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法的核心内容和立法宗旨,突发事件应急法的立法宗旨为

商标法的核心内容和立法宗旨,突发事件应急法的立法宗旨为

商标法的核心内容和立法宗旨?

商标法的立法目标和宗旨反映在我们国内《商标法》第1条,该条规定,为了加强商标管理,保护商标专用权,促使生产、经营者保证商品和服务质量,维护商标信誉,以保证消费者和生产、经营者的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蓬勃发展和进步,特制定本法。这反映了商标法三个方面的基本立法宗旨:

(一)加强商标管理

与其他权利的保护相比较,行政保护在知识产权保护中发挥的作用很大,同时,在我们国内,商标权的取得以行政管理性质的注册程序为前提,因为这个原因,商标法强调对商标的管理,规范市场规则和程序,使国家可以保证市场经济中商业交易顺利进行,同时又保护有关市场主体的利益。

商标法对商标的管理第一反映为对商标权的获取进行核验,唯有通过商标局审核查验核准、注册公告信息的商标才是商标法保护的商标。我们国内《商标法》第2条规定,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商标局主管全国商标注册和管理的工作。现在主管该项工作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

商标立法的管理宗旨在商标保护制度发展早期表现突出,当时商标的使用具有明显的管理目标,故此商标的使用是强制性的。比如,在中国古代,就强制要求陶工故将他姓名标示在陶器上。这是一种义务而不是权利。在欧洲,地方立法则要求城市统辖范围内生产的全部商品之上都要标以城市的标记,一般是城市的盾徽。手工业商人一定要在自己生产的产品上加标记,并终身使用。这是他们的义务,也是他们对社区所负的责任的一些是中世纪手工业行会严格的社会规则和程序想求的。商大家其实也愿意使用商标,因为中世纪的商标对商人来说还具有特殊的意义,航海贸易发达伴随着巨大的风险,当货物在海上遇险,而后又找到的情况下,加注了商标的货物全部人完全就能够主张全部权。15世纪,法国的法律就要求,工匠一定要在他的全部产品上加标志,这么做不是可选择的是一定要的,从而表达他们对其产品负责。在经过官方检验和批准以后还需要加印花。中国古代有关商标法律的记载中,《唐律疏议》记载着“物勒工名,以考其诚,工有不当,必行其罪”,这说明唐代的商品上使用标志是管理者为了监督生产者的产品质量。

从方便管理的的视角说,商标取得注册后应该加注标记,但是现代立法时常从权利的的视角来规定这一事项,如我们国内《商标法》第9条第2款规定,商标注册人有权标明“注册商标”或者注册标记。这与我们国内1982年《商标法》及1993年《商标法》的相关规定不一样,后两者都将标记注册商标作为商标使用人的一项义务来规定,即“使用注册商标的,并需要标明注册商标或者注册标记”,他的主要作用是要消费者知悉这一商标,使自己的商标合法化。《商标法》目前是从权利的视角定义注册商标标识的,反映了商标管理机关行政措施强制干预的弱化和对商标权私权属性的尊重及倡扬。在美国,商标注册后是需加注商标注册标志的,其形式是字母“r”,然后加短语“Registered U.S.Patent and Trademark Office”或者它的简写形式“Reg U.S.Pat.and Tm.Off”。这样的加注不是强制性的,但是假设不加注,在某些情况下就没办法取得侵权损害赔偿。[40]他的主要作用很明显,也是要加强注册商标的管理。

有关商标法强调加强商标管理的宗旨集中反映在我们国内《商标法》第六章“商标使用的管理”规定中。该章第49条规定,商标注册人在使用注册商标的途中,自行改变注册商标、注册人名义、地点位置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期满不改正的,由商标局撤销其注册商标。

除开这个因素不说,商标法加强商标管理的宗旨还反映为对商标转让的审查核验管理、对商标许可的备案管理。这部分详细制度规定,本书将在商标权的主要内容部分进行阐释。

(二)保护商标专用权,维护商标信誉,保证经营者和生产者的利益

商标法立法宗旨中规定保证经营者的利益是往年第二次更改《商标法》加进的主要内容。商标有商品商标和服务商标,因为这个原因,对应地也应该保护商品生产者、经营者和服务提供者的利益。保护商标专用权和维护商标信誉是使商品和服务向品牌化发展,以此提升我们民族产业的竞争力的一个有力途径。保护商标专用权集中规定在商标权权利行使方法还有商标权侵权类型和救济部分。本书将在商标权的主要内容与商标侵权两章进行具体分析。

(三)保证消费者的利益

商标法规定了针对商标专用权的保护,其实是保证商标达到识别商品来源功能,通过保护商标而方便消费者选择自己认可的商品,以此保证其利益不受损害。在Mishawaka RubberWoolen Mfg.Co.v.S.S.Kresge Co.一案中,美国最高法院Frankfurter法官提出,我们是根据标记来生活的,我们也依据标记来购买商品。商标是引导购买者选择其所需的一种商品化的捷径,我们甚至也可说,商标引导购买者决定自己需什么。商标法要保证消费者最后取得的商品是他当初想要选择的商品,即来源自于他认识中的那个生产者或服务者,商品或服务的质量与期待中的判断相差无几。因为这个原因,商标法客观上达到了对消费者利益的保护。但现在我们国内的商标法律制度设计中并没有规定消费者权利救济的详细途径,这还是一个需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协调考虑的问题。

突发事件应急法的立法宗旨为?

预防和减少突发事件的出现,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事件导致的严重社会危害,规范突发事件应对活动,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环境安全和社会规则和程序。

我们国内应对来自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社会安全等领域的突发事件的任务也还是十分艰巨。加强突发事件应对管理,大力提升 应对各种突发事件的预防和处置能力,预防和减少突发事件的出现,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事件导致的严重社会危害,真真切切维护各位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最大程度地减少突发事件及其导致的人员伤亡和危害,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持续时间发展,成为突发事件应对法制建设的当务之急和立法的根本出发点。

新安全生产法的立法宗旨和目标?

一、安全生产法的宗旨

就是《安全生产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证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安全生产观念:强调以人百为本,安全发展。

其含义:以人为本,就是度以人的生命为本是科学发展安全发展的基本要义是问安全生产工作需坚守的最基本的准则。不顾人的生命答与健康,脱离了以人为本,去大谈经济发展,就是畸形的蓬勃发展和进步是逾越内“红线”的蓬勃发展和进步,经不容起历史的考验。

  二、安全生产法的立法目

  1、加强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安全生产法》明确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工作格局是“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管理、企业全面负责、社会广泛参加”。

  一是明确国务院还有地方人民政府、政府各工作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职责和职能,详细反映在第一章《总则》第8、9、10、11、13、14、15条和第四章《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还有其他有关条款之中。为有法可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保证,为公开、公正执法提供了依据。

  二是依法规范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安全生产法》对各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所一定要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职责、特种作业人员的资质、安全投入、安全建设工程和安全设施、从业人员的人身保证等安全生产保证措施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应负的法律责任,做出了严格、明确的相关规定。明确了生产经营单位、企业负责人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三是明确了工会、村民委员会、从业人员和新闻机构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帮助政府和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查处安全违法行为。《安全生产法》针对规定了工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新闻媒体、从业人员对安全生产进行监督的权利义务,以此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的监督范围扩大到全社会,延伸到城镇街道和农村,形成全社会广泛参加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工作格局。

  四是明确了为安全生产服务的相关中介机构,涵盖安全技术服务、科研、教育、文化、咨询、设计、评价、检测、检验等中介组织是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其职责、权利、义务和责任都作了一一界定。

  2、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

  在第二讲中,我们分析了建国50年来伤亡事故变化情况,不难得出结论,凡是重视安全生产管理、强化安全生产监督、完善安全法制的阶段,伤亡事故都得到了有效控制。反之,事故反弹,伤亡增多。因为这个原因,健全社会主义法制,加强安全生产监督,可以有效防止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

  3、保证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

  《安全生产法》的贯彻开展,促进保证人民群众生命安全。重视和保护人的生命权是制定《安全生产法》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人不仅是各种生产经营活动的主体,又是安全生产事故的受害者或责任者。《安全生产法》贯彻了以人为本的原则,在赋予各自不同的法律主体必要权利的同时设定其应该做到尽的义务。这个问题就要求各级政府尤其是各种生产经营单位的领导人和负责人,一定要以对人民群众高度负责的精神和强烈的责任感,重视人的价值,特别要注意关注安全,关爱生命。

  4、促进经济发展。

  安全与生产是一对双胞胎,既相互矛盾,又相互统一。没有生产,何谈安全;没有安全,生产何以为继。再者,就生产安全事故的定义而论,不仅人的生命和生产经营单位的财产损失是事故,而且,明确了导致生产经营活动暂时或永久停止也是事故。从这个意义来说,安全生产管理不仅要保证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而且,要把保证生产持续、稳定、健康、有序运行作为自己的根本任务和目标全面展开。以此促进经济发展。

  5、制裁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安全生产法》没有直接指出制裁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是其立法的目标之一,但其他一部分安全生产法规明确规定了制裁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是立法的目标之一。从法律的功能来说,公平和公正是法律的制定的基本原则,要保证守法者的利益,就要打击违法,让违法成本大大高于守法成本,才可以还守法者公平,让违法者得到教育,从《安全生产法》本身讲,第六章《法律责任》及其他有关条款都反映了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制裁。故此制裁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理所当然是其立法的目标之一。

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立法宗旨是什么与什么相结合?

  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立法目标和宗旨即《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条之规定:为了维护道路交通规则和程序,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保护人身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安全及其他合法权益,提升通行效率,制定本法。  本条是有关道路交通安全法立法目标的相关规定。立法目标又称立法宗旨是制定一部法律、法规的主要意图。在有的法律、法律中,还时常同时明确规定制定法律、法规的立法依据。(本段节选自《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释义》)

安全生产法的方针及立法目标?

安全生产法方针是安全第一,预防为主。

《安全生产法》立法的目标:

1、加强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2、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

3、保证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

4、促进经济发展。

5、制裁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安全生产法》作为我们国内安全生产的综合性法律,具有丰富的法律内涵和规范作用。它的通过开展,对全面加强我们国内安全生产法制建设,激发全社会对公民生命权的珍视和保护,提升全民族的安全法律意识。

规范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强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特大事故,促进经济发展和保持社会稳定都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必将出现深远的历史影响。

安全生产法的目标是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证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安全生产法大多数情况下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经营单位出现生产安全事故导致人员伤亡、他人财产损失的,需要依法担负赔偿责任;拒不担负或者其负责人逃匿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禁毒法》的立法宗旨?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的立法宗旨是为了预防和惩治毒品违法犯罪行为,保护公民身心健康,维护社会规则和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

第一条 为了预防和惩治毒品违法犯罪行为,保护公民身心健康,维护社会规则和程序,制定本法。

企业字号名称登记管理规定?

是规定企业在注册时需要遵循的法律法规。其主要目标是维护市场规则和程序,防止企业乱用字号名称,欺骗消费者。按照该规定,企业一定要合法使用字号名称,不可以侵犯他人合法权益,不可以出现混淆、误导等不好的错误影响。除开这点该规定也规定了对应的处罚措施,针对违法使用字号名称者将予以处罚。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标】为规范企业名称的登记管理,保护企业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规则和程序,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国境内依法一定要在企业登记机关办理登记的企业。

第三条【权利保护】企业只准登记使用一个名称,企业自登记那天起享有名称权。

第四条【申请要求】申请登记的企业名称,需要满足本规定的相关规定。

第五条【登记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主管全国企业名称的登记管理工作。

各级市场监督管理机关作为企业登记机关,在办理企业登记时依法登记企业名称,监督管理企业名称的使用,处理企业名称争议,保护企业名称权。

第六条【信息建设】每个省份、自治区、直辖市市场监督管理机关需要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详细指导下,建立本辖区统一的企业名称数据库和企业名称申报系统。

第二章 名称基本规范

第七条【名称要素】企业名称需要以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为基本的用语用字。

第八条【名称构成】企业名称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或者经营特点、组织形式依次组成,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和本规定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九条【行政区划】企业名称的行政区划可以是企业所在地省级(涵盖省、自治区、直辖市,下同)或者地市级(涵盖设区的市、自治州、地区、盟等,下同)或者县级(涵盖县级市、县、自治县、旗、自治旗等,下同)行政区划。市辖区还有经国务院、省级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开发区、垦区等区域名称可以与企业名称的行政区划连用,但不可以独自使用。

行政区划可以置于字号后面、组织形式以前。

第十条【字号构成】字号需要由2个以上10个以下的汉字组成,可以是字、词或其组合,且需要具有显著性。

第十一条【不允许字号】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不可以作为字号,但另有含义的除外。

企业名称不可以将行业或者经营特点用作字号,但其具有其他含义或者具有显著性、社会公众可以明确识别的除外。

第十二条【行业表达】企业需要按照其主营业务,依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划分的类别,在企业名称中标明所属行业或者经营特点。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没有规定的,可以参照政策文件、行业习惯或者专业文献等表达。法律、行政法规还有国务院决定对企业名称所属行业的表达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行政区划名称或者地名作为行业或者经营特点限制要求语,需要具有显著性。

第十三条【组织形式】企业需要按照其组织结构或者责任形式,依法在企业名称中标明组织形式。法律、行政法规未规定的,需要根据行业习惯标明组织形式且明确易懂,不可以引人误解。

第十四条【特殊规定】经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或者其授权的地方市场监督管理机关批准,企业名称可以不含行政区划或者不含字号,详细条件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另外单独制定。

满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规定条件的企业名称,可以不使用行业或者经营特点表达。

第十五条【含“中国”字词情形】除国务院批准设立的企业外,企业名称不可以冠以“中国”、“中华”、“中央”、“全国”、“国家”、“国际”等字词。

在名称中间使用“中国”、“中华”、“全国”、“国家”等字词的,该字词需要是行业的限制要求语。

使用境外出资人字号的外商独资企业、外方控股的外商投资企业,可在名称中间使用“(中国)”字词。

第十六条【不允许内容】企业名称不可以含有下方罗列出来的内容和文字:

(一)有损于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的;

(二)外国国家(地区)名称、国际组织名称及其通用简称、特定称谓;

(三)政党名称、党政军机关名称、群团组织名称及其简称、特定称谓和部队番号;

(四)违背公序良俗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

(五)可能对公众导致欺骗或误解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还有国务院决定不允许的。

第十七条【不可以一样】企业名称不可以与下方罗列出来的情况的其他企业名称一样:

(一)被撤销设立登记、名称变更登记没有1年的;

(二)已注销登记或者变更登记没有1年的企业名称,但受让企业名称的除外;

(三)与同一登记机关登记的不使用行业或者经营特点表达的企业名称字号一样,有投资关系的除外;

(四)其他已登记或在企业名称保留期内的。

第十八条【不可以近似】企业名称不可以与本规定第十七条所列情况的企业名称近似。

企业名称中不可以含有另一个企业名称,不可以含有其他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名称,经过授权等情形的除外。

不可以未经同意私自将他人注册商标、未注册的驰名商标、有一定影响的社会组织名称(涵盖简称等)、姓名(涵盖笔名、艺名、译名等)、官方网站名称等用作字号,误导公众,经过授权等情形的除外。

第十九条【分支机构名称】企业分支机构的名称需要冠以所从属企业的名称,并后缀“分公司”、“分厂”、“分店”还有其他组织形式等字词。

企业分支机构名称中可以标明该分支机构的行业和所在地行政区划或者地名。

企业分支机构名称中可以使用字号,且需要满足企业字号的相关规定。

境外企业的分支机构需要在其名称中标明该境外企业的国籍及责任形式。

第二十条【集团母公司及成员名称】设立3家以上全资或者控股企业的企业法人可以组织建设集团,并可在企业名称中的组织形式前使用“集团”或者“(集团)”字样,该企业为集团母公司。

集团母公司在章程中记载企业集团名称,并将企业集团名称及集团成员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经母公司授权,集团成员企业可在名称中冠以企业集团名称或者简称,并将授权情况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第三章 登记程序

第二十一条【大多数情况下规定】企业名称在办理企业登记时登记,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和本规定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规定第十五条规定的企业名称经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或者其授权的地方市场监督管理机关登记才可以使用。

第二十二条【申请程序】申请人在办理企业登记时可以采用下方罗列出来的方法提交拟登记的企业名称:

(一)通过企业名称申报系统提交拟登记的企业名称;

(二)办理企业登记时直接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拟登记的企业名称。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企业一定要报经批准,或者企业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标,申请人可以预先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拟登记的企业名称,企业登记机关需要出具企业名称是不是准予登记的审核查验意见,准予登记的,需要在申请人办理企业登记时直接予以登记。

第二十三条【电子申请方法】本规定第十五条规定的企业名称还有无行政区划的企业名称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企业名称申报系统提交申请。其他企业名称通过省级市场监督管理机关的企业名称申报系统提交申请。

企业名称申报系统对申请人提交的企业名称进行自动查询比对和筛选,并作出风险提示。

第二十四条【申请人承诺】申请人需要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并提交承诺书,承诺对相近名称可能构成近似自行担负法律责任,并根据登记机关的要求予以纠偏。

第二十五条【名称保留期】通过企业名称申报系统提交完成的企业名称予以保留,保留期为一个月。保留期届满未办理企业登记的,申请人可在届满前申请保留期推迟1次,期限为30日。保留期届满未办理企业登记且未申请推迟的,企业名称不可以再予以保留。

按照本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相关规定,出具准予登记审核查验意见的企业名称予以保留,保留期为6个月。保留期届满未办理企业登记的,申请人可在届满前申请保留期推迟1次,期限为6个月。

同一出资人在保留期内的企业名称不可以超越3个。

企业名称在保留期内,不可以用于从事经营活动,不可以转让。

第二十六条【在先原则】两个以上申请人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登记一样企业名称的,企业登记机关依照申请在先原则办理登记。

第二十七条【登记审核查验】企业登记机关在办理企业登记时,发现企业名称不满足本规定规定的,需要责令申请人进行变更,申请人拒不变更的,作出不能登记的决定并说明理由。

企业登记机关对企业名称是不是存在本规定第十八条情形不能审核查验,告知申请人存在的风险,由申请人承诺自行担负法律责任。

第四章 名称使用

第二十八条【使用原则】企业使用名称需要遵守诚实信用原则,不可以滥用企业名称权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第二十九条【简化使用】企业的印章、银行账户等所使用的名称需要与登记的企业名称一样。从事商业、公共饮食、服务等行业的企业名称牌匾可一定程度上简化,但不可以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业标识一样或者近似,误导公众。

第三十条【名称转让】企业名称可以随企业一并转让。

企业名称只可以转让给一户企业。企业名称的转让方与受让方需要签署书面合同,并将企业名称转让信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企业名称转让后,转让方不可以继续使用已转让的企业名称。

第三十一条【授权使用】企业可以授权其他企业使用本企业字号,但不可以损害其他企业的在先合法权益。

授权企业与被授权企业需要签署书面合同,在办理登记时一并报被授权企业所在登记机关,并分别将企业名称授权使用信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违反规定进行严肃处理】企业登记机关有权纠偏不满足本规定规定的企业名称,上级企业登记机关有权要求下级企业登记机关纠偏不满足本规定规定的企业名称。

第三十三条【争议裁决】企业觉得其他企业违反本规定第十七条和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侵害本企业名称权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自清楚或需要清楚权利被侵害那天起三年内,请求侵权企业的登记机关作出行政裁决。

企业登记机关收到申请后,可以对名称争议进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当事人需要履行;调解没有达到成协议的,由企业登记机关作出决定,并书面公告当事人。企业登记机关认定构成侵权的,需要责令侵权人停止使用企业名称并办理名称变更登记。企业名称争议行政裁决详细办法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另外单独制定。

第三十四条【混淆查处】企业名称登记和使用中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第三十五条【强制除名】人民法院或者行政机关认定企业名称需要停止使用的,企业需要自收到人民法院生效的法律文书或者行政机关处理决定那天起30日内办理名称变更登记;名称变更前,由企业登记机关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代替其名称。超过规定要求的时间未提出变更申请的,故将他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第三十六条【信用监管】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违反本规定规定的企业建立信用记录,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并依法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第三十七条【登记机关责任】企业登记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弄虚作假、玩忽职守,对不满足登记条件的企业名称予以登记,或者针对满足登记条件的企业名称不能登记,导致严重影响或者严重社会危害后果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禁限用规则】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需要按照法律法规等规定,制定企业名称不允许性和限制性规则。

第三十九条【技术规范】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制定企业名称数据库和企业名称申报系统的技术规范。

第四十条【参照执行】在企业登记机关登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其他组织的名称登记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施行时间】本规定自 年 月 日起施行。1991年5月6日国务院批准、1991年7月22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7号公布的《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经济法立法宗旨确立需依靠什么原则?

经济法立法宗旨的确立需依靠的原则是:国家引导市场、市场调节企业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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