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开展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保证会计人员合法权益,持续性提升会计人员素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财政部有关印发〈会计...
会计实操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保证会计人员合法权益,持续性提升会计人员素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财政部有关印发〈会计人员管理办法〉的公告》(财会〔往年〕33号)、《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证部有关印发〈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公告》(财会〔往年〕10号),制定本开展办法。
第二条 北京行政区域内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管理适用本办法(不含中央在北京单位人员)。北京区机关、企业、事业单位还有社会团体等组织(以下简称单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或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但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继续教育,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需要紧密结合经济社会和会计行业发展要求,以能力建设为核心,突出针对性、实用性,兼顾系统性、前瞻性,为经济社会和会计行业发展提供人才保证和智力支持。
第四条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引导工作需要遵守下方罗列出来的基本原则:
(一)以人为本,按需施教。会计人员继续教育面向会计人员,引导会计人员更新知识、拓展技能,完善知识结构、全面提升素质。
(二)突出重点,提升能力。把控掌握会计行业发展趋势和会计人员从业基本要求,引导会计人员培养诚信观念、提升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全面提高专业胜任能力。
(三)加强详细指导,创新机制。统筹教育资源,引导社会力量参加继续教育,持续性丰富继续教育内容,创新继续教育方法,提升继续教育质量,形成政府部门规划详细指导、社会力量积极参加、用人单位支持配合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新的局面。
第五条 用人单位需要保证本单位会计人员参与继续教育的权利。
会计人员享有参与继续教育的权利和接受继续教育的义务。
参与北京会计人员继续教育需到北京会计人员管理系统进行信息采集。
第六条 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需要自获取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第二年启动参与继续教育,并在官方要求的时间内获取规定学分。
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但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需要自从事会计工作的第二年启动参与继续教育,并在官方要求的时间内获取规定学分。
第七条 北京财政局负责制定全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政策,会同北京人力资源和社会保证局监督详细指导全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引导工作的组织开展。
北京人力资源和社会保证局负责对全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引导工作进行综合管理和统筹协调。
区财政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证部门共同负责本区域内区属单位及其他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引导工作。
市级行政及事业单位主管该项目的部门、市级企业集团总公司,根据本规定负责本部门会计人员的继续教育引导工作。
第二章 内容与形式
第八条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内容涵盖公需科目和专业科目。继续教育采取的课程、教学方式需要适应会计工作要求和特点。
公需科目涵盖会计人员需要普遍掌握并熟悉的法律法规、政策理论、会计职业道德、技术信息等基本知识。
专业科目涵盖会计人员从事会计工作需要掌握并熟悉的财务会计、管理会计、财务管理、内部控制与风险管理、会计信息化、财税金融、会计法律法规等有关专业知识。
北京财政局会同北京人力资源和社会保证局,按照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证部公布的继续教育公需科目及专业科目指南,及时进行内容更新,并在官方网站发布。
第九条 会计人员可以自愿选择参与继续教育的形式。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形式有:
(一)参与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考试等会计有关考试;
(二)参与财政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证部门及其他国家机关组织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高端会计人才培训、高级研修班学习、会计类专业会议等;
(三)参与会计继续教育机构面授、互联网教育或用人单位组织的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
(四)参与国家教育行政主管该项目的部门承认的中专以上(含中专,下同)会计类专业学历(学位)教育;担负财政部门或行业组织(团体)的会计类研究课题,或在有国内统一刊号(CN)的经济、管理类报刊上发表会计类论文;公开出版会计类书籍;参与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师、税务师等继续教育培训;
(五)市、区财政部门认可的其他形式。
会计人员可自愿采用面授教育、互联网教育和其他形式的继续教育,各自不同的形式获取的学分可以积累。
第三章 学分管理
第十条 会计人员参与继续教育实行学分制管理,每一年参与继续教育获取的学分很多于90学分。这当中,专业科目大多数情况下很多于总学分的三分之二。
会计人员参与继续教育获取的学分,在全国范围内当年有效,不可以结转以后年。
第十一条 参与本规定第九条规定形式的继续教育,其学分计量标准请看下方具体内容:
(一)参与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考试等会计有关考试,每通过一科考试或被录取的,折算为90学分;
(二)参与会计类专业会议,每天折算为10学分;
(三)参与国家教育行政主管该项目的部门承认的中专以上会计类专业学历(学位)教育,通过当年一门学习课程考试或考查的,折算为90学分;
(四)独立担负财政部门或行业组织(团体)的会计类研究课题,课题结项的,每项研究课题折算为90学分;与他人合作完成的,每项研究课题的课题主持人折算为90学分,其他参加人每人折算为60学分;
(五)独立在有国内统一刊号(CN)的经济、管理类报刊上发表会计类论文的,每篇论文折算为30学分;与他人合作发表的,每篇论文的第一作者折算为30学分,其他作者每人折算为10学分;
(六)独立公开出版会计类书籍的,每本会计类书籍折算为90学分;与他人合作出版的,每本会计类书籍的第一作者折算为90学分,其他作者每人折算为60学分;
(七)参与面授继续教育的,每天折算10学分;参与网络在线学习继续教育的每学时折算1学分。
第十二条 对会计人员参与继续教育情况实行登记管理。财政部门对会计人员参与继续教育获取的学分进行登记,认真记载会计人员接受继续教育情况。
会计继续教育要90学分,分为专业课程和公共基础课程,这当中专业教育要至少60学分,可以90学分都是专业课程的学分,在官方要求的时间内看完就可以取得对应学分,在财政局认证的合作机构上学习就可以。
获取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后参与继续教育的相关规定请看下方具体内容:
1、获取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需要自获取资格的第二年启动参与继续教育,并在官方要求的时间内获取规定学分。每一年参与继续教育获取的学分不可以少于24学分。获取的学分,均在当年有效,不可以结转下年。
2、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主要内容主要涵盖会计理论、政策法规、业务知识、技能训练和职业道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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