试工作方案,制定招聘考试公告信息,面向社会公布。招聘考试公告信息需要载明以下内容:
(一)招收录取机关、招聘考试职位、名额和考试报名资格条件;
(二)报名方法方式、时间和地址位置;
(三)报考需提交的申请材料;
(四)考试科目、时间和地址位置;
(五)其他注意事项事项。
第四章 报名与资格审核查验
第十六条 报考公务员,需要具备下方罗列出来的资格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年龄为十八周岁以上,三十五周岁以下;
(三)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四)具有良好的品行;
(五)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六)具有满足这个职位要求的工作能力;
(七)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
(八)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该项目的部门规定的拟任职位想求的资格条件;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前款第(二)、(七)项所列条件,经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该项目的部门批准,可以一定程度上调整。
公务员主管该项目的部门和招收录取机关不可以设置与职位要求无关的考试报名资格条件。
第十七条 下方罗列出来的人员不可以报考公务员:
(一)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曾被开除公职的;
(三)有法律规定不可以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
第十八条 报考人员不可以报考与招收录取机关公务员有公务员法第六十八条所列情形的职位。
第十九条 报考人员需要向招收录取机关提交本次考试的报名申请材料,报考人员提交的申请材料需要真实、准确。
招收录取机关按照考试报名资格条件对本次考试的报名申请进行审核查验,在官方要求的时间内确认报考人员是不是具有考试报名资格。
第五章 考 试
第二十条 公务员考试采用笔试考试和面试的方法进行,考试内容按照公务员需要具备的基本能力和不一样职位类别分别设置。
第二十一条 笔试考试涵盖公共科目和专业科目。公共科目由中央公务员主管该项目的部门统一确定。专业科目由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该项目的部门按照需设置。
第二十二条 笔试考试结束后,招收录取机关根据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该项目的部门的相关规定,按照笔试考试成绩由高到低确定面试人选。
面试由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该项目的部门组织开展,也可委托招收录取机关或授权设区的市级公务员主管该项目的部门组织开展。
面试的主要内容和方式,由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该项目的部门规定。
面试需要组成面试考官小组。面试考官小组由具有面试考官资格的人员组成。面试考官资格的认定与管理,由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该项目的部门负责。
第二十三条 录用特殊职位的公务员,经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该项目的部门批准,可以采取其他测评办法。
第六章考察与体检
第二十四条 招收录取机关根据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该项目的部门的相关规定,按照报考人员的考试成绩由高到低的顺序确定考察人选,并对其进行考试报名资格复核审查和考察。
第二十五条 考试报名资格复核审查主要核实报考人员是不是满足规定的考试报名资格条件,确认其报名时提交的信息和材料是不是真实、准确。
第二十六条 考察内容主要涵盖报考人员的政治思想、道德品质、能力素质、学习和工作表现、遵纪守法、廉洁自律还有是不是需回避等方面的情况。
考察需要组成考察组,考察组由两人以上组成。考察组需要广泛听取意见,做到全面、客观、公正,并据实写出考察材料。
第二十七条 体检工作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务员主管该项目的部门负责组织,招收录取机关开展。
体检的项目和标准依照国家统一规定执行。
体检需要在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务员主管该项目的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进行。体检结束,主检医生需要审查核验体检结果并进行签名确认,医疗机构加盖公章。
招收录取机关或者报考人员对体检结果有异议的,可按规定提出复检。必要时,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务员主管该项目的部门可以要求体检对象复检。
第七章 公示、审批或备案
第二十八条 招收录取机关按照报考人员的考试成绩、考察情况和体检结果,择优提出拟录用人员名单,向社会公示。
公示时间为七天。公示内容涵盖招收录取机关名称、拟录用人员姓名、性别、准考证号、毕业院校或者工作单位、监督电话号码还有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该项目的部门规定的其他需要注意的地方。
公示期满,对没有问题或者反映问题影响不了录用的,按照本次要求规定程序办理审批或备案手续;对有严重问题并查有实据的,不能录用;对反映有严重问题,但一时很难查实的,暂缓录用,待查实并做出结论后再决定是不是录用。
第二十九条 中央机关及其直属机构拟录用人员名单报中央公务员主管该项目的部门备案;地方各级招收录取机关拟录用人员名单报省级或者设区的市级公务员主管该项目的部门审批。
第三十条 新录用的公务员试用期为一年。试用期内,由招收录取机关对新录用的公务员进行考察,并具体安排必要的培训。试用期满合格的,予以任职;试用期不合格的,取消录用。中央机关取消录用的,报中央公务员主管该项目的部门备案。地方各级机关取消录用的审批权限由省级公务员主管该项目的部门规定。
第八章 纪律与监督
第三十一条 公务员录用工作要接受监督。公务员主管该项目的部门和招收录取机关需要及时受理举报,并按管理权限处理。
第三十二条 从事录用工作的人员凡有公务员法第七十条所列情形的,需要实行回避。
第三十三条 有下方罗列出来的情形之一的,由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该项目的部门或设区的市级公务员主管该项目的部门,视情况分别予以责令纠偏或者宣布无效;对负有领导责任和直接责任的人员,按照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调离录用工作岗位或者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规定的编制限额和职位要求进行录用的;
(二)不按规定的资格条件和程序录用的;
(三)未经授权,未经同意私自出台、变更录用政策,产生不良影响的;
(四)录用工作中徇私舞弊,情节严重的。
第三十四条 从事录用工作的人员有下方罗列出来的情形之一的,由公务员主管该项目的部门或所在单位,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调离录用工作岗位或者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泄露考试试卷和其他考试录用公务员秘密信息的;
(二)利用工作便利,伪造考试成绩或者其他招聘考试工作的相关资料的;
(三)利用工作便利,帮助报考人员考试作弊的;
(四)因工作失职,致使招聘考试工作重新进行的;
(五)违反录用工作纪律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五条 对违反录用纪律的报考人员,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取消考试、考察和体检资格,不能录用或取消录用等处理。这当中,有舞弊等严重违反录用纪律行为的,五年内不可以报考公务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录用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公务员录用所需经费,需要列入财政预算,予以保证。
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由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自公布那天起施行。1994年6月7日公布的《公务员录用暂行规定》(人录发〔1994〕1号)和1996年9月10日公布的《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录用办法》(人发〔1996〕84号)同时废止。
1.制定录用计划。用人单位按照核定的编制限额和职位空缺情况确定需拟定录用公务员计划人员数量、专业、所需资格条件和招聘考试范围等,向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证局申报计划,综合平衡后编制本年全市的录用计划,逐级上报,录用主管机关批准后实行。
2.公布招聘考试公告信息。按照拟录用公务员计划,由省公务员主考机关将考试录用的相关事项通过各自不同的媒介向社会公开。载明招聘考试的职位、名额、考试报名资格条件、报考需提交的申请材料,相关考试的其他注意事项事项。
3.报名与资格审核查验。公务员录用的主管该项目的部门和用人部门在规定时间、地址位置组织报名,并进行资格审核查验,合格者准许报名参与考试,不合格者不能报名。考试报名资格审核查验应由招收录取机关进行,其程序为:(1)对报考职位的审核查验;(2)对证件的审核查验;(3)报考人员的体格外貌;(4)审核查验报考人员的照片;(5)招聘考试公告信息规定的其他内容。
4.由省公务员主考机关统一组织考试。
5.考试报名资格复核审查和考察:针对考试合格的人员,需进行考试报名资格条件复核审查。资格复核审查合格还要有对被考察者进行全面的考察。
6.体检。体检根据《有关进一步做好公务员考试录用体检工作的公告》(人社部发〔2023〕65号)、《有关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相关内容的公告》(人社部发[2023]140号)等规定组织开展。体检不合格者,不可以录用。体检工作由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证局组织。
7.提出拟录用人员名单并予公示。考试、考核工作结束后,招收录取机关应按照考试成绩、考核情况和体检结果,提出拟录用人员名单,并予公示。
8.备案、审批。公示期满,招收录取机关将拟录用人员报送省、州公务员管理部门备案、审批。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证局办理录用手续。
9.试用。按照《公务员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新录用的公务员试用期为一年。试用期满合格的,予以任职;不合格的,取消录用”。新录用人员试用期满后,试用合格者,可正式任职;需进一步考核者,由用人部门决定可一定程度上延长试用期;试用不合格者,取消其录用资格。
拟就是准备的意思,拟录用就是准备录用,公务员考试中,面试、政审、体检的全部环节全都通过后,证明以上的环节已经满足了公务员录用的条件,单位就准备录用你成为公务员。
到了拟录用环节,还要在官方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这个时间段如无问题,则完全就能够办理正式的录用手续了。
录用后还有不短的一个时期的试用期,大多数情况下是一年,一年以后考查合格再转正定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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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公务员制度开展方案
按照《公务员暂行规定》和国务院《有关印发〈公务员制度开展方案〉的公告》(国发[1993]78号文件),结合我省实质上情况,制定本开展方案
一、总的要求
公务员制度的开展工作,要以邓小平同志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详细指导,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配套,着眼于加强勤政廉政建设、提升工作人员素质和政府工作效率,紧密结合机构改革和工资制度改革,统筹规划,分步进行,抓住重点,严格规范,用二至三年时间
积极稳妥地在整个省范围内基本建立公务员制度,然后再进一步完善。
二、开展范围
开展公务员制度的范围,涵盖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和其他行使国家行政职能,从事行政管理工作的单位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上面说的工作人员涵盖这些单位中从事党群工作的人员。
凡实行公务员制度的单位,不可以实行企业、事业单位的职称、工资及奖金等人事管理制度。
界定开展范围详细办法按附件1执行。
三、开展方式和步骤
公务员制度的开展工作,要统筹规划、分步进行。
不管是不是启动进行机构改革的国家行政机关,都要结合本单位的人事管理工作,积极组织开展公务员录用、考查、奖励、纪律、职务升降、培训、交流、回避、退休等项制度。
职位设置、选配人员、确定职务与级别等工作结合各级机构改革进程,在完成“定职能、定机构、定编制”的基础上开展。省直各个主管部门1994年上半年启动开展,年底前基本完成;地区、地级市1994年下半年开妈开展,1995年上半年基本完成;县(县级市、地级市的区)、
乡(镇)从1995年上半年相继启动开展,当年底基本完成。
针对聘请任职制、任职最高年龄的限制、辞退和地区回避等项制度各地、各个主管部门可结合实质上积极探索,一步一步实行。
已经启动机构改革的单位,开展公务员制度工作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开展准备阶段。1、组织建设由党政主要领导同志负责的推行公务员制度领导小组及对应的工作班子。2、组织现有工作人员学习《公务员暂行规定》,并进行公务员制度基本知识测试。3、培训推行公务员制度的工作骨干。4、拟定本单位开展公务员制度的
详细方案并按程序报批。
(二)开展阶段。1、按照本次机构改革所确定的“定职能、定机构、定编制”方案,合理设置职位,将本机关的职能分解落实到每一个职位,明确各职位的职责任务和任职条件,编制《职位说明书》。2、按照所设职位的任职条件和人员过渡的相关规定,在严格考查的基础上,选配人员
进入职位,确定职务和级别,完成现有工作人员向公务员的过渡。同时,在机构改革分流人员的基础上继续做好机关分流人员的安置工作。3、根据《公务员暂行规定》和国家及省相关规定,仔细开展公务员管理的单项制度。
各个相关机构从职位设置到人员过渡应相对集中时间进行,保证工作质量。
(三)自查总结和检检查核验收阶段。1、本单位对开展公务员制度工作进行总结、自查,针对实质上的困难纠正、补缺、完善。2、向本级人事部门报送开展工作总结。3、人事部门对各个相关机构开展工作进行检检查核验收。检检查核验收的主要内容是职位设置、职务任命(涵盖非领导职务任命)
、级别确定、人员过渡及相关单项制度的开展执行情况。对验收合格的,下达验收合格批复。
省人事部门对省直各个主管部门和地区、地级市,地区、地级市人事部门对地直、市直各个主管部门和所辖县(市、区)负有检检查核验收责任。
四、几项重要工作的开展和相关政策的衔接
(一)职位分类
公务员职位分类的基本内容涵盖职位设置、制定《职位说明书》、确定职务、确定级别。
设置领导职一定须根据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机构改革“三定”方案进行。所设置领导职位的层次和数量,一定要与机构规格和领导职数符合。
设置非领导职务详细办法按附件2执行。
各级政府工作部门行政领导副职及以下的领导职位和各层次非领导职位,一定要编制《职位说明书》。
公务员的级别,根据所任职务及所在职位的责任大小、工作难易程序还有工作人员的德才表现、工作实绩和工作经历确定。在机构改革中,确因职数限制和工作需而作低职具体安排的,可以按照原任职务确定级别,保留原职级套改的工资标准。
任命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及确定级别,按管理权限办理审批手续。
(二)机关现有工作人员向公务员过渡
机关现有工作人员向公务员过渡,不可以突破核定的编制数目金额和设置的职位数目金额。过渡为公务员的人员,一定要经过严格的考查,满足公务员的基本条件和所在职位的任职要求;选配人员,要引入竞争、择优机制,并履行规定的程序。人员过渡详细办法按附件3执行。
(三)相关政策的衔接
1、各级国家行政机关要仔细执行《公务员暂行规定》的录用规定。除国家及省另有明文规定外,新录用担任主任科员以下非领导职务的工作人员,一定要通过省统一组织的公开考试,严格考查,择优录用。各种大、中专应届生(除特殊专业的毕业生及毕业研究生、博士生按国
家及省相关规定办理外)不可以直接分配进入县及县以上国家行政机关。
2、各级国家行政机关要仔细执行《公务员暂行规定》和转任、调任规定。不可以从企业、事业单位调入担任主任科员以下非领导职务的人员。对确因工作需,从企业、事业单位调入担任领导职务和助理大数据细分研究员以上非领导职务的,一定要从严掌握并熟悉,并按《公务员暂行规定》规定
进行考查、审核查验,办理调任手续。
3、各级国家行政机关要根据《公务员暂行规定》和《公务员考查暂行规定》,建立健全考查制度并仔细实行。机关现有工作人员过渡为公务员、职务晋升、奖励和新工资制度开展后的晋级增资,一定要以考查结果为主要依据。
4、各级国家行政机关要严格根据国家及省相关公务员非领导职务设置的相关规定设置非领导职务。原省直机关设置副处级以上非领导职务和地、市、县机关设置副科级以上非领导职务的相关规定停止执行。
5、各级国家行政机关要仔细执行《公务员暂行规定》的任职回避、公务回避和省相关文件对地区回避的相关规定。工作人员的录用、交流和职务晋升,要按管理权限,依照回避规定进行审核查验。
6、各级国家行政机关一定要仔细贯彻《公务员暂行规定》有关义务与权利、奖励、纪律、职务升降、职务任免、培训、辞职辞退、退休、管理与监督等规定,过去与之不符的文件相关要求及规定不可以继续执行。
五、开展方案的备案、审批
各地、各个主管部门要结合实质上制定本地区、本部门的公务员制度开展方案,并在组织开展前征得上一级人事部门同意。公务员制度的开展范围、非领导职务设置意见须报上一级人事部门审查核验批准。
各地、各个主管部门开展方案主要内容涵盖:开展工作的详细指导思想和整体要求,开展范围,开展时间具体安排及方式、步骤,职位设置涵盖非领导职务设置意见,人员过渡办法,主要单项制度开展的基本要求,开展工作的组织领导等。开展范围和非领导职务设置意见涵盖:列入开展范围的单位名
称、工作职能、编制性质及编制数、人员数目金额、经费来源;各层次领导职数和非领导职数、非领导职务占领导职数的占比、初次配备各层次非领导职务人员、对原设非领导职务的处理意见等。
地区、地级市开展方案中还应涵盖所辖县(市、区)的开展工作具体安排意见,并附经省批准的地区、地级市机构改革方案。省直各个主管部门开展方案应附经批准后的机构改革“三定”方案;部门管理机构、派出机构、议事协调机构和临时机构所设办事机构由主管或代管的部门统一上报备案、
审批。
六、开展工作的组织领导
公务员制度开展工作,在各级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进行。详细开展工作由人事部门负责,组织部门积极支持、参加详细指导。各地、各个主管部门要组成由党政领导同志负责的领导小组及对应的工作班子,负责本地区、本部门领导组织开展公务员制度的工作。
各地、各个主管部门要真真切切根据国家及省统一部署,精心组织具体安排,积极稳妥地进行公务员制度开展工作。要严格掌握并熟悉政策规定,严格执行人事纪律,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和宣传教育引导工作。要注意研究处理开展工作中的新情况、新问题,重要情况和问题要及时报告、请示。对违反政策规定
和纪律的,上级政府及人事部门要予以纠偏,以保证公务员制度开展工作的顺利进行和工作质量。
本开展方案由省人事部门负责解释。
附件:
1、安徽公务员制度开展范围界定办法;
2、安徽公务员非领导职务设置办法;
3、安徽国家行政机关现有工作人员向公务员过渡开展办法。
附件1:安徽公务员制度开展范围界定办法
按照《公务员暂行规定》和国务院《公务员制度开展方案》,结合我省实质上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基本要求
公务员制度开展范围的界定工作,一定要根据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和政企分开、政事分开的原则,从促进达到分类管理和建设优化、精干、高效的公务员队伍出发,本着从严掌握并熟悉和与机构改革、工资制度改革相协调、配套的精神,依据本次机构改革所确定的机构
职能和单位性质,按规定程序和办法进行。
二、公务员制度开展范围
(一)下方罗列出来的单位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列入开展公务员制度的范围:
1、各级政府工作机构、部门管理机构、派出机构;
2、各级政府议事协调机构和临时机构所设的办事机构;
3、一个机构同时挂党委和政府工作部门两块牌子的单位是不是列入,由各级政府商同级党委确定;
4、行驶政府行政职能、进行行政管理或行政监督的政府直属事业单位;
5、机构改革中由政府工作部门改成行业总会的单位,现在作为过渡 可参照执行公务员制度;
6、上面说的部门和单位中的离退休干部管理机构和党群工作人员。
(二)下方罗列出来的单位不列入开展公务员制度的范围:
1、机构改革中由政府工作部门改成企业性质的单位;
2、仅具有部分行政职能或受国家行政机关委托担负某些行政职能还有不具有行政职能的政府直属事业单位;
3、政府工作机构、部门管理机构及派出机构等所属的学会、协会、研究会等社会组织,管理干部院校及其他培训机构,以从事科研、教育、社会化服务等工作为主的各种中心。
三、公务员制度开展范围界定的程序和审批
(一)列入公务员制度开展范围的省政府工作部门和直属单位,由省人事部门提出初步意见,征得人事部同意后,报省政府确定。在这里基础上,各个主管部门(单位)提出各自所属机构列入开展公务员制度范围的初步意见,送省人事部门核批。
(二)地区、地级市、县(市、区)公务员制度开展范围界定,由各地区和地级市、县(市、区)人事部门提出意见,在征得上一级人事部门同意后,分别报行署和地级市、且(市、区)政府确定。乡(镇)开展范围界定由县(市、区)人事部门提出意见,征得地区、地级市人事
部门同意后,报县(市、区)政府确定。
(三)各级人事部门根据本级政府确定的公务员制度开展范围下达批复,并抄送同级组织部门和机构编制、监察、计划、财政、审计等相关部门。相关部门应对列入开展范围单位的人事管理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四)未来,相关单位纳入或退出公务员制度开展范围,须按上面说的程序办理审批。
附件2:安徽公务员非领导职务设置办法
按照《公务员暂行规定》和国务院《公务员制度开展方案》,结合我省实质上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非领导职务设置原则
(一)非领导职务设置一定要本着精兵简政、提升效率、理顺关系的精神,在机构改革“三定”的基础上,以工作任务为主要依据,合理设置。
(二)非领导职务的设置规格,一定要与机构改革确定的机构规格符合,并按规定的占比限额和经批准的设置方案执行。不可以超越其机构规格或变相升格,不可以突破规定的占比限额。
(三)非领导职务按照工作需设置是实职,但不具有行政领导职责,在行政首长领导下工作。
(四)担任非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原则上一人一职,确因工作需,经任免机关批准,可在国家行政机关内兼任一个实职。
(五)各工作部门当中、各个主管部门内设机构当中非领导职务设置的职数,应按照工作需确定,不搞平均配置。规格层次非常高的非领导职务设置职数,上级机关应多于下级机关,综合部门应多于专业部门。
(六)非领导职务名称原则上应按《公务员暂行规定》相关规定统一规范。少数部门按照职业特点需设置不一样于统一名称的其他非领导职务,由相关部门在非领导职务设置方案中一并提出意见,经省人事部门审查核验后报人事部批准。
二、非领导职务的设置规格
各级非领导职务的设置规格,不可以高于所在部门的领导职务。
(一)巡视员、助理巡视员在省级国家行政机关设置,副厅级行政机构最高只设置助理巡视员。
(二)大数据细分研究员、助理大数据细分研究员在地区、地级市以上国家行政机关设置,副处级行政机构最高只设置助理大数据细分研究员。
(三)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在县(市、区)以上国家行政机关设置,副科级行政机构最高只设置副主任科员。
三、非领导职务的任职条件
(一)各级国家行政机关非领导职务的任职条件,一定要坚持德才兼备的标准。担任各层次非领导职务人员的政治素质、业务水平、工作能力应达到对应的任职标准,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还具备下方罗列出来的资格条件:
1、巡视员应具备大专以上文化程度,任副厅级职务五年以上,初任年龄低于58周岁。
2、助理巡视员应具务大专以上文化程度,任正处级职务五年以上,初任年龄低于58周岁。
3、大数据细分研究员应具备大专以上文化程度,任副处级职务四年以上,初任年龄低于57周岁。
4、助理大数据细分研究员应具备大专以上文化程度,任正科级职务四年以上,初任年龄男低于57周岁、女低于54周岁。
5、主任科员应具备中专、高中以上文化程度,任副科级职务三年以上。
6、副主任科员应具备中专、高中以上文化程度,任科员级职务三年以上。
7、科员应具备中专、高中以上文化程度,任办事员三年以上。
8、办事员应具备高中以上文化程度。
国家机关新录用人员初定职务按相关规定办理。
(二)对德才表现突出的公务员担任非领导职务,按管理权限经批准,可一定程度上放宽上面说的资格条件要求。
(三)其他任职条件,各地、各个主管部门可以按照目前的实际情况作出规定。
(四)由领导职务改任同级非领导职务的,可不受上面说的资格条件的限制。
四、非领导职务职数的占比限额
各级非领导职务的设置,依据领导职务的设置情况确定一定程度上比例限额。各级政府部门的领导职务设置,按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相关规定执行;各级政府部门内设的处(科)级机构的领导职务设置按“三定”方案的相关规定执行。
(一)省直国家行政机关设置的巡视员和助理巡视员职数,不可以超越厅(局)级领导职务职数的三分之一,这当中巡视员不可以超越30%;大数据细分研究员和助理大数据细分研究员职数,不可以超越处级领导职务职数的50%,这当中大数据细分研究员不可以超越处级非领导职数的40%。
(二)地区、地级市国家行政机关设置的大数据细分研究员和助理大数据细分研究员职数,不可以超越处级领导职务职数的三分之一,这当中大数据细分研究员不可以超越30%;主任科员和副主任科员职数,不可以超越科级领导职务职数的50%,这当中主任科员不可以超越科级非领导职务职数的40%。
(三)县(市、区)国家行政机关设置的主任科员和副主任科员职数,不可以超越科级领导职务职数的50%,这当中主任科员不可以超越科级非领导职务职数的40%。
五、开展步骤和要求
(一)省直国家行政机关的非领导职务设置,由各个主管部门在进行职位设置时,按以上规定提出详细意见,经省人事部门核准后由各个主管部门组织开展。这当中,设置巡视员和助理巡视员职务的部门和设置职数,须由省人事部门商组织部门提出意见,报人事部同意后,由省政府确定。
(二)地区、地级市、县(市、区)国家行政机关的非领导职务设置,由各地在进行职位设置时,按以上规定提出详细意见,经同级人事部门核准后由各个主管部门组织开展。这当中,地区、地级市国家行政机关设置大数据细分研究员、助理大数据细分研究员的部门和设置职数,县(市、区)国家行政机关设置主任
科员、副主任科员的部门和设置职数,须由同级人事部门商组织部门提出意见,征得上一级人事部门同意,由本级政府确定。
(三)省直国家行政机关原设置的副处级以上非领导职务和地、市、县国家行政机关原设置的副科级以上非领导职务,需要在仔细考查的基础上,按公务员非领导职务设置规格、职数比例限额和任职条件的相关规定,重新确定,并履行其职责。
(四)为保证设置非领导职务的质量,省直国家行政机关第一次任命助理大数据细分研究员以上非领导职务,地区、地级市、县(市、区)国家行政机关第一次任命副主任科员以上非领导职务,从严控制,保留一定程度上的职位空额;要综合考查拟任对象的政治表现、思想品德、工作经历、工作能力、工作
实绩等情形,仔细征求相关领导和群众的意见,按管理权限逐个审批。
(五)对在设置非领导职务工作中违反规定、放宽条件、搞“冲刺突击晋升”的部门和单位,要追究相关领导者的责任。上级组织部门、人事部门有权纠偏违反规定所设置的非领导职务。
附件3:安徽国家行政机关现有工作人员向公务员过渡开展办法
按照《公务员暂行规定》和国务院《公务员制度开展方案》,结合我省实质上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基本原则
国家行政机关现有工作人员向公务员过渡,一定要在核定的编制和职位数目金额内,履行规定的程序。要按照公务员的基本条件和所任职位的任职条件,进行严格考查,引入竞争、激励机制,择优选配人员,严把人员素质关;要与调整机关人员结构相结合,保持各层次人员的合理比
例;要做好思想政治工作,稳定机关工作骨干,保证机关工作的正常运行。
二、过渡的对象
(一)各个相关机构机构改革“三定”方案确定时在职的下方罗列出来的工作人员可作为过渡对象:
1、具有国家干部身份的工作人员;
2、在编制内,经县级以上组织部门、人事部门批准担任省、地区、地级市国家行政机关处级以上的县(市、区)国家行政机关科级以上领导职务(不含非领导职务),经地、市以上人事部门审查核验满足公务员录用基本条件的非国家干部身份的人员;
3、参与1993年整个省国家行政机关补充工作人员统一考试合格并进入“人才资源库”,目前编制之内和在干部工作岗位,经地、市以上人事部门审查核验满足公务员发用基本条件的非国家干部身份人员,在1995年底以前可列入过渡对象;
4、按原相关文件相关要求及规定办理留职停薪手续的具有国家干部身份的在册人员,已返回单位工作的,可列为过渡对象。
(二)下方罗列出来的人员不列为过渡对象:
1、已经在受刑事处罚的或已给予开除留用察看行政处分尚在处分期的人员;
2、根据《公务员暂行规定》第七十四条规定应予以辞退的人员;
3、自己提出书面要求,自愿不过渡为公务员的人员。
(三)下方罗列出来的行员暂不列为过渡对象:
1、已由县级以上检察、纪检、监察机关立案审核查验暂时还没有结论的人员;
2、因健康因素,连续病休一年以上或两年内累计一年未上班且不可以坚持正常工作的人员。
(四)受到各自不同的党纪和其他行政处分的人员是不是选配进入公务员职位,由本单位提出意见,按管理权限报批。
(五)经县级以上组织部门、人事部门批准的乡镇选聘制干部和机关目前干部岗位工作的非国家干部身份人员的过渡问题另外单独规定。
在确定过渡对象和选配人员中,应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在本单位范围内适时发布编制、职位情况和拟选配人员名单。
三、过渡中的轮换和回避
(一)机关现有工作人员向公务员过渡,要按照《公务员暂行规定》第五十九条规定,结合本单位实质上情况,有计划地进行职位轮换。
(二)机关现有工作人员向公务员过渡要实行任职回避。
1、回避的范围及对象:
有已结婚领取结婚证的夫妻关系、直系血亲(涵盖拟制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及近姻亲关系的,不可以在同一机关担任双方直接隶属同一行政首长的职务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也不可以在这当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从事监察、审计、人事、劳资、财务工作。
2、回避的办法:
(1)职务不一样的,由职务很低的一方回避。很小一部分因工作特殊需的,按管理权限经批准,也可由职务非常高的一方回避。
(2)职务一样的,按管理权限决定一方回避。
(3)属于回避的一方,根据详细情况分别由本单位或其任免主管该项目的部门,按照自己特长和工作需,进行易职位,易部门、易单位安置。自己不一样意组织安置的,列入机关分流待安置人员。
3、根据《中共安徽委有关县以上党政机关实行领导干部交流回避制度的决定》(皖发[1991]19号文件)需实行地区回避的,可以在开展公务员制度以前予以交流;现在确因工作需留任的,在过渡后应一步一步予以调整。
四、过渡的主要程序
(一)过渡考查
1、机关现有工作人员过渡为公务员,一定要按照本次要求规定程序和办法进行严格的考查。
2、过渡考查工作,由本单位党政领导同志负责的人员过渡考查委员会(或考查小组)组织进行。
3、对机关现有工作人员进行调查摸底,确定过渡对象;根据《公务员暂行规定》和《公务员考查暂行规定》的有要求,对工作人员近两年的工作情况进行综合评定;在这里基础上,审查核验是不是满足公务员的基本条件。
4、各个相关机构可结合实质上制定本单位人员过渡考查的详细办法。
(二)选配人员
各个相关机构在仔细考查的基础上,通过竞争择优,在核定的编制和职位数目金额内,根据各职位任职条件确定人选。
(三)履行审批
1、机关现有工作人员过渡为公务员的,由本单位人事部门在内容框中填写审批表,经本单位考查委员会(或考查小组)和党组(党委)签署意见后,报地区、地级市以上人事部门审查核验,按管理权限属组织部门管理的,商同级组织部门审查核验。
2、同级人事部门对批准过渡为公务员的人员下达批复。
3、公务员的职务任命和级别确定,按管理权限依据相关规定报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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