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授站怎么申请办理? 申请建立函授站(点)条件 1.申请设站(点)单位一定要是具有法人资格的机构和业务主管该项目的部门,能提供或筹措站(点)办学经费; 2.申请设站(点)单位能组织稳定有效的生...
报名条件
申请建立函授站(点)条件 1.申请设站(点)单位一定要是具有法人资格的机构和业务主管该项目的部门,能提供或筹措站(点)办学经费; 2.申请设站(点)单位能组织稳定有效的生源,连续办班,且办学规模逐年递增; 申请建立函授站(点)手续 1.申请设站(点)的单位,一定要向成人教育学院招办提出书面申请,并按申请建站条件要求提供有效证件
申请建立函授站(点)条件 1.申请设站(点)单位一定要是具有法人资格的机构和业务主管该项目的部门,能提供或筹措站(点)办学经费; 2.申请设站(点)单位能组织稳定有效的生源,连续办班,且办学规模逐年递增; 申请建立函授站(点)手续 1.申请设站(点)的单位,一定要向成人教育学院招办提出书面申请,并按申请建站条件要求提供有效证件
先确定办理的机构的资质是不是满足开办函授站的要求。
若满足了,就要选择期望和哪个主办高校合作,然后和主办高校沟通,待领导同意,就具体安排高校的要求准备资料,由主办高校批准,报教育厅备案,通过后完全就能够开办了。函授站是指有权利进行成人教育的高校,在非学校驻地的地区,相当大一部分是地级市,或很小一部分市县设立的授课点。函授站是附属于大学的,归大学管。
从事函授教育的教育机构是以学历教育或成人继续教育为目标的教育培训机构,需有场地的要求及师资的要求,需教育主管该项目的部门给予认证还获取社会力量办学资格才可以营业。
一)有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二)有和刚才申请从事的职业培训活动相适应的教师、管理人员。
三)有和刚才申请从事的职业训练活动相适应的场所、设施。
四)有稳定可靠的经费来源,注册资金10万元以上。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我市民办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开展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市教育实质上,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民办学校,系指本市行政区域内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行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
第三条 设置民办学校需要适需要地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需,满足本市教育发展规划和学校结构布局的要求。
第四条 民办学校一定要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接受政府相关部门的依法管理。
第二章 设置标准
第五条 举行民办学校的社会组织,需要具有法人资格。
举行民办学校的个人,需要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违法办学行为,未受过刑事处罚。
民办学校需要具备法人条件。
第六条 民办学校需要有正确的办学宗旨和明确的培养目标,有与办学层次及规模、类别相适应的内部管理机构和学校章程。
民办学校需要设立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其成员一定要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品行良好,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七条 设置民办非学历培训学校需要具备下方罗列出来的基本条件:
(一)学校校长应有非常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能力,有对应的任职资格或具有三年以上从事对应学校管理工作的经验,身体健康,其任职年龄原则上不能超出65周岁,应具有专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二)学校同期在学校念书生设计规模,全日制(寄宿制)学校很多于200人,业余(培训)学校很多于100人。
(三)学校需要按照在学校念书生规模配备专职管理人员,全日制(寄宿制)学校很多于10人,业余(培训)学校很多于5人。超过部分根据全日制(寄宿制)学校不小于1:30、业余(培训)学校不小于1:50的占比配备。
学校的管理人员,需要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财会人员需要具有法定任职资格。
(四)学校需要按照在学校念书生规模配备专职教师,全日制(寄宿制)学校很多于15人,业余(培训)学校很多于7人。超过部分根据全日制(寄宿制)学校不小于1:20、业余(培训)学校不小于1:30的占比配备。
学校教师的教师资格、学历或职称,需要满足所授课程的任职条件。
学校聘请任职的教师,需要具备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教师资格或有关专业技术职务任职条件。
(五)学校需要按照在学校念书生规模配备校舍,全日制(寄宿制)学校应为独立院落,业余(培训)学校应有相对集中的校舍。全日制(寄宿制)学校建筑面积很多于往年平方米,业余(培训)学校很多于200平方米。超过部分全日制(寄宿制)学校按人均很多于10平方米、业余(培训)学校按人均很多于2平方米配备。
校舍安全、卫生,可以满足正常教育、教学活动的需,原则上应为自有,土地、房产等资产证明一定要办理到学校名下,做到产权清晰透明。临时周转用房租赁校舍的,租期很多于5年。
(六)学校需要按照所设专业和学生人员数量配备对应的实验实习设备。学校自有部分,全日制(寄宿制)学校不小于20万元,业余(培训)学校不小于10万元。
全日制(寄宿制)学校需要配备对应的专业图书和期刊,这当中,印刷图书很多于3000册。超过部分按生均15册配备。
(七)办学流动资金:全日制(寄宿制)学校很多于50万元,这当中注册资金30万元、开始资金很多于20万元;业余(培训)学校很多于20万元,这当中注册资金10万元、开始资金很多于10万元。
(八)制定与本层次学校所设专业相适应并满足国家规定的课程计划,配备满足教育行政主管该项目的部门规定的考试教材和一对一辅导资料。
第八条 设置民办学历教育学校需要提供满足标准的校舍和教育教学设施、设备,设置标准参照同级同一类型公办学校的设置标准执行。
(一)学校的用地、校舍和实验实习设备需要为学校自有,做到产权清晰透明、自有校舍、独立院落、达到规定规模,筹建学校在土地证、房产证过户到学校名下后,才可以批准正式建校。
(二)普通中小学校、中等职业学校的最低设计规模:
完全小学很多于12个班,每班45人,计540人;
初级中学很多于12个班,每班50人,计600人;
高级中学很多于18个班,每班50人,计900人;
中等职业学校(含职业中专、职业高中、成人中专等)很多于18个班,每班50人,计900人。
(三)设置民办高等职业技术学校的基本条件根据省定标准执行。
第九条 设置民办非学历高等层次学校、自学考试助学机构和民办幼儿园,根据国家和省、市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申请
第十条 设置民办高等职业技术学校、非学历民办高等学校、普通高级中学或在高新区及历下、市中、槐荫、天桥、历城行政区域内设置中等职业学校,须向市教育局提出申请。
设置民办幼儿园、小学、普通初级中学、非学历培训学校、自学考试助学机构或在上面说的各区行政区域外设置中等职业学校,须向所在地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设置卫生、保安、武术等特殊专业的民办学校,须先经省或市相关业务主管该项目的部门审查核验同意。
设置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由劳动和社会保证行政部门负责开展,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向市教育局申请设置民办学校的受理时间为每一年的第三季度,当年十二月底之前给予是不是同意设置或报上级部门审理的答复,超过规定要求的时间申报者,转至下一年受理。
向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申请设置民办学校的受理时间由学校所在地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自行确定。
第十二条 申请筹设民办学校,举行者需要提交下方罗列出来的材料:
(一)申办报告。
(二)举行者的资格证明文件。有主管单位的要出具主管单位同意其办学的证明文件。
(三)资产来源、资金数目金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
(四)审批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三条 申请正式设置民办学校,举行者需要提交下方罗列出来的材料:
(一)申办报告,属已批准筹设的民办学校,应提交筹设批准书和筹设情况报告。
报告内容需要主要涵盖:举行者、培养目标、可行性分析、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发展规划、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
(二)举行者的资格证明文件。
举行者为具有法人资格的社会组织者,需要提供工商营业执照、非企业法人登记证等证明文件,有主管单位的要出具主管单位同意其办学的证明文件。
举行者为个人或个人合伙者,需要提交举行人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机构出具的户籍和无犯罪记录证明文件。这当中,属现有职业的需要同时提交举行人所在单位同意其办学的证明文件;属非本地来济办学者,需要同时提交户口所在地县级以上教育行政主管该项目的部门出具的无违法违规办学纪录的证明文件和我市居住地公安部门出具的暂住户口证明。
(三)学校章程和首届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组成人员的资格证明文件。
(四)拟任学校法定代表人、校长、教师、财会和其他管理人员的资格证明文件及聘请任职合同。
(五)学校用地、校舍、实验实习设备、开始资金、图书等有效证明文件。
学校用地、校舍属自有者,需要提交全部权证明文件;属租借者,需要提交双方签署的租借合同和出租方的全部权证明文件。
实验实习设备属自有部分,需要提交具有评估资格的中介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属租用部分,需要提交双方签署的合同书及出租方的全部权证明文件。
办学开始资金需要先存入学校临时银行帐户,并提交具有评估资格的中介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
办学注册资金的管理和使用需要接受审批其办学的教育行政部门监督,详细办法另外单独规定。
(六)所设专业的课程计划。
(七)审批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四条 达到设置标准的,可以直接申请正式设置民办学校。
不满足设置标准或材料不完备的学校设置申请,审批机关不能受理。
第四章 审批和管理权限
第十五条 审批民办学校应遵守以下原则:
(一)以学校设置标准为依据,并满足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相关规定。
(二)申报材料真实、完备并满足规定的办学条件和要求。
(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可以担任民办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成员。国家公职人员不可以担任民办学校的专职工作人员和专职教师。
(四)正式设立学历教育学校,审批前需要组织专家委员会评议,由专家委员会提出咨询意见;
(五)审批前应仔细考察民办学校的办学条件。
第十六条 民办学校设置实行分级审批制度。
设置民办高等学校,根据省政府、省教育厅相关规定执行。
设置民办普通高中,在高新区及历下、市中、槐荫、天桥、历城行政区域内设置中等职业学校的由市教育局审批;在上面说的各区行政区域外的,由学校所在地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审批,报市教育局备案。备案采用事前备案制,即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受理审查核验,报市教育局同意备案后,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再正式批准建校。
设置民办普通初中、小学、民办幼儿园、非学历培训学校、自学考试助学机构,由学校所在地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审查核验,报市教育局备案同意后,由所在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审批。
第十七条 民办学校不可以设立分支机构,不可以将担负的教育教学任务委托或者承包给其他组织和个人开展。
县(市)区属民办学校不可以跨县(市)区设立教学点。
第十八条 民办学校只可以使用一个名称。名称需要满足相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不可以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民办学校的名称需要反映学校所在行政区域、字号、层次、类别等,应称“学院”、“学校”,原则上不要称“中心”。
民办学校的名称需冠以“济南”、“泉城”、“山东”、“齐鲁”等字样的学校,须按批准权限逐级报市或省教育行政主管该项目的部门批准。
民办非学历培训学校,以全日制(寄宿制)教学为主者,名称应冠以“专修”字样;以业余教学(培训)为主者,名称应冠以“业余”或者“培训”字样。
第十九条 受理申请筹设的民办学校,审批机关需要自受理那天起三十日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是不是同意的决定。
同意筹设的,发给筹设批准书;不一样意筹设的,需要说明理由。
筹设期不可以超越三年,筹设这个时间段不可以以筹设的学校名称招生及开展教学活动;超越三年的,举行者需要重新申报。
第二十条 受理申请正式设置的民办学校,审批机关需要自受理那天起90天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是不是批准的决定。
审批机关对批准正式设置的民办学校,发给办学许可证,并将批准正式设置的民办学校及其章程向社会公告信息;对不批准设置的需要说明理由。
办学许可证应悬挂(放置)在学校方便学生(家长)看的办公(招生)场所醒目位置。
第二十一条 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设置的学校,应凭办学许可证及时到相关部门办理非企业法人登记、收取的费用许可或备案等手续。
第二十二条 市和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各种民办学校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和宏观管理。
市教育局受省教育厅委托,负责管理驻济民办高等学校,管理市教育局审批的民办学校,对各县(市)区审批的民办学校开展宏观管理和协调。
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管理本级审批的民办学校。
第五章 招生管理
第二十三条 民办学校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并领取《办学许可证》及相关证件后才可以招生。
招生不可以未经同意私自超过教育部门核准的专业门类和招生范围;不可以将招生工作委托其他非教育组织、经营性中介公司和个人开展。
第二十四条 民办学校公布招生广告(简章),须在内容框中填写《济南市招生广告(简章)审查核验备案表》,事先履行审查核验备案手续并加盖专用印章。这当中:
在学校所在县(市)区传播媒体公布招生广告,须经所在地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审查核验备案;在市级传播媒体公布招生广告,须经市教育局审查核验备案;在省级传播媒体或跨省(含齐鲁晚报、生活日报等)公布招生广告,须经省教育厅审查核验备案。
面向社会印发招生简章,须经批准其办学的教育行政部门审查核验备案。
第二十五条 招生广告(简章)内容一定要真实、合法、准确,学校名称一定要使用全称或者经办学审批机关认可的简称;凡涉及学校性质、招生专业(项目)、培养目标、招生对象、总学时、收取的费用标准、考试、发证、学校具体地点位置等内容,需要了解、明白,不可以含有虚假、误导和欺骗内容。
公布与驻济成人大中专院校联合举行学历教育助学班的招生广告(简章),须由该联合院校签署审查核验意见和省、市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其举行驻济成人高校校外班的审批文件;公布与非本地高等院校联合举行学历教育助学班的招生广告(简章),须出具联合办班的有效协议和省、市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其设立普通高等学校驻济函授站的审批文件;公布举行高等教育自考助学班的招生广告(简章),须出具有关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其举行高等教育自考助学班的审批文件。其招生广告(简章)中均须注明由何院校颁发哪种证书。
广告(简章)内容中如有“办学先进单位”等荣誉称号还有“推荐具体安排工作”、“联合或委托培训”、合格率等内容者,一定要提交有关有效证明。
第二十六条 招生广告(简章)内容一经审查核验备案并签章,学校、广告经营单位等均不可以未经同意私自变更。
第二十七条 公布招生广告(简章),一定要注明审查核验备案机关的审查核验文号。
第二十八条 招生广告(简章)有效期不可以超越六个月;超过规定要求的时间公布或其间需修改内容者,须另外单独办理审查核验备案手续。
第六章 学生入学及收退费管理
第二十九条 学生入学一定要坚持自愿原则。严禁学校以冒充其他学校、诋毁其他学校名义、阻止其他学校招生或者以误导、欺骗、强制等不正当手段抢拉生源。
第三十条 学生到校,学校应及时向学生或者学生家长告知学校设置专业、颁发证书、学时、收取的费用、教学与生活条件等方面的具体情况,具体安排现场考察。学生或者学生家长满意后,才可以办理入学手续。
第三十一条 学校应根据物价部门核定或者备案的收取的费用项目和标准收取费用;收取的费用项目和标准应公示并悬挂(放置)在学校方便学生(家长)看的办公(招生)场所醒目位置。
举行学习期限在一年以上的教学班,按学期或者学年收取的费用;举行学习期限在一年以内的教学班,按实质上学习期限收取的费用。
学校收取学杂费,一定要根据相关规定开具收取的费用票据。学历教育学校应使用财政部门印制的行政事业收取的费用票据;非学历教育学校应使用税务部门印制的税务专用票据。
学校不可以跨学年预收学杂费;不可以自立项目或者超越核定标准收取学杂费;不可以以任何名目收取学生建校资金。
第三十二条 学生退学、退费,应按照省、市相关规定,依照下方罗列出来的原则执行:
(一)学生因自己因素退学,应按照以下情况核退部分所收学费、住宿费:属学历教育和学制一年以上的全日制非学历教育的,学生入学交费后,学习时间不满一周(7天)的按学年收取的费用标准的十分之一收取的费用,满一周不满60天的按学年收取的费用标准的四分之一收取的费用,满60天不满一学期的按学年收取的费用标准的二分之一收取的费用,满一学期不满一学年的按一学年收取的费用。学制一年以下的非学历教育,按实质上学习(住宿)时间折算核退所收取的费用用。
(二)学生缴纳的代收取的费用已购物品(如教科书、作业本等)由学校发放给学生自己,剩下费用退还学生。
(三)因学校刊登、散发虚假招生广告(简章)或者其他违反国家规定的行为导致学生退学的,退还都费用。
第七章 教学与行政管理
第三十三条 学校应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和学校章程,建立学校教学、行政和学生管理机构、配备专职教务和行政管理人员,建立健全学校教学与行政管理制度。
第三十四条 学校应根据本规定要求的办学标准,配置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教学及实验、实习设施、场所和活动场地。有关设施、场所和场地一定要安全、卫生、整洁、适用。
第三十五条 学校应根据本规定要求的办学标准,配备与办学规模相适应、能胜任教学工作、相对稳定的师资队伍(涵盖兼职教师)。教师应按教学计划规定的要求授课,保证教学质量。
第三十六条 担负学历教育、学历教育助学还有国家资格性培训的学校,应使用国家规定考试教材。
学校编写考试教材,应成立编审组织并由学科专家担任主编。编写的考试教材应报办学审批机关备案。
第三十七条 学校应按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组织教学,保证开出教学计划规定的都课程(涵盖实验和实习课),完成规定的课时数,严禁缺课、漏课或者删减课时。
第三十八条 学校应仔细做好对学生的思想品德教育和思想政治工作,采用各种形式加强文明健康的校园文化建设。
严禁以任何形式谩骂、体罚学生。严禁对学生开展罚款处罚。
第三十九条 学校应建立健全学籍管理档案,严格学籍管理制度,加强学生管理。
(一)建立学生入学注册制度。注册项目应涵盖学生姓名、性别、年龄、文化程度、工作单位及地点位置、家庭住所、入学时间、学习专业(培训项目)、居民身份证号码等。考生无居民身份证者应注明并核对其家庭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机构名称及户口薄编号。
学历教育学校和学历教育助学学校应于每学期开学后30天内、将注册考生花名册报批准其办学的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二)建立学生考试成绩档案。按期登记注册学生的考查、考试或实验、实习成绩,及时存入学生学习这个时间段的相关资料。
学生完成学业并通过对应考试、考查的,按规定颁发对应的学历证书或者写实性结业证明。
第四十条 学校应高度重视安全卫生管理工作。
(一)学校一定要建立并落实逐级管理责任制及校园安全、校舍管理、环境卫生管理、学生管理、消防管理等规章制度。全日制、寄宿制学校都应该建立并落实宿舍、餐厅管理还有学生出入校园管理等制度。
(三)学校教室、实验室、食堂、宿舍及其他活动场所一定要满足安全卫生及消防要求。
(三)学校应建立突发事件处置预案;按相关要求配齐并及时更改替换学校安全设施。
第四十一条 学校需要积极创造条件,依照相关法律和规定建立健全党团组织、工会组织和学生组织。
第四十二条 学校应根据国家相关规定,仔细做好对所聘学校领导、教师、管理人员的人事管理和教育培训工作。
第八章 财务管理
第四十三条 学校应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和学校章程,建立健全财务管理机构、配备财务管理人员,并设立具备安全防盗条件的财务室。
财务人员不可以由学校举行者的直系亲属担任。
第四十四条 学校一经批准设立,须持审批机关、登记管理机关出具的有关证明,以学校名义独立开设银行帐户,并报审批机关备案。
学校所收取的费用用都应该存入银行账户,严禁个人保管或者存入个人账户。
第四十五条 学校应严格执行国家财务管理和学校科目设置规定,建立健全财务、资产管理制度。
严禁巧立名目侵占、挪用、私分所收取的费用用和学校资产。
第四十六条 捐资举行的民办学校和出资人不要求获取合理回报的民办学校需要从年净资产增多额中、出资人要求获取合理回报的民办学校需要从年净收益中,按不小于年净资产增多额或者净收益的25%的占比提取发展基金。
使用该基金一定要由学校董事会(理事会或者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研究并报审批机关备案。
第四十七条 学校各种人员的工资、奖金、福利费、兼职教师酬金等项开支标准,由学校董事会(理事会或者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按照章程研究决定。
学校须根据国家相关规定,为专职教师、管理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办理社会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等手续,及时交纳保险金。
第四十八条 学校财务机构应按照国家规定的会计制度,设置独立的会计账簿。
第四十九条 学校应接受审批机关及其委派的财务审计机构对其资产使用和财务管理的监督。
学校须于每一年接受年检的同时,向审批机关报送财务会计报告。
审批机关对学校报送的财务会计报告应予仔细审查核验,委托社会法定审计机构对其财务会计状况进行审计并公告信息审计结果。
第五十条 学校应根据相关规定,建立健全资产、物品管理制度。
凡单价在500元、使耗费时长间一年以上的资产,或者单价不满500元、但使耗费时长间一年以上的同资财产、物品,均须按相关固定资产管理规定设置固定资产帐卡,并进行管理和核算。
第五十一条 财会人员调离工作时,学校一定要事先报审批机关备案并严格工作交接手续;审批机关可以指派专人监交。
第九章 变更和终止
第五十二条 民办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在依法进行财务清算后,由举行者提出,经民办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同意后,报审批机关批准。
申请分立、合并、终止民办学校的,审批机关需要自受理那天起90天内以书面形式答复。
第五十三条 民办学校变更举行者或者法定代表人,在依法进行财务清算后,由原举行者提出,经民办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同意后,报审批机关批准。
第五十四条 民办学校名称、校址、层次、类别的变更和调整,由民办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报审批机关批准。
第五十五条 民办学校有下方罗列出来的行为之一者,由审批机关依法责令其终止办学:
(一)连续两年未招生或者所招学生达不到规定的开班数目金额者。
(二)办学条件差、教学或者财务管理混乱还有出现其他违法办学行为,经审批机关责令限期整改仍达不到规定标准者。
(三)不服从审批机关依法管理者;
(四)因违法办学情节严重,依法应予吊销办学许可证者。
第五十六条 自行终止或者被审批机关责令终止的民办学校,一定要妥善安置学生及做好有关善后工作,其办学许可证和印章由审批机关收回并注销登记。
不可以,三支一扶的招募对象是本省普通高等学校和本省生源外省普通高等学校应届生,不含定向、委培生和已落实就业单位的毕业生。其基本条件是:
(1)政治素质好,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党的基本路线和方针政策;
(2)全日制大专以上学历,具有工作岗位所需的专业知识;
(3)具有敬业贡献精神,遵纪守法,作风正派;
(4)身体健康。
三支一扶的考试内容因每个省份或地区而异,但是,从考察的范围来看,大体都是差很少的。中西部地区以甘肃作为例子吧,它的考试科目唯有一科就是“公共基础测试”,考试科目涉及的范围主要是时事、政治、法律、经济、科技、人文和计算机等方面。
函授是成人高等教育的一种学习形式,成人高等教育另外几种学习形式是业余学习(夜大)和脱产学习(全日制)。函授也是一种授课的方法。属于高等教育层次的一种学习层次,主要按各专业教学计划利用寒、暑假或国定假日派教师到各地函授站组织面授和考试。
非全日制研究生考试报名条件是国家承认的本科毕业学历的人员、高职高专毕业学历后满2年或2年以上达到本科毕业生同等学力、已获硕士或博士学位的人员;同等学力申硕不需要考试入学,大学专科或者以上学历完全就能够报名学习,完成学业后可以取得结业证,满足本科学历且学士学位满三年的考生可以参与申硕考试申请硕士学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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