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注册会计师职责守则? 《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是往年10月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出版的图书,作者是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本书分为《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和《中国注...
注册会计师
《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是往年10月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出版的图书,作者是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本书分为《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非执业会员职业道德守则》两大多数。
这当中,《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详细涵盖《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第1号-职业道德基本原则》、《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第2号-职业道德概念框架》、《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第3号-提供高效服务的详细要求》、《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第4号-审计和审阅业务对独立性的要求》和《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第5号-其他鉴证业务对独立性的要求》。
第一条 为了规范注册会计师职业活动,提升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水准,维护注册会计师职业形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章程》,制定本守则。
第二条 维护公众利益是注册会计师行业的宗旨。公众不仅涵盖注册会计师服务的客户,也涵盖投资者、债权人、政府机构、社会公众等其他可能依赖注册会计师提供的信息以作出有关决策的组织或人员。这样的依赖赋予注册会计师维护公众利益的责任。从这个意义上说,公众利益可以定义为那些可能依赖注册会计师工作的组织或人员的整体利益。
注册会计师需要遵循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以下简称职业道德守则),履行对应的社会责任,维护公众利益。为了维护公众利益,注册会计师需要持续提升职业素养。
在履行社会责任的途中,注册会计师可能面临不一样组织或人员相互当中的利益冲突。在处理这些冲突时,注册会计师需要正直诚实行事,并自始至终牢牢的记在心里,不能忘了维护公众利益的宗旨。
第三条 注册会计师需要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假设某些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与职业道德守则的有关条款不完全一样,注册会计师需要注意到这些差异。除非法律法规不允许,注册会计师需要根据较为严格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在非常特殊的情况下,假设觉得遵循职业道德守则的某些规定可能造成不当后果或不满足公众利益,注册会计师可以考虑向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或有关监管机构咨询。
第五条 职业道德守则中的条款,根据其效力和使用方式,可以分为三类:
(一)要求或不允许性条款。这种类型条款一般使用“需要”或“不可以”等词语,强制要求注册会计师在特定情形下从事某一个活动或行为,或者不允许从事某一个活动或行为,除非产生与之有关的例外情况。注册会计师违反这种类型条款将被默认为违反职业道德守则的相关规定;
(二)鼓励或建议性条款。这种类型条款一般使用“可以” “鼓励”等词语,用来对注册会计师的活动或行为提供有关建议,不构成强制性要求;
(三)解释或举例性条款。这种类型条款一般使用“比如” “举例来说” 等词语,或直接陈述某一个事实,用来对有关条款作出解释或举例说明, 以帮注册会计师理解和掌握并熟悉。
第六条职业道德守则涵盖五个部分:
(一)《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第 1 号-职业道德基本原则》,主要用于规范注册会计师需要遵守的职业道德基本原则,为
注册会计师的行为确立道德标准;
(二)《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第 2 号-职业道德概念框架》,主要用于规范职业道德概念框架,即处理职业道德问题的思路和方式;
(三)《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第 3 号-提供高效服务的详细要求》,主要用于规范注册会计师在提供高效服务的途中可能碰见的除独立性以外的某些详细情形,并针对在这些情形下如何运用职业道德概念框架处理职业道德问题作出详细规定;
(四)《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第 4 号-审计和审阅业务对独立性的要求》,主要用于规范注册会计师在从事审计和审阅业务时与独立性有关的要求;
(五)《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第 5 号-其他鉴证业务对独立性的要求》,主要用于规范注册会计师在从事审计和审阅以外的其他鉴证业务时与独立性有关的要求。
除开这点职业道德守则术语表用于对职业道德守则中的有关术语作出解释说明。
第二章职业道德基本原则
第一节大多数情况下规定
第七条注册会计师需要遵守下方罗列出来的职业道德基本原则:
(一)诚信;
(二)客观公正;
(三)独立性;
(四)专业胜任能力和勤勉尽责;
(五)保密;
(六)良好职业行为。
第八条 在非常特殊的情况下,假设觉得遵守某一个基本原则与遵守其他基本原则存在冲突,注册会计师可以考虑向下方罗列出来的机构或人员咨询,必要时,这样的咨询可以采用匿名形式:
(一)会计师事务所的有关人员;
(二)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
(三)有关监管机构;
(四)法律顾问。
注册会计师需要运用职业判断处理冲突,或者在必要时与导致冲突的事项脱离关系(除非法律法规不允许)。上面说的咨询依然不会能减轻注册会计师的这一责任。
针对上面说的导致冲突的事项,本守则鼓励注册会计师记录该事项的主要内容、所作的咨询、最后的决定,还有作出这些决定的理由。
第二节诚信
第九条 注册会计师需要遵守诚信原则,在全部的职业活动中保持正直、诚实守信。
诚信是我们国内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主义道德建设的重要内容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纽带,同时也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运行的基础。对注册会计师行业来说,诚信是注册会计师行业存在和发展的基石,在职业道德基本原则中居于首先地位。
第十条 注册会计师假设觉得业务报告、申报资料、沟通函件或其他方面的信息存在下方罗列出来的问题,不可以与这些有问题的信息出现关联:
(一)含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二)含有缺少充分按照的陈述或信息;
(三)存在遗漏或含糊其辞的信息,而这样的遗漏或含糊其辞可能会出现误导。
注册会计师假设注意到已与有问题的信息出现关联,需要采用措施消除关联。
第十一条 针对本守则第十条所述的情形,假设注册会计师根据职业准则的相关规定出具了合适的业务报告(比如,在审计业务中,出具合适的非无保关注见审计报告),则不被默认为违反该条的相关规定。
第三节客观公正
第十二条 注册会计师需要遵守客观公正原则,公正处事,从客观实际出发,不可以因为偏见、利益冲突或他人的不当影响而损害自己的职业判断。
第十三条 假设存在对职业判断出现过度不当影响的情形,注册会计师不可以从事与之有关的职业活动。
第四节独立性
第十四条 在执行审计和审阅业务、其他鉴证业务时,注册会计师需要遵守独立性原则,从本质性和形式上保持独立性,不可以因任何利害关系影响其客观公正。
独立性是鉴证业务的灵魂是针对针对注册会计师从事审计和审阅业务、其他鉴证业务而提出的职业道德基本原则。《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第 4 号-审计和审阅业务对独立性的要求》《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第 5 号-其他鉴证业务对独立性的要求》分别针对注册会计师执行审计和审阅业务、其他鉴证业务的独立性作出详细规定。
第十五条 会计师事务所在承接审计和审阅业务、其他鉴证业务时,需要从会计师事务所整体方面和详细业务方面采用措施,以保持会计师事务所和项目团队Team的独立性。
第五节专业胜任能力和勤勉尽责
第十六条注册会计师需要遵守专业胜任能力和勤勉尽责原则。按照该原则的要求,注册会计师需要:
(一)获取并保持应有的专业知识和技能,保证为客户提供具有专业水准的服务;
(二)做到勤勉尽责。
第十七条注册会计师需要通过教育、培训和执业实践获取和保 持专业胜任能力。
第十八条注册会计师需要持续了解并掌握并熟悉现目前法律、技术和实 务的蓬勃发展和进步变化,将专业知识和技能自始至终保持在应有的水平。
第十九条在运用专业知识和技能时,注册会计师需要合理运用 职业判断。
第二十条注册会计师需要勤勉尽责,即遵循职业准则的要求并
保持应有的职业怀疑,仔细、全面、及时地完成工作任务。
第二十一条 注册会计师需要采用一定程度上措施,保证在其授权下从事专业服务的人员得到应有的培训和督导。
第二十二条 在一定程度上时,注册会计师需要使客户或专业服务的其他使用者了解专业服务的固有局限。
第六节保密
第二十三条 注册会计师需要遵守保密原则,对职业活动中获知的涉密信息保密。按照该原则,注册会计师需要遵循下方罗列出来的要求:
(一)警觉无意中泄密的概率,涵盖在社会交往中无意中泄密的概率,特别要警觉无意中向关系密切的商业伙伴或近亲属泄密的概率;
(二)对所在会计师事务所内部的涉密信息保密;
(三)对职业活动中获知的涉及国家安全的信息保密;
(四)对拟承接的客户向其披露的涉密信息保密;
(五)在未经客户授权的情况下,不可以向会计师事务故此,外的第三方披露其所获知的涉密信息,除非法律法规或职业准则规定注册会计师在这样的情况下有权利或义务进行披露;
(六)不可以利用因职业关系而获知的涉密信息为自己或第三方谋取利益;
(七)不可以在职业关系结束后利用或披露因该职业关系获知的涉密信息;
(八)采用一定程度上措施,保证下级员工还有为注册会计师提供建议和帮的人员履行保密义务。
第二十四条 在终止与客户的关系后,注册会计师需要对之前职业活动中获知的涉密信息保密。
假设变更工作单位或取得新客户,注册会计师能用到之前的经验,但不可以利用或披露之前职业活动中获知的涉密信息。
第二十五条 假设注册会计师遵守保密原则,信息提供者一般可以放心地向注册会计师提供其从事职业活动所需的信息,而没有必要担心该信息被其他方获知,这促进注册会计师更好地维护公众利益。
第二十六条 在某些情况下,保密原则是可以豁免的。在下方罗列出来的情况下,注册会计师可能会被要求披露涉密信息,或者披露涉密信息是一定程度上的,不被默认为违反保密原则:
(一)法律法规要求披露,比如为法律诉讼准备文件或提供其他证据,或者向一定程度上机构报告发现的违反法律法规行为;
(二)法律法规允许披露,并获取了客户的授权;
(三)注册会计师有职业义务或权利进行披露,且法律法规未予不允许,主要涵盖下方罗列出来的情形:
1.接受注册会计师协会或监管机构的执业质量检查;
2.答复注册会计师协会或监管机构的询问或调查;
3.在法律诉讼、仲裁中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4.遵循职业准则的要求,涵盖职业道德要求;
5.法律法规和职业准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七条在决定是不是披露涉密信息时,注册会计师需考虑
下方罗列出来的原因:
(一)客户同意披露的涉密信息,法律法规是不是不允许披露;
(二)假设客户同意注册会计师披露涉密信息,这样的披露是不是可能损害有关人的利益;
(三)是不是已在可行的范围内了解和证实了全部有关信息,信息是不是完整;
(四)信息披露的方法和对象,涵盖披露对象是不是合适;
(五)可能担负的法律责任和后果。
第七节良好职业行为
第二十八条注册会计师需要遵守良好职业行为原则,爱岗敬 业,遵循有关法律法规,不要出现任何可能损害职业声誉的行为。
注册会计师不可以在明知的情况下,从事任何可能损害诚信原则、客观公正原则或良好职业声誉,以此可能违反职业道德基本原则的业务、职务或活动。
假设一个理性且掌握并熟悉充分信息的第三方不出意外的情况大概觉得某种行为将会针对良好的职业声誉出现不好的错误影响,则这样的行为属于可能损害职业声誉的行为。
第二十九条注册会计师在向公众传递信息还有推介自己和工 作时,需要客观、真实、得体,不可以损害职业形象。
第三十条注册会计师需要诚实、从客观实际出发,不可以有下方罗列出来的行为:
(一)夸大宣传提供的服务、拥有的资质或取得的经验;
(二)贬低或无按照地比较他人的工作。
第三十一条 假设注册会计师对其行为是不是一定程度上存有异议,本守则鼓励注册会计师向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咨询。
第三章职业道德基本原则与职业怀疑
第三十二条 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中国注册会计师审阅准则、中国注册会计师其他鉴证业务准则的相关规定,注册会计师在计划和执行审计和审阅业务、其他鉴证业务时需要保持职业怀疑。职业怀疑与职业道德基本原则是相互关联的。
第三十三条 在财务报表审计中,遵守职业道德基本原则与保持职业怀疑是完全一样的。举例来说:
(一)诚信原则要求注册会计师保持正直、诚实守信。比如,注册会计师可以通过下方罗列出来的方法遵守诚信原则:
1.在对客户所采用的立场提出质疑时保持正直、诚实守信。
2.当怀疑某一个陈述可能包含严重虚假或误导性内容时,对不完全一样的信息开展进一步调查并寻找进一步审计证据,以就详细情况下需采用的合适措施作出知情决策。
上面说的做法让注册会计师可以对审计证据进行审慎评价,以此有助于其保持职业怀疑。
(二)客观公正原则要求注册会计师不可以因为偏见、利益冲突或他人的不当影响而损害自己的职业
1.注册会计师需要烙守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
2.注册会计师执行审计或其他鉴证业务,需要保持形式上和本质性的独立。
3.会计师事务所如与客户存在可能损害独立性的利害关系,不可以承接其委托的审计或其他鉴证业务。
4.执行审计或其他鉴证业务的注册会计师如与客户存在可能损害独立性的利害关系,需要向所在会计师事务所声明,并实行回。
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基本原则涵盖以下哪些方面:
1. 诚实正直:注册会计师应遵守诚实正直的原则,不可以欺骗或误导客户。
2. 保密:注册会计师应遵循保密原则,不可以泄露客户的机密信息。
3. 职业行为:注册会计师应按照职业规范和准则,进行满足道德的职业行为。
4. 独立性:注册会计师应保持独立性,不要与客户出现利益冲突,不受外部压力影响。
5. 知识和技能:注册会计师应持续提升专业知识和技能,保证提供的服务满足职业水准。
6. 公正、公平和诚信:注册会计师应遵守公正、公平和诚信的原则,不可以误导投资者或用户。
注册会计师应遵守独立、客观、公正、廉洁等基本原则 ; 注册会计师应具有很强的业务能力 ; 注册会计师应遵循工作程序和工作方式方面的技术守则注会计师既要对社会公众负责,也要对委托单位负责;业务承接中的职业道德。
1、客观公正 注册会计师执行审计、审查核验和审阅等鉴证业务,需要恪守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 注册会计师执行鉴证业务时需要保持本质性和形式上的独立,不可以因任何利害关系影响其客观、公正的立场。当识别出损害独立性的原因时,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需要采用必要的措施以消除影响或故将他降至可接受水平。
2、很强业务能力 注册会计师需要保持应有的职业谨严,保持和提升专业胜任能力,遵循独立审计准则等职业规范,勤勉尽责。注册会计师需要通过教育、培训和执业实践保持和提升专业胜任能力,不可以宣称自己具有本不具备的专业知识、技能或经验,不可以提供不可以胜任的专业服务。
3、遵循程序 注册会计师需要与同行保持良好的工作关系,配合同行的工作。注册会计师需要就其向鉴证客户提供的非鉴证服务与鉴证服务是不是相容做出评价。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不可以采取强迫、欺诈、利诱或骚扰等方法招揽业务。
4、对客户负责 注册会计师需要履行对客户的责任,对执业途中获知的客户信息保密,这一保密责任不因业务约定的终止而终止。注册会计师不可以利用在执业途中获知的客户信息为自己或他人谋取不正当的利益。
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基本原则涵盖:诚信、独立性、客观和公正、专业胜任能力和应有的特别要注意关注、保密、良好职业行为。
注册会计师承接业务时应考虑原因:仅向客户提供可以胜任的专业服务、在承接某一客户业务前,注册会计师需要确定承接该业务是不是对职业道德基本原则出现不利影响、注册会计师还需要考虑在承接客户或续约途中获取的信息,还有向被审计单位提供其他服务所取得的经验是不是有助于识别重要错报风险。
会计师事务所的回避原则是指注册会计师与委托人有利害关系的,需要回避,委托人有权要求其回避。回避制度是为了保证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客观公正,对因为某种因素可能影响其公正执业的人员实行任职回避和业务回避的一项重要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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