往年浙江生育津贴领取条件及标准,哪三种情况再生育需要计生局审批呢

往年浙江生育津贴领取条件及标准,哪三种情况再生育需要计生局审批呢

往年浙江生育津贴领取条件及标准?

1.生育津贴申领条件:

从你交缴生育保险到你的孩子出生,一个是足额缴纳12个月,这样你完全就能够向国家申请产假中的生育津贴补助了。假设所在单位没的缴纳社保,这样是没办法领取生育津贴的,但是,你可以去申请这个费用由单位为你支付。

2.生育津贴发放标准:生育津贴根据“就高不就低”的原则发放。其实就是常说的说,假设生育津贴低于自己生育休假这个时间段应享受的个人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用人单位一定要补足;假设生育津贴高于自己生育休假这个时间段应享受的个人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一定要全额发给个人。

3.夫妻双方生育保险:假设唯有女方参与了生育保险,其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都可以享受;假设唯有男方参与了生育保险,女方不可以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

浙江生育险报销标准: 1、生育津贴根据女职工自己生育当月的缴纳报名费用基数除以30再乘以产假天数计算。

2、参与生育保险累计满一年的职工,在生育(流产)时仍在参保的,按相关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哪三种情况再生育需计生局审批?

需再生育审批的,依然不会只是三种情况。

  究竟有几种情况,每个省份的有不一样的相关规定,这些规定主要还是看每个省份的再生育政策。

  例如《浙江人口与计划生育规定》第十八条规定:满足下方罗列出来的情形之一的夫妻,经批准,可以再生育一胎(有五种):(一)再婚前各生育过一个孩子的;(二)再婚前一方生育过一个孩子,另一方未生育过,再婚后已生育一个孩子的;(三)再婚前一方未生育过,另一方生育过两个孩子的;(四)已合法生育的孩子中,有经病残儿童鉴定机构确诊为非遗传性残疾、不可以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或者确诊为遗传性残疾、不可以成长为正常劳动力,夫妻通过产前诊断和筛选可以再生育的;(五)其他可以再生育的情形。

  再例如《湖南人口与计划生育规定》第十五条规定: 满足下方罗列出来的条件之一的夫妻,可以再生育一个孩子(共三种):(一)经设区的市、自治州或者省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确定的病残儿医学鉴定组织鉴定,两个孩子中一个有残疾或者第一胎系多胞胎均有残疾,不可以成长为正常劳动力,医学上觉得可以再生育的;(二)再婚(不含复婚,下同)夫妻再婚前生育的孩子数量合计为两个的;(三)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无孩子,另一方有一个孩子,再婚后生育一个孩子的。

  因为这个原因,你省究竟规定几种还得由查阅你省的《人口与计划生育规定》是什么样规定的。

  这些满足再生育条件的当事人生育孩子,一定要经过生育审批。

  期望我的回答能对你有一定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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